下面是小编为大家整理的最新新西川区目标管理考核办法解读(合集),供大家参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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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xx市2021年县域经济和社会发展目标管理责任制考核办法的通知》、《2021年xx市科技创新考评细则》和《xx区2021年镇、街道经济和社会发展目标管理责任制考核办法》要求,结合实际,特制定本办法。
一、考核对象
各镇、街道
二、考核内容
对照县域经济考核办法及xx市科技创新考核细则,考核各镇、街道在科技创新、全民科学素质及防震减灾等方面的工作。
三、考核组织
科技工作目标管理绩效考核每年进行1次。对各镇、街道考核实行量化计分,总分100分,附加分不超过10分。折算分值根据《xx区2021年镇、街道经济和社会发展目标管理责任制考核办法》确定。区科技局为科技工作目标管理绩效考核的牵头单位,负责该项考核的组织和实施。
四、考核程序
(一)部署准备。
区科技局按照《xx区2021年镇、街道经济和社会发展目标管理责任制考核办法》要求,及时制定当年各镇、街道在科技创新、全民科学素质及防震减灾目标管理绩效考核评分细则。评分细则须明确考核指标、考核内容、具体分值和考核依据。(二)自查自评。
每年年底,各镇、街道对照当年科技工作目标管理绩效考核评分细则,形成自查报告及考核依据材料,在规定时间内报送至区科技局。(三)审查评议。
区科技局成立科技工作目标管理绩效考核领导小组,根据考核内容,对照考核细则分别进行量化评分。考核领导小组汇总并核实各项评分结果,并根据考核结果提出意见建议,报局党组会审定。局党组会审定通过后正式报区政府督查室。五、考核要求
考核工作领导小组应严格遵循考核细则评分标准,坚持公平公正、注重实绩、适当拉开差距的原则,事实求是地评定各镇、街道工作完成情况,并对所承担的分项考核结果负责。
被考核的镇、街道应根据考核办法和考核细则,抓紧抓实各项科技创新工作,按要求及时上报考核材料,并对所提供自查报告及支撑材料的真实性负责。对在考核中弄虚作假、瞒报虚报的,经调查核实后,将扣除相应分项考核得分。
附件:2021年xx区科技工作目标管理绩效考核评分细则
2021年xx区科技工作目标管理考核评分细则(100分)
考核项目
序号
考核指标
分值
评分标准
备注
科技工作
(50分)
企业研究与试验发展经费
当年企业研发投入上报数据超上30%得满分,每低6个百分点扣1分,扣分不超过5分。
数据统计局提供。
高新技术产业增加值
高新技术产业增加值增速超上15%得满分,每低3个百分点扣1分,扣分不超过5分。
数据统计局提供。
高新技术企业数
第一类:当年高企净增3家及以上得满分,每少完成1家扣2分,无净增数得保底分9分;
第二、三类:当年高企净增1家及以上得满分,无净增数得保底分9分。
镇、街道依据南政秘【2021】73号文件分类。
科技型中小企业备案数
第一类:当年备案科技型中小企业10家及以上得满分,每少完成1家扣1分;
第二、三类:当年备案科技型中小企业5家及以上得满分,每少完成1家扣1分。
镇、街道依据南政秘【2021】73号文件分类。
防震减灾(20份)
监测预报
建立健全“三网一员”机制,人员名单,镇村(社区)防震减灾助理员任职文件。
配合区防震减灾服务中心选择宏观观测点,并督促观测点做好信息上报。及时上报和配合核实辖区内出现的宏微观异常。
应急响应
加强地震应急救援队培训及演练,配置必需的应急救援装备,有健全的应急物资和装备储备机制。
宣传教育
建一支科普志愿者宣传队伍,在重要时段和重大节假日组织志愿者开展地震科普知识宣传活动.考核项目
序号
考核指标
分值
评分标准
备注
科协工作
(30分)
全国科普日期间开展线上、线下科普活动
上报网上活动不少于10场次,每少1场次扣1分,扣完为止。
数据从科协平台获取。
扎实推进新时代文明实践中心科技志愿服务工作
依托新时代文明实践中心(所、站)、科普馆室、党群中心开展志愿服务活动5次以上。按域内人均科技志愿组织数、志愿者人数、活动数〔科技志愿组织数(志愿者人数、活动数、项目数)÷本地区常住人口数〕分别评分。
数据从中科协平台获取(截止时间2021年11月30日)。
科普中国(app)落地应用
按域内人均科普信息员注册数(域内科普信息员数÷本域内常住人口数)和人均转发科普中国资源数(域转发的科普中国资源数÷本域内常住人口数)分别评分。
数据从中科协平台获取(截止时间2021年11
月30日)。
积极开展应急科普宣传等主题科普宣传
利用各种传媒手段开展应急科普宣传不少于2次。
参加2021年全国农民科学素质网络竞赛活动
按域内人均参赛人次(参赛人次÷域内人口数)和人均参赛人数(域内参赛人数÷域内人口数)进行评分。人均参赛人次(人均参赛人数)最高的地区得满分,其他地区按其人均参赛人次(人均参赛人数)与最高值的比分别计算得分。
数据从全国农民科学素质网络竞赛活动后台获取。
科普信息宣传工作
各单位不少15条。根据信息在市科协及以上官方网站和官方媒体上录用情况综合评分(报纸是指党报和安徽科技报)。
加分项:积极参加科普示范区创建、承办大型活动和现场会的,酌情加分,最高不超过10分。
2011年目标管理考核办法目的为贯彻落实公司目标管理工作要求,提升公司效益和管理水平。
2适用范围
本办法适用分公司各部门、车间、全体员工。
3术语和定义
3.1 责任部门:负责具体目标运行、控制部门。
3.2 监督部门:提供责任部门所需数据信息,提示责任部门指标运行趋势,并提出改进建议、指令部门。
4职责
4.1综合管理部负责与各责任部门沟通并下达公司目标管理各项指标,并每年进行一次管理评审。
4.2各责任部门负责本部门目标管理指标的分解,监控指标完成情况,并对提供数据信息的及时性、完整性、准确性、真实性负责。
4.3各监督部门提供责任部门所需数据信息,提示责任部门指标运行趋势,并提出改进建议、指令。
4.4 各部门具体负责的目标,详见《2012年分公司目标管理目标责任分解表》。
4.5责任部门负责的目标管理各项指标,必须按公司归口部门要求进行分解并落实责任人,编制《目标责任分解表》,每月填写《目标管理工作计划(完成)卡》,对指标异常的进行原因分析并制定整改措施。
4.6各部门分管的目标,计算方法按股份公司2011《指标辞典》规定执行。有疑问或不理解计算公式的内涵时,必须随时与公司归口职能部门沟通,确保分管目标管理指标的落实;
目标管理指标需要自行计算的,涉及的数据不能低于公司2011年财务预算数据,公司归口部门有明确指标的,由责任部门负责申请指标并通知综合部联络员,由综合部联络员转化为本公司指标。考核办法
5.1 各责任部门负责的指标,涉及到分公司“经济责任制考核”的,按《分公司经济责任制考核办法》考核。
5.2其它指标在公司进行的“目标管理运行结果评价”评比排名中名次不能低于第3名,否则视情况通报批评或进行经济处罚。
5.3公司管理评审提出的整改项,各部门无条件整改,否则视情况通报批评或进行经济处罚。
6相关文件
6.1股份公司2011运控字3号《股份公司2011年目标管理实施指导意见》。
6.2股份公司2011运控字3号附件:《指标辞典》。
6.3《2011年分公司目标管理目标责任分解表》相关记录及保存期
7.1 《目标管理工作计划(完成)卡》保存期 3年
7.2 《目标责任分解表》保存期3年
关于印发《中央在川和省属企业安全生产 目标管理考核办法(试行)》的通知
各中央在川和省属企业:
《中央在川和省属企业安全生产目标管理考核办法(试行)》已经省安委会同意,现予印发,请结合本单位实际,认真组织实施。
二○○七年十二月二十六日
中央在川和省属企业安全生产目标管理考核办法
(试行)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贯彻《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加强安全生产管理,有效防范生产安全事故,保障人民生命财产安全,依照《四川省安全生产条例》、《四川省生产经营单位安全生产责任规定》(省政府令第216号,以下简称《规定》)等法律法规规定,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依照《四川省安全生产条例》第九条授权并经省安委会同意,省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以下简称省安监局)依法对中央在川和省属企业安全生产实施综合目标管理、考核,负责中央在川和省属企业安全生产目标的分解和目标制定中的审核、实施中的监控、年终考评等具体工作。目标管理实施范围:列入省安全生产重点监督企业名单的中央在川和省属重点企业。
第二章 目标管理体系
第三条 安全生产目标管理责任、组织体系。
(一)安全生产目标管理工作实行法定代表人负责制。
企业法定代表人(单位负责人)是安全生产(第一)责任人,对本单位的安全生产负全面责任,具体承担本单位目标任务的组织实施。
其他领导按职责分工对责任人负责,组织相关安全生产目标的落实。其中,分管安全生产的负责人是直接责任人,负直接领导责任;
其他负责人对各自分管范围内的安全生产负领导责任,并负责支持配合分管安全生产工作的负责人开展安全生产工作。
其他从业人员对安全生产负岗位责任。
(二)企业要建立健全制度,落实机构和指定专人负责安全生产目标管理日常工作,及时研究解决目标执行中存在的问题。
(三)省安监局对纳入安全生产目标管理的中央在川和省属企业相关安全生产目标管理工作进行指导、监督、协调与考核。
第三章 目标的制定、内容与分解
第四条 目标制定依据。
(一)国务院下达我省的安全生产控制指标。
(二)省委、省政府对全省国民经济和社会事业发展规划等所确定的安全生产目标任务,上级主管部门部署的安全生产工作任务。
(三)企业安全生产状况。第五条 目标分类和内容
安全生产目标分为控制目标、工作目标两类,基本分为100分。
(一)控制目标(50分)。控制目标为当年安全生产工作的主要控制指标。1.各类伤亡事故死亡人数,一般、较大及重特大事故起数等。
2.亿元gdp生产安全事故死亡率、工矿商贸从业人员10万人生产安全事故死亡率、煤矿百万吨死亡率、千人重伤率等事故率。
(二)工作目标(50分)。工作目标为安全生产工作要求和任务。法律法规对企业安全生产组织保障、基础保障、管理保障和日常工作等方面的要求,以及国家、省委、省政府部署和交办的有关工作任务和要求。
目标经省安委会审定后由省安监局分解下达。
第六条 目标分解。各有关中央在川和省属企业要将下达的安全生产目标逐级量化分解到各部门、各岗位,明确责任人员、责任内容和考核奖惩要求,并将分解落实情况抄省安监局备案。
第四章 目标监控与考评
第七条 目标监控。省安监局采取点上抽查与面上检查相结合、适时抽查与定期检查相结合的方式,对中央在川企业和省属企业安全生产目标实施过程进行监控,随时了解情况,协调解决出现的矛盾和问题并及时反馈目标完成情况。
第八条 检查与考评。
(一)半年自查。当年7月15日前,各有关中央在川和省属企业对上半年安全生产目标完成简要情况进行自查并将自查报告报省安监局,省安监局会同有关部门适时进行抽查和检查。
(二)年终考评。次年1月15日前,各有关中央在川和省属企业对上安全生产目标完成情况进行自查,写出自查报告报省安监局。
次年2月上旬前,省安监局按不低于30%的比例组织对目标责任单位安全生产目标完成情况进行抽查,并对未被抽查单位的自查报告进行集中审查,形成中央在川和省属企业安全生产目标管理执行情况报告报省政府安全生产委员会(以下简称省安委会)。
第九条 目标考评计分办法。采用倒扣计分法,每项扣分至该项基本分扣完为止。
(一)控制目标。基本分为50分。1.伤亡事故死亡控制目标。基本分为20分。
伤亡事故死亡人数突破下达指标数的企业,该项考评扣20分。其中,事故率等单项指标突破下达指标数的,每突破一项该项考评扣5分。
2.一般事故。基本分10分。
发生一次3人以下死亡,或者10人以下重伤,或者1000万元以下直接经济损失的一般责任事故的企业,每发生一次,该项考评扣5分。
3.较大事故。基本分为20分。
发生一次3人以上10人以下死亡,或者10人以上50人以下重伤,或者1000万元以上5000万元以下直接经济损失的较大责任事故的企业,每发生一次,该项考评扣10分。4.重大事故和特别重大事故。
发生一次10人以上死亡,或者50人以上重伤,或者5000万元以上直接经济损失的重大责任事故或者特别重大责任事故的企业,当年安全生产目标实行“一票否决”。
(二)工作目标。基本分为50分。具体计扣分标准和方法见中央在川和省属企业安全生产目标管理考核自查表(附件)。
(三)其他扣分项目。
1.当年安全生产工作受到党中央、国务院通报批评的,扣10分。2.当年安全生产工作受到国家部委、省委、省政府及省安委会通报批评的,每次分别按3分及2分的档次扣分,同项内容按最高级别扣分。
3.造成不良影响,查有实据的事件,每发生一件扣2分。
4.被考核企业在考核中弄虚作假的,视情节轻重从目标管理考评得分中扣减10—25分并通报批评。
5.隐瞒、谎报事故的加重处罚。经查实,隐瞒或谎报事故的企业,当年安全生产目标实行“一票否决”。
(四)加分项目。
1.企业安全生产工作成绩特别突出,当年获得党中央、国务院表彰的,加3分;
获得国家部委(不含办公厅、司、局)和省委、省政府(含省安委会)表彰的,加2分;
获得省委、省政府领导批示表扬的,一次加0.5分。同项内容按最高级别计分,本项加分最高不超过8分。2.安全生产工作创新,被国家有关部门认可推广的,加2分;
被省政府或省安委会认可推广的,加1分。同项内容按最高级别计分,本项加分最高不超过4分。
3.死亡人数控制指标连续3年下降的企业,加2分;
连续3年未发生伤亡事故的企业,加3分。
4.积极建立职业安全健康体系并通过国家体系认证的,加3分。
5.安全生产宣传报道成绩显著,被中央和省级主要报刊、电台、电视台宣传报道采用,每刊登(播送)1条信息,中央级加0.3分,省级加0.2分;
被省政府《政府工作通报》、《政务参阅》或省安委会《安全生产简报》、网站采用,每1条加0.2分或0.1分。同项内容按最高级别计分,本项加分最高不超过2分。
第五章 考核结果与奖惩
第十条 考核结果。考核得分在80分以上(含80分)且无本办法第九条规定的“一票否决”项的企业为完成安全生产目标单位;
其中,考核得分在90分以上(含90分)的企业为安全生产工作先进单位。考核得分在80分以下或有符合本办法第九条规定的“一票否决”项的企业为未完成安全生产目标单位。
依照《规定》第三十五条规定,考核结果作为考核企业领导班子和干部政绩的重要依据。在通知被考核单位的同时,抄送国务院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管总局、中共四川省委组织部、省政府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第十一条 表彰。依照《规定》第三十三条规定,省安委会依据考评得分,对完成安全生产目标的中央在川和省属企业予以通报表彰。
第十二条 惩处。
(一)依照本办法第十条规定,未完成安全生产目标的中央在川和省属企业向省安委会写出书面整改意见。内不得评先评优或推荐其他评先评优。
(二)连续两年未完成安全生产目标的中央在川和省属企业,向省政府写出书面整改意见,内不得评先评优或推荐其他评先评优。
(三)连续3年未完成安全生产目标的中央在川和省属企业,由省安委会提出责任追究意见报省政府审定后实施。
第六章 附 则
第十三条 各地区可参照本办法,制订本地区生产经营单位安全生产目标考核办法并报省安监局备案。
第十四条 本办法由省安监局负责解释,自下发之日起执行。
附件:
中央在川和省属企业安全生产目标管理考核自查表一(控制目标)中央在川和省属企业安全生产目标管理考核自查表二(工作目标)
重大操作设备火灾爆炸污染交通(主要责任)等 全年环保设施与主体装置同时开工率100%,环保指标合格率95%以上,危险废物,固体废物处理利用率100%,全年无重大环境污染事故,无环保行政处罚。
安全生产目标管理考核办法
为贯彻落实“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的方针,坚持安全生产、文明施工,努力实现全安全生产无事故,制订本办法。
一、目标管理考核内容
(一)是否实现“五无”目标(即全年无伤亡事故、无重大设备事故、无重大火灾事故、无中毒事故、无坍塌事故的发生)。
(二)重伤事故和轻伤事故情况。
(三)按照“一标四规范”和“芜湖市施工安全检查评分标准”,进行现场自检的达标率和优良率。
(四)创建安全文明优良工地的情况。
二、责任
(一)项目部
1、坚持贯彻“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的方针,把安全生产工作放在一切工作的首位来抓;
认真贯彻国家和地方颁布的各项安全法规、标准、条例、决定等,并帮助督促付诸实施。
2、负责工程施工组织设计方案中安全技术措施和专项安全技术方案。
3、经常深入施工现场,针对现场安全管理、施工等方面存在的问题及时提出整改意见,发现重大隐患责令停工整顿并给予经济处罚等。
4、组织每周、月、年安全生产大检查,公布检查结果,提出整改意见。
6、负责重伤以上事故的调查工作。
7、安全组负责对本合同进行检查实施。
(二)施工队
1、坚持贯彻“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的方针,把安全工作放在一切工作的首位来抓,认真贯彻安全生产“五同时”,按项目部统一布置,组织好各项安全活动。
2、建立完善制度,落实安全生产责任制,做到横到边竖到底,并按规定要求配备专职安全员,做到专管成线,群管成网。
3、常性的对职工进行安全教育、行为教育、纪律教育,严格执行安全法规和安全纪律,按章办事、按章指挥、按章操作,不断提高管理水平。
4、保证各项安全技术措施费用的落实,确保施工安全可靠性,施工中必须做到一遵、两反、三严、四防、五把关、十不准等有关规定。
5、关心职工,不断改善作业环境和生活环境,加强劳动保护,减轻劳动强度,减少职业危害。
6、严格执行事故报告制度,发现事故及时报告,不隐瞒;
要认真组织专业人员对事故进行调查、分析,查明原因,分析责任,按照四不放过的原则,严肃处理,并落实防范措施教育职工吸取教训,杜绝类似事故再次发生。
三、考核细则
(一)施工现场:由项目部对施工队进行施工现场进行定期和不定期的检查评分(按建设部颁jgj59—99内容和芜湖市施工安全检查评分标准执行)。
(二)安全目标:按发生事故情况进行考核。
(三)评分办法:
1、施工现场:年终标准分为50分,计分方式为每季度检查均分和平时抽查均分之和的1/2。
2、安全目标:年终标准分为50分,计分为扣分后的实得分。扣分内容:
发生死亡一人次或重伤二人次以上(含二人)的事故,扣50分;
发生意外死亡事故一人次扣25分。
发生重伤一人次或轻伤三人次以上(含三人)的事故,扣10分。
发生轻伤事故一人次扣一分。
发生火灾、设备事故,一次造成直接经济损失一万元以上、二万元以下扣5分,直接经济损失超过二万元每增加一万元扣2分。
发生生产性中毒一人次扣2分。
发生井架、脚手架、塔吊、电梯倒塌事故扣30分,发生临时设施及建筑物倒塌事故扣10分。
隐瞒事故不报,查出后每起扣5分,因上访有关部门而发现隐瞒的每起扣10分(按发现时间算)。
文明施工检查得分不足70分的不合格施工队,每个扣10分,80分以下扣5分。
上述九项为年终检查一次性累计扣分。
3、终总得分=年终现场安全检查得分+年终安全目标得分
四、奖励与处罚:
(一)年终得分80分以上者按年终产值予以奖励,等级如下:
获分90分以上者为一等奖,按5000元;
获分85至90分者为二等奖,按3000元;
获分80至85分者为三等奖,按1000元;
获分70至79分者不奖不罚。
(二)处罚:
1、年终得分低于70分,罚施工队5000元、直接责任人1000元、安全员500元。
2、发生死亡事故一人次,罚20000元;
意外死亡事故罚5000元;
发生重伤事故罚1000元;
重大火灾事故、重大设备事故罚1500元至2000元;
3、发生多人轻伤事故、设备事故处罚500至1000元;
4、奖罚对象:
奖励:施工队安全生产第一责任人、直接责任人、安全部门及施工队专职安全人员,按责任和贡献大小进行奖励,不搞平均摊派。
处罚:根据本合同规定进行的处罚由项目部责任人研究确定,安全组、财务组负责执行;
罚款在一周内上缴公司财务处(或在工程款中扣除)。
西川区目标管理考核办法
(修订稿)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加快推动全区经济社会转型升级跨越发展,本着“科学规范、客观公正,奖优罚劣、奖勤罚懒”的原则,有效发挥目标管理的激励鞭策作用,促进工作目标和任务的全面完成,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目标管理考核工作在区目标管理委员会领导下进行,区目标管理委员会由区委主要领导任主任,区政府主要领导、区委副书记、区政府分管副区长任副主任,区委办公室、区政府办公室、区纪委(区监察局)、区委组织部、区委宣传部(区文明办)、区委政法委、区效能办、区发改局、区财政局、区人社局、区安监局、区计生局、区统计局、区信访局为成员单位,负责各乡镇、街道、各部门和直属机构的目标管理考核审定工作,决定考核结果和奖惩事项。区目标管理委员会下设办公室(简称区目标办),设在区发改局,负责全区目标管理日常工作,依照区目标管理委员会确定的全年工作目标,做好目标责任书的制定、目标任务的督查落实及考核,提出考核初评意见,提交区目标管理委员会审定。
第三条 本办法适用于纳入全区党政目标管理范围的各乡镇、街道,区直各部门及部门所属行政事业单位。
第三章 目标的考评
目标检查考核工作实行日常督查、半年考核、年终考评。第九条 日常督查考核主要考核区委、区政府重大决策和重要工作部署的落实,人大代表建议和政协委员提案、领导批示件的办理,以及行政效能、行政投诉和舆论监督的落实情况。日常督查考核由区委督查室牵头组织实施,区政府政务督查室、区效能办、区目标办参加,督查结果作为年终考评时的依据。
第十条 半年考核原则上以“时间过半,任务过半”为标准,6月下旬由各目标责任单位自查,写出半年目标执行情况报告,报区委督查室、区政府政务督查室、区目标办。7月上旬由区目标办牵头组织,区人大、区政协相关领导参加,对各单位目标执行情况进行考核,并向区委、区政府提交考核报告。
第十一条 年终考核评比分四步实施:
(一)由各目标责任单位对照目标责任书逐项检查任务完成情况,计算实得分,写出年终考评总结报告,填写各类考核表,并按要求分别报区委办、政府办和目标办。
(二)在各目标责任单位自查的基础上,由区目标管理委员会组织进行检查考核,考核采取集中汇报、实地察看、区委、人大、政府、政协领导评议的形式。
(三)召开目标考核测评大会。考核组通报检查考核情况,区级领导和各单位(包括二级部门)对目标责任单位进行测评并推荐目标管理先进单位。
(四)区目标办对各考核小组的考评和大会测评情况进行汇总,结合日常督查、半年考核,并征求分管领导意见后,提交
第十六条 有以下情况之一的扣减目标总分
(一)在控制指标之外,发生一般安全生产事故的,发生一次扣10分(由区安监局认定)。
(二)因工作不力、处置不当,导致非法越级上访的,由区维稳办、区信访局提出意见,进行相应扣分。
(三)因重大紧急信息报送不及时、突发公共事件处置不及时或配合不力的,由区委办、区政府办、区应急办提出意见,进行相应扣分。
(四)民主行风评议排在后三名的,由区纪委(区监察局)提出意见,进行相应扣分。
(五)业务工作被国家、省、市、区通报批评和黄牌警告的,发生一次分别扣20分、10分、5分、3分(以通报文件为准)。
(六)其它需要扣分的。
第十七条 目标责任单位年度考核总得分
目标总得分=年终目标考核分值+加分分值-扣减分值。
第五章 奖 惩
第十八条 奖惩原则
坚持公正、公平、公开、透明的原则,实行物质奖励和精神奖励相结合、教育与惩诫相结合。目标考核结果作为被考核单位领导班子和领导干部评优、晋升、调级、使用的重要依据。
第十九条 奖惩兑现
(一)考核总分在90分以上的单位发放基本奖,人均奖励 元。
征求上级主管部门的意见并进行公示,接受群众监督。
第二十一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者,不得评为先进单位:(一)在项目引进、建设、服务过程中,由于工作人员的失误或因人为设置障碍造成项目流失者;
(二)违反党风廉政建设有关规定者;
(由区纪委、监察局界定)(三)部门工作在全市本系统范围内排名靠后者;
(四)发生劳动安全一般责任事故者;
(由区安监局界定)(五)民主评议行风排名后三位者;
(六)在全市目标考核内容中排名靠后的责任单位;
(七)受到全区通报批评者;
(八)在全年目标考核中弄虚作假、虚报瞒报的目标责任单位。
第二十二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者,实行“一票否决”,不能得基本奖:
(一)发生劳动安全重大责任事故者;
(二)计划生育完不成目标任务者;
(由区人口与计划生育局界定)(三)社会管理综合治理完不成目标任务者;
(由区政法委界定)(四)项目建设、固定资产投资完成任务不过半者。(由区发改委、统计局界定)(五)受到省、市通报批评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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