纪检监察机关派驻机构工作规则研讨材料10篇纪检监察机关派驻机构工作规则研讨材料 派驻纪检监察组特色亮点创新工作经验交流(精品多篇) 派驻纪检监察组特色亮点创新工作经验交流材料11 一、创新监督机制,“四下面是小编为大家整理的纪检监察机关派驻机构工作规则研讨材料10篇,供大家参考。
派驻纪检监察组特色亮点创新工作经验交流 材料 1 1
一、创新监督机制,“四责”协同联动,推动“两个责任”落地生根 一是制定清单层层明责。研究制定《监督党风廉政主体责任落实流程图》,督促监督单位制定年度计划和主体责任落实清单,明确全年监督任务的时间表和路线图,实现工作“清单化”,任务“具体化”。同时,纪检组与监督单位班子成员签订“责任状”和“承诺书”,指导监督单位党组层层签订责任状,做到人人种好“责任田”,个个守住“廉洁线”。二是完善制度推动尽责。建立工作例会、联席会议、督促主体责任落实、“三重一大”监督和重点工作通报等一整套监督工作规则和制度,并建立监督主体责任专项台帐和档案,形成“周安排、月督促、季检查、半年考评、年终报告”的主体责任落实常态化机制。三是从严监督定期督责。以“两个责任”考核作为有效抓手,制定了监督主体责任落实“评分细则”,采取单位自查、听取汇报、查看资料、对照检查评分等方式,对监督单位进行定期专项考核督查,以查促纠、以查促改,推动各被监督单位全面履责。四是强化追究严肃问责。强化“第一种形态”运用,对主体责任落实不力的的相关单位和个人提出整改意见和建议,形成失责必问、问责必严的氛围。
通过纪检组与综合监督单位党组织同向发力、同频共震,形成党组书记把好“方向盘”,纪检组拉紧“安全带”,班子成员、中层干部做好“连接器”,压紧压实横向到边、纵向到底的责任体系,得到市
纪委督导组的肯定。2018 年 6 月 23 日,在 2017 年度市直部门领导班子落实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工作考评通报中,驻在单位荣获综合事务管理机构第一名。
二、创新“3+1”监督格局,靶向精准施治,充分发挥派驻监督“探头”作用 坚持抓日常与抓节点相统一,紧盯老问题与关注新动向相统一,紧盯重要节点、重点领域、关键环节,纠“四风”抓在日常严在经常,打好作风建设持久战。一是抓实日常检查。把监督检查中央八项规定精神及实施细则执行情况作为重点任务和经常性工作,完善联动协查、定期通报、公开曝光等纠治“四风”常态化、长效化机制,坚持抓常、抓细、抓长,从一件件具体事情抓起,严防“四风”反弹回潮。
“融入式”监督把握重点。通过开展廉政谈话、走访调研,参加驻在部门领导班子民主生活会、述职述廉、研究“三重一大”问题等事项的会议,定期召开廉情分析对接会等方式,贴近并融入驻在部门的履职和管理过程,全面把握驻在部门工作重点和关键环节,实施重点监督,增强了监督的针对性和有效性。一年来,共参加各类会议、 活动 60 余次,对 7 个驻在部门涉及工程建设招标、选人用人、公务接待、行政执法等方面提出意见建议 22 条,监督实效明显。
“督察式”监督聚焦热点。始终紧盯社会和群众反应强烈的热点问题,针对性地开展专项督查,重拳出击,直指风险隐患,推动驻在部门出台监督管理制度,完善风险防控机制。在端午、中秋国庆、春节等重要节庆节点,组织专门力量开展明察暗访 11 次,突出整饬公
款吃喝、公车私用、滥发津补贴和收受红包礼金等违反中央“八项规定”精神的问题。7 月份,长春长生假疫苗事件持续发酵,引起公众广泛关注和担忧派驻组快速反应,紧急约谈市监局业务科室负责人和分管领导,督促履行监管责任,对相关工作纪律提出严肃的要求,并针对存在问题,提出监管措施和意见。
“跟进式”监督破解难点。紧紧围绕区委区政府阶段性工作目标,主动介入、一路跟进、全程监督,确保实效,“263”环境整治专项行动,是全面推进生态文明建设的重要抓手。在全区物料堆场和空置地块整治攻坚工作中,对涉及驻在部门国土分局责任区域的地块进行实地查看,对照整治标准,研究管养方案,提出对策建议,并积极联系城管局、经发集团等部门,协调解决疑难问题,同时启动问责程序,对工作推进不力的分管副局长实施提醒谈话。通过共同努力,整治工程序时推进,圆满完成了区委区政府交办的任务。
“剖析式”监督查究疑点。坚持把信访举报监督作为派驻监督的重要内容,把办理信访件作为突出执纪监督问责的有力手段,在办信的过程中严格按照相关规定,认真研判举报内容,制定详实核查方案,严肃审慎,深查细究,绝不放过任何一个疑点,发现问题,快查快结,形成震慑。一年来共办结信访件 11 件,实施诫勉谈话 2 人次,提醒谈话 3 人次,发出监察建议书 1 份。同时注重发挥信访长效治本功能,针对核查中发现的漏洞或薄弱环节,加强剖析通报、警示教育、督促检查、建章立制等工作,形成更为有效的权力运行监督制约机制。
“提醒式”监督扫除盲点。通过集体补课、廉政约谈、短信提醒
等方式,让拉耳扯袖、红脸出汗成为常态。组织驻在部门开展专题廉政警示教育 8 次,纪检组组长亲自授课 3 次,累计受教育党员干部370 余人次;结合建立“三库一表”(干部廉政信息数据库、“三重一大”决策备案库、“两个责任”履责档案库和日常监督工作表)机制,在制度完善、风险排查、政策把握等方面为驻在部门提供指导服务11 次;开展鼓励创新、容错纠错、能上能下“三项机制”宣传和解答,指导驻在单位细化容错纠错项目清单 23 项,为驻在单位提供各类纪律、法律咨询服务 40 余次。坚持聚焦第一职责,积极创新思路办法,探索构建了日常监督、专项监督、提醒监督和监督“回头看”的“3+1”工作格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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派驻机构实行统一管理后,如何创新思路、理顺关系、有所作为,实现“改革领导体制、强化监督职能、确保工作成效”的目标,是我们着力思考和解决的现实课题。近年来,在市纪委、监察局的正确领导下,我们积极探索派驻机构发挥监督作用的有效途径和方式方法,主动融入部门工作,加强对部门及其工作人员的履职监督,促进驻在部
门廉洁高效履职。
一、面对新问题、选准突破口 实行派驻 机构统一管理,是党内监督的有益探索,是一种全新的管理模式。派驻机构开展工作后,我们感到在履行监督职能中也面临一些问题和困扰,集中表现为“三难”:
一是工作融入难。
融入部门工作是开展监督的前提。实行派驻机构统一管理,一方面在体制上实现了由“同体监督”向“异体监督”的转变,有利于增强派驻机构的独立性和权威性,但另一方面,由于派驻机构从部门剥离出来集中办公,不可避免地出现了与驻在部门工作接触少、信息不对称等问题,派驻机构的知情权、参与权、监督权难以落实到位,容易被边缘化。
二是制度操作难。
目前已经出台的派驻机构各项规章制度,是指导派驻机构如何开展工作的规范性文件,但多数是原则性、“广谱性”的,要把这些规章制度细化落实好,做到有效管用,是开展履职监督工作的重点和难点,特别是由于驻在部门工作职能不同、权力风险不同,监督的工作重点和方式方法也应有所区别,如何对症下药、量体裁衣,增强监督工作的针对性,需要我们不断探索创新。
三是创新突破难。
派驻机构统一管理是纪检监察体制的重大变革,没有现成经验可以借鉴,特别是如何针对驻在部门权力运行轨迹,加强事前和事中监督,避免权力运行风险演化成为腐败行为,需要我们摸着石头过河,探索行之有效的措施,创新突破的压力大。
领导体制的改变,必然要求工作机制的改革创新。面对这些难题,我们按照委局领导的要求,不等不靠,主动深入部门听取意见建议,深入研讨论证开展监督工作的有效办法,确定以履职监督为突破口和切入点,加强对驻在部门重要工作、重点环节和关键岗位的监督,目前已经先后在市安监局、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展开试点,收到了较好的效果。
二、明确着力点、增强操作性 履职监督涵盖党务政务工作的方方面面,涉及各个层面的工作人员,必须坚持围绕中心、突出重点、立足实际、务求实效,具体工作中做到三个明确:
一是明确 履职监督的主要任务。
履职监督到底监督什么,这是开展好这项工作必须解决的首要问题。工作中,我们坚持五个紧紧围绕,增强监督的实效性和针对性。
1 、紧紧围绕维护党的政治纪律、保证政令畅通,推动中央和省、市重大决策部署的贯彻落实。
2 、紧紧围绕推进依法行政,推动部门严格按法定权限和程序行使权力、履行职责,防止行政不作为、乱作为、慢作为。
3 、紧紧围绕落实廉政风险防控管理制度规定和各项措施,及时纠正权力运行中的偏差和失误,避免廉政风险演化为腐败行为。
4 、紧紧围绕解决发生在群众身边的腐败问题,严肃查处损害群众合法权益的失职渎职问题。
5 、紧紧围绕改进机关作风、优化发展环境,推动落实“十要十不准”等制度规定,不断提升服务质量和效率,树立部门良好形象。
二是明确履职监督的重点事项。
开展履职监督,不能越权越位,更不能包办代替,而是要紧紧抓住重要工作、重点环节和关键岗位,不断提升部门廉政风险防控水平。我们在逐部门分析工作职能和特点的基础上,从部门一级廉政风险防控点中选择履职监督的重点事项,例如在市安监局,重点加强对安全生产监管工作动态进展、安全生产行政许可事项、安全生产专项检查、安全生产执法监察、安全生产事故调查处理等履职情况的监督;在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重点加强对部门实施的“三重一大”事项、食品药品安全监管、食品药品行政许可事项、食品药品安全专项检查和重大安全事件查处、食品药品安全行政执法等履职情况的监督。
三是明确履职监督的操作办法。
我们通过与驻在部门主要负责人反复沟通对接,制定了具体操作办法和工作措施,并将其通过制度的形式固定下来。比如,在部门工作动态进展监督上,我们规定纪检组派员参加部门每周的局长办公会或工作例会,及时了解部门工作部署和落实情况,并有针对性地提出履职建议和改进意见;在行政许可事项监督上,我们规定部门每月 10 日前将上月许可事项汇总填写《行政许可情况表》,报纪检组备案,纪检组采取舆情分析、举报核查、查阅资料、回访企业等方式,对部门行政许可情况进行动态监督,发现问题及时与部门沟通。同时,监督过程中,我们引入问责机制,对监督事项没有落实或落实不到位的,严肃责任追究,增强履职监督的权威性和严肃性。
三、总结新经验、推动新发展
通过 履职监督工作的试点 探索和启动实施,我们感到, 加强履职监督既是《党内监督条例》和《行政监察法》赋予派驻机构的首要职责,也是派驻机构融入部门工作、发挥职能作用的重要抓手 。在工作推进过程中,我们主要有以下几点体会:
一是 没有对驻在部门核心业务的有效参与,就难以实现对驻在部门的有效监督。
通过加强履职监督,积极融入部门重要工作,有效解决了监督工作与部门工作“两张皮、空对空”的问题。
二是开展 履职监督不能照本宣科、照搬照套,必须量身定做、逐部门研究具体实施办法。
只有具体问题具体研究,针对部门的廉政风险点,开展履职监督才能有的放矢、确保实效。
三是 履职监督应当作为一种常态,伴随部门重要工作及权力运行的全过程。
开展履职监督,变随机监督为日常监督,并 通过 双方联合发文,将其作为制度固定下来,能够增强监督工作的规范性、 同步性、连续性 ,防止因部门领导干部的变动而中断。
四是坚持换位思考、推动部门工作,争取驻在部门的理解和支持。
各级公务人员既要廉政又要勤政,没有发生和不想发生腐败问题并不意味着各项工作做到了尽职尽责、勤政为民。加强履职监督,有利于规范部门行政行为,有利于增强工作人员守法意识,有利于督促配合部门建立健全防范机制,真正做到以监督促管理,不断提升部门行政效能和服务水平。
加强对驻在部门的履职监督,是充分发挥派驻机构职能作用的重要途径。在这方面,我们虽然做了一些探索,但也是刚刚起步,需要完善的地方还很多。下一步,我们将以深入贯彻落实这次会议精神为
契机,健全长效机制,狠抓制度落实,推动纪检组、监察室工作再上新台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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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创新工作思路、工作举措,扎实推进新形势下反腐倡廉建设,创新有效地开展各项纪检监察工作,今年年初,武进区纪委在全区各基层纪委(纪检组)、监察室中开展了 xx 年上半年纪检监察创新工作创建活动。
当前全年时间即将过半,为全面了解各项创新工作的进展情况、取得的效果,着力推进下阶段创新工作的开展,5 月 22 日上午,区纪委召开了纪检监察创新工作推进会。
今年以来,武进区纪委、全区各基层纪委(纪检组)、监察室,坚持用科学发展观统领反腐倡廉工作,坚持把创新纪检监察工作与促进科学发展、率先发展相结合,深入开展了各项纪检监察创新工作创建活动,营造了激浊扬清、风清气正的廉政氛围和环境。
一是创新执纪理念取得新载体。创新思想观念是前提。今年来,武进区纪委创新构建立足纪检干部实际的学习教育体系,通过丰富和创新各项主题教育活动平台载体,夯实思想基石,着眼素质建设,激
发广大纪检监察干部的创新意识、勤政意识、规范意识。
二是创新反腐机制取得新成效。创新制度建设是关键。通过创新领导干部监督管理机制、创新拓展案件来源挖掘机制、创新四位一体信访机制、创新打造有形市场廉洁工程机制等工作机制,筑牢制度建设体系。
三是创优发展环境取得新成果。服务经济发展是目标。武进区纪委着眼创新创优发展环境,提速增效,强化行政效能监察创新机制,加强纠风工作,整理出版了《服务企业发展优惠政策》汇编,切实为经济发展创造优良的软环境。
四是创新廉政文化取得新进展。先进廉政文化是支撑。区...
《规则》的印发,对进一步做好派驻监督工作指明了方向,明确了要求。我们将立足工作实际,全面学习好、宣传好、贯彻好。强化政治监督,把坚持和加强党的领导贯穿工作全过程各方面,推动驻在单位切实做到“两个维护”,贯彻党的理论和路线方针政策,落实党中央决策部署;强化日常监督,增强执行《规则》的自觉性,对标对表《规则》要求,严格依照权限、规则、程序行使权力、履行职责,加强监督;强化自身建设,深刻领会《规则》的核心要义和精髓,把《规则》内化于心、外化于行,坚持打铁必须自身硬,坚持严的标准,牢固树立监督者更要自觉接受监督的意识,加强自我管理,自我约束,不断提高免疫力。
我作为一名纪检监察干部,就如何全面打赢全面反腐败斗争胜利,我认为要做好以下几点:
首先提高政治站位,践行“两个维护”。纪检监察干部必须要带头讲政治,提高政治站位,强化政治担当,严明政治纪律和政治规矩。要加强政治监督,紧紧围绕党中央重大决策部署和习近平总书记重要指示批示精神落实情况等进行监督检查,为党中央重大决策部署落地见效提供坚强纪律
保障。
其次强化政法素养,提升业务水平。加强业务学习,不断拓展业务知识的深度和广度,紧紧围绕监督执纪规则、规定和业务流程等纪法要求,通过跟班学习,跟案学习和全员培训等形式,以及虚心向领导、前辈请教,努力做到严格按照规定、程序开展规则,确保在监督执纪的每一个环节做到规范化、法制化,强化纪法意识、纪法思维纪法素养,不断提升业务水平。
再次敢于动真碰硬,勇于担当作为。牢牢把握“监督”第一职责,敢于监督,敢于“碰钉子”、啃“硬骨头”,坚决同一切腐败现象作斗争,把“严”的主基调长期坚持下去。工作中不做“老好人”,做到既坚持原则又灵活主动,努力提升运用政策理论和党纪法规解决实际问题的工作能力。
坚持自我革命,永葆清廉本色。在加强政治建设、锤炼过硬本领、强化自我约束上作表率。以自我革命精神坚决杜绝“灯下黑”,主动接受党内和社会各方面的监督,加强人生观、世界观、价值观的改造,自觉抵制不良思想的侵蚀,筑牢拒腐防变的思想防线。
总之,《规则》对纪检监察机关派驻机构工作作出全面规范,对于派驻机构充分发挥监督保障执行、促进完善发展作用,具有重要意义。我组将把学习贯彻《规则》作为当前和今后一个时期的重要政治任务,加强对《规则》的学习领会,
把《规则》作为工作指南和行为规范,聚焦主责主业,不断提升派驻监督规范化、法治化、正规化能力,促进派驻监督工作高质量发展;加强对驻在单位的政治监督和日常监督,突出监督重点、创新监督方式,进一步发挥“驻”的优势,提升监督效能。
近日,中共中央办公厅印发了《纪检监察机关派驻机构工作规则》(以下简称《规则》),并发出通知,要求各地区各部门认真遵照执行。纪检监察机关前言P E R F A C E
纪检监察机关目录C O N T E N T S1 《规则》发布的重大意义2 《规则》逐条解读学习3 如何贯彻落实《规则》
《规则》发布的重大意义
-5-《规则》发布的重大意义《纪检监察机关派驻机构工作规则》出台意义《规则》坚持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深入贯彻党的十九大和十九届历次全会精神,着眼健全系统集成、协同高效的派驻监督体制机制,对各级纪检监察机关派驻机构的组织设置、领导体制、工作职责、履职程序、管理监督作出全面规范,对于推进派驻机构工作规范化、法治化、正规化,推动新时代派驻监督工作高质量发展,具有重要意义。通知指出
《规则》逐条解读学习
-7-《规则》逐条解读学习第一章 总则 第二章 组织设置 第三章 领导体制第四章 工作职责 第五章 履职程序 第六章 管理监督第七章 附则
第一章总则
-9-第一章 总则第一条制定的目的为了加强和规范纪检监察机关派驻机构工作,根据 《 中国共产党纪律检查委员会工作条例 》 和 《 中华人民共和国监察法 》,制定本规则。第二条重要意义派驻机构工作坚持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增强“四个意识”、坚定“四个自信”、做到“两个维护”,坚持自我革命,坚持敢于斗争,坚持实事求是,深入贯彻全面从严治党战略方针,坚定不移推进党风廉政建设和反腐败斗争,建立健全系统集成、协同高效的派驻监督体制机制,增强“派”的权威和“驻”的优势,一体推进不敢腐、不能腐、不想腐,充分发挥监督保障执行、促进完善发展作用。《纪检监察机关派驻机构工作规则》
-10-第一章 总则第三条在党中央集中统一领导下中央纪律检查委员会国家监察委员会向中央一级党和国家机关以及其他组织派驻纪检监察机构地方各级纪律检查委员会监察委员会向本级党和国家机关以及其他组织派驻纪检监察机构派驻机构是派出机关的组成部分,与驻在单位是监督和被监督的关系。派驻机构 应当强化政治监督,把坚持和加强党的领导贯穿工作全过程各方面,推动驻在单位切实做到“两个维护”,贯彻党的理论和路线方针政策,落实党中央决策部署。
-11-第一章 总则第四条派驻机构遵循以下原则开展工作:1 坚持党中央集中统一领导,强化组织自上而下的监督功能;2 坚持民主集中制,重要事项集体研究决定;六条工作原则3 坚持敢于善于监督,完善常态化监督工作机制;4 坚持职责定位,依规依纪依法履行职责;5 坚持各项监督统筹衔接,推动全面从严治党主体责任和监督责任一体落实;6 坚持监督与被监督相统一,自觉接受各方面监督。
-12-第一章 总则第五条派驻机构应当持续深化转职能、转方式、转作风聚焦全面从严治党、党风廉政建设和反腐败工作强化监督职责 突出工作重点创新履职方式有效运用“四种形态”增强派驻监督全覆盖的有效性推动派驻监督工作高质量发展
第二章组织设置
-14-第二章 组织设置第六条派驻机构应当中央纪律检查委员会国家监察委员会向中央一级党和国家机关、中管金融企业派驻纪检监察组地方各级纪律检查委员会监察委员会向本级党和国家机关、所管辖的国有金融企业派驻纪检监察组中央纪律检查委员会国家监察委员会、地方各级纪律检查委员会监察委员会向按照规定向国有企业、普通高等学校等单位派驻纪检监察组
-15-第二章 组织设置中央纪律检查委员会国家监察委员会向中央一级党和国家机关、中管金融企业派驻纪检监察组地方各级纪律检查委员会监察委员会向本级党和国家机关、所管辖的国有金融企业派驻纪检监察组中央纪律检查委员会国家监察委员会、地方各级纪律检查委员会监察委员会向按照规定向国有企业、普通高等学校等单位派驻纪检监察组或者依法派驻监察机构,派驻监察专员并设立监察专员办公室,与该单位党的纪律检查机构合署办公。对系统规模大、直属单位多、监督对象多的单位,可以单独派驻纪检监察组;对业务关联度高,或者需要统筹力量实施监督的相关单位,可以综合派驻纪检监察组。
-16-第二章 组织设置第七条派驻机构主要负责人• 按照规定担任驻在单位的党组(党委)成员,履行监督专责,不分管驻在单位工作。• 派驻机构主要负责人实行交流任职、定期轮岗。第八条派驻机构的领导机构是组务会组务会由派驻机构正职 副职组务会会议学习贯彻落实党中央决策部署,贯彻中央纪委国家监委工作部署,落实派出机关工作安排,研究讨论管辖范围内纪检监察工作的重要问题、重要事项,按照权限讨论或者决定党纪政务处分等事项。派驻机构 应当健全组务会会议以及组长办公会议 、 专题会议等会议制度 , 完善议事决策机制 。
-17-第二章 组织设置第九条派驻机构应当按照信访举报 监督检查 审查调查 案件监督管理案件审理相互协调 相互制约的原则 相互制约的原则结合实际设置内设机构或者明确人员分工
第三章领导体制
-19-第三章 领导体制各级党委当加强对纪检监察机关派驻机构工作的领导,健全机构设置、干部管理、工作保障等机制,听取纪律检查委员会监察委员会关于派驻监督工作的汇报,推动派驻机构履职尽责。第十条驻在单位应当支持配合派驻机构工作,主动及时通报重要情况、重要问题,根据派驻机构工作需要提供有关材料,为派驻机构开展工作创造条件、提供保障。第十一条
-20-第三章 领导体制派驻机构由派出机关直接领导、统一管理,向派出机关负责,受派出机关监督。第十二条各级纪律检查委员会常务委员会应当定期听取派驻监督工作情况报告。派出机关分管领导应当定期召开派驻机构负责人会议,经常同派驻机构主要负责人研究工作。
-21-第三章 领导体制派出机关相关部门根据职能职责,加强对派驻机构的指导、联系、服务和保障。第十三条监督检查部门协助分管领导联系派驻机构日常工作:(一)指导督促派驻机构履行职责;(二)对派驻机构请示报告的问题、事项进行审核把关;(三)对派出机关交办的重要案件、事项进行督促办理;(四)办理派驻机构提请支持、协调的重要事项;(五)向派驻机构通报驻在单位领导班子及其成员、驻在单位上级党委管理的其他人员的一般性问题和谈话提醒、批评教育、责令检查、诫勉谈话等情况;(六)联系开展其他工作。
-22-第三章 领导体制派出机关相关部门应当会同派驻机构联合开展以下监督工作:第十四条(一)开展专项检查,推动驻在单位落实党中央决策部署;(二)研判驻在单位政治生态,有针对性地开展监督;(三)开展专题调查研究,查找分析利用公共权力和资源设租寻租、离职后违规从业等行业性、系统性廉洁风险,向驻在单位提出意见建议或者督促开展专项治理;(四)支持配合派出机关同级党委巡视巡察机构开展工作,对整改情况进行监督;(五)推动驻在单位落实纪检监察建议;(六)其他需要联合开展的监督工作。
-23-第三章 领导体制派出机关监督检查部门、审查调查部门对于派驻机构管辖的重大、复杂案件,经批准可以直接办理或者组织、指挥办理。第十五条派出机关相关部门应当指导、协调派驻机构与地方纪律检查委员会监察委员会协作开展以下工作:第十六条(一)协同开展专项检查、专项监督,推动解决有关系统和领域的突出问题;(二)协作采取监督检查、审查调查措施;(三)协商确定驻在单位党员、干部以及监察对象涉嫌违纪和职务违法、职务犯罪案件的管辖,或者由派驻机构报请派出机关指定有关地方纪委监委管辖;(四)联合审查调查驻在单位党员、干部以及监察对象涉嫌违纪和职务违法、职务犯罪案件;(五)其他需要协作开展的工作。
-24-第三章 领导体制派出机关相关部门应当组织、指导各派驻机构之间协作配合开展以下工作:第十七条(一)针对共性或者关联性问题同步开展专项监督;(二)对重大、复杂案件进行联合审查调查;(三)协作开展案件审理、复议复查和复审工作;(四)对派出机关部署的重要工作落实情况开展交叉检查或者联合检查;(五)联合开展调研、培训;(六)其他需要协作配合开展的工作。
-25-第三章 领导体制派驻机构应当加强对驻在单位内设纪检机构及直属单位纪检机构的业务指导和监督检查,督促、支持其发挥职能作用,推动纪检干部队伍建设,加强政治教育和业务培训,协调人员力量开展监督执纪工作。第十八条• 应当加强对驻在单位的下一级单位纪检机构的业务指导和监督检查,对驻在单位各级纪检机构的工作进行统筹,推动层层落实监督责任。下一级单位纪检机构的监督执纪工作以派驻纪检监察组领导为主,线索处置和案件查办在向同级党组(党委)报告的同时应当一并向派驻纪检监察组报告。• 实行双重领导并以上级单位领导为主的单位,国有企业、国有金融企业的派驻机构工作,参照前款规定执行。第十九条 派驻垂直管理单位的纪检监察组
-26-第三章 领导体制各级纪律检查委员会监察委员会• 派出的机关纪检监察工作委员会,按照规定审理有关派驻机构审查调查的案件,定期向派出机关报告案件审理工作情况。在派出机关领导下,建立健全案件质量评查机制,向派驻机构反馈评查结果。• 机关纪检监察工作委员会应当加强与派驻机构的沟通协调,对本级党和国家机关部门机关纪委的执纪审查工作进行协同指导。第二十条• 按照规定协助派出机关加强对国有企业、普通高等学校等单位派驻机构工作的指导,形成监督合力。派驻国有资产监管机构的纪检监察组,应当加强对驻在单位党组(党委)管理领导班子的国有企业纪检机构监督执纪工作的领导。相关国有企业纪检机构的线索处置和案件查办在向同级党委报告的同时,应当一并向派驻纪检监察组报告。第二十一条 派驻国有资产监管机构、教育行政部门等的纪检监察组
第四章工作职责
-28-第四章 工作职责第二十二条派驻机构依规依纪依法履行监督执纪问责和监督调查处置职责。第二十三条派驻机构应当把监督作为基本职责,结合驻在单位实际,重点监督检查以下情况:1 对党忠诚,践行党的性质宗旨情况;2 贯彻党的理论和路线方针政策、落实党中央决策部署、践行“两个维护”情况;3 落实全面从严治党主体责任、加强党风廉政建设和反腐败工作情况;4 贯彻执行民主集中制、依规依法履职用权、廉洁自律等情况。
-29-第四章 工作职责第二十四条派驻机构应当重点监督以下对象:1 驻在单位领导班子及其成员特别是主要负责人;2 驻在单位上级党委管理的其他人员;3 驻在单位党组(党委)管理的领导班子及其成员;4 其他列入重点监督对象的驻在单位人员。
-30-第四章 工作职责第二十五条派驻机构应当支持和督促驻在单位党组(党委)落实全面从严治党主体责任,协助其开展内部巡视巡察,推动驻在单位深化改革、健全制度、完善治理、防控风险。第二十六条派驻机构应当结合派驻监督工作情况,推动驻在单位党组(党委)开展全面从严治党、党风廉政建设和反腐败工作的形势任务教育,强化纪法教育、警示教育,推进廉洁文化建设,教育引导党员、干部以及监察对象修身律己,筑牢思想道德防线。第二十七条派驻机构对反映驻在单位党组织和党员、干部以及监察对象问题的检举控告,按照规定受理和处置。第二十八条派驻机构对驻在单位领导班子及其成员、驻在单位上级党委管理的其他人员涉嫌违纪和职务违法、职务犯罪问题线索,经批准可以参与派出机关的初步核实、审查调查工作。
-31-第四章 工作职责第二十九条 派驻机构负责审查以下党组织和党员涉嫌违犯党纪的案件:1 驻在单位党组(党委)直接领导的党组织;2 驻在单位党组(党委)管理的领导班子成员;3 本规则第二十四条第四项规定的人员。• 派驻机构 必要时可以审查驻在单位党组(党委)管理的其他党组织和党员涉嫌违犯党纪的案件。• 派驻机构 根据派出机关授权,依法调查驻在单位监察对象涉嫌职务违法、职务犯罪案件。
-32-第四章 工作职责第三十条派驻机构按照管理权限,对违纪违法的驻在单位党组织和党员、干部以及监察对象进行处理处分,对不履行或者不正确履行职责的驻在单位党组织和领导干部进行问责。第三十一条派驻机构负责受理和处置以下申诉或者复审申请:1 党组织和党员对派驻机构所作处理决定不服的申诉;2 监察对象对派驻机构所作处理决定不服的复审申请;3 被调查人及其近亲属对派驻机构及其工作人员侵害被调查人合法权益行为的申诉。对于派驻机构立案审查调查后由驻在单位作出处理决定案件的申诉或者复核申请,派驻机构应当协助驻在单位做好有关处置工作。
第五章履职程序
-34-第五章 履职程序第三十二条 派驻机构开展日常监督应当深入实际、深入群众,监督方式包括:(一)参加会议。参加或者列席驻在单位领导班子会议等重要会议,了解学习贯彻党中央决策部署以及上级党组织决定情况和班子成员的意见态度,“三重一大”决策制度执行情况,按照规定向派出机关报告。(二)谈心谈话。同党员、干部和群众广泛谈心谈话,听取对监督对象的反映,发现监督对象存在苗头性、倾向性问题的,进行谈话提醒、批评教育。
-35-第五章 履职程序(三)听取汇报。听取驻在单位党组(党委)管理的领导班子及其成员履行管党治党责任情况的汇报,发现责任落实不到位的,进行提醒纠正。(四)查阅资料。按照规定查阅、复制驻在单位有关文件、资料、数据等材料,了解核实有关情况。(五)沟通情况。加强与驻在单位机关党委、党委办公...
心得体会与研讨交流材料
《条例》2021 年 12 月 24 日发布,共 8 章 59 条,对中国共产党 纪律检查委员会的领导体制、产生运行、任务职责、自身建设等作 出全面规范。这是我党第一部专门规范党的纪律检查委员会工作的 基础性法规,是规范和加强新时代党的纪律检查机关工作和建设的 基本依据,是各级纪委开展工作、加强自身建设的根本遵循,是落 实全面从严治党要求、深入推进党风廉政建设和反腐败斗争的重大 举措,对于贯彻落实党中央和习近平总书记关于纪检监察体制改革 决策部署、构建完善党内监督制度体系,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
材料(一)
党中央在建党百年之际制定出台《条例》,彰显了我们党勇于进 行自我革命的坚强决心。这是我们党第一部全面规范纪委工作的条 例,是高质量做好纪检监察工作的重要遵循。《条例》是基础性中央 党内法规,内容全面系统、政治性规范性指导性很强。纪检监察机 关要深入学习领会《条例》的精神和要义,同学习习近平总书记关 于党的自我革命重要战略思想、同贯彻党中央全面从严治党战略方 针、同落实党章对纪检机关的规定要求结合起来,进一步提高政治 判断力、政治领悟力、政治执行力,增强做到“两个维护”的政治
自觉,不折不扣把习近平总书记和党中央赋予的职责任务完成好, 不断提高纪检监察干部依规依纪依法履职水平,不断提高纪检监察 机关自身建设水平。
《条例》综合了新时代纪检监察工作创新发展的重要经验、重 要成果、重要要求,必须高度重视、深化认识、提高执行水平。
要全面学习掌握《条例》内容。《条例》对纪委的领导体制、产 生运行、任务职责、自身建设等作出全面规范,涵盖中央纪委、地 方各级纪委、基层纪委等不同层级,贯穿监督执纪问责各项职责, 是纪检监察机关开展工作、履职尽责的基础规范、基本依据。要逐 章、逐条、逐款学习掌握,抓紧抓实全员学习培训,加强宣传阐释, 推动全系统特别是新任纪委书记和班子成员、新进纪检监察干部学 深学透、准确运用。
要贯通学习贯彻《条例》和其他纪检监察法规。这些年来,纪 检监察法规制度建设取得明显成效,形成一系列重要制度成果。党 的十八大以来制定修订一批纪检监察法规和规范性文件,包括党内 监督条例、党纪处分条例、问责条例、监督执纪工作规则等党内法 规,监察法、公职人员政务处分法、监察官法、监察法实施条例、 监督执法工作规定等法律法规。要树立系统思维,把《条例》与其 他法规制度贯通起来学习贯彻,一体理解把握、一体执行运用,促 进系统集成、协同高效,促进执纪执法贯通、有效衔接司法,深入 推进规范化、法治化、正规化建设。
要以学习贯彻《条例》为契机,进一步推动纪检监察工作高质 量发展。《条例》从百年党史中汲取智慧营养,总结运用党的百年奋 斗中特别是新时代全面从严治党和反腐败斗争的理论成果、实践成 果、制度成果,体现了纪检监察工作高质量发展的理念、思路,强 化了监督保障执行、促进完善发展的措施、要求。比如,坚持党中 央集中统一领导,坚持以人民为中心,把“两个维护”作为最高政 治原则和根本政治责任,加强对党的理论和路线方针政策、党中央 决策部署执行情况的监督检查;比如,坚持严的主基调,坚持稳中 求进、坚定稳妥,坚持实事求是、依规依纪依法,坚持不敢腐、不 能腐、不想腐一体推进,惩治震慑、制度约束、提高觉悟一体发力; 比如,采取制发纪律检查建议书或者其他方式,督促推动举一反三、 切实整改,推动解决问题、规范决策、完善政策、健全制度,等等。
把这些理念和要求,上升到党内法规制度的高度,实质是对纪检监 察机关贯彻落实提出了更高要求,对纪检监察工作高质量发展提出 了更高要求。要准确把握、全面落实《条例》,发扬勇于自我革命精 神,增强全面从严治党永远在路上的政治自觉,坚持无禁区、全覆 盖、零容忍,坚持重遏制、强高压、长震慑,坚持受贿行贿一起查, 坚持有案必查、有腐必惩,完善党和国家监督体系。
材料(二)
《中国共产党纪律检查委员会工作条例》对党的各级纪律检查 委员会的领导机制、产生运行、任务职责等作出全面规范,我们要
严格落实《条例》要求,进一步健全内控机制,规范工作流程,完 善审批程序,从严从实加强自我约束和监督,在推进新时代党的伟 大自我革命、服务经济社会发展大局中展现新担当、新作为。
《条例》系统总结党的十八大以来全面从严治党、推进党风廉 政建设和反腐败斗争、深化纪检监察体制改革的理论成果、实践成 果、制度成果,对党的纪律检查委员会作出全面规范,是推动新时 代纪检监察工作高质量发展的根本遵循。我们要把深入学习宣传和 贯彻落实《条例》作为当前和今后一个时期的一项重要政治任务, 推动形成学《条例》、讲《条例》、用《条例》的生动局面。
《条例》进一步明确了纪委的职能职责、工作原则,丰富和发 展了纪委职能定位的内涵,是我们党第一部全面规范纪委工作的基 础性党内法规。《条例》抓住纪检干部队伍建设的重要方面和监督管 理的关键环节,对纪委自身建设提出严格的措施要求。纪检监察干 部要把学习《条例》与学习贯彻监察官法、监察法实施条例结合起 来,融入到日常工作中并不断完善纪检监察工作。
作为一名纪检监察干部,要深刻认识制定出台《条例》的重要 意义,把学习贯彻《条例》作为一项重要政治任务,把《条例》作 为开展纪检监察工作的基础规范、基本依据。必须学习好、落实好, 学深悟透、融会贯通、准确运用,要不折不扣贯彻执行《条例》,不 断提高纪检监察工作的能力和水平。
一是在学深学透上作表率。坚持原原本本学,联系工作实际学,
做到学懂学通文件精髓、精准理解主旨要义;注重广泛宣传,抓好 集中宣讲,让全体纪检监察干部对《条例》内容要求尽知尽晓。
二是在对标对表上走在前。纪检监察干部要把掌握运用《条例》 作为看家本领和基本功,不折不扣贯彻执行《条例》,进一步协助党 委推进全面从严治党、强化政治监督、做实日常监督、严肃执纪问 责,推进纪检监察工作规范化、法治化、正规化,更好服务和保障 十四五各项事业高质量发展。
三是在自省自警上下功夫。从严从实加强自身建设,主动接受 最严格的监督约束,自觉做遵纪守法的标杆,不断提高政治判断力、 政治领悟力、政治执行力,敢于善于斗争,做到忠诚干净担当。
材料(三)
《条例》的制定实施对于坚持和加强党的全面领导,推进新时 代纪检监察工作高质量发展具有重要意义。我们要认真学习《条例》, 深刻领会全文精神,在学思践悟中坚定信念,在知行合一中主动作 为,在为民服务中坚守初心,认真履行党章和《条例》规定的任务 职责,以强有力的政治监督确保党中央决策部署贯彻落实到位。
《条例》是我们党历史上第一部全面规范纪委工作的基础性党 内法规。《条例》共 8 章 59 条,以党章为根本遵循,规定了纪委工 作的指导思想、职能定位、工作职责、队伍建等内容,将“坚持党 的全面领导,坚持党中央集中统一领导”作为纪委开展各项工作必 须遵循的首要原则。把坚决做到“两个维护”作为最高政治原则和
根本政治责任。强调“党的各级纪律检查委员会是党内监督专责机 关,是党推进全面从严治党、开展党风廉政建设和反腐败斗争的专 门力量”。在坚定“两个维护”上,我们要必须态度坚决、旗帜鲜 明,不仅要敢于亮明态度,更要落实在行动上,真正把“两个维护” 变成思想自觉、变成纪律要求、变成实际行动。
《条例》内容明确具体,做到与法律法规有效衔接。《条例》确 立了 “坚持和完善党中央集中统一领导、各级党委统筹指挥、纪委 监委组织协调、职能部门高效协同、人民群众支持参与的反腐败工 作体制机制”。《条例》还与《监察法》等法律法规有效衔接,对纪 委监委合署办公体制等内容进行了规定,要求纪检机关建立完善内 部监督制约机制,自觉接受民主监督、群众监督、舆论监督等各方 面监督。《条例》坚持问题导向,满足各级纪检监察机关履职的迫切 需要,实现法规制度的与时俱进,更好地指导各级纪检监察机关加 强规范化、专业化建设,推动新时代纪检监察工作高质量发展。
《条例》赋予正风肃纪反腐的使命担当。《条例》对主要任务作 出具体规定,党的各级纪律检查委员会要坚定维护党章,促进党组 织和党员牢固树立党章意识、严格遵守党章规定,发挥党章作为管 党治党总章程的作用,以严明的纪律巩固党的团结统一;检查党的 理论和路线方针政策的执行情况,推动党组织和党员统一意志、统 一行动。这就要求我们继续强化自身建设,结合党史学习教育,从 党的百年历史中汲取智慧和力量,锤炼过硬的本领,坚持打铁必须
自身硬,自觉接受最严格的约束和监督,要敢于斗争、善于斗争, 练就铁肩膀、硬脊梁,扛起正风肃纪反腐的使命,努力打造具有铁 一般信仰、铁一般纪律、铁一般担当的纪检队伍,坚定不移正风肃 纪反腐,推动党风廉政建设和反腐败斗争向纵深发展。
我们要不折不扣地贯彻执行《条例》,不断增强党性,提高综合 素质,认真履行义务,正确行使权利,加强《条例》的解读和学习, 引导党员高管遵守党章党规党纪,严明党的政治纪律和政治规矩, 在思想上、工作上、作风上、方式上与党中央保持一致,用实际行 动诠释纪检人员对党和人民的忠诚。
材料(四)
《中国共产党纪律检查委员会工作条例》深入总结了党的十八 大以来全面从严治党、推进党风廉政建设和反腐败斗争、深化纪检 监察体制改革的理论成果、实践成果、制度成果,对党的各级纪律 检查委员会的领导体制、产生运行、任务职责等作出全面规范。
《中国共产党纪律检查委员会工作条例》深刻彰显了我们党勇 于自我革命的决心和毅力。在党中央坚强领导下,中央纪委国家监 委和各级纪检监察机关忠实履行党章和宪法赋予的职责,紧紧围绕 增强“四个意识”、坚定“四个自信”、做到“两个维护”强化政治 监督,扎实推进政治巡视,持之以恒推动落实中央八项规定精神, 着力纠治“四风”顽瘴痼疾,一刻不停推进党风廉政建设和反腐败 斗争,加大自我约束、自我净化力度,不断提升不敢腐、不能腐、
不想腐一体推进综合效能,为“十四五”开好局起好步提供了坚强 保障。
从党的十八大以来,自上而下陆续下发了中央八项规定精神, 将监督执纪“四种形态”上升到政纪党纪条款;要求每位干部自觉 遵守、严格执行,随时接受党委监督、相信不久的将来,我们将不 断强化监督执纪问责,把执纪和执法贯通起来,坚持纪严于法、纪 法协同,努力取得全面从严治党更大的战略性成果。
学习贯彻《条例》重在领会贯通、落实见效。要切实抓好《条 例》的学习宣传,把学习贯彻《条例》与深入学习贯彻党的十九届 六中全会精神和省第十二次党代会精神结合起来,与学习贯彻监察 官法、监察法实施条例贯通起来。推进全员学习,委班子成员要带 头学,通过理论中心组学习、纳入培训计划、开展专题研讨等多种 形式,推动《条例》学习在委机关、派驻机构实现全覆盖,以上率 下,在全省纪检监察系统掀起学习宣传贯彻《条例》的热潮。要不 折不扣抓好《条例》的贯彻执行,在全面学习的基础上,准确把握 主旨要义,找准职责定位、目标任务、工作重点,有的放矢开展工 作。要把《条例》作为破解难题、推动实践的有力指引,进一步做 好协助党委推进全面从严治党、加强政治监督、开展执纪问责等各 方面工作,一体推进不敢腐、不能腐、不想腐,不断推动纪检监察 工作高质量发展。要从严从实加强自身建设,不断健全符合纪检监 察工作规律的组织制度、运作方式和审批程序,确保执纪执法权规
范正确行使,自觉接受最严格的约束和监督,自觉做遵纪守法的标 杆,严格贯彻落实从严从实加强纪检监察干部管理的“负面清单”, 坚持严管与厚爱相结合,建设高素质专业化干部队伍,坚持实事求 是,保持谦虚谨慎,敢于善于斗争,当好党和人民的忠诚卫士、战 士。
材料(五)
近日,通过学习我们党历史上第一部全面规范纪委工作的基础 性党内法规《中国共产党纪律检查委员会工作条例》,深刻的领会全 文精神,我们要在学思践悟中坚定信念,在知行合一中主动作为, 在为民服务中坚守初心。
《条例》彰显了我们党勇于进行自我革命的坚强决心。以党章 为根本遵循,规定了纪委工作的指导思想、职能定位、工作职责、 队伍建等内容,将“坚持党的全面领导,坚持党中央集中统一领导” 作为纪委开展各项工作必须遵循的首要原则。把坚决做到“两个维 护”作为最高政治原则和根本政治责任。强调“党的各级纪律检查 委员会是党内监督专责机关,是党推进全面从严治党、开展党风廉 政建设和反腐败斗争的专门力量”。在坚定“两个维护”上,我们要 必须态度坚决、旗帜鲜明,不仅要敢于亮明态度,更要落实在行动 上,真正把“两个维护”变成思想自觉、变成纪律要求、变成实际 行动。
《条例》确立了 “坚持和完善党中央集中统一领导、各级党委
统筹指挥、纪委监委组织协调、职能部门高效协同、人民群众支持 参与的反腐败工作体制机制”。《条例》还与《监察法》等法律法规 有效衔接,对纪委监委合署办公体制等内容进行了规定,要求纪检 机关建立完善内部监督制约机制,自觉接受民主监督、群众监督、 舆论监督等各方面监督。《条例》坚持问题导向,满足各级纪检监察 机关履职的迫切需要,实现法规制度的与时俱进,更好地指导各级 纪检监察机关加强规范化、专业化建设,推动新时代纪...
目录C O N T E N T01坚守职责定位02规范组织设置03完善领导体制04明确工作职责、细化履职程序05强化管理监督
第一部分
坚守职责定位规则深刻把握党中央关于深化派驻机构改革、强化派驻监督的政治要求,坚持派驻机构职责定位,突出“两个维护”,为充分发挥监督保障执行、促进完善发展作用提供制度保证。派驻监督,本质上是政治监督。坚持正确政治方向、坚守政治定位、突出政治责任,是规则的突出亮点。以坚守政治定位为例,规则明确在党中央集中统一领导下,中央纪委国家监委、地方各级纪委监委实行派驻制度,派驻机构是派出机关的组成部分,与驻在单位是监督和被监督的关系,要求派驻机构把坚持和加强党的领导贯穿工作全过程各方面,强化组织自上而下的监督功能,不断增强“派”的权威。“规则牢牢把握派驻监督政治使命,明确派驻机构的工作职责、履职程序。”中央纪委国家监委法规室负责人表示,这有利于推动驻在单位特别是中央和国家机关切实加强党的政治建设,以履职尽责的实际行动做到“两个维护”,确保党的理论和路线方针政策、党中央决策部署落到实处。
第二部分
规范组织设置党章和纪委工作条例、监察法对纪委监委派驻纪检监察机构作出了基本规范。规则以党章为根本遵循,将纪委工作条例、监察法的规定细化、具体化,对各级各类派驻机构的设置方式、议事决策以及派驻机构主要负责人职责等作出系统规范。在规范各级各类派驻机构设置方面,规则既把握共性,明确纪委监委向本级党和国家机关、所管辖的国有金融企业派驻纪检监察组;又区别个性,对国有企业、普通高等学校等单位不搞“一刀切”,强调可以按照规定派驻纪检监察组,或者依法派驻监察机构,派驻监察专员并设立监察专员办公室,与驻在单位党的纪律检查机构合署办公,实现党内监督和国家监察全覆盖。与此同时,规则还强化派驻机构主要负责人监督专责,明确其按照规定担任驻在单位的党组(党委)成员,履行监督专责,不分管驻在单位工作。中央纪委国家监委法规室负责人介绍,这样规定既有利于派驻机构贴近监督,及时掌握驻在单位的相关情况,又可以确保派驻机构一心一意开展监督,防止因利益羁绊而不敢、不愿监督。此外,规则规定派驻机构的领导机构是组务会,明确组务会的人员组成和职责任务,对于提高派驻机构决策的科学化民主化水平具有重要作用。
第三部分
完善领导体制健全系统集成、协同高效的体制机制,是实现派驻监督从“有形覆盖”到“有效覆盖”的关键所在。立足中央党内法规定位,规则对各级党委健全派驻机构设置、干部管理、工作保障机制,听取纪委监委关于派驻监督工作汇报等作出规定,要求驻在单位主动向派驻机构通报重要情况和问题,为派驻机构开展工作创造条件、提供保障。规则明确,派出机关对派出机构直接领导、统一管理,同时规定了纪委常委会、派出机关分管领导和派出机关相关部门对派驻机构进行领导指导的职责任务,具体规定了派出机关监督检查部门日常联系的6项内容、“室组”联动监督的6个方面、“室组地”联合办案的5个事项以及“组组”协作的6项工作。规则还明确,派驻机构对驻在单位内设纪检机构进行指导检查,如督促、支持内设纪检机构发挥职能作用、协调人员力量开展监督执纪工作等。特别是充分发挥垂直管理单位组织制度优势,专门规定派驻垂直管理单位的纪检监察组对驻在单位各级纪检机构的工作进行统筹,推动各级纪检机构一级抓一级、层层落实监督责任。
完善领导体制“规则注重发挥机关纪检监察工委、派驻主管部门纪检监察组的协助职能。”中央纪委国家监委法规室负责人介绍,规则规定机关纪检监察工委审理有关派驻机构审查调查的案件,明确派驻国有资产监管机构、教育行政部门纪检监察组按照规定协助派出机关加强对相关派驻机构工作的指导,推动派驻机构提高办案质量,形成监督合力。
第四部分
明确工作职责、细化履职程序规则分别在第四、五章对派驻机构的工作职责、履职程序作出明确和细化,以此促进派驻机构依规依纪依法履职尽责。在监督重点上,规则突出对“关键少数”的监督,将驻在单位领导班子及其成员、驻在单位党组(党委)管理的领导班子及其成员等作为重点监督对象,通过管好“关键少数”带动“绝大多数”。
明确工作职责、细化履职程序规则对派驻机构的监督方式进行了细化,规定派驻机构应当通过参加会议、谈心谈话、听取汇报等多种方式开展日常监督,发挥近距离常态化监督优势。同时规则强化了报告制度,明确把报告作为强有力的监督抓手,要求派驻机构及时向派出机关报告重要问题、重要事项。在履职程序一章中,规则对派驻机构与驻在单位会商沟通制度、通报情况制度作出规范,细化规定了派驻机构协助驻在单位开展内部巡视巡察的具体内容,推动压紧压实驻在单位管党治党政治责任,更好实现对所有监督对象的监督全覆盖。
明确工作职责、细化履职程序规则对派驻机构线索处置、立案审批、措施使用、审理、党纪政务处分、问责、移送起诉等执纪执法流程作出具体规定,明确了报派出机关审批或备案、报派驻机构主要负责人审批的事项,推动派驻机构在法治轨道上履行职责。中央纪委国家监委法规室负责人介绍,规则特别规定派驻机构对驻在单位党组(党委)管理的领导班子成员中的正职领导干部立案和副职领导干部涉嫌严重职务违法、职务犯罪立案的,应当报派出机关审批,体现派出机关对派驻机构的制约和监督。
第五部分
强化管理监督规则首先强调派驻机构要带头加强党的政治建设,同时要求派出机关严把派驻机构干部入口关,加强对派驻机构干部的选拔任用、人员交流、考核培训,不断提升派驻机构干部能力素质。要求健全内控机制,规定派驻机构完善回避、保密和过问、干预案件登记备案、办案安全责任制等管理制度。此外,规则强化对派驻机构干部的管理约束,要求派驻机构接受派出机关同级党委巡视巡察和派出机关的管理监督,自觉接受驻在单位监督,强化派驻机构自我监督,对存在违规违纪违法和失职失责行为的,严肃追责问责,切实防治“灯下黑”。规则针对派驻机构干部队伍建设的重要方面和监督管理的关键环节,创新制度安排、完善体制机制,对派驻机构自身建设提出严的措施和要求。
强化管理监督中央纪委国家监委法规室负责人表示,通过制定规则给派驻机构定制度、立规矩,充分体现了党中央勇于自我革命、推进全面从严治党向纵深发展的坚强决心和意志,对于更好发挥派驻机构政治监督职能作用,推动新时代派驻监督工作高质量发展具有重要意义。规则针对派驻机构干部队伍建设的重要方面和监督管理的关键环节,创新制度安排、完善体制机制,对派驻机构自身建设提出严的措施和要求。
派驻纪检监察组干部学习《纪检监察机关派驻机构工作规则》
心得体会一
《规则》阐明了派驻机构的领导体制、工作职责、履职程序,进一步明确了派驻机构“监督什么”“如何监督”,是新时代派驻机构工作高质量发展的基本遵循,对于更好发挥派驻机构政治监督等职能作用具有重要意义。在实践指导中,《规则》具体规定了派出机关监督检查部门日常联系的 6 项内容、“室组”联合监督的 6 个方面、“室组地”联合办案的 5 个事项及“组组”协作配合的 6 项工作,为派出机关相关部门与派驻机构之间、二者与地方纪委监委之间、派驻机构之间相互配合、形成监督合力进一步提供了制度保障,指明了监督方向。
派驻纪检监察组干部学 习《纪检监察机关派驻机构工作规则》
心得体会二
《规则》对派驻机构领导体制、协作机制、职责定位、管理监督等作出系统完善规定,对派驻机构加强规范化法治化正规化建设具有重要意义。《规则》进一步明确了派驻机构与驻在单位
是监督与被监督关系,派驻机构主要负责人担任驻在单位党组(党委)成员,不分管驻在单位工作,强化权威性和相对独立性。《规则》对派驻机构如何履行好监督第一职责,持续加强政治监督和日常监督做了详细规定,指导性、操作性强。下一步,我室将继续用好片区协作等制度,推动学习贯彻好《规则》,发挥好“室组地”联动作用,攥指成拳,不断提升监督质效。
派驻纪检监察组干部学习《纪检监察机关派驻机构工作规则》
心得体会三
《规则》的出台,提振了派驻工作“三气”。一是底气,一系列制度设计推动派驻监督实现“有形监督”与“有效监督”相统一,最大程度地发挥“派”的权威和“驻”的优势;二是力气,《规则》有助于打破一地一域的局限,促成同向发力、协助互动、监督有力的工作格局;三是勇气,《规则》细化了派驻机构的工作职责、履职程序、管理监督等各个方面,深化了派驻机构规范化、法治化、正规化建设,赋予我们坚持斗争、敢于斗争的勇气。
派 驻纪检监察组干部学习《纪检监察机关派驻机构工作规则》
心得体会四
《规则》对派驻机构工作作出全面规范,彰显了党中央对派驻机构的严管厚爱和殷切期望。驻区政府办公室纪检监察组将准确把握“两个确立”和“两个维护”的辩证统一关系,逐条逐项对照《规则》贯彻落实,切实找差距、补短板。以贯彻落实《规则》为契机,开展近距离常态化监督,将法规制度优势转化为治理效能,高度重视“研判驻在单位政治生态,有针对性地开展监督”,紧盯“关键少数”,聚焦全面从严治党、党风廉政建设和反腐败工作,推动综合监督单位不折不扣贯彻执行党中央大政方针和决策部署。
派驻纪检监察组干部学习《纪检监察机关派驻机构工作规则》
心得体会五
《规则》的学习不能浅尝辄止,一是要与学习市第六次党代会精神、与深入推进纪检监察体制改革实践紧密结合起来,不断提高政治判断力、政治领悟力、政治执行力;二是正确处理好纪检监察组与综合监督部门的关系,督促其切实履行全面从严治党主体责任,推动形成主体责任和监督责任贯通协调、协作互促的工作格局;三是要坚持打铁必须自身硬,把《规则》内化于心、外化于行,依规依纪依法履职尽责。
— 2 —派驻机构应当强化政治监督,把坚持和加强党的领导贯穿工作全过程各方面,推动驻在单位切实做到“两个维护”,贯彻党的理论和路线方针政策,落实党中央决策部署。第四条 派驻机构遵循以下原则开展工作:(一)坚持党中央集中统一领导,强化组织自上而下的监督功能;(二)坚持民主集中制,重要事项集体研究决定;(三)坚持敢于善于监督,完善常态化监督工作机制;(四)坚持职责定位,依规依纪依法履行职责;(五)坚持各项监督统筹衔接,推动全面从严治党主体责任和监督责任一体落实;(六)坚持监督与被监督相统一,自觉接受各方面监督。第五条 派驻机构应当持续深化转职能、转方式、转作风,聚焦全面从严治党、党风廉政建设和反腐败工作,强化监督职责,突出工作重点,创新履职方式,有效运用“四种形态”,增强派驻监督全覆盖的有效性,推动派驻监督工作高质量发展。第二章 组织设置第六条 中央纪律检查委员会国家监察委员会向中央一级党和国家机关、中管金融企业派驻纪检监察组。地方各级纪律检查委员会监察委员会向本级党和国家机关、所管辖的国有金融企业派驻纪检监察组。
— 3 —中央纪律检查委员会国家监察委员会、地方各级纪律检查委员会监察委员会按照规定向国有企业、普通高等学校等单位派驻纪检监察组;或者依法派驻监察机构,派驻监察专员并设立监察专员办公室,与该单位党的纪律检查机构合署办公。对系统规模大、直属单位多、监督对象多的单位,可以单独派驻纪检监察组;对业务关联度高,或者需要统筹力量实施监督的相关单位,可以综合派驻纪检监察组。第七条 派驻机构主要负责人按照规定担任驻在单位的党组(党委)成员,履行监督专责,不分管驻在单位工作。派驻机构主要负责人实行交流任职、定期轮岗。第八条 派驻机构的领导机构是组务会。组务会由派驻机构正职、副职组成。组务会会议学习贯彻落实党中央决策部署,贯彻中央纪委国家监委工作部署,落实派出机关工作安排,研究讨论管辖范围内纪检监察工作的重要问题、重要事项,按照权限讨论或者决定党纪政务处分等事项。派驻机构应当健全组务会会议以及组长办公会议、专题会议等会议制度,完善议事决策机制。第九条 派驻机构应当按照信访举报、监督检查、审查调查、案件监督管理、案件审理相互协调、相互制约的原则,结合实际设置内设机构或者明确人员分工。第三章 领导体制
— 4 —第十条 各级党委应当加强对纪检监察机关派驻机构工作的领导,健全机构设置、干部管理、工作保障等机制,听取纪律检查委员会监察委员会关于派驻监督工作的汇报,推动派驻机构履职尽责。第十一条 驻在单位应当支持配合派驻机构工作,主动及时通报重要情况、重要问题,根据派驻机构工作需要提供有关材料,为派驻机构开展工作创造条件、提供保障。第十二条 派驻机构由派出机关直接领导、统一管理,向派出机关负责,受派出机关监督。各级纪律检查委员会常务委员会应当定期听取派驻监督工作情况报告。派出机关分管领导应当定期召开派驻机构负责人会议,经常同派驻机构主要负责人研究工作。第十三条 派出机关相关部门根据职能职责,加强对派驻机构的指导、联系、服务和保障。监督检查部门协助分管领导联系派驻机构日常工作:(一)指导督促派驻机构履行职责;(二)对派驻机构请示报告的问题、事项进行审核把关;(三)对派出机关交办的重要案件、事项进行督促办理;(四)办理派驻机构提请支持、协调的重要事项;(五)向派驻机构通报驻在单位领导班子及其成员、驻在单位上级党委管理的其他人员的一般性问题和谈话提醒、批评教育、责令检查、诫勉谈话等情况;(六)联系开展其他工作。
— 5 —第十四条 派出机关相关部门应当会同派驻机构联合开展以下监督工作:(一)开展专项检查,推动驻在单位落实党中央决策部署;(二)研判驻在单位政治生态,有针对性地开展监督;(三)开展专题调查研究,查找分析利用公共权力和资源设租寻租、离职后违规从业等行业性、系统性廉洁风险,向驻在单位提出意见建议或者督促开展专项治理;(四)支持配合派出机关同级党委巡视巡察机构开展工作,对整改情况进行监督;(五)推动驻在单位落实纪检监察建议;(六)其他需要联合开展的监督工作。第十五条 派出机关监督检查部门、审查调查部门对于派驻机构管辖的重大、复杂案件,经批准可以直接办理或者组织、指挥办理。第十六条 派出机关相关部门应当指导、协调派驻机构与地方纪律检查委员会监察委员会协作开展以下工作:(一)协同开展专项检查、专项监督,推动解决有关系统和领域的突出问题;(二)协作采取监督检查、审查调查措施;(三)协商确定驻在单位党员、干部以及监察对象涉嫌违纪和职务违法、职务犯罪案件的管辖,或者由派驻机构报请派出机关指定有关地方纪委监委管辖;
— 6 —(四)联合审查调查驻在单位党员、干部以及监察对象涉嫌违纪和职务违法、职务犯罪案件;(五)其他需要协作开展的工作。第十七条 派出机关相关部门应当组织、指导各派驻机构之间协作配合开展以下工作:(一)针对共性或者关联性问题同步开展专项监督;(二)对重大、复杂案件进行联合审查调查;(三)协作开展案件审理、复议复查和复审工作;(四)对派出机关部署的重要工作落实情况开展交叉检查或者联合检查;(五)联合开展调研、培训;(六)其他需要协作配合开展的工作。第十八条 派驻机构应当加强对驻在单位内设纪检机构及直属单位纪检机构的业务指导和监督检查,督促、支持其发挥职能作用,推动纪检干部队伍建设,加强政治教育和业务培训,协调人员力量开展监督执纪工作。第十九条 派驻垂直管理单位的纪检监察组应当加强对驻在单位的下一级单位纪检机构的业务指导和监督检查,对驻在单位各级纪检机构的工作进行统筹,推动层层落实监督责任。下一级单位纪检机构的监督执纪工作以派驻纪检监察组领导为主,线索处置和案件查办在向同级党组(党委)报告的同时应当一并向派驻纪检监察组报告。
— 7 —实行双重领导并以上级单位领导为主的单位,国有企业、国有金融企业的派驻机构工作,参照前款规定执行。第二十条 各级纪律检查委员会监察委员会派出的机关纪检监察工作委员会,按照规定审理有关派驻机构审查调查的案件,定期向派出机关报告案件审理工作情况。在派出机关领导下,建立健全案件质量评查机制,向派驻机构反馈评查结果。机关纪检监察工作委员会应当加强与派驻机构的沟通协调,对本级党和国家机关部门机关纪委的执纪审查工作进行协同指导。第二十一条 派驻国有资产监管机构、教育行政部门等的纪检监察组,按照规定协助派出机关加强对国有企业、普通高等学校等单位派驻机构工作的指导,形成监督合力。派驻国有资产监管机构的纪检监察组,应当加强对驻在单位党组(党委)管理领导班子的国有企业纪检机构监督执纪工作的领导。相关国有企业纪检机构的线索处置和案件查办在向同级党委报告的同时,应当一并向派驻纪检监察组报告。第四章 工作职责第二十二条 派驻机构依规依纪依法履行监督执纪问责和监督调查处置职责。
— 8 —第二十三条 派驻机构应当把监督作为基本职责,结合驻在单位实际,重点监督检查以下情况:(一)对党忠诚,践行党的性质宗旨情况;(二)贯彻党的理论和路线方针政策、落实党中央决策部署、践行“两个维护”情况;(三)落实全面从严治党主体责任、加强党风廉政建设和反腐败工作情况;(四)贯彻执行民主集中制、依规依法履职用权、廉洁自律等情况。第二十四条 派驻机构应当重点监督以下对象:(一)驻在单位领导班子及其成员特别是主要负责人;(二)驻在单位上级党委管理的其他人员;(三)驻在单位党组(党委)管理的领导班子及其成员;(四)其他列入重点监督对象的驻在单位人员。第二十五条 派驻机构应当支持和督促驻在单位党组(党委)落实全面从严治党主体责任,协助其开展内部巡视巡察,推动驻在单位深化改革、健全制度、完善治理、防控风险。第二十六条 派驻机构应当结合派驻监督工作情况,推动驻在单位党组(党委)开展全面从严治党、党风廉政建设和反腐败工作的形势任务教育,强化纪法教育、警示教育,推进廉洁文化建设,教育引导党员、干部以及监察对象修身律己,筑牢思想道德防线。
— 9 —第二十七条 派驻机构对反映驻在单位党组织和党员、干部以及监察对象问题的检举控告,按照规定受理和处置。第二十八条 派驻机构对驻在单位领导班子及其成员、驻在单位上级党委管理的其他人员涉嫌违纪和职务违法、职务犯罪问题线索,经批准可以参与派出机关的初步核实、审查调查工作。第二十九条 派驻机构负责审查以下党组织和党员涉嫌违犯党纪的案件:(一)驻在单位党组(党委)直接领导的党组织;(二)驻在单位党组(党委)管理的领导班子成员;(三)本规则第二十四条第四项规定的人员。派驻机构必要时可以审查驻在单位党组(党委)管理的其他党组织和党员涉嫌违犯党纪的案件。派驻机构根据派出机关授权,依法调查驻在单位监察对象涉嫌职务违法、职务犯罪案件。第三十条 派驻机构按照管理权限,对违纪违法的驻在单位党组织和党员、干部以及监察对象进行处理处分,对不履行或者不正确履行职责的驻在单位党组织和领导干部进行问责。第三十一条 派驻机构负责受理和处置以下申诉或者复审申请:(一)党组织和党员对派驻机构所作处理决定不服的申诉;
— 10 —(二)监察对象对派驻机构所作处理决定不服的复审申请;(三)被调查人及其近亲属对派驻机构及其工作人员侵害被调查人合法权益行为的申诉。对于派驻机构立案审查调查后由驻在单位作出处理决定案件的申诉或者复核申请,派驻机构应当协助驻在单位做好有关处置工作。第五章 履职程序第三十二条 派驻机构开展日常监督应当深入实际、深入群众,监督方式包括:(一)参加会议。参加或者列席驻在单位领导班子会议等重要会议,了解学习贯彻党中央决策部署以及上级党组织决定情况和班子成员的意见态度,“三重一大”决策制度执行情况,按照规定向派出机关报告。(二)谈心谈话。同党员、干部和群众广泛谈心谈话,听取对监督对象的反映,发现监督对象存在苗头性、倾向性问题的,进行谈话提醒、批评教育。(三)听取汇报。听取驻在单位党组(党委)管理的领导班子及其成员履行管党治党责任情况的汇报,发现责任落实不到位的,进行提醒纠正。(四)查阅资料。按照规定查阅、复制驻在单位有关文件、资料、数据等材料,了解核实有关情况。
— 11 —(五)沟通情况。加强与驻在单位机关党委、党委办公室和组织人事、巡视巡察、法规法务、财务审计等部门的沟通,及时发现和通报问题。(六)分析研判。分析信访举报、党风廉政等情况,对典型性、普遍性问题向驻在单位提出意见建议。(七)廉政把关。建立健全、动态更新驻在单位党组(党委)管理的领导干部廉政档案,严把党风廉政意见回复关。(八)实地调查。开展驻点调研、现场核查,精准发现驻在单位存在的突出问题。(九)其他开展日常监督的方式。第三十三条 派驻机构应当严格执行报告制度,发现驻在单位领导班子及其成员重要问题、重要事项及时向派出机关报告。派驻机构应当经常对驻在单位领导班子及其成员坚持党的领导、加强党的建设、履行全面从严治党主体责任情况以及党风廉政状况进行分析,每年向派出机关提交专题报告。第三十四条 派驻机构应当定期会同驻在单位党组(党委)专题研究全面从严治党、党风廉政建设和反腐败工作。派出机关监督检查部门根据情况派员参加。派驻机构主要负责人应当经常与驻在单位党组(党委)主要负责人就政治生态、作风建设、廉洁风险等情况交换意见,提出工作建议,督促完善有关制度措施。
— 12 —第三十五条 派驻机构应当向驻在单位领导班子成员通报其分管部门和单位领导干部遵守党章党规党纪、廉洁自律等情况,推动领导班子成员落实“一岗双责”要求,抓好分管部门和单位的党风廉政建设工作。第三十六条 派驻机构对驻在单位开展内部巡视巡察提供以下协助:(一)通报监督执纪执法中发现的问题;(二)处置内部巡视巡察移交的问题线索;(三)检查整改责任落实情况;(四)其他协助内部巡视巡察的工作。第三十七条 派驻机构应当指定专人负责管理涉嫌违纪和职务违法、职务犯罪问题线索,逐件编号登记,建立管理台账。派驻机构应当结合日常监督掌握的情况,对问题线索进行综合分析、适当了解,采取谈话函询、初步核实、暂存待查、予以了结等方式进行处置。线索处置意见应当自收到线索之日起 1 个月内提出。处置问题线索应...
《规则》坚持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以党章为根本遵循,着眼构建系统集成、协同高效的派驻监督体制机制,增强派驻监督全覆盖的有效性,对纪检监察机关派驻机构工作作出全面规范,对于更好发挥派驻监督作用,完善党和国家监督体系,具有重要意义。
制定《规则》是维护党中央集中统一领导的必然要求,是完善党和国家监督体系的客观需要
派驻监督是党内监督、党和国家自我监督的重要制度设计,其根本目的是坚持和加强党的全面领导,加强党中央集中统一领导,确保党的理论和路线方针政策、党中央决策部署在各层级各部门各领域得到贯彻落实。
党的十八大以来,以习近平同志为核心的党中央立足构建党统一领导、全面覆盖、权威高效的监督体系,不断加强纪检监察机关派驻机构建设。
党的十八届三中全会明确派驻机构的职能定位、领导体制;十九大通过的党章规定,中央纪委和地方纪委向同级党和国家机关全面派驻纪律检查组;十三届全国人大一次会议通过的监察法规定,各级监委可以派驻或者派出监察机构、监察专员;党的十九届四中全会强调,完善派驻监督体制机制。经过近年来的实践探索,派驻机构改革不断深化,派驻监督体制机制不断完善。
在充分汲取派驻监督历史经验,系统集成、总结深化党的十八大以来深化派驻机构改革的理论、制度和实践创新成果的基础上制定《规则》,是维护党中央集中统一领导的必然要求,也是完善党和国家监督体系的客观需要。
《规则》共 7 章 56 条,分为 3 个板块。第一板块为第一章总则,主要规定了指导思想、职能定位、工作原则;第二板块为第二章至第六章,是主体部分,规定了纪检监察机关派驻机构的组织设置、领导体制、工作职责、履职程序、管理监督等内容;第三板块为第七章附则,明确了有关权限要求、解释机关、施行日期等。
“《规则》是党中央给纪检监察机关派驻机构定制度、立规矩,充分体现了党中央勇于自我革命、推进全面从严治党向纵深发展的坚强决心和意志,有利于更好发挥派驻监督作用,推动新时代纪检监察派驻监督工作高质量发展。”中央纪委国家监委法规室负责人表示。
进一步明确派驻机构政治监督职责,将做到“两个维护”政治要求具体化、制度化、法治化
“派驻机构工作坚持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增强‘四个意识’、坚定‘四个自信’、做到‘两个维护’,坚持自我革命,坚持敢于斗争,坚持实事求是,深入贯彻全面从严治党战略方针,坚定不移推进党风廉政建设和反腐败斗争,建立健全系统集成、协同高效的派驻监督体制机制,增强‘派’的权威和‘驻’的优势,一体推进不敢腐、不能腐、不想腐,充分发挥监督保障执行、促进完善发展作用。”《规则》第 2 条对派驻机构工作的指导思想作出明确规定。
派驻监督本质上是政治监督。《规则》深刻把握党中央关于深化派驻机构改革、强化派驻监督的政治要求,从坚持正确政治方向、坚守政治定位、突出政治责任三个方面,将做到“两个维护”的政治要求具体化、制度化、法治化。
《规则》对派驻机构与派出机关、派驻机构与驻在单位的关系作出规范,规定在党中央集中统一领导下,中央纪委国家监委、地方各级纪委监委实行派驻制度,派驻机构是纪委监委的组成部分,与驻在单位是监督和被监督的关系,要求派驻机构把坚持和加强党的领导贯穿工作全过程各方面,强化组织自上而下的监督功能,不断增强“派”的权威。
同时,强调派驻机构应当强化政治监督,推动驻在单位切实做到“两个维护”,贯彻党的理论和路线方针政策,落实党中央决策部署。总则部分进一步明确,派驻机构应当持续深化转职能、转方式、转作风,聚焦全面从严治党、党风廉政建设和反腐败工作开展监督,并将这一要求贯穿《规则》各章的制度措施之中,为派驻机构充分发挥监督保障执行、促进完善发展作用提供制度保证。
这不仅有利于派驻机构牢牢把握政治使命,也有利于推动驻在单位特别是中央和国家机关切实加强党的政治建设,以履职尽责的实际行动做到“两个维护”,确保党的理论和路线方针政策、党中央决策部署落到实处。
实现党内监督和国家监察全覆盖,推进派驻监督实现从“有形覆盖”到“有效覆盖”的提升
做实监督全覆盖,增强监督有效性,要通过组织制度创新,强化监督职能,真正发挥派驻机构的作用。
党章和《中国共产党纪律检查委员会工作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监察法》对纪委监委派驻纪检监察机构作出了基本规范。在此基础上,《规则》将纪委工作条例、监察法的规定细化具体化,对各级各类派驻机构的设置方式、议事决策以及派驻机构主要负责人职责等作出系统规范,为构建系统集成、协同高效的派驻监督体制机制,增强派驻监督全覆盖的有效性,促进组织优势转化为监督新效能提供制度支持。
《规则》规范派驻机构组织设置,既兼顾实践做法,又为改革留有空间。党的十八大以来,在党中央集中统一领导下,纪委监委向党和国家机关、国有企业、国有金融企业、普通高等学校等派驻纪检监察机构,但派驻方式、机构设置有所不同。《规则》既把握共性,明确纪委监委向本级党和国家机关、所管辖的国有金融企业派驻纪检监察组;又区别个性,适应各行业领域的党建工作体制和各地区实际,对国有企业、普通高等学校等单位不搞“一刀切”,强调可以按照规定派驻纪检监察组,或者依法派驻监察机构,派驻监察专员并设立监察专员办公室,与驻在单位党的纪律检查机构合署办公。
这意味着,派驻机构既要按照党章和其他党内法规的规定履行监督执纪问责职责,又要按照宪法和监察法的规定履行监督调查处置职责,从而推动实现党内监督和国家监察全覆盖。
“派驻机构主要负责人按照规定担任驻在单位的党组(党委)成员,履行监督专责,不分管驻在单位工作。”《规则》第 7 条强调派驻机构主要负责人履行监督专责。这既有利于派驻机构贴近监督,及时掌握驻在单位的相关情况,又可以确保派驻机构一心一意开展监督,防止因利益羁绊而不敢、不愿监督。
据中央纪委国家监委法规室负责人介绍,《规则》规定派驻机构的领导机构是组务会,明确组务会的人员组成和职责任务,并规定派驻机构应当完善议事决策机制。“这是对《规则》第 4 条派驻机构‘坚持民主集中制,重要事项集体研究决定’工作原则的具体落实,对于提高派驻机构决策的科学化民主化水平,促进完善常态化工作体制和监督制度,具有重要作用。”
日前,中共中央办公厅印发《纪检监察机关派驻机构工作规则》。《规则》对纪检监察机关派驻机构工作作出全面规范,是党中央给纪检监察机关派驻机构定制度、立规矩,充分体现了党中央推动全面从严治党向纵深发展的坚强决心,彰显了党中央对纪检监察机关派驻机构的严管厚爱和殷切期望,对于派驻机构充分发挥监督保障执行、促进完善发展作用,具有重要意义。作为一名派驻纪检监察干部,我将把学习贯彻《规则》作为今后的重要政治任务和行动指南,主动把自己摆进去、把思想摆进去、把工作摆进去,聚焦派驻监督首责,发挥政治监督作用,推动派驻监督工作高质量发展。
一、深刻领会《规则》颁布施行的重大意义
《规则》着眼健全系统集成、协同高效的派驻监督体制机制,对各级纪检监察机关派驻机构的组织设置、领导体制、工作职责、履职程序、管理监督作出全面规范,对于推进派驻机构工作规范化、法治化、正规化,推动新时代派驻监督工作高质量发展,具有重要意义。在学习《规则》的过程中,我深深感受到《规则》对不同派驻方式的机构作出基本规范,明确了工作职责,细化了履职程序,推动派驻机构
在法治道路上履职尽责,是新时代派驻监督工作高质量发展的基本遵循。作为一名派驻纪检监察干部,我将把学习贯彻《规则》作为当前和今后一个时期的重要政治任务,坚持以学为先,把《规则》作为工具书、案头卷,与纪检监察组的同事们一起精读、研读、解读,吃透精神、领会作用、把握精髓,做到深学细照笃行,切实提高政治站位,坚持正确的政治方向和政治站位,不断提高“政治三力”,将践行“两个维护”贯穿于工作始终,做到党中央决策部署到哪里,监督就跟进到哪里。
二 、 强化重点领域和关键环节的监督。重点对选人用人、行政审批、工程项目、矿产资源、土地出让、工程招投标等工作岗位和领域进行监督。
三 、 多种形式、多渠道加强日常监管。要求所有驻点单位在机关大楼一楼放置意见箱,全面接受群众信函举报;向全社会公布 24 小时录音举报固定电话,随时接受当事人电话投诉;推动“三湘 e 监督”平台高效运行,提高群众参与监督力度;对举报箱和举报信函实施专人管理,确保投诉渠道保密、畅通。今年共受理各类信访投诉 13 件,目前办结 7 件,正在调查 6 件。
四 、 重点事项跟踪监督。加强对所驻单位党组“三重一大”制度执行情况的监督检查。对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2500 余户棚户改造和保障房建设、胜桥曹家堰和公园南塘
水毁整治、市国土资源局 15 个 1880 亩土地开发整理项目和新增 7049 亩二期占补平衡项目、市交通运输和旅游局 81公里贫困村“组组通”工程等重大事项,在决策、实施过程中,纪检监察组主动关注、积极跟进,确保依法依规。
五 、 严肃查处党员干部违纪违法行为。今年共受理问题线索 x 起,已立案 x 人,已立案的案件办结 x 起,受党纪政纪处分 x 人,协同专案组查办大案要案 x 件。
六 、 不定期开展作风突查。目前对各归口监督单位平均督查 x 次以上,对市交通运输和旅游局、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管理松散等情况进行通报 x 起;对 x 名干部上班自由散漫的行为予以通报批评;对 x 名长期在编不在岗人员建议限期到岗或责令辞退;联合市纪委监委党风政风室对市城乡规划局、市交通运输和旅游局节假日值班作风情况突击检查 x 次,诫勉谈话 x 人。
在上述工作中,我纪检监察组要聚焦“监督执纪问责”这个主业,勇于担当、敢于作为、恪尽职守,切实担负起党风廉政建设和反腐败工作的政治责任,切实加强关键环节、重点领域的监督指导,努力做到落实监督责任不错位、不越位、不缺位。
第一篇
同志们:
刚才,xx 同志带领我们对中共中央办公厅印发的《纪检监察机关派驻机构工作规则》进行了专题学习。按照 xx 书记指示,下面,我结合 xx 纪检监察工作实际,谈谈我对《纪检监察机关派驻机构工作规则》的理解和体会,不当之处请各位同志们批评指正。
2022 年 6 月 22 日,中共中央办公厅印发了《纪检监察机关派驻机构工作规则》(以下简称《规则》)。《规则》坚持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深入贯彻党的十九大和十九届历次全会精神,以党章为根本遵循,充分汲取派驻监督历史经验,有效运用党的十八大以来深化派驻机构改革的理论、制度和实践创新成果,对纪检监察机关派驻机构工作作出全面规范,对于派驻机构充分发挥监督保障执行、促进完善发展作用,具有重要意义。
一、制定《规则》彰显了党中央深入推进全面从严治党的坚定决心
纪检监察机关派驻机构是全面从严治党、深入推进反腐败斗争的重要力量,是党内监督和国家监察的重要队伍。制
定《规则》是党中央给纪检监察机关派驻机构定制度、立规矩,充分体现了党中央勇于自我革命、推动全面从严治党向纵深发展的坚强决心和意志。
(一)制定《规则》是维护党中央集中统一领导的必然要求。派驻监督本质上是政治监督。自党的八届十中全会决定在中央一级政府部门建立党内派驻监督制度起,纪检监察机关派驻机构就承担着向派出机关报告驻在单位党员领导干部执行中央政策、决议情况,强化党中央集中统一领导的重大责任。党的十八大以来,通过深化纪检监察体制改革、推进派驻机构改革,紧紧围绕“两个维护”强化政治监督,有力保障了党中央政令畅通、令行禁止。《规则》牢牢把握派驻监督政治使命,明确派驻机构的工作职责、履职程序,有利于推动驻在单位特别是中央和国家机关切实加强党的政治建设,以履职尽责的实际行动做到“两个维护”,确保党的理论和路线方针政策、党中央决策部署落到实处。
(二)制定《规则》是完善党和国家监督体系的客观需要。派驻监督是党和国家监督体系的重要组成部分。党的十八大以来,党中央立足构建党统一领导、全面覆盖、权威高效的监督体系,不断加强纪检监察派驻机构建设。十八届三中全会明确派驻机构的职能定位、领导体制;十九大通过的党章规定,中央纪委和地方纪委向同级党和国家机关全面派驻纪律检查组;十三届全国人大一次会议通过的监察法规定,
各级监委可以派驻或者派出监察机构、监察专员;党的十九届四中全会强调,完善派驻监督体制机制。各级纪委监委坚决贯彻党中央决策部署,推动改革举措落实落地,督促派驻机构认真履行纪检监察两项职责,紧盯驻在单位“一把手”和领导班子成员开展监督,探索形成“室组”联动监督、“室组地”联合办案等机制。《规则》对党的十八大以来取得的理论、制度和实践创新成果进行系统集成、总结深化,有利于促进完善常态化工作体制和监督制度,健全权力运行制约和监督体系。
(三)制定《规则》是充分履行派驻监督职责的有力保证。派驻监督是纪检监察专责监督的重要制度安排。随着党的纪律检查体制改革和国家监察体制改革不断深化,派驻监督范围进一步拓展、方式进一步丰富,对派驻机构工作提出了新的更高要求。但在实践中,有的派驻机构还存在担当精神不强、聚焦主责主业不够、斗争本领不高等问题。《规则》明确派驻机构转职能、转方式、转作风,通过对政治担当、作风建设、能力素质等方面提出更高标准,在组织和制度上提供更加有力保障,有利于推进派驻监督实现从“有形覆盖”到“有效覆盖”的提升,把监督保障执行的成果转化为促进完善发展的成效。
(四)制定《规则》是推动派驻机构工作规范化、法治化、正规化的重要举措。纪检监察工作规范化、法治化、正
规化,派驻监督是一个重要方面。党的十八大以来,党中央分级分类推进派驻机构改革,在党和国家机关、国有金融企业、国有企业和普通高等学校等单位积极探索实践,形成了具有各自特点的经验做法。随着实践的发展,有必要对中央、省、市、县四级派驻机构工作一体作出规定。《规则》一体规范派驻机构的工作程序、审批流程和内部管理,进一步明确职权范围,完善内控机制,强化自身监督,有利于促进派驻机构在法治轨道上正确高效地履行职责。
二、《规则》是推动新时代派驻监督工作高质量发展的基本遵循
《规则》共 7 章 56 条,体例完整,内容丰富,可以分为 3 个板块。第一板块为第一章总则,主要规定了指导思想、职能定位、工作原则;第二板块为第二章至第六章,是主体部分,规定了纪检监察机关派驻机构的组织设置、领导体制、工作职责、履职程序、管理监督等内容;第三板块为第七章附则,明确了有关权限要求、解释机关、施行日期等。我们要在全面学习理解《规则》的基础上,准确把握《规则》的主旨要义。
(一)坚持职责定位,把坚决做到“两个维护”作为根本政治责任。深化派驻机构改革的根本目的是坚持和加强党的全面领导,加强党中央集中统一领导,确保党的理论和路线方针政策、党中央决策部署在各层级各部门各领域得到贯
彻落实。《规则》深刻把握党中央关于深化派驻机构改革、强化派驻监督的政治要求,坚持派驻机构职责定位,突出“两个维护”,为充分发挥监督作用提供制度保证。一是坚持正确政治方向。在指导思想中鲜明强调派驻机构工作坚持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增强“四个意识”、坚定“四个自信”、做到“两个维护”,要求深入贯彻全面从严治党战略方针,坚定不移推进党风廉政建设和反腐败斗争,一体推进不敢腐、不能腐、不想腐,确保派驻监督在党和国家工作大局中谋划和推进。二是坚守政治定位。准确把握派驻监督在党和国家监督体系中的地位和作用,明确在党中央集中统一领导下,中央纪委国家监委、地方各级纪委监委实行派驻制度,派驻机构是纪委监委的组成部分,与驻在单位是监督和被监督的关系,要求派驻机构把坚持和加强党的领导贯穿工作全过程各方面,强化组织自上而下的监督功能,不断增强“派”的权威。三是突出政治责任。规定派驻机构应当强化政治监督,推动驻在单位切实做到“两个维护”,贯彻党的理论和路线方针政策,落实党中央决策部署,要求派驻机构持续深化转职能、转方式、转作风,聚焦全面从严治党、党风廉政建设和反腐败工作开展监督,并将这一要求贯穿《规则》各章的制度措施之中。
(二)规范组织设置,促进派驻机构在组织体系上发挥新效能。党章和纪委工作条例、监察法对纪委监委派驻纪检
监察机构作出基本规范。《规则》将纪委工作条例、监察法的规定细化具体化,兼顾实践做法,为改革留有空间,对各级各类派驻机构的设置方式、议事决策以及派驻机构主要负责人职责等作出系统规范,促进组织优势转化为监督效能。一是规范各级各类派驻机构设置。党的十八大以来,在党中央集中统一领导下,纪委监委向党和国家机关、国有企业、国有金融企业、普通高等学校等派驻纪检监察机构,但在派驻方式、机构设置等方面有所不同。《规则》既把握共性,明确纪委监委向本级党和国家机关、所管辖的国有金融企业派驻纪检监察组;又区别个性,适应各行业领域的党建工作体制和各地区实际,对国有企业、普通高等学校等单位不搞“一刀切”,明确可以按照规定派驻纪检监察组,或者依法派驻监察机构,派驻监察专员并设立监察专员办公室,与驻在单位党的纪律检查机构合署办公,实现党内监督和国家监察全覆盖。二是强化派驻机构主要负责人监督专责。明确其按照规定担任驻在单位的党组(党委)成员,履行监督专责,不分管驻在单位工作。这样规定,既有利于派驻机构贴近监督,及时掌握驻在单位的相关情况,又可以确保派驻机构一心一意开展监督,防止因利益羁绊而不敢、不愿监督。三是完善议事决策机制。规定派驻机构的领导机构是组务会,明确组务会的人员组成和职责任务。这是对《规则》第四条派驻机构“坚持民主集中制,重要事项集体研究决定”工作原
则的具体落实,对于提高派驻机构决策的科学化民主化水平,具有重要作用。
(三)完善领导体制,不断增强派驻监督全覆盖的有效性。健全系统集成、协同高效的体制机制,是实现派驻监督从“有形覆盖”到“有效覆盖”的关键所在。《规则》深入总结派驻监督实践做法,对各级党委、驻在单位、派出机关、驻在单位纪检机构、机关纪检监察工委、派驻主管部门纪检监察组等主体与派驻机构的关系作出具体规范,推动形成同向发力、协作互动、监督有力的工作格局。一是强调党委的领导和驻在单位的支持配合。立足中央党内法规定位,对各级党委健全派驻机构设置、干部管理、工作保障机制,听取纪委监委关于派驻监督工作汇报等作出规定,要求驻在单位主动向派驻机构通报重要情况和问题,为其开展工作创造条件、提供保障。二是明确派出机关对派驻机构直接领导、统一管理。规定纪委常委会和派出机关分管领导、相关部门对派驻机构进行领导指导的职责任务,具体规定监督检查部门日常联系的 6 项内容、“室组”联动监督的 6 个方面、“室组地”联合办案的 5 个事项以及“组组”协作的 6 项工作,强化上下贯通、左右衔接、集成联动,充分发挥纪检监察系统优势和作用。三是明确派驻机构对驻在单位内设纪检机构进行指导检查。规定派驻机构督促、支持内设纪检机构发挥职能作用,协调人员力量开展监督执纪工作,推动内设纪检机
构监督实起来、执纪硬起来、作用发挥强起来。特别是充分发挥垂直管理单位组织制度优势,专门规定派驻垂直管理单位的纪检监察组对驻在单位各级纪检机构的工作进行统筹,推动各级纪检机构一级抓一级、层层落实监督责任。四是发挥机关纪检监察工委、派驻主管部门纪检监察组的协助职能。规定机关纪检监察工委审理有关派驻机构审查调查的案件,明确派驻国有资产监管机构、教育行政部门纪检监察组加强对国有企业、普通高等学校派驻机构工作的指导,推动派驻机构提高办案质量,形成监督合力。
(四)明确工作职责、细化履职程序,促进派驻机构依规依纪依法履职尽责。工作职责与履职程序密不可分,职责列明派驻机构的工作内容,程序丰富细化履行职责的方法流程。《规则》第四章在概括规定派驻机构履行监督执纪问责和监督调查处置职责的基础上,具体规定了派驻机构开展监督、督促落实主体责任、廉政教育、受理处置检举控告、参与核查、审查调查、处理处分、受理处置申诉等 8 项具体职责;第五章进一步对派驻机构的监督方式、执纪执法流程和审批权限、处理处分程序等作出系统规范。一是聚焦主责主业,明确监督重点。紧紧围绕全面从严治党、党风廉政建设和反腐败工作,规定派驻机构重点监督检查驻在单位对党忠诚,贯彻党的理论和路线方针政策、落实党中央决策部署、践行“两个维护”,落实全面从严治党主体责任、依规依法
履职用权等情况。这些内容是对纪委工作条例、《关于加强对“一把手”和领导班子监督的意见》有关要求的重申和强调。突出“关键少数”,将驻在单位领导班子及其成员、驻在单位管理的领导班子及其成员等作为重点监督对象,通过管好“关键少数”带动“绝大多数”。二是细化监督方式,强化报告制度。规定派驻机构应当深入实际、深入群众,通过参加会议、谈心谈话、听取汇报、查阅资料、沟通情况、分析研判、廉政把关、实地调查等多种方式开展日常监督,发挥近距离常态化监督优势。明确把报告作为强有力的监督抓手,要求派驻机构及时向派出机关报告重要问题、重要事项。三是支持推动驻在单位落实全面从严治党主体责任。对派驻机构与驻在单位会商沟通制度、通报情况制度作出规范,细化规定了派驻机构协助驻在单位开展巡视巡察的 4 项工作,推动压紧压实驻在单位管党治党政治责任,更好实现对所有监督对象的监督全覆盖。四是规范工作流程,严格审批权限。对派驻机构线索处置、立案审批、措施使用、审理、党纪政务处分、问责、移送起诉等执纪执法流程作出具体规定,明确 7 个报派出机关审批或备案、3 个报派驻机构主要负责人审批的事项,体现派出机关对派驻机构的制约和监督,推动派驻机构在法治轨道上履行职责。
(五)强化管理监督,建设忠诚干净担当的派驻机构干部队伍。打铁必须自身硬。建设高质量的派驻机构干部队伍
是新时代派驻监督工作高质量发展的重要保障。《规则》坚持使命引领和问题导向相统一,针对派驻机构干部队伍建设的重要方面和监督管理的关键环节,创新制度安排,对派驻机构自身建设提出严的措施和要求。一是强调带头加强党的政治建设。要求派驻机构坚持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武装头脑、指导实践、推动工作,以党的政治建设为统领加强党的各项建设。注重强化对派驻机构干部的思想淬炼、政治历练、实践锻炼、专业训练,增强法治意识、程序意识、证据意识,切实提高政治素质,提升专业能力,增强斗争本领。二是加强派驻机构规范化法治化正规化建设。要求派出机关严把派驻机构干部入口关,加强对派驻机构干部的选拔任用、人员交流、考核培训,不断提升派驻机构干部能力素质。健全派驻机构内控机制,规定完善回避、保密、过问干预案件登记备案、办案安全责任制等管理制度。三是强化对派驻机构干部的管理约束。要求派驻机构树牢监督者更要接受监督的意识,自觉接受派出机关同级党委巡视巡察和派出机关的管理监督,主动接受驻在单位监督,强化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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