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纪检监察机关派驻机构工作规则心得体会7篇

来源:心得体会 时间:2023-04-05 00:25:02

纪检监察机关派驻机构工作规则心得体会7篇纪检监察机关派驻机构工作规则心得体会 纪检监察机关派驻机构工作规则 CONTENTS01030204 01 2022年66月28日,中共中央办公厅印发了《纪检监察机关派驻机下面是小编为大家整理的纪检监察机关派驻机构工作规则心得体会7篇,供大家参考。

纪检监察机关派驻机构工作规则心得体会7篇

篇一:纪检监察机关派驻机构工作规则心得体会

监察机关派驻机构工作规则

 C O N T E N T S0103020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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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22 年6 6 月 28 日,中共中央办公厅印发了《纪检监察机关派驻机构工作规则》(以下简称《规则》),并发出通知,要求各地区各部门认真遵照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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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通知指出,《规则》坚持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深入贯彻党的十九大和十九届历次全会精神,着眼健全系统集成、协同高效的派驻监督体制机制,对各级纪检监察机关派驻机构的组织设置、领导体制、工作职责、履职程序、管理监督作出全面规范,对于推进派驻机构工作规范化、法治化、正规化,推动新时代派驻监督工作高质量发展,具有重要意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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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通知要求,各级党委要切实加强对纪检监察机关派驻机构工作的领导,不断完善派驻监督机制。党组(党委)要支持配合派驻机构工作,自觉接受派驻机构监督。各级纪委监委要推动派驻机构聚焦主责主业,更好发挥政治监督作用,加强对派驻机构及其干部的管理约束,坚决防治“灯下黑”。执行《规则》中的重要情况和建议,要及时报告党中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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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全文目录第一章 总则01第三章 领导体制03第五章 履职程序05第二章 组织设置02第四章 工作职责04第六章 管理监督0607第七章 附则

 第一章 总则01

 第一章 总则第一条 为了加强和规范纪检监察机关派驻机构工作,根据《中国共产党纪律检查委员会工作条例》和《中华人民共和国监察法》,制定本规则。第二条 派驻机构工作坚持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增强“四个意识”、坚定“四个自信”、做到“两个维护”,坚持自我革命,坚持敢于斗争,坚持实事求是,深入贯彻全面从严治党战略方针,坚定不移推进党风廉政建设和反腐败斗争,建立健全系统集成、协同高效的派驻监督体制机制,增强“派”的权威和“驻”的优势,一体推进不敢腐、不能腐、不想腐,充分发挥监督保障执行、促进完善发展作用。第三条 在党中央集中统一领导下,中央纪律检查委员会国家监察委员会向中央一级党和国家机关以及其他组织派驻纪检监察机构,地方各级纪律检查委员会监察委员会向本级党和国家机关以及其他组织派驻纪检监察机构。派驻机构是派出机关的组成部分,与驻在单位是监督和被监督的关系。派驻机构应当强化政治监督,把坚持和加强党的领导贯穿工作全过程各方面,推动驻在单位切实做到“两个维护”,贯彻党的理论和路线方针政策,落实党中央决策部署。

 第一章 总则第四条 派驻机构遵循以下原则开展工作:(一)坚持党中央集中统一领导,强化组织自上而下的监督功能;(二)坚持民主集中制,重要事项集体研究决定;(三)坚持敢于善于监督,完善常态化监督工作机制;(四)坚持职责定位,依规依纪依法履行职责;(五)坚持各项监督统筹衔接,推动全面从严治党主体责任和监督责任一体落实;(六)坚持监督与被监督相统一,自觉接受各方面监督。第五条 派驻机构应当持续深化转职能、转方式、转作风,聚焦全面从严治党、党风廉政建设和反腐败工作,强化监督职责,突出工作重点,创新履职方式,有效运用“四种形态”,增强派驻监督全覆盖的有效性,推动派驻监督工作高质量发展。

 第二章 组织设置02

 第二章 组织设置第六条 中央纪律检查委员会国家监察委员会向中央一级党和国家机关、中管金融企业派驻纪检监察组。地方各级纪律检查委员会监察委员会向本级党和国家机关、所管辖的国有金融企业派驻纪检监察组。中央纪律检查委员会国家监察委员会、地方各级纪律检查委员会监察委员会按照规定向国有企业、普通高等学校等单位派驻纪检监察组;或者依法派驻监察机构,派驻监察专员并设立监察专员办公室,与该单位党的纪律检查机构合署办公。对系统规模大、直属单位多、监督对象多的单位,可以单独派驻纪检监察组;对业务关联度高,或者需要统筹力量实施监督的相关单位,可以综合派驻纪检监察组。第七条 派驻机构主要负责人按照规定担任驻在单位的党组(党委)成员,履行监督专责,不分管驻在单位工作。派驻机构主要负责人实行交流任职、定期轮岗。

 第二章 组织设置第八条 派驻机构的领导机构是组务会。组务会由派驻机构正职、副职组成。组务会会议学习贯彻落实党中央决策部署,贯彻中央纪委国家监委工作部署,落实派出机关工作安排,研究讨论管辖范围内纪检监察工作的重要问题、重要事项,按照权限讨论或者决定党纪政务处分等事项。派驻机构应当健全组务会会议以及组长办公会议、专题会议等会议制度,完善议事决策机制。第九条 派驻机构应当按照信访举报、监督检查、审查调查、案件监督管理、案件审理相互协调、相互制约的原则,结合实际设置内设机构或者明确人员分工。

 第三章 领导体制03

 第三章 领导体制第十条 各级党委应当加强对纪检监察机关派驻机构工作的领导,健全机构设置、干部管理、工作保障等机制,听取纪律检查委员会监察委员会关于派驻监督工作的汇报,推动派驻机构履职尽责。第十一条 驻在单位应当支持配合派驻机构工作,主动及时通报重要情况、重要问题,根据派驻机构工作需要提供有关材料,为派驻机构开展工作创造条件、提供保障。第十二条 派驻机构由派出机关直接领导、统一管理,向派出机关负责,受派出机关监督。各级纪律检查委员会常务委员会应当定期听取派驻监督工作情况报告。派出机关分管领导应当定期召开派驻机构负责人会议,经常同派驻机构主要负责人研究工作。

 第三章 领导体制第十三条 派出机关相关部门根据职能职责,加强对派驻机构的指导、联系、服务和保障。监督检查部门协助分管领导联系派驻机构日常工作:(一)指导督促派驻机构履行职责;(二)对派驻机构请示报告的问题、事项进行审核把关;(三)对派出机关交办的重要案件、事项进行督促办理;(四)办理派驻机构提请支持、协调的重要事项;(五)向派驻机构通报驻在单位领导班子及其成员、驻在单位上级党委管理的其他人员的一般性问题和谈话提醒、批评教育、责令检查、诫勉谈话等情况;(六)联系开展其他工作。

 第三章 领导体制第十四条 派出机关相关部门应当会同派驻机构联合开展以下监督工作:(一)开展专项检查,推动驻在单位落实党中央决策部署;(二)研判驻在单位政治生态,有针对性地开展监督;(三)开展专题调查研究,查找分析利用公共权力和资源设租寻租、离职后违规从业等行业性、系统性廉洁风险,向驻在单位提出意见建议或者督促开展专项治理;(四)支持配合派出机关同级党委巡视巡察机构开展工作,对整改情况进行监督;(五)推动驻在单位落实纪检监察建议;(六)其他需要联合开展的监督工作。

 第三章 领导体制第十五条 派出机关监督检查部门、审查调查部门对于派驻机构管辖的重大、复杂案件,经批准可以直接办理或者组织、指挥办理。第十六条 派出机关相关部门应当指导、协调派驻机构与地方纪律检查委员会监察委员会协作开展以下工作:(一)协同开展专项检查、专项监督,推动解决有关系统和领域的突出问题;(二)协作采取监督检查、审查调查措施;(三)协商确定驻在单位党员、干部以及监察对象涉嫌违纪和职务违法、职务犯罪案件的管辖,或者由派驻机构报请派出机关指定有关地方纪委监委管辖;(四)联合审查调查驻在单位党员、干部以及监察对象涉嫌违纪和职务违法、职务犯罪案件;(五)其他需要协作开展的工作。

 第三章 领导体制第十七条 派出机关相关部门应当组织、指导各派驻机构之间协作配合开展以下工作:(一)针对共性或者关联性问题同步开展专项监督;(二)对重大、复杂案件进行联合审查调查;(三)协作开展案件审理、复议复查和复审工作;(四)对派出机关部署的重要工作落实情况开展交叉检查或者联合检查;(五)联合开展调研、培训;(六)其他需要协作配合开展的工作。

 第三章 领导体制第十八条 派驻机构应当加强对驻在单位内设纪检机构及直属单位纪检机构的业务指导和监督检查,督促、支持其发挥职能作用,推动纪检干部队伍建设,加强政治教育和业务培训,协调人员力量开展监督执纪工作。第十九条 派驻垂直管理单位的纪检监察组应当加强对驻在单位的下一级单位纪检机构的业务指导和监督检查,对驻在单位各级纪检机构的工作进行统筹,推动层层落实监督责任。下一级单位纪检机构的监督执纪工作以派驻纪检监察组领导为主,线索处置和案件查办在向同级党组(党委)报告的同时应当一并向派驻纪检监察组报告。实行双重领导并以上级单位领导为主的单位,国有企业、国有金融企业的派驻机构工作,参照前款规定执行。

 第三章 领导体制第二十条 各级纪律检查委员会监察委员会派出的机关纪检监察工作委员会,按照规定审理有关派驻机构审查调查的案件,定期向派出机关报告案件审理工作情况。在派出机关领导下,建立健全案件质量评查机制,向派驻机构反馈评查结果。机关纪检监察工作委员会应当加强与派驻机构的沟通协调,对本级党和国家机关部门机关纪委的执纪审查工作进行协同指导。第二十一条 派驻国有资产监管机构、教育行政部门等的纪检监察组,按照规定协助派出机关加强对国有企业、普通高等学校等单位派驻机构工作的指导,形成监督合力。派驻国有资产监管机构的纪检监察组,应当加强对驻在单位党组(党委)管理领导班子的国有企业纪检机构监督执纪工作的领导。相关国有企业纪检机构的线索处置和案件查办在向同级党委报告的同时,应当一并向派驻纪检监察组报告。

 第四章 工作职责04

 第四章 工作职责第二十二条 派驻机构依规依纪依法履行监督执纪问责和监督调查处置职责。第二十三条 派驻机构应当把监督作为基本职责,结合驻在单位实际,重点监督检查以下情况:(一)对党忠诚,践行党的性质宗旨情况;(二)贯彻党的理论和路线方针政策、落实党中央决策部署、践行“两个维护”情况;(三)落实全面从严治党主体责任、加强党风廉政建设和反腐败工作情况;(四)贯彻执行民主集中制、依规依法履职用权、廉洁自律等情况。第二十四条 派驻机构应当重点监督以下对象:(一)驻在单位领导班子及其成员特别是主要负责人;(二)驻在单位上级党委管理的其他人员;(三)驻在单位党组(党委)管理的领导班子及其成员;(四)其他列入重点监督对象的驻在单位人员。

 第四章 工作职责第二十五条 派驻机构应当支持和督促驻在单位党组(党委)落实全面从严治党主体责任,协助其开展内部巡视巡察,推动驻在单位深化改革、健全制度、完善治理、防控风险。第二十六条 派驻机构应当结合派驻监督工作情况,推动驻在单位党组(党委)开展全面从严治党、党风廉政建设和反腐败工作的形势任务教育,强化纪法教育、警示教育,推进廉洁文化建设,教育引导党员、干部以及监察对象修身律己,筑牢思想道德防线。第二十七条 派驻机构对反映驻在单位党组织和党员、干部以及监察对象问题的检举控告,按照规定受理和处置。第二十八条 派驻机构对驻在单位领导班子及其成员、驻在单位上级党委管理的其他人员涉嫌违纪和职务违法、职务犯罪问题线索,经批准可以参与派出机关的初步核实、审查调查工作。

 第四章 工作职责第二十九条 派驻机构负责审查以下党组织和党员涉嫌违犯党纪的案件:(一)驻在单位党组(党委)直接领导的党组织;(二)驻在单位党组(党委)管理的领导班子成员;(三)本规则第二十四条第四项规定的人员。派驻机构必要时可以审查驻在单位党组(党委)管理的其他党组织和党员涉嫌违犯党纪的案件。派驻机构根据派出机关授权,依法调查驻在单位监察对象涉嫌职务违法、职务犯罪案件。第三十条 派驻机构按照管理权限,对违纪违法的驻在单位党组织和党员、干部以及监察对象进行处理处分,对不履行或者不正确履行职责的驻在单位党组织和领导干部进行问责。

 第四章 工作职责第三十一条 派驻机构负责受理和处置以下申诉或者复审申请:(一)党组织和党员对派驻机构所作处理决定不服的申诉;(二)监察对象对派驻机构所作处理决定不服的复审申请;(三)被调查人及其近亲属对派驻机构及其工作人员侵害被调查人合法权益行为的申诉。对于派驻机构立案审查调查后由驻在单位作出处理决定案件的申诉或者复核申请,派驻机构应当协助驻在单位做好有关处置工作。

 第五章 履职程序05

 第五章 履职程序第三十二条 派驻机构开展日常监督应当深入实际、深入群众,监督方式包括:(一)参加会议。参加或者列席驻在单位领导班子会议等重要会议,了解学习贯彻党中央决策部署以及上级党组织决定情况和班子成员的意见态度,“三重一大”决策制度执行情况,按照规定向派出机关报告。(二)谈心谈话。同党员、干部和群众广泛谈心谈话,听取对监督对象的反映,发现监督对象存在苗头性、倾向性问题的,进行谈话提醒、批评教育。(三)听取汇报。听取驻在单位党组(党委)管理的领导班子及其成员履行管党治党责任情况的汇报,发现责任落实不到位的,进行提醒纠正。(四)查阅资料。按照规定查阅、复制驻在单位有关文件、资料、数据等材料,了解核实有关情况。(五)沟通情况。加强与驻在单位机关党委、党委办公室和组织人事、巡视巡察、法规法务、财务审计等部门的沟通,及时发现和通报问题。(六)分析研判。分析信访举报、党风廉政等情况,对典型性、普遍性问题向驻在单位提出意见建议。(七)廉政把关。建立健全、动态更新驻在单位党组(党委)管理的领导干部廉政档案,严把党风廉政意见回复关。(八)实地调查。开展驻点调研、现场核查,精准发现驻在单位存在的突出问题。(九)其他开展日常监督的方式。

 第五章 履职程序第三十三条 派驻机构应当严格执行报告制度,发现驻在单位领导班子及其成员重要问题、重要事项及时向派出机关报告。派驻机构应当经常对驻在单位领导班子及其成...

篇二:纪检监察机关派驻机构工作规则心得体会

《纪检监察机关派驻机构工作规则》心得体会

  《纪检监察机关派驻机构工作规则》从组织设置、领导体制、工作职责、履职程序、管理监督等方面对派驻机构工作作出全面规范,为我们指明了方向、提供了遵循,注入了强大的信心和动力。

 一、给派驻纪检组 “ 增底气 ” 、 “ 接地气 ” 。

 《规则》进一步明确了派驻机构指导思想、角色定位、工作原则、领导体制,为我们派驻纪检组更好发挥派的权威打下了坚实的基础和前提。使我们纪检组有了工作的底气,树立了履职信心。《规则》进一步对派驻机构的职责内容,履职程序,以及对派驻监督的监督内容,监督方式,监督对象作了明确规定,提出了明确要求,为我们如何发挥驻的优势,做好派驻监督指明了方向。

 二、学好《规则》,关键在吃透精神,抓好实践运用。

 结合平时工作实践,纪检组派驻监督主要是政治监督,聚焦主责主业。但没有离开政治的业务,也没有离开业务的政治,所以我们的政治监督还是要围绕党组重点工作的开展,监督关键少数以及党员干部贯彻执行上级政策和决策部署情况。围绕党组履行监督主体责任,做好协助职责和监督专

 责,推动两个责任同向发力,共同抓好工作落实。

 我们日常监督的重点是要知道驻在部门干部在做什么,是怎么做的,做的结果如何?是否符合相关规定?只有搞清楚这几个问题,才能提升监督质效!所以我们纪检组平时监督的着力点也聚焦这些职责强的职能科室部门,把监督探头放进职能科室和专项工作中去,了解掌握政策规定,熟悉业务流程,排查廉政风险点,深入科室开展督查调研,发现问题及时反馈,提出监察建议,要求切实整改!力争久久为功,从而规范权力运行。

 三、学好《规则》,切实找差距补不足。

 对照规则,当下纪检组确实还存在专业知识不强、监督方法不多、执纪执法案件办理少、斗争精神不足的问题。

 《规则》的颁布施行,彰显了党中央深入推进全面从严治党的坚定决心,为派驻机构充分履行监督职责提供了有力保证。我们将把学习贯彻《规则》作为当前和今后一个时期的重要政治任务,与学习各项业务知识结合起来,做到深学细照笃行;围绕监督第一职责,用好廉政教育、谈心谈话、参加会议、签订廉政承诺书等,常敲警钟、筑牢防线,增强党员干部纪律规矩意识;强化自身建设,提升自身综合素质,主动自觉接受监督,牢固树立监督者更要自觉接受监督的意识,以严的标准,始终做到忠诚干净担当。

篇三:纪检监察机关派驻机构工作规则心得体会

监察机关派驻机构工作规则心得体会研讨发言材料三篇

 第一篇

 同志们:

 刚才,xx 同志带领我们对中共中央办公厅印发的《纪检监察机关派驻机构工作规则》进行了专题学习。按照 xx 书记指示,下面,我结合 xx 纪检监察工作实际,谈谈我对《纪检监察机关派驻机构工作规则》的理解和体会,不当之处请各位同志们批评指正。

 2022 年 6 月 22 日,中共中央办公厅印发了《纪检监察机关派驻机构工作规则》(以下简称《规则》)。《规则》坚持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深入贯彻党的十九大和十九届历次全会精神,以党章为根本遵循,充分汲取派驻监督历史经验,有效运用党的十八大以来深化派驻机构改革的理论、制度和实践创新成果,对纪检监察机关派驻机构工作作出全面规范,对于派驻机构充分发挥监督保障执行、促进完善发展作用,具有重要意义。

 一、制定《规则》彰显了党中央深入推进全面从严治党的坚定决心

 纪检监察机关派驻机构是全面从严治党、深入推进反腐败斗争的重要力量,是党内监督和国家监察的重要队伍。制

 定《规则》是党中央给纪检监察机关派驻机构定制度、立规矩,充分体现了党中央勇于自我革命、推动全面从严治党向纵深发展的坚强决心和意志。

 (一)制定《规则》是维护党中央集中统一领导的必然要求。派驻监督本质上是政治监督。自党的八届十中全会决定在中央一级政府部门建立党内派驻监督制度起,纪检监察机关派驻机构就承担着向派出机关报告驻在单位党员领导干部执行中央政策、决议情况,强化党中央集中统一领导的重大责任。党的十八大以来,通过深化纪检监察体制改革、推进派驻机构改革,紧紧围绕“两个维护”强化政治监督,有力保障了党中央政令畅通、令行禁止。《规则》牢牢把握派驻监督政治使命,明确派驻机构的工作职责、履职程序,有利于推动驻在单位特别是中央和国家机关切实加强党的政治建设,以履职尽责的实际行动做到“两个维护”,确保党的理论和路线方针政策、党中央决策部署落到实处。

 (二)制定《规则》是完善党和国家监督体系的客观需要。派驻监督是党和国家监督体系的重要组成部分。党的十八大以来,党中央立足构建党统一领导、全面覆盖、权威高效的监督体系,不断加强纪检监察派驻机构建设。十八届三中全会明确派驻机构的职能定位、领导体制;十九大通过的党章规定,中央纪委和地方纪委向同级党和国家机关全面派驻纪律检查组;十三届全国人大一次会议通过的监察法规定,

 各级监委可以派驻或者派出监察机构、监察专员;党的十九届四中全会强调,完善派驻监督体制机制。各级纪委监委坚决贯彻党中央决策部署,推动改革举措落实落地,督促派驻机构认真履行纪检监察两项职责,紧盯驻在单位“一把手”和领导班子成员开展监督,探索形成“室组”联动监督、“室组地”联合办案等机制。《规则》对党的十八大以来取得的理论、制度和实践创新成果进行系统集成、总结深化,有利于促进完善常态化工作体制和监督制度,健全权力运行制约和监督体系。

 (三)制定《规则》是充分履行派驻监督职责的有力保证。派驻监督是纪检监察专责监督的重要制度安排。随着党的纪律检查体制改革和国家监察体制改革不断深化,派驻监督范围进一步拓展、方式进一步丰富,对派驻机构工作提出了新的更高要求。但在实践中,有的派驻机构还存在担当精神不强、聚焦主责主业不够、斗争本领不高等问题。《规则》明确派驻机构转职能、转方式、转作风,通过对政治担当、作风建设、能力素质等方面提出更高标准,在组织和制度上提供更加有力保障,有利于推进派驻监督实现从“有形覆盖”到“有效覆盖”的提升,把监督保障执行的成果转化为促进完善发展的成效。

 (四)制定《规则》是推动派驻机构工作规范化、法治化、正规化的重要举措。纪检监察工作规范化、法治化、正

 规化,派驻监督是一个重要方面。党的十八大以来,党中央分级分类推进派驻机构改革,在党和国家机关、国有金融企业、国有企业和普通高等学校等单位积极探索实践,形成了具有各自特点的经验做法。随着实践的发展,有必要对中央、省、市、县四级派驻机构工作一体作出规定。《规则》一体规范派驻机构的工作程序、审批流程和内部管理,进一步明确职权范围,完善内控机制,强化自身监督,有利于促进派驻机构在法治轨道上正确高效地履行职责。

 二、《规则》是推动新时代派驻监督工作高质量发展的基本遵循

 《规则》共 7 章 56 条,体例完整,内容丰富,可以分为 3 个板块。第一板块为第一章总则,主要规定了指导思想、职能定位、工作原则;第二板块为第二章至第六章,是主体部分,规定了纪检监察机关派驻机构的组织设置、领导体制、工作职责、履职程序、管理监督等内容;第三板块为第七章附则,明确了有关权限要求、解释机关、施行日期等。我们要在全面学习理解《规则》的基础上,准确把握《规则》的主旨要义。

 (一)坚持职责定位,把坚决做到“两个维护”作为根本政治责任。深化派驻机构改革的根本目的是坚持和加强党的全面领导,加强党中央集中统一领导,确保党的理论和路线方针政策、党中央决策部署在各层级各部门各领域得到贯

 彻落实。《规则》深刻把握党中央关于深化派驻机构改革、强化派驻监督的政治要求,坚持派驻机构职责定位,突出“两个维护”,为充分发挥监督作用提供制度保证。一是坚持正确政治方向。在指导思想中鲜明强调派驻机构工作坚持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增强“四个意识”、坚定“四个自信”、做到“两个维护”,要求深入贯彻全面从严治党战略方针,坚定不移推进党风廉政建设和反腐败斗争,一体推进不敢腐、不能腐、不想腐,确保派驻监督在党和国家工作大局中谋划和推进。二是坚守政治定位。准确把握派驻监督在党和国家监督体系中的地位和作用,明确在党中央集中统一领导下,中央纪委国家监委、地方各级纪委监委实行派驻制度,派驻机构是纪委监委的组成部分,与驻在单位是监督和被监督的关系,要求派驻机构把坚持和加强党的领导贯穿工作全过程各方面,强化组织自上而下的监督功能,不断增强“派”的权威。三是突出政治责任。规定派驻机构应当强化政治监督,推动驻在单位切实做到“两个维护”,贯彻党的理论和路线方针政策,落实党中央决策部署,要求派驻机构持续深化转职能、转方式、转作风,聚焦全面从严治党、党风廉政建设和反腐败工作开展监督,并将这一要求贯穿《规则》各章的制度措施之中。

 (二)规范组织设置,促进派驻机构在组织体系上发挥新效能。党章和纪委工作条例、监察法对纪委监委派驻纪检

 监察机构作出基本规范。《规则》将纪委工作条例、监察法的规定细化具体化,兼顾实践做法,为改革留有空间,对各级各类派驻机构的设置方式、议事决策以及派驻机构主要负责人职责等作出系统规范,促进组织优势转化为监督效能。一是规范各级各类派驻机构设置。党的十八大以来,在党中央集中统一领导下,纪委监委向党和国家机关、国有企业、国有金融企业、普通高等学校等派驻纪检监察机构,但在派驻方式、机构设置等方面有所不同。《规则》既把握共性,明确纪委监委向本级党和国家机关、所管辖的国有金融企业派驻纪检监察组;又区别个性,适应各行业领域的党建工作体制和各地区实际,对国有企业、普通高等学校等单位不搞“一刀切”,明确可以按照规定派驻纪检监察组,或者依法派驻监察机构,派驻监察专员并设立监察专员办公室,与驻在单位党的纪律检查机构合署办公,实现党内监督和国家监察全覆盖。二是强化派驻机构主要负责人监督专责。明确其按照规定担任驻在单位的党组(党委)成员,履行监督专责,不分管驻在单位工作。这样规定,既有利于派驻机构贴近监督,及时掌握驻在单位的相关情况,又可以确保派驻机构一心一意开展监督,防止因利益羁绊而不敢、不愿监督。三是完善议事决策机制。规定派驻机构的领导机构是组务会,明确组务会的人员组成和职责任务。这是对《规则》第四条派驻机构“坚持民主集中制,重要事项集体研究决定”工作原

 则的具体落实,对于提高派驻机构决策的科学化民主化水平,具有重要作用。

 (三)完善领导体制,不断增强派驻监督全覆盖的有效性。健全系统集成、协同高效的体制机制,是实现派驻监督从“有形覆盖”到“有效覆盖”的关键所在。《规则》深入总结派驻监督实践做法,对各级党委、驻在单位、派出机关、驻在单位纪检机构、机关纪检监察工委、派驻主管部门纪检监察组等主体与派驻机构的关系作出具体规范,推动形成同向发力、协作互动、监督有力的工作格局。一是强调党委的领导和驻在单位的支持配合。立足中央党内法规定位,对各级党委健全派驻机构设置、干部管理、工作保障机制,听取纪委监委关于派驻监督工作汇报等作出规定,要求驻在单位主动向派驻机构通报重要情况和问题,为其开展工作创造条件、提供保障。二是明确派出机关对派驻机构直接领导、统一管理。规定纪委常委会和派出机关分管领导、相关部门对派驻机构进行领导指导的职责任务,具体规定监督检查部门日常联系的 6 项内容、“室组”联动监督的 6 个方面、“室组地”联合办案的 5 个事项以及“组组”协作的 6 项工作,强化上下贯通、左右衔接、集成联动,充分发挥纪检监察系统优势和作用。三是明确派驻机构对驻在单位内设纪检机构进行指导检查。规定派驻机构督促、支持内设纪检机构发挥职能作用,协调人员力量开展监督执纪工作,推动内设纪检机

 构监督实起来、执纪硬起来、作用发挥强起来。特别是充分发挥垂直管理单位组织制度优势,专门规定派驻垂直管理单位的纪检监察组对驻在单位各级纪检机构的工作进行统筹,推动各级纪检机构一级抓一级、层层落实监督责任。四是发挥机关纪检监察工委、派驻主管部门纪检监察组的协助职能。规定机关纪检监察工委审理有关派驻机构审查调查的案件,明确派驻国有资产监管机构、教育行政部门纪检监察组加强对国有企业、普通高等学校派驻机构工作的指导,推动派驻机构提高办案质量,形成监督合力。

 (四)明确工作职责、细化履职程序,促进派驻机构依规依纪依法履职尽责。工作职责与履职程序密不可分,职责列明派驻机构的工作内容,程序丰富细化履行职责的方法流程。《规则》第四章在概括规定派驻机构履行监督执纪问责和监督调查处置职责的基础上,具体规定了派驻机构开展监督、督促落实主体责任、廉政教育、受理处置检举控告、参与核查、审查调查、处理处分、受理处置申诉等 8 项具体职责;第五章进一步对派驻机构的监督方式、执纪执法流程和审批权限、处理处分程序等作出系统规范。一是聚焦主责主业,明确监督重点。紧紧围绕全面从严治党、党风廉政建设和反腐败工作,规定派驻机构重点监督检查驻在单位对党忠诚,贯彻党的理论和路线方针政策、落实党中央决策部署、践行“两个维护”,落实全面从严治党主体责任、依规依法

 履职用权等情况。这些内容是对纪委工作条例、《关于加强对“一把手”和领导班子监督的意见》有关要求的重申和强调。突出“关键少数”,将驻在单位领导班子及其成员、驻在单位管理的领导班子及其成员等作为重点监督对象,通过管好“关键少数”带动“绝大多数”。二是细化监督方式,强化报告制度。规定派驻机构应当深入实际、深入群众,通过参加会议、谈心谈话、听取汇报、查阅资料、沟通情况、分析研判、廉政把关、实地调查等多种方式开展日常监督,发挥近距离常态化监督优势。明确把报告作为强有力的监督抓手,要求派驻机构及时向派出机关报告重要问题、重要事项。三是支持推动驻在单位落实全面从严治党主体责任。对派驻机构与驻在单位会商沟通制度、通报情况制度作出规范,细化规定了派驻机构协助驻在单位开展巡视巡察的 4 项工作,推动压紧压实驻在单位管党治党政治责任,更好实现对所有监督对象的监督全覆盖。四是规范工作流程,严格审批权限。对派驻机构线索处置、立案审批、措施使用、审理、党纪政务处分、问责、移送起诉等执纪执法流程作出具体规定,明确 7 个报派出机关审批或备案、3 个报派驻机构主要负责人审批的事项,体现派出机关对派驻机构的制约和监督,推动派驻机构在法治轨道上履行职责。

 (五)强化管理监督,建设忠诚干净担当的派驻机构干部队伍。打铁必须自身硬。建设高质量的派驻机构干部队伍

 是新时代派驻监督工作高质量发展的重要保障。《规则》坚持使命引领和问题导向相统一,针对派驻机构干部队伍建设的重要方面和监督管理的关键环节,创新制度安排,对派驻机构自身建设提出严的措施和要求。一是强调带头加强党的政治建设。要求派驻机构坚持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武装头脑、指导实践、推动工作,以党的政治建设为统领加强党的各项建设。注重强化对派驻机构干部的思想淬炼、政治历练、实践锻炼、专业训练,增强法治意识、程序意识、证据意识,切实提高政治素质,提升专业能力,增强斗争本领。二是加强派驻机构规范化法治化正规化建设。要求派出机关严把派驻机构干部入口关,加强对派驻机构干部的选拔任用、人员交流、考核培训,不断提升派驻机构干部能力素质。健全派驻机构内控机制,规定完善回避、保密、过问干预案件登记备案、办案安全责任制等管理制度。三是强化对派驻机构干部的管理约束。要求派驻机构树牢监督者更要接受监督的意识,自觉接受派出机关同级党委巡视巡察和派出机关的管理监督,主动接受驻在单位监督,强化派...

篇四:纪检监察机关派驻机构工作规则心得体会

监督是党和国家监督体系的重要组成部分,是纪检监察专责监督的重要制度安排。6月28日,《纪检监察机关派驻机构工作规则》全文公布并自发布之日起施行。规则共计7章56条,包括总则、组织设置、领导体制、工作职责、履职程序、管理监督、附则等内容,是一部规范纪检监察机关派驻机构工作的基础性中央党内法规。

 目录C O N T E N T01坚守职责定位02规范组织设置03完善领导体制04明确工作职责、细化履职程序05强化管理监督

 第一部分

 坚守职责定位规则深刻把握党中央关于深化派驻机构改革、强化派驻监督的政治要求,坚持派驻机构职责定位,突出“两个维护”,为充分发挥监督保障执行、促进完善发展作用提供制度保证。派驻监督,本质上是政治监督。坚持正确政治方向、坚守政治定位、突出政治责任,是规则的突出亮点。以坚守政治定位为例,规则明确在党中央集中统一领导下,中央纪委国家监委、地方各级纪委监委实行派驻制度,派驻机构是派出机关的组成部分,与驻在单位是监督和被监督的关系,要求派驻机构把坚持和加强党的领导贯穿工作全过程各方面,强化组织自上而下的监督功能,不断增强“派”的权威。“规则牢牢把握派驻监督政治使命,明确派驻机构的工作职责、履职程序。”中央纪委国家监委法规室负责人表示,这有利于推动驻在单位特别是中央和国家机关切实加强党的政治建设,以履职尽责的实际行动做到“两个维护”,确保党的理论和路线方针政策、党中央决策部署落到实处。

 第二部分

 规范组织设置党章和纪委工作条例、监察法对纪委监委派驻纪检监察机构作出了基本规范。规则以党章为根本遵循,将纪委工作条例、监察法的规定细化、具体化,对各级各类派驻机构的设置方式、议事决策以及派驻机构主要负责人职责等作出系统规范。在规范各级各类派驻机构设置方面,规则既把握共性,明确纪委监委向本级党和国家机关、所管辖的国有金融企业派驻纪检监察组;又区别个性,对国有企业、普通高等学校等单位不搞“一刀切”,强调可以按照规定派驻纪检监察组,或者依法派驻监察机构,派驻监察专员并设立监察专员办公室,与驻在单位党的纪律检查机构合署办公,实现党内监督和国家监察全覆盖。与此同时,规则还强化派驻机构主要负责人监督专责,明确其按照规定担任驻在单位的党组(党委)成员,履行监督专责,不分管驻在单位工作。中央纪委国家监委法规室负责人介绍,这样规定既有利于派驻机构贴近监督,及时掌握驻在单位的相关情况,又可以确保派驻机构一心一意开展监督,防止因利益羁绊而不敢、不愿监督。此外,规则规定派驻机构的领导机构是组务会,明确组务会的人员组成和职责任务,对于提高派驻机构决策的科学化民主化水平具有重要作用。

 第三部分

 完善领导体制健全系统集成、协同高效的体制机制,是实现派驻监督从“有形覆盖”到“有效覆盖”的关键所在。立足中央党内法规定位,规则对各级党委健全派驻机构设置、干部管理、工作保障机制,听取纪委监委关于派驻监督工作汇报等作出规定,要求驻在单位主动向派驻机构通报重要情况和问题,为派驻机构开展工作创造条件、提供保障。规则明确,派出机关对派出机构直接领导、统一管理,同时规定了纪委常委会、派出机关分管领导和派出机关相关部门对派驻机构进行领导指导的职责任务,具体规定了派出机关监督检查部门日常联系的6项内容、“室组”联动监督的6个方面、“室组地”联合办案的5个事项以及“组组”协作的6项工作。规则还明确,派驻机构对驻在单位内设纪检机构进行指导检查,如督促、支持内设纪检机构发挥职能作用、协调人员力量开展监督执纪工作等。特别是充分发挥垂直管理单位组织制度优势,专门规定派驻垂直管理单位的纪检监察组对驻在单位各级纪检机构的工作进行统筹,推动各级纪检机构一级抓一级、层层落实监督责任。

 完善领导体制“规则注重发挥机关纪检监察工委、派驻主管部门纪检监察组的协助职能。”中央纪委国家监委法规室负责人介绍,规则规定机关纪检监察工委审理有关派驻机构审查调查的案件,明确派驻国有资产监管机构、教育行政部门纪检监察组按照规定协助派出机关加强对相关派驻机构工作的指导,推动派驻机构提高办案质量,形成监督合力。

 第四部分

 明确工作职责、细化履职程序规则分别在第四、五章对派驻机构的工作职责、履职程序作出明确和细化,以此促进派驻机构依规依纪依法履职尽责。在监督重点上,规则突出对“关键少数”的监督,将驻在单位领导班子及其成员、驻在单位党组(党委)管理的领导班子及其成员等作为重点监督对象,通过管好“关键少数”带动“绝大多数”。

 明确工作职责、细化履职程序规则对派驻机构的监督方式进行了细化,规定派驻机构应当通过参加会议、谈心谈话、听取汇报等多种方式开展日常监督,发挥近距离常态化监督优势。同时规则强化了报告制度,明确把报告作为强有力的监督抓手,要求派驻机构及时向派出机关报告重要问题、重要事项。在履职程序一章中,规则对派驻机构与驻在单位会商沟通制度、通报情况制度作出规范,细化规定了派驻机构协助驻在单位开展内部巡视巡察的具体内容,推动压紧压实驻在单位管党治党政治责任,更好实现对所有监督对象的监督全覆盖。

 明确工作职责、细化履职程序规则对派驻机构线索处置、立案审批、措施使用、审理、党纪政务处分、问责、移送起诉等执纪执法流程作出具体规定,明确了报派出机关审批或备案、报派驻机构主要负责人审批的事项,推动派驻机构在法治轨道上履行职责。中央纪委国家监委法规室负责人介绍,规则特别规定派驻机构对驻在单位党组(党委)管理的领导班子成员中的正职领导干部立案和副职领导干部涉嫌严重职务违法、职务犯罪立案的,应当报派出机关审批,体现派出机关对派驻机构的制约和监督。

 第五部分

 强化管理监督规则首先强调派驻机构要带头加强党的政治建设,同时要求派出机关严把派驻机构干部入口关,加强对派驻机构干部的选拔任用、人员交流、考核培训,不断提升派驻机构干部能力素质。要求健全内控机制,规定派驻机构完善回避、保密和过问、干预案件登记备案、办案安全责任制等管理制度。此外,规则强化对派驻机构干部的管理约束,要求派驻机构接受派出机关同级党委巡视巡察和派出机关的管理监督,自觉接受驻在单位监督,强化派驻机构自我监督,对存在违规违纪违法和失职失责行为的,严肃追责问责,切实防治“灯下黑”。规则针对派驻机构干部队伍建设的重要方面和监督管理的关键环节,创新制度安排、完善体制机制,对派驻机构自身建设提出严的措施和要求。

 强化管理监督中央纪委国家监委法规室负责人表示,通过制定规则给派驻机构定制度、立规矩,充分体现了党中央勇于自我革命、推进全面从严治党向纵深发展的坚强决心和意志,对于更好发挥派驻机构政治监督职能作用,推动新时代派驻监督工作高质量发展具有重要意义。规则针对派驻机构干部队伍建设的重要方面和监督管理的关键环节,创新制度安排、完善体制机制,对派驻机构自身建设提出严的措施和要求。

篇五:纪检监察机关派驻机构工作规则心得体会

监察机关派驻机构工作规则2022年6月22日发布这里输入单位名称及组织名称解读学习

 近日,中共中央办公厅印发了《纪检监察机关派驻机构工作规则》(以下简称《规则》),并发出通知,要求各地区各部门认真遵照执行。纪检监察机关前言P E R F A C E

 纪检监察机关目录C O N T E N T S1 《规则》发布的重大意义2 《规则》逐条解读学习3 如何贯彻落实《规则》

 《规则》发布的重大意义

 -5-《规则》发布的重大意义《纪检监察机关派驻机构工作规则》出台意义《规则》坚持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深入贯彻党的十九大和十九届历次全会精神,着眼健全系统集成、协同高效的派驻监督体制机制,对各级纪检监察机关派驻机构的组织设置、领导体制、工作职责、履职程序、管理监督作出全面规范,对于推进派驻机构工作规范化、法治化、正规化,推动新时代派驻监督工作高质量发展,具有重要意义。通知指出

 《规则》逐条解读学习

 -7-《规则》逐条解读学习第一章 总则 第二章 组织设置 第三章 领导体制第四章 工作职责 第五章 履职程序 第六章 管理监督第七章 附则

 第一章总则

 -9-第一章 总则第一条制定的目的为了加强和规范纪检监察机关派驻机构工作,根据 《 中国共产党纪律检查委员会工作条例 》 和 《 中华人民共和国监察法 》,制定本规则。第二条重要意义派驻机构工作坚持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增强“四个意识”、坚定“四个自信”、做到“两个维护”,坚持自我革命,坚持敢于斗争,坚持实事求是,深入贯彻全面从严治党战略方针,坚定不移推进党风廉政建设和反腐败斗争,建立健全系统集成、协同高效的派驻监督体制机制,增强“派”的权威和“驻”的优势,一体推进不敢腐、不能腐、不想腐,充分发挥监督保障执行、促进完善发展作用。《纪检监察机关派驻机构工作规则》

 -10-第一章 总则第三条在党中央集中统一领导下中央纪律检查委员会国家监察委员会向中央一级党和国家机关以及其他组织派驻纪检监察机构地方各级纪律检查委员会监察委员会向本级党和国家机关以及其他组织派驻纪检监察机构派驻机构是派出机关的组成部分,与驻在单位是监督和被监督的关系。派驻机构 应当强化政治监督,把坚持和加强党的领导贯穿工作全过程各方面,推动驻在单位切实做到“两个维护”,贯彻党的理论和路线方针政策,落实党中央决策部署。

 -11-第一章 总则第四条派驻机构遵循以下原则开展工作:1 坚持党中央集中统一领导,强化组织自上而下的监督功能;2 坚持民主集中制,重要事项集体研究决定;六条工作原则3 坚持敢于善于监督,完善常态化监督工作机制;4 坚持职责定位,依规依纪依法履行职责;5 坚持各项监督统筹衔接,推动全面从严治党主体责任和监督责任一体落实;6 坚持监督与被监督相统一,自觉接受各方面监督。

 -12-第一章 总则第五条派驻机构应当持续深化转职能、转方式、转作风聚焦全面从严治党、党风廉政建设和反腐败工作强化监督职责 突出工作重点创新履职方式有效运用“四种形态”增强派驻监督全覆盖的有效性推动派驻监督工作高质量发展

 第二章组织设置

 -14-第二章 组织设置第六条派驻机构应当中央纪律检查委员会国家监察委员会向中央一级党和国家机关、中管金融企业派驻纪检监察组地方各级纪律检查委员会监察委员会向本级党和国家机关、所管辖的国有金融企业派驻纪检监察组中央纪律检查委员会国家监察委员会、地方各级纪律检查委员会监察委员会向按照规定向国有企业、普通高等学校等单位派驻纪检监察组

 -15-第二章 组织设置中央纪律检查委员会国家监察委员会向中央一级党和国家机关、中管金融企业派驻纪检监察组地方各级纪律检查委员会监察委员会向本级党和国家机关、所管辖的国有金融企业派驻纪检监察组中央纪律检查委员会国家监察委员会、地方各级纪律检查委员会监察委员会向按照规定向国有企业、普通高等学校等单位派驻纪检监察组或者依法派驻监察机构,派驻监察专员并设立监察专员办公室,与该单位党的纪律检查机构合署办公。对系统规模大、直属单位多、监督对象多的单位,可以单独派驻纪检监察组;对业务关联度高,或者需要统筹力量实施监督的相关单位,可以综合派驻纪检监察组。

 -16-第二章 组织设置第七条派驻机构主要负责人• 按照规定担任驻在单位的党组(党委)成员,履行监督专责,不分管驻在单位工作。• 派驻机构主要负责人实行交流任职、定期轮岗。第八条派驻机构的领导机构是组务会组务会由派驻机构正职 副职组务会会议学习贯彻落实党中央决策部署,贯彻中央纪委国家监委工作部署,落实派出机关工作安排,研究讨论管辖范围内纪检监察工作的重要问题、重要事项,按照权限讨论或者决定党纪政务处分等事项。派驻机构 应当健全组务会会议以及组长办公会议 、 专题会议等会议制度 , 完善议事决策机制 。

 -17-第二章 组织设置第九条派驻机构应当按照信访举报 监督检查 审查调查 案件监督管理案件审理相互协调 相互制约的原则 相互制约的原则结合实际设置内设机构或者明确人员分工

 第三章领导体制

 -19-第三章 领导体制各级党委当加强对纪检监察机关派驻机构工作的领导,健全机构设置、干部管理、工作保障等机制,听取纪律检查委员会监察委员会关于派驻监督工作的汇报,推动派驻机构履职尽责。第十条驻在单位应当支持配合派驻机构工作,主动及时通报重要情况、重要问题,根据派驻机构工作需要提供有关材料,为派驻机构开展工作创造条件、提供保障。第十一条

 -20-第三章 领导体制派驻机构由派出机关直接领导、统一管理,向派出机关负责,受派出机关监督。第十二条各级纪律检查委员会常务委员会应当定期听取派驻监督工作情况报告。派出机关分管领导应当定期召开派驻机构负责人会议,经常同派驻机构主要负责人研究工作。

 -21-第三章 领导体制派出机关相关部门根据职能职责,加强对派驻机构的指导、联系、服务和保障。第十三条监督检查部门协助分管领导联系派驻机构日常工作:(一)指导督促派驻机构履行职责;(二)对派驻机构请示报告的问题、事项进行审核把关;(三)对派出机关交办的重要案件、事项进行督促办理;(四)办理派驻机构提请支持、协调的重要事项;(五)向派驻机构通报驻在单位领导班子及其成员、驻在单位上级党委管理的其他人员的一般性问题和谈话提醒、批评教育、责令检查、诫勉谈话等情况;(六)联系开展其他工作。

 -22-第三章 领导体制派出机关相关部门应当会同派驻机构联合开展以下监督工作:第十四条(一)开展专项检查,推动驻在单位落实党中央决策部署;(二)研判驻在单位政治生态,有针对性地开展监督;(三)开展专题调查研究,查找分析利用公共权力和资源设租寻租、离职后违规从业等行业性、系统性廉洁风险,向驻在单位提出意见建议或者督促开展专项治理;(四)支持配合派出机关同级党委巡视巡察机构开展工作,对整改情况进行监督;(五)推动驻在单位落实纪检监察建议;(六)其他需要联合开展的监督工作。

 -23-第三章 领导体制派出机关监督检查部门、审查调查部门对于派驻机构管辖的重大、复杂案件,经批准可以直接办理或者组织、指挥办理。第十五条派出机关相关部门应当指导、协调派驻机构与地方纪律检查委员会监察委员会协作开展以下工作:第十六条(一)协同开展专项检查、专项监督,推动解决有关系统和领域的突出问题;(二)协作采取监督检查、审查调查措施;(三)协商确定驻在单位党员、干部以及监察对象涉嫌违纪和职务违法、职务犯罪案件的管辖,或者由派驻机构报请派出机关指定有关地方纪委监委管辖;(四)联合审查调查驻在单位党员、干部以及监察对象涉嫌违纪和职务违法、职务犯罪案件;(五)其他需要协作开展的工作。

 -24-第三章 领导体制派出机关相关部门应当组织、指导各派驻机构之间协作配合开展以下工作:第十七条(一)针对共性或者关联性问题同步开展专项监督;(二)对重大、复杂案件进行联合审查调查;(三)协作开展案件审理、复议复查和复审工作;(四)对派出机关部署的重要工作落实情况开展交叉检查或者联合检查;(五)联合开展调研、培训;(六)其他需要协作配合开展的工作。

 -25-第三章 领导体制派驻机构应当加强对驻在单位内设纪检机构及直属单位纪检机构的业务指导和监督检查,督促、支持其发挥职能作用,推动纪检干部队伍建设,加强政治教育和业务培训,协调人员力量开展监督执纪工作。第十八条• 应当加强对驻在单位的下一级单位纪检机构的业务指导和监督检查,对驻在单位各级纪检机构的工作进行统筹,推动层层落实监督责任。下一级单位纪检机构的监督执纪工作以派驻纪检监察组领导为主,线索处置和案件查办在向同级党组(党委)报告的同时应当一并向派驻纪检监察组报告。• 实行双重领导并以上级单位领导为主的单位,国有企业、国有金融企业的派驻机构工作,参照前款规定执行。第十九条 派驻垂直管理单位的纪检监察组

 -26-第三章 领导体制各级纪律检查委员会监察委员会• 派出的机关纪检监察工作委员会,按照规定审理有关派驻机构审查调查的案件,定期向派出机关报告案件审理工作情况。在派出机关领导下,建立健全案件质量评查机制,向派驻机构反馈评查结果。• 机关纪检监察工作委员会应当加强与派驻机构的沟通协调,对本级党和国家机关部门机关纪委的执纪审查工作进行协同指导。第二十条• 按照规定协助派出机关加强对国有企业、普通高等学校等单位派驻机构工作的指导,形成监督合力。派驻国有资产监管机构的纪检监察组,应当加强对驻在单位党组(党委)管理领导班子的国有企业纪检机构监督执纪工作的领导。相关国有企业纪检机构的线索处置和案件查办在向同级党委报告的同时,应当一并向派驻纪检监察组报告。第二十一条 派驻国有资产监管机构、教育行政部门等的纪检监察组

 第四章工作职责

 -28-第四章 工作职责第二十二条派驻机构依规依纪依法履行监督执纪问责和监督调查处置职责。第二十三条派驻机构应当把监督作为基本职责,结合驻在单位实际,重点监督检查以下情况:1 对党忠诚,践行党的性质宗旨情况;2 贯彻党的理论和路线方针政策、落实党中央决策部署、践行“两个维护”情况;3 落实全面从严治党主体责任、加强党风廉政建设和反腐败工作情况;4 贯彻执行民主集中制、依规依法履职用权、廉洁自律等情况。

 -29-第四章 工作职责第二十四条派驻机构应当重点监督以下对象:1 驻在单位领导班子及其成员特别是主要负责人;2 驻在单位上级党委管理的其他人员;3 驻在单位党组(党委)管理的领导班子及其成员;4 其他列入重点监督对象的驻在单位人员。

 -30-第四章 工作职责第二十五条派驻机构应当支持和督促驻在单位党组(党委)落实全面从严治党主体责任,协助其开展内部巡视巡察,推动驻在单位深化改革、健全制度、完善治理、防控风险。第二十六条派驻机构应当结合派驻监督工作情况,推动驻在单位党组(党委)开展全面从严治党、党风廉政建设和反腐败工作的形势任务教育,强化纪法教育、警示教育,推进廉洁文化建设,教育引导党员、干部以及监察对象修身律己,筑牢思想道德防线。第二十七条派驻机构对反映驻在单位党组织和党员、干部以及监察对象问题的检举控告,按照规定受理和处置。第二十八条派驻机构对驻在单位领导班子及其成员、驻在单位上级党委管理的其他人员涉嫌违纪和职务违法、职务犯罪问题线索,经批准可以参与派出机关的初步核实、审查调查工作。

 -31-第四章 工作职责第二十九条 派驻机构负责审查以下党组织和党员涉嫌违犯党纪的案件:1 驻在单位党组(党委)直接领导的党组织;2 驻在单位党组(党委)管理的领导班子成员;3 本规则第二十四条第四项规定的人员。• 派驻机构 必要时可以审查驻在单位党组(党委)管理的其他党组织和党员涉嫌违犯党纪的案件。• 派驻机构 根据派出机关授权,依法调查驻在单位监察对象涉嫌职务违法、职务犯罪案件。

 -32-第四章 工作职责第三十条派驻机构按照管理权限,对违纪违法的驻在单位党组织和党员、干部以及监察对象进行处理处分,对不履行或者不正确履行职责的驻在单位党组织和领导干部进行问责。第三十一条派驻机构负责受理和处置以下申诉或者复审申请:1 党组织和党员对派驻机构所作处理决定不服的申诉;2 监察对象对派驻机构所作处理决定不服的复审申请;3 被调查人及其近亲属对派驻机构及其工作人员侵害被调查人合法权益行为的申诉。对于派驻机构立案审查调查后由驻在单位作出处理决定案件的申诉或者复核申请,派驻机构应当协助驻在单位做好有关处置工作。

 第五章履职程序

 -34-第五章 履职程序第三十二条 派驻机构开展日常监督应当深入实际、深入群众,监督方式包括:(一)参加会议。参加或者列席驻在单位领导班子会议等重要会议,了解学习贯彻党中央决策部署以及上级党组织决定情况和班子成员的意见态度,“三重一大”决策制度执行情况,按照规定向派出机关报告。(二)谈心谈话。同党员、干部和群众广泛谈心谈话,听取对监督对象的反映,发现监督对象存在苗头性、倾向性问题的,进行谈话提醒、批评教育。

 -35-第五章 履职程序(三)听取汇报。听取驻在单位党组(党委)管理的领导班子及其成员履行管党治党责任情况的汇报,发现责任落实不到位的,进行提醒纠正。(四)查阅资料。按照规定查阅、复制驻在单位有关文件、资料、数据等材料,了解核实有关情况。(五)沟通情况。加强与驻在单位机关党委、党委办公...

篇六:纪检监察机关派驻机构工作规则心得体会

22 年政治生态状况分析报告【6 篇】

 篇 林业和草原局政治生态状况分析报告篇 1

 根据市纪委《关于报送 2022 年度政治生态分析报告的通知》精神和有关要求,现将 XX 市林业和草原局 2022 年政治生态分析情况报告如下。

 一、基本情况 XX 市林业和草原局为正县级机构,属政府工作部门,班子成员 X 人,其中:党组书记 X 名、副书记 X 名、党组成员X 名,非领导职数 X 名,其中:二级调研员 X 名、三级调研员 X 名、四级调研员 X 名;县级干部中男性 X 人,女性 X 人,藏族 X 人,汉族 X 人,平均年龄 50 岁,研究生学历 X 人,本科学历 X 人;全局正式党员 X 人(包括退休党员 X 人),设党总支 X 个,配备党总支书记、副书记、组织委员、宣传委员、纪检委员各 X 名,党支部 X 个,每个支部配备支部书记、组织委员、宣传委员各 X 名。全局核定编制 X 个,其中行政编制 X 个、参公编制 X 个,事业编制 X 个,政法专项编制 X 个,机关后勤编制 X 个,实有在编在岗干部职工 X 名。

 二、政治生态现状 2023 年,市林业和草原局党组在市委的坚强领导下,在

 派驻纪检组的正确指导下,始终坚持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以政治建设为统领,全面学习贯彻落实习近平总书记关于全面从严治党和生态文明建设工作的重要讲话指示批示精神,坚决贯彻落实“党建统市”、“环境立市”战略,坚持压实责任、严明纪律、上下同建,营造了风清气正的林草事业政治生态。

 (一)领导干部“关键少数”作用发挥情况 局党组严格落实《党委(党组)落实全面从严治党主体责任规定》,修订完善《XX 市林业和草原局落实党建主体责任制办法》,自觉提高政治站位,树牢责任意识,坚持党建统揽全局、党建指导业务、党建业务同步推进的工作思路,严格履行党组全面从严治党主体责任,从严从实抓牢全面从严治党各项工作。一是带头加强政治理论学习。以党组中心组理论学习、“三会一课”、主题党日等活动为抓手,以“共产党员”、“雪域清风”“XX 党建”等微信公众平台为载体,深入学习贯彻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党的十九大及十九届二中、三中、四中、五中全会精神,中央第七次西藏工作座谈会精神等党的理论方针政策,不断强化思想建设。截止目前,累计组织党组中心组理论学习 10 次,领导班子讲党课 3 次,班子成员带头研讨发言 2 次,营造了以上率下的浓厚学习氛围。二是带头加强廉洁自律。始终保持对党风廉政建设和反腐败工作长期性、艰巨性、复杂性的清

 醒认知,认真贯彻落实《准则》、《条例》、中央八项规定、自治区“约法十章”、“九项要求”、市委“八项要求”等廉政规定,带头执行《XX 市林业局党风廉政建设规定》《XX 市林业和草原局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管理办法》,指导制定《2023 年党风廉政建设工作计划》,组织学习廉政案例、开展廉政谈话,持续开展公车入库登记、婚丧嫁娶报备、公务规范接待等监督管理工作,坚决按照规章制度办事。2023 年,组织开展廉政谈话 2 次,召开廉政学习、廉政提醒会议 12次,通过微信群转发廉政警示案例 10 余次,全局各科室梳理廉政风险 32 条,制定防范措施 36 项,切实从思想上、行动上筑牢反腐防线,今年以来,党员干部无违规违纪情况,真正做到了踏踏实实干事,清清白白做人。同时,积极配合九届市委第十一轮巡查工作,成立了配合巡查工作领导小组,先后两次召开会议安排部署巡查工作,并安排两名专职人员负责协调配合,确保了巡查工作的顺利推进,对巡查组前期反馈的 4 项立行立改问题,目前已按照要求完成整改。三是带头加强党的组织和制度建设。注重局党总支部及党支部班子建设,2023 年 6 月,根据人员调整变动情况和实际工作需要,按照组织程序分别召开局党总支和 4 个党支部换届选举大会,顺利完成各级党组织书记、委员改选工作,进一步选强配优党务工作干部,全面强化基层党组织建设;高度重视党的制度建设,坚持制度管人管事的工作导向,启动新一轮

 制度修编工作,修订完善各项规章制度 53 项,不断推动各项工作科学化、规范化。年初层层签订《党建工作责任书》《党风廉政建设责任书》《党员不信仰宗教责任书》,进一步明确工作目标、细化工作任务、传导工作压力,形成了上下联动、各司其职、齐抓共管的良好工作机制。四是切实履行第一责任人职责。局党组书记认真履行第一责任人职责,亲自指导制定党风廉政建设责任清单,亲自审定党风廉政建设计划,亲自部署党风廉政建设工作,带头廉洁自律、学习廉政纪律、签订廉政责任书、排查自身廉政风险点、报告个人事项、主动述责述廉,切实发挥好党风廉政建设工作模范带头作用;注重班子管理,严格要求班子成员认真履行“一岗双责”职责,把“一岗双责”职责履行情况纳入目标管理,作为年终考核的一项重要内容,督促班子成员将廉政工作与业务工作同安排、同部署、同落实,形成了党风廉政建设党组书记亲自抓、班子成员共同抓的良好工作格局;强化廉政监督,定期听取班子成员落实“一岗双责”情况报告,按时组织廉政谈话活动,实时了解和掌握班子成员的思想状态、廉政情况,切实做到打好预防针、防患于未然。2023 年,局党组书记讲廉政专题党课 2 次,赴基层调研 3 次,组织召开廉政会议 6 次,听取班子成员廉政工作汇报 3 次,与班子成员进行廉政谈话 2 次,切实以实际行动践行第一责任人职责。五是注重加强班子团结。在班子建设中,严格按照“目标明

 确、各负其责、主动担当、团结互助、共谋发展”的原则和“分工不分家”的要求,注重教育引导班子成员在学习工作中相互提高、相互促进,形成工作合力推动林草事业发展,班子成员履职尽责,无争权夺利、相互诋毁、斗气拆台现象,班子凝聚力、战斗力得到充分体现,树立了良好的团结合作典范。严格落实民主集中制、“三重一大”等决策制度和《XX市林业和草原局议事规则》《XX 市林业和草原局工作规则》等规章制度,对涉及全局性、改革性的重大问题和事关全体干部职工切身利益的重大事项,切实做到该上会的一律上会,须决策的集体研究,全面做到了不搞一言堂、不专行独断,2023 年,累计召开党组(扩大)会议 8 次,局长办公会 5 次,专题会议 9 次,集体研究决策重大事项 40 余项,营造了良好的决策议事决策氛围。班子成员按照所在党支部,以普通党员身份积极参加支部的组织生活会、学习交流、社会实践、志愿服务、谈心谈话、批评与自我批评等各项活动 20 余次,进一步严肃和规范了党内政治生活。

 (二)严明政治纪律和政治规矩情况 一是加强理想信念教育。始终将政治纪律、政治规矩挺在前面,教育引导党员干部“守初心、担使命”,坚持以党的理论武装头脑、指导实践、推动工作,将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十九大精神、中央第七次西藏工作座谈会精神等纳入党组理论中心组学习计划,作为局党总支、

 各党支部的重要学习内容,做到层层学、长效学、反复学,截止目前,局党组、局党总支、各党支部累计开展各类学习70 余次,各类交流研讨 6 次,撰写心得体会 60 余篇,每个党员均签订党员不信仰宗教责任书,广大党员干部的政治觉悟全面增强,理想信念更加坚定,无党员信仰宗教情况,无破坏祖国统一和民族团结行为,自觉做到将习近平总书记重要讲话精神融合在思想中、融化在行动上,筑牢了信仰之基、补足了精神之钙、把稳了思想之舵,能够始终做到树牢“四个意识”、维护“两个核心”、坚定“四个自信”。在贯彻落实党中央决策部署上,始终严格按照从严管党治党和新时代生态文明建设要求,做到不讲条件、不谈要求、有令即行、有禁不为,无自行其是、阳奉阴违、拖延唐塞、推诿扯皮情况,坚决做到了时刻与党中央保持高度一致。二是加强党的组织生活制度建设。严格落实“三会一课”“三重一大”等制度,修订完善了《XX 市林业和草原局党组工作规则》《XX市林业和草原局“三重一大”决策制度》《XX 市林业和草原局党的基层组织工作制度》等规章制度,严格用制度管人,按规章办事,按时组织开展好党员大会、民主生活会、组织生活会,按要求开展述责述廉、民主评议党员、批评与自我批评活动,党员干部不存在游离于组织之外、凌驾于组织之上的问题,没有无视党的组织纪律,无故缺席各项党内活动情况,均能按要求通过手机客户端及时足额缴纳党费;严格

 落实民主集中制,修订完善了局党组(扩大)会、专题会、局长办公会等各项会议制度及重大事项决策咨询和法律顾问制度,凡重大事项、重要决策,按照缓急和权重,均通过集体会议研究决定,无个人说了算情况,2023 年以来无党组集体名义决策违规情况;严格执行请示报告制度,对需上级部门决策批示方可实行的事项,严格按照要求,正式行文请示获批后再行实施,2023 年,上报请示类文件(事项)120余个,无先斩后奏、自行其是、乱作为情况,同时,积极通过简报、专报、报告等形式,积极向上级部门汇报工作情况、思路想法、意见建议等,无瞒报不报现象。

 (三)选人用人情况 牢固树立正确的选人用人导向,始终坚持党管干部原则,坚持新时期好干部标准,严把政治标准和德才标准,公正选人用人,坚决不用政治上有硬伤、廉洁上不过关的干部。2023年,我局提拔使用干部 9 人,调入干部 3 人,在干部选用中严格按规矩、按程序组织开展分析研判、动议、民主推荐、考察、会议决定等程序,严格落实廉政要求和社会治安综合治理要求,征求和听取纪检监察机关和综治管理部门意见,坚持党组书记和纪检组长在廉洁自律结论性意见上“双签字”,切实做到全程痕迹管理,严防带病提拔、带病上岗。干部选拔中,无拉票贿选、说情打招呼、买官卖官、违规提拔现象,无提拔受党纪政纪处分魏国影响期干部情况,树立

 了良好的选人用人之风。

 (四)党组加强干部队伍教育监督情况

 始终注重抓实抓牢党员干部的学习教育,将党章党规党纪等内容作为局党组、班子成员、党总支、各党支部的“首修课、必修课、终身课”,贯穿全年学习始终,结合推进“两学一做”学习教育常态化、制度化、“不忘初心、牢记使命”主题教育等活动,严格落实“三会一课”、主题党日、每周学习例会等制度,用好用活“学习强国”“法治西藏”“XX 党建”“清风 XX”等平台和载体,通过集中学习、个人自学、外派培训等方式,全方位、多角度加强党员干部教育,2023年,组织开展各层级、各类学习参观活动 2 次,全局党员干部关注有关微信公众号 20 余个,外派学习培训人员 30 余人次,全局党员干部理论学习质量普遍提高。严格落实谈心谈话制度,2023 年,在全局范围内组织开展系统性、全覆盖谈话活动 2 次,谈话人数 120 余人次,认真开展批评与自我批评,按照见人见事见细节的要求,在民主生活会、组织生活会上,班子成员之间、普通党员之间,均严肃认真进行了批评与自我批评,详细记录批评意见,会后认真整改,党员干部整体素质普遍增强。

 (五)政治文化建设 一是严格“三公经费”和公务用车管理。修订完善了《XX市林业和草原局机关财务管理制度》《XX 市林业和草原局内

 部控制工作规则》《XX 市林业和草原局车辆和驾驶员管理办法》《XX 市林业和草原局干部职工请假出差暂行规定》等规章,强化制度约束。“三公经费”使用严格按照科室负责人确认、分管领导把关、财务负责人核查、主要领导审批的程序,层层审批把关,确保合理合规使用;公务用车一律实行加油卡加油制度及下班时间和非工作日入库登记报备制度,并指定专人负责监督管理,杜绝了公车私用和私车公养现象;出差相关经费一律通过先刷公务卡垫支,返岗后按照有关标准报效制度,杜绝了假借培训考察名义公款旅游、公款吃喝现象;局党组严格落实各项廉政要求和廉洁纪律,在公务接待、党内活动等事务中,无虚列开支现象,无巧列名目滥发津贴补贴情况。二是强化权力运行监督。加强对局主要领导、项目分管领导、项目负责人等重点岗位人员的监督管理,督促及时如实汇报个人事项、核查收入来源、了解直系亲属动态,强化权力的运行和监督;准确把握“亲、清”新型政商关系的实质和内涵,在项目实施、苗木采购、办公耗材购买等工作中,严格按照工程项目管理规定和有关财务制度,该招标的招标、该上会研究的上会研究、该集中采购的集中采购,始终严守纪律红线和法律底线。2023 年,无私交暗结企业负责人、私下与商人老板勾肩搭背、吃吃喝喝现象,无领导干部及其配偶子女私下受贿和经商办企情况,不存在以权谋私、优亲厚友、滥用职权等现象。三是强化党性观念。坚

 定不移培育和践行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坚持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武装头脑,教育引导广大党员干部牢固树立正确的世界观、人生观、价值观,时刻以合格党员标准严格要求自己,坚决做到严守党的各项纪律和规章制度,练就过硬的政治素质、坚定的理想信念、扎实的工作作风和良好的生活品德,切实以积极健康、文明向上的观念指导自身学习、工作和生活。2023 年,党员干部无个人主义、分散主义、自由主义等表现。同时,正确处理同志之间、同事之间、上下级之间的关系,树立正确的政纪观念、晋升观念,坚决做到依法执政、按章办事,打破拉帮结派和不正常人情关系。2023 年,全局党员干部无宗派主义、圈子文化、码头文化等相关表现。四是关注特殊党员干部。注重地域、历史、文化、生活环境对援藏干部、“藏二代”等特殊党员干部的影响,时刻关心和了解这类党员干部的思想动态、工作动态和生活动态,积极引导他们适应新形势下的新变化,2023 年,我局无援藏干部,“藏二代”干部 2 人,始终坚持踏踏实实干事、兢兢业业工作,任劳任怨、勤勤恳恳,较好地传...

篇七:纪检监察机关派驻机构工作规则心得体会

监察干部学习《纪检监察机关派驻机构工作规则》心得体会

  《规则》的印发,对进一步做好派驻监督工作指明了方向,明确了要求。我们将立足工作实际,全面学习好、宣传好、贯彻好。强化政治监督,把坚持和加强党的领导贯穿工作全过程各方面,推动驻在单位切实做到“两个维护”,贯彻党的理论和路线方针政策,落实党中央决策部署;强化日常监督,增强执行《规则》的自觉性,对标对表《规则》要求,严格依照权限、规则、程序行使权力、履行职责,加强监督;强化自身建设,深刻领会《规则》的核心要义和精髓,把《规则》内化于心、外化于行,坚持打铁必须自身硬,坚持严的标准,牢固树立监督者更要自觉接受监督的意识,加强自我管理,自我约束,不断提高免疫力。

 我作为一名纪检监察干部,就如何全面打赢全面反腐败斗争胜利,我认为要做好以下几点:

 首先提高政治站位,践行“两个维护”。纪检监察干部必须要带头讲政治,提高政治站位,强化政治担当,严明政治纪律和政治规矩。要加强政治监督,紧紧围绕党中央重大决策部署和习近平总书记重要指示批示精神落实情况等进行监督检查,为党中央重大决策部署落地见效提供坚强纪律

 保障。

 其次强化政法素养,提升业务水平。加强业务学习,不断拓展业务知识的深度和广度,紧紧围绕监督执纪规则、规定和业务流程等纪法要求,通过跟班学习,跟案学习和全员培训等形式,以及虚心向领导、前辈请教,努力做到严格按照规定、程序开展规则,确保在监督执纪的每一个环节做到规范化、法制化,强化纪法意识、纪法思维纪法素养,不断提升业务水平。

 再次敢于动真碰硬,勇于担当作为。牢牢把握“监督”第一职责,敢于监督,敢于“碰钉子”、啃“硬骨头”,坚决同一切腐败现象作斗争,把“严”的主基调长期坚持下去。工作中不做“老好人”,做到既坚持原则又灵活主动,努力提升运用政策理论和党纪法规解决实际问题的工作能力。

 坚持自我革命,永葆清廉本色。在加强政治建设、锤炼过硬本领、强化自我约束上作表率。以自我革命精神坚决杜绝“灯下黑”,主动接受党内和社会各方面的监督,加强人生观、世界观、价值观的改造,自觉抵制不良思想的侵蚀,筑牢拒腐防变的思想防线。

 总之,《规则》对纪检监察机关派驻机构工作作出全面规范,对于派驻机构充分发挥监督保障执行、促进完善发展作用,具有重要意义。我组将把学习贯彻《规则》作为当前和今后一个时期的重要政治任务,加强对《规则》的学习领会,

 把《规则》作为工作指南和行为规范,聚焦主责主业,不断提升派驻监督规范化、法治化、正规化能力,促进派驻监督工作高质量发展;加强对驻在单位的政治监督和日常监督,突出监督重点、创新监督方式,进一步发挥“驻”的优势,提升监督效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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