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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深化医药卫生体制改革,加强对中医医院(含中西医结合医院、民族医医院,下同)的监督管理,逐步建立由中医药管理部门、行业学(协)会和专家参与的中医医院质量监管和评审评价制度,促进中医医院加强内涵建设,充分发挥中医药特色优势,保证医疗安全,持续改进服务质量,提高管理水平和服务效率,统筹利用全社会的中医医疗卫生资源,充分发挥中医医疗体系的整体功能,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医药条例》和《医疗机构管理条例》,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中医医院评审是指中医医院按照本办法要求,根据中医医院基本标准和中医医院评审标准,开展自我评价, 持续改进医院工作,并接受中医药管理部门对其规划级别的功能任务完成情况进行评价,以确定医院等级的过程。
中医医院评审组织是指在中医药管理部门领导下,具体负责中医医院评审技术性工作的专门机构。评审组织可以由中医药管理部门组建或是受中医药管理部门委托的适宜第三方机构。
第三条 各级各类中医医院均应遵照本办法参加评审。第四条 中医医院评审坚持政府主导、分级负责、公平公正的原则和以评促建、以评促改、评建并举、重在内涵的方针,围绕中医特色、中医疗效、安全、服务、管理,体现以病人为中心。
第五条 各级各类中医医院评审标准由国家中医药管理局统一制 定。
第六条 中医医院评审包括周期性评审和不定期重点检查。周期性评审是指中医药管理部门在评审期满时对中医医院进行的综合评审。不定期重点检查是指中医药管理部门在评审周期内适时对中医医院进行的检查和抽查。
第七条 通过中医医院评审,促进构建目标明确、布局合理、中医特色突出、中医疗效显著、服务功能完善的中医医疗服务体系,对中医医院实行科学化、规范化、标准化的分级管理。
第二章 评审权限与组织机构
第八条
国家中医药管理局和国家中医药管理局中医医院评审委员会负责全国中医医院评审的领导、组织、抽验、质量控制及监督管理。委员会下设办公室。
第九条 各省级中医药管理部门成立中医医院评审领导小组,负责组织本辖区的中医医院评审工作。领导小组组长由省级中医药管理部门的主要负责同志兼任。
第十条 三级中医医院的评审由省级中医药管理部门组织初评,重点对《三级中医医院评审标准》“综合服务功能”部分内容进行评审,由省级中医药管理部门组建或指定的评审组织负责具体实施,三级中医医院的复评与审定由国家中医药管理局组织与领导,重点对《三级中医医院评审标准》“中医药服务功能”部分内容进行评审,国家中医药管理局组建或指定的评审组织负责具体实施。二级中医医院的评审由省级中医药管理部门组织与领导,省级中医药管理部门组建或指定 的评审组织负责具体实施。一级中医医院的评审由省级中医药管理部门具体规定。
第十一条 上级中医药管理部门应当对下级中医药管理部门的评审工作进行监督和指导。
第十二条 评审组织负责以下事项:
(一)在中医药管理部门和中医医院评审委员会领导下,具体负责评审的技术性工作,提出评审结论建议;
(二)在中医药管理部门领导下,参与组建和管理评审专家库,参与组织评审专家的培训工作;
(三)完成中医药管理部门交办的其他任务。
第十三条 省级以上中医药管理部门应当组建由中医药管理部门、行业学(协)会、医疗机构等方面的专家组成的评审专家库。
第十四条 评审专家由中医药管理部门选聘。评审专家应当按照规定参加中医药管理部门和评审组织举办的培训、考核。考核合格的方可参加评审工作。
第十五条 中医药管理部门应当建立健全工作制度,包括评审工作流程、专家工作制度和回避制度等,加强对评审工作的管理,确保评审质量。
第三章 评审申请与受理
第十六条 中医医院评审周期为四年。
第十七条 中医药管理部门应当按制订评审计划,并报上级中 医药管理部门备案。
评审计划包括:
(一)本参加评审的中医医院名册;
(二)本评审工作的时间安排;
(三)评审重点和组织实施方案;
(四)中医药管理部门规定的其他内容。
第十八条 中医医院在等级证书有效期满前3个月可以向有评审权的中医药管理部门提出评审申请,提交评审申请材料:
(一)医院评审申请书;
(二)医院自评报告;
(三)评审周期内接受中医药管理部门及其他有关部门检查、指导结果及整改情况;
(四)评审周期内各中医医院医疗质量监测信息及其他反映中医特色优势、中医临床疗效、医疗质量安全、医院效率及诊疗水平等的数据信息;
(五)省级以上中医药管理部门规定提交的其他材料。中医医院在提交评审申请材料前,应当开展不少于6个月的自评工作。
第十九条 中医药管理部门对医院提交的评审申请材料进行审核后,应当根据下列情况作出是否受理评审申请的处理意见:
(一)申请材料不齐全或者不符合规定内容及形式的,应当在5个工作日内书面告知医院需要补正的材料及提交期限;
医院逾期不补正或者补正不完全的,不予受理。
(二)申请材料齐全且符合要求的,或者医院按照中医药管理部门的书面告知进行补正符合要求的,应当在10个工作日内予以受理。
第二十条 中医药管理部门在受理评审申请后,应当在20个工作日内向中医医院发出受理评审通知,明确评审时间和日程安排。
第二十一条 中医医院在规定期限内没有申请评审的,中医药管理部门应当要求其在15个工作日内补办申请手续;
在限期内仍不申请补办手续的,视为放弃评审申请。
第二十二条
新建中医医院在取得《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执业满3年后方可申请首次评审。
医院设置级别发生变更的,应当在变更后执业满3年方可按照变更后级别申请首次评审。
第四章 评审的实施
第二十三条 中医药管理部门对中医医院发出评审受理通知后,应当于5个工作日内通知评审组织;
评审组织接到通知后,应当从中医医院评审专家库中抽取专家组建评审小组,在规定时间内完成评审工作。
第二十四条 评审专家与被评审中医医院有利害关系,可能影响评审公正性的,应当主动提出回避申请。医院也可向中医药管理部门提出对评审专家的回避申请。评审专家的回避由中医药管理部门决定。
第二十五条 中医医院周期性评审的主要内容和项目包括:
(一)评审申请材料;
(二)不定期重点评价结果及整改情况报告;
(三)中医医院基本标准符合情况;
(四)中医医院评审标准符合情况;
(五)省级以上中医药管理部门规定的其他内容和项目。第二十六条 评审小组应当在评审结束后5个工作日内,完成评审报告,并经评审小组长签字后提交给评审组织。
评审工作报告应当包括:
(一)评审工作概况;
(二)评价结果;
(三)被评审中医医院的总分及评审结论建议;
(四)被评审中医医院存在的主要问题、整改意见及期限;
(五)应当说明的其他问题;
(六)省级以上中医药管理部门规定的其他内容。
第二十七条 评审工作报告经评审组织审核同意后,报中医药管理部门。
评审组织认为必要时,可要求评审小组对某些内容进行重新审议或者评审。具体程序由省级以上中医药管理部门规定。
第二十八条
评审工作有关的各种原始材料由评审组织存档保存至少4年。
第二十九条
中医药管理部门在收到评审工作报告后,应当在30个工作日内作出评审结论。省级中医药管理部门收到三级中医医院初评报告审核合格后,在10个工作日内报国家中医药管理局,国家中医药管理局按照本办法规定的评审程序组织专家进行复评并作出评审结论。评审结论应以适当方式对社会公示,公示期一般为7至15天。公示结果不影响评审结论的,书面通知被评审医院、评审组织和有关部门,同时报送上级中医药管理部门备案。
第三十条 评审周期内,中医药管理部门应当组织对中医医院的中医特色、中医疗效、中医专科建设等进行不定期重点评价。
不定期重点评价的具体内容与办法由省级以上中医药管理部门规定。
第五章 评审结论
第三十一条 各级医院评审结论分为甲等、乙等、不合格。第三十二条 三级甲等、乙等中医医院,由国家中医药管理局发给国家中医药管理局统一格式的等级证书及标识。其他甲等、乙等中医医院,由省级中医药管理部门发给国家中医药管理局统一格式的等级证书及标识。
等级证书的有效期与评审周期相同。等级证书有效期满后,医院不得继续使用该等级证书。医院的等级标识必须与等级证书相符。
第三十三条 中医药管理部门应当对评审结论为“不合格”的中医医院下达整改通知书,给予3-6个月的整改期。
第三十四条 中医医院应当于整改期满后5个工作日内向中医药管理部门申请再次评审,再次评审结论分为乙等或者不合格。
第三十五条 中医医院整改期满后未在规定时间内提出再次评审申请的,中医药管理部门应当直接判定再次评审结论为不合格。
再次评审不合格的中医医院,由中医药管理部门根据评审具体情 况,适当调低或撤销医院级别;
有违法违规行为的,依法进行相应处理。
第三十六条 中医药管理部门作出不合格评审结论前,应当告知中医医院有要求听证的权利;
中医医院在被告知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提出听证申请的,中医药管理部门应当在15个工作日内组织听证。
中医药管理部门应当结合听证情况,作出有关评审结论的决定。第三十七条 中医药管理部门在作出不合格评审结论时,应当说明依据,并告知中医医院享有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的权利。
第三十八条 中医药管理部门应当将中医医院评审结论以适当方式在辖区内公布。
第三十九条 中医医院在等级证书有效期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及时向中医药管理部门申请提前评审:
(一)因医院地址、所有制形式、服务方式、诊疗科目、床位(牙椅)等事项改变而变更登记的;
(二)省级以上中医药管理部门规定的其他情形。
第六章 监督管理
第四十条 中医药管理部门应当加强对中医医院评审工作的监督、检查和指导,做到公正、公平评审,确保评审结论的公信力。
第四十一条 中医药管理部门应当加强对评审组织、评审计划、评审人员组成、回避制度、评审程序、纪律执行等方面情况的审查和监督。第四十二条 中医药管理部门及其工作人员违反规定,干预正常评审工作的,应当及时纠正;
后果严重的,应当给予有关负责人和直接责任人行政处分;
涉嫌违法犯罪的,移交司法机关依法处理。
第四十三条 评审组织及其工作人员、评审专家违反规定,干预正常评审工作的,中医药管理部门、评审组织应当及时纠正;
后果严重的,应当取消其参与评审工作资格;
涉嫌违法犯罪的,移交司法机关依法处理。
第四十四条 中医医院在评审过程中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中止评审:
(一)有群众来信、来访反映医院重大违法、违规、违纪行为,并提供明确线索,评审期间无法调查核实的;
(二)违反评审纪律,采取不规范行为,影响评审专家的公正公平性,干扰评审专家工作的;
(三)省级中医药管理部门规定的其他情形。
第四十五条 中医医院在评审过程中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终止评审,并直接判定评审结论为不合格:
(一)提供虚假评审资料,有伪造、涂改病历及有关档案资料等弄虚作假行为的;
(二)有群众来信、来访反映医院重大违法、违规、违纪行为,并提供明确线索,已经查实的;
(三)借评审盲目扩大规模,滥购设备,浪费资源的;
(四)存在中医医院评审标准中规定的“一票否决”情况的;
(五)省级中医药管理部门规定的其他情形。第四十六条 中医医院在等级证书有效期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中医药管理部门应当撤销原评审结论,取消评审等次,并收回证书和标识:
(一)医院在医德医风、医疗质量和医疗安全等方面存在重大缺陷的;
(二)经查实在接受评审过程中弄虚作假的;
(三)拒不配合评审工作的;
(四)拒绝参加对口支援工作或者未按照要求完成对口支援任务的;
(五)未按照第三十九条的规定,提前申请评审的;
(六)省级中医药管理部门规定的其他情形。
第四十七条 中医医院评审结论为不合格的,中医药管理部门应当依法给予或者建议其上级主管部门给予医院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负责人行政处分或者纪律处分。
第四十八条 中医药管理部门应当在每年2月底前将上一评审的中医医院名单、评价结论、评审工作总结及本评审工作计划报送上级中医药管理部门。
第七章 附则
第四十九条 本办法由国家中医药管理局负责解释。
第五十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1993年国家中医药管理局发布的《中医医院分级管理办法》同时废止。
四川省中医医院评审办法
(试行)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规范中医医院评审工作,加强对我省中医医院(含中西医结合医院、民族医医院、中医专科医院。下同)的监督管理,逐步建立和完善我省中医医院评价体系,促进中医医院提高医疗质量和服务水平,为人民群众提供以中医药技术为主的医疗、预防、保健服务,依据《医疗机构管理条例》、《中医医院管理评价指南(2008)版》等,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中医医院评审是在中医药行政管理部门领导下,由有关专家组成的中医医院评审委员会,依照本办法和《四川省中医医院评审标准》(试行),对医院的执业活动、服务质量、管理水平和中医药特色优势等进行综合评价的专业技术性活动。
第三条 中医医院评审包括医院等级评审、等级复查和抽查。
第四条 四川省各级各类中医医院申请等级评审均应按本办法参加评审。
第五条 中医医院评审坚持客观公正、科学准确、精简高效、促进中医医院坚持中医办院方向的原则。
第六条 中医医院等级分为三级甲等、三级乙等、二级甲等、二级乙等、一级甲等和一级乙等。
第七条 省中医药管理局组建四川省中医医院评审委员会,负责二级甲等(含二级甲等)以上中医医院、中西医结合医院、中医专科医院和民族医医院的评审工作。
各市州中医药行政管理部门组建市州中医医院评审委员会,负责其余等级中医医院的评审工作,并报省医药管理局备案。
第八条 中医医院评审周期为五年。评审结论的有效期与医院的评审周期相同。评审结论有效期满后,医院不得继续使用原评审结论。
第二章 申报及受理
第九条 中医医院申报二级甲等(含二级甲等)以上等级医院的,应按照《四川省中医医院评审标准》进行自查,在自查合格的基础上,经其主管中医药行政管理部门同意后,逐级上报省中医药行政管理部门,并提交如下材料:
(一)《四川省中医医院等级评审申请书》;
(二)《四川省中医医院评审标准》和《四川省中医医院等级评审中医特色优势基本准入指标》自查评分表;
(三)医院自查报告。内容为医院运营、管理架构、人员结构、医疗费用、中医特色优势、支援基层、医疗救援、医疗事故、行政处罚、病人满意度等情况;
(四)正在调查处理过程中的医疗纠纷、鉴定中的医疗事故争议、司法诉讼中的医疗纠纷情况及医疗纠纷(含医疗事故)赔偿情况;
(五)其他相关材料。
上述材料的时限均为评审前三年(含评审年度)的情况和数据。
第十条 市州中医药行政管理部门应对申报医院进行审查,审查同意的,于每年3月1日前统一汇总后上报省中医药管理局,并提交如下材料:
(一)各市州《医疗机构设置规划》文件;
(二)市州中医药行政管理部门申请医院等级评审的请示及审查结论;
(三)市州中医药行政管理部门对申报医院评审标准中一票否决条款的审查意见;
(四)市州中医药行政管理部门对申报医院医疗事故发生情况的审查意见;
(五)市州中医药行政管理部门对申报医院接受行政处罚情况的审查意见;
(六)其他相关材料。第十一条 省中医药管理局收到各市州申请后,在45日内对申报材料进行审查。审查合格的安排省中医医院评审委员会组织评审。
有下列情况之一的,审查为不合格。
(一)申报材料未达到规定要求的;
(二)审查发现有一票否决的;
(三)评审材料及有关工作有弄虚作假的;
(四)不符合《医疗机构设置规划》的;
(五)因故处于纪检监察部门或司法部门调查期间,并将影响评审工作的。第十二条 省中医药管理局受理后,发现医院有第十一条规定情况之一,或重大违纪违规事件、重大医疗事故的,可以立即中止医院评审程序,并告知市州中医行政管理部门和申报医院。
第十三条 医院若发生自然灾害、重大突发事件等不可控因素导致评审无法进行的,应经所在市州中医药行政管理部门同意后及时报省中医药管理局核准。
第十四条 二级乙等及以下中医医院等级申报及受理程序,由各市州制定。
第三章 评审
第十五条 中医医院评审申请被受理后,应随时做好接受评审的准备,中医药行政管理部门不安排评审前的辅导检查。
第十六条 中医医院评审委员会应组建评审专家组进行评审。
评审专家组应包括医院管理、行政执法、中医医疗、护理、院感、临床药事等专业的专家。专家组成员可来自评审委员会,也可从二级甲等以上中医医院中抽调,抽调专家应符合下列条件:
(一)作风正派、坚持原则、责任心强;
(二)有医院管理经验或较高专业技术水平,综合素质好;
(三)原则上具备高级技术专业职务任职资格;
(四)身体健康,能胜任评审工作。
评审专家组组成情况在正式评审前不得向被评审医院泄露。
第十七条 评审专家与被评审医院有利害关系,可能影响评审公正性的,应当回避。医院也有权要求其回避。评审专家的回避由中医药行政管理部门决定。
第十八条 评审专家组现场评审时应采取听取汇报、与医务人员座谈、现场考察、病案与文件检查、理论与技术操作考核、技术项目评估、突击检查等方式进行评审。
第十九条 评审所涉及的有关文件、文书、材料应当真实,严禁弄虚作假。如在评审过程中有弄虚作假行为的应取消本次评审资格。
第二十条 评审结束时,评审专家组应召开会议,评议被评审医院取得的主要成效、存在的问题和工作建议并向医院通报。现场封存评审评分表,骑缝加盖医院公章后由评审组长报评审委员会办公室。
第二十一条 评审专家组应在现场评审结束后向评审委员会办公室提交评审工作报告,主要包括:
(一)评审工作概况;
(二)被评医院取得的主要成绩、问题及改进意见;
(三)各专业组意见;
(四)应当说明的其他问题;
上述材料应由评审专家组组长及专家签字。
第二十二条 评审委员会办公室在接到密封的评分表和评审报告后,应组织人员汇总统计评审得分,核对无误后呈报评审委员会。评审委员会审议后,将评审结果报省中医药管理局。
第二十三条 评审工作有关的各种原始材料由评审委员会办公室存档,保存期至少五年。
第四章 评审结论
第二十四条 中医医院评审的基本结论是“合格”与“不合格”。
中医医院评审实行1000分制。各级中医医院评审合格分值划分如下:三级甲等中医医院评分不得低于900分,三级乙等中医医院不得低于850分,二级甲等中医医院不得低于800分,二级乙等中医医院不得低于750分。
一级中医医院合格标准由各市州划定,报省中医药管理局备案。医院评审没有达到申报等次合格线的,由中医药行政管理部门根据实际得分或一票否决情况重新确定等次。
第二十五条 中医药行政管理部门应及时审核医院评审结论,对合格者予以公示,公示期15天。公示无异议的,中医药行政管理部门应发出医院等级确定通知,授予全省统一制作的等级匾牌,并书面通知评审委员会、有关中医药行政部门和被评审医院,同时报送上级中医药行政管理部门备案。公示有异议并经调查核实确有问题的,应暂缓发放医院等级确认通知。
第五章 复查与抽查
第二十六条 医院在评审结论有效期满前6个月,按照评审申报程序向原评审中医药行政管理部门申请复查。中医药行政管理部门也可以不定期对医院等级进行抽查。
申请材料按照第十条规定执行。
第二十七条 复查及抽查结论与评审相同的,中医药行政管理部门可根据复查或抽查专家组的结论,以及第二十四条的标准直接确定结论。
第二十八条 评审、复查及抽查结论为不合格的,应对原等次进行降等。
第二十九条 当医院隶属关系、机构类别或经营性质发生变化时,应在变更登记之日起3个月内报告评审中医药行政管理部门,并申请复查。超过三个月未按时申请复查的,中医药行政管理部门查实后可直接取消其评审结论,并通报相关部门和向社会公布。
第三十条 医院等级实行浮动制。医院取得等次以后,经复查或抽查未达到《四川省中医医院评审标准》的,中医药行政管理部门应对其进行降等。
被降等的医院一年内不得申请医院等次评审。
第六章 监督管理
第三十一条 上级中医药行政管理部门应对下级中医药行政管理部门的评审工作进行监督、检查和指导。
第三十二条 在评审结论有效期间,如发现医院在医德医风、医疗质量和医疗安全等方面存在重大缺陷,评审中医药行政管理部门有权予以警告、限期整改等行政处罚;
如经查实在接受评审过程中弄虚作假的,撤销原评审结论。
第三十三条 中医药行政管理部门工作人员、中医医院评审委员会委员和评审专家组成员应严格遵守国家法律法规和廉洁自律的规定,坚持评审标准,客观、公正、廉洁评审,不得徇私舞弊、弄虚作假、放宽标准。凡发现有违法违纪违规行为的,取消评审工作资格,通报所在单位和专业技术学会;
造成影响评审结论等不良后果的,由所在单位按照有关规定给予党纪、政纪处分;
构成犯罪的,移送司法部门。
第三十四条
参评医院不得以任何不正当手段干扰评审工作,不得在评审过程中弄虚作假。如有上述情况,评审委员会应立即终止评审并取消医院评审资格,并追究医院领导和直接责任人的责任,已经完成评审的,撤销评审结论。
第三十五条
中医药行政管理部门应建立医院评审档案,定期对医院评审工作进行总结,对医院评审中发现的问题提出改进对策与措施,不断完善医院管理评审工作,建立医院管理长效机制。
第七章 附则
第三十六条 本办法的解释权由省中医药管理局负责解释。第三十七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二级中医医院评审计划
为了配合中医医院二甲顺利达标,加快完成各项指标的实施、落实,特制定以下计划,将评审标准实施分类,以尽快完成各项任务目标。
一、关于手术室可以顺利完成的指标
7.3.2文化建设中医医院员工言语、仪表规范
2.1.2在诊疗活动中,严格执行“查对制度”,至少同时使用姓名、年龄两项等项目核对患者身份,保证对患者实施正确的操作 2.1.4使用“腕带”作为患者身份识别
2.2.1建立手术室安全核查,风险评估制度与工作流程
2.2确立手术安全核查制度,防止患者、手术部位及术式发生错误
2.2.2建立手术部位识别标识制度可执行的工作流程,对涉及有双侧、多种结构(手指,脚趾,病灶部位)多平面部位(脊柱)的手术时对手术侧或部位有规范统一的标记制度,制度中对标记方法、标记颜色实施者及患者参与有统一明确的规定
3.4.5.7.1根据国家法规,结合医院具体情况,制定全院和不同部门(重症医学科、手术室)消毒与隔离制度,并落实到位 4.1.4有存放于急诊科、病房急救室、手术室及各诊疗室的急救等备用药品管理和使用制度与领用,补充流程并落实 5.1护理管理组织体系健全,实施护理人员分级管理,明确岗 5.4.3更具“以病人为中心”的整体护理工作模式,制定实施方案,体现护理人员工作中的责任制,护理人员掌握相关知识,并结合患者实际情况实施护理
5.4.5护士掌握基本的护理技术(输液、口腔护理、测量血压等)5.5有手术室,消毒供应室护理质量管理目标及监测措施 5.5.1建立手术室各项规章制度,岗位职责及操作规范,有考核及记录
二、关于手术室需要院方协助下需要解决的具体问题:
3.4.5.3.2重点部门手术室分区,布局存在不合理,限制区、半限制区、非限制区存在三区分化不明确。一次性耗材室与值班室通用,缺少无菌消毒室,2手术间缺少空气消毒机。
3.4.4.3.1为医护人员提供符合国家标准的消毒与防护用品。手术室目前为零防护,无c型臂下防x射线铅衣,无感染手术防护眼镜及专用防护手套。
2.4.2手术室需增设俯卧位体位垫一套,防止患者体位不当造成急性压疮。三、二甲达标各项措施:
5.5手术室护理质量管理目标:
1.根据院方及护理部制定的计划中,制定本科室工作计划并逐级分层,落实到每个月工作中。所有工作完成情况均有记录。
2.每天晨会制定本日工作计划,将工作内容记录在工作日志中,每周按时总结于质控记录中,发现问题及时跟踪验证,并记录详细时间。
3.每季度定期考核并有记录(包括技能操作、制度及专业知识)4.合理编排手术,合理分配管理时间,合理安排人员结构,培养手术护士,提高护理质量,以手术为中心的弹性排班。5.定期组织科室人员参加院科业务学习、质量查房、安全日讨论、读书报告会等活动并详细记录。
6.手术绩效管理方法:通过工作量、患者满意度、科室定期考核对手术室进行管理控制,提高工作人员的积极性和自觉性。7.各级人员应遵守岗位职责。
8.制定并完善手术室工作制度:1.手术室一般规则2.手术室参观制度3手术室消毒隔离制度4手术室交接班制度5手术室6输血制度7体位摆放制度8手术室感染手术处理制度9手术清点及管理制度10接送病人制度
3.4.5.3.2开展重点环节、重点人群与高危险因素的监测:
(一)1.消毒灭菌效果监测(压力灭菌检测)(1)工艺监测(2)化学监测(3)生物监测
2.消毒灭菌物品监测:针对不能高压灭菌的物品,采用浸泡、气熏消毒的物品,每月进行物品消毒灭菌监测。
3.常用消毒剂的监测:含氯消毒剂的监测、戊二醛的监测。4.紫外线辐射强度指示卡的监测。
(二)环境卫生学监测
包括手术室环境、空气、物体表面、医护人员手细菌菌落总数卫生标准。
手术室 段美玲
2012/9/8
沈丘县中医院关于二级中医医院等级评审工作实施细则
各科室:
为进一步加强医院内涵建设,发挥中医药特色优势,提升医院服务能力和管理水平,更好地满足人们群众对中医药服务的需求,根据国家中医药管理局《河南省中医医院等级评审标准》及河南省中医管理局《关于做好新一轮中医医院等级评审工作的指导意见》要求,我院将正式启动二级中医医院等级评审工作,为确保评审工作有序、有效推进,结合我院实际情况,特制定本方案。
一、指导思想
以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深入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认真按照河南省中医医院评审标准、细则及中医药管理局工作要求,注重发挥中医特色优势,切实做好各项工作,促进医院管理、医疗质量、医院服务、医疗安全、诊疗效果、技术水平和社会效益有明显提升,持续推进学科建设,构建和谐医院。通过等级评审,进一步确立中医医院发展方向,不断完善医院科学管理长效机制,提高医院整体实力和医院服务质量,促进医院全面、协调、可持续发展。
二、组织保障
1、成立以院长戴晓明同志为组长的二级中医医院等级评审领导小组,各分管领导主抓,职能部门及各科室按工作职能各负其责。领导小组全面负责等级评审工作的领导、组织及督查工作,组长做好与政府、卫生行政主管部门及各相关单位的请示协调运行工作。
2、成立二级中医医院等级评审工作办公室,负责等级评审的具体工作,制定全院实施方案、各阶段工作安排和工作要求,督促、指导、检查、考核等级评审工作,收集整理、汇总分析各类资料信息,做好上下反馈,完成评审达标所需的各种相关资料。
3、全院分为行政、医疗、护理、院感、医技、药事、后勤(信息)保障、财务审计(设备)、档案管理、专家自查组等十个工作组开展工作,每组由一名院领导牵头负责,按照《河南省中医医院等级评审标准》和近几年开展的中医医院管理年活动的要求及专家组督导意见,做好组织实施、自查整改、评审迎检工作。
4、各督导工作组、职能部门、各科室要根据医院评审实施方案中各阶段的工作安排和要求,及时进行部署、落实,加大督促指导、检查考核力度,做好资料收集整理、建册归档、宣传动员与联络协调工作。
5、全院各临床、医技科室在医院的统一部署下,成立各科室的等级评审工作小组,在科主任和护士长的具体负责 2 下,责任到人,有计划、有步骤地完成本科室的评审达标计划、医院阶段性工作安排及相关资料准备工作。
6、各科室须指定一名文字能力强、工作勤奋的人员作为部门或科室资料员。
三、目标任务
1、顺利通过省中医药管理局对我院二级中医医院的评审验收。
2、通过评审达标,进一步明确中医发展方向,发挥中医药特色优势,完善医院科学管理的长效机制,规范医院管理,建立一支医德医风好、技术精湛、服务优良的职工队伍和合理的人才梯队,促进中医院全面、协调、可持续发展。
四、工作步骤与要求
㈠、宣传动员、学习实施方案和落实评审标准阶段
1、召开全院动员大会,制定实施方案,明确各阶段工作安排和工作要求,成立评审达标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及督导组,明确责任人,将《河南省中医医院等级评审标准》落实到相关科室责任人。
2、各督导工作组、职能科室组织人员认真学习实施方案、《河南省中医医院等级评审标准》,结合科室管理职能以及以往各项工作检查中领导及专家提出的意见和建议,逐条比对、找出差距、查缺补漏、制定落实方法,迎接等级评审。
3、各临床科室重点落实核心医疗制度,落实病历及处方书写规范,加强“三基”培训。
4、各医技科室,要认真按照《河南省中医医院等级评审标准》和相关法律法规、准入管理的规定,逐条对照、逐条落实。
5、等级医院评审办公室要认真按照《河南省中医医院等级评审标准》要求,及时进行回顾性的补充和完善。
6、根据评审达标工作的阶段性工作内容,利用宣传栏、简报及其他新闻媒体等各种形式广泛宣传,及时公布评审达标工作动态和最新工作状况,营造评审达标全员参与人人重视的氛围。
7、等级评审领导小组、等级评审工作办公室及各督导组、各职能部门结合阶段性工作及具体情况,及时召开各种会议,研究分析、制定工作落实方法,总结分析工作开展情况。
科室有条件能完成的项目,要指派专人负责,限期完成。需要医院统一解决的问题或项目,要列出问题或项目的名称及解决的意见建议报分管院领导,各督导组、科室、各专业无权放弃任何一个评审项目的分值。㈡、自查准备、自评整改阶段
1、各督导工作组、各职能科室按照《河南省中医医院等级评审标准》及近几年中医管理年活动反馈意见,结合医 4 院具体情况,加大管理力度,按照职能抓好各项工作,每周有工作重点,每周有检查考核。
⑴、全面建设医院文化,推行“以人为本”服务理念,建立充分体现中医药文化的医院价值观念体系,建立并不断完善行为规范体系。加强职工职业道德教育和行风建设,弘扬“大医精诚”的传统医德,相关科室记录完善、文档齐全。
⑵、严格依法执业,规范管理。严格执行医疗卫生管理法律法规、诊疗护理规范与常规,认真落实《各级各类人员岗位职责》及《医院工作制度》,认真进行排查和调整,杜绝非卫技人员单独执业行为。
⑶、认真落实院科两级管理责任制,院长是医院质量与安全管理第一责任人,科主任是科室质量与安全管理的第一责任人,护士长是科室护理质量与安全管理的第一责任人,充分发挥各级管理干部和全院职工的积极性,加强协作和协调,充分发挥医院整体管理效能。
⑷、院科两级质量控制小组要充分履行职责,按照《河南省中医医院等级评审标准》认真开展相应工作。
⑸、加强医患沟通,提高服务质量。加强基础医疗护理质量和安全,不断提高沟通技巧,要把缺陷管理作为最基础的管理手段,以查找缺陷为手段,以整改缺陷为目标,强化零缺陷意识。对全院知情告知落实情况进行规范管理,确保知情告知落到实处。
⑹、加强重点专科、学科建设,提升技术水平。加大新技术的引进、应用和推广,切实做好科研工作,各专业独立开展的诊疗技术项目达到标准要求。
⑺、加强财务管理,改善基础保障设施。认真按照二级医院财务管理和信息管理的要求,进一步加强住院环境、后勤配套实施的改造,不断优化门诊急诊工作流程,着力为病人及工作人员营造良好的就医和工作环境。
⑻、强化培训,提高职工整体素质。认真落实“三基三严”培训、继续教育培训、专科医师培训及低年资护士规范化培训工作,进一步强化法律法规知识的培训学习,切实抓好行风整治和民主评议工作,要求全体医护人员严格执行法律法规,依法行医。
⑼、开展优质服务和诚信服务,提高服务质量。以爱岗敬业精神和乐于奉献精神规范医疗行为,改进服务作风,做细、做实、做严各项工作,持续改进服务质量,保证医疗安全,为患者提供优质安全医疗服务。
2、各职能科室、临床医技科室对照《河南省中医医院等级评审标准》,逐项分析,查找存在问题,认真落实实施计划与具体措施,保证达标。
⑴、各科室的评审工作小组要认真组织实施评审达标工作方案,对照《河南省中医医院等级评审标准》,把本科室、本专业要求的全部标准排项分析,逐条落实,责任到人。尤其对差距较大的项目,要有相应的整改措施、改进方案。⑵、各临床医技科室要认真执行落实各级各类人员岗位职责及医院工作制度,重点抓好法律法规、中医药特色优势、中医队伍建设、临床科室建设、重点专科建设、岗位职责、核心制度及操作规程的执行,切实按照14个核心制度,把科室基础质量、环节质量及终末质量的管理、医疗缺陷和安全管理等情况立即进行补充和完善,各类记录本要书写质量好、有一定内涵、记录及时规范,基本反映了科室管理的真实性、连续性和持续性。
⑶、各级质量管理组织要充分履行职责,认真开展质量管理活动,质量管理记录要反映出计划、实施、控制、评价、反馈、改进的全过程,尤其要反映出环节质量的控制过程、质量的持续改进过程。
⑷、强化“三基三严”培训,加强中医继续教育培训,卫生技术人员“三基考核”及心肺复苏100%达标,每年的考核要有试卷,科室有计划,考核结果有反馈和处理意见。
⑸、各督导工作组组长、各职能部门负责人除做好本组、本部门的评审达标工作外,还要负责分管范围内科室、专业达标工作,加强指导和支持,帮助解决实际困难。
3、各部门、各科室按评审达标工作的实施情况,要有计划的多次组织自查,不断地查漏补缺,必须得到的分值坚决不丢失。
4、各职能部门、各科室按《河南省中医医院等级评审标准》要求,进一步规范、完善各类资料,应有详实的原始 材料做支撑,完成评审材料的准备。汇报材料和评审工作办公室要求的自查报告、管理报告、情况分析必须表述准确、数据真实,及时上报。
5、各督导组按照《河南省中医医院等级评审标准》,由组长亲自带队组织进行三次督导,全面自查,排列名次,重点部门重点整改。
6、医院统一组织,邀请省内有关专家,模拟中管局评审方式,进行一次全院性评审达标内审,对医院评审达标工作进行全面考评验收。
7、评审工作办公室收集各小组亮点材料、整理全套评审达标自查资料,报医院评审领导小组审阅。
㈢、持续改进、评审迎检阶段
1.根据内审评分情况,持续改进。填写好相关材料报河南省中医评审委员会。
2.改善就医环境、完善服务设施,实现医院环境的美化、绿化、洁净与温馨,营造医院等级评审的氛围。
3.全院职工以良好的精神面貌、优质的服务、精湛的技术、扎实的评审达标汇报材料,迎接省卫生厅评审委员会的领导和专家的考核评审。
4.宣传组和联络组做好宣传、接待安排工作,联络人员和接待人员责任到人。
五、工作重点及考核落实
㈠、评审工作资料完善和准备工作重点以《河南省中医医院等级评审标准》为准。各科室要将下发的各类文件、通知进行收集、整理、归类成册。按照《河南省中医医院等级评审标准》,需要书面分析材料的必须完善,需要统计数据说明的必须以规范格式准备,需要各部门配合完成的,由医院评审工作办公室协调办理。
㈡、对设置账外账、“小金库”、开单提成、收受“红包”、传染病漏报瞒报迟报、违规开展新药临床试验、麻醉精神药品管理不规范、使用过期变质失效药品、丢失病案、医生私自外出诊治病人等12种情况实行倒扣分。各督导工作组、各部门、科室要严加管理,加强督导,认真排查,严禁以上行为发生。
㈢、将等级评审达标工作纳入年终的综合目标考核管理,加大考核奖惩力度,各督导组、职能部门为院级考核单位,科室可根据内部开展情况进行考核。各督导组、职能科室将根据院内实施方案和《河南省中医医院等级评审标准》加大管理考核力度,及时进行布置、落实、指导,不定期进行督查。各督导组、职能部门、领导小组办公室统一安排的督查,督查结果必须以书面形式或专题会议形式分析报告,报告要反映出复评达标工作的专项内容与进展情况。各质量委员会的主任委员为评审达标第一责任人,相应的工作报告由其负责上报。
㈣、医院等级评审达标工作,事关医院发展,凡是对评审工作不重视、工作无进展、未认真按照评审标准开展工作、资料准备粗陋仓促、各种记录不规范,医院将严格实行责任倒查和责任追究。
评审达标工作结束后,医院将对工作成绩显著、有突出贡献,具有无私奉献精神和大局意识的集体和个人予以全院表彰奖励;
也将作为各级干部及全院职工晋级、晋职、调岗的重要依据。
㈤、评审达标工作坚持“谁主管,谁负责”的工作责任制,领导小组组长负总责,各分管院领导负责分管部门的评审工作,同时负责督导工作组的督导检查指导工作,涉及到多科室多部门的检查项目,交评审工作办公室协调处理,特殊事宜报领导小组决定。
评审达标具体工作按《河南省中医医院等级评审标准》中明确的责任科室和科主任负责,各科室主任是评审达标工作的第一责任人,各级干部要在评审达标工作中切实履行好职责,真抓实干,不走过场,保证评审达标各项工作扎实有效。医院等级评审办公室与职能部门签订责任目标书。
医院等级评审工作量大,涉及到医院的方方面面,需要全院各科室、全院职工的共同努力才能完成。医院各科室、各部门要紧紧围绕等级评审中心工作,严格按照《河南省中医医院等级评审标准》和实施方案,结合“三好一满意”活动,立足本职,加强自律,从我做起,从细节做起,认真按 照评审标准查漏补缺,以实际行动弥补不足,做细、做实、做好各项工作,团结一心,为等级评审达标作出贡献,促使医院健康发展。
沈丘县中医院
中医医院评审暂行办法(送审稿)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促进中医医院(含中西医结合医院、民族医医院,下同)突出特色、提高疗效、促进发展、深化改革、加强管理,统筹利用全社会的中医医疗资源,充分发挥中医医疗体系的整体功能,逐步建立由中医药管理部门、行业学(协)会和专家参与的中医医院评审评价制度,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医药条例》、《医疗机构管理条例》和《医院评审暂行办法》,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中医医院评审是指根据中医医院基本标准和中医医院评审标准,中医药管理部门对中医医院规划级别的功能任务完成情况进行评价,以确定医院等级的过程。
中医医院评审组织是指在中医药管理部门领导下,具体负责中医医院评审技术性工作的专门机构。评审组织可以由中医药管理部门组建或是受中医药管理部门委托的适宜第三方机构。
第三条 各级各类中医医院均应遵照本办法参加评审。
第四条 中医医院评审坚持政府主导、分级负责、公平公正的原则和以评促建、以评促改、评建并举、重在内涵的方针,围绕中医特色、中医疗效、质量、安全、服务、管理,体现以病人为中心。
第五条 各级各类中医医院评审标准由国家中医药管理局统一制定。第六条 中医医院评审包括周期性评审和不定期重点检查。
周期性评审是指中医药管理部门在评审期满时对中医医院进行的综合评审。不定期重点检查是指中医药管理部门在评审周期内适时对中医医院进行的检查和抽查。
第七条 通过中医医院评审,促进构建目标明确、布局合理、中医特色突出、中医疗效显著、服务功能完善的中医医疗服务体系,对中医医院实行科学化、规范化、标准化的分级管理。
第二章 评审权限与组织机构
第八条
国家中医药管理局和国家中医药管理局中医医院评审委员会负责全国中医医院评审的领导、组织、抽验、质量控制及监督管理。委员会下设办公室。
第九条 各省级中医药管理部门成立中医医院评审领导小组,负责本辖区的中医医院评审工作。领导小组组长由省级中医药管理部门的主要负责同志兼任。
第十条 三级和二级中医医院的评审由省级中医药管理部门组建或指定的评审组织负责具体实施。一级中医医院的评审由地市级中医药管理部门组建或指定的评审组织负责具体实施。
第十一条
上级中医药管理部门应当对下级中医药管理部门的评审工作进行监督和指导。
第十二条 评审组织负责以下事项:
(一)在中医药管理部门和中医医院评审委员会领导下,具体负责评审的技术性工作,提出评审结论建议;
(二)在中医药管理部门领导下,参与组建和管理评审专家库,参与组织评审专家的培训工作;
(三)完成中医药管理部门交办的其他任务。
第十三条 省级以上中医药管理部门应当组建由中医药管理部门、中医药院校、行业学(协)会、医疗机构等方面的专家组成的评审专家库。
第十四条 评审专家由中医药管理部门选聘。评审专家应当按照规定参加中医药管理部门和评审组织举办的培训、考核。考核合格的方可参加评审工作。
第十五条 中医药管理部门应当建立健全工作制度,包括评审工作流程、专家工作制度和回避制度等,加强对评审工作的管理,确保评审质量。
第三章 评审申请与受理
第十六条 中医医院评审周期为四年。
第十七条 中医药管理部门应当按制订评审计划,并报上级中医药管理部门备案。
评审计划包括:
(一)本参加评审的中医医院名册;
(二)本评审工作的时间安排;
(三)评审重点和组织实施方案;
(四)中医药管理部门规定的其他内容。
第十八条 中医医院在等级证书有效期满前3个月可以向有评审权的中医药管理部门提出评审申请,提交评审申请材料:
(一)医院评审申请书;
(二)评审周期内接受中医药管理部门及其他有关部门检查、指导结果及整改情况;
(三)评审周期内各中医医院医疗质量监测信息及其他反映中医特色优势、中医临床疗效、医疗质量安全、医院效率及诊疗水平等的数据信息;
(四)省级中医药管理部门规定提交的其他材料。
第十九条 中医药管理部门对医院提交的评审申请材料进行审核后,应当根据下列情况作出是否受理评审申请的处理意见:
(一)申请材料不齐全或者不符合规定内容及形式的,应当在10个工作日内书面告知医院需要补正的材料及提交期限;
医院逾期不补正或者补正不完全的,不予受理。
(二)申请材料齐全且符合要求的,或者医院按照中医药管理部门的书面告知进行补正符合要求的,应当在15个工作日内予以受理。
第二十条 中医药管理部门在受理评审申请后,应当在20个工作日内向中医医院发出受理评审通知,明确评审时间和日程安排。
第二十一条 中医医院在规定期限内没有申请评审的,中医药管理部门应当要求其在15个工作日内补办申请手续;
在限期内仍不申请补办手续的,视为放弃评审申请。
第二十二条
新建中医医院和综合医院新变更为中医类别医院的,在取得《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并执业满3年后方可申请首次评审。
第四章 评审的实施
第二十三条 中医药管理部门对中医医院发出评审受理通知后,应当于5个工作日内通知评审组织;
评审组织接到通知后,应当从中医医院评审专家库中抽取专家组建评审小组,在规定时间内完成评审工作。其中,组建三级中医医院评审小组时,应从国家中医药管理局组建的专家库中抽取本省(区、市)外的专家,承担“中医药服务功能”部分的评审任务。
第二十四条 评审专家与被评审中医医院有利害关系,可能影响评审公正性的,应当主动提出回避申请。医院也可向中医药管理部门提出对评审专家的回避申请。评审专家的回避由中医药管理部门决定。
第二十五条 中医医院周期性评审的主要内容和项目包括:
(一)评审申请材料;
(二)不定期重点评价结果及整改情况报告;
(三)中医医院基本标准符合情况;
(四)中医医院评审标准符合情况。
评审主要对申报材料进行审核、对监测数据进行评价和对中医医院进行现场评审,现场评审采取听取汇报、实地考查、现场访谈、资料检查、理论与技术操作考核等相结合的综合评价方式。
第二十六条 评审小组应当在评审结束后5个工作日内,完成评审报告,并经评审小组长签字后提交给评审组织。
评审工作报告应当包括:
(一)评审工作概况;
(二)评价结果;
(三)被评审中医医院的总分及评审结论建议;
(四)被评审中医医院存在的主要问题、整改意见及期限;
(五)应当说明的其他问题;
(六)省级中医药管理部门规定的其他内容。
第二十七条 评审工作报告经评审组织审核同意后,报中医药管理部门。
评审组织认为必要时,可要求评审小组对某些内容进行重新审议或者评审。具体程序由省级中医药管理部门规定。
第二十八条 评审工作有关的各种原始材料由评审组织存档保存至少4年。
第二十九条 中医药管理部门在收到评审工作报告后,应当在30个工作日内作出评审结论。
评审结论应以适当方式对社会公示,公示期一般为7至15天。公示结果不影响评审结论的,书面通知被评审医院、评审组织和有关部门,同时报送上级中医药管理部门备案。
第三十条 评审周期内,中医药管理部门应当组织对中医医院的中医药特色优势发挥情况与中医专科建设等进行不定期重点评价。
不定期重点评价的具体内容与办法由国家中医药管理局规定。
第五章 评审结论
第三十一条 各级中医医院评审结论分为甲等、乙等、不合格。各级中医医院的分等标准由国家中医药管理局另行规定。
第三十二条 各级甲等、乙等中医医院的等级证书及标识的格式,由国家中医药管理局统一规定。
等级证书的有效期与评审周期相同。等级证书有效期满后,医院不得继续使用该等级证书。医院的等级标识必须与等级证书相符。
第三十三条 中医药管理部门应当对评审结论为“不合格”的中医医院下达整改通知书,给予3-6个月的整改期。
第三十四条 中医医院应当于整改期满后5个工作日内向中医药管理部门申请再次评审,再次评审结论分为乙等或者不合格。
第三十五条 中医医院整改期满后未在规定时间内提出再次评审申请的,中医药管理部门应当直接判定再次评审结论为不合格。
再次评审不合格的中医医院,由中医药管理部门根据评审具体情况,适当调低或撤销医院级别;
有违法违规行为的,依法进行相应处理。
第三十六条 医院自动放弃评审的,由中医药管理部门根据具体情况,适当调低或撤销医院级别。
第三十七条 中医药管理部门作出不合格评审结论前,应当告知中医医院有要求听证的权利;
中医医院在被告知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提出听证申请的,中医药管理部门应当在15个工作日内组织听证。
中医药管理部门应当结合听证情况,作出有关评审结论的决定。第三十八条 中医药管理部门在作出不合格评审结论时,应当说明依据,并告知中医医院享有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的权利。
第三十九条 中医药管理部门应当将中医医院评审结论以适当方式在辖区内公布。
第六章 监督管理
第四十条 中医药管理部门应当加强对中医医院评审工作的监督、检查和指导,做到公正、公平评审,确保评审结论的公信力。
第四十一条 中医药管理部门应当加强对评审组织、评审计划、评审人员组成、回避制度、评审程序、纪律执行等方面情况的审查和监督。
第四十二条 中医药管理部门及其工作人员违反规定,干预正常评审工作的,应当及时纠正;
后果严重的,应当给予有关负责人和直接责任人行政处分;
涉嫌违法犯罪的,移交司法机关依法处理。
第四十三条 评审组织及其工作人员、评审专家违反规定,干预正常评审工作的,中医药管理部门、评审组织应当及时纠正;
后果严重的,应当取消其参与评审工作资格;
涉嫌违法犯罪的,移交司法机关依法处理。
第四十四条 中医医院在评审过程中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中止评审:
(一)有群众来信、来访反映医院重大违法、违规、违纪行为,并提供明确线索,评审期间无法调查核实的;
(二)违反评审纪律,采取不规范行为,影响评审专家的公正公平性,干扰评审专家工作的;
(三)省级中医药管理部门规定的其他情形。
第四十五条 中医医院在评审过程中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终止评审,并直接判定评审结论为不合格:
(一)提供虚假评审资料,有伪造、涂改病历及有关档案资料等弄虚作假行为的;
(二)有群众来信、来访反映医院重大违法、违规、违纪行为,并提供明确线索,已经查实的;
(三)借评审盲目扩大规模,滥购设备,浪费资源的;
(四)省级中医药管理部门规定的其他情形。
上述情形消失3个月后,中医医院可向中医药管理部门再次提出评审申请。
第四十六条 中医医院在等级证书有效期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中医药管理部门应当撤销原评审结论,取消评审等次,并收回证书和标识:
(一)医院在中医药特色优势、医德医风、医疗质量和医疗安全等方面存在重大缺陷的;
(二)在评审周期内医院实际情况与评审时有较大出入,核心指标严重不符合要求的;
(三)经查实在接受评审过程中弄虚作假的;
(四)拒绝参加对口支援工作或者未按照要求完成对口支援任务的;
(五)省级中医药管理部门规定的其他情形。
第四十七条 中医药管理部门应当在每年2月底前将上一评审的中医医院名单、评价结论、评审工作总结及本评审工作计划报送上级中医药管理部门。
第七章 附则
第四十八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1993年国家中医药管理局发布的《中医医院分级管理办法》同时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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