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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3年互联网保险监管细则已出台,互联网保险最新监管要求(4篇)(范文推荐)

来源:专题范文 时间:2023-04-06 09:40:09

下面是小编为大家整理的2023年互联网保险监管细则已出台,互联网保险最新监管要求(4篇)(范文推荐),供大家参考。

2023年互联网保险监管细则已出台,互联网保险最新监管要求(4篇)(范文推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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互联网保险监管细则已出台 互联网保险最新监管要求篇一

2015年6月1日起,《深圳经济特区居住证条例》正式实施。非深圳户籍人员请留意办理居住证,享受到多项深圳公共服务。警方澄清:此前传言“持有居住证7年以上可入深户”系谣传。

根据条例规定:为非深户籍人员提供居所的申报义务人(包括单位或个人),要依法主动申报非深户籍人员居住登记信息;非深户籍人员符合在深圳居住登记连续满12个月并且参加社保连续满12个月(或两年内满18个月)条件的,可以申领《深圳经济特区居住证》。

市民可登陆“深圳经济特区居住证服务平台”(https://)或者到辖区受理点办理居住登记、居住证业务。警方开通微信公众号“深圳居住证”(微信号:szjzz2015)和咨询电话(临时):85128003,方便市民了解、查询和办理有关业务。

为了避免不必要的排队,请留意:

1.持有居住证的市民可登陆深圳市居住证综合信息网(http://203.91.45.514)输入身份证号码查询,有效期截止到2015年6月1日及以后的,6月1日系统将自动延期一年。

2.现持有居住证的,无论1年期还是10年期,新条例实施后,只有符合条例规定条件的才能换领新证。

3.6月1日后,居住证受理点将增多、办证更加方便快捷,还可通过网上申请。

4.“持有居住证7年以上可入深户”系谣传。

申报义务人不申报 非深户籍居住者将受罚

警方表示,在居住登记方面,深圳市首次以地方法规形式建立了申报义务人主动申报居住登记制度,凡为非深户籍人员提供居所的申报义务人(包括单位或个人),都要依法向公安机关或者公安机关委托的机构主动申报非深户籍人员居住登记信息,否则将面临处罚。申报义务人发现其提供居所的非深户籍人员及其同住人利用居所从事违法犯罪活动未报告的,将依法受到处罚。对不符合消防安全规定的,公安机关可以依法发出限制使用令,限制该居所出租、经营等使用功能,或者依法查封、责令停止使用,为公安机关依法加强人屋管理提供了重要执法依据。

居住证实行每年签注制度

在居住证办理方面,明确了非深户籍人员申领特区居住证,应当同时符合在深圳市具有合法稳定居所和合法稳定职业条件,即在深圳市居住登记连续满12个月和参加社保连续满12个月(或两年内满18个月),符合条件才能申领《深圳经济特区居住证》。条例同时规定,对符合特区人才引进规定和正在深圳接受全日制中高等学历(职业)教育的非深户籍人员,只要在深圳市办理居住登记的,可以直接申领居住证。警方提醒,居住证实行每年签注制度,逾期不签注则使用功能中止。居住证持证人可享受包括申请入户在内的多项公共服务及便利。此外,为方便群众办事,市民可通过网络办理各项业务,更加简便快捷。

警方提醒市民,按照《条例》规定,凡在6月1日仍有效的《深圳市居住证》、《深圳市临时居住证》(以下简称“旧证”),可继续使用12个月,期间符合《条例》办证条件的,可免费申请换领新证;自6月1日起,各居住证受理点除办理“旧证”补领、换领业务外,停止办理“旧证”其他业务。

《深圳经济特区居住证管理条例》出台 入户门槛未降低

《深圳经济特区居住证管理条例》出台之后,很多网友以为仅凭一张深圳居住证就可以深圳加入深圳户籍了,实则不然。这次新条例的实施,其目的是提升居住证的用途和功能,而市民想通过持有居住证办理入户,还得要符合其它条件。在以往,来深圳务工人员申请深圳户口的,需要从受教育程度、纳税情况、年龄情况、居住情况等几个指标进行积分,累计积分入户核准分值达到100分,即可提出入户申请。深圳的“积分入户”政策自2012年开始实施,除“特色人才引进”等特殊情况外,是外来人员获得深圳户口的唯一途径,而今天实施的《深圳居住证管理条例》,则为想申请深圳户口的市民打开了另外一条通道,但这并不意味着入户深圳的门槛就降低了,因为《条例》中同时也提到了居住年限、就业年限、社保参保年限等限制条件。

条例中明确规定,申领特区居住证的,应当同时符合“合法稳定居所”和“合法稳定职业”两个条件,即在深圳居住登记连续满12个月和参加社保连续满12个月,才可以申领深圳居住证。新居住证的功能和用途很多,如持证人可以凭居住证在深圳申办港澳通行证、机动车驾驶证、申请计划生育基本服务、申请职业技能培训补贴、申请基本殡葬服务补贴、申请婚前体检及基本公共医疗服务等等,而最具吸引力的仍然是它的入户功能:在满足一定居住年限、就业年限、社保参保年限等条件后,持证人可申请转为深圳市户籍居民。

持深圳居住证有什么福利?

在深圳工作的街坊,估计对居住证都不陌生。《深圳经济特区居住证条例》已经实施了,在深圳连续居住满12个月的,同时在特区参加社会保险连续满12个月或者前二年内累计满18个月的,都可以申领居住证。

条例第三十三条规定:持证人符合市政府规定的居住年限、就业年限、社会保险参保年限等入户条件的,可以申请转为深圳市户籍居民。也就是说,持居住证入户深圳将在今年实现!持居住证是可以享受入户加分及优先权益的,持证一年加一分,符合深圳市户籍迁入条件的,同等条件下给予优先办理。

持深圳居住证,还可以享受什么福利呢,听我一一道来。

第一,按有关规定可享受子女在深就学政策。比如,持证人可以为同住未成年子女申请接受义务教育,为同住未成年子女申请幼儿园儿童健康成长补贴。同住未成年子女参加高中阶段学校招生考试、普通高等学校招生考试。

第二,非深户籍就业人员持深圳市居住证及相关材料可办理普通护照、港澳台通行证及签注。

第三,享受与深圳户籍同等待遇的车辆入户及驾照办理、年审政策。

第四,65周岁以上老人可凭居住证办理深圳市老人优待证并享受每年免费体检。

第五,享受持证人个人购买深圳市五险一金。同住未成年子女参加本市社会保险,享受相关待遇。

第六,享受与深圳居民同等待遇的保险赔付,赔付比例高。

第七,享受与医保就医手续,免费享受国家规定的计划生育相关检查及子女计划基础疫苗接种。

第八,按照市府有关规定符合相应条件可以享受公共租赁住房的有关权益,办理长期房屋租赁手续。申请公共租赁住房,或者申请租房补贴。

第九,免费享受公共就业服务、政府提供的各类免费培训及参加深圳市的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评定或者职业(执业)资格考试、登记等;申请就业辅导培训、申请职业技能培训补贴和职业技能鉴定补贴。非深户籍参保人可以领取失业金。

第十,按照国家和特区有关规定,可以参与社区组织有关社会事务的管理。

互联网保险监管细则已出台 互联网保险最新监管要求篇二

互联网保险新规有望年内出台

尽管“双11”的预售已经进行得如火如荼,一度备受追捧的几家保险公司网店货架上,依旧空空如也。不过,近日市场传出消息,国内首份针对互联网保险的监管文件《互联网保险业务监管暂行办法》正在业内征求意见,并有望在年内出台。《办法》不仅将引导互联网保险产品突出保障功能,还可能放开部分简易互联网保险产品的经营区域限制。

产品应突出保障功能

最近的两三年里,互联网保险可谓发展“神速”。有数据显示,2011年至2013年的三年间,国内经营互联网保险业务的公司从28家上升到60家;
互联网保险业务的规模保费从32亿元增长到291亿元,三年间涨了八倍多;
投保客户数从816万人增长到5427万人,增幅达565%。

尽管互联网保险市场迅速膨胀,相关的监管措施却一直没有到位。在此背景下,除了赏月险、雾霾险、高温险等一系列“奇葩”险种相继问世外,许多互联网保险产品还一度将自己标榜为高收益“理财产品”,诱导投资者为了赚取理财收益而投保,却将保险产品本身的保障功能忽略不计。

为守住风险底线、保护消费者权益,保监会果断出手。8月下旬,多家保险公司的天猫网店就已关门歇业,其官网也不再支持高收益产品的在线投保。到现在两个月过去,其网销货架上依然空空如也。

相关政策的缺位也让其他一些保险公司“看不清方向”,原本的网络推广计划也因此搁浅。

而正在征求意见的《办法》则为互联网保险产品指明了未来的发展方向:“保险公司应选择适合互联网特性的保险产品开展经营,并应用互联网技术、数据分析技术等开发适应互联网经济需求的新产品,不得违反社会公德、保险基本原理及相关监管规定。”

有保险公司人士表示,未来的互联网保险产品,还应突出保障功能,去解决新兴的、隐形的、碎片化的风险保障和风险转移需求。只依靠高收益去吸引消费者,既无法彰显保险产品的特别优势,也不利于整个行业的长远发展。

宣传中只突出高收益,信息披露不完善,也是促使保监会对互联网保险产品出手整改的重要原因。此次《办法》对相关信息披露制度也加以明确,要求保险公司在相关网络平台的显著位置,以清晰易懂的语言列明费率及保费计算方式等相关信息,如为具有投资功能的保险产品,还应突出标明风险提示,其中非固定收益产品须在显著位置以醒目字体标注收益不确定性。同时,保险公司还应在官网建立互联网保险信息披露专栏。

区域经营限制有望放开

互联网保险能否突破经营区域限制,也是业内关注的热点问题。此次征求意见稿虽没有表示要对经营区域限制完全放开,但也表示保险公司在具有相应内控管理能力且能满足客户服务需求的情况下,涉及部分简易险种的互联网保险业务,可将经营区域扩展至未设立分支机构的省市。这些简易险种包括人身意外险、定期寿险和普通型终身寿险;
投保人或被保险人为个人的家庭财产险、责任险、信用险及保证险;
能够独立、完整地通过互联网实现销售、承保和理赔全流程服务的保险业务。而按照以往的规定,如果保险公司在某地没有设立分支机构,就不能在该地销售保险产品。

业内人士表示,如果互联网保险真能突破经营区域限制,对于那些分支机构较少的中小型保险公司、新设立的保险公司以及外资保险公司等,都将是一个重大利好。

第三方平台也得守规矩

征求意见稿在对保险公司提出各种监管措施的同时,也给参与互联网保险业务的第三方网络平台立了规矩。

征求意见稿为第三方网络平台设置了准入“门槛”,规定其须具备支持保险业务全流程实时处理等能力。对于其职责定位,征求意见稿则规定其可以为保险机构开展互联网保险业务提供信息技术等辅助服务,但不能涉及承保、理赔、退保、投诉及客户服务等关键环节。此外,如果第三方网络平台出现违规,将被整改,拒不改正的将被列入行业禁止合作清单。而保险机构如果出现交易数据丢失或客户信息泄露、误导宣传、擅自授权分支机构开办互联网保险业务等情况,也将被清理“出局”。

互联网保险监管细则已出台 互联网保险最新监管要求篇三

保监发〔2011〕53号

各保监局,各保险专业代理公司、各保险经纪公司:

为了促进保险代理、经纪公司互联网保险业务的规范健康有序发展,切实保护投保人、被保险人和受益人的合法权益,我会制定了《保险代理、经纪公司互联网保险业务监管办法(试行)》,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

二〇一一年九月二十日

保险代理、经纪公司互联网保险业务监管办法(试行)

第一条为了促进保险代理、经纪公司互联网保险业务的规范健康有序发展,切实保护投保人、被保险人和受益人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以下简称《保险法》)、《保险专业代理机构监管规定》、《保险经纪机构监管规定》等法律法规、规章,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保险代理、经纪公司开展互联网保险业务,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具有健全的互联网保险业务管理制度;

(二)具有合理的互联网保险业务操作规程;

(三)注册资本不低于人民币1000万元,且经营区域不限于注册地所在省、自治区、直辖市;

(四)中国保监会规定的其他条件。

第三条保险代理、经纪公司应当在具备下列条件的互联网站上开展保险业务:

(一)依法取得互联网行业主管部门颁发的互联网信息服务增值电信业务经营许可证或者在互联网行业主管部门完成网站备案;

(二)网站接入地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

(三)有与开展互联网保险业务相适应的电子商务系统,能实现投保人的全部投保信息与保险公司核心业务系统的实时对接;

(四)具备健全的网络信息安全管理体系及安全技术,具有防火墙、入侵检测、加密、第三方电子认证、数据备份等功能;

(五)中国保监会规定的其他条件。

第四条保险代理、经纪公司通过互联网站开展保险业务的,应当自业务开展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由总公司向中国保监会报告,并提交下列书面材料一式两份:

(一)开展互联网保险业务的报告,包括业务操作规程、运营模式、管理部门及其负责人名单、从业人员配备情况等内容;

(二)互联网保险业务管理制度,包括交易安全保障措施、信息安全管理体系、销售及售后服务管理等;

(三)开展业务的互联网站的基本情况,包括名称、网址、接入地、依法经营资质的证明材料等;

(四)开展业务的互联网站的电子商务系统建设情况,包括基本架构、运营基础设施、安全技术及保障措施等;

(五)中国保监会规定的其他材料。

申请人应将前款规定材料同时报送注册地中国保监会派出机构一份。

第五条中国保监会自收到保险代理、经纪公司提交的互联网保险业务报告材料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应当根据下列情况分别作出处理:

(一)报告材料不完整的,通知保险代理、经纪公司在10个工作日内补正材料;

(二)报告材料完整齐备或者经补正后材料完整齐备的,中国保监会应当在备案报告上加盖印章,一份存档,一份退还保险代理、经纪公司。

第六条开展保险业务的互联网站名称、网址变更的,保险代理、经纪公司应当自变更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向中国保监会及注册地所在中国保监会派出机构报告。

保险代理、经纪公司终止某互联网站上的保险业务的,应当自决定终止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向中国保监会及注册地所在中国保监会派出机构报告。

第七条保险代理、经纪公司开展互联网保险业务的,应当集中运营、集中管理。

保险代理、经纪公司的从业人员不得以个人名义通过互联网站销售保险产品。

第八条保险代理、经纪公司开展互联网保险业务的,应当在相关互联网站页面的显著位置披露自身的相关信息,披露信息包括但不限于下列内容:

(一)中国保监会颁发的业务许可证;

(二)营业执照登载的信息或者营业执照的电子链接标识;

(三)在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已依法设立的分公司名称、办公地址、服务电话号码;

(四)保险公司的授权范围及内容。

保险代理、经纪公司设立有网站的,还应当在网站上披露与其合作的网站名称和网址等信息。

第九条保险代理、经纪公司开展互联网保险业务的,应当在相关互联网站页面的显著位置列明保险产品及服务等信息,列明的信息应当包括下列内容:

(一)保险产品的承保、销售主体;

(二)保险合同全部条款和费率表,其中应当对保险合同中的犹豫期、免除保险公司责任条款、费用扣除、退保、保险单现金价值等事项予以重点提示;

(三)保险费支付方式;

(四)保险合同订立的形式,其中采用电子保险单格式的,应当予以明确说明;

(五)纸质保险单证、保险费发票凭证的配送方式和寄出时间;

(六)保险单查询及投保人咨询、投诉渠道;

(七)保险合同承保、保全、退保、理赔办理流程及退保金、保险金支付方式;

(八)有关投保人(被保险人或者受益人)身份信息、投保交易信息和投保交易安全的保障措施;

(九)中国保监会规定的其他信息。

第十条保险代理、经纪公司开展互联网保险业务的,应当由具备中国保监会规定的资格条件、取得中国保监会颁发的资格证书的从业人员负责保险产品的销售及服务。

第十一条保险代理、经纪公司开展互联网保险业务的,应当在相关互联网站页面的投保流程中设置投保人点击确认环节,由投保人确认以下内容:“是否已阅读保险条款的全部内容,了解并接受包括免除保险公司责任条款、犹豫期、费用扣除、退保、保险单现金价值等在内的重要事项。”

第十二条保险代理、经纪公司应当通过柜台、电话、短信、电子邮件、网上在线等方式,及时、全面、准确地回答社会公众有关互联网保险业务方面的咨询,主动向投保人提示承保信息,告知投保人有要求提供纸质保险单证、保险费发票凭证的权利。

投保人要求提供纸质保险单证、保险费发票凭证的,保险代理、经纪公司应当自保险合同成立时起48小时内寄出,并于10个工作日内送达投保人。因特殊原因不能在约定时间内送达的,应当与投保人协商一致或者及时向投保人说明有关情况。向投保人提供保险单证时,应当附保险合同全部条款。

第十三条保险代理、经纪公司开展互联网保险业务的,应当妥善保管保险合同生成的全部信息、互联网保险业务账簿、相关原始凭证和资料,保管期限自保险合同终止之日起计算,保险期间在1年以下的不得少于5年,保险期间超过1年的不得少于10年。

保险代理、经纪公司应当采取数据备份、故障恢复等技术手段,确保与互联网保险业务有关的交易数据和信息的安全、真实、完整。

第十四条保险代理、经纪公司开展互联网保险业务,应当遵守《保险法》、《保险专业代理机构监管规定》、《保险经纪机构监管规定》等法律法规和中国保监会的有关规定。

保险代理、经纪公司开展互联网保险业务,违反《保险法》等法律法规及本办法规定的,由中国保监会依法给予处罚,情节严重的,可以责令停止开展互联网保险业务或者吊销业务许可证。

第十五条中国保监会应当在其互联网站上建立信息披露专栏,及时对符合本办法要求、开展互联网保险业务的保险代理、经纪公司名称及相关互联网站名称、网址等信息进行披露,便于社会公众查询和监督。

中国保险行业协会应当在其互联网站上及时登载中国保监会披露的前款信息。

第十六条本办法由中国保监会负责解释和修订。

第十七条本办法自2012年1月1日起施行。

互联网保险监管细则已出台 互联网保险最新监管要求篇四

网贷监管细则正式出台,行业进入合规倒计时

8月24日下午,银监会召开《网络借贷信息中介机构业务活动管理暂行办法》(以下简称“《办法》”)新闻发布会。这标志着在征求意见稿出台数月之后,网贷行业合规建设方兴未艾之际,终于迎来了监管“靴子”正式落地之声。

本《办法》由银监会、公安部、工信部、互联网信息办公室四部委联合发布,监管思路仍然延续了原征求意见稿中所提出的、在业界引起强烈反响的一系列重磅内容,比如:定位为信息中介,实行负面清单制,坚持底线思维,重视事中事后监管,鼓励小额分散等内容。

监管细则正式稿充分体现了顶层设计者的监管智慧,总体鼓励和支持的监管态度为行业提供了巨大利好。不过,从监管条例的细节改动上可以看出,监管层目前更加侧重于对金融风险的防范和治理,这与近期国内在多个金融理财领域普遍掀起的“强监管”态势相呼应,确立了互联网金融作为传统金融体系补充的市场地位。

据悉本次《办法》正式稿出台前曾向31个省(区、市)政府金融监管部门、国家金融办、十三部委、最高人民法院以及最高人民检察院、第三方评估机构等相关部门征求意见,在汇集了来自网贷机构、政府、研究机构、专家学者等300余条各类意见的基础上修改完善,最终出台这份文件。

笔者根据本次《暂行办法》全文以及《答记者问》,梳理出如下几项核心的政策内容:

未规定硬性准入门槛,重视事中事后监管

纵览《办法》全文即可发现,正式稿沿袭了征求意见稿在准入制度上的相关说法,并没有针对网贷企业增设诸如“注册资本”等硬性准入门槛,可见监管层仍本着“底线监管”原则,重视加强事中事后的监管,而非一揽子切断行业新生的动力源泉,从根本上对网贷行业的长远发展前景认可并看好。

网贷行业确定为信息中介,不能做增信

《办法》规定网贷企业的定位是“信息中介”,不能偏离信息中介的定位异化为信用中介,否则就会导致业务创新偏离轨道、风险乱象时有发生。网贷企业只有作为信息中介才能更好地实践普惠金融的使命,才能从根本上避免资金池、自融、违规放贷等金融风险,促使企业树立诚信经营、严格自律的阳光运营机制。

负面清单从十二条,增加至十三条

《办法》以负面清单形式划定了业务边界,明确提出不得吸收公共存款、不得归集资金设立资金池等,并根据征求意见,增设了不得从事的其他行为,如:自行或委托、授权第三方在互联网、固定电话、移动电话等电子渠道以外的物理场所进行宣传或推介融资项目;
开展类资产证券化业务或实现以打包资产、证券化资产、信托资产、基金份额等形式的债权转让行为等。禁止线下宣传的做法是为了勒令网贷机构回归网络阵地,充分利用并发挥好互联网的传播特性,便于监管部门掌握真实的网贷数据信息并实时进行资金监测,保护更多“非合格投资人”不落入非法理财机构、诈骗平台的理财陷阱。

网传的增设“借款余额上限”的说法被证实

《办法》明确规定了同一借款人在同一网贷机构及不同网贷机构的借款余额上限。同一自然人在同一网络借贷信息中介平台的借款余额上限不超过人民币20万元,在不同网络借贷信息中介机构借款总额不超过人民币100万;
同一法人或其他组织在同一网络借贷信息中介机构平台的借款余额上限不超过人民币100万元,在不同网络借贷信息中介机构平台的借款余额上限不超过人民币500万元。

虽然监管层是出于加强“风险控制”的考虑提出的该政策,但是业界普遍对《办法》所限定的借款余额标准持“保留意见”的态度,在p2p大额标的盛行的时代,目前《办法》限定的数据指标未免太过狭窄,与实际的市场需求不符,必然会导致大量网贷企业陷入“举步维艰”的改革困境。

“小额分散”是要义,“普惠金融”是本质

设置借款余额上限的做法,充分表明了监管层希望引导网贷机构遵循小额分散的原则,回归普惠金融的本质,力求规范行业乱象,严守风险底线。

小额分散符合网贷机构和投资人的利益,有利于机构加强风险控制,提高对投资人权益的保障力度。并且伴随消费金融场景的不断延伸和拓展,小额分散的消费信贷市场将会迎来更大规模的市场井喷,目前那些以大额标的为主的平台未来有望向消费金融领域转型。

十二个月过渡期,网贷行业进入合规倒计时

为避免《办法》出台对行业造成较大冲击,监管层做出了12个月过渡期的安排,在过渡期内将采取自查自纠、清理整顿、分类处置等监管措施。在办法正式稿发布后,整个网贷行业将正式进入合规倒计时,虽然有关银行资金存管、信息披露、退出机制等相关配套措施仍待落地,但网贷行业的监管思路已然明确,监管细则已然生成,各平台均需加快合规调整的步伐,尽快向监管《办法》的要求靠拢。

虽然配套细则仍需进一步解读说明,行业基础设施和自律建设仍待加强,但是网贷行业的“基本大法”已经尘埃落定。作为网贷企业的一员,我们一直在合规发展的道路上深耕不辍。目前对照《办法》要求的业务模式已基本达标,另有小部分需要调整的地方也将快速响应,极速整改,力求尽快实现全面地合规发展。这样的改革情况下,旺财猫其实会脱颖而出,不错的监管,不错的平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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