下面是小编为大家整理的机构编制审批程序及规范,机构编制申请由谁审批(五篇)【完整版】,供大家参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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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孩生育免费登记和生育证申请审批程序
1、一孩生育实行免费登记制度
一孩生育登记是再生育审批、领取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享受计划生育优先优惠服务的依据。育龄夫妇应在办理一孩出生医学证明后三个月内到受理地进行免费生育登记;
因特殊情况逾期三个月未登记的,经受理地乡(镇)人民政府或街道办事处核实相关信息后,应予以补办。一孩登记对象即生育第一个子女的夫妻,具体包括,夫妻双方均为大桥镇户籍或一方为大桥镇户籍,属于大桥镇计划生育管理的人员;
夫妻双方均为外镇户籍,且在大桥镇长期居住的流动人口,按照国家《流动人口计划生育工作条例》和《山东省流动人口计划生育服务管理办法》有关规定予以办理登记。
育龄夫妇办理一孩出生登记时应提供相应材料,包括:夫妻双方身份证;
夫妻双方户口簿或户籍证明;
结婚证;
一孩出生医学证明;
如果是长住流动人口在现居住地进行登记,应提供流动人口婚育证明或居住证等。
2、二孩生育证申办程序
符合《条例》规定的育龄夫妇应当在妊娠前到大桥镇计生办依据《山东省生育证管理办法》规定的程序申请办理。首先,育龄夫妇要填写书面申请,并提交有关证件(证明),经逐级审核,签署意见,无异议后,到大桥镇便民服务大厅参加培训,填写《山东省生育证办理申请表》,并参加县免费孕前优生健康检查。乡镇应当对公民的申请及时受理、审核,并自受理之日20个工作日内将审核意见及申请人的申请材料一并上交县卫生计生行政部门审批。县卫生计生行政部门依据上报材料对符合条件的,应在10个工作日内作出批准决定,并发放生育证;
对不符合条件的,以书面形式告知不批准生育的理由。
育龄夫妇办理生育证时应提供相应材料,包括:夫妻双方身份证;
夫妻双方户口簿或户籍证明;
结婚证;
家庭近期合影照;
夫妻双方所在单位或者村民委员会出具的婚育证明,已收养子女的,民政部门出具的收养证明和具有省《条例》规定的特殊情形之一的证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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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本建设项目审批程序
按照国家计委、国家经委、国家统计局(关于更新改造措施与基本建设划分的暂行规定)(计资〔1983〕869号),基本建设是指利用国家预算内基建资金、自筹资金。国内外基建贷款以及其他专项资金进行的,以扩大生产能力(或新增工程效益)为主要目的的新建、改扩建工程及有关工作。具体包括以下几个方面:
第一、为经济、科技和社会发展而平地起家的新建项目;
第二、为扩大生产能力(或新增效益)而增建分厂、主要生产车间、矿井、铁路干支线(包括复线)、码头泊位等改扩建项目;
第三,为改变生产力布局而进行全厂性还建的项目;
第四,遭受各种灾害,毁坏严重,需要重建整个企。事业的恢复性项目;
第五,行政、企事业单位增建业务用房和职工宿舍等项目。项目总投资在2亿元以上(包括2亿元),或产权隶属关系为省属,或省参股投资的基本建设项目,一律报省或由省审核后转报国家审批;
项目,总投资在2亿元以下、产权隶属关系为地市县属的基本建设项目,凡建设资金及其它建设、生产条件不能自求平衡的,均需报省或转报国家审批(省里已明确下放审批权限的除外)。
需要国家和省审批的基本建设项目,必须经过五道审批手续,即:项目建议书、可行性研究报告(含招标方案)、初步设计、投资计划和开工报告,这五道手续均需要报本省发展计划委员会或由省发展计划委员会审核后转报国家计委审批。房屋建筑项目和一些小型的农业项目(不含水利)、高技术产业化项目审批手续可适当简化,项目建议书和可行性研究报告两道审批手续可合并为一道手续;
此外,列入省重点、大中型项目中长期规划或前期工作计划、需要报省审批的基建项目可免予审批项目建议书。直接报批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根据国家计委《关于简化基本建设项目审批手续的通知》(计资[1984]1684号),可行性研究报告是项目决策的依据,应按规定的深度做到一定的准确性,投资估算和初步设计概算的出入不得大于10%,否则需对项目重新进好决策。
(一)项目建议书的审批
各部门、各地区。各企业根据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的长远规划、行业规划、地区规划等要求,对项目进行预可行性研究,在此基础上提出项目建议书。
l、项目建议书的内容
(l)建设项目提出的必要性和依据。引进技术和进口 设备的,还要说明国内外技术差距和概况以及进口的理由。
(2)产品方案,拟建规模和建设地点的初步设想。
拟在城市规划区建设的非生产性建设项目,还要说明
城市规划和行政主管部门的初步审核意见。
(3)资源情况、建设条件、协作关系和引进国别、厂
商的初步分析。
(4)投资估算和资金筹措设想。
利用外资项目要说明利用外资的可能性,以及偿还贷
款能力的大体测算。
(5)项目的进度安排。
(6)经济效益和社会效益的初步估计。
2、报批项目建议书必备文件
(l)主管部门报送项目建议书的请示文件。
请示文件必须对建设的必要性、建设规模、总体布置
方案、总投资及建设资金来源等作出简要的说明。
省属项目由省归口行政主管部门报送项目建议书;
参股投资项目由省归口行政主管部门和设区市计委联合上报项目建议书;
地市项目由设区市计委报送项目建议书,省行业主管部门提出审查意见。
(2)项目建议书文本,非生产性建设项目可在报送项
目建议书的请示文件中论述,不需编报项目建议书。
(3)拟在城市规划区内建设的非生产性建设项目,必
须附有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签发的选址意见书。
(4)工业项目必须附内联或外商投资意向书或协议
书、环保部门初步意见和土地部门用地预审意见。
(二)可行性研究报告的审批
按照批准的项目建议书,部们、地区或企业负责组织
可行性研究,对项目在技术、工程、经济和外部协作条件上是否合理可行,进行全面分析、论证,作多方案比较,认为项目可行后,推荐最佳方案,编制可行性研究报告上报。
l、可行性研究报告内容
(1)总论
a、项目提出的背景(改扩建项目要说明企业现有概况),投资的必要性和经济意义。
b、研究工作的依据和范围。
(2)根据经济预测、市场预测确定项目建设规模和产品方案。
a、市场需求情况的预测。
b、国内、省内现有企业生产能力的估计。
c.销售预测、价格分析、产品竞争能力。
产品需要外销的,要进行国外需求情况的预测和进入国际市场前景的分析。
d、拟建项目的规模、产品方案和发展方向的技术经
济比较和分析。
扩建、改建项目要说明对原有固定资产的利用情况。
(3)资源、原材料、燃料及公用设施落实情况。
a、经过资源行政主管部门正式批准的资源储量、品位、成分以及开采、利用条件。
b、原料、辅助材料、燃料的种类、数量、来源和供
应可能。
c、所需公用设施的数量、供应方式和供应条件。
(4)建厂条件和厂址选择方案。
a、建厂的地理位置,气象、水文、地质、地形条件和社会经济现状。
b、交通、运输及水、电、气的现状和发展趋势。
c、厂址比较与选择意见。
(5)技术工艺、主要设备选型、建设标准和相应的技术经济指标。成套设备进口项目要有维修材料、辅料及配件供应的安排。引进技术、设备的,要说明来源国别、设备的国内外分交或与外商合作制造的设想。对有关部门协作配套件供应的要求。
(6)主要单项工程、公用辅助设瓜总体布置方案和土建工程量估算。
(7)环境保护、城市规划、防震、防洪、防空、文物保护。劳动安全、卫生防疫、消防等要求和采取的相应措施方案。
(8)企业组织、劳动定员和人员培训设想。
(9)建设工期和实施进度。
(10)投资估算和资金筹措。
a、主体工程和辅助配套工程所需的投资(利用外资项目或引进技术项目则包括用汇额度)。
b、生产流动资金的估算。
c、资金来源、筹措方式及国内外贷款(合经济性投资和企业债券)的偿还方式。
(11)经济效益和社会效益评价。
(12)除公益性和外商投资项目外,其它项目要在可行性研究报告中就资本金筹措情况作出详细说明,包括出资方、出资方式、资本金来源及数额、资本金认缴进度等有关内容。
对建设项目的经济效益要进行静态和动态的分析,不仅计算项目本身的微观财务效益,而且要衡量项目对国民经济的宏观效益和分析对社会的影响。计算经济效益需根据国家计委颁发的(建设项目评价方法与参数》,其中对投资回收期必须计算。进行经济效果分析的技术经济参数,由各主管部门和地区根据部门、地区的特点,自行拟定报计划部门备案。
可行性研究报告是项目决策的依据,应按规定的深度做到一定的准确性,投资估算和初步设计概算的出入不得大干10%。初步设计总概算与可研报告批复投资估算出入大于10%以上的,项目必须重新审批。可行性研究报告应能满足大型专用设备预订货的要求。
2、报批可行性研究报告必备文件
(l)主管部门报送可行性研究报告的请示文件。请示文件必须对可行性研究报告的内容作简要的阐述,其中确定建设规模的依据、总体布置方案的倾向性意见、项目定址方案、资源、原材料、燃料及公用设施落实情况、总投资估算及建设资金筹措方案、建设工期和实施
进度、项目业主或法人组建方案。
省属项目由省归口行政主管部门报送可行性研究文件;
参股投资项目由省归口行政主管部门和设区市计委联合上报可行性研究报告;
地市项目由设区市计委上报可行性报告,省行业主管部门提出审查意见。
(2)有相应资质的咨询设计单位编制的工程可行性研究报告文本。
(3)大中型项目应有相应资质的咨询单位对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的评审意见。
(4)省级土地主管部门、环境主管部门、城市规划、防震、防洪、防空、文物保护、资源、劳动安全、卫生防疫、消防等部门的评价意见文件。
(5)有权单位出具的比较明确的资金承诺证明,银行贷款必须附有权银行出具的贷款意向证明文件。
(6)工程招标方案。包括招投标方式(自行招投标或委托招标、公开招标或邀请招标、招标范围、招标内容、招标项目相应资金和资金来源已落实文件)。如属自行招标,还需附按《工程建设项目自行招标试行办法》(国家发展计划委员会第5号令)的有关规定提供有关材料。
(7)项目法人组建方案。
(8)工业项目必须附内联或合资双方签订的合同、章
程。
(9)高技术产业化项目必须附成果鉴定证书。
(三)初步设计的审批
初步设计是根据批准的可行性研究报告所做的具体实施方案,是在必要而准确的设计基础资料上,对设计对象进行通盘研究,阐明在指定的地点、时间和投资控制数内,拟建工程在技术上的可能性和经济上的合理性。通过对设计对象作出的基本技术规定,编制项目的总概算。它应能满足项目投资控制、招投标、材料设备定货、土地征
用和施工准备等要求。
1、初步设计内容
各类建设项目的初步设计内容不尽相同,其主要内容一般包括:
(l)设计依据和设计的指导思想;
(2)建设规模、产品方案、原材料、燃料和动力的用量及来源;
(3)工艺流程、主要设备选型和配置;
(4)主要建筑物、构筑物、公用辅助设施和生活区的建设;
(5)占地面积和土地使用情况;
(6)总体运输;
(7)外部协作配合条件;
(8)综合利用、环境保护和抗震措施;
(9)生产组织、劳动定员和各项技术经济指标;
(10)总概算。
承担项目设计单位的设计水平必须与项目大小和复杂程度相一致。按现行规定,工程设计单位分为甲、乙、丙、丁四级,各行业对本行业设计单位的分级标准和允许承担的设计任务范围有明确的规定,低等级的设计单位不得越级承担工程项目的设计任务。设计单位必须严格保证设计质量,每项设计均要作方案比较,合理地确定设计方案;
设计必须有充分的基础资料,基础资料要准确;
设计所采用的各种数据和技术条件要正确可靠;
设计所采用的设备、材料和所要求的施工条件要切合实际;
设计文件的深度要符合建设和生产的要求。
初步设计由发展计划部门会同行业主管部门组织审查,并按国家有关规定负责审批。初步设计文件经批准后,全厂总平面布置、主要工艺流程、主要设备、建筑面积、建筑结构、总概算等不得随意修改、变更。
2、报批初步设计必备文件
(l)主管部门报送要求审批初步设计请示文件;
(2)有相应资质单位编制提供的勘察报告和初步设计文件;
(3)初步设计专家审查意见;
(4)初步设计审查会议纪要。
(四)投资计划安排
项目初步设计或扩初经批准后,可根据建设资金落实情况上报申请列入基本建设投资计划。
申请列入基本建设计划必备文件:
1、设区市计委或省归口行政主管部门申请基本建设投资计划的文件。
省属项目和参股投资项目由省归口行政主管部门报送申请计划文件;
地市项目由设区市计委上报申请计划文件。其中省直行政机关购、建房项目必须附有省直机关事务管理局出具的审查意见文件。
2.建设项目的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和建设用地许可证文件及红线图。
3、市县政府或省归口行政主管部门自筹资金计划安排建议。
4、有权承贷银行出具的贷款资金配置证明文件。
5、有权机关批复的初步设计文件及其它批复文件复印件。
(五)项目开工报告的审批
1、审批范围
需省审批开工的项目为:由本省发展计划委员会审批立项的省属和地市属基本建设大中型项目。
2.所需材料(附件)
(l)市计委或建设项目行业主管部门的初审意见;
(2)项目法人设立的批复文件(即工商营业执照或各级政府批准文件)
(3)项目建议书、可行性研究报告。初步设计及总概算批准文件(复印件);
(4)项目资本金落实文件及投资用款计划(复印件);
(5)规划部门“一书两证”(复印件);
(6)项目施工组织设计大纲及能满足连续施工三个月以上施工图;
(7)施工招投标合同(复印件);
(8)项目征地、拆迁和施工场地“四通一平”(即供电、供水、运输、通讯和场地平整)工作已完成,项目建设需要的主要设备已订货,并已准备好连续施工三个月的材料用量;
(9)项目施工监理单位已通过招标选定。
3、项目审批程序
(1)项目单位按开工要求准备好有关材料,按项目隶属关系向所在设区市计委或省直行业行政主管部门申报开工报告;
(2)所在设区市计委或省行业行政主管部门初审同意后,将开工报告转报本划委员会。
国内投资房地产项目办理程序
由房地产开发企业向企业主管部门提出房地产项目开发报告,企业主管部门审查同意后转报本省发展计划委员会同时抄送房地产行业主管部门,行业主管部门提出审查意见,本省发展计划委员会根据有关规定审批。
(一)根据国务院国发[1995] 13号文规定,总投资2亿元及以上或建筑规模在10万平方米及以上的高档房地产项目由国家计委审批。建筑面积在10万平方米以下或总投资在2亿元以下的省属内资房地产开发项目,由本省发展计划委员会审批。
(二)对由本省发展计划委员会审批的,其项目建议书和可行性研究报告两步合并一步报批,按报送可研报告的要求报送文件及附件。
(三)报送可行性研究报告应具备的文件及附件
l、企业主管部门审查意见;
2、省建设厅审查意见;
3、开发项目选址意见书和规划许可证;
4、开发企业资质证明;
5、国有资产的评估、确认手续;
6、土地管理部门意见;
7、银行贷款额度承诺函;
8、《可行性研究报告》。
(四)其它要求
1、房地产开发建设项目实行资本金制度
根据国务院国发〔1996〕35号《关于固定资产投资项目试行资本金的通知》,房地产开发建设项目资本金比例为2o%及以上。
2、房地产项目在实施过程中总建筑规模或总投资若超过原批准10%时,应按规定重新报批(报批时主要应附规划部11和省建设厅的审核意见等)。
3、房地产开发企业开发的商品房自用部分(含回迁安置面积超过被拆除百积部分),应单独按自筹基建项目报批,列自筹基建投资计划,并照章办理有关手续。
基本建设项目审批程序
按照建设项目审批权限的规定需由贵州省发改委审批的基本建设项目(含限上技改项目),应按项目隶属关系划分来进行上报和审批:
1、省属基建项目由建设单位按基本建设程序将项目分阶段经主管部门同意后,转报省发改委审批;
2、地县属基建项目由建设单位按基本建设程序将项目分阶段经地(州、市)、县级计划部门同意后,逐级上报省发改委审批。
基本建设程序的主要阶段是:项目建议书阶段,可行性研究报告阶段,设计工作阶段,建设准备阶段,建设实施阶段和竣工验收(见贵州省基本建设程序框图)。
一、项目建议书阶段
项目建议书是要求建设某一具体项目的建议文件,是基本建设程序中最初阶段的工作,是投资决策前对拟建的轮廓设想,项目建议书的主要作用是为了推荐一个拟今昔功能建设项目的初步说明,论述它建设的必要性、条件的可行性和获利的可能性,以确定是否进行下一步工作。项目建议书的内容一般应包括以下几个方面:
1、建设项目提出的必要性和依据;
2、产品方案、拟建规模和建设地点的初步设想;
3、资源情况、建设条件、协作关系等的初步分析;
4、投资估算和资金筹措设想;
5、经济效益和社会效益的估计。
各部门、地区、企事业单位根据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的长远规划、行业规划、地区规划等要求,经过调查、预测分析后,提出项目建议书。有些部门在提出项目建议书之前还增加了初步可研性研究工作,对拟进行建设的项目初步论证后,再行编制项目建议书。项目建议书按要求编制完成后,按照现行的建设项目审批权限进行报批。
二、可行性研究报告阶段
1、可行性研究。醒项目建议书批准后,即可进行可行性研究,对项目在技术是否磕膝盖内和经济上是否合理进行科学的分析和论证。承担可行性研究工作应是经过资格审定的规划、身机和工程咨询等单位。通过对建设项目在技术、工程和经济上的合理性进行全面分析论证和多种方案比较,提出评价意见。凡可行性研究未被通过的项目,不得编制、保送可行性研究报告和进行下一步工作。
2、可行性研究报告的编制。可行性研究报告是确定建设项目、编制设计文件的重要依据。所有基本建设项目都要在可行性研究通过的基础上,选择经济效益最好的方案编制可行
性研究报告。由于可行性研究报告是项目最终决策和进行初步设计的重要文件,要求它必须有相当的浓度和准确性。
可行性研究及可行性研究报告一般要求具备以下基本内容:
(1).项目提出的前景和依据;
(2).根据经济预测、市场预测确定建设规模、产品方案,提供必要的确定依据;
(3).技术工艺、主要设备选型、建设标准和相应的技术经济指标;
(4).资源、原材料、燃料供应、动力、运输、供水等协作配合条件;
(5).建设条件,确定选址方案、总平面布置方案、占地面积等;
(6).项目设计方案,主要单项工程、公用辅助设施、协作配套工程;
(7).环境保护、城市规划、土地规划、防震、防洪、节能等要求和采取的相应措施方案;
(8).企业组织、劳动定员、管理制度和人员培训;
(9).建设工期和实施进度;
(10).投资估算和资金筹措方式;
(11).经济效益和社会效益;
(12).建立建设项目法人制度。
3、可行性研究报告审批。编制完成的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需有资格的工程咨询机构进行评估并通过,按照现行的建设项目审批权限进行报批。可行性研究报告经批准后,不得随意修改和变更。如果在建设规模、产品方案、建设地点、主要协作关系等方面确需变动以及突破控制数时,应经原批准机关同意。经过批准的可行性研究报告,是确定建设项目,编制设计文件的依据。
三、设计工作阶段
设计是对拟建工程的实施在技术和经济上所进行的全面而详尽的安排,是基本建设计划的具体化,是把先进技术和科研成果引入建设的渠道,是整个工程的决定性环节,是组织施工的依据它直接关系着工程质量和将来的使用效果。已批准可行性研究报告的建设项目应通过招标投标择优选择具有相关设计等级资格的设计单位,按照所批准的可行性研究报告内容和要求进行设计,编编制设计文件。设计过程一般划分为初步设计和施工图设计两个阶段。重大项目和技术复杂项目,可根据不同行业的特点和需要,啬技术设计阶段。
初步设计是设计的第一阶段,它根据批准的可行性研究报告和必要而准确的设计基础资料,对设计对象进行通盘研究,阐明在指定的地点、时间和投资控制数内,拟建工程在技术上的可能性和经济上的合理性。通过对设计对象作出的基本技术规定,编制项目的总概算。根据国家文件规定,如果初步设计提出的总概算超过可行性研究报告确定的总投资估算10%以上或其他主要指标发生变更时,要重新报批可行性研究报告。
初步设计的内容一般应包括以下几个方面:
1、设计依据和设计的指导思想;
2、建设规模、产品方案、原材料、燃料和动力的用量及来源;
3、工艺流程、主要设备选型和配置;
4、主要建筑物、构筑物、公用辅助设施和生活区的建设;
5、占地面积和土地使用情况;
6、总体运输;
7、外部协作配合条件;
8、综合利用、环境保护和抗震措施;
9、生产组织、劳动定员和各项技术经济指标;
10、总概算。
初步设计编制完成后,按照现行的建设项目审批权限进行报批。初步设计文件经批准后,总平面布置、主要工艺过程、主要设备、建筑面积、建筑结构、总概算等不得随意修改、变更。
四、建设准备阶段
项目在开工建设之前要切实做好各项准备工作,其主要内容包括:
1、征地、拆迁和场地平整;
2、完成施工用水、电、路、通讯等工程;
3、通过设备、材料公开招标投标订货;
4、准备必要的施工图纸;
5、通过公开招标投标,择优选定施工单位和工程监理单位。
项目在报批新开工前,必须由审计机关对项目的有关内容进行开工前审计。审计机关主要是对项目的资金来源是否正当、落实,项目开工前的各项支出是否符合国家的有关规定,资金是否按有关规定存入银行专户等进行审计。新开工的项目还必须具备按施工顺序所需要的、至少有三个月以上的工程施工图纸,否则不能形式建设。
建设准备工作完成后,编制项目开工报告,按现行的建设项目审批权限进行报批。
五、建设实施阶段
1、新开工建设时间。建设项目经批准新开工建设,项目即进入了建设实施阶段。项目新开工时间,是指建设项目设计文件中规定的任何一项永久性工程(无论生产性或非生产性)第一次正式破土开槽开始施工的日期。不需要开槽的工程,以建筑物的正式打桩作为正式开工。铁道、公路、水库需要进行大量土、石方工程的,以开始进行土方、石方工程作为正式开工。
2、基本建设投资额。基本建设计划使用的投资额指标,是以货币形式表现的基本建设工作量,是反映一定时期内基本建设规模的综合性指标。
3、生产准备。生产准备是项目投产前的内容很多,其主要内容有:
(1)招收和培训人员。
(2)生产组织准备。
(3)生产技术准备。
(4)生产物资的准备。
六、竣工验收阶段
竣工验收是工程建设过程的最后一环,是全面考核基本建设成果、检验设计和工程质量的重要步骤,也是基本建设转入生产或使用的标志。
1、竣工验收的范围和标准。根据国家现行规定,所有建设项目按照批准的设计文件所规定的内容和施工图纸的要求全部建成,工业项目经负荷试运转和试生产考核能够生产合格产品,非工业项目符合设计要求,能够正常使用,都要及时组织验收。
建设项目竣工验收、交付生产和使用,应达到下列标准:
(1)生产性工程和辅助公用设施已按设计要求建完,能满足生产要求;
(2)主要工艺设备已安装配套,经联动负荷试车合格。构成生产线,形成生产能力,能够生产出设计文件中规定的产品;
(3)生产福利设施能适应投产初期的需要。
(4)生产准备工作能适应投产初期的需要。
2、申报竣工验收的准备工作。主要有:
(1)整理技术资料。
(2)绘制竣工图纸。
(3)编制竣工决算。
(4)审计部门出具的竣工决算审计意见。
3、竣工验收的程序和组织。按国家有关规定执行。
4、竣工和投产日期。
各建设项目视其重要程度,可对其中审批内容和条件等进行适当调整,具体由省发改委确定。
河北省事业单位机构编制审批暂行办法
时间:2004-12-03 13:17:09
各市机构编制委员会办公室、省直各单位:
《河北省事业单位机构编制审批暂行办法》已经省机构编制委员会领导批准,现印发试行。在试行中有什么总是请及时向
省机构编制委员会办公室反映。
一九九八年八月二十六日
抄报:中央机构编制委员会办公室、省委干部考核委员会办公室
抄送:省委办公厅督查室、省政府办公厅督查室
河北省事业单位机构编制审批暂行办法
第一条
为贯彻《中央机构编制委员会关于事业单位机构改革若干问题的意见》(中办发[1996]17号),加强和完善事业单位机构编制管理,规范事业单位机构编制审批行为,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河北省各级党委、人大、政府、政协、法院、检察院、民主党派、人民团体设立、变更、撤销事业单位均按本办法办理审批。
第三条
事业单位机构编制审批应坚持政事分开、推进社会化方向,遵循统筹兼顾、精简效能,与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水平相适应的原则,因地制宜、合理布局、逐步发展。
第四条
县以上机构编制部门负责承办事业单位设立、变更、撤销的审批工作,其他任何单位和个人均不得承办审批事业单位机构编制事宜。
第五条
事业单位的举办主体或党委、政府直属事业单位的筹备主体负责办理设立、变更、撤销事业单位机构编制的申请事宜。
第六条
设立自然科学研究、学校、文化、医疗卫生、新闻出版以及会计(审计)师事务、律师事务等机构,需分别报经科技、教育、文化、卫生、新闻出版、财政、审计、司法等相关业务主管部门并提出资质和资格审核意见后,再由同级机构编制部门审批。
第七条
上级机关及所属事业单位与下级机关及所属事业单位联合设立事业单位的,需先经下级机构编制部门审核后,再向上级机构编制部门申请。
第八条
事业单位的设立应具备下列条件:
(一)为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必需;
(二)有规范的机构名称;
(三)有明确的主管(或挂靠)部门;
(四)有明确的职责任务;
(五)有合法可靠的资金来源;
(六)有适宜的工作场所。
第九条
申请设立事业单位,须提交下列材料一式三份:
(一)申请报告。内容包括:设立机构的目的、机构名称、隶属关系、职责任务、机构规格、内设机构、编制员额、领导职数、人员结构比例、经费来源。
(二)论证报告。内容包括:国民经济、社会发展的需要情况、拟设机构的效益预测、与现有同类机构职责任务分工情况、办公地点、基建设施及其他情况。
(三)证明材料。与拟设机构有关的依据、证明等。
第十条
事业单位机构编制设立审批的内容:机构名称、隶属关系、职责任务、等级规格、内设机构、编制员额、领导职数、人员结构比例、经费来源。
第十一条
事业单位机构编制已批准内容需要变更或因合并、分立而存续的应当申请变更。
第十二条
事业单位出现下列情况之一的,应在30天内申请撤销:
(一)依照法律、法规的规定责令解散;
(二)主管部门决定解散;
(三)原定职责任务消失;
(四)机构属性改变,不再作为事业单位;
(五)因合并、分立解散;
(六)依据章程(协议)设立的规定解散事由出现。
应当申请撤销的事业单位,逾期未申请的,由机构编制部门查证核实后,直接行文撤销。
第十三条
事业单位设立、变更、撤销经批准后,还应按照《河北省事业单位登记管理暂行办法》规定,相应办理设立、变更、撤销登记手续。
第十四条
事业单位设立、变更、撤销按照分级管理的原则,实施审批权限,其中:
(一)省级相当厅级(含副厅级)事业单位由省机构编制管理部门审核,经省委、省政府审议后,报中央机构编制部门审批。
(二)省级各部门相当处级和单独建制的科级事业单位,由省机构编制部门审核或审批。
(三)地市级相当处级(含副处级)事业单位由同级机构编制部门审核,经市委、市政府审议后,报省机构编制部门审批;
其他事业单位由市机构编制部门审批。
(四)县(市、区)相当科级(含副科级)事业单位经县(市、区)委、政府审议后,报市机构编制部门审批。其它事业单位和乡镇(街道办事处)所属事业单位由县(市、区)机构编制部门审批。
第十五条
有下列行为之一者,机构编制部门可根据情节轻重分别给予通报批评、撤销机构等处罚:
(一)在申请事业单位机构编制审批中作假欺骗的;
(二)违反本办法规定的审批权限和程序,擅自设立事业单位和变更批准内容的;
(三)违反本办法规定的其它行为。
第十六条
机构编制部门在工作中有下列行为之一,造成不良后果的,应追究有关责任人员的行政责任:
(一)弄虚作假或故意违反本办法规定的权限和程序办理审批事项的;
(二)未审慎查清情况,作出错误决定,造成不良影响和损失的;
㈣审批程度
1、申报
⑴申请报告(一式二份)。内容包括:设立机构的目的、政策依据和理由、机构名称与级别、职能配置、内设机构、编制员额、领导职数、岗位结构等情况;
⑵相关依据材料(复印件一份)。申报材料送区编办。如果暂未批准同意,时间超过半年的须重新申报。
2、调查审核
申报材料受理后,负责承办的工作人员要认真审核材料,如材料不齐全或不符合要求,应及时退回申报单位补报或重报。同时,要及时对申报的机构编制事项进行调查审核,并拿出意见。
3、呈报会议审批
机构编制管理部门按审批权限召开有关会议,集体研究审批。编委办主任会议研究机构编制事项,一般一个月一次,编委主任会议研究机构编制事项,一般一季度一次。
4、行文批复
对已批准同意的机构编制事项,分别以编委办或编委名义行文批复;
对水批准同意的机构编制事宜,进行口头答复。会议研究决定的事项,应在一周内回复完毕。
机构编制审批程序
一、行政机构编制审批程序
㈠政策依据
1、国务院令486号:《地方各级人民政府机构设置和编制管理条例》;
2、中办、国办中办发〔1997〕7号、厅字〔2002〕7号文件;
3、省委、省政府湘发〔1995〕23号、湘发〔2003〕2号文件;
4、市委、市政府常发〔1996〕4号、常通字〔2003〕9号文件;
5、区委、区政府常武发〔1996〕9号、常武发〔2003〕9号文件;
6、中央和省有关机构编制管理的其他规章。
㈡审批项目
1、机构(含内设机构)设立、更名、加挂牌子、撤销、级别等;
2、职能配置、与相关部门职责分工;
3、编制员额;
4、领导职数;
5、岗位结构。
㈢审批权限
1、区委、区政府议定,报上级党委、政府和机构编制部门审批的;
⑴全区党政机构改革的总体方案;
⑵区直党政群机关机构设立、调整、更名、撤销和加挂牌子;
⑶全区党政群机关行政编制、政法机关专项编制总额的核定、增加和裁减。
2、区委、区政府审批的:
⑴区直各部门与乡(镇)、街道的事权划分;
⑵区直机关和乡(镇)、街道机关行政编制在总额内分配和调整;
⑶乡(镇)、街道党政机构改革方案。
3、区委机构编制委员会审批的:
⑴区直机关各部门的“三定”规定(方案),各部门的职责分工;
⑵在省核区直党政群机关编制总额内,各工作部门人员编制的全面核定、调整;
对行政编制个别调整和新增行政编制总额在5名(含5名)以内进行审批;
4、区委机构编制委员会办公室审批的:
⑴区直党政群机关内部股室的设立、调整、更名、撤销和加挂牌子;
⑵乡(镇)、街道机关股级机构的设立、调整、更名、撤销和加挂牌子;
⑶核定、审批和管理机关股级领导干部职数。
㈣审批程度
1、申报
⑴申请报告(一式二份)。内容包括:设立机构的目的、政策依据和理由、机构名称与级别、职能配置、内设机构、编制员额、领导职数、岗位结构等情况;
⑵相关依据材料(复印件一份)。申报材料送区编办。如果暂未批准同意,时间超过半年的须重新申报。
2、调查审核
申报材料受理后,负责承办的工作人员要认真审核材料,如材料不齐全或不符合要求,应及时退回申报单位补报或重报。同时,要及时对申报的机构编制事项进行调查审核,并拿出意见。
3、呈报会议审批
机构编制管理部门按审批权限召开有关会议,集体研究审批。编委办主任会议研究机构编制事项,一般一个月一次,编委主任会议研究机构编制事项,一般一季度一次。
4、行文批复
对已批准同意的机构编制事项,分别以编委办或编委名义行文批复;
对未批准同意的机构编制事宜,进行口头答复。会议研究决定的事项,应在一周内回复完毕。
㈤违纪处罚
1、对本办工作人员的违纪处罚
本办工作人员在工作中有以下行为,造成不良后果的,视情节给予批评、取消年终评优、评奖资格、年度考核定为不称职等处罚,直至党纪、政纪处分:
⑴未审慎查清情况,造成错误决定的;
⑵未按规定的程序或超越权限办理审批事项的;
⑶未按规定的时间办完审批手续的;
⑷弄虚作假,以权谋私的;
⑸其它违反规定的行为。
2、对有关单位的违纪处罚
有关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者,本办可按市编委常编发(2003)2号文件规定,根据情节轻重给予通报批评、宣布机构编制无效、停办机构编制手续、核减编制等处罚:
⑴在申报机构编制中有作假欺骗行为的;
⑵擅自改变机构名称或加挂牌子的;
⑶擅自改变机构隶属关系的;
⑷擅自增加机构层次的;
⑸不按核定的职能履行职责的;
⑹擅自超股级领导职数配备干部的;
⑺擅自增设机构的;
⑻擅自编外借调、雇请人员的;
⑼挤占或挪用下属单位人员编制的;
⑽混淆编制性质和人员混岗的。
二、事业机构编制审批程序
㈠政策依据
1、中办、国办中办发〔1996〕17号、中办〔1997〕7号、厅办〔2002〕7号文件;
2、省委、省政府湘发〔1995〕23号、湘发〔1997〕6号、湘发〔2003〕2号文件;
3、市委、市政府常发〔1996〕4号、常通字〔2003〕9号文件;
4、区委、区政府常武发〔1996〕9号、常武发〔2003〕号文件;
5、中央和省有关机构编制管理的其他规章。
㈡审批项目
1、机构(含内设机构)设立、更名、挂牌、撤销、规格、性质等;
2、职能任务;
3、隶属关系;
4、编制员额;
5、领导职数;
6、岗位结构及比例;
7、经费预算形式。
㈢审批权限
1、区委、区政府议定,报上级党委、政府或机构编制部门审批的:
副科级以上事业单位机构设立、调整、更名、撤销和加挂牌子。
2、区委、区政府授权区委机构制度委员会审批的:
⑴区委、区政府直属事业单位机构改革“三定”方案;
⑵全区事业单位管理体制和机构改革总体方案;
⑶对事业编制,上级无配编比例且经费需本级财政开支的数额在3-10名以内进行审批;
3、区委机构编制委员会办公室审批的:
⑴科级事业单位内设机构和区直股级事业单位的设立、调整、更名、撤销和加挂牌子;
⑵全区事业单位机构设置和编制配备标准的确定;
区直事业单位人员编制及岗位结构的全面核定、调整,其中对上级无配编比例且经费需本级财政开支的事业编制数额在2名以内进行审批;
⑶核定、审批和管理事业单位股级领导干部的职数。
㈣审批程度
1、向区委机构编制委员会办公室申报
申报机构编制事项需提交以下材料:
⑴申请报告(一式二份)。内容包括:设立机构的目的、政策依据和理由、机构名称、职能任务、内设机构、编制员额、领导职数、机构规格、经费形式(自收自支、企业化管理的事业单位应写明创收渠道)、各类人员结构比例、办公地点及其它情况。
⑵证明材料(一式一份)。如申请设立学校、自然科学研究机构、会计事务所、律师事务所、医疗卫生机构、资产评估机构等,须有相关业务管理部门的资格认定材料。
⑶《事业单位法人登记证》(副本)(不含新设事业单位)。
申请材料送区编办相关组室。如果暂未批准同意,时间超过半年的要重新申报。
2、进行调查审核
申报材料受理后,负责承办的工作人员要认真审核材料,如材料不齐全或不符合要求,应及时退回申报单位补报或重报。未登记注册或未年检年审的,不予受理。同时,要及时对申报的机构编制事项进行调查审核,并拿出初步处理意见。
3、呈报会议审批
机构编制管理部门按审批权限召开有关会议,集体研究审批。编委办主任会议研究机构编制事项,一般一个月一次,编委主任会议研究机构编制事项,一般一季度一次。
4、行文批复 对已批准同意的机构编制事宜,分别以编委办或编委名义行文批复;
对未批准同意的机构编制事宜,进行口头答复。会议研究决定的事项,应在一周内回复完毕。㈤违纪处罚
1、对本办工作人员的违纪处罚
本办工作人员在工作中有以下行为,造成不良后果的,视情节给予批评、取消年终评优、评
奖资格、年度考核定为不称职等处罚,直至党纪、政纪处分:
⑴未审慎查清情况,造成错误决定的;
⑵未按规定的程度或超越权限办理审批事项的;
⑶未按规定的时间办完审批手续的;
⑷弄虚作假,以权谋私的;
⑸其它违反规定的行为。
2、对有关单位的违纪处罚
有关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者,本办可按市编委常编发(2003)2号文件规定,根据情节轻重给予通报批评、宣布机构编制无效、停办机构编制手续、核减编制、吊销机构等处罚:⑴在申报机构编制中有作假欺骗行为的;
⑵擅自改变机构名称或加挂牌子的;
⑶擅自改变机构隶属关系的;
⑷擅自增加机构层次的;
⑸不按核定的职能履行职责的;
⑹擅自超股级领导职数配备干部的;
⑺擅自增设机构的;
⑻擅自编外借调、雇请人员的;
⑼人员混岗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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