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乙方:__________
______________________(下称甲方)与______________________(下称乙方)合作推广“国家基础教育资源库”(以下简称“资源库”)网络教育产品,为期_____________。
双方本着“互惠互利、长期合作、共同发展”的原则推广和合作销售“国家基础教育资源库”优秀教育信息资源及相关产品,经上述双方充分友好协商,就双方合作的市场开发及销售等事宜达成以下条款,共同严格执行。
一、合作内容甲乙双方应承诺共同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法规的各项规定。
1、甲方为乙方提供华南区统一的“国家基础教育资源库”系列产品免费宣传资料,“国家基础教育资源库”系列产品宣传资料提供的数量根据授权地区的社区,学校数量而定。同时甲方还向乙方提供华南区统一的广告宣传资料样稿,供乙方进行宣传。乙方超出甲方提供的材料之外的任何宣传和承诺所带来的后果和问题由乙方负责。
2、乙方负责进行“国家基础教育资源库”系列产品的市场推广、销售和相关售后服务工作。
3、甲方向乙方提供的“国家基础教育资源库”系列产品包括:
a)小学版学习卡
b)初中版学习卡
c)高中版学习卡
d)教师版学习卡
e)大客户使用权限(学科资源及教科研资源)甲方拥有“国家基础教育资源库”系列产品的价格制定权、发布权和解释权。
若因市场需要,甲方对“国家基础教育资源库”系列产品作价格调整时,甲方应提前二十个工作日,以正式文件形式将价格调整方案通知乙方,并对乙方在调价前二个月内按正常供货价格购进的、尚未售出的产品,进行价格保护。
4、乙方应如实填写《______________________》,并向甲方提供本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副本复印件加盖公章、税务登记证(国税)副本及法人代表身份证的复印件。如有变更,请及时提交书面变更说明及变更后的相关证件。
5、甲方和乙方共同负责向最终用户提供客户服务,其中甲方负责产品质量的解释和技术支持服务,乙方负责所有其他方面的问题解释和服务。
6、乙方以代理价格,即学习卡面额的75%向甲方购买学习卡,购买数量不得低于100张/次。乙方年采购量不得低于________张。如乙方在合作期间内未能完成销售任务,则剩余学习卡甲方可按乙方采购价格回收。
7、如乙方开展学校客户业务,则资费标准另行规定,详情见《“国家基础教育库”资费标准》。
二、权利和义务甲方权利和义务
1.1甲方为乙方提供北京百年树人集团开发制作的“国家基础教育资源库”教育资源及相关产品,确保用户的正常使用并负责系统的维护及客户使用培训。
1.2甲方保证资源质量要求是以国家教育部鉴定的“基于dvb标准的远程教育资源传输及应用系统”技术成果指标为标准。
“国家基础教育资源库”学科教学小学版、初中版,高中版内容支持多家出版社教材(人教版、苏教版、北师大版等)。
1.3甲方承诺乙方提供的登记资料及甲方在为乙方提供服务的过程中所知悉的有关乙方的其他资料将受到中国有关隐私法律的保护。
1.4甲方为改善服务质量对系统设备进行扩容、调整、软件升级等措施时,应提前48小时以网页公告、电子邮件或电话形式知会乙方,由此导致服务中断造成损失时,甲方不承担责任。
乙方权利和义务
1.5在严格遵守本协议相关条款的基础上,乙方有权利制定自己的促销政策和销售政策,但要经甲方批准后执行。
1.6乙方有责任保守甲方提供的商业秘密,不得将因履行本协议而获得的甲方商业秘密透露给任何第三方。甲、乙双方对本次合作及本协议的具体内容负有保密责任。未经一方事先书面同意,另一方不得将双方的合作协议的具体内容及其相关内容披露给任何第三方。
1.7乙方有责任维护产品形象和商家信誉,并对最终用户提供良好的售后服务,确保24小时内响应及实现最短时间内修复的承诺。
三.权利归属
1、由甲方提供的“国家基础教育资源库”系列产品及“国家基础教育资源库”网站的所有资料、数据、信息内容等的所有权归甲方所有,未经甲方许可,乙方不得使用。
2、甲方为保证“国家基础教育资源学习卡系列产品”正常开发和运行所投入的硬件设施、网络设备、系统软件、数据库软件、开发工具软件等所有权归甲方所有。
四.产权保护
1、在本协议有效期内,乙方不得以甲方或甲方指定名义经营其他产品业务。否则甲方有权解除本协议,并追回乙方因上述行为给甲方造成的损失,即乙方因上述行为所涉及产品或服务的销售总额及由此给甲方带来的名誉、商誉、商标权和版权等损失。
2、乙方承认涉及“国家基础教育资源库”网站信息和系统本身的任何专利、商标、版权以及其他知识产权都属于甲方所有,并承诺不侵犯甲方上述权利。
3、本协议有效期内,乙方不得制作、销售、代理与双方合作的“国家基础教育资源库”系列产品相同或相似的业务。
五.违约责任及争议解决若有一方违反本协议规定导致本协议无法履行,另一方有权终止协议。若因一方违约造成对方不良社会影响或经济损失,则对方有权追究该方责任,要求其消除影响,并作相应的经济赔偿。由于本协议有关事宜引起争议,协议双方应首先力求以友好协商的方式予以解决。如果在一方提交书面通知要求其他各方开始友好协商后30天内,此争议仍未解决,则须提请诉讼。诉讼应交由深圳市仲裁委员会进行。诉讼程序按照该委员会的程序规则进行。裁决是终局的,对双方都有约束力。本协议未尽事宜由甲、乙双方友好协商后,以书面形式加以补充。本协议壹式肆份,甲、乙双方各持贰份,具有同等法律效用。
甲方:
乙方:
地址:
地址:
授权代表签字:
授权代表签字:
签字日期:
签字日期:
编号:
甲方:
地址:
法定代表人:
乙方:
(学生姓名)
家庭住址:
身份证号:
丙方:
(生源所在地省级教育行政部门)
地址:
法定代表人:
国家在教育部直属师范大学实行师范生免费教育,旨在培养造就优秀中小学教师和教育家,鼓励优秀人才长期从教。根据《国务院办公厅转发教育部等部门关于教育部直属师范大学师范生免费教育实施办法(试行)的通知》(国办发[20xx]34号)精神以及相关法律法规政策规定,甲、乙、丙三方达成以下协议,共同遵守:
一、协议签订的前提
第一条 乙方具有参加普通高等学校招生全国统一考试资格,热爱教育事业,有志于长期从教、终身从教,自愿报考甲方师范类专业。甲方和丙方经审核,认为乙方符合择优录取条件,同意录取乙方为免费教育师范生(以下简称免费师范生)。
二、甲方的权利和义务
第二条 根据国家相关规定,制订免费师范生的招生办法和录取原则,对报考甲方师范类专业的考生进行审核,择优录取免费师范生。
将免费师范生的录取通知书及经甲方、丙方签字盖章的本协议书一式四份一并寄送乙方。乙方或乙方及其监护人在本协议书签字后,录取通知书生效。
第三条 按照培养造就优秀教师和教育家的目标,制订免费师范生教育培养方案,提供优良的教育教学条件,对乙方实施教育培养,进行管理和综合评价。
第四条 按照国家财政部核定的标准,在乙方四年修读年限内,免除学费,免收住宿费并补助生活费。
第五条 根据国家政策规定,制订免费师范毕业生在职攻读教育硕士专业学位的具体办法,录取免费师范毕业生在职攻读教育硕士专业学位。
第六条 关心免费师范毕业生的成长,并为他们继续深造、终身学习和职业发展创造条件。
三、乙方的权利和义务
第七条 持本人或本人及其监护人签字的本协议书一式四份及录取通知书到甲方报到,经甲方复查合格后,正式注册入学,成为免费师范生。
第八条 按照国家教育行政部门的相关规定及甲方的教育培养方案,接受甲方的教育培养,修读年限为四年。
第九条 在四年修读年限内免缴学费、住宿费,并领取生活费补助,同时可享受其他非义务性奖学金。延长修读年限期间,费用自理。
第十条 在校学习期间应遵守法律法规和甲方的各项规章制度。
第十一条 根据甲方的相关规定,入学后两年内可在甲方规定的师范类专业内进行专业二次选择。
第十二条 按时完成甲方规定的教育教学计划,达到教育培养方案的要求,取得本科毕业证书和学士学位证书。
第十三条 按照国家师范生免费教育的相关政策,履行国家义务,毕业后一般回生源所在地省份从事中小学教育工作不少于十年。毕业时由丙方安排,在需求岗位范围内进行双向选择,或服从分配,到中小学任教。
到城镇学校工作的,由当地政府教育行政部门结合城镇教师支援农村教育工作,安排到农村学校任教服务二年。在农村学校任教服务期间仍然享受派出学校原工资福利待遇。
第十四条 在协议规定服务期内,经教育行政主管部门同意,可在学校间流动或从事教育管理工作。
第十五条 符合条件的免费师范毕业生可免试在职攻读教育硕士专业学位和与教学相关的学术型硕士学位。毕业生到中小学任教满一学期后,均可个人申请,经任教学校考核合格并批准,培养高校根据任教学校考核结果、本科学习成绩,综合考核后录取。
在职攻读教育硕士专业学位的免费师范毕业生修满规定课程学分,通过论文答辩,经学校学位评定委员会审核批准,授予教育硕士专业学位,并颁发硕士研究生毕业证书。
免费师范生毕业前及在协议规定服务期内,一般不得报考脱产研究生。
四、丙方的权利和义务
第十六条 提出免费师范生需求建议计划,配合甲方做好招生录取工作。在录取之前向甲方提供由法定代表人签章的本协议书。
第十七条 做好接收和安排免费师范毕业生到中小学任教的各项工作,确保其有编有岗。在乙方毕业时,组织用人单位与其在需求岗位范围内进行双向选择,落实任教学校。
第十八条 结合城镇教师支援农村教育工作,安排在城镇学校工作的免费师范毕业生到农村学校任教服务二年。保证免费师范生在农村学校任教服务期间仍然享受派出学校原工资福利待遇,并会同政府有关部门和中小学为乙方到农村任教服务提供必要的工作生活条件和周转住房。
第十九条 鼓励和支持乙方在职攻读教育硕士专业学位,促进其终身学习和职业发展。
第二十条 负责免费师范毕业生的履约管理,建立诚信档案。对于违约者,要求其退还已享受的免费教育费用并交纳违约金,同时公布其不诚信记录。
五、终止协议
第二十一条 乙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经规定审批程序,终止本协议:
(一)在校学习期间,经甲方指定的二级甲等(含)以上医院认定,因身体原因不能完成学业;
(二)在校学习期间或协议规定服务期内,经甲方或丙方认可的教师资格认定体格检查指定医院确认,因身体原因不宜从事教师职业。
六、解除协议及处理
第二十二条 乙方在校学习期间有下列情况之一的,甲方有权解除协议,乙方不再继续享受师范生免费教育,且须在学籍取消之日起一个月内向甲方一次性退还已享受的免费教育费用:
(一)因触犯刑律或违反校纪被开除学籍;
(二)自动放弃甲方学籍。
七、违约情形及处理
第二十三条 乙方有下列情况之一的,丙方有权追究其相应的违约责任:
(一)毕业后未按本协议从事中小学教育工作的,应在违约处理决定公布后1个月内,一次性向丙方退还所享受的免费教育费用,并缴纳该费用50%的违约金;超过时限须按每天1‰的比例支付滞纳金。
(二)毕业后从事中小学教育工作未满十年且未经丙方同意的,在离开教育岗位之日,按不足服务年限(包括离开当年)每年10%的比例一次性向丙方退还所享受的免费教育费用,并缴纳该费用50%的违约金;超过时限须按每天1‰的比例支付滞纳金。
八、附则
第二十四条 本协议未尽事宜,凡属国家及相关部门有规定的, 按有关规定执行,其他事宜三方协商解决。
第二十五条 本协议经甲、丙方盖章和法定代表人签章,以及乙方或乙方及其监护人签字后生效。
乙方在签订本协议时如未满18周岁,须由乙方及其监护人共同签订本协议。
第二十六条 本协议书一式四份,甲、乙、丙三方各执一份,一份存入乙方个人档案,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甲方(盖章):
法定代表人签章:
签订日期: 20xx年 月 日
乙方(签字):
签订日期: 年 月 日
乙方监护人(签字或按指印):
签订日期: 年 月 日
丙方(盖章):
法定代表人签章:
签订日期: 年 月 日
第一条保险合同构成
子女教育保险(a)合同(以下简称本合同)由保险单及所附条款、声明、批注,以及与本合同有关的投保单、批单、复效申请书、健康声明书和其他书面协议共同构成。
第二条投保范围
凡二十至五十周岁、身体健康者均可作为投保人,为其0-14周岁、身体健康的子女或有抚养关系的少儿(以下简称被保险人)向本公司投保本保险。
第三条保险责任开始
本公司所承担的保险责任自本公司同意承保、收取首期保险费并签发保险单的次日开始。除另有约定外,保险责任开始的日期为本合同的生效日,生效日每年的对应日为本合同每年的生效对应日。
第四条保险责任
在本合同有效期内,本公司负下列保险责任:
一、 被保险人生存至15、16、17周岁的生效对应日,本公司每年按基本保额的10%给付高中教育保险金。
二、被保险人生存至18、19、20、21周岁的生效对应日,本公司每年按基本保额的30%给付大学教育保险金。在被保险人21周岁的生效对应日给付教育保险金后,本合同终止。
三、被保险人身故,本公司退还保险单的现金价值,本合同终止。
四、投保人身故或身体高度残疾,从投保人身故或被确定身体高度残疾之日起,若被保险人生存,本公司于每年的生效对应日按基本保额的5%给付成长年金,直至被保险人21周岁的生效对应日为止。
若投保人身故或身体高度残疾发生于缴费期内,从其身故或被确定身体高度残疾之日起,免缴以后各期保险费,本合同继续有效。
第五条责任免除
投保人因下列情形之一导致身故或身体高度残疾,本公司不负保险责任:
一、被保险人、受益人对投保人的故意行为;
二、故意犯罪、拒捕、自伤身体;
三、服用、吸食或注射毒品;
四、在本合同生效之日起二年内自杀;
五、在本合同复效之日起二年内自杀;
六、酒后驾驶、无照驾驶,或驾驶无有效行驶证的机动交通工具;
七、患艾滋病(aids)或感染艾滋病病毒(hiv抗体呈阳性)期间;
八、在本合同生效(或复效)之日起一百八十日内因疾病身故或造成身体高度残疾;
九、战争、军事行动、暴乱或武装叛乱;
十、核爆炸、核辐射或核污染及由此引起的疾病。
上述各款情形发生时,本合同终止。投保人已缴足二年以上保险费的,本公司退还保险单现金价值;
投保人未缴足二年保险费的,本公司在扣除手续费后,退还保险费。
第六条保险费
本合同保险费的缴付方式分为年缴,缴费期间自本合同生效之日起至被保险人年满十四周岁的生效对应日止,缴付日期为本合同每年的生效对应日。
第七条首年后保险费的缴付、宽限期间及合同效力中止
首年后的保险费应依照本合同所载缴付方式及日期向本公司缴付,并索取凭证妥为保存。首年后的保险费到期未缴付时,自本合同所载缴付日期的次日起六十日为宽限期间;
逾宽限期间仍未缴付保险费的,本合同效力自宽限期间届满的次日起中止。在宽限期间内发生保险事故,本公司仍负保险责任,但应从给付的保险金中扣除欠缴的保险费及利息。
第八条合同效力恢复
在本合同效力中止之日起二年内,投保人可填写复效申请书,并提供被保险人的健康声明书或本公司指定或认可的医疗机构出具的检查报告书,申请恢复合同效力,经本公司审核同意,自投保人补缴所欠的保险费及利息的次日起,本合同效力恢复。
自本合同效力中止之日起二年内双方未达成协议的,本公司有权解除本合同。投保人已缴足二年以上保险费的,本公司退还保险单现金价值;
投保人未缴足二年保险费的,本公司在扣除手续费后,退还保险费。
第九条如实告知
订立本合同时,本公司应向投保人明确说明本合同的条款内容,特别是责任免除条款,并可以就投保人、被保险人的有关情况提出书面询问,投保人、被保险人应当如实告知。
投保人故意隐瞒事实,不履行如实告知义务的,或因过失未履行如实告知义务,足以影响本公司决定是否同意承保或者提高保险费率的,本公司有权解除本合同。
投保人故意不履行如实告知义务的,本公司对本合同解除前发生的保险事故,不承担给付保险金的责任,并不退还保险费。投保人因过失未履行如实告知义务,对保险事故的发生有严重影响的,本公司对本合同解除前发生的保险事故,不承担给付保险金的责任,但可以退还保险费。
第十条受益人的指定和变更
高中教育保险金、大学教育保险金和成长年金的受益人为被保险人本人,本公司不受理其它指定和变更。
第十一条身体高度残疾鉴定
投保人身体高度残疾,应在治疗结束后,由本公司指定或认可的医疗机构进行鉴定。如果自投保人遭受意外伤害或患病之日起一百八十日内治疗仍未结束,按第一百八十日的身体情况进行鉴定。
第十二条保险事故通知
投保人或被保险人应于知悉保险事故发生之日起十日内以书面形式通知本公司,否则,投保人或被保险人应承担由于通知迟延致使本公司增加的查勘、调查费用,但因不可抗力导致迟延的除外。
第十三条保险金申请
一、在本合同有效期内,被保险人生存至15、16、17、18、19、20、21周岁的生效对应日,由被保险人作为申请人,填写保险金给付申请书,并提交下列证明、资料:
1.保险合同及最近一次保险费的缴费凭证;
2.被保险人的户籍证明与身份证件。
二、在本合同缴费期内投保人身故或身体高度残疾的,由被保险人或其监护人作为免缴保费、成长年金的申请人,填写保险金给付申请书,并提交下列证明、资料:
1.保险合同及最近一次保险费的缴费凭证;
2.被保险人的户籍证明与身份证件;
3.本公司指定或认可的医疗机构出具的投保人身体高度残疾程度鉴定书;
如投保人身故时,公安部门或县级以上(含县级)医院出具的投保人死亡证明书、投保人的户籍注销证明;
4.如为监护人,应提供监护人的户籍证明、身份证件以及与被保险人的关系证明;
5.本公司要求提供的与确认保险事故的性质、原因等相关的证明、资料。
三、本公司收到申请人的保险金给付申请书及上述证明、资料后,对核定属于保险责任的,本公司在与申请人达成有关给付保险金协议后十日内,履行给付保险金的义务;
对不属于保险责任的,本公司向申请人发出拒绝给付保险金通知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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