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反有组织犯罪法心得体会4篇

来源:心得体会 时间:2023-04-03 08:00:09

反有组织犯罪法心得体会4篇反有组织犯罪法心得体会 反有组织犯罪法学习宣传活动总结心得体会【4篇】 第一篇为了扎实做好《反有组织犯罪法》的学习宣传,NS银行统筹谋划、多措并举,组织开展《下面是小编为大家整理的反有组织犯罪法心得体会4篇,供大家参考。

反有组织犯罪法心得体会4篇

篇一:反有组织犯罪法心得体会

组织犯罪法学习宣传活动总结心得体会【4 篇】

 第一篇 为了扎实做好《反有组织犯罪法》的学习宣传,NS 银行统筹谋划、多措并举,组织开展《反有组织犯罪法》系列学习宣传活动,在全行上下掀起了学习宣传《反有组织犯罪法》的热潮。

 高点谋划强部署。

 行领导高度重视本次学习教育活动,明确合规部、安全保卫部负责本次活动的组织开展,制定印发了《关于认真学习、宣传和贯彻执行〈反有组织犯罪法〉的通知》,及时就做好《反有组织犯罪法》学习宣传工作进行了全面安排部署,要求全行各单位要把学习宣传《反有组织犯罪法》作为当前和今后一个时期的重要任务抓实抓好,强化工作部署,细化工作措施,营造遵法学法守法用法的良好氛围。

 线上线下强融合。

 坚持线上线下融合宣传,确保宣传内容抬头看得见、用时找得到,全行 42 家营业网点 LED 屏、电视屏及时更新并循环播放宣传标语,全天候进行宣传普及。各网点充分发挥金融消费者“第一接触点”的重要优势,设置宣传台、悬挂宣传横幅,主动向办理业务的客户发放宣传资料,提高宣传精准度。依托本行官方微信公众号,扎实开展线上宣传,开辟“普法知识小讲堂”板块,及时刊登推送了《反有组织犯罪法》的立法背景、总体思路、

 亮点等内容,扩大宣传覆盖面和影响力。

 内外联动强氛围。

 压实管理人员学习效果,要求各单位负责人先学一步、学深一步,营造学法用法的浓厚氛围,并通过集中学习、交流研讨学、联系实际学、个人自学等形式开展灵活多样的学习活动,加深全行职工对《反有组织犯罪法》的理解和认识。以流动金融服务、外拓营销、金融夜校为载体,组织单位通过走村入户、设置宣传点等方式,挨家挨户发放宣传资料,推动形成纵向到底、横向到边的普法工作格局,以扩大知晓率和覆盖面,消除工作死角和盲点。

 第二篇 《反有组织犯罪法》于 2021 年 12 月 24 日第十三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二次会议通过,自 2022 年 5 月 1日起施行。为在辖区内营造《反有组织犯罪法》浓厚宣传氛围,维护国家安全、社会管理秩序、经济秩序和公民合法权益,进一步推动常态化扫黑除恶斗争向纵深发展,切实维护社会安全稳定。近日 XX 社区在辖区内开展《反有组织犯罪法》学习活动。

 活动中,通过组织会议学习、在沿街商铺及居民小区等人员密集场所向群众发放宣传单、宣传册的形式,向群众广泛宣传讲解《反有组织犯罪法》的有关法律知识,引导群众遵守法律法规,积极踊跃检举揭发有组织违法犯罪线索。

 此次宣传活动,共发放《中华人民共和国反有组织犯罪法》宣传单、宣传册 20。余份,加大了《反有组织犯罪法》和扫黑除恶宣传力度,调动了人民群众参与扫黑除恶常态化的积极性,提升了群众的法治意识,增强了防范和抵御安全风险的能力,为创造安全稳定的社会环境,营造了良好的法治氛围。

 今后,XX社区将持续加大对《反有组织犯罪法》的宣传力度,进一步提升居民对《反有组织犯罪法》的认识。

 第三篇 当前,诱发的因素不断增多,做好预防犯罪工作必须在狠抓落实上下功用力气。

 从近年来发生的犯罪案件看,一个重要原因就是工作不落实。

 具体表现在:

 一是有的单位预防 犯 罪工作抓得不实。

 有的摆不正预防犯罪与中心工作的关系,重视抓中心工作,忽视放松预防犯罪工作,往往是一边出成绩一边出问题,形成两头冒尖;有的把预防犯罪工作挂在嘴上、写在纸上、贴在墙上,就是不放在心上;有的检查指导和蹲点帮带,蜻蜓点水、走马观花,掌握情况靠报告,发现问题靠通报,对的真情实况若明若暗;有的不按照客观规律办事,违背规章制度,盲目蛮干;有的抓工作图出名挂号,往往是重形式轻内容,重部署轻过程,作风浮漂,搞半截子工程;有的弄虚作假,欺上瞒下,对违法违纪问题,搞

 大事化小,小事化了,助长不良风气的滋生蔓延。

 二是有的干部抓预防犯罪工作的事业心责任感不强。

 有的干部主要心思和精力没有用在工作上,感到年龄到杠,职务到顶,后顾之忧重,分心走神,工作标准不高;有的工作时紧时松,靠上级推动,靠情况刺激,自觉性不强;有的职责不清,责任不明,工作缺乏动力,影响了各级干部骨干工作的积极性;有的执行上级指示打折扣、搞变通、掺水份。

 三是一些单位抓预防犯罪工作的思路不够清楚。

 有的工作热情高,干劲大,但对预防犯罪工作怎么抓、抓什么,心中无数,路子不清,重点不明,东一榔头西一棒子,工作抓不到点子上;有的工作缺乏计划性,想起什么抓什么,抓到哪里算哪里,不能保持工作的连续性;有的不能有效地把上级指示与本单位的实际相结合,以会议贯彻会议,以讲话落实讲话,使上级的指示和要求流于形式;有的不善于借助上级的力量、群众的力量和外部的力量开展工作,形不成合力;有的职能部门能参善谋的能力弱,出不了点子,提不了建议,解决不了问题;有的对新形势下预防犯罪工作遇到的新情况、新问题,重视不够,研究不透,预防犯罪工作的针对性、超前性和时效性不强。

 针对以上问题,各级要下大力加以解决,切实抓好预防犯罪工作的落实,确保安全稳定。

 第四篇 十三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三十二次会议于 2021 年 12 月 24日表决通过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反有组织犯罪法》。反有组织犯罪法系统总结了扫黑除恶专项斗争实践经验,保障在法治轨道上常态化开展扫黑除恶工作,自 2022 年 5 月 1 日起施行。

 《中华人民共和国反有组织犯罪法》是为了预防和惩治有组织犯罪,加强和规范反有组织犯罪工作,维护国家安全、社会秩序、经济秩序,保护公民和组织的合法权益,根据宪法,制定的法律。

 反有组织犯罪法共九章七十七条,包括总则、预防和治理、案件办理、涉案财产认定和处置、国家工作人员涉有组织犯罪的处理、国际合作等章。

 为实现“露头就打”“打早打小”,反有组织犯罪法将黑社会性质组织的雏形——恶势力组织明确定义为法律概念。恶势力组织是指经常纠集在一起,以暴力、威胁或者其他手段,在一定区域或者行业领域内多次实施违法犯罪活动,为非作恶,欺压群众,扰乱社会秩序、经济秩序,造成较为恶劣的社会影响,但尚未形成黑社会性质组织的犯罪组织。

 近年来以实施恐吓、威胁、滋扰等“软暴力”为主要犯罪手段的黑恶犯罪案件呈现高发多发态势。反有组织犯罪法规定了

 “软暴力”手段的认定,明确为谋取非法利益或者形成非法影响,有组织地进行滋扰、纠缠、哄闹、聚众造势等,对他人形成心理强制,足以限制人身自由、危及人身财产安全,影响正常社会秩序、经济秩序的,可以认定为有组织犯罪的犯罪手段。

 为防止黑恶势力侵害未成年人,反有组织犯罪法完善学校的防范职责和报告义务,增加有关部门对未成年人开展反有组织犯罪宣传教育的规定,规定对涉及未成年人的有组织犯罪活动依法从重追究刑事责任等。

 确定七个相关概念 (一)规定有组织犯罪概念 有组织犯罪是指刑法当中规定的犯罪,以及由黑社会性质组织、境外黑社会组织、恶势力组织实施的犯罪。

 (二)将恶势力组织上升为法律概念 恶势力组织,是指经常纠集在一起以暴力、威胁或者其他手段,多次实施违法犯罪活动,为非作恶,欺压群众,但尚未形成黑社会性质组织的违法犯罪组织。

 (三)认定信息网络领域黑恶犯罪 部分组织成员通过信息网络联络实施有组织违法犯罪活动,即使相互未见面、彼此不熟识,不影响对犯罪组织的认定。

 (四)认定“软暴力”为有组织犯罪手段 为谋取非法利益或者形成非法影响,对他人或者在有关场所进行滋扰、纠缠、哄闹、聚众造势等,足以使他人形成心理强制,或者足以影响、限制人身自由、危及人身财产安全,影响正常经济、社会生活秩序的其他手段,可以认定为有组织犯罪的犯罪手段。

 (五)依法从严惩处 对有组织犯罪案件,应当体现依法从严惩处精神,严格掌握取保候审、不起诉、缓刑、减刑、假释和保外就医适用条件,充分利用资格刑、财产刑,降低再犯可能性。

 (六)异地执行刑罚 对于被判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以及被判处死刑缓期二年执行减为有期徒刑、无期徒刑的有组织犯罪的组织者、领导者,应当跨省、自治区、直辖市异地执行刑罚。

 (七)固化“打财断血”经验做法 对涉案财产依法采取紧急止付、查询、冻结或者划扣涉案款项的.金融机构等相关单位应当予以协助。

 涵盖五个方面内容 (一)将党中央决策部署转化为法律,写入总则

 (二)突出防治要求和责任 (三)规范情报线索处置、案件办理机制 (四)固化“打财断血”“打伞破网”经验做法 (五)明确相关保障制度 突显四种特色做法 (一)强调涉案财产处置的证据支撑 《反有组织犯罪法(草案))》第四十三条规定:“办理有组织犯罪案件应当全面调查财产状况,收集证明涉案财产来源、性质、用途、权属及价值的有关证据• …”第四十九条规定:“人民法院在法庭审理过程中,应当组织对查封、扣押、冻结的涉案财产的性质、权属等情况进行法庭调查,对证明涉案财产性质、权属等情况的证据组织举证、质证、辩论。”这说明,在追缴、没收有组织犯罪中的涉案财产时,不仅必须要有确实、充分的证据证明其属于涉案财产,而且这些证据必须在法庭上进行举证质证,缺乏证据支撑的财产不得作为涉案财产予以处置。

 (二)突出对涉案财产价值的及时保护 《反有组织犯罪法(草案)》第四十六条对不宜查封、扣押、冻结的经营性财产如何进行保管,第四十七条对易损毁、灭失、变质等物品,易贬值的物品及市场价格波动大的债权、股票、基金,有效期即将届满的汇票、本票、支票等财产如何进行先行处

 理进行了规定。这说明,在办理有组织犯罪案件时,不能为了打击犯罪而忽视涉案财产价值的保护,对于不宜查封、扣押、冻结的经营性财产和易损毁、灭失、变质、贬值及市场价格波动大的财产,要进行妥善保管和先行处理,及时保护其价值。

 (三)细化涉案财产处置的具体情形 《反有组织犯罪法(草案)》第五十条对人民法院经审理认为应当对涉案财产作出判决的五种情形,第五十一条对应当依法追缴、没收涉案财产的六种情形,第五十二条对应当依法追缴、没收的财产已用于清偿债务或者转让或者设置其他权利负担的情形中应当依法追缴的四种情形分别进行了详细规定。这种细化规定突显了涉案财产处置中不同情形的区别对待,可以为人民法院具体追缴、没收涉案财产提供明确的指引。

 (四)体现涉案合法财产的依法保护 《反有组织犯罪法(草案)》第五十条中规定,有证据证明涉案财产确属被害人合法财产或者确与有组织犯罪活动无关的,应当依法返还;确实无法查清涉案财产性质、权属,但有证据证明涉案财产与有组织犯罪存在关联,被告人无法说明财产合法来源,没有利害关系人主张权利,或者利害关系人虽然主张权利但提供的证据没有达到相应证明标准的,除依法应当返还被害人的以外,应当予以没收。

 这说明,在追缴、没收有组织犯罪中的涉案财产时,要对非

 法财产和合法财产进行区分,保护被告人和利害关系人的合法财产,不能将与有组织犯罪没有关联的合法财产予以追缴和没收。

篇二:反有组织犯罪法心得体会

《中华人民共和国反有组织犯罪法》心得体会 (共 3 篇)

 第一篇 为切实保障扫黑除恶工作在法治轨道上常态化开展,全力维护社会大局稳定,落实开展《反有组织犯罪法》贯彻实施工作方案的要求,全面理解和把握《反有组织犯罪法》的主要内容,我们集中学习《中华人民共和国反有组织犯罪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反有组织犯罪法》的颁布是贯彻落实党中央常态化扫黑除恶斗争的重大决策部署,对于建设更高水平的平安中国、法治中国,推动国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具有重大意义。我们要深刻认识学习贯彻《中华人民共和国反有组织犯罪法》的重要意义,持续巩固扫黑除恶专项斗争成果,打好持久战,为党的二十大胜利召开创造安全稳定的社会环境。

 此次学习,内容囊括预防和治理、案件办理、涉案财产认定和处置、国家工作人员涉有组织犯罪的处理、国际合作等内容。我将以此次学习为契机,筑牢思想防线,立足本职,毫不动摇的以人民群众为中心,把学习好、宣传好、贯彻好反有组织犯罪法作为当前和今后一个时期的一项重要工作任务,全面理解和把握反有组织犯罪法规定的主要内容,深

 刻理解条文内涵精髓。

 该法出台重大意义,依法从严惩治黑恶犯罪、深挖黑恶势力“保护伞"、严防黑恶势力渗入基层、防止未成年人遭受侵害、防止黑恶势力死灰复燃、保障涉案单位个人权益。我表示将以此次学习为契机,筑牢思想防线,立足本职,毫不动摇的以人民群众为中心,全面理解和把握《反有组织犯罪法》规定的主要内容,深刻理解条文内涵精髓。

 《反有组织犯罪法》的出台,是贯彻落实党中央常态化开展扫黑除恶斗争的决策部署,全面开展扫黑除恶斗争的必然要求,是推进平安中国建设、保障群众根本利益的现实需要,是维护社会繁荣稳定向上的坚固防线。《反有组织犯罪法》的颁布实施,是常态化开展扫黑除恶斗争的必然要求,是党中央开展扫黑除恶斗争的标志性成果,对确保扫黑除恶斗争始终在法治轨道上运行、从源头上预防减少黑恶势力滋生蔓延具有重要意义。要切实提高政治站位,强化责任担当,认真开展普法宣传教育活动,引导广大党员干部带头遵守法律,坚决守牢底线。

 我们要利用好新学期班会的契机,将其传达给每一位学生,通过进一步学习好、宣传好、贯彻好《反有组织犯罪法》,为提升本市扫黑除恶“打伞破网"制度化、规范化、法治化水平贡献自己的力量。

 第二篇 为切实保障扫黑除恶工作在法治轨道上常态化开展,全力维护社会大局稳定,落实开展《反有组织犯罪法》贯彻实施工作方案的要求,全面理解和把握《反有组织犯罪法》的主要内容,我们集中学习《中华人民共和国反有组织犯罪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反有组织犯罪法》的颁布是贯彻落实党中央常态化扫黑除恶斗争的重大决策部署,对于建设更高水平的平安中国、法治中国,推动国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具有重大意义。我们要深刻认识学习贯彻《中华人民共和国反有组织犯罪法》的重要意义,持续巩固扫黑除恶专项斗争成果,打好持久战,为党的二十大胜利召开创造安全稳定的社会环境。

 此次学习,内容囊括预防和治理、案件办理、涉案财产认定和处置、国家工作人员涉有组织犯罪的处理、国际合作等内容。我将以此次学习为契机,筑牢思想防线,立足本职,毫不动摇的以人民群众为中心,把学习好、宣传好、贯彻好反有组织犯罪法作为当前和今后一个时期的一项重要工作任务,全面理解和把握反有组织犯罪法规定的主要内容,深刻理解条文内涵精髓。

 该法出台重大意义,依法从严惩治黑恶犯罪、深挖黑恶势力“保护伞"、严防黑恶势力渗入基层、防止未成年人遭受侵害、防止黑恶势力死灰复燃、保障涉案单位个人权益。我表示将以此

 次学习为契机,筑牢思想防线,立足本职,毫不动摇的以人民群众为中心,全面理解和把握《反有组织犯罪法》规定的主要内容,深刻理解条文内涵精髓。

 《反有组织犯罪法》的出台,是贯彻落实党中央常态化开展扫黑除恶斗争的决策部署,全面开展扫黑除恶斗争的必然要求,是推进平安中国建设、保障群众根本利益的现实需要,是维护社会繁荣稳定向上的坚固防线。《反有组织犯罪法》的颁布实施,是常态化开展扫黑除恶斗争的必然要求,是党中央开展扫黑除恶斗争的标志性成果,对确保扫黑除恶斗争始终在法治轨道上运行、从源头上预防减少黑恶势力滋生蔓延具有重要意义。要切实提高政治站位,强化责任担当,认真开展普法宣传教育活动,引导广大党员干部带头遵守法律,坚决守牢底线。

 我们要利用好新学期班会的契机,将其传达给每一位学生,通过进一步学习好、宣传好、贯彻好《反有组织犯罪法》,为提升本市扫黑除恶“打伞破网"制度化、规范化、法治化水平贡献自己的力量。

 第三篇 这次《反有组织犯罪法》明确了有组织犯罪、恶势力组织的概念,对恶势力组织可以适用法律规定的惩治和防范措施,并明确了利用网络实施有组织犯罪、“软暴力”行为的

 定性,让这些黑恶势力再也无处遁形。

 有组织犯罪是指《刑法》第二百九十四条规定的,组织、领导、参加黑社会性质组织犯罪,以及黑社会性质组织、恶势力组织实施的犯罪。

 恶势力组织是指经常纠集在一起,以暴力、威胁或者其他手段,在一定区域或者行业领域内多次实施违法犯罪活动,为非作恶、欺压群众,扰乱社会秩序、经济秩序,造成较为恶劣的社会影响,但还未形成黑社会性质组织的犯罪。

 “软暴力”是指为了谋取非法利益或者非法影响,有组织地进行滋扰、纠缠、哄闹、聚众造势等,对他人形成心理强制,足以限制人身自由、危及人身财产安全,影响正常社会秩序、经济秩序的,可以认定为有组织犯罪的犯罪手段。

 01 依法从严惩治黑恶犯罪 在案件办理方面,反有组织犯罪法明确对于有组织犯罪的组织者、领导者和骨干成员应当严格掌握取保候审、不起诉、缓刑等的适用条件,充分适用剥夺政治权利、没收财产、罚金等刑罚;规定公安机关在线索核查阶段,对黑社会性质组织案件的涉案财产可以依法采取紧急止付、临时冻结、临时扣押的紧急措施;对有组织犯罪案件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可以采取异地羁押、分别羁押或者单独羁押等措施;对特定有组织犯罪罪犯异地执行刑罚、严格减刑假释。

 对于涉案财产认定和处置,反有组织犯罪法规定,办案

 机关可以全面调查涉嫌有组织犯罪的组织及其成员的财产状况;被告人实施黑社会性质组织犯罪的定罪量刑事实已经查清,有证据证明其在犯罪期间获得的财产高度可能属于黑社会性质组织犯罪的违法所得及其孳息、收益,并且被告人不能说明财产合法来源的,应当依法予以追缴、没收。

 为预防再犯罪,法律规定了因组织、领导黑社会性质组织被判处刑罚人员刑满释放后的个人财产及日常活动报告制度,以及相关行业主管部门对有关人员开办企业等加强监管。

 02 深挖黑恶势力“保护伞” 扫黑除恶专项斗争中坚持把扫黑除恶与反腐败斗争、基层“拍蝇”结合起来,深挖黑恶势力的“保护伞”,取得了很好的社会效果。

 为总结实践经验,保障“打伞破网”,反有组织犯罪法第五章对国家工作人员涉有组织犯罪的处理作出了规定,将查办国家工作人员涉有组织犯罪明确为反有组织犯罪工作重点。

 具体内容包括,明确了国家工作人员涉有组织犯罪的违法犯罪行为的具体类型,明确对于这些行为,应当全面调查,依法作出处理;并规定国家工作人员组织、领导、参加有组织犯罪的,应当依法从重处罚;对监察机关、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公安机关、司法行政机关加强协作配合,建立线

 索办理沟通机制作了规定;对依法查办有组织犯罪案件的国家工作人员不得有的行为作出规定,明确底线禁区。

 03 严防黑恶势力渗入基层 为防止黑恶势力向基层组织渗透,根据党中央加强基层组织建设、防范和惩治“村霸”的有关文件精神,总结实践经验,反有组织犯罪法第十二条对基层群众性自治组织换届选举中的联审机制作了规定,明确民政部门应当会同监察机关、公安机关等有关部门,对村民委员会、居民委员会候选人资格进行审查,发现因实施有组织犯罪受过刑事处罚的,应当依照有关规定及时作出处理。

 04 防止未成年人遭受侵害 近年来,黑恶势力侵害未成年人的行为严重危及未成年人的身心健康。为防止未成年人遭受侵害,反有组织犯罪法落实各方责任,加强对涉未成年人的有组织犯罪的惩治。

 反有组织犯罪法对各级人民政府及有关部门、村(居)民委员会、企业事业单位、社会组织等各方面的职责作了规定,并对保护未成年人合法权益,防止未成年人遭受有组织犯罪侵害作了专门规定。

 此外,为加强对涉未成年人的有组织犯罪的惩治,反有组织犯罪法规定,发展未成年人参加黑社会性质组织、境外的黑社会组织,教唆、诱骗未成年人实施有组织犯罪,或者实施有组织犯罪侵害未成年人合法权益的,依法从重追究刑

 事责任;教唆、诱骗未成年人参加有组织犯罪组织或者阻止未成年人退出有组织犯罪组织,尚不构成犯罪的,依法从重处罚。

 05 防止黑恶势力死灰复燃 涉案财产处置是扫黑除恶案件办理中的关键环节,为铲除有组织犯罪的经济基础,实现“打财断血”,防止黑恶势力死灰复燃,反有组织犯罪法作了一些新的规定。

 具体包括:规定了财产调查制度,办案机关可以全面调查涉嫌有组织犯罪的组织及其成员的财产状况;明确被告人实施黑社会性质组织犯罪的定罪量刑事实已经查清,有证据证明其在犯罪期间获得的财产高度可能属于黑社会性质组织犯罪的违法所得及其孳息、收益,并且被告人不能说明财产合法来源的,应当依法予以追缴、没收。

 06 保障涉案单位个人权益 反有组织犯罪法强调反有组织犯罪工作应当依法进行,尊重和保障人权,维护公民和组织的合法权益。在保障涉案单位和个人合法权益方面,明确对有组织犯罪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可以适用认罪认罚从宽制度;明确对犯罪嫌疑人、被告人采取异地羁押措施的,应当依法通知其家属和辩护人;规定涉案财物处置应当严格依照法定条件和程序进行,并对涉案财物处置涉及的利害关系人的有关诉讼权利作出专门规定。此外,还对证人、鉴定人、被害人、举报人等的保护

 措施作了专门规定。

篇三:反有组织犯罪法心得体会

宣传《中华人民共和国反有组织犯罪法》 心得体会两篇 第一篇

 2021 年 12 月 24 日,十三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三十二次会议表决通过《中华人民共和国反有组织犯罪法》,标志着系统总结扫黑除恶专项斗争实践经验取得阶段性法治成果,扫黑除恶将得到专门法律的加持。

 反有组织犯罪法共 9 章,包括总则、预防和治理、案件办理、涉案财产认定和处置、国家工作人员涉有组织犯罪的处理、国际合作等,共 77 条。法律于 2022 年 5 月 1 日起施行,将保障在法治轨道上常态化开展扫黑除恶工作。下面谈谈我的学习心得。

 依法从严惩治黑恶犯罪 明确有组织犯罪、恶势力组织的概念是依法从严惩治黑恶犯罪的前提。为实现“露头就打”“打早打小”,反有组织犯罪法将黑社会性质组织的雏形——恶势力组织明确定义为法律概念。近年来以实施恐吓、威胁、滋扰等“软暴力”为主要犯罪手段的黑恶犯罪案件呈现高发多发态势,反有组织犯罪法规定了“软暴力”手段的认定。

 明确依法从严惩治和防范黑恶犯罪的相关法律规定,是该法的一大亮点。在案件办理方面,反有组织犯罪法明确对于有组织犯罪的组织者、领导者和骨干成员应当严格掌握取保候审、不起诉、缓刑等的适用条件,充分适用剥夺政治权利、没收财产、罚金等刑罚;规定公安机关在线索核查阶段,对黑社会性质组织案件的涉案财产可以依法采取紧急止付、临时冻结、临时扣押的紧急措施;对有组织犯罪案件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可以采取异地羁押、分别羁押或者单独羁押等措施;对特定有组织犯罪罪犯异地执行刑罚、严格减刑假释。

 涉案财产认定和处置对于铲除有组织犯罪的经济基础,防止黑恶势力死灰复燃具有关键作用。反有组织犯罪法规定,办案机关可以全面调查涉嫌有组织犯罪的组织及其成员的财产状况;被告人实施黑社会性质组织犯罪的定罪量刑事实已经查清,有证据证明其在犯罪期间获得的财产高度可能属于黑社会性质组织犯罪的违法所得及其孳息、收益,并且被告人不能说明财产合法来源的,应当依法予以追缴、没收。

 深挖“保护伞”

 严防黑恶势力渗入基层 扫黑除恶专项斗争中,把扫黑除恶与反腐败斗争、基层“拍蝇”结合起来,深挖黑恶势力“保护伞”的做法取得了很好的社会效果。

 为总结实践经验,保障“打伞破网”,反有组织犯罪法第 5章对国家工作人员涉有组织犯罪的处理作出规定,将查办国家工作人员涉有组织犯罪明确为反有组织犯罪工作重点。

 具体内容包括:明确了国家工作人员涉有组织犯罪的违法犯罪行为的具体类型,明确对于这些行为应当全面调查,依法作出处理;国家工作人员组织、领导、参加有组织犯罪的,应当依法从重处罚;对监察机关、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公安机关、司法行政机关加强协作配合,建立线索办理沟通机制作了规定;对依法查办有组织犯罪案件的国家工作人员不得有的行为作出规定,明确底线禁区。

 为防止黑恶势力向基层组织渗透,根据党中央加强基层组织建设、防范和惩治“村霸”的有关文件精神,总结实践经验,反有组织犯罪法第 12 条对基层群众性自治组织换届选举中的联审机制作了规定,明确民政部门应当会同监察机关、公安机关等有关部门,对村民委员会、居民委员会候选人资格进行审查,发现因实施有组织犯罪受过刑事处罚的,应当依照有关规定及时作出处理。

 加强行业监管是铲除黑恶势力滋生土壤的关键措施。反有组织犯罪法对行业监管职责作出明确规定,市场监管、金融监管、自然资源、交通运输等行业主管部门应当会同公安机关,建立健全行业有组织犯罪预防和治理长效机制,对相关行业领域内有组

 织犯罪情况进行监测分析,对有组织犯罪易发的行业领域加强监督管理。

 作出专门规定

 防止未成年人遭受侵害 近年来,黑恶势力侵害未成年人的行为严重危及未成年人的身心健康。为防止未成年人遭受侵害,反有组织犯罪法落实各方责任,对加强惩治涉未成年人有组织犯罪作出专门规定。

 为加强对涉未成年人有组织犯罪的惩治,规定发展未成年人参加黑社会性质组织、境外的黑社会组织,教唆、诱骗未成年人实施有组织犯罪,或者实施有组织犯罪侵害未成年人合法权益的,依法从重追究刑事责任;教唆、诱骗未成年人参加有组织犯罪组织或者阻止未成年人退出有组织犯罪组织,尚不构成犯罪的,依法从重处罚。

 严打黑恶犯罪的同时,尊重和保障人权,维护公民和组织的合法权益,也是反有组织犯罪法的关切之一。在保障涉案单位和个人合法权益方面,明确对有组织犯罪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可以适用认罪认罚从宽制度;明确对犯罪嫌疑人、被告人采取异地羁押措施的,应当依法通知其家属和辩护人;规定涉案财物处置应当严格依照法定条件和程序进行,并对涉案财物处置涉及的利害关系人的有关诉讼权利作出专门规定。法律还对证人、鉴定人、被害人、举报人等的保护措施作了专门规定。

 法律亮点频现的背后,体现党和国家扫黑除恶的坚定决心,彰显浓浓的为民情怀。期待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反有组织犯罪法》的坚强后盾下,人人更加幸福、社会安定有序、环境风清气正、国家长治久安。

 第二篇

 为切实保障扫黑除恶工作在法治轨道上常态化开展,全力维护社会大局稳定,落实开展《反有组织犯罪法》贯彻实施工作方案的要求,全面理解和把握《反有组织犯罪法》的主要内容,我们集中学习《中华人民共和国反有组织犯罪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反有组织犯罪法》的颁布是贯彻落实党中央常态化扫黑除恶斗争的重大决策部署,对于建设更高水平的平安中国、法治中国,推动国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具有重大意义。我们要深刻认识学习贯彻《中华人民共和国反有组织犯罪法》的重要意义,持续巩固扫黑除恶专项斗争成果,打好持久战,为党的二十大胜利召开创造安全稳定的社会环境。

 此次学习,内容囊括预防和治理、案件办理、涉案财产认定和处置、国家工作人员涉有组织犯罪的处理、国际合作等内容。我将以此次学习为契机,筑牢思想防线,立足本职,毫不动摇的以人民群众为中心,把学习好、宣传好、贯彻好反有组织犯罪法作为当前和今后一个时期的一项重要工作任务,全面理解和把握

 反有组织犯罪法规定的主要内容,深刻理解条文内涵精髓。

 该法出台重大意义,依法从严惩治黑恶犯罪、深挖黑恶势力“保护伞"、严防黑恶势力渗入基层、防止未成年人遭受侵害、防止黑恶势力死灰复燃、保障涉案单位个人权益。我表示将以此次学习为契机,筑牢思想防线,立足本职,毫不动摇的以人民群众为中心,全面理解和把握《反有组织犯罪法》规定的主要内容,深刻理解条文内涵精髓。

 《反有组织犯罪法》的出台,是贯彻落实党中央常态化开展扫黑除恶斗争的决策部署,全面开展扫黑除恶斗争的必然要求,是推进平安中国建设、保障群众根本利益的现实需要,是维护社会繁荣稳定向上的坚固防线。《反有组织犯罪法》的颁布实施,是常态化开展扫黑除恶斗争的必然要求,是党中央开展扫黑除恶斗争的标志性成果,对确保扫黑除恶斗争始终在法治轨道上运行、从源头上预防减少黑恶势力滋生蔓延具有重要意义。要切实提高政治站位,强化责任担当,认真开展普法宣传教育活动,引导广大党员干部带头遵守法律,坚决守牢底线。

 我们要利用好新学期班会的契机,将其传达给每一位学生,通过进一步学习好、宣传好、贯彻好《反有组织犯罪法》,为提升本市扫黑除恶“打伞破网"制度化、规范化、法治化水平贡献自己的力量。

篇四:反有组织犯罪法心得体会

《中华人民共和国反有组织犯罪法》心得体会【3 篇】

 第一篇 为切实保障扫黑除恶工作在法治轨道上常态化开展,全力维护社会大局稳定,落实开展《反有组织犯罪法》贯彻实施工作方案的要求,全面理解和把握《反有组织犯罪法》的主要内容,我们集中学习《中华人民共和国反有组织犯罪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反有组织犯罪法》的颁布是贯彻落实党中央常态化扫黑除恶斗争的重大决策部署,对于建设更高水平的平安中国、法治中国,推动国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具有重大意义。我们要深刻认识学习贯彻《中华人民共和国反有组织犯罪法》的重要意义,持续巩固扫黑除恶专项斗争成果,打好持久战,为党的二十大胜利召开创造安全稳定的社会环境。

 此次学习,内容囊括预防和治理、案件办理、涉案财产认定和处置、国家工作人员涉有组织犯罪的处理、国际合作等内容。我将以此次学习为契机,筑牢思想防线,立足本职,毫不动摇的以人民群众为中心,把学习好、宣传好、贯彻好反有组织犯罪法作为当前和今后一个时期的一项重要工作任务,全面理解和把握反有组织犯罪法规定的主要内容,深刻理解条文内涵精髓。

 该法出台重大意义,依法从严惩治黑恶犯罪、深挖黑恶势力

 “保护伞”、严防黑恶势力渗入基层、防止未成年人遭受侵害、防止黑恶势力死灰复燃、保障涉案单位个人权益。我表示将以此次学习为契机,筑牢思想防线,立足本职,毫不动摇的以人民群众为中心,全面理解和把握《反有组织犯罪法》规定的主要内容,深刻理解条文内涵精髓。

 《反有组织犯罪法》的出台,是贯彻落实党中央常态化开展扫黑除恶斗争的决策部署,全面开展扫黑除恶斗争的必然要求,是推进平安中国建设、保障群众根本利益的现实需要,是维护社会繁荣稳定向上的坚固防线。《反有组织犯罪法》的颁布实施,是常态化开展扫黑除恶斗争的必然要求,是党中央开展扫黑除恶斗争的标志性成果,对确保扫黑除恶斗争始终在法治轨道上运行、从源头上预防减少黑恶势力滋生蔓延具有重要意义。要切实提高政治站位,强化责任担当,认真开展普法宣传教育活动,引导广大党员干部带头遵守法律,坚决守牢底线。

 我们要利用好新学期班会的契机,将其传达给每一位学生,通过进一步学习好、宣传好、贯彻好《反有组织犯罪法》,为提升本市扫黑除恶“打伞破网”制度化、规范化、法治化水平贡献自己的力量。

 第二篇 为进一步提升运用法律武器打击、防范黑恶犯罪的能力水平,真正做到依法依规、宽严有据、罚当其罪,不断增强人民群众的

 获得感、幸福感和安全感。2 月 20 日,XX 县公安局深入开展《反有组织犯罪法》学习宣传活动。

 全警深入学习贯彻。组织各部门开展《中华人民共和国反有组织犯罪法》集中学习活动,重点从依法从严惩治黑恶犯罪、深挖黑恶势力“保护伞”、严防黑恶势力渗入基层、防止未成年人遭受侵害、防止黑恶势力死灰复燃、保障涉案单位个人权益以及对相关人员保护措施等方面入手,逐条解读,确保民辅警深刻理解其内涵精髓,为今后贯彻落实宽严相济刑事政策,不断提升运用法律武器打击、防范黑恶犯罪的能力水平奠定坚实的基础。

 常态开展宣传防范。通过发放宣传单、张贴宣传海报、悬挂宣传横幅等方式,确保人人学法、人人懂法。同时通过微信公众号及各社区微信群、学校家长群等方式,推送《反有组织犯罪法》的亮点解读等内容,采取多种形式,全方位、全覆盖、持续性的开展《反有组织犯罪法》宣传。

 发动社会力量广泛参与。民警深入居民区通过现场讲解的方式,向群众宣传《反有组织犯罪法》等相关法律法规和黑恶势力如何认定等相关知识,帮助群众明确有组织犯罪的法律概念,倡导大家踊跃举报黑恶势力,累计发放口袋书 400 余份,发送宣传单页 2000 余份,现场解答群众咨询 40 余次。

 下一步,XX 县公安局将持续抓好学习、宣传、实施的各个环节,进一步强化法治意识、人权意识、证据意识、程序意识和自

 觉接受监督意识,为营造和谐稳定、风清气正的社会环境贡献新的力量。

 第三篇 十三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三十二次会议 12 月 24 日表决通过《反有组织犯罪法》,于 2022 年 5 月 1 日起施行。

 1.K 小学自接上级工作通知后迅速行动,积极落实市扫黑办有关工作要求,分小组以各种形式学习《反有组织犯罪法》内容、法律亮点解读等形式,积极组织开展学习《反有组织犯罪法》活动,进一步提升《反有组织犯罪法》的知晓率,增强全体教职工对扫黑除恶工作的认识和参与度。

 1 月 21 日,在全体教师大会上,ZMM 校长亲自带领老师们学习《反有组织犯罪法》。通过认真、细致的学习,让全体教师深刻认识到《反有组织犯罪法》的出台,对于不断增强人民群众的获得感、幸福感、安全感,确保人民安居乐业、国家长治久安、具有重大意义。

 后勤安保组则是主要利用线上学习《反有组织犯罪法》。组长将相关法律电子文件发送到对应的微信群,成员学习后依次回复“已阅,周知!” 食堂组组长 THM 老师召集全体食堂人员开展了《反有组织犯罪法》学习会议。会议上,T 老师强调学习法律,人人有责,每

 一个公民都有义务学习法律,增强法律意识。

 通过活动开展,校园掀起了学习宣传贯彻《反有组织犯罪法》的热潮,营造出了学法、知法、懂法、用法的良好氛围,提高了全体教职工扫黑除恶意识,为构建平安校园、维护社会稳定奠定了良好的思想基础和群众基础。

 反有组织犯罪法要点解读 12 月 24 日第十三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委会第三十二次会议通过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反有组织犯罪法》将在 2022 年 5 月1 日正式实施,今天就其中的十大要点进行提示性解读。

 1、明确有组织犯罪的内涵:

 (1)《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九十四条规定的组织、领导、参加黑社会性质组织犯罪,以及黑社会性质组织、恶势力组织实施的犯罪。(利用网络实施也并非法外之地) (2)为谋取非法利益或者形成非法影响,有组织地进行滋扰、纠缠、哄闹、聚众造势等,对他人形成心理强制,足以限制人身自由、危及人身财产安全,影响正常社会秩序、经济秩序的,可以认定为有组织犯罪的犯罪手段。

 2、明确对有组织犯罪开展一般预防工作的责任主体,即下列部门应当就预防和治理有组织犯罪形成长效机制:

 各级人民政府(群众性自治组织予以协助) 监察机关、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公安机关、司法行政机关主流媒体、电信业务经营者、互联网服务提供者教育行政部门、学校有关部门:民政、市场监督、金融监管、自然资源、交通运输 3、明确特殊预防的方式方法:

 (1)设区的市级以上公安机关可以决定组织、领导者刑罚执行完毕之日起,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向公安机关报告个人财产及日常活动。

 报告期限不超过五年。

 (2)曾被判处刑罚的组织、领导者或者恶势力首要分子,开办企业或者担任高管的,行业主管部门负责监督。

 (3)移民管理、海关、海警对境外人员采取防止其入境措施。

 (4)对组织、领导者及骨干成员充分适用财产刑以杜绝此类犯罪再次发生。

 4、明确对组织、领导者及骨干成员慎用取保候审、不起诉、缓刑、减刑、假释和暂予监外执行。

 5、明确公安机关在核查有组织犯罪线索时,经县级以上公安机关负责人批准,可以采取的侦查措施:

 查询相关财产信息 紧急止付、临时冻结、扣押(不超过 48 小时) 6、明确公安机关在立案后可以采取的侦查措施:

 限制出境 技术侦查、控制下交付、隐匿身份侦查 7、关于量刑与执行 (1)明确对查处犯罪有帮助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可以从宽处罚,但对组织、领导者应当严格适用的五种情形。

 (2)明确除组织、领导者外其他组织成员的适用财产刑的标准:根据其在犯罪组织中的地位、作用以及所参与违法犯罪活动的次数、性质、违法所得数额、造成的损失等,可以依法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 (3)明确组织、领导者及恶势力组织的首要分子被判处十年以 上刑罚的应当异地(省域范围)执行刑罚。

 (4)明确审理减刑、假释时应当充分考虑财产刑判项的执行情况及配合度。

 8、关于涉案财产的认定和处理

 (1)程序方面:明确庭审中应就财产性质、权属进行法庭调查和辩论; (2)举证责任:采用与巨额财产来源不明案类似的证明方式,即有证据证明其在犯罪期间获得的财产高度可能属于黑社会性质组织犯罪的违法所得及其孳息、收益,被告人不能说明财产合法来源的,应当依法予以追缴、没收。

 (3)明确黑社会性质组织罪案件适用犯罪嫌疑人、被告人逃匿、死亡案件违法所得的没收程序。

 9、明确国家工作人员查办、协助过程中不得实施的五种行为,特别注意第三项:不得违背事实和法律处理案件; 国家工作人员组织、领导、参加有组织犯罪的,从重处罚。

 10、明确除刑事责任外的其他行政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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