下面是小编为大家整理的2023年招投标案例分析100题(合集)(全文完整),供大家参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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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招标文件中含有指定设备品牌或参考品牌等限制性条款 ※案例:
(1)某扩建项目设备招标采购,变电所二次设备继电保护装置标段要求投标人采用**企业的继保设备;
高压开关柜标段要求投标人所投产品中的真空开关必须采用***进口品牌。
(2)某工程开关柜采购项目的招标文件,在“申请人条件”项目里有两项条款,“投标产品中的断路器、接触器、智能仪表、继电器等元器件必须具有相应的使用业绩,其中主要元器件(断路器、接触器)必须是国际知名品牌(***或***)”,★分析:
招标文件中的指定,就意味着非上述“国际知名品牌”及国内生产企业最终都无法参与该项目的公开竞标。《招标投标法》中第三十二条规定,招标人不得以不合理的条件限制、排斥潜在投标人。同时《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中对本条目做出的解释第五条“限定或者指定特定的专利、商标、品牌、原产地或者供应商”,属于“以不合理条件限制、排斥潜在投标人或者投标人”中的一种。很多专业技术人员认为在招标文件中,有些内容如果不通过列“参考品牌”的方式,很难表达清楚技术要求,而且没有指定唯一的品牌且提供了三家及以上的品牌,自认为不属于违规行为。实际上招标人是在偷换观念,虽然招标人没有指定唯一品牌,但无论其推荐了多少种品牌,均属于限制了竞争,明显违背了招投标法的三公原则,极易产生投诉情况。所以当出现采购的货物或服务有“技术复杂或性质特殊”情况时,建议采用邀请招标方式进行采购,而不必要冒违规的风险。
如果必须列出“参考品牌”,可参照《工程建设项目货物招标投标办法》第二十五条规定:招标文件规定的各项技术规格应当符合国家技术法规的规定。招标文件中规定的各项技术规格均不得要求或标明某一特定的专利技术、商标、名称、设计、原产地或供应者等,不得含有倾向或者排斥潜在投标人的其他内容。如果必须引用某一供应者的技术规格才能准确或清楚地说明拟招标货物的技术规格时,则应当在参照后面加上“或相当于”的字样。
2、资格审查条件中注册资金的设置不合理 ※案例:
1、盲目提高注册资金门槛。某单位改造工程设备采购项目采用公开招标、资格后审方式招标。在招标文件中对资质条件中注册资金一项要求如下:2标段采购设备预算金额为100万元,要求投标人注册资金不低于5500万元;
4标段采购设备预算金额为200万元,要求投标人注册资金不低于6000万元。开标后评标委员会经审查,发现各标段满足注册资金要求的投标人均不足三家,并最终导致项目流标。
2、有意降低注册资金门槛。某单位物资采购项目采用公开招标、资格后审方式招标。出于对某供应商的倾向,便按该供应商实际注册资金50万元,在招标文件中对资质条件中注册资金一项规定:标段采购物资预算金额为:64万元,投标人注册资金不低于50万元。开标后评标委员会经审查,满足注册资金要求的投标人为11家,其中注册资金超过500万元的6家。由于各投标人实力、业绩差异较大,加大了评标工作量。★分析:
很多招标人将注册资金作为招标入围的“门槛”,任意抬高注册资金以限制排斥部分供应商参与或故意降低注册资金以保证私下与自己达成协议的供应商能够参与进来,使采购过程无法体现公平竞争原则,甚至导致项目流标,影响工程进度。
那么如何判定采购人提出的注册资金要求是否合理呢?招投标法中对供应商注册资金要达到多少金额并未作出具体规定,我们可以在《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法人登记管理条例》上找一些依据。该条例规定企业必须在登记注册机关核定的范围内从事经营活动,且经营范围也必须与其拥有的注册资金数额一致。这一条就说明了供应商所承揽项目的总额不能超出其所拥有的资金数额,否则它没有足够的资金保障,结果可能导致项目无法完成。为了避免采购风险的发生,供应商注册资金数额必须高于采购预算金额。
招标人要充分了解市场供求情况及潜在供应商经营实力的基础上,合理设置投标人注册资金资格条件,在保证有足够的供应商能够参与的前提下,提高注册资金资格条件,实现有序、公平竞争。
3、资格条件中设置不适用该项目的条款 ※案例:
(1)某单位进行厂区施工公开招标,在资格条件中设置有“在某省获得过施工质量优秀奖项、鲁班奖”、“本地企业注册资金1000万元,外地企业注册资金3000万元”、“在某省建筑行业业绩不少于5个”,在投标阶段,合格的投标人只有3人,全部是本地建筑施工单位,达到招标人控制投标人的目的。
(2)某单位进行三层办公楼施工招标,在施工资质条件中设置“具有建筑施工一级企业资质”、“项目经理具有一级建造师资格、具有10个类似工程业绩”、“必须是国有建筑施工企业”等,由于设置资质条件原因,第一次招标公告后只有一家企业报名参与投标,招标公司与招标人共同商定后,修改资格条件,重新发布了招标公告。★分析:
上诉二个案例,招标人用地域、奖项等与项目不相适应的资质、资格等设置不合理的条件,限制、排斥潜在投标人,达到某些预期的目的,该做法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投标法实施条例》第三十二条规定:招标人不得以不合理的条件限制、排斥潜在投标人或者投标人。
招标人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属于以不合理条件限制、排斥潜在投标人或者投标人:
(一)就同一招标项目向潜在投标人或者投标人提供有差别的项目信息;
(二)设定的资格、技术、商务条件与招标项目的具体特点和实际需要不相适应或者与合同履行无关;
(三)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以特定行政区域或者特定行业的业绩、奖项作为加分条件或者中标条件;
(四)对潜在投标人或者投标人采取不同的资格审查或者评标标准;
(五)限定或者指定特定的专利、商标、品牌、原产地或者供应商;
(六)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非法限定潜在投标人或者投标人的所有制形式或者组织形式;
(七)以其他不合理条件限制、排斥潜在投标人或者投标人。
4、招标文件技术条款编制不严密有缺项漏项 ※案例:
某单位设备采购及安装招标项目,招标文件技术规范中没有对某安全防护设备的防爆密封门尺寸做出规定,结果各投标人因企业标准不同所报防爆密封门尺寸也各不相同。评标中采购人代表为保证采购设备便于现场安装使用,向投标人发出澄清,要求各投标人将防爆密封门尺寸调为2350*2600 mm并要求投标人承诺报价不变。★分析:
虽然防爆门不是本次招标的主要设备,但是改变规格尺寸后,会影响到投标人的报价,投标人为了获得中标机会,一般会同意招标人的要求,同时也给投标人留下进行投诉的机会。
我国的招标采购制度正在日趋完善,采购活动将越来越公平、公正,供应商的维权意识也在日渐增强。因此招标人应正确对待招标采购的每一个环节,选用技术能力强的技术人员参与编制技术规范书,文件编制完成后应有专人仔细审核,招标文件是招标成败的关键因素,需要通过很多潜在投标人的“审查”。技术规范书是否完整全面,是否清晰的表达了招标人对采购设备的需求,对后续合同签订、设备供货、安装调试、设备投产都有极其重要的影响,甚至可能导致供应商投诉质疑或招标采购失败。
5、招标文件招标范围不清晰,给投标人造成错觉 ※案例:
某单位进行设备改造公开招标,五家单位参加投标,招标文件中在招标范围条款中要求提供10套新设备,但同时在技术条款中,要求修旧利废,将现有的5套设备修复后做为备件使用。评标委员会在评标过程中发现,四家投标单位都没有具体说明是否含有备件修复,澄清时发现,四家投标单位都忽略了技术条款中的备件修复内容,没有考虑设备修复部分的报价,导致评标时间延长,反复澄清。★分析:
招标文件是投标人编制投标文件的基础,在招标文件中,招标人应当把本项目投标人的资格条件、技术要求、工作内容、供货范围、工期等进行明确、清晰的阐述,保证潜在投标人不会对投标文件的内容产生不同的理解,使所有潜在投标人的投标文件编制处于同一标准。《工程建设项目货物招标投标办法》第二十一条规定招标文件一般包括下列内容:
(一)招标公告或者投标邀请书;
(二)投标人须知;
(三)国家对招标货物的技术、标准、质量等有规定的,招标人应当按照其规定在招标文件提出的相应要求;
(四)技术规格、参数及其他要求;
(五)评标标准和方法;
(六)合同主要条款。
6、招标文件中没有明确供货时间或工期 ※案例:
某单位排水项目设备招标,该项目招标文件中的交货期一栏中填写内容为“请投标人自行提供最短交货期”。项目开标后投标人提交的投标文件中关于交货期应答五花八门。而招标人在开标后对投标人作出了“因项目工期紧张,本次采购的设备要求x月x日前到货”的要求,并打算以此为硬性条件,对无法满足交货期的投标人作出否决投标处理。★分析:
交货是采购作业中最重要的一环,交货期的长短影响着整个采购流程中的诸多因素。投标人在编制投标文件前需要根据具体的交货期来全面考虑企业的生产能力、库存情况、原材料市场行情等多方面因素,从而影响到投标的产品的质量和报价。
《工程建设项目货物招标投标办法》第二十二条规定招标货物需要划分标包的,招标人应合理划分标包,确定各标包的交货期,并在招标文件中如实载明。如果招标人没有在招标文件中对交货期作出明确要求,供应商就会根据生产企业自身情况和利益最大化来安排投标产品的生产、运输、供货。而开标后再对交货期加以限制,要求投标人在承诺投标报价及其他商务技术条件不变情况下强制执行的话就容易引起一系列的不良反应,例如:投标人为保证能够中标勉强承诺工期并降低产品质量以压缩时间;
投标人承诺满足工期要求中标并签订合同后以各种理由拖延交货期导致工期延后;
中标签订合同后无法满足交货期放弃中标;
因无法满足招标人要求的交货期而未能中标的投标人不满意评标结果,从而针对招标人随意更改招标文件实质性内容一事提起投诉等。所以设备采购的交货期在招标文件中是一项非常重要的内容,招标人应根据自身项目进展情况在招标采购前确定合理的交货期,并注意招标文件一旦公布后不应随意变更交货期。
7、废标条件应设置关键性、实质性要求 ※案例:
某单位设备采购招标,招标方式为公开招标。招标文件中要求投标保证金按标段分别递交,废标条款中同时规定未按照要求递交投标保证金的按废标处理。接收投标文件时,某投标人在四个标段中同时参与投标,但只准备了一张支票,但金额同时满足四个标段的保证金额度要求,但被代理机构工作人员以保证金不符合招标文件规定,没有分标段递交为由拒绝接收该投标人的投标文件。事后该投标人提出质疑,认为招标代理机构以非实质性条款为理由拒绝投标。★分析:
《工程建设项目货物招标投标办法》第二十一条规定招标人应当在招标文件中规定实质性要求和条件,说明不满足其中任何一项实质性要求和条件的投标将被拒绝,并用醒目的方式标明;
没有标明的要求和条件在评标时不得作为实质性要求和条件。对于非实质性要求和条件,应规定允许偏差的最大范围、最高项数,以及对这些偏差进行调整的方法。
招标代理机构在制作招标文件时,要求过松、过严都不好,一定要把握住其中的‘度’。特别注意不要轻易把无关于采购项目本身的条款划入实质性要求行列或废标条款中。类似上述案例的事例还有很多,比如有些代理机构要求招标文件封皮、封底颜色统一,要求将不同采购文件分别密封,要求必须胶装而不能用其他装订方式、投标文件必须用代理机构出售的统一标准的文件袋或硬纸箱、要求密封材料是胶带而非胶水等等。依据该业内专家的观点,这些无关于采购项目本身的要求会给开标带来更多的麻烦。
8、不具备招标条件的工程项目强行招标 ※案例:
某单位制冷改造工程施工招标,由于设计院设计深度不足,招标人提供的图纸、清单、技术规范等资料并不满足招标的前提条件,而招标人因工期紧张等理由,坚持马上发布公告进行招标,并打算采取预算比例下浮报价的方式。招标文件发售阶段又陆续发出澄清文件对技术文件部分进行补充和说明。开标后因图纸与清单内容核算不一致,投标人对招标文件投标报价方法的理解不同等原因,导致投标人报价的基础不一致,评委在评标过程中花费了大量时间和精力进行仔细的计算复核,最终将投标人的报价调整至统一报价基础进行比较评审,并导致其中若干个标段流标。★分析:
根据招投标法规定,建设工程项目土建安装等施工招标的前提条件有以下几条:(1)招标人已经依法成立;
(2)项目已经按照国家规定履行了审批或核准手续;
(3)资金或资金来源已经落实;
(4)具有满足招标的技术条件,如技术规格、图纸、使用功能等。清单图纸等技术资料是保证招标顺利进行的的必要前提条件,图纸应由专业设计单位制作,清单应由有足够经验的造价工程师编制,招标人在招标前应仔细审核图纸、清单、技术规范以保证各种技术资料对工程量的描述统一、各项工作内容完整明确。
如果在不具备进行招标条件的情况下发布公告进行招标,将导致招投标工作从开始就存在不确定的因素,如存在清单和图纸不能一一对应或设计深度不够等情形,而这些不确定的因素所造成的结果就是中标造价不能真正反映工程的实际情况,使工程在施工过程中出现较大的变动甚至出现返工,最终给招投标双方之中的某一方造成经济损失。所以我们在进行招投标工作时,一定要对所有有可能影响报价的前提条件做到完整明确,避免因为招标前提条件的某种缺失,使工程蒙受不必要的损失或引发供应商不满而发生投诉事件。
9、资格预审把关不严,评标过程中出现不合格的投标人 ※案例:
某单位扩建项目招标,该项目采用公开招标资格预审方式进行,项目共8个标段,招标人在开标前20天组织了资格预审,所有通过资格预审的供应商购买了招标文件并准时参加了开标大会。评标过程中评委发现了如下问题:1标段某设备采购,a公司、b公司投标文件中无产品制造许可证;
2标段某设备安装,c公司提供的营业执照不合格、d公司无类似工程业绩;
8标段某设备更换,e公司未提供安全生产许可证。由于本次招标采用资格预审方式进行资格审查,所以开标后无法用资格预审公告中规定的资格条件否决上述投标人的投标。因为资格预审的失误,给项目评标带来了很大的阻碍并导致部分标段流标。
事后经监管部门调查核实,招标人为达到意向单位通过审查的目的,并没有对外邀请技术经济方面的专家参与资格预审,资格预审相关存档文件中外聘中立专家签字皆由招标人本单位员工代签。★分析:
《工程建设项目招投标办法》第十六条规定:招标人可以根据招标项目本身的特点和需要,对潜在投标人进行资格审查。《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第十八条规定资格预审应当按照资格预审文件载明的标准和方法进行。所以对供应商进行审查是招标人的法定责任和义务,因为资格预审这项工作直接影响到最后的中标结果所以招标人应该予以足够的重视。《评标委员会和评标方法暂行规定》第九条规定:评标委员会由招标人或其委托的招标代理机构熟悉相关业务的代表,以及有关技术、经济等方面的专家组成,成员人数为五人以上单数,其中技术、经济等方面的专家不得少于成员总数的三分之二。上述案例中招标人用本单位员工代替外聘专家签字明显违反了本条规定。
招标人应聘请足够数量的、符合条件的技术经济专家参与审查。审查过程中专家评委应严格把关做到审查流程严谨、审查资料齐全。既不能排斥歧视潜在投标人,又不能让不符合条件的供应商蒙混过关。
10、资格预审后,采用随机方式选取合格投标人 ※案例:
某采购项目发布了资格预审公告,资格预审采用合格制。资格预审的报名时间截止时,共收到13家潜在投标人的报名。资格预审完毕后,除了h公司因为一项资质的证件没有通过主管部门的年检而被淘汰外,其它12家企业都顺利通过了资格预审。考虑到如果12家企业都参与该项目的投标,一天的评标时间可能不够,而代理机构的评标费用又非常有限,代理机构决定通过摇号的方式在通过资格预审的12家企业中确定6家参与最终的投标。对于代理机构的这项决定,12家企业都表示认可,都认为摇号是一种机会均等的做法。于是资格预审结束的当天,便在12家企业有关代表的监督下组织了摇号活动。随后开始发售招标文件,参与资格预审的13家企业都纷纷前来购买,代理机构拒绝了“h公司和通过资格预审但摇号没摇中的6家企业”的购买要求。这7家企业都当即向代理机构提出了质疑,联名向当地监管部门提出了投诉。★分析:
透过上述案例,有两个问题值得思考:
1、在工程建设项目勘察设计招投标中,代理机构拒绝向没有通过资格预审的潜在投标人出售招标文件是否合法?
2、资格预审合格后,代理机构可否再以摇号的方式确定最终可以参与投标的企业? 根据《工程建设项目勘察设计招标投标办法》第十三条的规定,进行资格预审的,招标人只向资格预审合格的潜在投标人发售招标文件,并同时向资格预审不合格的潜在投标人告知资格预审结果。所以上述案例中采购中心拒绝向h公司出售招标文件的做法并不违法。根据《工程建设项目勘察设计招标投标办法》第十四条的规定,凡是资格预审合格的潜在投标人都应被允许参加投标,投标人不得以抽签、摇号等不合理条件限制或者排斥资格预审合格的潜在投标人参加投标。所以代理机构摇号确定投标人的行为明显违反法律规定
11、资格预审合格后,投标时代理商改变所代理设备 ※案例:
某单位设备采购招标,招标公告要求采用资格预审的方式,资格条件中允许代理商代理生产厂家设备投标,但必须有生产厂家的授权(针对此项目授权书),资格预审委员会进行了资格审查,有二家生产厂家及一家代理商满足资格条件要求;
招标公司按照招标公告的开标时间、地点进行开标,在评标过程中发现代理商提供的厂家产品不是资格预审时的同一生产厂家,授权书却没有改变,经过与招标人确认,更改代理产品并没有征得招标人同意,经过评标委员会评审,否决该代理商投标。★分析:
资格预审条件中明确规定代理商必须取得该项目的代理权,出具生产厂家的授权书,代理商采取偷梁换柱的方式进行投标,其资格条件已经不满足该项目的要求,且具有骗取中标的重大嫌疑,评标委员会依据《招标投标实施条例》第三十八条规定投标人发生合并、分立、破产等重大变化的,应当及时书面告知招标人。投标人不再具备资格预审文件、招标文件规定的资格条件或者其投标影响招标公正性的,其投标无效。评标委员会依法取消其投标资格,符合法律法规要求。
12、招标项目延期后,是否应继续公开发售招标文件 ※案例:
某单位工程项目进行公开招标,根据招标公告,开标日期为2月25日。但在2月19日,采购人提出想对采购标的进行一些调整。于是招标公司修改了已发出的招标文件。考虑到《招标投标法》中“招标采购单位对已发出的招标文件进行必要澄清或者修改的,应当在招标文件要求提交投标文件截止时间十五日前”之规定,招标公司决定把开标时间延长到3月7日进行。于是招标公司很快在有关媒体发布了招标文件内容的更正公告以及开标的延期公告。延期公告发出的第三天,h公司来到招标公司,要求购买招标文件被拒绝。招标公司的解释是“根据我们的招标文件,购买招标文件的时间早就截止了,开标日期虽然延期了,但出售招标文件的时间我们并没有延期”。h公司在这个项目未开标之前向监管部门提出了投诉。监督部门责令招标公司改正,h公司获得了该次采购的投标资格。★分析:
透过这起投诉有两个问题值得思考:
一、开标时间延期后,供应商是否可以继续购买招标文件?
二、决定延期开标时,招标公司应该注意什么?
对此,国内相关法律法规没有明确规定,但根据国际惯例应该顺延。在国际招标中延期是比较多的,也是正常的。如:到投标截止时间止,只有两家投标人,一般会把开标延期7~10天,在此期间就可能有厂商来投标。在国际招标中延期开标与购买标书的时间是同步延期的。法律没有规定时,我们应该采用国际惯例。除非我们的采购文件有特别说明。
13、招标文件实质性内容变更后,应顺延开标时间 ※案例:
某采购项目招标,对4000万元的医疗器械项目公开招标。招标公告和招标文件都说明,投标人要按照投标总价的1%交纳投标保证金。然而在投标截止日期的15日前,该代理机构又发布更正公告,并以书面形式通知所有招标文件收受人,不再要求投标人交纳投标保证金,此时代理机构已经停止发放招标文件,也没有顺延开标时间。
投标截止日前两天,a公司得知这一消息后,因无法购买标书,立即向代理机构提出质疑人,认为招标人变相排斥潜在投标人,有为“中意”的投标人创造条件。因为在当地医疗采购方面,近4000万元的项目是非常大的,他们一直跟进该项目,但发现要交纳40万元左右的投标保证金后,经过再三权衡,他们没有购买招标文件,放弃投标。★分析:
从法律程序上来说,交纳投标保证金能够对投标人的投标行为产生约束作用,是招标人采取的一种自我保障方法,是否要求投标人交纳投标保证金,一般取决于招标人的意愿,是招标人的权利。所以,即使代理机构先是要求交纳投标保证金,后又发布更正公告说明不用交纳,这样做也不违法。问题的关键在于,代理机构发布更正公告的内容,是对潜在投标人决定是否参与投标权衡因素的实质性变动,因为40万元左右的投标保证金对很多企业来说是很大的负担。潜在投标人会因交不起投标保证金而放弃购买招标文件,放弃投标,难以在第一时间获知更正公告的内容。如果代理机构能够顺延招标文件的发放时间,并根据具体情况适当顺延投标截止日期,不会引发a公司的质疑。
14、先施工,后招标 ※案例:
某市工程投资金额4.5亿元,7月发布招标公告,通过招标,确定了中标单位。但实际早在4月,该工程已经开始现场施工,在项目施工现场的《工程公告牌》显示:项目施工单位为a公司和b公司,工期2010年4月1日至2011年5月31日。该公司工程招标负责人在7月份接受记者采访时坦承:“工程开工三个多月了,施工单位的招投标确实没做完。” 记者问及为什么会出现这种违反法定程序的问题,负责人解释说:“这是个市场化运作的项目,所以当初没招标就交给施工单位干了。现在正补办招投标手续,估计很快程序就走完了。” ★分析:
先施工后补办招投标手续,是《招标投标法》明令禁止的行为。不难看出上述项目存在有重大内定施工单位、串标围标、腐败交易等嫌疑,情况调查清楚后相关人员必将受到严厉处罚。2000年1月1日国家颁布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2012年2月1日颁布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时至今日招标人明招暗定、先施工后招标现象仍时有发生。有些招标人先施工后招标,生米做成熟饭,再通过给评标人员做工作,补充完善招标手续,使程序合法化。此类行为完全使招标流于形式并容易引发投诉甚至法律纠纷。针对此类现象监督管理部门应加强监管,完善监督举报机制,严肃处理违规行为,同时招标人也应加强依法招标的观念,以降低招投标活动中风险和隐患。
15、项目没有审批,先开展招标工作
某基建项目为了赶工期,在各项审批未批准前,对项目的建设进行了招标。有6家单位参与投标。潜在投标人在踏勘了现场后,认真地制作了标书。在投标的当日,6家潜在投标人按时来到了投标地点参加开标大会。评标结束一周后6家投标人却被告知,由于该项目的审批未批准,故本次招标取消。6家参与投标单位提出申诉,要求退还相关费用,赔偿相应损失。★分析:
《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 第九条规定招标项目按照国家有关规定需要履行项目审批手续的,应当先履行审批手续,取得批准。招标人应当有进行招标项目的相应资金或者资金来源已经落实,并应当在招标文件中如实载明。《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 第七条规定按照国家有关规定需要履行项目审批、核准手续的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其招标范围、招标方式、招标组织形式应当报项目审批、核准部门审批、核准。项目审批、核准部门应当及时将审批、核准确定的招标范围、招标方式、招标组织形式通报有关行政监督部门。
16、设置合理的招标控制价,澄清时间要满足要求 ※案例:
某建设项目招标,有8家投标人通过资格审查,且均为具有良好履约信誉和施工综合管理能力的大型国有施工企业。招标文件规定,项目评标采用合理低价法,将于开标前7日告知各投标人本项目的招标控制价。招标人在开标前7日以书面形式通知各投标人不设标控制价。开标后,投标人投标价格出现较大差异,因价格因素未中标的投标人,以7天时间仓促为由,提出质疑和申述。★分析:
招标文件中设置招标控制价或最高限价的目的,是为了防止投标人哄抬标价,防止出现合同履行资金不足的情形,根据项目的实际情况,应合理设置项目的招标控制价,并在招标文件中进行公布。
招标人在开标前7日宣布取消招标控制价的做法,属于招标文件重要条款的修改,不满足法律对招标文件澄清与修改发出的时间要求,《招标投标法》第二十三条规定,招标人对已发出的招标文件进行必要的澄清或者修改的,应当在招标文件要求提交投标文件截止时间至少15日前,以书面形式通知所有招标文件收受人。
17、强制潜在投标人组成联合体进行投标
※案例:
某工程项目,采用公开招标方式。由于该项目设计上要求比较复杂,根据设计部门的建议并经建设单位研究决定,对参加投标单位的主体要求为不得低于二级资质。有a、b、c、d四家单位参加投标,a、b、d三个投标单位符合资质要求,且施工力量、施工工艺和水平以及业绩上都相差不大,c单位资质为三级。经c单位的私下活动,建设单位同意让c与a组成联合体承包工程,并明确向a暗示,如果不接受与c联合体投标,则选择b单位。a为了获得该项工程,当时同意了与c联合承包该工程,并承诺将部分工程交给c单位施工,于是a和c联合投标获得成功。中标后,因a公司与c公司发生纠纷,a公司就招标提出质疑和申述。★分析:
《招标投标法》第三十一条规定两个以上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可以组成一个联合体,以一个投标人的身份共同投标。联合体各方均应当具备承担招标项目的相应能力;
国家有关规定或者招标文件对投标人资格条件有规定的,联合体各方均应当具备规定的相应资格条件。由同一专业的单位组成的联合体,按照资质等级较低的单位确定资质等级。联合体各方应当签订共同投标协议,明确约定各方拟承担的工作和责任,并将共同投标协议连同投标文件一并提交招标人。联合体中标的,联合体各方应当共同与招标人签订合同,就中标项目向招标人承担连带责任。招标人不得强制投标人组成联合体共同投标,不得限制投标人之间的竞争。该项目的建设单位,为了照顾某些个人关系,指使a和c强行联合,并最终排斥了其他投标人可能中标的机会,构成了不正当竞争。因此a和c组成的投标联合体无效。
二、开标、评标阶段
1、评审阶段剩余合格投标商少于三个是否可以继续评标? ※案例:
某单位设备采购公开招标,在招标公告中规定采用资格后审方式,三个投标商进行了投标。资格审查时,发现其中一个投标商的生产许可证过期,确定其资格条件不满足招标文件要求,该投标商资格审查没有通过,否决其投标;
其他二个投标商,资格条件、技术能力满足要求,评标委员会对投标文件进行了评审,认为二家投标商在技术、价格方面具有竞争性,评标委员会对二家投标商进行详细的综合评审,向招标人推荐了中标候选人。★分析:
《评标委员会和评标方法暂行规定》第二十七条规定否决不合格投标或者界定为废标后,因有效投标不足三个使得投标明显缺乏竞争的,评标委员会可以否决全部投标。投标人少于三个或者所有投标被否决的,招标人在分析投标失败的原因并采取相应措施后,应当依法重新招标。如果评标委员会一致认为本次开标在商务、技术、价格方面具存在足够竞争性,那么评标委员会可以对剩余二家投标商进行详细的综合评审,向招标人推荐了中标候选人。
2、同一品牌不同型号是否可以参与同一标段投标,可否参加同一标段竞争性谈判 ※案例:
某单位设备公开招标。截至投标截止时间,代理机构共收到a、b、c三家公司的投标文件。评审过程中,a公司因为投标文件中要求提供的《检验报告》,而被判做无效投标。经批准,该项目的采购转为采用竞争性谈判的方式继续进行。通过竞争性谈判,b公司胜出。成交结果公布后,a公司提出了质疑:此次采购表面上是采用竞争性谈判方式进行的,实践上,根本没有竞争性可言。因为b、c两家公司属于同一品牌的代理商,很难形成有效竞争的局面。代理机构认为:此次采购并没有违反政府采购的相关规定。在政府采购的有关规定中,同一品牌同一型号产品只能由一家供应商参加,如果有多家代理商参加同一品牌同一型号投标的,应当作为一个供应商计算。但在这次采购中,b、c两家公司提供的虽然是同一品牌,但是他们提供的是“不同型号”的产品。因此,不应该受到限制,应允许他们以两个供应商的身份参与。而在两家供应商参与竞争的情况下,以竞争性谈判的方式确定成交供应商是经财政部门批准后才进行的。对此,a公司向当地财政部门提起了投诉。★分析:
而根据财政部《关于多家代理商代理一家制造商的产品参加投标如何计算供应商家数的复函》的规定,同一品牌同一型号产品只能由一家供应商参加,如果有多家代理商参加同一品牌同一型号投标的,应当作为一个供应商计算。在此次采购中,b、c两家公司所投产品虽为同一品牌,但所投产品的型号却不一样。因此,b、c两家公司可以作为两家供应商来计算,参加投标,与其他投标人的竞争。
但是,由于合格投标人不足三家,而转入竞争性谈判的b、c两家,均为同一品牌,从严格意义上来说,是很难肯定b、c两家公司具有实质上的竞争性的。代理同一品牌的经销商之间为了各自的利益,通常会存在一定的竞争,但是在特殊情况下,也可能勾结起来,高价卖出东西后,共享利润。虽然法律没有限制同一品牌不同型号之间的竞争,但如果招标中出现了对招标文件作实质性响应的供应商只剩同一品牌不同型号的两家供应商时,还是不宜申请转变为竞争性谈判的方式举行采购。
3、生产商及其代理商共同在同一标段进行投标 ※案例:
某单位设备招标,在评标过程中,评标专家发现代理商代理的厂家与其代理品牌的生产厂家同时在同一标段投标。而在招标文件中明确规定,允许生产商或其代理商参与本次投标,但不准同时在同一标段进行投标。因此,将该代理商和生产厂家作否决投标处理。★分析:
《工程建设项目货物招标投标办法》第三十二条规定:一个制造商对同一品牌同一型号的货物,仅能委托一个代理商参加投标,否则应作废标处理。投标商不认真对待其投标项目,明显具有围标的嫌疑,评标委员会否决二家的投标资格,是完全符合法律法规的规定。
4、“串标黄牛”串通投标人投标 ※案例:
某工程公开招标,划分东、西两标段,公告发出后,两个标段报名参与资格预审的有多家企业。资格预审后,东标段有16家企业、西标段有17家企业取得投标资格。王某、徐某和吕某三人为谋取暴利,密谋串通33家入围企业,承诺支付每家陪标企业好处费1.8万元,开标前入围的33家企业被全部串通。商务标报价均由王某确定,并由王通知各企业分别填写。东标段开标,业主单位最高限价为510万元,中标价为499万元,由某建设有限公司中标;
西标段开标,业主单位最高限价为710万元,中标价为699万元,由某工程有限公司中标。王某、徐某和吕某三人从中标单位索取了50万元现金。★分析:
建设工程项目招投标屡屡遭遇黄牛非法串标。主要原因在于招投标过程中实施资格预审以及挂靠企业。按照招投标的相关程序,招标人要对潜在投标人进行资格审查,剔除资格条件不符合承担或履行合同的投标人。而资格审查可分为资格预审和资格后审,在招投标活动中,业主单位通过资格预审,确定所有报名参加投标的企业中,哪几家企业符合投标资格并入围参加投标。而正是这一程序,使得任何一家入围企业都可以非常清楚地了解到自己究竟有多少家竞争对手,这些对手又分别都是哪些企业,从而为彼此间串标提供了可能。一名黄牛同时联系挂靠多家企业的情况,为串标提供了极大的便利。
针对围标串标现象应采取的措施有一下几点:
1、加强保密机制,在项目开标前招标人及代理机构应对项目报名情况严格保密,不向参与投标的投标人透漏任何关于报名投标人数量、名称、联系方式等相关的信息,严格堵塞招标环节中的漏洞。
2、资质审查要严,预防措施要有针对性,不让滥竽充数、哄抬报价的投标人进入评标阶段。除技术特别复杂或具有特殊专业要求的项目外,一般项目采用资格后审。
3、评标专家也应提高自身识辩能力,认真评审投标文件,投标文件是否有雷同现象,及时发现处理投标人在投标中的违规行为。
5、投标人之间相互串通投标 ※案例:
(1)某单位设备采购招标,在开标现场发现二个投标人的联系人为同一电话号码、名字为同一个人,经过与投标人进行联系确认后,投标人自己承认代理二家的生产商的设备,经过评标委员会评审,按照法律规定取消二个投标人的投标资格。
(2)某单位施工招标,评标过程中,评标委员会专家发现三个投标人的纸质投标文件内容关键环节一致性比较高,投标文件电子文档属性显示:三个投标文件为同一作者制作、最后一次保存日期为同一天、最后一次打印时间为同一天且彼此相隔不到10分钟,三份投标文件中相对应部分内容的标点符号及错别字都惊人的一致,经过评标委员会评审,按照法律规定取消三个投标人的投标资格。(3)某单位设备招标,在进行资格审查时,评标专家发现在某一标段,三家投标人用同一传真号码一次将三家投标单位的资格预审文件传到招标公司,资格预审委员会按照法律规定直接取消三家投标人的投标资格。
(4)某单位工程设计招标,招标公司在查看保证金时发现,有二家投标人的保证金从同一人的私人账户汇出,评标专家确认保证金汇款底单后,经过评标委员会评审,按照法律规定取消这二家投标人的投标资格。★分析:
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第四十条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视为投标人相互串通投标:(1)不同投标人的投标文件由同一单位或者个人编制;
(2)不同投标人委托同一单位或者个人办理投标事宜;
(3)不同投标人的投标文件载明的项目管理成员为同一人;
(4)不同投标人的投标文件异常一致或者投标报价呈规律性差异;
(5)不同投标人的投标文件相互混装;
(6)不同投标人的投标保证金从同一单位或者个人的账户转出。
在招标工作中还存在以下情况:参加同一标段投标的不同投标人投标文件装订顺序相同、排版相同;
不同投标人文件相互混装或相互盖错公章等。这些都是投标人相互串通投标的情形。
6、招标人与投标人相互串通投标 ※案例:
(1)某单位工程设备招标,在评标委员会进入评审阶段时,招标人代表介绍该项目前期准备情况,重点介绍了某设备厂家的实地考察、该厂家的设备业绩、优点等情况;
要求给该厂家给予关照,经过评标专家的评审后,推荐该厂家为中标候选人,引起其他投标厂家的投诉。
(2)某单位施工招标,招标人代表在评标过程中,为了让某单位中标,与评标专家反复沟通、劝说,让评标专家故意给该单位打高分,最终该单位以微弱优势排名第一,评标委员会按照排序向领导小组推荐了中标候选人,引起其他投标厂家的投诉。(3)某单位设备招标,有7家投标人进行投标,其中有招标人常年的供货商a。经评审供货商b排名第一,供货商a排名第二。招标人代表私下找到供货商b,明确告知供货商b即使其中标,招标人也不会与其签订合同;
即使签订合同也不会按期汇款等,劝供货商b主动退出投标,由供货商a补偿供货商b的经济损失,并给予适当补偿。供货商b在仔细衡量后,放弃了中标资格,同时向主管部门进行了投诉。
(4)某单位施工招标,资格预审委员会审查后,确定五家合格的施工单位,其中建筑施工企业k公司,是本项目一期厂房的施工单位,与招标人保持着良好的合作关系。k公司主动与招标人联系后,招标人代表将其他四家投标单位的名称、联系方式等全部提供给k公司,并告知招标人的标底价,最终k公司获得中标资格,引起其他投标厂家的投诉。★分析:
这四个案例,招标人明显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是串通投标的行为。
《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第四十一条规定禁止招标人与投标人串通投标。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属于招标人与投标人串通投标:
(一)招标人在开标前开启投标文件并将有关信息泄露给其他投标人;
(二)招标人直接或者间接向投标人泄露标底、评标委员会成员等信息;
(三)招标人明示或者暗示投标人压低或者抬高投标报价;
(四)招标人授意投标人撤换、修改投标文件;
(五)招标人明示或者暗示投标人为特定投标人中标提供方便;
(六)招标人与投标人为谋求特定投标人中标而采取的其他串通行为。《评标委员会和评标方法暂行规定》第十六条规定:招标人或者其委托的招标代理机构应当向评标委员会提供评标所需的重要信息和数据,但不得明示或者暗示倾向或者排斥特定投标人的信息。招标人设有标底的,标底在开标前应当保密,并在评标时作为参考。
上述招标人的行为具有典型的招标人与投标人串通投标的特点,招标人公开向评标专家明示、商谈、与投标人协商为特定投标人谋取中标,中标结果应为无效中标,按照法律规定,应重新进行招标。
7、评标专家为满足招标人的要求修改评分表 ※案例:
某单位设备招标,评标委员会按照招标文件规定的标准进行评审,招标人代表知道排名后,向本单位相关领导进行汇报,招标单位不同意排名第一的候选人,招标人代表反复做通每个评标专家的工作,评标专家重新进行了打分,向招标领导小组推荐招标单位满意的候选人,引起其他投标厂家的投诉。★分析
《评标委员会和评标方法暂行规定》第十三条规定:评标委员会成员应当客观、公正地履行职责,遵守职业道德,对所提出的评审意见承担个人责任。评标委员会成员不得与任何投标人或者与招标结果有利害关系的人进行私下接触,不得收受投标人、中介人、其他利害关系人的财物或者其他好处,不得向招标人征询其确定中标人的意向,不得接受任何单位或者个人明示或者暗示提出的倾向或者排斥特定投标人的要求,不得有其他不客观,不公正履行职务的行为。《招标投标法》第三十八条规定:招标人应当采取必要的措施,保证评标在严格保密的情况下进行。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非法干预、影响评标的过程和结果。该案例中,监督部门核实情况后,对相关责任人进行了严肃处理,同时要求招标人重新进行招标。
8、投标人提供两套投标方案,如何处理? ※案例:
某单位设备采购、安装、调试招标,在开标过程中,唱标人发现一家投标人在投标一览表中提供了二个方案,并分别进行了报价,唱标人对二个报价正常唱标。评审过程中,评标专家确认招标文件中没有要求提供备选方案,该投标人的投标文件中也没有注明主、备选方案,评标委员会经评审否决该投标人的投标。★分析:
《工程建设项目货物招标投标办法》 第二十四条规定招标人可以要求投标人在提交符合招标文件规定要求的投标文件外,提交备选投标方案,但应当在招标文件中作出说明。不符合中标条件的投标人的备选投标方案不予考虑。
第四十一条规定投标文件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评标委员会应当否决其投标:
(一)投标文件未经投标单位盖章和单位负责人签字;
(二)投标联合体没有提交共同投标协议;
(三)投标人不符合国家或者招标文件规定的资格条件;
(四)同一投标人提交二个以上不同的投标文件或者投标报价,但招标文件要求提交备选投标的除外;
(五)投标报价低于或者高于投标文件设定的最高投标限价;
(六)投标文件没有对招标文件的实质性要求和条件作出响应;
(七)投标人有串通投标、弄虚作假、行贿等违法行为;
(八)联合体投标未附联合体各方共同投标协议的;
(九)招标文件明确规定可以废标的其他情形。
9、“恶意低价投标”的危害及其防范措施 ※案例:
某单位设备采购招标,预算金额120万元。某投标人以最低报价65万元中标。在商谈合同时,中标人代表以向项目负责人支付2万元回扣为条件,要求降低质量标准供货并无条件通过验收。遭到拒绝后,中标人一直拖延,拒签合同,影响项目施工进度,招标人蒙受了重大损失。
★分析:“恶意低价投标”通常是投标人“低价中标、高价索赔”投标策略的应用,投标人先以“低价”作为诱饵和手段,抢夺中标机会,在中标后的合同履行期间,中标人以各种理由强调其履约困难,要求追加合同价款,以弥补其不合理低价的损失。如果业主单位不能满足中标人的要求,中标人通常会采用以下应对措施:
1、偷梁换柱、以次充好,提供伪劣货物、服务和工程,以牺牲工程质量的方式降低工程成本,创造盈利空间。
2、故意拖延工程进度或者供货、服务时间,恶意增加业主单位的进度压力,迫使业主单位妥协。
3、创造解除合同的条件,人为恶意地提前终止合同,以减小其履约成本,迫使业主单位重新选择施工单位,严重影响工程进度。
在评标过程中发现“恶意低价投标”现象时,招标人要依靠评标委员会的评审工作予以处理。具体做法如下:
(1)如果经分析认为投标报价是合理的,或者招标人确定的标底与市场价格不符,投标报价明显低于标底是因招标方原因造成的,或者投标报价虽然较低但是投标人的报价并不低于成本价,招标人可以接受的,建议由评标委员会按照正常程序继续进行评审,不必采取其他的特别应对措施。
(2)如果经分析后发现投标报价明显低于其他投标报价或者在设有标底时明显低于标底,使得其投标报价可能低于其个别成本价,存在恶意报价可能性的,根据《评标委员会和评标方法暂行规定》,应当由评标委员会要求该投标人作出书面说明并提供相关证明材料,投标人不能合理说明或者不能提供相关证明材料的,由评标委员会认定该投标人以低于成本报价竞标,对其投标作否决投标处理。(3)如果出现大面积、多家的投标人以不合理的低价投标时,评标委员会应当严格审查被怀疑的每一份投标文件,查找投标文件中或者多份投标文件之间是否存在“异常一致”或者“投标报价呈规律性差异”等串通投标的情形(具体情形和认定标准,详见《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第39条和第40条),发现存在串通投标情况的,评标委员会应当认定其为串通投标行为,否决所有涉及的投标文件。
在上述第2种和第3种情况中,投标人的投标文件被做否决投标处理后,将不再对评标活动产生影响,有效解除了“恶意低价投标”对评标活动的干扰。对于第3种情况,投标人被认定为串通投标的,招标人或者行政监督部门还可以将其报告给相关主管部门,列入投标人黑名单中,取消投标人在一定期限内参加必须招标项目的投标人资格。情节严重的,招标人或者行政监督部门可以申请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吊销其营业执照。
10、分项报价低于市场价能否认定低于成本竞标 ※案例:
某单位施工项目招标,评标委员会推荐h公司中标,中标价格670万元,评标结果公示后,d公司质疑h公司低于成本价竞标,主要依据有三方面:
1、h公司报价比其他三家投标人算术平均价(870万)低了200万;
2、h公司某几项分项报价明显低于国内市场价格50%;
3、h公司报价过低可能在供货时偷工减料或降低管材质量。鉴于以上三方面原因,d公司认为h公司违反《招标投标法》三十三条“投标人不得以低于成本报价竞标”的规定,应否决h公司的投标。招标公司收到质疑后组织评标专家复核,评标委员会复核后认为d公司质疑h公司“以低于成本报价竞标”理由不充分,项目管理单位同意评标委员会意见并维持原评标结果不变。★分析:
鉴于国内现行规定中缺乏对低于成本价的明确判断依据,实践中对于是否低于成本价认定应十分谨慎。本案例中d公司的认定依据缺乏说服力。首先,市场价和成本价是两个概念,需要强调的是只有低于成本价的竞争才存在恶意竞争只说。《招标投标法》里所指的成本不是指社会平均成本,而是指企业的个别成本。如果投标企业的价格虽然低于市场价格,但无法证明其报价低于自己企业的生产成本,就不能认定其低于成本进行恶意竞争。其次在工程类项目的报价体系中,有选择地就某些分项内容报高价或报低价是工程项目中常见的报价技巧。而关于第三条存在供货质量等合同风险问题,业主单位可以要求h公司提高履约保证金,以降低买方风险。
11、投标报价书漏项问题的处理 ※案例:
某单位设备招标,招标文件报价范围明确指出总报价包括设备费、安装工程费。审核投标文件时,评委发现a公司的投标价在设备费中有漏项3000元,b公司的投标报价在安装费中有漏项7000元。招标人认为:a公司和b公司报价有漏项,应当以不响应招标文件和重大偏差为由,建议做无效标处理。专家则不同意招标人意见,因为报价有漏项在招标文件中未规定为无效投标,不属于符合性检查内容,提出以下3种处理意见:
第一种:向a公司和b公司发出澄清要求,要求其做出书面澄清;
第二种:按报价不利于a公司和b公司处理,投标价加上所有投标人在相同项目上的投标价格中的最高值,以此作为评标价。如a公司或b公司中标,合同价按修正后的评标价处理。第三种:按报价最不利于a公司和b公司处理,投标价加上所有投标人在相同项目上的投标价格中的最高值,以此作为评标价。如a公司或b公司中标,合同价按没有修正的投标价处理。最后,采购人和评标专家讨论后,采用了第三种处理意见。
★分析:
采购人最初的处理意见不妥,因为招标文件中并没有明确规定有漏项就是无效标,因此漏项不属于符合性检查的内容且漏项数额较小,不能列为重大偏差。专家的第一种处理意见违法,向a公司和b公司发出澄清要求,要求做出书面澄清,澄清补正后,实质性地改变了投标人的投标价格,这违反了财政部18号令中有关澄清的规定,所以漏报项不宜要求澄清。投标价属于实质性的内容,不能修改,澄清只能针对明显的算术错误进行修正。
第二种和第三种处理意见,按报价最不利于a公司和b公司处理,投标价加上所有投标人在相同项目上的投标价格中的最高值,以此作为评标价,这样处理对其他投标单位是比较公平的。但由于招标文件对清单和报价范围已明确要求,投标人漏项、未报价,应视为此漏项已经包含在其他项目的报价中,其风险应当全部由投标人a公司和b公司自己承担,不得再额外增补费用。如a公司和b公司中标,合同价按修正后的评标价处理,是不公平的,应当按照第三种处理意见,合同价按没有修正的投标价处理。
为了避免出现上述问题,建议在招标文件中加入以下限制条款以避免出现漏项问题时缺乏操作依据:
第一,在评标标准中明确规定,如有漏项的项目以其他投标人该项的最高价修正其投标报价,形成评标价,若其仍然获得中标资格,该项目的中标价为其原投标报价,其漏项部分风险自担,视作漏项部分包含在其他项目的报价中,根据原投标价签订合同。
第二,仅允许一定价格偏差范围内的漏项,超出范围的则按无效标处理,如可以规定漏项价格超过总价的5%以上的属于无效投标。
第三,对按项目清单报价的项目,可以规定若投标人出现漏项,就是无效投标。或对于价值较大的项目或设备,直接规定漏项超过几项,即属于无效投标。
采取上述二、三的方法,可以防止失误或恶意报低价的行为。
12、投标文件出现算术性误差如何处理 ※案例:
某单位施工招标,有三家投标单位,经评标委员会初步评审,投标人丙的投标文件中《规费税金项目清单与计算表》出现计算错误,计算基础和费率正确,但计算出的税金金额错误,且低于招标文件要求的税金计取标准,其中四名专家认为应当视为算术性错误,可以允许投标人进行澄清,另一名专家则认为应当视为低于法定标准计取税金,按招标文件规定应做废标处理。由于评标委员会成员意见不一致,按照“少数服从多数”的原则进行表决,认定丙投标文件存在的问题为算术性错误,并进行了澄清。★分析:
评标委员会判定废标时,既要考虑如果判定为废标,对废标的投标人是否不公平,还要考虑如果不判定为废标,对其他投标人是否不公平。只有当法律法规有明文规定或招标文件有明确约定时,才可以判定废标。对于废标原因较牵强的投标更不能轻言废标。本案例中投标人丙《规费税金项目清单与计算表》中计算基础和费率正确就足以证明投标人并不想降低法定计费标准,完全有可能是因为对计价软件操作不熟练或操作人员人为失误导致。该投标如果被判定为废标,一旦投标人以计费基数和费率正确为由进行质疑投诉,招标人或评标委员会将很难给以令人信服的答复。因此,对于投标文件中含义不明确、对同类问题描述不一致或者有明显文字和计算错误的内容,只要招标文件允许,评标委员会都应当要求投标人予以澄清、说明或补正。
13、评标专家制作评标因素对比表内容过于粗泛,领导小组无法定标 ※案例:
某单位设备招标,评标委员会由选定和抽取的共7位专家组成,评标结束后评标专家上交的技术对比表中各项参数标准多是“满足要求”、“符合要求”、“比较全面”、“基本全面”等字眼,没有列出投标文件中各项参数标准、产品特点、没有对比出各投标人技术上的优劣,评审意见过于简单且无实质内容,导致领导小组无法通过评标报告判定中标候选人的优劣,无法定标。
★分析:
《评标委员会和评标方法暂行规定》明确规定评标委员会应当根据招标文件规定的评标标准和方法,对投标文件进行“系统”地评审和比较。《评标因素对比表》是评标专家根据各投标人递交的投标文件中企业实力、技术水平、产品质量、投标响应、技术应答、投标偏差等内容编制的,是反应投标人情况的重要文件资料;
其中填写的数据和文字描述是最终评审打分的重要依据,应该真实的反应出本次评标的结果,是评标报告最重要组成部分。所以作为评标专家应该充分认识到《评标因素对比表》的重要性,在评标过程中要仔细填写对比表,列出数据、突出特点、真实清晰的对比出各投标人的投标响应情况。
《评标因素对比表》和预中标人排序推荐意见一起报送至招标领导小组,成为定标的指向性文件,是定标的主要依据。
三、中标阶段
1、发出中标通知书后,不按规定签订合同 ※案例:
某单位施工项目招标,评标委员会经过评审,招标领导小组确定了中标单位。招标公司向招标人及中标单位发出中标通知书后,中标单位多次与招标人沟通,由于招标人对中标单位持有不同意见,以各种借口推诿中标单位,导致双方迟迟没有签订施工合同。★分析:
按照《招标投标法》第四十六条规定招标人和中标人应当自中标通知书发出之日起三十日内,按照招标文件和中标人的投标文件订立书面合同。招标人和中标人不得再行订立背离合同实质性内容的其他协议。由于无法签订施工合同,导致双方发生矛盾,中标单位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使用法律手段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
四、招标投标相关法律、法规
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
第九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一次会议通过
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二十一号 颁布时间:1999-8-30 发文单位:全国人民代表大会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规范招标投标活动,保护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和招标投标活动当事人的合法权益,提高经济效益,保证项目质量,制定本法。
第二条 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进行招标投标活动,适用本法。
第三条 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进行下列工程建设项目包括项目的勘察、设计、施工、监理以及与工程建设有关的重要设备、材料等的采购,必须进行招标:
(一)大型基础设施、公用事业等关系社会公共利益、公众安全的项目;
(二)全部或者部分使用国有资金投资或者国家融资的项目;
(三)使用国际组织或者外国政府贷款、援助资金的项目。
前款所列项目的具体范围和规模标准,由国务院发展计划部门会同国务院有关部门制订,报国务院批准。
法律或者国务院对必须进行招标的其他项目的范围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
第四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将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化整为零或者以其他任何方式规避招标。
第五条 招标投标活动应当遵循公开、公平、公正和诚实信用的原则。
第六条 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其招标投标活动不受地区或者部门的限制。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违法限制或者排斥本地区、本系统以外的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参加投标,不得以任何方式非法干涉招标投标活动。第七条 招标投标活动及其当事人应当接受依法实施的监督。
有关行政监督部门依法对招标投标活动实施监督,依法查处招标投标活动中的违法行为。
对招标投标活动的行政监督及有关部门的具体职权划分,由国务院规定。
第二章 招 标
第八条 招标人是依照本法规定提出招标项目、进行招标的法人或者其他组织。
第九条 招标项目按照国家有关规定需要履行项目审批手续的,应当先履行审批手续,取得批准。
招标人应当有进行招标项目的相应资金或者资金来源已经落实,并应当在招标文件中如实载明。
第十条 招标分为公开招标和邀请招标。
公开招标,是指招标人以招标公告的方式邀请不特定的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投标。
邀请招标,是指招标人以投标邀请书的方式邀请特定的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投标。
第十一条 国务院发展计划部门确定的国家重点项目和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确定的地方重点项目不适宜公开招标的,经国务院发展计划部门或者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批准,可以进行邀请招标。
第十二条 招标人有权自行选择招标代理机构,委托其办理招标事宜。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以任何方式为招标人指定招标代理机构。
招标人具有编制招标文件和组织评标能力的,可以自行办理招标事宜。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强制其委托招标代理机构办理招标事宜。
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招标人自行办理招标事宜的,应当向有关行政监督部门备案。
第十三条 招标代理机构是依法设立、从事招标代理业务并提供相关服务的社会中介组织。
招标代理机构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有从事招标代理业务的营业场所和相应资金;
(二)有能够编制招标文件和组织评标的相应专业力量;
(三)有符合本法第三十七条第三款规定条件、可以作为评标委员会成员人选的技术、经济等方面的专家库。
第十四条 从事工程建设项目招标代理业务的招标代理机构,其资格由国务院或者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的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认定。具体办法由国务院建设行政主管部门会同国务院有关部门制定。从事其他招标代理业务的招标代理机构,其资格认定的主管部门由国务院规定。
招标代理机构与行政机关和其他国家机关不得存在隶属关系或者其他利益关系。
第十五条 招标代理机构应当在招标人委托的范围内办理招标事宜,并遵守本法关于招标人的规定。
第十六条 招标人采用公开招标方
案例分析
1、某工程项目,经有关部门批准采取公开招标的方式确定了中标单位并签定合同。1.该工程合同条款中部分规定如下:(1由于设计未完成,承包范围内待实施的工程虽然性质明确,但工程量还难以确定,双方商定拟采用总价合同形式签定施工合同,以减少双方的风险。(2甲方向施工单位提供场地的工程地质和地下主要管网线路资料,供施工单位参考使用。
(3建设单位不能将工程转包,但允许分包,也允许分包单位将分包的工程再次分包给其他施工单位。
2.施工中出现的状况:在工程实际实施过程中,出现了以下情况。
在工程后期,工地遭遇当地百年罕见的台风袭击,工程被迫暂停施工,部分已完工程受损,现场场地遭到破坏,最终使工期拖延2个月。
(1.该工程合同条款中约定的总价合同形成是否恰当?并说明原因。不恰当。因为工程量难以确定,双方风险大,故不采用总价合同。
(2.该工程合同条款中除合同价形式的约定外,有哪些条款存在不妥之处?请指出并说明理由。
建设单位向施工单位提供场地的工程地质和地下主要管网线路资料,应保证资料真实、准确,作为施工单位现场施工的依据。
(3禁止分包单位将分包工程再次分包。
(3.在工程实施过程中,台风袭击引起的暂停施工问题应如何处理? 承包商因遭遇不可抗力被迫停工,根据合同规定可以不向业主承担工期拖延的经济责任,业主应给与工期顺延。
2.某房地产公司计划在某地开发一住宅项目,采用公开招标的形式,有a、b、c、d、e、f六家施工单位领取了招标文件。本工程招标文件规定:2008年10月20日下午17:30为投标文件接受终止时间。在提交投标文件同时,需投标单位提供投标保证金20万元。
在10月20日,a、b、c、d、e五家投标单位在下午17:30前将投标文件送达,f单位于10月20日下午18时送达,所有投标单位按规定提供投标保证金。在10月20日上午10:25,b单位向招标人递交了一份投标价格下降5%的书面说明。
开标时,由招标人检查投标文件密封情况,确认无误后,由工作人员当众拆封,并宣读了a、b、c、d、e五家投标单位的名称、投标价格、工期和其他重要内容。
在开标过程中,招标人发现c单位的投标函盖有企业及企业法定代表人的印章,但没有加盖项目负责人的印章。标袋密封处仅有投标单位公章,没有法定代表人印章或签字。
评标委员会由招标人直接确定,共4人组成,其中招标人代表2人,经济专家1人,技术专家1人。问题:1在本项目招投标过程中有何不妥之处?说明理由。
(1开标时由招标人检查投标文件的密封情况。开标时应有投标人推选的代表或参加会议的公证机构公证人员检查投标文件的密封情况。
(2评标委员会由招标人直接确定。评标委员会成员不应全部由招标人直接确定。按规定,评标委员会中技术、经济专家一般招标项目应采取随机抽取方式,特殊招标项目可以由招标人直接确定。本项目属于一般招标项目。
(3评标委员会共4人组成,其中招标人代表2人,经济专家1人,技术专家1人。按照规定评标委员会成员应该是5人以上单数,其中经济、技术专家不得
少于成员总数2/3。
2b单位向招标人递交的书面说明是否有效?说明理由。
b单位递交的书面说明有效。根据规定,投标人在投标文件递交截止时间前可以补充、修改和撤回投标文件,补充、修改的内容为投标文件的组成部分。
3在开标后,招标人应对c单位的投标书作何处理?为什么? c单位的投标文件应作有效标,投标函盖有企业及企业法定代表人的印章,不用加盖项目负责人的印章。
3、某大型工业项目进行施工招标,招标人编制了完整详细的招标文件,其招标文件的内容如下:(1招标公告;(2投标须知;(3通用条款;(4专用条款;(5合同格式;(6图纸;(7工程量清单;(8中标通知书;(9评标委员会名单;(10标底编制人员名单。
招标人通过资格预审对申请投标人进行审查,而且确定了资格预审表的内容,提出了对申请投标人资格必要合格条件的要求,要求包括:(1资质等级达到要求标准;(2投标人在开户银行的存款达工程造价的5%;(3主体工程中的重点部位可分包给经验丰富的承包商来完成;(4具有同类工程的施工经验和能力。
评标时采用合理低价评标法来确定中标人。
问题:1.招标文件的内容中哪些不应属于招标文件内容? 2.资格预审主要侧重于对投标人的哪些方面的审查? 3.背景材料中的必要合格条件不妥之处有哪些? 4.采用合理低价评标法,以什么为中标条件? 答:1.不属于招标文件的内容是:招标公告、中标通知书、评标委员会名单、标底编制人员名单。
2.资格预审侧重对承包人企业总体能力是否适合招标工程的要求进行审查。3.不妥之处是:1投标人在开户银行的存款达到工程造价的5%;2主体工程重点部位可分包给经验丰富的承包商;
4.以标价最低中标。
4、某钢筋混凝土框架结构40层大型商业中心大厦工程项目,质量要求达到国家优良标准,地质条件良好,施工图纸齐备,现场已完成三通一平工作,满足开工条件。业主已落实自筹的建设资金。
问题:1.你认为业主应采用哪种招标方式为宜?为什么? 2.你认为该工程应采用哪种合同形式?为什么? 答:1.业主应采取公开招标的方式。因为该工程规模及投资较大,质量要求高,采取公开招标方式可能有利于保证工程质量和进度以及降低投资。
2.该工程工期较长,风险较大,应采用单价合同。这样有利于降低合同价格,控制投资成本。
5、某建设单位准备建一座图书馆,建筑面积5000m2,预算投资400万元,工期为10个月。工程采用公开招标的方式确定承包商。按照《招标投标法》和《建筑法》的规定,建设单位编制了招标文件,并向当地的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提出了招标申请,得到批准。建设单位依照有关招标投标程序进行公开招标。
由于该工程设计上比较复杂,根据当地建设局的建议,对参加投标单位的要求是不低于二级资质。
拟参加此次投标的五家单位中a、b、d单位为二级资质,c单位为三级资质, e单位为一级资质,而c单位的法定代表人是建设单位某主要领导的亲戚。
建设单位招标工作小组在资格预审时出现了分歧,正在犹豫不决时,c单位准备组成联合体投标,经c单位的法定代表人的私下活动,建设单位同意让c 与a联合承包工程,并明确向a暗示,如果不接受这个投标方案,则该工程的中标将授予b单位。a单位为了中标,同意了与c组成联合体承包该工程。于是a 和c联合投标获得成功,与建设单位了合同,a与c也签订了联合承包工程的协议。
问题:1.简述公开招标的基本程序;2.在上述招标过程中,作为该项目的建设单位其行为是否合法?为什么? 3.a和c组成投标联合体是否有效?为什么? 答:1公开招标的基本程序为:提出招标申请-由建设单位组成符合招标要求的招标班子-编制招标文件和标底-发布招标公告-投标单位报名申请投标-对投标单位进行资格预审-向合格的投标单位发招标文件及设计图纸-组织标前会议-踏勘现场,并对招标文件答疑-接受投标文件-召开开标会议-组织评标,决定中标单位-发出中标通知书-签订合同
2.作为该项目的建设单位的行为不合法。因为作为建设单位,为了照顾某些个人关系,指使a和c强行联合,并最终排斥了bde可能中标的机会,构成了不正当竞争,违反了《招标投标法》中关于不得强制投标人组成联合体共同投标,不得限制投标人之间的竞争的强制性规定。
3.a和c组成的投标联合体无效。根据联合体各方应符合相应资格条件,按照资质等级较低的单位资质作为联合体资质等级的规定,a和c组成的联合体的资质等级应为三级,不符合招标对投标人资质等级的要求,所以是无效的。
6、在某建筑工程施工公开招标中,有abcdefgh等施工单位报名投标,经招标代理机构资格预审合格,但建设单位以a单位是外地单位为由不同意其参加投标。
评标委员会由5人组成,其中当地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的招投标管理办公室主 任1人,建设单位代表1人,随机抽取的技术经济专家3人。
评标时发现,b单位的投标报价明显低于其他单位报价且未能说明理由;d 单位投标报价大写金额小于小写金额;f单位投标文件提供的施工方法为其自创,且未按原方案给出报价;h单位投标文件中某分项工程的报价有个别漏项;其他单位投标文件均符合招标文件要求。
问题:
1、a单位是否有资格参加投标?为什么?
2、评标委员会的组成是否不妥?
3、bdfh四家单位的标书是否为有效标? 【案例分析】:
1、a单位有资格参与投标。公开招标时不得以投标单位为外地企业为由拒绝,否则违反了“公开、公平和公正”原则。
2、招标办的主任不得参与到评标委员会中,且技术经济专家在评标委员会成员中只有3/5,<2/3的最低要求,不合法。
3、d、h单位为有效标。b单位涉嫌恶意竞标,而f单位没有对招标文件中的原方案进行报价,视为未响应招标文件要求,也应为废标。
7、某承包商编制投标文件,将技术标和商务标分别封装,在封口处加盖本单位公章和项目经理签字后,在投标截至日期前1天上午将投标文件报送业主。次日(投标截至当天下午,在规定开标时间前1小时,该承包商又递交了一份补充材料报送业主,声明将原报价降低4%。但是,业主单位有关人员认为,根据国际上“一标一投”的惯例,一个承包商不得递交两份投标文件,因而拒收承包商的补充材料。
开标会在招标办的工作人员组织下召开,市公证处公证员到会,各投标单位代表到场。开标前,公证处人员对投标单位资质进行审查,并对所有投标文件进行审查,确认所有投标文件均有效后开标。
问题:该项目投标过程中存在哪些问题? 【案例分析】:
1、应由法定代表人签字盖章而不是项目经理签字;
2、投标截至之前的投标均应为有效投标文件,业主不应拒绝;
3、资格预审应在投标之前,而不是在开标会上;
4、不应由公证处人员审查资质;
5、开标会应由招标人组织而不是招标办组织。
8、某土建工程项目确定采用公开招标的方式招标,造价工程师测算确定该工程标底价为4000万元,定额工期540天。在本工程招标的【例11】背景:某厂房建设场地原为农田。按设计要求在厂房建造时,厂房地坪范围内的耕植土应清除,基础必须埋在老土层下2.00m处。为此,业主在“三通一平”阶段就委托土方施工公司清除了耕植土并用粘土回填压实至一定设计标高,故在施工招标文件中指出,施工单位无须再考虑清除耕植土问题。某施工单位中标后,与业主签订了固定价格合同。然而,在开挖基坑时发现,相当一部分基础开挖深度虽已达到设计标高,但仍未见老土,且在基坑和场地范围内仍有一部分深层的耕植土和池塘淤泥等必须清除。
问题: 1.在工程中遇到地基条件与原设计所依据的地质资料不符时,承包商应该怎么办? 2.根据修改的设计图纸,基坑开挖要加深加大,造成土方工程量增加,施工工效降低。在施工中又发现了较有价值的出土文物,造成承包商部分施工人员和机械窝工,同时承包商为保护文物付出了一定的措施费用。请问承包商应如何处理此事? 【分析】
1.在工程中遇到地基条件与原设计所依据的地质资料不符时,承包商应根据《建设工程施工合同(范本文件》的相关规定,及时通知甲方,要求对工程地质重新勘察并对原设计进行变更。
2.1在接到设计变更图纸后14天内,承包商提出变更工程价款和工期顺延的报告。甲方应在收到书面报告14天内予以答复,若同意该项报告,则调整合同;若不同
意,应进一步与甲方协商,修改合同。如果不能达成一致,按工程承包合同规定的争议处理方式解决。
2发现出土文物后,首先应在4小时内,已书面形式通知甲方,同时采取妥善的保护措施;其次向甲方提出措施费用补偿和顺延工期的要求,并提供相应的计算书和索赔报告。
9、某工程进入安装调试阶段后,由于雷电引发了一场火灾。在火灾结束后24小时内施工单位向项目监理机构通报了火灾损失情况:工程本身损失150万元;总价值100万元的待安装设备彻底报废;施工单位人员所需医疗费预计15万元,租赁的施工机械损坏赔偿10万元;其他单位临时停放在现场的一辆价值25万元的汽车被烧毁。另外,大火扑灭后施工单位停工5天,造成其他施工机械闲置损失2万元以及必要的管理保卫人员费用支出1万元,并预计工程所需清理、修复费用200万元。损失情况经项目监理机构审核属实。
问题:此项损失属于什么造成,责任如何分担? 答:属于不可抗力。
工程本身损失150万元由建设单位承担;100万元待安装设备的损失由建设单位承担;施工单位人员医疗费15万元由施工单位承担;租赁的施工机械损坏10万元由施工单位承担;其他单位临时停放的车辆损失由建设单位承担;施工单位停工5天应相应顺延工期;施工机械闲置损失2万元由施工单位承担;必要的管理人员费用支出1万元由建设单位承担;
工程所需清理、修复200万元由建设单位承担。
10、背景:某建设工程的建设单位自行办理招标事宜。由于该工程技术复杂,建设单位决定采用邀请招标,共邀请a、b、c 三家国有特级施工企业参加投标。投标邀请书中规定:6月1日至6月3日9:00 ~ 17:00在该单位总经济师室出售招标文件。招标文件中规定:6月30日为投标截止日;投标有效期到7月20日为止;投标保证金统一定为100万元,投标保证金有效期到8月20日为止;评标采用综合评价法,技术标和商务标各占50%。在评标过程中,鉴于各投标人的技术方案大同小异,建设单位决定将评标方法改为经评审的最低投标价法。评标委员会根据修改后的评标方法,确定的评标结果排名顺序为a公司、c公司、b公司。建设单位于7月15日确定a公司中标,于7月16日向a公司发出中标通知书,并于7月18日与a公司签订了合同。在签订合同过程中,经审查,a公司所选择的设备安装分包单位不符合要求,建设单位遂指定国有一级安装企业d公司作为a公司的分包单位。建设单位于7月28日将中标结果通知了b、c两家公司,并将投标保证金退还给该两家公司。建设单位于7月31日向当地招标投标管理部门提交了该工程招标投标情况的书面报告。
问题: 1.招标人自行组织招标需具备什么条件?要注意什么问题? 2.对于必须招标的项目,在哪些情况下可以采用邀请招标? 3.3.该建设单位在招标工作中有哪些不妥之处?请逐一说明理由。
答案:问题1:答:招标人具有编制招标文件和组织评标能力的,可以自行办理招标事宜。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招标人自行办理招标事宜的,应当向有关行政监督部门备案。
问题2:答:根据《工程建设项目施工招标投标办法》的规定,对于必须招标的项目,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经批准可以进行邀请招标:(1项目技术复杂或有特殊要求,只有少数几家潜在投标人可供选择的;(2受自然地域环境限制的;
(3涉及国家安全、国家秘密或抢险救灾,适宜招标但不宜公开招标的;(4拟公开招标的费用与项目的价值相比,不值得的;(5法律、法规规定不宜公开招标的。
问题3:答:该建设单位在招标工作中有下列不妥之处:(1停止出售招标文件的时间不妥,因为按《办法》规定,自招标文件出售之日起至停止出售之日止,最短不得少于5个工作日;(2规定的投标有效期截止时间不妥,因为按《办法》规定,评标委员会提出书面评标报告后,招标人最迟应当在投标有效期结束日30个工作日前确定中标人;(3投标保证金数额不妥,因为按《办法》规定,投标保证金一般不得超过投标总价的2%,但最高不得超过80万元人民币;(4评标过程中改变评标方法不妥,因为按《招标投标法》规定,评标委员会应当按照招标文件确定的评标标准和方法进行评标;(5中标结果通知未中标人的时间不妥,因为按《招标投标法》规定,中标人确定后,招标人应当在向中标人发出中标通知的同时将中标结果通知所有未中标的投标人;(6)退还投标保证金的时间不妥,因为按《办法》规定,招标人与中标人签订 合同后 5 个工作日内,应当向未中标的投标人退还投标保证金;
(7)指定 d 公司作为 a 公司的分包单位不妥,因为按《办法》规定,招标人 不得直接指定分包人;
(8)向招标投标管理部门提交报告的时间不妥,因为按《招标投标法》规定,招标人应当自确定中标人之日起 15 日内,向有关行政监督部门提交招标投标情 况的书面报告。11
第七节 物业管理招投标案例分析
案例一 北京回龙观“竞选”管家
——北京天鸿房产管理公司、深圳长城物业管理公司中标
1999年11月8日,由北京天鸿集团公司开发建设的全国最大的经济适用房项目——北京回龙观文化居住区(一期)物业管理招投标活动在北京举行。北京天鸿集团公司房产管理经营公司和深圳长城物业管理有限公司在招标中胜出。北京面向全国招标物业管理公司,在全国是第一次;
北京市副市长汪光焘、建设部住宅与房地产业司副司长沈建忠出席了竞标活动。
本次天鸿集团物业管理招标活动,先后有来自深圳、重庆、西安和北京等地共计30多家物业管理公司报名,经过专家复评,最后选择了具有甲级资质的北京天鸿集团房产经营管理公司、北京燕侨物业管理有限公司、北京市望京实业总公司、深圳长城物业管理有限公司、深圳福田物业发展有限公司等5家技术力量较强、物业管理水平较高、社会效益较好的物业管理公司参加本次最终竞标。答辩会上,5家物业管理公司向评委介绍了公司的情况、物业管理业绩和对回龙观居住区物业管理的设想,并回答了评委的提问,最终北京天鸿集团公司房地产经营管理公司和深圳长城物业管理有限公司在激烈的竞争中以微弱的优势中标。
目前全国房地产市场快速发展,竞争日趋激烈,许多开发商都将物业管理作为房地产项目开发的延伸,作为市场竞争的主要手段和品牌建设的重要组成部分。开发商——北京天鸿集团公司董事长兼总经理李发增说:“此次招标正是要改变过去‘重建设轻管理’、‘谁建谁管’的旧模式,将‘开发建设’与‘物业管理’分开,不仅避免过去‘建管’不分造成的责任不清、互相推诿给居民造成的困难和麻烦,同时也可规范市场竞争行为,从而推进物业管理市场化进程。”沈建忠在竞标会上指出:此次物业管理招标活动将对全国的物业管理工作产生很大影响,其意义首先表现在它打破了过去社会上一直认为在普通住宅、低价位住宅区无法进行专业化、社会化物业管理这样一个禁区,转变了某些人认为只有高档物业才能进行一流服务、一流物业管理的观念,普通住宅小区也同样需要一流的专业服务;
二是这次招投标是在严格、公正、公平的原则下进行的,为全国物业管理招投标工作积累了经验,是有益的借鉴;
三是有助于开发公司和物业管理企业转变经营作风,改进服务态度,提高服务质量,在市场竞争中树立和培养一批优秀的物业管理企业。
案例二 深圳市府物业找“管家”
深圳市对政府办公大楼管理公开招标,从而迈出了市府物业管理专业化、社会化、科学化的第一步。
主持招投标的深圳市机关事务管理局局长说:“以后,市政府办的物业将全部采取公开招标的方式让专业公司进行管理。此次向社会招投标活动是机关事务管理局为节省财政开支、深化机关后勤改革及进一步提高办公楼物业管理服务水平的一次实践和尝试。”
案例三 南京3000“高知”户聘“管家”
在百家湖花园首次面向全国招聘“管家”之后,江苏省南京市龙江小区10幢高教公寓的16所高校的3000户高级知识分子家庭为花明白钱,也通过招标的方式寻找“管家”。江苏爱涛置业、星汉物业、南大物业、东海物业、养园物业等12家物业公司第一次打起了“价格战”。为解决南京高校教师住房困难的全国重点工程——南京龙江小区10幢高校公寓于2000年4月底交付使用,占地约30万平方米,由南北两个区域组成。龙江高校公寓委托管理期限为
3年。特别引人注目的是龙江高校公寓业主管理委员会在此次招标中明确提出,物业管理收费标价占招标总分的一半,标书占30分,答辩和企业信誉分别占10分。
根据1999年12月8日出台的《江苏省普通住宅区物业管理公共服务费等级收费暂行办法》,住宅区物业管理公共性收费指导价即便是最高的5级,每月每平方米也就是0.5元。在上限已经很明确的情况下,南京的物业管理公司面临的就是拿出最有竞争力的价格来。招标书发出后,南京的很多物业管理公司第一次仔细测算起自己的成本来。江苏爱涛置业的总经理梁苏拉说,南京的物业管理市场才刚刚启动,老百姓对物业管理收费一向颇有意见,这次明确将收费标准作为硬杠杆,显然增加了物业管理公司的压力,比如爱涛置业要想在招标中获胜,就要拿出更具竞争力的价格来,降低一个收费等级,提高一个服务档次,势必要求各家公司物业管理人员一人多专、一人多岗,以降低企业经营成本。从长远来看,这对南京的物业管理行业无疑将起到积极的作用。
附:南京两次物业管理招投标活动效果分析。
1999年12月5日,南京百家湖花园住宅区就物业管理单位进行了招投标。2000年3月20日,南京龙江高教公寓又以招标的方式面向社会选聘“管家”。最终,两家物业管理公司取得了龙江高教公寓南北两大片区的管理权。南京市的这两次招投标活动推动了江苏,特别是南京市物业管理市场化的进程。
1)百花湖花园住宅区招标概况
(1)物业标的:在建,规划建设26,8万平方米,已建11万平方米,其中别墅3万平方米(已入住)。
物业类型有别墅、高档公寓。设施基本齐全,维修基金基本落实。
物业管理区域:一个。
(2)招标范围:全国公开招标,公证部门全过程公证。
(3)招标主体:物业管理主管部门受开发商委托,与开发商共同招标并运作。
(4)投标方:深圳、上海、江苏等地的6家物业管理公司。
(5)评委组成:建设部、北京、上海、深圳及高等院校、开发商等资深专家10人。
(6)评标方式:专家综合评定,其中信誉调查由招标办随机抽查评分。
(7)评分类别及权重:信誉(12%)、标书(54%)、答辩(34%)
(8)公共服务费确定:政府定价:别墅,3元/(月·平方米);
高档公寓,0.5元/(月·平方米)。
(9)招标执行依据:借鉴其他省市经验。
2)龙江高教公寓招标概况
(1)物业标的:已建29.3万平方米,南北两片,即将入住率95%以上。
物业类型:经济适用型普通高层住宅,设施齐全,但车位、管理用房等不足,落实了维修基金;
物业管理区域为2个。
(2)招标范围:南京地区省、市物业管理企业投标,公证部门全过程公证。
(3)投标方:南京地区省、市属12家企业。
(4)评委组成:业主委员会、省主管部门、市物业管理协会、院校、企业等资深专家7人。
(5)评标方式:借鉴工程招标方式,无底价竞标,专家评标,业主委员会最终定标,其中信誉调查由业主委员会随机抽查评分。
(6)评分类别及权重:信誉(10%),标书(30%),价格(50%),答辩(10%)。
(7)公共服务费确定:政府指导价与市场调节价相结合,中标价为0.36元/(月·平方米),业主委员会标底价为0.34元/(月·平方米)。
(8)招标执行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并借鉴其他经验。
3)两次物业管理招投标的启示
(1)物业管理市场化进程需要政府积极引导,规范行为。从整体上来看,江苏省目前物业管理发展还很不平衡,基本上处于单位垄断、开发商垄断、行业垄断的状况,未形成统一的物业管理有形市场和无形市场,不利于生产要素的合理流动。物业管理的招投标活动,迫切需要政府从适应市场经济发展的角度,积极培育和完善市场,包括建立物业管理招投标中介服务机构,在物业管理培训中增设招投标课程,有步骤地进行业主委员会主任培训等。同时,建立健全物业管理市场化的法律法规体系,制定规范统一的“游戏规则”,营造良好的市场交易环境。
(2)增强业主自治能力,发挥开发商、业主委员会的作用。百家湖花园物业管理属前期物业管理招标活动,而龙江高教公寓则是以业主委员会为招标主体,并具体操作招标活动。业主委
员会作为物业管理市场的主体地位得以明确,作用得以发挥,为业主委员会成为高教公寓的决策中心奠定了良好的基础。
另一方面,随着住房制度改革的深入,购房者对房屋的增值及附加值要求越来越高。商品房已从过去简单的区位、面积、户型向环境和服务延伸。开发商开始重视自己产品的物业管理,通过市场竞争来改变“自建自管”状况,找到了提升产品的新卖点。
(3)物业管理企业参与市场竞争的意识强烈。两次招投标活动,均引来数十家企业积极参与,踊跃投标,共同表现了对物业管理市场化的信心和决心。龙江高教公寓是全国有着特殊意义的住宅区,工程建设伊始,国务院领导就非常关注,省政府明确提出要将其建成“一流的建筑,一流的居住人群,一流的居住环境,一流的物业管理”的住宅区。高教公寓具有规模大,即将入住率高,业主素质高的特点。众多企业希望通过市场竞争,使自身经营上规模,达到提升企业服务水准和品牌的目的。同时,通过参与竞争,企业也看到了自身的差距,认识到今天的参与是为了以后走向市场打下基础。“以人为本”,“以业主为本”,为业主提供全方位的便利条件,提供因地制宜的特色服务,以其他收益弥补公共服务费的不足,是中标企业共同的想法。
(4)需要引起重视和改进的问题:
①工程建设与物业管理脱节的现象依然存在。两个物业标的,均不同程度存在设施不足问题。如高教公寓自行车停放车位严重不足(设计每户1.8辆),地下进出口太小,无汽车泊位,缺少物业管理用房,垃圾中转困难等问题,给物业管理带来先天不足的遗憾。
②物业管理属服务性行业,其招投标不同于工程、设备招投标。评标应侧重企业的信誉、业绩和标书中的方案质量、答辩的应变能力等,而将公共服务费报价单列作为评分类别,其权重不宜超过20%。
③物业管理采取招投标的市场化运作,其公共服务费价格应由市场调节形成,政府不宜定价或过多限制。
案例四 天津嘉海花园物业管理项目招标揭晓
2000年3月,天津市首次物业管理招投标活动,经过公开、公平的激烈竞争,金厦物业管理公司一举中标,成为嘉海花园一期的管家。这标志着天津市物业管理工作向着公平竞争的市场化发展方向迈出了历史性的一步。天津市人大副主任李振东、建设部住宅与房地产司副司长沈建忠,天津市建委、市房管局等有关领导出席了竞标会,并对物业管理行业引入公平竞争机制给予了高度评价。
目前,天津市已有物业管理企业359家,物业管理面积2653万平方米,其中住宅小区2326万平方米,占全市存量住宅面积的31.26%,已成为与群众生活密切相关的行业。但由于物业管理行业市场化程度低,缺乏竞争机制,使得一些物业管理企业管理水平低,行为不够规范,服务水平不高。为进一步规范物业管理市场行为,推进物业管理市场化进程,嘉海花园开发商举办了这次物业管理招投标活动。
嘉海花园工程坐落在河北区海河东路,是天津市16个大片危陋房改造项目之一,占地24.69公顷。一期工程占地8.5公顷,建筑面积26.6万平方米,规划建设酒店、购物中心、高档商住楼及餐饮娱乐配套设施,由嘉海建设发展有限公司和豪为建设发展有限公司共同投资开发。物业管理投标公告发布后,全市先后有二十余家物业管理公司报名。经过初审和复审,确定了8家物业管理公司参加最后竞标。整个活动在河北区公证处的监督下进行。
评注:
物业管理项目实行公开招投标,是物业管理项目委托的必然趋势。
为推动物业管理健康发展,天津选聘物业管理企业将全面实行招投标。《天津市物业管理招投标规则》已出台。该《规则》规定,天津市建筑面积在5万平方米以上的住宅小区的物业管理,应以招投标方式选聘物业管理企业;
建筑面积20万平方米以上的住宅小区的物业管理工作必须以招投标方式选聘物业管理企业,并对招投标的程序和方法作出规定。此举将使物业管理行业建立起公正、公平的市场竞争机制,实现优胜劣汰。
为提高物业管理水平,天津市房管局加强对物业管理企业的治理,还推出《天津市物业管理企业资质等级评定办法》、《天津市十强物业管理企业认定办法》等规定,开展物业管理达标活动,力争90%的企业项目达标,优秀企业项目要达到30%。
案例五 青岛通过招投标形成物业管理市场竞争机制1996年是青岛市物业管理快速发展的第三年,正式登记注册的物业管理企业达到180多家,初步形成了一个新兴的行业。物业管理的手段和内容逐渐为人们特别是住宅小区的居民所认识、熟知和接受,在一些地方人们急切地要求实行物业管理,这为日后顺利进行招聘工作提供了良好的群众基础。同时,物业管理也遇到了种种困难和隐忧,表现在造血机能不足,缺乏制约和竞争,形成新的“大锅饭”的问题。物业管理市场一方面出现分散化,另一方面又有不少具备一定实力和管理水平的企业亟须扩大管理规模而又苦于找不到合适的对象,难以形成良性发展的局面。正是在这种情况下,青岛市适时推出物业管理市场的竞争机制。
青岛市北区广饶路小区是一个旧城改造小区,基本建成后,经过区政府和市、区物业管理部门共同研究,决定借此时机进行一次招标选聘物业管理单位的试点,并立即开展了各项准备工作:一是成立招标工作领导小组及办公室,组建了住宅小区管委会,确定了评分人员范围。二是编制标书,制定了招标书的项目和要求,明确了招标对象和招标内容。三是制定评分项目、内容及标准,规定了公开答辩的程序和计分方法。确定方案后,市、区物业办召集了多家公司开会,通报了招标工作计划,有近10家企业报名投标。经过认真对比筛选,最后确定由市北区旧城物业管理中心和安居房地产物业管理中心等两家实力较雄厚,又有2年以上管理经验和良好业绩的单位参加投标竞争。旧城物业管理中心最终以微弱优势取得了该小区的管理权。由于是山东省和该市第一次举行这样的招标,因而引起了社会各界的广泛关注,一时间在全市物业管理领域产生了较大的反响。
案例六 无锡高层楼宇物业管理首次公开竞标
由3家企业竞标的无锡邮电通信综合大楼找到了意中的“保姆”。无锡中房大厦管理有限公司以其先进的物业管理技术、精锐的企业管理队伍、丰富的高层管理经验以及合理的报价一举中标。
无锡邮电通信综合大楼高140米,36层,建筑面积5.3万平方米,是一幢集办公、娱乐、通信、宾馆等多功能于一体的现代化综合大厦。为了实现其高层次的物业价值,施以高水平的物业管理,无锡邮电局向社会公开招标。
无锡中房大厦管理公司系中房集团无锡房地产开发公司下属企业,于1996年起对无锡首幢高级写字楼——时代中心大厦实施物业管理,取得了可喜的成绩。1997年初,时代中心大厦被评为“江苏省城市物业管理优秀大厦”,同时荣获“全国城市物业管理优秀示范大厦”,成为江苏省惟一获得这项全国物业管理最高荣誉的高层楼宇。
招投标案例
某办公楼的招标人于2002年10月11日向具备承担该项目能力的a、b、c、d、e,5家投标单位发出投标邀请书。其中说明:10月17~18日9~16时在该招标人总工程师室领取招标文件,11月8日14时为投标截止时间。该5家投标单位均接受邀请,并按规定时间提交了投标文件。但投标单位a在送出投标文件后发现报价估算有较严重的失误,遂赶在投标截止时间前10分钟递交了一份书面申明,撤回已提交的投标文件。
开标时,由招标人委托的市公证处人员检查投标文件的密封情况,确认无误后由工作人员当众拆封。由于投标单位a已撤回投标文件,故招标人宣布有b、c、d、e,4家投标单位投标,并宣读该4家投标单位的投标价格、工期和其他主要内容。
评标委员会委员由招标人直接确定,共由7人组成,其中招标人代表2人、本系统技术专家2人、经济专家1人、外系统技术专家1人、经济专家1人。
在评标过程中,评标委员会要求b、d两投标人分别对其施工方案作详细说明,并对若干技术要点和难点提出问题,要求其提出具体、可靠的实施措施。作为评标委员会的招标人代表希望投标单位b再适当考虑一下降低报价的可能性。按照招标文件中确定的综合评标标准,4个投标人综合得分从高到低的依次顺序为b、d、c、e,故评标委员会确定投标单位b为中标人。由于投标单位b为外地企业,招标人于11月10日将中标通知书以挂号信方式寄出,投标单位b于11月14日收到中标通知书。
由于从报价情况来看,4个投标人的报价从低到高的依次顺序为d、c、b、e,因此,从11月16日至12月11日招标人又与投标单位b就合同价格进行了多次谈判,结果投标单位b将价格降到略低于投标单位c的报价水平,最终双方于12月12日签订了书面合同。
从所介绍的背景资料来看,在该项目的招标投标程序中,以下方面不符合《招标投标法》的有关规定:
(1)招标人不应仅宣布4家投标单位参加投标。我国《招标投标法》规定:招标人在招标文件要求提交投标文件的截止时间前收到的所有投标文件,开标时都应当当众拆封、宣读。
这一规定是比较模糊的,仅按字面理解,已撤回的投标文件也应当宣读,但这显然与有关撤回投标文件的规定的初衷不符。按国际惯例,虽然投标单位a在投标截止时间前已撤回投标文件,但仍应作为投标人宣读其名称,但不宣读其投标文件的其他内容。
(2)评标委员会委员不应全部由招标人直接确定。按规定,评标委员会中的技术、经济专家,一般招标项目应采取从专家库中随机抽取方式,特殊招标项目可以由招标人直接确定。本项目显然属于一般招标项目。
(3)评标过程中不应要求投标单位考虑降价问题。按规定,评标委员会可以要求投标人对投标文件中含义不明确的内容作必要的澄清或者说明,但是澄清或者说明不得超出投标文件的范围或者改变投标文件的实质性内容;
在确定中标人之前,招标人不得与投标人就投标价格、投标方案的实质性内容进行谈判。(4)中标通知书发出后,招标人不应与中标人就价格进行谈判。按规定,招标人和中标人应按照招标文件和投标文件订立书面合同,不得再订立背离合同实质性内容的其他协议。
(5)订立书面合同的时间过迟。按规定,招标人和中标人应当自中标通知书发出之日(不是中标人收到中标通知书之日)起30天内订立书面合同,而本案例为32天。
投标实战策略及案例
工程项目建设招投标是国际上通用的科学合理的工程承发包方式。目前在我国工程项目建设中推行招投标制度虽然只有短短10多年的历史,但对于健全我国建筑市场竞争机制,促进资源配置,提高企业管理水平及经济效益,保证工期和质量,以及有效控制工程项目建设投资都起到十分重要的作用。
随着我国加入wto,建筑行业的造价改革步伐也逐步加快,不断促进整个建筑市场从计划经济向市场经济快速转变。从2003年开始,工程量清单计价规范在全国快速推广,更给整个建筑交易市场带来了巨大的变化。招投标双方的工作都发生了很大的变化,投标方需要不断地充实自身的实力,提高管理水平和生产效率,降低生产成本,才能够在激烈的竞争中生存。另外,企业在市场竞争中除了靠企业自身的素质和实力外,投标技巧对于能否中标及能否取得更多利润也有着举足轻重的作用,是企业在竞争中立于不败之地的重要手段之一。
下面我们简单的分析一下投标技巧是怎样帮助企业在竞争中取胜的或者减少自身的损失的。
案例一:
某小区商住楼土建项目,某投标单位投递的投标书报价为1080万元,投递投标书的时间距投标截止日期尚有3天,然后经过各种渠道了解,发现该报价与竞争对手相比没有优势,于是在开标前,又递上一封折扣信,在投标书报价的基础上,工程量清单单价与总报价各下降5%,并最终凭借价格的优势拿到了合同。
这样的投标策略,在国际招标中经常出现,国内招标这种方法也逐渐多了起来。这种做法是完全合法的。《招标投标法》中规定:“投标人在提交投标文件截止日期前,可以补充、修改或撤回已提交的投标文件,并书面通知招标人,补充、修改的内容为投标文件的组成部分。”
但是需要注意的是这种做法不是由于自身的原因作出的,而是根据其他投标人的投标情况而作出的,会带来恶性竞争的负面作用。而且也不能一味的不顾企业的成本,盲目为了中标而降低报价,导致合同签订后难以履行。案例二:
某大型公建项目进行招标,标底为8050万元。某投标单位的投标报价为7990万元,为了能提早收回资金,以便投入新的项目,该投标单位采用了不平衡报价法,将基础工程和柱、墙等项目的单价提高了15%,装饰工程的单价适当下调,做到了总报价仍然为7990万元,并且在评标时对调整项目单价作了有力的说明,最后中标。在施工过程中,基础工程等施工完后,回收了大量的资金投入到新项目中。
这一方法是一个工程项目总报价基本确定后,通过调整内部各个项目的报价,以期既不提高总报价、不影响中标,又能在结算时得到更理想的经济效益。总的来讲,要保证两个原则:“早收钱”和“多收钱”。
需要注意的是采用不平衡报价一定要建立在对工程量清单中工程量仔细核对分析的基础上,特别是对报单价的项目。单价的不平衡要注意尺度,不应该成倍或几倍的偏离正常的价格,否则业主可能会判为废标,甚至列入以后禁止投标的黑名单中,就得不偿失了。一般情况下,比正常价格多出15%~30%的幅度,业主都是可以接受的,投标人可以解释为临时设施的搭建、材料和设备订货等预先支出的费用。
不平衡报价最终的结果应该是:报价时高低互相抵消,总价上却看不出来;
履约时所形成的数量少,完成的也就少,单价调低,损失也就降到最低;
数量多,完成的也多,单价调高,承包商便能获取较大的利润。所以总体利润多、损失小,合起来还是盈利。
当然,不平衡报价也有相应的风险,要看投标人的判断和决策是否正确。这就要求投标人具备相当丰富的经验,要对项目进行充分的调研、掌握丰富的资料、把握准确的信息等,这样所做出的判断和决策才是客观的、科学的,才能把风险降至最低。即使投标人的判断和决策是正确的,招标人也可以在履行合同的时候通过一系列的手段来控制住。如要求在投标报价文件中增加工程量清单综合单价分析表来分析每条清单的项目的单价构成,发变更令减少施工的工程量,甚至强行的取消原有设计等,只要在招标文件中注明相关的条款或在合同中约定,投标人就很难利用不平衡报价法来获得利益。
不平衡报价法运用合理,是企业的投标技巧的一种表现。关键在于把握一个合理的幅度,幅度大了,影响中标的几率,幅度小了,效果又不明显,要在不平衡中寻求幅度的平衡,这样才能够充分利用不平衡报价法的优势。案例三
某住宅小区1~9号塔楼进行招标,某市大型建筑公司进行投标。该项目为钢筋混凝土框架剪力墙结构,需要用到大量的钢筋与混凝土。该建筑公司在市内同时有8个项目,大部分均为住宅。在经过分析后,公司与钢筋和混凝土的供货厂商谈判,以大量的材料采购订单得到了相当满意的价格,然后按照此价格作出的投标书报价比竞争对手的报价低了上百万元,通过评标时澄清,该建筑公司最终中标。
这是一个典型的通过企业自身的优势中标的案例。企业规模小有小的优势,规模大有大的优势。一个成熟的企业应该能够有效地利用自身的优势来争取在竞争中获胜。上面的案例,该建筑公司通过项目多,相同材料采购的数量大的优势,能够拿到折扣比较大的材料采购价格,通过材料与对手的差价争取到了相对较低的报价。由于在目前评标办法中,价格占的比重比较大,因此通过价格优势得到了合同。这就是发挥企业优势,降低生产成本的作用。所以,企业的要不断地提高及发掘并有效地利用自身的优势,这样才能够在竞争激烈建筑市场中立足。
通过上面三个案例,我们可以看出投标策略和技巧在招投标过程中的重要性。
另外,所有的投标策略都不是一成不变的,要根据具体情况具体分析。总体来讲,可以分阶段把握下面几个原则。
(一)投标前期
1.为了在投标竞争中获胜,企业在平时就应该设置经营投标班子,掌握市场动态,积累有关信息资料等。企业取得招标信息,报名参加投标并通过资格审查后得到招标文件,就应该立即组织人员研究招标文件、决定投标策略。在研究招标文件时必须搞清投标的范围,因为常常出现图纸、基础规范和工程量清单三者之间在做法、数量之间相互矛盾的现象。一般来说必须以招标文件中的工程量清单为准。此外还要熟悉投标书的格式和签署方式、密封方法和标志,熟记投标截止日期以避免失误。
2.掌握“知已知彼,百战不殆”的原则,了解业主和对手。要知道发包人建设本工程项目的目的及其建设资金的筹备情况和来源、回收方法等。政府工程一般要求质量高,其标底偏高;
商业工程要求进度快,标底适中;
自筹资金及商业贷款工程,标底偏低。总之,企业要揣摩发包人的心理。竞争对手之间一般都能了解到其欲承揽本工程的目的,相互之间的投标技巧也熟悉,要做到具体事情具体对待,以不变应万变多留几手。
3.根据自身的经营管理水平、经济实力、企业定额等,确定适合自己的经营报价策略,同时根据企业发展需求为了打开市场,着眼于发展等情况,制定出投标时可能使用的投标报价调整系数。对于清单要求下的合理低价中标必须进行很好的分析。招标人选择中标人就是在满足质量、工期、安全等投标文件要求前提下,谁的报价低谁中标。投标人降低投标报价有利于中标,但会降低预期利润,增大风险。因此低价是中标的重要因素,但不是唯一的因素,不能为了中标而使报价低于投标人的个别成本价格。所以企业在投标前期,报价的策略研究非常重要。
(二)投标编制期
1.现场勘测及与招标文件的核实
清单模式下招标文件的工程量计算是图纸上标注的工程量,不考虑投标人施工方案中工程量的增加,所以在编制投标书之前必须调查现场,尽量避免出现不必要的风险。在报价前一定要详尽了解项目所在地的环境、自然条件、生产和生活条件等。要认真细致地阅读招标文件,吃透标书,当招标文件和设计图纸有不合理之处,应及时提出修改意见,引起招标人的重视;
仔细分析研究并弄清承包者的责任和报价范围,各项技术要求,需使用的特殊材料和设备,充分考虑工期、误工赔偿、保险、付款条件、税收等因素,针对已发现的漏洞,在报价时相应压低报价,在施工过程中利用这些漏洞进行索赔,提高获取利润的机会。2.编制施工组织设计
施工组织设计是招标文件要求投标人必须提供的文件,是招标人评标时必须考虑的主要因素之一。施工组织设计考虑的施工方法及施工工艺等不仅关系到工期,而且与工程成本和报价有密切关系。企业在编制施工组织设计时,要正确的制定施工方案,采取合理的施工工艺和机械设备,有效的组织材料供应和采购,均衡安排施工,合理利用人力资源,减少材料的损耗等,这样既能降低工程成本、缩短工期,又能充分有效利用机械设备和劳动力。3.信息指导询价及清单组价
清单计价就是要求投标人根据市场价格自由组价。因此,在组价前必须对项目所涉及到的人工、材料、机械单价进行广泛的询价,尤其对于占工程造价60%左右的材料价格,在报价时应十分谨慎。材料询价可以直接找厂商或供应商,也可以参考政府的指导价及网站上的材料价格信息。由于建筑材料的波动很大,因而在网上询价可以分析近期材料价格的变化情况,并能很好的预测未来价格的变化趋势,以减少价格波动引起的损失。组价是得到报价的唯一途径,报价是投标的核心,它不仅关系到能否中标,而且对中标后能否盈利,盈利多少也是非常重要关键的因素。现在已广泛的应用计算机软件来进行组价及算量,可以避免大量数据计算过程中的失误和重复工作,提高工作效率,并有利于工程数据的积累。
4.在工程量清单报价中,采用适当的报价技巧,也是获得利润的有效途径。在不提高总造价的前提下,对不同部分工程采用不平衡报价,既不影响中标,结算时又能取得理想的经济效益。
(1)对难以计算准确的工程量项目,如土石方工程,其报价可提高一些,这样对总报价的影响不大,又存在多获利的机会。一旦实际发生工程量比投标时工程量大,企业就可以获得较大的利润,而实际发生工程量比投标时小,对企业利润的影响也不大。
(2)对能先结算工程价款的项目(如土石方工程,基础工程)其单价可适当高些,以加快资金周转,对后期项目(如装饰工程,安装工程)其报价可适当低一些。
(3)估计施工过程中会增加工程量的项目,单价可适当高些,这样对总报价影响不大,在施工过程中可以增加收入;
对施工中会减少工程量的项目,其单价可低一些,即使降低报价,在施工过程中减少的收入也不会太大。
(4)估计暂定工程的数量,对以后一定要施工部分,其单价可高些,估计不会施工的部分单价可以低一些。(5)对工程内容做法说明不太清楚的项目或有漏洞的地方,其单价可低一些,有利于降低工程总造价和进行工程索赔。
总之,报价策略、技巧运用是否得当,不仅影响施工企业能否中标,而且影响企业在激烈竞争中能否生存和发展,企业只有不断总结投标报价的经验和教训才能不断提高自身的报价水平。
(三)投标决策期
在投标书报出之前应当对报价进行多方面的分析,目的是探讨这个报价的合理性、竞争性、盈利和风险性,从而做出最终的报价策略。在投标报价策略中考虑不平衡报价及投标人对报出价格的风险防范,将这些不利的因素考虑周全。投标人在利润和风险之间做出决策是要分析方方面面的因素,由于投标情况纷繁复杂,每次组价中碰到的情况并不相同,很难事先预料需要决策哪些问题,以及这些问题的范围。一般来说报价决策并不是具体计算的结果,而是加入了投标人对工程期望利润和承担风险能力的多种考虑。投标人在投标过程中尽可能的避免较大的风险,应该在事先考虑好如何采取措施转移、防范风险等方式并能使企业获得尽可能多的利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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