下面是小编为大家整理的最新单位员工退休管理制度(14篇),供大家参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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所有返聘人员应按照人事分配制度岗位管理设置进行返聘。根据不同的反聘条件,申请相应的反聘岗位,并经办公会讨论同意后聘用。
1.专家(管理)人员返聘实行院科两级返聘
1.1.返聘条件:
院级专家(管理)返聘:
在本院工作年限≥15年,长期从事卫生专业技术或管理工作,年龄达到国家法定退休年龄且已办理退休手续的,均属医院院级退休返聘选择对象范围。
符合下列条件者之一,医院有需求时可予以院级返聘:
1.具有正高级专业技术职称,身体健康,能坚持正常工作。
2.具有医院5年以上院级领导任职经历。
科级专家(管理)返聘:
在本院工作年限≥15年,长期从事卫生专业技术或管理工作,年龄达到国家法定退休年龄且已办理退休手续的,均属医院科级退休返聘选择对象范围。
符合下列条件之一者可予以科级返聘:
1.具有副高级专业技术职称,身体健康,能坚持正常工作。
2.具有医院8年以上中层干部任职经历。
3.硕士生导师组成人员,有带教任务者。
4.未结题的省级以上科研课题的主要负责人。
5.南京市级重点学科及特殊专业的学科带头人。
1.2.返聘年龄:
返聘专业技术人员年龄:正高≤70周岁,副高≤68周岁。
返聘管理人员年龄:男性≤65周岁,女性≤60周岁。
1.3.返聘程序:
院级返聘:实行一年一聘,由院部聘用。由院部及相关部门与返聘人员签定目标责任书,应严格遵守本人岗位职责,程序如下:
根据医院岗位设置,由个人提出申请,必须在距法定退休年龄前1个月将书面返聘申请,经相关科主任同意,交人力资源部,人力资源部审议合格后,报送医院办公会讨论通过,被聘任者签定双向选聘协议书。
科级返聘:实行一年一聘,由科室聘用。科级返聘人员须经院部、科室主任及本人共同签定协议书后方可返聘录用,严格遵守本人岗位职责,满编或超编科室不得返聘,程序如下:根据医院岗位设置,由个人提出申请,人力资源部将退休通知提前1个月通知用人科室,个人提出返聘申请,经相关科主任同意,人力资源部审核合格后,报送办公会讨决定,人力资源部将讨结果通知科室及本人,人力资源部、科室主任及本人共同签定双向选聘协议书。
1.4.返聘后考核与分配:
院级返聘:
1.返聘人员自返聘之日起,按在岗期间工资待遇发放。工作量等指标由院部考核,奖金等由院部分配。
2.返聘人员不再担任行政职务,并应服从院部安排,自觉遵守院内各项规章制度,返聘期间法定假必须在返聘当年休完,逾期作废。
科级返聘:
1.返聘人员自返聘之日起,其退休待遇不变,并按规定补足工资。返聘人员占所在科室的编制,享受在职职工工资、福利待遇,并纳入科室成本核算。
2.返聘人员不再担任科室负责人,并应服从科室安排,自觉遵守院内各项规章制度,返聘期间法定假必须在返聘当年休完,逾期作废。
1.5.返聘后管理:
1.返聘人员应服从医院和聘用科室的领导,聘用科室应加强返聘人员的管理。
2.返聘人员应严格遵守执业医师和护士等专业的相关规定。
3.返聘人员应参加医院绩效考核。返聘人员为医院作出显著成绩,可按在职职工一样,参加院级评选先进个人,医院给予表彰奖励。
4.返聘人员按在职职工同样进行考勤、考核、参加政治学习和各项社会活动,考核的结果作为续聘的参考依据。
1.6.续聘与解聘:
1.返聘人员聘期满后,如需要继续返聘的且符合返聘条件与年龄者,按本规定办理,并提前一个月通知本人。如期满前一个月未接到再聘通知,即是期满终止。
2.医院和聘用科室有权对返聘违规人员和因病因事不能胜任工作者实行解聘。
3.有下列情况之一者,医院有权解聘:
(1)不履行协议者。
(2)不遵守医院各项规章制度者(如收受“红包”、“回扣”、“三单提成”、违规外转病人等)。
(3)返聘期间在民营、私立医院挂牌、工作。
(4)未经医院同意到院外从事医疗活动者。
(5)聘任期一年内病事假累计超过3个月者。
2.其他人员聘用:
具有中级专业技术职称的退休人员,确因科室需要,个人向科室提出申请,科室可根据岗位设置许可,由科室向人力资源部提出申请作为临时性用工聘用,经医院岗位聘用管理委员会票决是否聘用。待遇按相应岗位的临时用工规定发放,一切费用纳入科室成本核算,年龄男性≤65周岁,女性≤60周岁。
3.除上述人员以外的退休人员一律不返聘。
1.本管理办法适用于本院所有退休人员。
2.本办法解释权属县人民医院人力资源管理部。
3.本办法如与上级主管部门人事聘用管理规定或国家法律、法规相抵触,以上级主管部门规定及国家相关法律、法规执行。
一、重视和加强离退休人员管理,主要领导应经常亲自过问,分管领导要具体负责。
二、离退休人员的政治、生活待遇,按国家有关规定和要求执行,无特殊情况,不得拖欠离退休费和医药费。
三、积极组织离退休人员开展争创“五好家庭”(读书学习好、锻炼身体好、发挥作用好、教育好子女、团结互助好)等形式多样、丰富多彩、健康有益的活动,丰富离退休人员的生活。
四、对离退休人员做到“三必访”,即家庭生活困难必访;
生病住院必访;
出现其它异常情况必访。
五、及时解决离退休人员的实际困难,为离退休办好事办事实和服务好。
六、积极组织离退休人员参加本单位组织的各类文化活动,使他们老有所乐。
七、离退休人员应积极理解和支持在职人员的"工作,顾全大局,共同做好离退休人员管理工作。
为了进一步做好离退休干部管理工作,根据学院现有离退休干部的实际情况,特制定本管理办法。
1.1组织离退休干部参加学院重要活动
凡学院举行庆祝会、报告会等活动时,应邀请离退休干部代表参加,主动听取意见和建议。
1.2建立离退休干部党支部
组织离退休党员干部定期过组织生活,学习有关文件。通过党的组织生活和学习,开展老同志做老同志的思想工作,使离退休干部珍惜自己的光荣历史,保持革命晚节。
1.3注意发挥离退休干部的作用
根据他们的知识结构、专业特长、身体条件和本人志愿,选择适当的形式继续为学院发挥力所能及的作用。
1.4每年元旦或春节,要召开离退休干部座谈会
每年坚持春节前送温暖、暑期送凉爽慰问离退休干部,并运用各种形式对教职工进行尊敬老同志的.教育,努力形成关心老人、尊敬老人的良好风尚。元旦、春节座谈会由人事处组织。
2.1离退休干部的各项生活、福利待遇按有关规定享受,离退休干部生活确有困难的,可酌情给予适当补助。
2.2经常关心离退休干部的身体状况,医药费开支按规定执行。
2.3学院按规定每年提取的离退休干部管理经费,由人事处按规定的使用范围掌握开支,年终分别在离退休干部中公布,节余部分转下年使用。
2.4凡离退休干部逝世,由人事处按国家有关规定办理丧事。
3.1建立健全家访制度
要对离退休人员进行家访慰问,对生病住院或遇天灾人祸等特殊情况,人事处会同有关部门主动派人看望慰问。
3.2体检制度
为了使离退休干部有病早医,无病早防,早发现早治疗,对离退休人员适期进行健康检查。具体工作由总务处卫生室负责。
3.3学习制度
由人事处组织离退休干部学习。学习内容主要是上级有关文件批示等,使离退休干部及时了解国内外大事和党的方针、政策。
3.4学院离退休干部管理
工作由人事处负责并确定专人管理。全院干部职工要在政治上、生活上主动关心本部门的离退休人员,定期进行家访,了解其思想、生活情况,配合人事部门帮助他们解决实际困难。
为了更好地贯彻执行上级有关老干部工作的方针、政策,切实做好老干部工作,本着帮助照顾好老干部,努力发挥老干部余热的精神,结合我休养所实际情况,特制定如下管理办法:
第一条老干部是党的宝贵财富,是不能忽视的一支力量。关心照顾好老干部,是我党一贯传统,是四化建设的需要,也是实现安定团结、新老交替的重要一环。
第二条要教育好广大干部职工,对老干部充分尊重,多做敬老工作,树立敬老爱老的风尚,妥善照顾好老干部,使他们愉快地安度晚年。
第三条建立离退休老干部领导小组,开展争党“五好老干部”的"活动、聘请老干部参加本单位自我管理、自我服务工作,充分发挥老革命的特长为职工上党课,担任人生导师,结合实际,每月组织有益于社会事业、有益于健康的学习、娱乐活动。
第四条休养所按有关规定为老干部提供阅读文件、订杂志、报刊,建立阅览室和老干活动室,为老干部提供了学习娱乐条件。
第五条逢重大节日,市领导、民政局领导及老干部管理人员,要看望和慰问老干部。
第六条每半年由休养所领导向全体老干部通报一次工作情况,听取老干部的意见和建议。
第七条医疗保健。建立老干部健康档案卡片。为老干部办好医疗保险。老干部住院期间,市领导休养所要去探望。
第八条福利待遇。按国家有关文件规定,政治待遇不变,福利待遇从优的原则。
第九条老干部参观考察。
第十条参观、考察坚持个人自愿,出发前应进行体检,集体外出时,条件允许情况下,可有医务人员前往。
第十一条按规定提取部分老干经费,本着量入为出的原则,尽量不超支。
第十二条活动经费用于老干部办公用品、文体、学习费、考察、工具费及其它开支。
第十三条要把老干部工作列入议事日程,一把手亲自抓,民政局领导每季听取一次老干部管理工作情况汇报,及时研究和解决存在的问题。
第十四条老干部日程管理服务工作,由民政局和休养所共同做好老干部工作。
为使高级专业技术人员离退休后能继续发挥其特长,同时有利于年轻专业技术人才的成长和学科建设,确保我院延、返聘工作规范化、制度化,以促进各项事业的健康发展。根据粤组通[1999]47号、校人发[1997]64号文、中大人事[20xx]22号文等有关文件精神,现就高级专业技术人员延、返聘作如下规定:
1.本人自愿;
2.身体健康,能坚持正常工作,服从工作安排的医教研系列专业技术人员;
3.受院长委托,负责某项特殊工作的人员。
(一)延聘条件:博士生导师
(二)返聘条件
具备下列条件之一:
1.在学研究生的.导师;
2.由上级有关单位和学校指定的重要学术着作、教材主持人;
3.经省部级以上批准的高级医疗保健专家;
4.科室需要或受医院委托负责某项特殊教、医、研及管理工作者。
1. 博士导师可延聘到65周岁。
2. 博士导师,可返聘至70周岁;
3. 非博士导师正高,可返聘至65周岁;副高返聘至63周岁;
4. 每期返聘时间1-2年,原则上连续返聘时间副高不超过3年,正高不超过5年。
5. 愿意前往黄埔院区工作者,不受上述限制具体聘期由医院决定。
6. 接受院长委托承担特殊任务暂不受限制。
延、返聘人员按在职人员的要求上全班,参加医院医教研工作。原则上,非手术科室65周岁以下返聘者,返聘期间每周教授门诊时间不少于3单元;手术科室返聘期内累计门诊时间不少于四分之一,具体由科室安排,没有开设门诊的科室,依此安排相关工作。
1.首次参加延、返聘者,由科室根据工作需要向医院提出申请,经人事科核实情况,报请院长书记会审批,获准后通知相关科室,并填写相关表格。
2.延、返聘到期者,由人事科提前1个月通知相关科室,作好工作交接班准备。凡需继续延、返聘者,人事科按第1条程序报批。
3.因故提前终止延、返聘者,由本人提出申请,经科室同意后上报人事科备案。
1、重视和加强离退休人员管理,主要领导应经常亲自过问,分管领导要具体负责。
2、离退休人员的政治、生活待遇,按国家有关规定和要求执行,无特殊情况,不得拖欠离退休费和医药费。
3、积极组织离退休人员开展争创“五好家庭”(读书学习好、锻炼身体好、发挥作用好、教育好子女、团结互助好)等形式多样、丰富多彩、健康有益的活动,丰富离退休人员的生活。
4、对离退休人员做到“三必访”,即家庭生活困难必访;
生病住院必访;
出现其它异常情况必访。
5、及时解决离退休人员的实际困难,为离退休办好事办事实和服务好。
6、积极组织离退休人员参加本单位组织的`各类文化活动,使他们老有所乐。
7、离退休人员应积极理解和支持在职人员的工作,顾全大局,共同做好离退休人员管理工作。
为了规范退休管理程序,维护公司及员工利益,特制定本制度。本制度适用于公司所有正式员工。
2.1男性员工年满60周岁。
2.2受聘于管理、技术(业务)岗位的女性员工年满55周岁,受聘于操作维护岗位的女性员工年满50周岁。
2.3特殊工种提前退休是指男性员工年满55周岁、女性员工年满45周岁,同时具备下列条件之一的:
2.3.1从事高空或特别繁重体力劳动工作累计满10年的;
2.3.2从事高温或井下工作累计满9年的;
2.3.3从事其他有害身体健康工作累计满8年的。
2.3.5因工致残,经省劳动鉴定委员会证明完全丧失工作能力的。
3.1每年10月,人力资源部统计下一年度办理退休手续的人员,并通知员工所在部门做好人员规划及储备。距员工法定退休年龄前60天,人力资源部下发《员工退休通知书》至员工所在部门。在员工办理退休手续前1个月,各部门根据员工所在岗位的实际情况,可安排员工提前休息。
3.2在员工办理退休手续前,部门主要负责人要与员工面谈,表达公司对其辛勤工作的肯定,安排小范围的欢送活动并妥善安排员工的"工作移交。
3.3员工应按照部门内工作交接要求,办理工作移交手续并填具《工作移交清单》。移交手续包括:交还各种固定资产、办公用品,结算各项财务费用等。完成工作移交手续后,员工将《工作移交清单》提交人力资源部办理退休手续。
3.4办理退休手续时,员工应携带一寸免冠照片、身份证原件及复印件、户口簿原件等相关材料。
3.5人力资源部应在规定时间内(一般为员工到达退休年龄的当月)办理员工退休审批手续。
4.1岗薪工资、月奖:至员工办理退休手续的当月,员工岗薪工资全额发放。
4.2季度奖、年终奖:季度形式发放奖金时,按员工当季实际出勤月数于季度末核发;以年终奖形式发放时,按员工当年实际出勤月数于年终核发。
5.1员工办理退休手续后,公司增加发放一个月工资和月奖(以退休前12个月工资月奖的平均数作为计算依据)。
5.2公司给予退休员工每人每月xxx元补充养老金。
5.3公司组织退休员工每年一次体检,个人申请不参加体检的,由公司发放xxx元体检费后自行安排。
5.4重阳节、春节节日发放节日慰问金,公司组织对部分退休员工的慰问。
退休员工的联系方式等有关信息由人力资源部备案。工会作为公司与退休人员沟通的桥梁,要及时了解退休人员的思想,关心退休员工的健康、生活,组织活动等。
为全面贯彻落实党和国家关于离退休干部工作的方针政策,按照党的十七大提出的全面做好离退休干部工作的要求,结合我局机关退休人员管理的工作实际,特制定本工作制度。
坚持以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深入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坚持以人为本,紧紧围绕“老有所养、老有所医、老有所学、老有所乐、老有所为”的工作目标,开拓创新,切实提高服务管理水平,在全面建设小康社会和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实践中,不断开创我局退休人员管理工作的新局面。
离、退休人员管理工作在局党组领导下,由人事教育科、工会承担日常工作,办公室、机关党总支等相关科室配合共同抓好落实。
(一)人事教育科
负责离、退休人员管理各项工作,并定期向局领导汇报工作开展落实情况,及时报告重大问题。
(二)工会
负责对离、退休人员进行慰问、组织各项活动、组织对离、退休人员进行体检,负责对老干部活动室的管理等工作。
(二)办公室
负责离、退休人员管理工作所需经费的落实。
(三)机关党总支
负责退休党员的党组织生活,协助人事教育科做好退休同志的思想政治工作和稳定工作。
机关各科室、分局要把关爱退休同志工作列入工作范围,心系退休同志,满腔热情地为退休同志们服务,接待他们时要热心,处理涉及他们的事情要细心,帮助他们要有诚心,对有困难的退休同志更要献爱心,积极为他们做好事。
深入开展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理论体系教育,引导退休人员认真学习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认真学习实践科学发展观,教育他们保持清醒的头脑,遵守党和国家的`法律法规,在社会活动中同一切不正确的思想和行为作斗争,使老同志始终做到“政治坚定、思想常新、理想永存”。
(一)阅文及情况通报
1、对国家、地方、本单位、本部门出台的重大决策、政策、规定、有关文件和会议精神,要及时向离退休干部传达,对年老体弱行动不便的要上门传达。所阅文件由办公室
按有关规定提供、人事教育科负责传递。
2、组织退休人员参加系统内重要会议和重大活动。
3、每年定期通报1—2次全省地税工作情况。
(二)报刊订阅
工会每年适量为退休同志个人订阅部分报纸、刊物,供阅读学习之用。
(三)座谈会
每年老年节期间组织召开一次退休人员座谈会,局领导和相关科室人员参加。由局主要负责人通报一年来工作目标完成情况,听取退休同志对机关和退休人员管理工作的意见和建议。
(四)参观考察
原则上每年组织退休人员就近参观考察一次。
(五)文化活动
开展形式多样、文明健康的文化活动。适时组织书法、美术、棋牌、钓鱼比赛等活动。根据自愿原则,组织退休人员参加一些有益的体育活动和户外活动,鼓励离退休干部积极参加各类老年大学学习,并给予报销一定的学习费用。
按照国家的政策规定,保障退休人员生活、医疗待遇的落实。对有特殊困难的退休人员,给予适当照顾,帮助他们解决生活、医疗等方面的实际困难和问题。
(一)退休费
按照国家政策规定,按时足额发放退休费。
(二)医疗费
1、门诊、住院缴费原则上先由个人垫支。
2、经批准或临时去外地就医及危重病需要大额现金,个人筹集垫支困难的,由本人或委托其家人提出申请并填写借款单,按机关财务管理制度逐级审批借款,所借款项原则上年终归还。
3、医疗费报销部分按国家医改政策和市直机关有关医药费管理规定,每年年终统一送机关财务核报。
(三)医疗保健
每年组织退休人员进行一次身体检查,原则上与机关在职人员同时进行。
(四)生病住院
1、退休人员生病住院,需要单位出面帮助解决有关医疗事宜的,由人事教育科会同工会负责协助办理。
2、病人外地就医,陪同亲属的交通费、食宿费用自理。
3、退休人员生病住院期间,工会组织做好探视工作,探视病人标准按局里有关规定执行。
(五)走访慰问
经常关心离退休干部的身体、生活、思想状况,坚持做到“四必访”,即:离、退休干部生病住院时,家庭有困难
时,思想有情绪时逢年过节时,人事教育科会同工会组织对退休人员进行走访慰问。人事教育科与退休同志要经常保持联系,征求他们的意见,及时了解他们的思想情况和身体状况,帮助解决实际问题。
充分发挥党组织的战斗堡垒作用、不断增强党支部的凝聚力和战斗力。认真落实退休干部党员组织生活的各项制度,加强对退休干部党员的教育管理,保障退休干部党员对党内事务的知情权、参与权和监督权,不断增强退休人员参予组织活动的活力。
稽查局、各分局退休人员管理工作根据实际情况参照执行。
未尽事宜由人事教育科负责解释。
第一条为了规范和推进基本养老金社会化发放工作,建立独立于企业之外的社会保障体系,根据《关于加快实行养老金社会化发放的通知》(劳社部发[20xx]9号)精神,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按规定已参加养老保险的企业职工或个体从业人员,在达到规定离退休条件并办理离退休审批手续后,均应对其实行基本养老金社会化发放。
第三条离退休人员基本养老金社会化发放,是社会保险经办机构通过直接发放或委托社会服务机构向离退休人员支付基本养老金的形式,确保基本养老金按时足额发放的工作。基本养老金社会化发放工作的基本原则是:按时、足额、方便、安全。
第四条基本养老金社会化发放可分为基本形式和过渡形式。基本形式是指社会保险经办机构直接发放或委托国有商业银行、邮局或社区服务组织等社会服务机构发放养老金;
过渡形式是指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在银行或邮局设立基本养老金发放专户,并与企业签订委托发放协议,由企业退管组织从专户领取基本养老金,再将基本养老金分别发到离退休人员手中。
过渡形式是为远离城市、地处偏远地区的企业而设立的一种特殊形式,要创造条件尽快向基本形式转化。
第五条对居住外埠的离退休人员也要通过银行联网或邮局邮寄实行社会化发放。对有特殊困难的离退休人员要增设送发养老金业务。
第六条实行社会化发放,要同银行、邮局签订必要的协议,以保证资金安全、核算准确、发放及时。协议中应明确双方的权力、义务及违反协议应承担的责任。社会保险经办机构有权对违反协议的社会服务机构撤销其委托发放的资格。银行、邮局等部门应为离退休人员开设个人活期储蓄帐户,并适当增加发放网点,方便离退休人员就近领取,做到热情服务。
第七条建立和完善企业离退休人员数据库。各级社会保险经办机构要通过对离退休人员有关数据的采集,审核、整理、录入、汇总等几个环节保证数据的真实性和准确性。数据库应包括离退休人员自然状况、个人帐户储存额、离退休待遇标准、基本养老金发放和领取情况。
第八条建立业务流程制度。各级社会保险经办机构要依据全省统一业务流程,结合本地区社会化发放的工作实际,制定严密的业务流程制度,实现社会化发放科学、规范、平稳的工作秩序。
第九条建立和完善计算机网络系统。各级社会保险经办机构要抓好计算机网络硬件设施的配备、基本养老金社会化发放软件的开发和计算机操作人员的培训工作。要依据劳动和社会保障部与四行一局联合下发的关于委托其发放养老金的文件,加强同委托银行、邮局的联系,取得设备配置、软件开发及数据录入等资金的支持。计算机应用软件的开发应符合全省的统一要求,从事计算机管理和硬件维护工作的`人员,应具备相应的学历和专业水准,不能适应工作需要的,应抓紧进行培训或予以调整。
第十条建立生存状况调查制度。生存状况调查可以采取社会保险经办机构直接调查、委托银行和邮局帮助调查及外地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协助调查等三种办法。社会保险经办机构直接调查可采取走访慰问信、请离退休人员邮寄户籍证和身份证等有关证件、照片的办法。委托银行、邮局帮助调查可采取要求离退休人员每季或每半年亲自来银行领取养老金、邮局工作人员直接同意退休人员见面等办法。外地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协助调查,可采取各级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将家居外埠的离退休人员按市、县(区)排列名单,由省级社会保险经办机构调查的办法。对三个月内不按规定提供生存证明的,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停发其其基本养老金。生存状况调查还应与公安、民政等部门密切配合,争取支持。
实行举报制度,对举报属实的给予鼓励,对冒领者给予处罚。
第十一条建立查询服务制度。查询服务的内容包括离退休人员自然状况、基本养老保险待遇情况、个人帐户储存额情况、基本养老金发放和领取情况。查询服务可采取三种形式:一是组建社会化发放服务部门,专门负责接待退休人员查询,设立值班人员面对面解疑答难,为离退休人员可随时直接到社会保险经办机构自行查询;
三是开发语音查询系统,可通过电话查询离退休人员的有关情况。
第十二条建立投诉监督制度。为加强基本养老金社会化发放的监督工作,各级社会保险经办机构要同委托的银行、邮局和其它委托机构区同制定基本养老金社会化发放投诉监督制度。制度应明确投诉监督受理机构,受理及处理程序、处理规定、处理结果的公布制度和报告制度,并公布投诉电话。
第十三条建立评估检查制度。各级社会保险经办机构都要对下一级社会保险经办机构社会化发放情况定期开展评估检查工作。重点检查实行养老金社会发放的各环节的运行及退休审批、基础管理等方面的情况。评估检查办法按辽劳合字[]30号文执行。
第十四条严格界定基本养老金社会化发放项目。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在保证对统筹项目内的基本养老金按时足额发放,对统筹项目外的补贴由企业负责发放。同时在基本养老金社会发放过程中,社会保险经办机构不得为企业和任何部门从基本养老金中代扣任何费用。
第十五条要制止滥收费。委托银行、邮局发放基本养老金一律不得向离退休人员本人收取任何费用。语音查询只允许按市话标准收取电话费。向外埠邮寄基本养老金按规定邮寄费减半收取。
第十六条设立专门的社会化发放机构。要结合社会保险费征缴工作移交地税部门的实际情况和强化基本养老金社会化发放工作要求,各级社会保险经办机构要调整内部处(科)室设置,组建专门的社会化发放处(科)室。要充实力量,选派思想素质好,业务水平高,责任心强的人员从事这项工作。要明确职责和岗位责任制,教育每位工作人员强化服务意识。
(一)调整离退休费是一项政策性很强的工作,要严格按照文件精神做好传达、测算、调整、发放、归档等环节的工作,做到不遗漏,不出差错,细致稳妥、准确及时做好离退休费调整工作。
(二)接收离退休人员,以上级主管人事部门的退休通知单和离退休费核定(调整)情况登记卡(存档)为依据,方可办理人员接收手续。负责核定(离)退休费(调整)情况登记卡,确认无误后,通知财务处计发离退休费。接收离退休人员档案,并负责登记造册。
(三)本着就近的原则安排离退休干部退休后学习活动的.地点,并通知有关活动站和党支部(是党员的,将组织关系一并转去)做好接收工作。离退休人员因住地变化及其他原因,需要调整站属关系时,负责事先同所在工作处和接收工作处协商,经同意后做出调整。
(一)严格执行档案管理制度。外单位来人调阅档案,必须持有调档单位党委或人事部门出具的介绍信。调出、调阅档案必须登记,经办人签字后方可借阅。对已故20年以上离退休人员的档案,可移交档案库保存。
(二)妥善保管好档案。注意做好离退休干部人事档案的防火、防潮、防蛀、防丢失几个环节的工作,确保人事档案的安全。
(三)离退休干部统计工作。离退休人员的个人基础资料,实行计算机管理,加快统计速度,提高统计质量。统计工作采取月报、季报和年报相结合的形式,月报离退休人员增减情况,季报离退休人员的变化情况,在此基础上做好离退休干部年终统计报表工作。
离退休干部短期自费出国审批工作,是一项严肃的工作,办理审批手续要按照国家有关文件精神,认真审核,严格把关,经确认审批表内容无误,报办领导签批后,方可加盖党委公章。
按规定负责离退休局级干部护照管理工作,严格执行护照使用退回登记保管制度。
离退休干部去世后需要撰写生平时,商有关单位和家属撰写生平,及时提供老干部档案材料,并负责审核成稿后的生平材料。通知财务处注销去世离退休干部工资关系。
离退休干部人事管理日常工作办理由党委办公室负责。
为规范本校退休返聘人员聘任、管理等流程,结合本校具体情况,特制订本管理方法。
返聘人员可以是本校或外校退休人员,应符合下列条件:
1、身体健康,能胜任岗位日常工作。年龄要求为:女性,不超过62周岁,男性,不超过65周岁。督导岗位,年龄可放宽至女性65周岁,男性70周岁。
2、热爱所聘岗位工作,具备相关专业知识,具有丰富实践经验。
3、具有较高的"政治思想觉悟,能为人师表。
返聘人员的聘任、考核及课时津贴发放由组织人事处、教务科研处及聘任部门共同监督、管理。
聘期为一年一聘,每年根据人员缺编情况,由工作小组审核提出拟返聘人员名单,名单报校长办公会审议认定。返聘人员审核工作小组一般由以下人员组成:分管人事副校长、教务处负责人、组织人事处负责人、科研规划处负责人及四系(印刷、设备、出版、艺术)系主任。
1、返聘办法及手续
需要返聘人员的部门,根据本部门工作需要,提出申请,并填写《聘用外来(退休)人员申请表》,提供可证明拟返聘者身份证明的材料,报组织人事处审核,经工作小组审核报校长办公会审议同意后进行聘任。
2、考核方法
返聘人员由聘任部门负责管理考核,对于不能胜任本岗工作的,应及时中止聘任。
3、返聘待遇
返聘人员的待遇以上海市规定工资标准。每周30个工作小时,享受寒暑假。
1、每年向离退休干部通报情况两次,上半年1次,下半年1次。
2、通报的内容包括:党和国家的方针、政策,重大时事政治情况,本单位的工作情况,本单位的重大事宜。
3、通报情况的形式可采取座谈会和个别谈话等形式。
1、定期或不定期组织离退休干部召开专题座谈会,征求离退休干部的意见、建议。
2、对离退休干部提出的"意见和建议,要及时给予答复。
1、每年元旦、春节、重阳节要对离退休干部进行走访慰问。
2、对生病住院的离退休干部要及时探视看望,进行慰问。
1、每年组织离退休党员上党课1次,加强对离退休干部的教育。
2、按照党章要求,组织离退休党员按照规定积极参加党小组、党支部组织生活和活动。
1、每个季度组织离退休干部活动1次,开展适合离退休干部特点的健康有益的`活动。
2、条件允许下,组织离退休干部外出学习参观。
组织离退休干部身体检查。
为适应医院发展需要,充分发挥退休高级专业技术人员临床经验丰富的优势,进一步加强对青年医师的培养,结合我院实际情况特制定本管理办法。
1、医院及科室工作需要。
2、本人申请,科室与个人双向选择。
3、具有良好的医德,为人师表。
4、返聘以医疗临床一线为主,药、护、技及管理人员除工作特殊需要外原则上不予返聘。
1、具有副高级以上专业技术职称,学术水平较高,在本专业领域内有一定影响。确因工作需要,专业技术职称可以适当放宽。
2、身体健康,特别是能够坚持全日制正常工作。
3、年龄一般在65岁以下,确因工作需要可适当放宽。
4、在院外无其他个人收入的兼职工作。
1、返聘人员与在编职工履行同样本职工作职责,自觉遵守医院的各项规章制度及《各类人员工作职责》中的各项规定。
2、返聘期间不得再受聘于外单位或个人,如需外出会诊、手术或查房应按院内有关规定办理。
3、服从科室工作安排,对青年医师言传身教起表率作用。
1、返聘期内执行同级在编职工工资标准(补足原工资)。
2、享受同级人员奖金及院内其他福利。
3、仍由所在工作科室管理和考勤。
1、本人申请并填写《返聘人员申请表》,陈述返聘的.理由、所承担的工作报院办公室。
2、根据所在科室及相关职能科室意见,由院长办公会研究决定。
3、聘期为一年,根据返聘情况可以进行续聘。
返聘人员出现下列情况之一的,予以解聘:
1、聘用期间未能按约定完成规定的工作任务。
2、出现重大差错和过失而损害医院利益。
3、违反医院的各项规章制度及《各类人员工作职责》中的规定,对医院造成不良影响。
4、因身体原因不能胜任日常工作,次年不再返聘。
5、违反医院规定在外单位兼职。
尊老敬老是我们中华民族的传统美德,是新中国社会主义精神文明建设的一项重要内容,也是对离退休工作人员最基本的要求。因此,离退休工作部门及人员要努力做到:
1、敬业爱岗,以热情周到地为离退休老同志服务为中心,以让离退休老同志满意为标准,更好地从政治上关心,生活上照顾老同志,发挥他们的作用的要求,克服困难,落实政策,为老同志做好事、办实事。
2、认真落实《中华人民共和国老年人权益保障法》,积极主动维护老年人合法权益。开展尊老敬老教育活动,宣传离退休老同志为水利事业所做的贡献和他们的优良品质,宣传尊老敬老的好人好事。树立尊重、关心、帮助老年人的社会风尚,弘扬中华民族敬老、养老的美德。
3、做好离退休老同志的"来信来访工作。对离退休老同志的来信,要做到认真研究,件件有回音。对来访的离退休老同志要热情接待、态度和蔼、百问不厌,耐心听取他们的意见,能够解决的问题,要及时帮助解决,不拖拉、不推诿、不敷衍。暂时解决不了的问题或不能办的事,要解释清楚。
4、为老同志服务要全心全意、满腔热忱,吃得苦、受得累,做老同志的贴心人。努力创造条件,拓展活动内容,开展丰富多彩的有益于老同志身心健康的文体活动,使老同志老有所乐。
5、坚持定期向离退休老同志通报情况,征求意见,让老同志及时了解本单位的改革、发展的情况,为堤防事业建设出谋献策。
6、要坚持经常、有计划地适时开展走访慰问活动,把走访慰问工作作为一项经常性的工作去抓。新年(春节)、“十一”(老年节、中秋节),对离退休老同志普遍慰问,发慰问品或慰问金。离退休老同志住院后,由离退休工作部门代表局领导前去探视,其探望费用为100—200元。
7、离退休职工去世后,要前往职工家中慰问,并协助办理善后事宜。对家属提出的不附和规定的要求,要做好解释工作;
对丧事过程中的各种迷信活动,要进行教育制止。认真按政策规定落实抚恤金、丧葬费、遗留问题等。
8、离退休职工活动经费按中共湖北省00局鄂汉发(20xx)号文执行,即退休职工活动经费每人每年300元。
9、退休职工管理服务费及办公费,由退休管理科会同计财科根据费用成本核定一定标准执行。以上经费由退休管理科统一掌握使用,各项经费不得挪作它用,但可以跨年度使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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