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企业财务人员职业道德管理制度【完整版】

来源:专题范文 时间:2023-03-21 06:55:02

下面是小编为大家整理的企业财务人员职业道德管理制度【完整版】,供大家参考。

企业财务人员职业道德管理制度【完整版】

企业财务人员职业道德管理制度

第一条 财务人员在会计工作中应当遵守职业道德,树立良好的职业品质、严谨的工作作风,严守工作纪律,努力提高工作效率和工作质量。

第二条 财务人员应当热爱本职工作,努力钻研业务,使自己的专业知识和技能适应所从事工作的要求。

第三条 财务人员应当熟悉财经法律、法规和国家统一会计制度,并结合实际工作进行广泛宣传。

第四条 财务人员应当按照会计制度、法规和国家统一会计制度的规定和要求进行工作,保证所提供的会计信息合法、真实、准确、及时、完整。

第五条 财务人员办理会计事务应当实事求是、客观公正。

第六条 财务人员应当熟悉本单位的生产经营和业务管理情况,运用掌握的会计信息和会计方法,为改善单位内部管理、提高经济效益服务。

第七条 财务人员应当保守本单位的商业秘密。除法律规定和单位领导人同意外,不得私自向外界提供或者泄露单位的会计信息。

第八条 公司和子公司应当定期检查财务人员遵守职业道德的情况,并作为会计财务人员晋升、晋级、聘任专业职务、表彰奖励的重要考核依据。

第三节 会计工作交接

第九条 财务人员工作调动或者因故离职,必须将本人所经管的会计工作全部移交给接替人员。没有办清交接手续的,不得调动或者离职。

第十条 移交人对移交会计资料的合法性、真实性承担法律责任。如因未办妥会计资料、凭证档案的移交和未了事项的说明而造成手续不清、帐务混乱,甚至经济损失,监交人和接交人均应承担责任。

第十一条 接替人员应当认真接管移交工作,并继续办理移交的未了事项。

第十二条 财务人员办理移交手续前,必须及时做好以下工作:

(一) 整理应该移交的各项资料,对未了事项写出书面材料

(二) 编制移交清册,列明应当移交的会计凭证、会计帐簿、会计报表、印章、现金、有价证券、支票簿、发票、文件、其他会计资料和物品等内容;在移交清册中列明会计软件及密码、会计软件数据磁盘等有关资料、实物的内容。

第十三条 财务人员办理交接手续,必须有监交人负责监交。一般财务人员交接,由会计机构负责人监交;公司会计机构负责人交接,由财务分管领导负责监交;子公司的会计机构负责人交接,由子公司负责人、公司财务部派人共同监交。

第十四条 移交人员在办理移交时,要按移交清册逐项移交,接替人员要逐项核对点收。

(一)现金、有价证券要根据会计帐簿有关记录进行点交。库存现金、有价证券必须与会计帐簿记录保持一致。不一致时,移交人员必须限期查清。

(二)会计凭证、会计帐簿、会计报表和其他会计资料必须完整无缺。如有短缺,必须查明原因,并在移交清册中注明由移交人员负责。

(三) 银行存款帐户余额要与银行对帐单核对,如不一致,应当编制银行存款余额调节表调节相符;各种财产物资和债权债务的明细帐户余额要与总帐有关帐户余额核对相符。

(四) 移交人员经管的票据、印章和其他实物等,必须交接清楚;移交人员对会计电算化有关电子数据在实际操作状态下进行交接。

第二十二条 会计机构负责人移交时,还必须将全部财务会计工作、重大财务收支和财务人员的情况等,向接替人员详细介绍。对需要移交的遗留问题,应当写出书面材料。

第二十三条 交接完毕后,交接双方和监交人员要在移交清册上签名或者盖章。

第二十四条 移交清册一般应当填制一式数份,交接双方各执一份,监交人一份,本公司财务档案保管人存一份。

第二十五条 接替人员应当继续使用移交的会计帐簿,不得自行另立新帐,以保持会计记录的连续性。

第二十六条 财务人员临时离职或者因病不能工作且需要接替或者代理的,会计机构负责人或单位领导人必须指定有关人员接替或代理,并办理交接手续。

单位撤销时,必须留有必要的财务人员,会同有关人员办理清理工作,编制决算。未移交前,不得离职。单位合并、分立的,其会计工作交接手续依此规定办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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