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2年职级晋升个人三年工作总结9篇2022年职级晋升个人三年工作总结 《中华人民共和国监察官法》是为了加强对监察官的管理和监督,保障监察官依法履行职责,维护监察官合法权益。监察官法中华人民共和国THEPE下面是小编为大家整理的2022年职级晋升个人三年工作总结9篇,供大家参考。
立法经过 1:法律全文 2:法律亮点 3:目录CONTENTS
第一章
《 监察官法 》是为了加强对监察官的管理和监督,保障监察官依法履行职责,维护监察官合法权益,推进高素质专业化监察官队伍建设,推进反腐败工作规范化、法治化,根据宪法和 《中华人民共和国监察法》,制定的法规。2020 年11 月27日 日 十三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二十四次会议审议全国人大监察和司法委员会关于提请审议监察官法草案的议案等内容。2021 年8 月20日 日 十三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三十次会议表决通过了《中华人民共和国监察官法》。 自2022年1月1日起施行。
第二章
总 则 第一章监察官的条件和选用 第三章监察官的职责、义务和权利 第二章监察官的任免 第四章监察官的管理 第五章监察官的考核和奖励 第六章监察官的监督和惩戒 第七章监察官的职业保障 第八章附 则 第九章
第一章:总 则对各级监察委员会派驻到国有企业的监察机构工作人员、监察专员,以及国有企业中其他依法行使监察权的监察机构工作人员的监督管理,参照执行本法有关规定。1为了加强对监察官的管理和监督,保障监察官依法履行职责,维护监察官合法权益,推进高素质专业化监察官队伍建设,推进监察工作规范化、法治化,根据宪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监察法》,制定本法。监察官的管理和监督坚持中国共产党领导,坚持以马克思列宁主义、毛泽东思想、邓小平理论、“三个代表”重要思想、科学发展观、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坚持党管干部原则,增强监察官的使命感、责任感、荣誉感,建设忠诚干净担当的监察官队伍。2(一)各级监察委员会的主任、副主任、委员;(二)各级监察委员会机关中的监察人员;(三)各级监察委员会派驻或者派出到中国共产党机关、国家机关、法律法规授权或者委托管理公共事务的组织和单位以及所管辖的行政区域等的监察机构中的监察人员、监察专员;(四)其他依法行使监察权的监察机构中的监察人员。3
监察官应当忠诚坚定、担当尽责、清正廉洁,做严格自律、作风优良、拒腐防变的表率。监察官应当维护宪法和法律的尊严和权威,以事实为根据,以法律为准绳,客观公正地履行职责,保障当事人的合法权益。监察官应当严格按照规定的权限和程序履行职责,坚持民主集中制,重大事项集体研究。监察机关应当建立健全对监察官的监督制度和机制,确保权力受到严格约束。监察官应当自觉接受组织监督和民主监督、社会监督、舆论监督。监察官依法履行职责受法律保护,不受行政机关、社会团体和个人的干涉。45678
第二章:监察官的职责、义务和权利1监察官依法履行下列职责:(一)对公职人员开展廉政教育;(二)对公职人员依法履职、秉公用权、廉洁从政从业以及道德操守情况进行监督检查;(三)对法律规定由监察机关管辖的职务违法和职务犯罪进行调查;(四)根据监督、调查的结果,对办理的监察事项提出处置意见;(五)开展反腐败国际合作方面的工作;(六)法律规定的其他职责。监察官在职权范围内对所办理的监察事项负责。(一)自觉坚持中国共产党领导,严格执行中国共产党和国家的路线方针政策、重大决策部署;(二)模范遵守宪法和法律;(三)维护国家和人民利益,秉公执法,勇于担当、敢于监督,坚决同腐败现象作斗争;(四)依法保障监察对象及有关人员的合法权益;(五)忠于职守,勤勉尽责,努力提高工作质量和效率;(六)保守国家秘密和监察工作秘密,对履行职责中知悉的商业秘密和个人隐私、个人信息予以保密;(七)严守纪律,恪守职业道德,模范遵守社会公德、家庭美德;(八)自觉接受监督;(九)法律规定的其他义务。2
第二章:监察官的职责、义务和权利第二章:监察官的职责、义务和权利11 监察官享有下列权利:12担任监察官应当具备下列条件:(一)具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国籍;(二)忠于宪法,坚持中国共产党领导和社会主义制度;(三)具有良好的政治素质、道德品行和廉洁作风;(四)熟悉法律、法规、政策,具有履行监督、调查、处置等职责的专业知识和能力;(五)具有正常履行职责的身体条件和心理素质;(六)具备高等学校本科及以上学历;(七)法律规定的其他条件。(一)履行监察官职责应当具有的职权和工作条件;(二)履行监察官职责应当享有的职业保障和福利待遇;(三)人身、财产和住所安全受法律保护;(四)提出申诉或者控告;(五)《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务员法》等法律规定的其他权利。第三章:监察官的条件和选用本法施行前的监察人员不具备前款第六项规定的学历条件的,应当接受培训和考核,具体办法由国家监察委员会制定。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担任监察官:(一)因犯罪受过刑事处罚,以及因犯罪情节轻微被人民检察院依法作出不起诉决定或者被人民法院依法免予刑事处罚的;(二)被撤销中国共产党党内职务、留党察看、开除党籍的;(三)被撤职或者开除公职的;(四)被依法列为失信联合惩戒对象的;(五)配偶已移居国(境)外,或者没有配偶但是子女均已移居国(境)外的;(六)法律规定的其他情形。13监察官的选用,坚持德才兼备、以德为先,坚持五湖四海、任人唯贤,坚持事业为上、公道正派,突出政治标准,注重工作实绩。14监察官采用考试、考核的办法,从符合监察官条件的人员中择优选用。15录用监察官,应当依照法律和国家有关规定采取公开考试、严格考察、平等竞争、择优录取的办法。16
监察委员会可以根据监察工作需要,依照法律和国家有关规定从中国共产党机关、国家机关、事业单位、国有企业等机关、单位从事公务的人员中选择符合任职条件的人员担任监察官。17监察委员会可以根据监察工作需要,依照法律和国家有关规定在从事与监察机关职能职责相关的职业或者教学、研究的人员中选拔或者聘任符合任职条件的人员担任监察官。18第四章:监察官的任免第四章:监察官的任免 国家监察委员会主任由全国人民代表大会选举和罢免,副主任、委员由国家监察委员会主任提请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任免。 地方各级监察委员会主任由本级人民代表大会选举和罢免,副主任、委员由监察委员会主任提请本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任免。 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各级监察委员会主任、副主任、委员,由新疆维吾尔自治区监察委员会主任提请自治区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任免。 其他监察官的任免,按照管理权限和规定的程序办理。19
监察官就职时应当依照法律规定进行宪法宣誓。20监察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免去其监察官职务:(一)丧失中华人民共和国国籍的;(二)职务变动不需要保留监察官职务的;(三)退休的;(四)辞职或者依法应当予以辞退的;(五)因违纪违法被调离或者开除的;(六)法律规定的其他情形。21 监察官不得兼任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的组成人员,不得兼任行政机关、审判机关、检察机关的职务,不得兼任企业或者其他营利性组织、事业单位的职务,不得兼任人民陪审员、人民监督员、执业律师、仲裁员和公证员。 监察官因工作需要兼职的,应当按照管理权限批准,但是不得领取兼职报酬。22 监察官担任县级、设区的市级监察委员会主任的,应当按照有关规定实行地域回避。23
监察官之间有夫妻关系、直系血亲关系、三代以内旁系血亲以及近姻亲关系的,不得同时担任下列职务: (一)同一监察委员会的主任、副主任、委员,上述人员和其他监察官; (二)监察委员会机关同一部门的监察官; (三)同一派驻机构、派出机构或者其他监察机构的监察官; (四)上下相邻两级监察委员会的主任、副主任、委员。24第五章第五章:监察官的管理监察官的管理 监察官等级分为十三级,依次为总监察官、一级副总监察官、二级副总监察官,一级高级监察官、二级高级监察官、三级高级监察官、四级高级监察官,一级监察官、二级监察官、三级监察官、四级监察官、五级监察官、六级监察官。25 国家监察委员会主任为总监察官。26
监察官等级的确定,以监察官担任的职务职级、德才表现、业务水平、工作实绩和工作年限等为依据。监察官等级晋升采取按期晋升和择优选升相结合的方式,特别优秀或者作出特别贡献的,可以提前选升。27监察官的等级设置、确定和晋升的具体办法,由国家另行规定。28初任监察官实行职前培训制度。29对监察官应当有计划地进行政治、理论和业务培训。培训应当突出政治机关特色,坚持理论联系实际、按需施教、讲求实效,提高专业能力。监察官培训情况,作为监察官考核的内容和任职、等级晋升的依据之一。30监察官培训机构按照有关规定承担培训监察官的任务。31
国家加强监察学科建设,鼓励具备条件的普通高等学校设置监察专业或者开设监察课程,培养德才兼备的高素质监察官后备人才,提高监察官的专业能力。32监察官依照法律和国家有关规定实行任职交流。33监察官申请辞职,应当由本人书面提出,按照管理权限批准后,依照规定的程序免去其职务。34监察官有依法应当予以辞退情形的,依照规定的程序免去其职务。辞退监察官应当按照管理权限决定。辞退决定应当以书面形式通知被辞退的监察官,并列明作出决定的理由和依据。35
第六章: 监察官的考核和奖励对监察官的考核,应当全面、客观、公正,实行平时考核、专项考核和年度考核相结合。36监察官的考核应当按照管理权限,全面考核监察官的德、能、勤、绩、廉,重点考核政治素质、工作实绩和廉洁自律情况。37 年度考核结果分为优秀、称职、基本称职和不称职四个等次。 考核结果作为调整监察官等级、工资以及监察官奖惩、免职、降职、辞退的依据。38年度考核结果以书面形式通知监察官本人。监察官对考核结果如果有异议,可以申请复核。39
第六章: 监察官的考核和奖励对在监察工作中有显著成绩和贡献,或者有其他突出事迹的监察官、监察官集体,给予奖励。40监察官有下列表现之一的,给予奖励:(一)履行监督职责,成效显著的;(二)在调查、处置职务违法和职务犯罪工作中,做出显著成绩和贡献的;(三)提出有价值的监察建议,对防止和消除重大风险隐患效果显著的;(四)研究监察理论、总结监察实践经验成果突出,对监察工作有指导作用的;(五)有其他功绩的。监察官的奖励按照有关规定办理。41第七章: 监察官的监督和惩戒监察机关应当规范工作流程,加强内部监督制约机制建设,强化对监察官执行职务和遵守法律情况的监督。42
第七章: 监察官的监督和惩戒任何单位和个人对监察官的违纪违法行为,有权检举、控告。受理检举、控告的机关应当及时调查处理,并将结果告知检举人、控告人。对依法检举、控告的单位和个人,任何人不得压制和打击报复。43对于审判机关、检察机关、执法部门等移送的监察官违纪违法履行职责的问题线索,监察机关应当及时调查处理。44监察委员会根据工作需要,按照规定从各方面代表中聘请特约监察员等监督人员,对监察官履行职责情况进行监督,提出加强和改进监察工作的意见、建议。45监察官不得打听案情、过问案件、说情干预。对于上述行为,办理监察事项的监察官应当及时向上级报告。有关情况应当登记备案。办理监察事项的监察官未经批准不得接触被调查人、涉案人员及其特定关系人,或者与其进行交往。对于上述行为,知悉情况的监察官应当及时向上级报告。有关情况应当登记备案。46
第七章: 监察官的监督和惩戒办理监察事项的监察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自行回避,监察对象、检举人、控告人及其他有关人员也有权要求其回避;没有主动申请回避的,监察机关应当依法决定其回避:(一)是监察对象或者检举人、控告人的近亲属的;(二)担任过本案的证人的;(三)本人或者其近亲属与办理的监察事项有利害关系的;(四)有可能影响监察事项公正处理的其他情形的。47监察官应当严格执行保密制度,控制监察事项知悉范围和时间,不得私自留存、隐匿、查阅、摘抄、复制、携带问题线索和涉案资料,严禁泄露监察工作秘密。监察官离岗离职后,应当遵守脱密期管理规定,严格履行保密义务,不得泄露相关秘密。48监察官离任三年内,不得从事与监察和司法工作相关联且可能发生利益冲突的职业。监察官离任后,不得担任原任职监察机关办理案件的诉讼代理人或者辩护人,但是作为当事人的监护人或者近亲属代理诉讼、进行辩护的除外。监察官被开除后,不得担任诉讼代理人或者辩护人,但是作为当事人的监护人或者近亲属代理诉讼、进行辩护的除外。49
第七章: 监察官的监督和惩戒监察官有下列行为之一的,依法给予处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一)贪污贿赂的;(二)不履行或者不正确履行监督职责,应当发现的问题没有发现,或者发现问题不报告、不处置,造成恶劣影响的;(三)未经批准、授权处置问题线索,发现重大案情隐瞒不报,或者私自留存、处理涉案材料的;(四)利用职权或者职务上的影响干预调查工作、以案谋私的;(五)窃取、泄露调查工作信息,或者泄露举报事项、举报受理情况以及举报人信息的;(六)隐瞒、伪造、变造、故意损毁证据、案件材料的;(七)对被调查人或者涉案人员逼供、诱供,或者侮辱、打骂、虐待、体罚、变相体罚的;(八)违反规定采取调查措施或者处置涉案财物的;(九)违反规定发生办案安全事故,或者发生安全事故后隐瞒不报、报告失实、处置不当的;(十)其他职务违法犯罪行为。监察官有其他违纪违法行为,影响监察官队伍形象,损害国家和人民利益的,依法追究相应责任。52监察官应当遵守有关规范领导干部配偶、子女及其配偶经商办企业行为的规定。违反规定的,予以处理。50监察官的配偶、父母、子女及其配偶不得以律师身份担任该监察官所任职...
关于公务员职级晋升个人三年思想工作总结【十九篇】
最常见和最常用的工作总结是年终总结、半年总结和季度总结。就其内容而言,工作总结就是对一段时期的工作进行全面系统的总体检查、评价、分析和研究,分析成果中存在的不足,从中吸取教训。
以下是为大家整理的关于公务员职级晋升个人三年思想工作总结的文章 19 篇 ,欢迎品鉴!第 1 篇: 公务员职级晋升个人三年思想工作总结
一、严于律已,自觉加强党性锻炼,党性修养和政治思想觉悟进一步提高
一年里,我始终坚持运用马克思列宁主义的立场、观点和方法论,运用辩证唯物主义与历史唯物主义去分析和观察事物,明辨是非,坚持真理,坚持正确的
世界观、人生观、价值观,用正确的世界观、人生观、价值观指导自己的学习、工作和生活实践,在思想上积极构筑抵御资产阶级民主和自由化、拜金主义、自由主义等一切腐朽思想侵蚀的坚固防线。热爱祖国,热爱中国共产党,热爱社会主义,拥护中国共产党的领导,拥护改革开放,坚信社会主义的信心。认真贯彻执行党的路线、方针、政策,为加快社会主义建设事业认真做好本职工作。工作积极主动,勤奋努力,不畏艰难,尽职尽责,在平凡的工作岗位上作出力所能及的贡献。
二、强化理论和业务学习,不断提高自身综合素质
我重视加强理论和业务知识学习,在工作中,坚持一边工作一边学习,不断提高自身综合素质水平。一是认真学习****重要思想,深刻领会****重要思想的科学内涵,增强自己实践****重要思想的自觉性和坚定性;认真学习党的十*大报告精神,自觉坚持以党的十*大为指导,为进一步加快完善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全面建设小康社会作出自己的努力。二是认真学习工作业务知识,在学习方法上做到在重点中找重点,抓住重点,并结合自己存在的不足之处,有针对性地进行学习,不断提高自己的业务工作能力。三是认真学习法律知识,结合自己工作实际特点,利用闲余时间,选择性地开展学习,通过学习,进一步增强法制意识和法制观念。
三、努力工作,按时完成工作任务
三年来,我始终坚持严格要求自己,勤奋努力,时刻牢记党全心全意为!
人民服务的宗旨,努力实践****重要思想,在自己平凡而普通的工作岗位上,努力做好本职工作。在具体工作中,我努力做好服务工作。
一是搞好调研工作,认真收集各项信息资料,全面、准确地了解和掌握各方面工作的开展情况,分析工作存在的主要问题,总结工作经验,为解决工作中遇
到的问题作出科学的、正确的处理措施。
二是领导交办的每一项工作,分清轻重缓急,科学安排时间,
按时、按质、按量完成每一项工作任务。
三是积极搞好为会员服务工作,努力提高为会员服务质量,切实帮助会员解决一些生产、经营活动中遇到的实际问题。
回顾一年来的工作,我在思想上、学习上、工作上取得了新的进步,但也认识到自己的不足之处,理论学习深度不够,理论知识水平还低,开拓进取精神还不够强。这些不足,只有在今后工作中刻苦学习、勤奋工作,努力做一名合格的公务员,为全面建设小康社会目标作出自己的贡献!第 2 篇: 公务员职级晋升个人三年思想工作总结
20XX 年 2 月,我任**市**职务,此后至今在**任**职务。三年来,在市委的正确领导下,我深入学习贯彻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精心谋事、耐心想事、细心干事、公心处事,以学习提素质、以团结聚合力、以有为求有位,依工作流程办事、靠规章制度管人、凭能力贡献评价,圆满完成各项任务目标。现将个人三年思想工作情况总结如下:
(一)政治立场上头脑清醒、信念坚定。坚持把深入学习贯彻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和党的十九大精神作为重大政治任务,牢固树立四个意识,坚定四个自信,做到两个维护,坚持正确的政治立场、政治方向、政治道路和政治观点,在思想上、行动上坚定不移地同党中央和省、市委保持高度一致,在重大问题面前旗帜鲜明、认识统一、立场坚定、态度坚决,在急难险重任务面前敢于担当、把握得当、行动自觉、落实有力,做到
雷厉风行,令行禁止。全面贯彻执行党的理论和路线方针政策,看问题、想办法、作决策、办事情,坚持从政治上考量、在大局下行动,做到政治信仰不变、政治信念不移、政治方向不偏。
(二)综合素质上全面完善、业务过硬。本人既有在市**机关工作的经历,也有着基层县级机关锤炼的阅历,在对上、对下、对外工作方面都有过亲身实践。因此,在工作中既能站位全局掌握事物本质,也能躬身实践服务基层群众。通过在校专业学习以及到地方工作实践,系统学习研究了市场经济管理、现代管理科学、党的科学化建设和加强创新社会管理等领域的工作,形成了比较合理的知识结构。特别是在工作中,坚持边工作、边学习,始终把学习作为一种自觉行动,努力把学习成果转化为谋划发展的思路、推动工作的措施、狠抓落实的本领。通过不断地学习,提升了思维的层次和境界,理清了工作的思路和方向,提高了科学决策、服务人民、促进和谐的能力和水平。
(三)为人处事上宽宏大量、珍视团结。始终胸怀大局,善于统筹,具有一定的组织协调能力。注重站位全局考虑把握问题,对比较复杂的工作能够及时拿出科学合理的方案,组织有关方面尽快落实;
在处理紧急和重大问题时,沉着冷静,表现出较强的原则性和灵活性。始终做到以事业为重,以人民的利益为重,以改革发展稳定的大局为重,彼此信任、真诚相待、精诚团结,积极营造以和共事、以和谋事、以和兴事、以和成事的良好氛围。坚持大
事讲党性、讲原则、讲全局,小事讲风格、讲谅解、讲友谊,做到在政治上志同道合、思想上肝胆相照、工作上密切协作、生活上互相关心、感情上其乐融融。认真执行民主集中制,进一步完善党委内部议事和决策机制,凡涉及全局、长远的战略性问题都要经过集体讨论,一旦形成决议必须坚定不移的去执行。放手、放胆支持下属开展工作,营造了同心同德抓工作、群策群力谋创新的生动局面。
(四)工作推动上勤奋务实、雷厉风行。对重要工作、重大事项,从安排部署到落实每一个环节,都仔细研究,反复指导;
对一般性工作,要求件件有着落,事事有效果,不图形式,不走过场;
对疑难工作,能够深入研究,集思广益,敢于担当,敢于碰硬,对于不落实的事、不落实的人敢于当面批评、叫板较真,打不开新的局面决不放弃。在开展攻坚克难集中行动中,所分包的民生事项被列入年度民生工程,社会各界关注度高、涉及部门多、协调难度大。期间,每月组织召开专题调度会,每周深入项目一线进行督促指导,倒排工期,挂图作战,要账较真,保证了工程如期竣工。在化解信访积案过程中,建立了周例会、月调度制度,并主动分包重点疑难案件,召集有关人员分析案情、研究政策,推动落实。对疑难棘手案件坚持亲自把握,深入一线掌握实情,仔细研究理清头绪,积极协调妥善化解,成功化解了一批历史遗留案、骨头案。
(五)日常生活上廉洁奉公、严于律已。作风民主,富有朝气,善于营造一种活泼、宽松、进取的工作氛围。无论在任何时候都能立足大局、团结同志,相融性好,使身边的同志能够充分发挥自身潜力,圆满完成工作任务,并在工作中不断增长才干。践行不尚空谈、不慕虚荣的工作作风,办事不推诿、遇难不回避,踏实干事,勤俭做人。坚决把纪律和规矩挺在前面,严格遵守中央八项规定和省市相关规定精神,不断增强政治定力、纪律定力、道德定力、拒腐定力。带头廉洁自律,把维护党员干部形象作为言行的准则,筑牢拒腐防变的思想防线。严格执行个人有关事项报告制度,自觉接受组织、党员和群众的监督,做到不碰红线、不越界线、不触底线。坚决按程序决策、按制度工作、按规定办事,把党风廉政建设从工作延伸到生活,时刻做到自重、自警、自省、自励,管住和管好自己的工作圈生活圈社交圈,不拿党和人民赋予的权力做交易、谋私利,努力营造风清气正、共谋发展的良好政治生态。第 3 篇: 公务员职级晋升个人三年思想工作总结
**,男,1958 年出生,中师毕业文凭,中共党员,一九七七年九月参加工作,一九九三年调入**县委党史研究室工作,一九九四年六月任本单位业务副股长,一九九五年十一月任业务股长,一九九五年十一月至一九九六年十一月挂任南山镇乙神管理区党支部副书记,二 00 二年十一月离岗退养。
二十多年来,该同志在县委、政府和本单位的领导下,认真学习党的各项方针、政策,拥护中国共产党的领导,积极参与党
组织的各项活动、思想、行动始终同党中共保持一致,遵纪守法,遵守党的规章制度,密切联系群众,全心全意为人民服务,思想品德好,诚信为民、诚信做人。
该同志中等师范毕业,具有一定的理论水平和写作能力,能胜任本单位业务工作及业务股长工作。工作兢兢业业,任劳任怨,认真负责,积极肯干,无私奉献,是本单位业务骨干,任职期间,曾撰写了《公港人的耕海经》、《发挥地缘优势发展集体经济》、《程庚英烈传记》等论文、待记文章,并在省级和央级出版社刊登出版;参与编写了《**县组织史》资料、《**县党史概述与大事记》、《**英烈传》、《中华英烈传》等党史资料的编写,曾获中共湛江市委党史研究室颁发的一九九一至二 00 九年度湛江市党史系统优秀史科研成果三等奖;《**英烈传》党史科研成果三等奖,二 00 九年度湛江市党史先进工作者等奖励。离岗退养后继续发挥余热,为本室提供有关地方党史资料。第 4 篇: 公务员职级晋升个人三年思想工作总结
我任**市**职务,此后至今在**任**职务。三年来,在市委的正确领导下,我深入学习贯彻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精心谋事、耐心想事、细心干事、公心处事,以学习提素质、以团结聚合力、以有为求有位,依工作流程办事、靠规章制度管人、凭能力贡献评价,圆满完成各项任务目标。现将个人三年思想工作情况总结如下:
(一)政治立场上头脑清醒、信念坚定。坚持把深入学习贯
彻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和党的十九大精神作为重大政治任务,牢固树立四个意识,坚定四个自信,做到两个维护,坚持正确的政治立场、政治方向、政治道路和政治观点,在思想上、行动上坚定不移地同党中央和省、市委保持高度一致,在重大问题面前旗帜鲜明、认识统一、立场坚定、态度坚决,在急难险重任务面前敢于担当、把握得当、行动自觉、落实有力,做到雷厉风行,令行禁止。全面贯彻执行党的理论和路线方针政策,看问题、想办法、作决策、办事情,坚持从政治上考量、在大局下行动,做到政治信仰不变、政治信念不移、政治方向不偏。
(二)综合素质上全面完善、业务过硬。本人既有在市**机关工作的经历,也有着基层县级机关锤炼的阅历,在对上、对下、对外工作方面都有过亲身实践。因此,在工作中既能站位全局掌握事物本质,也能躬身实践服务基层群众。通过在校专业学习以及到地方工作实践,系统学习研究了市场经济管理、现代管理科学、党的科学化建设和加强创新社会管理等领域的工作,形成了比较合理的知识结构。特别是在工作中,坚持边工作、边学习,始终把学习作为一种自觉行动,努力把学习成果转化为谋划发展的思路、推动工作的措施、狠抓落实的本领。通过不断地学习,提升了思维的层次和境界,理清了工作的思路和方向,提高了科学决策、服务人民、促进和谐的能力和水平。
(三)为人处事上宽宏大量、珍视团结。始终胸怀大局,善于统筹,具有一定的组织协调能力。注重站位全局考虑把握问题,
对比较复杂的工作能够及时拿出科学合理的方案,组织有关方面尽快落实;
在处理紧急和重大问题时,沉着冷静,表现出较强的原则性和灵活性。始终做到以事业为重,以人民的利益为重,以改革发展稳定的大局为重,彼此信任、真诚相待、精诚团结,积极营造以和共事、以和谋事、以和兴事、以和成事的良好氛围。坚持大事讲党性、讲原则、讲全局,小事讲风格、讲谅解、讲友谊,做到在政治上志同道合、思想上肝胆相照、工作上密切协作、生活上互相关心、感情上其乐融融。认真执行民主集中制,进一步完善党委内部议事和决策机制,凡涉及全局、长远的战略性问题都要经过集体讨论,一旦形成决议必须坚定不移的去执行。放手、放胆支持下属开展工作,营造了同心同德抓工作、群策群力谋创新的生动局面。
(四)工作推动上勤奋务实、雷厉风行。对重要工作、重大事项,从安排部署到落实每一个环节,都仔细研究,反复指导;
对一般性工作,要求件件有着落,事事有效果,不图形式,不走过场;
对疑难工作,能够深入研究,集思广益,敢于担当,敢于碰硬,对于不落实的事、不落实的人敢于当面批评、叫板较真,打不开新的局面决不放弃。在开展攻坚克难集中行动中,所分包的民生事项被列入年度民生工程,社会各界关注度高、涉及部门多、协调难度大。期间,每月组织召开专题调度会,每周深入项目一
线进行督促指导,倒排工期,挂图作战,要账较真,保证了工程如期竣工。在化解信访积案过程中,建立了周例会、月调度制度,并主动分包重点疑难案件,召集有关人员分析案情、研究政策,推动落实。对疑难棘手案件坚持亲自把握,深入一线掌握实情,仔细研究理清头绪,积极协调妥善化解,成功化解了一批历史遗留案、骨头案。
(五)日常生活上廉洁奉公、严于律已。作风民主,富有朝气,善于营造一种活泼、宽松、进取的工作氛围。无论在任何时候都能立足大局、团结同志,相融性好,使身边的同志能够充分...
《中华人民共和国反有组织犯罪法》
2021年12月24日,十三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三十二次会议表决通过《中华人民共和国反有组织犯罪法》,该法自2022年5月1日起施行。
制定反有组织犯罪法是总结扫黑除恶专项斗争经验,加强制度建设,保障在法治轨道上常态化、机制化开展扫黑除恶工作的重要举措。全国人大常委会法工委刑法室主任王爱立指出反有组织犯罪法的出台,对于建设更高水平的平安中国、法治中国,不断增强人民群众的获得感、幸福感、安全感,确保人民安居乐业、社会安定有序、国家长治久安,具有重大意义。
反有组织犯罪法包括总则、预防和治理、案件办理、涉案财产认定和处置、国家工作人员涉有组织犯罪的处理、国际合作等。共9章77条
亮点一依法从严惩治黑恶犯罪亮点二深挖黑恶势力“保护伞”亮点三严防黑恶势力渗入基层亮点四防止未成年人遭受侵害亮点五防止黑恶势力死灰复燃亮点六保障涉案单位个人权益
亮 点 一
亮点一:依法从严惩治黑恶犯罪
亮点一:依法从严惩治黑恶犯罪
亮点一:依法从严惩治黑恶犯罪反有组织犯罪法明确了有组织犯罪、恶势力组织的概念,对恶势力组织可以适用法律规定的惩治和防范措施;并明确了利用网络实施有组织犯罪、“软暴力”行为的定性。
亮点一:依法从严惩治黑恶犯罪依法从严惩治黑恶犯罪是该法的一大亮点 在案件办理方面,反有组织犯罪法明确对于有组织犯罪的组织者、领导者和骨干成员应当严格掌握取保候审、不起诉、缓刑等的适用条件,充分适用剥夺政治权利、没收财产、罚金等刑罚; 规定公安机关在线索核查阶段,对黑社会性质组织案件的涉案财产可以依法采取紧急止付、临时冻结、临时扣押的紧急措施; 对有组织犯罪案件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可以采取异地羁押、分别羁押或者单独羁押等措施; 对特定有组织犯罪罪犯异地执行刑罚、严格减刑假释。
亮点一:依法从严惩治黑恶犯罪对于涉案财产认定和处置反有组织犯罪法规定,办案机关可以全面调查涉嫌有组织犯罪的组织及其成员的财产状况;被告人实施黑社会性质组织犯罪的定罪量刑事实已经查清,有证据证明其在犯罪期间获得的财产高度可能属于黑社会性质组织犯罪的违法所得及其孳息、收益,并且被告人不能说明财产合法来源的,应当依法予以追缴、没收。为预防再犯罪法律规定了因组织、领导黑社会性质组织被判处刑罚人员刑满释放后的个人财产及日常活动报告制度,以及相关行业主管部门对有关人员开办企业等加强监管。
亮 点 二
亮点二:深挖黑恶势力“保护伞”扫黑除恶专项斗争中坚持把扫黑除恶与反腐败斗争、基层“拍蝇”结合起来,深挖黑恶势力的“保护伞”,取得了很好的社会效果。
亮点二:深挖黑恶势力“保护伞”具体内容包括明确了国家工作人员涉有组织犯罪的违法犯罪行为的具体类型,明确对于这些行为,应当全面调查,依法作出处理;1并规定国家工作人员组织、领导、参加有组织犯罪的,应当依法从重处罚;2对监察机关、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公安机关、司法行政机关加强协作配合,建立线索办理沟通机制作了规定;3对依法查办有组织犯罪案件的国家工作人员不得有的行为作出规定,明确底线禁区。4
亮 点 三
亮点三:严防黑恶势力渗入基层村 霸为防止黑恶势力向基层组织渗透,根据党中央加强基层组织建设、防范和惩治“村霸”的有关文件精神,总结实践经验,反有组织犯罪法第十二条对基层群众性自治组织换届选举中的联审机制作了规定,明确民政部门应当会同监察机关、公安机关等有关部门,对村民委员会、居民委员会候选人资格进行审查,发现因实施有组织犯罪受过刑事处罚的,应当依照有关规定及时作出处理。
亮 点 四
亮点四:防止未成年人遭受侵害近年来,黑恶势力侵害未成年人的行为严重危及未成年人的身心健康。为防止未成年人遭受侵害,反有组织犯罪法落实各方责任,加强对涉未成年人的有组织犯罪的惩治。预防有组织犯罪工作需要有关部门和社会力量的共同参与。
亮点四:防止未成年人遭受侵害教唆、诱骗未成年人参加有组织犯罪组织或者阻止未成年人退出有组织犯罪组织,尚不构成犯罪的,依法从重处罚。
亮 点 五
亮点五:防止黑恶势力死灰复燃涉案财产处置是扫黑除恶案件办理中的关键环节,为铲除有组织犯罪的经济基础,实现“打财断血”,防止黑恶势力死灰复燃,反有组织犯罪法作了一些新的规定。具体包括规定了财产调查制度,办案机关可以全面调查涉嫌有组织犯罪的组织及其成员的财产状况;1明确被告人实施黑社会性质组织犯罪的定罪量刑事实已经查清,有证据证明其在犯罪期间获得的财产高度可能属于黑社会性质组织犯罪的违法所得及其孳息、收益,并且被告人不能说明财产合法来源的,应当依法予以追缴、没收。2
亮 点 六
亮点六:保障涉案单位个人权益反有组织犯罪法强调反有组织犯罪工作应当依法进行,尊重和保障人权,维护公民和组织的合法权益。在保障涉案单位和个人合法权益方面对有组织犯罪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可以适用认罪认罚从宽制度;明确对犯罪嫌疑人、被告人采取异地羁押措施的,应当依法通知其家属和辩护人;明确涉案财物处置应当严格依照法定条件和程序进行,并对涉案财物处置涉及的利害关系人的有关诉讼权利作出专门规定。规定此外,还对证人、鉴定人、被害人、举报人等的保护措施作了专门规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职人员政务处分法
目 录总 则 1政务处分的种类和适用 2违法行为及其适用的政务处分 3政务处分的程序 4复审、复核 5法律责任 6附 则 7
第一章总 则《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职人员政务处分法》
第一章 总 则第一条 出台目的为了规范政务处分,加强对所有行使公权力的公职人员的监督,促进公职人员依法履职、秉公用权、廉洁从政从业、坚持道德操守,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监察法》,制定本法。第二条 适用范围 本法适用于监察机关对违法的公职人员给予政务处分的活动。 本法第二章、第三章适用于公职人员任免机关、单位对违法的公职人员给予处分。处分的程序、申诉等适用其他法律、行政法规、国务院部门规章和国家有关规定。 本法所称公职人员,是指《中华人民共和国监察法》第十五条规定的人员。
第一章 总 则第三条 管理权限 监察机关应当按照管理权限,加强对公职人员的监督,依法给予违法的公职人员政务处分。 公职人员任免机关、单位应当按照管理权限,加强对公职人员的教育、管理、监督,依法给予违法的公职人员处分。 监察机关发现公职人员任免机关、单位应当给予处分而未给予,或者给予的处分违法、不当的,应当及时提出监察建议。
第一章 总 则第 四 条给予公职人员政务处分,坚持党管干部原则,集体讨论决定;坚持法律面前一律平等,以事实为根据,以法律为准绳,给予的政务处分与违法行为的性质、情节、危害程度相当;坚持惩戒与教育相结合,宽严相济。第 五 条给予公职人员政务处分,应当事实清楚、证据确凿、定性准确、处理恰当、程序合法、手续完备。第 六 条公职人员依法履行职责受法律保护,非因法定事由、非经法定程序,不受政务处分。
第二章政务处分的种类和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职人员政务处分法》
第二章 政务处分的种类和适用第七条 政务处分的种类(一)警告;(二)记过;(三)记大过;(四)降级;(五)撤职;(六)开除。第八条 政务处分的期间(一)警告,六个月;(二)记过,十二个月;(三)记大过,十八个月;(四)降级、撤职,二十四个月。政务处分决定自作出之日起生效,政务处分期自政务处分决定生效之日起计算。
第二章 政务处分的种类和适用第 九 条公职人员二人以上共同违法,根据各自在违法行为中所起的作用和应当承担的法律责任,分别给予政务处分。第 十 条有关机关、单位、组织集体作出的决定违法或者实施违法行为的,对负有责任的领导人员和直接责任人员中的公职人员依法给予政务处分。
第二章 政务处分的种类和适用公职人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从轻或者减轻给予政务处分:第 十 一 条(一)主动交代本人应当受到政务处分的违法行为的;(二)配合调查,如实说明本人违法事实的;(三)检举他人违纪违法行为,经查证属实的;(四)主动采取措施,有效避免、挽回损失或者消除不良影响的;(五)在共同违法行为中起次要或者辅助作用的;(六)主动上交或者退赔违法所得的;(七)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从轻或者减轻情节。
第二章 政务处分的种类和适用第 十 二 条 公职人员违法行为情节轻微,且具有本法第十一条规定的情形之一的,可以对其进行谈话提醒、批评教育、责令检查或者予以诫勉,免予或者不予政务处分。 公职人员因不明真相被裹挟或者被胁迫参与违法活动,经批评教育后确有悔改表现的,可以减轻、免予或者不予政务处分。
第二章 政务处分的种类和适用第 十 三 条公职人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从重给予政务处分:(一)在政务处分期内再次故意违法,应当受到政务处分的;(二)阻止他人检举、提供证据的;(三)串供或者伪造、隐匿、毁灭证据的;(四)包庇同案人员的;(五)胁迫、唆使他人实施违法行为的;(六)拒不上交或者退赔违法所得的;(七)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从重情节。
第二章 政务处分的种类和适用第 十 四 条公职人员犯罪,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予以开除:(一)因故意犯罪被判处管制、拘役或者有期徒刑以上刑罚(含宣告缓刑)的;(二)因过失犯罪被判处有期徒刑,刑期超过三年的;(三)因犯罪被单处或者并处剥夺政治权利的。 因过失犯罪被判处管制、拘役或者三年以下有期徒刑的,一般应当予以开除;案件情况特殊,予以撤职更为适当的,可以不予开除,但是应当报请上一级机关批准。 公职人员因犯罪被单处罚金,或者犯罪情节轻微,人民检察院依法作出不起诉决定或者人民法院依法免予刑事处罚的,予以撤职;造成不良影响的,予以开除。
第二章 政务处分的种类和适用第 十 五 条公职人员有两个以上违法行为的,应当分别确定政务处分。应当给予两种以上政务处分的,执行其中最重的政务处分;应当给予撤职以下多个相同政务处分的,可以在一个政务处分期以上、多个政务处分期之和以下确定政务处分期,但是最长不得超过四十八个月。第 十 六 条对公职人员的同一违法行为,监察机关和公职人员任免机关、单位不得重复给予政务处分和处分。第 十 七 条公职人员有违法行为,有关机关依照规定给予组织处理的,监察机关可以同时给予政务处分。
第二章 政务处分的种类和适用第 十 八 条担任领导职务的公职人员有违法行为,被罢免、撤销、免去或者辞去领导职务的,监察机关可以同时给予政务处分。第 十 九 条公务员以及参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务员法》管理的人员在政务处分期内,不得晋升职务、职级、衔级和级别;其中,被记过、记大过、降级、撤职的,不得晋升工资档次。被撤职的,按照规定降低职务、职级、衔级和级别,同时降低工资和待遇。
第二章 政务处分的种类和适用第 二 十 条法律、法规授权或者受国家机关依法委托管理公共事务的组织中从事公务的人员,以及公办的教育、科研、文化、医疗卫生、体育等单位中从事管理的人员,在政务处分期内,不得晋升职务、岗位和职员等级、职称;其中,被记过、记大过、降级、撤职的,不得晋升薪酬待遇等级。被撤职的,降低职务、岗位或者职员等级,同时降低薪酬待遇。第 二 十 一 条国有企业管理人员在政务处分期内,不得晋升职务、岗位等级和职称;其中,被记过、记大过、降级、撤职的,不得晋升薪酬待遇等级。被撤职的,降低职务或者岗位等级,同时降低薪酬待遇。
第二章 政务处分的种类和适用第 二 十 二 条 基层群众性自治组织中从事管理的人员有违法行为的,监察机关可以予以警告、记过、记大过。 基层群众性自治组织中从事管理的人员受到政务处分的,应当由县级或者乡镇人民政府根据具体情况减发或者扣发补贴、奖金。第 二 十 三 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监察法》第十五条第六项规定的人员有违法行为的,监察机关可以予以警告、记过、记大过。情节严重的,由所在单位直接给予或者监察机关建议有关机关、单位给予降低薪酬待遇、调离岗位、解除人事关系或者劳动关系等处理。 《中华人民共和国监察法》第十五条第二项规定的人员,未担任公务员、参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务员法》管理的人员、事业单位工作人员或者国有企业人员职务的,对其违法行为依照前款规定处理。
第二章 政务处分的种类和适用第 二 十 四 条公职人员被开除,或者依照本法第二十三条规定,受到解除人事关系或者劳动关系处理的,不得录用为公务员以及参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务员法》管理的人员。第 二 十 五 条 公职人员违法取得的财物和用于违法行为的本人财物,除依法应当由其他机关没收、追缴或者责令退赔的,由监察机关没收、追缴或者责令退赔;应当退还原所有人或者原持有人的,依法予以退还;属于国家财产或者不应当退还以及无法退还的,上缴国库。 公职人员因违法行为获得的职务、职级、衔级、级别、岗位和职员等级、职称、待遇、资格、学历、学位、荣誉、奖励等其他利益,监察机关应当建议有关机关、单位、组织按规定予以纠正。
第二章 政务处分的种类和适用第 二 十 六 条 公职人员被开除的,自政务处分决定生效之日起,应当解除其与所在机关、单位的人事关系或者劳动关系。 公职人员受到开除以外的政务处分,在政务处分期内有悔改表现,并且没有再发生应当给予政务处分的违法行为的,政务处分期满后自动解除,晋...
单选题 1. 为了加强对监察官的管理和监督,保障监察官依法履行职责,维护监察官合法权益,推进高素质专业化监察官队伍建设,推进监察工作规范化、法治化,根据宪法和《》, 制定本法。()
A. 中华人民共和国监察法 B.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职人员政务处分法 C.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务员法 2.监察官应当严格按照规定的权限和程序履行职责,坚持民主集中制,重大事项 A. 集体研究 B. 主任决定 C 书记决定 3.监察官等级分为()
A. 十二级 B.十三级 C 士四级 4. 国家监察委员会主任为()
A. 六级监察官 B.一级监察官
C 一级高级监察官 D.总监察官 5.对监察官应当有计划地进行政治、理论和业务培训。培训应当突中特色,坚持理论联系实际、按需施教、讲求实效,提高专业能力。
A. 政治机关 B.行政机关 C. 司法机关 6.辞退決定应当形式通知被辞退的监察官,并列明作出决定的理由和依据。
A 书面 B 口头 C.口头或书面 7.监察委员会根据工作需要,按照规定从各方面代表中聘请等监督人员,对监察官履行职责情况进行监督,提出加强和改进监察工作的意见、建设。( A. 人民调解员 B. 人民陪审员 C.特约监察员 D. 人大代表 8.监察官离任内,不得从事与监察和司法工作相关联且可能发生利益冲突的职业。( )
A 三年 B 二年 C 五年 9.监察官离任三年内,不得从事与和司法工作相关联且可能发生利益冲突的职业。
A. 行政 B. 监察 C. 立法 10. 监察官离任后,不得担任监察机关办理案件的诉讼代理人或者辩护人,但是作为当事人的监护人或者近亲属代理诉讼、进行辩护的除外。
A. 原任职 B. 住所地 C. 工作地 11. 监察官被后,不得担任诉讼代理人或者辩护人,但是作为当事人的监护人或者近莱属代理诉讼、进行辩护的除外。
A. 免职 B. 开除 C. 辞退 12.本法自()起施行。
A.2022 年 1 月 1 日 B. 2021 年 7 月 1 日
C.2021 年 10 月 1 日 多项选择题 13.监察官应当自觉接受 A 组织监督 B.民主监督 C.社会监督 D. 舆论监督 14.监察官依法履行职责受法律保护,不受的干涉。()
A.行政机关 B.社会团体 C.个人 15. 监察官依法履行下列职责:
A. 对公职人员开展廉政教育 B.对公职人员依法履职、秉公用权、廉洁从政从业以及道德操守情況迸行监督检杳 C.对法律规定由监察机关管辖的职务违法和职务犯罪进行 D.根据监督、调查的结果,对办理的监察事项提出处置意 E.开展反腐败国际合作方面的工作 F.法律规定的其他职责。
16.监察官享有的权利有哪些:() A. 履行监察官职责应当具有的职叔和工作条件 B.履行监察官职责应当享有的职业保障和福利待遇
C.人身、财产和住所安全受法律保扩 D.提出申诉或者控告 E.《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务员法》等法律规定的其他权利。
17.录用监察官,应当依照法律和国家有关规定采取的办法。
A 公开考试 B 严格考察 C 平等竞争 D 择优录取 18.监察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免去其监察官职务:
A 丧失中华人民共和国国籍的 B. 退休的 C.辞职或者依法应当予以辞退的 D.因违纪违法被调离或者开除的 E. 被免去监察委员会委员职务的 19. 监察官不得兼任下列哪些职务:() A. 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的组成人员 B.行政机关、审判机关、检察机关的职务 C.企业或者其他营利性组织、事业单位的职务 D. 人大代表 E.执业律师、仲裁员和公证员。
20. 监察官之间有夫妻关系、直系血亲关系、三代以内旁系血亲以及近姻亲关系的,不得同时担任下列职务:
A. 同一监察委员会的主任、副主任、委员,上述人员和其他监察官 B. 监察委员会机关同一部门的监察官 C 同一派驻机构、派出机构或者其他监察机构的监察官 D.所有上下级监察委员会的主任、副主任、委员 21 监察官等级分为十三级,依次为总监察官一级副总监察官、二级副总监察官,一级高级监察官、二级高级监察官、三级高级监察官、四级高级监察官,一级监察官、二级监察官。
() A.三级监察官 B.四级监察官 C.五级监察官 D.六级监察官 E.七级监察官 22.监察官等级的确定,以等为依据。( A.监察官担任的职务职级 B. 德才表现 C.业务水平 D.工作实绩和工作年限
23. 对监察官应当有计划地进行培训。() A. 政洽 B.理论
C 业务 24. 对监察官的考核,应当全面、客观、公正,实行相结合。() A. 平时考核 B. 专项考核 C.年度专核 25. 监察官的专核应当按照管理权限,全面考核监察官的,重点考核政治素质、工作实绩和廉洁自律情况。
A. 德 B. 能 C 勤 D.绩 E. 廉 F 效 26.- 监察官的专核应当按照管理权限,全面专核监察官的德、能、勤、绩、廉,重点孝核 () A 政治素质 B.工作实绩 C 廉洁自律情況 27. 监察官年度考核结果分为哪几个等次:() A. 优秀
B.称职 C.基本称职 D.不称职 28.年度考核结果分为优秀、称职、基本称职和不称职四个等次。考核结果作为监察官的依据。() A.辞退 B. 奖惩 C. 免职 D.撤职 29. 监察官有下列表现之一的,给子奖励:() A. 履行监督职责,成效显著的 B. 在调查、处置职务违法和职务犯罪工作中,做出显著成绩和贡献的 C 提出有价值的监察建议,对防止和消除重大风险隐患效果显著的 D.研究监察理论、总结监察实践经验成果突出,对监察工作有指导作用的
30. 监察官不得。对于上述行为,办理监察事项的监察官应当及时向上级报告。有关情况应当登记备案。
A 打听案情 B.过问亲件 C.说情干预
D. 申请回避 31.办理监察事项的监察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自行回避,监察对象、检举人、控告人及其他有关人员也有权要求其回避;没有主动申请回避的,监察机关应当依法决定其回避:
A. 是监察对象或者检举人、控告人的近亲属的 B. 担任过本案的证人的 C.本人或者其近亲属与办理的监察事项有利害关系的 D.有可能影响监察事项公正处理的其他情形的。
32 监察官应当严格执行保密制度,控制监察事项知悉范国和时间,不得私自复制、携带问题线索和涉案资料,严禁泄露监察工作秘密。
A.隐蛋 B. 查阅 C.摘抄 D.留存 33. 监察官离任后,不得担任原任职监察机关办理案件的诉讼代理人或者辦护人,但是作为当事人的代理诉讼进行辩护的除以。
A. 监护人 B. 近亲属 C. 朋友 D.同学 34. 监察官有下列行为之一的,依法给子处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A. 贪污贿赂的 B.不履行或者不正确履行监督职责,应当发现的问题没有发现,或者发现问题不报告 不处置,造成恶劣影响的 C. 未经批准、授权处置问题线索,发现重大案情隐瞒不报,或者私自留存、处理涉案材料的 D.利用职权或者职务上的影响干预调查工作、以案谋私的 E. 窃取、泄露调查工作信息,或者泄露举报事项.羊报受理情況以及举报人信息的 35. 监察官有下列行为之一的,依法给子处理;构成犯罪 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A.隐瞒、伪造.变造,故意损毁证据.案件材料的 B.对被调查人或者涉案人员漏供 诿供,或者侮辱、打骂虐待、体罚:变相体罚的 C 违反规定采取调查措施或者处置涉案财物的 D 违反规定发生办案安全事故,或者发生安全事故后隐瞒不报、报告失实人处置不当的 36. 除规定情形外,不得将监察官调离,该规定情形包括:( A.按规定需要任职回避的 B.按规定实行任职交流的 C.因机构、编制调整需要调整工作的 D.因违纪违法不适合继续从事监察工作的
37. 监察官的职业尊严和人身安全受法律保护。任何单位 和个人不得对监察官及其近亲属打击报复。对监察官及其近亲属实施滋事骚扰等违法犯罪行为的,应当依法从严惩治。( A. 报复陷害 B. 侮辱诽谤 C.暴力侵害 D.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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