淄博?地使?税2021的征收标准是怎样的?按?、中、?城市和县城、建制镇、?矿区分别规定每平???地使?税年应纳税额。淄博市?地使?税每平??年税额标准具体规定如下:1、?城市l.5~30元。2、中等城市1、2~24元。3、?城市0.9~18元。4、县城、建制镇、?矿区0.6~12元。应纳税额的计算
应纳税额=实际占?的?地?积×适?税额。税收制度作为国家财政收?的主要来源之?,现在已经越来越深?社会公民的意识中。?如个?要扣除相应的所得税,个体企业经营时也要按照规定缴纳?定的营业税收。在?地使???,也要征收,那么淄博?地使?税2017的征收标准是怎样的呢?淄博位于中国华东地区、?东省中部,地处黄河三?洲?效?态经济区、?东半岛蓝?经济区两?国家战略经济区与省会城市群经济圈的重要交汇处,南依沂蒙?区与临沂接壤,北临华北平原与东营、滨州相接,东接潍坊,西与省会接壤,西南与泰安、莱芜相邻。淄博是新中国成?后?东第三座省辖市(地级市),历史悠久,为齐?化的发祥地、世界?球起源地、国家历史?化名城、全国?明城市
、中国城市GDP40强,位列中国社会科学院“2015年中国城市综合经济竞争?排?榜”第34名。?、什么是?地使?税1、?地使?税,指在城市、县城、?矿区范围内使??地的单位或个?,以实际占??积为依据,依照规定:由?地所在地的税务机关征收的?种税赋。由于?地使?税只在县城以上城市征收,因此也称“城镇?地使?税”。2、?地使?税,以?地?积为对象,向?地使??课征,以有偿占?为特点。只在县以上城市开征,?开征区使??地则不征税。城镇?地使?税的征税范围为城市、县城、建制镇、?矿区等。3、城市,指经国务院批准建?的市,包括市区和郊区;县城,指政府所在地的城镇;建制镇,指经省、?治区、直辖市政府批准设?的建制镇;?矿区,指?商业?较发达,??集中,符合规定的建制镇标准,但尚未设?建制镇的?、中型?矿企业所在地。4、?矿区须经省、?治区、直辖市政府批服。城市、建制镇的征税范围,由各级政府划定。5、?地使?税,采?有幅度的差额,列??中?城市和县城?地年税额多少不同。为防?长期?不使?和限制多占?地,可在规定税额的2倍-5倍范围内加成征税。?、?地使?税的计算在城市、县城、建制镇、?矿区范围内使??地的单位和个?,为城镇?地使?税(以下简称?地使?税)的纳税?,应当依照本条例的规定缴纳?地使?税。前款所称单位,包括国有企业、集体企业、私营企业、股份制企业、外商投资企业、外国企业以及其他企业和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国家机关、军队以及其他单位;所称个?,包括个体?商户以及其他个?。?地使?税计算标准?地使?税以纳税?实际占?的?地?积为计税依据,依照规定税额计算征收。前款?地占??积的组织测量?作,由省、?治区、直辖市?民政府根据实际情况确定。?地使?税每平??年税额如下:(?)?城市1.5元?30元;(?)中等城市1.2元?24元;(三)?城市0.9元?18元;(四)县城、建制镇、?矿区0.6元?12元。省、?治区、直辖市?民政府,应当在本条例第四条规定的税额幅度内,根据市政建设状况、经济繁荣程度等条件,确定所辖地区的适?税额幅度。市、县?民政府应当根据实际情况,将本地区?地划分为若?等级,在省、?治区、直辖市?民政府确定的税额幅度内,制定相应的适?税额标准,报省、?治区、直辖市?民政府批准执?。经省、?治区、直辖市?民政府批准,经济落后地区?地使?税的适?税额标准可以适当降低,但降低额不得超过本条例第四条规定最低税额的30%。经济发达地区?地使?税的适?税额标准可以适当提?,但须报经财政部批准。
?地使?税计税?法公式应缴纳税款=纳税?实际占?的?地?积×纳税?所占??地对应的等级税额标准。三、?地使?税的征收?地使?税的征收标准:据《城镇?地使?税暂?条例》,只有城镇?地需征税,因此,?地使?税,指城镇?地使?税。以在城市、县城和?矿范围内的征税对象,以实际?积为依据,按规定税额对使??地的单位和个?征收。税额标准按?、中、?城市和县城、?矿区分别确定,每平?0.6元?30元之间。?地使?税按年计算、分期缴纳。具体税额各地差异?,请咨询地?税务局。?地使?税的征收?式:城镇?地使?税的申报:纳税??次申报前,应在税务机关办理信息登记,填写《?地使?税信息登记表》。信息登后,即可办理申报,并填写《城镇?地3、?地使?税的征收时间:按规定:城镇?地使?税,按年、分期缴纳的?法,纳税期限由省、?治区、直辖市政府确定。以出让或转让?式取得,应由合同约定交付时间的次?起缴纳,合同未约定时间,由合同签订的次?起缴纳。(按规定,结合单位,应从09年12?起开始申报纳税;以纳税?实际?积为依据,计量标准为每平?。实际占??积按下列办法确定:(1)、由省、?治区、直辖市政府确定的单位组织测量,以测定的?积为准。(2)、尚未组织测量,但纳税?持有政府核发的书,以证书为准。(3)、尚未?地使?证,纳税?申报?地?积,待核发?地使?证后再作调整。以上就是淄博?地使?税的计算和征收标准的相关规定。但是?地使?税对于不同地区的计算标准都不?样。因为各地的地理环境和经济?平都是不?样的。具体的?地使?税的征收标准需要联系到相关的部门咨询和具体核算,才可以得到?较准确的数据。
2021年市区房屋征收拆迁工作方案与2021年市
区生活垃圾收集实施方案
2021年市区房屋征收拆迁工作方案
一、使用原则
征收拆迁工作经费使用遵循“厉行节约、规范管理、专款专用、分级负责”的原则。
二、经费标准
征收拆迁工作经费包括按户计算的工作经费和用作奖励的工作经费。按照《___规范房屋征收拆迁行为加快推进征收拆迁工作的实施意见》(镇___发〔___〕___号)的规定,征收拆迁工作经费按户计算,按户计算的工作经费低于原工作经费(项目补偿安置总费用的___%)的,差额部分经市政府批准后由项目主体奖励给辖区政府(含管委会,下同)。
三、使用范围
征收拆迁工作经费应用于下列支出:
(一)征收拆迁事务性支出
项目调查登记、补偿方案制定、现场公示、信息登报、社会稳定风险评估、未经登记建筑认定处理、评估机构选择、房屋征收拆迁补偿、房屋安置、信访稳定等事务支出的办公、差旅、通讯、交通、宣传、用餐、公证、登报、医药、慰问、保安、法律服务等费用,以及其它与项目征收拆迁工作直接相关的合理性支出。
(二)人员费用支出
1.补贴。包括通讯、交通、误餐等符合财经纪律的补贴。
2.完成任务考核奖励。
(三)单位日常开支
专门从事征收拆迁工作的单位,可以将工作经费用于单位日常开支。
(四)信访遗留问题处置
对项目工作经费的结余(不含上述第(三)项单位的结余)上划区级财政,专项用于征收拆迁___和遗留问题的处置。
四、经费拨付
按户计算的工作经费根据时序进度拨付,项目启动实施时,支付___%;签订征收拆迁补偿协议率达___%时,支付___%;征收拆迁补偿协议全部签订,房屋全部拆除,移交地块时支付___%;余款待房屋安置工作全部完成后支付。
按户计算工作经费的分配比例由属地区政府研究确定,承担征收拆迁职能的征收拆迁实施单位的比例一般不低于___%;其余工作经费由区政府根据参与征收拆迁具体洽谈等工作的各单位承担的工作量多少进行分配。用作奖励的工作经费由区政府进行合理分配。
征收拆迁委托协议签订后,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部门或___土地上拆迁人按照序时进度拨入区级财政部门设立的专项账户,由区政府根据有关规定分配后,分别划入相关部门账户。
五、审批管理
征收拆迁工作经费的开支必须严格履行审批手续,审批人为区政府明确的项目负责人,或按区级财政专户资金使用管理办法审批,审批人对项目的开支负总责,实际领款人须签字,不得代签、代领。财务人员必须按照有关财务制度,核对支付凭证,计算无误、手续齐全、审批完备后支付。
六、配套措施
各属地区政府根据本办法制定具体的工作经费使用标准和制度,并报市征收办备案。
七、监督管理
征收拆迁工作经费必须专款专用,不得弄虚作假,不得截留、挪用和坐支其他___。区政府及相关部门、单位对征收拆迁工作经费应独立建账,自觉接受财政、审计部门的检查和审计。对审计中发现的不规范使用工作经费或违反相关财经纪律的行为,由监察部门严肃查处,并按有关法律法规进行责任追究;构成犯罪的,移交司法机关处理。
2021年市区生活垃圾收集实施方案
一、指导思想
深入贯彻党的___大精神,按照市委___届四次、五次全会部署,以全市推进“八项工程”和实施“四大行动”为契机,以改善人居环境为突破口,创新现有的环境卫生管理模式,通过在主城区___个小区实施生活垃圾分类和机械化密闭收集,逐步建立现代化的生活垃圾收运体系,全力打造整洁、优美、文明的城市环境。
二、行动目标
通过在封闭式小区开展生活垃圾分类和机械化密闭收集,对新建小区设置专用的分类垃圾桶,通过机械化密闭车辆收集,实现桶、车直接对接,垃圾不落地中转,减少二次污染,改善小区的居住环境,不影响居民休息和出行,同时减轻一线工人的劳动强度。
三、实施范围和时间
___年市区生活垃圾分类及一级机械化密闭收集的范围主要集中在京口、润州的___个封闭管理小区,其中京口区___个、润州区___个,实施的条件必须是全封闭的物业管理小区,有正规的物业管理公司,有便于机械密闭车辆通行的道路条件,新建小区必须按要求实施生活垃圾分类和机械化收集,小区内的环卫基础设施配套到位。京口区范围内验收时间为___年___月,润州区范围内验收时间为___年___月。
四、实施办法
生活垃圾分类和机械化密闭收集小区的生活垃圾具体分为以下几类:(一)小区内的装潢垃圾,新建小区和实施物业管理的小区必须配套装潢垃圾盛放容器或垃圾池,投放在固定位置,由环卫部门或相关单负责清运至建筑垃圾处置场;
(二)大件垃圾由物业公司或专业化清运公司上门清运至转运站或物回站,木质大件垃圾(沙发、床、橱柜、书桌等家具),可经粉碎后纳入焚烧厂处理;(三)绿化垃圾如落叶和修剪下来的枯枝败叶,经处理后送至生活垃圾焚烧厂处理;(四)有毒有害垃圾物由各小区按照要求,存放在指定的收集容器内,由专用收集车定时收集至环保部门指定的处理单位处理;(五)可回收垃圾如废弃纸张、棉絮、橡胶、玻璃、金属制品等,收聚一定数量时,由各地废旧物资回收部门收购;(六)不可回收垃圾采取垃圾桶与垃圾运输车对接,送至转运站经中转装车再运至生活垃圾焚烧发电厂处理。
五、工作要求
(一)统一思想,提高认识。生活垃圾分类工作是一项庞大的社会系统工程,是对垃圾收集处置传统方式的变改,也是对生活垃圾进行科学处置的一种手段和途径,更是服务当代,造福子孙一件利国利民的大事。为此,各级领导要高度重视生活垃圾分类试点工作,各级部门要统一思想,加强领导,提高认识、通力合作,保证本方案各项工作的顺利进行,切实把生活垃圾分类和一级机械化密闭收集工作作为本年度工作中的一项重要工作抓好、抓实、抓出实效。
(二)加强宣传,营造范围。市、区两级___局、行政执法局、街道、社区及新闻媒体要加___宣传工作力度,借助循环经济、节能减排、生态环境建设等工作平台,持之以恒广泛开展生活垃圾分类,促进产生源头减量工作的公益宣传,积极引导广大市民群众提供环保意识,营造人人关心,参与生活垃圾分类的良好社会氛围。
(三)加强管理,落实责任。依据阶段目标,落实岗位责任制,一级抓一级,层层抓落实。辖区政府___年投入___万元用于添置生活垃圾分类设施和对分类工作的开展情况进行考核奖励,辖区___局要
加强对生活垃圾分类试点工作的指导,及时了解掌握生活垃圾分类工作进展情况,研究解决实施中出现的问题,各街道办事处、社区要各司其职,全力做好管辖区域内的生活垃圾分类收集宣传、实施工作。
(四)按序时推进,按月考核进度。按照生活垃圾分类及一级机械化密闭收集的要求,各区___局要排出具体的时间进度,市政府每月对推进情况进行考核,京口、润州区___局要指定专人负责督促时序进度,填写进度推进情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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泰州市市区集体土地上房屋征收
补偿安置实施意见
(征求意见稿)
为完善市区集体土地上房屋征收政策,统一市区集体土地上房屋征收补偿标准,结合市区实际,制定本实施意见。
一、本市市区范围内集体土地上房屋征收的补偿安置适用本意见。
二、征收集体土地涉及房屋补偿安置工作实行属地负责制。各区人民政府(管委会)是补偿安置工作的责任主体,负责本区域内征地房屋的补偿安置,落实具体的政府部门作为实施单位。实施单位承担征地房屋补偿安置的具体工作。政府各相关职能部门应当各司其职,协同做好征地房屋补偿安置工作。
三、自然资源与规划部门负责被征收房屋建筑面积及用途的认定工作;属地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负责被征收住宅房屋人口的认定工作。
四、市区集体土地上被征收房屋的补偿安置,以被征收人所持有的房屋权属证书、土地权属证书或者取得的合法用地、建房手续为依据。非法占用土地进行建设,或者未经主管部门依法许可进行建设的,其建筑物、构筑物不予补偿;被批准为临时用地,超过批准使用期限的地上建筑物和其他附着物,不予补偿。
2五、被征收房屋的用途以房屋权属证书、土地权属证书载明的用途为准,房屋权属证书、土地权属证书未载明用途或载明的用途不一致的,以合法用地、建房手续载明的用途为准。
六、被征收房屋的建筑面积以房屋权属证书或者合法建房手续上载明的面积为准。被征收人未申领房屋权属证书或房屋权属证书、合法建房手续未载明房屋建筑面积的,经具有资质的房产测绘机构测量后,结合各区人民政府(管委会)规定年份的航测地形图进行建筑面积认定,其中住宅房屋1—5人(含5人)户不超过168平方米,5人以上户不超过189平方米。
七、征收住宅房屋补偿安置可以实行货币补偿、重新安排宅基地建房、房屋产权调换等方式。能够重新安排宅基地建房的,对被征收住宅房屋按照重置价格结合成新给予补偿。被征收住宅实行货币补偿或房屋产权调换的,货币补偿金额=货币化补偿单价×被征收房屋建筑面积;各区人民政府(管委会)规定年份的航测地形图上显示的测量面积超出上述面积控制标准部分按照重置价结合成新综合修正后予以货币补偿,超出部分的补偿金额=被征收房屋重置单价×成新率×2×超出面积。
八、货币化补偿单价由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根据评估规范按照被征收房屋周边普通商品住宅的市场价格等因素作出评估。产权调换房的价格由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采取与被征收房屋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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致的价值时点、评估方法和技术路线作出评估。区人民政府(管委会)对用于产权调换的房屋价格有特别规定且对被征收人有利的3除外。
九、征收非住宅房屋不作产权调换,对被征收人实行货币补偿。非住宅房屋的价值由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评估确定。因征收造成停业、停产的,给予一次性综合补助,其补偿标准最高不超过房屋价值评估额的百分之十。
十、被征收人的房屋重置价格和装饰装潢补偿标准参照《泰州市市区房屋征收重置价格和装饰装潢补偿标准》执行。
十一、住宅房屋被征收人选择房屋产权调换的,由征收实施单位与被征收人计算、结清被征收房屋货币化补偿金额与产权调换房屋差价。
十二、被征收人的房屋搬迁补助费、临时安置补助费、提前搬迁奖励费、最低补偿标准等,参照《泰州市市区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补助和奖励办法》执行。
十三、被征收住宅房屋改为经营性用房的,参照国有土地上“住改非”的相关规定执行。
十四、征收实施单位应将初评的被征收房屋的标准样本房基准价格和产权调换房的价格列入征收补偿安置实施方案,经所在区人民政府(管委会)审核后,报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备案。
十五、自本实施意见公布之日起,市区集体土地上的房屋征收项目按本意见执行。
长春市人民政府关于统一公布实施征收农用地区片综合地价的通知
文章属性
【制定机关】长春市人民政府
【公布日期】2010.05.08?
【字
号】长府发〔2021〕10号
【施行日期】2010.05.08?
【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
【时效性】现行有效
【主题分类】土地资源,价格
正文
长春市人民政府
关于统一公布实施征收农用地区片综合地价的通知
长府发〔2021〕10号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开发区管委会,市政府各委办局、各直属机构:
为保护被征地农民的合法权益,做到依法征地,合理补偿,保证被征地农民原有生活水平不降低、长远生计有保障,依据《土地管理法》及自然资源部有关文件精神,经省政府批准同意,现就公布长春市征收农用地区片综合地价等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自2020年1月1日起,我市行政区域内征收农用地补偿标准,按照本通知公布的区片综合地价标准执行,具体标准和范围见附件。
二、本次公布的征收农用地区片综合地价是指土地补偿费和安置补助费两项费
用之和,不包括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障费用、征收农用地涉及的地上附着物、青苗等补偿费用。
三、征收土地时,土地补偿费按征地区片综合地价的20%计算,安置补助费按征地区片综合地价的80%计算。
四、土地征收前,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开发区管委会向被征地单位发出拟征地通知书后,在拟征收土地上突击抢种、抢栽、抢建的农作物、树木和设施,不予补偿。
五、国家和省对能源、交通、水利、矿山、军事设施等建设项目征地补偿标准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附件:
1.长春市市区征收农用地区片综合地价表
2.公主岭市征收农用地区片综合地价表
3.榆树市征收农用地区片综合地价表
4.农安县征收农用地区片综合地价表
5.德惠市征收农用地区片综合地价表
6.九台区征收农用地区片综合地价表
7.双阳区征收农用地区片综合地价表
8.长春新区市征收农用地区片综合地价表
9.中韩(长春)国际合作示范区征收农用地区片综合地价表
长春市人民政府
2021年5月8日
株洲市人民政府关于调整征地补偿标准的通知(2021年)
制定机关
公布日期
施行日期
文号
主题类别
效力等级
时效性
2021.10.182021.01.01株政发〔2021〕5号
土地资源
地方规范性文件
现行有效
正文:
----------------------------------------------------------------------------------------------------------------------------------------------------
株洲市人民政府关于调整征地补偿标准的通知
株政发〔2021〕5号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株洲经开区管委会,市政府各局委办、各直属事业单位:
为规范全市征地补偿工作,切实维护被征地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和农民的合法权益,促进经济社会持续健康发展,根据《湖南省人民政府关于调整湖南省征地补偿标准的通知》(湘政发〔2021〕3号),现将我市征地补偿标准进行相应的调整,并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本征地补偿标准包含土地补偿费和安置补助费两项之和,其中土地补偿费占40%、安置补助费占
60%。
二、征收永久基本农田的,按本标准的2倍执行;征收水田(属永久基本农田的除外)的,按本标准的1.2倍执行;征收园地、林地的,按本标准的0.8倍执行;征收未利用地的,按本标准的0.6倍执行;征收耕地(水浇地、旱地)、草地(除其他草地)、农村道路、水库水面、坑塘水面、沟渠、设施农用地、田坎等其他农用地,按本标准执行(详情见附件1、2、3)。
三、征收集体建设用地按本标准执行,如市人民政府颁布了新的标准,按新标准执行(详情见附件2、3)。
四、青苗(生产)补偿费、生产设施补偿费、苗圃搬迁移植费、迁坟费、造塘建设费标准仍按《株洲市集体土地征收及房屋拆迁补偿安置办法》(株政发〔2017〕5号)文件标准执行。如市人民政府颁布了新
的标准,按新标准执行。
五、市本级征地补偿区域设立一个区片。渌口区、各县市征地补偿区域各划分为两个区片(详见附件4)。
六、各建设用地项目征地补偿地类严格按照《土地勘测定界技术报告书》成果确认。经国家批准纳入重金属污染区域的土地补偿类别由自然资源主管部门确认。
七、本标准自2021年1月1日起施行。本标准施行前已公告征地补偿、安置方案的,按照湖南省相关政策规定执行。在本标准施行前已办理征地审批手续,但未公告征地补偿、安置方案的,按照本标准执行。
附件:1.株洲市征地补偿标准表
2.市本级地类补偿标准表
3.县市地类补偿标准表
4.县市征地补偿标准等级区域划分
株洲市人民政府
2021年10月18日
——结束——
重庆?地使?税2021年征收标准是多少重庆是我国特?城市,城镇化?平很?,在城市??,使??地进??产建设的企业要?付?定的?地成本,?如?地出??、?地使?税等重庆?地使?税分为8个等级征收,最?的每平?20元。?、重庆征收标准是多少?1、主城区应税?地等级税额标准。取消主城区应税?地的幅度税额,统?并固定各等级税额标准。明确主城区城镇?地使?税应税?地为8等,各等级?地每平??年税额分别为:?等20元,?等16元,三等12元,四等10元,五等8元,六等6元,七等4元,?等2元。2、规定主城各区应税?地最?等级。渝中区、江北区、沙坪坝区、九龙坡区、南岸区、渝北区应税?地最?等级为?等;区、巴南区和?渡?区应税?地最?等级为?等;北部新区、重庆经开区、重庆?新区和两江新区按其所处?政区域确定应税?地等级。3、为确保此次税额等级调整平稳过渡,?持实体经济发展,对?业性?地和体育设施?地考虑适当降低应税?地等级。4、调整城镇?地使?税等级税额的具体程序:主城区应税?地具体等级范围的划分,由主城各区?民政府根据不同区域主体功能定位,参照国?部门?地级别情况制订调整?案,报市政府审批后执?。?、哪些地?要征收?地使?税??地使?税以?地?积为课税对象,向?地使??课征,属于以有偿占?为特点的?为税类型。?地使?税只在县以上城市开征,?开区城镇使??地则不征税。城镇?地使?税的征税范围为城市、县城、建制镇、?矿区等。其中,城市是指经国务院批准建?的市,包括市区和郊区;县城是指县?民政府所在地的城镇;建制镇是指经省、?治区、直辖市?民政府批准设?的建制镇;?矿区是指?商业?较发达,???较集中,符合国务院规定的建制镇标准,但尚未设?建制镇的?中型?矿企业所在地。?地使?税采?有幅度的差别税额,列??、中、?城市和县城每平???地年税额多少不同。为了防?长期征地?不使?和限制多占?地,可在规定税额的2倍-5倍范围内加成征税。综上所述,?地使?税是针对使?城镇?地企业的,农村?地不包括在内。重庆?地使?税的征收标准分为8个档次,最低每平?2元到最?20元不等。企业根据上?记载的?地?积计算应纳税额,没有注明的,则应该按照实际测量的?地?积为准,?地使?税按照年度或者季度缴纳。
金华市市区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办法
文章属性
【制定机关】金华市人民政府
【公布日期】2021.12.06?
【字
号】金华市人民政府令第62号
【施行日期】2022.02.01?
【效力等级】其他设区的市地方性法规
【时效性】现行有效
【主题分类】土地资源
正文
金华市人民政府令
第62号
《金华市市区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办法》已经市人民政府第93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22年2月1日起施行。
市长
邢志宏
2021年12月6日
金华市市区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规范市区行政区域内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活动,维护公共利益,保障被征收房屋所有权人(以下简称被征收人)的合法权益,根据国务院
《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浙江省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以及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市区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在金华市婺城区、金东区行政区域内国有土地上,因公共利益需要实施房屋征收与补偿,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
房屋征收与补偿应当遵循决策民主、程序正当、补偿公平、结果公开的原则。
第四条
婺城区、金东区人民政府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工作。
重大或者跨区域的建设活动涉及的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工作,由市人民政府负责或者由市人民政府指定建设活动涉及的区人民政府负责。
金华经济技术开发区管理委员会受市人民政府或者婺城区人民政府委托,负责组织实施本辖区内的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工作。
第五条
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是本行政区域内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工作的主管部门,负责对本行政区域内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工作进行业务指导和实施监督管理。
市、区人民政府确定的房屋征收部门(以下称房屋征收部门)具体负责组织实施本行政区域内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工作。
发展改革、经济和信息化、教育、公安、民政、财政、自然资源和规划、审计、市场监督管理、综合行政执法、税务等部门,应当按照各自职责做好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的相关工作。
第六条
房屋征收部门可以委托房屋征收实施单位承担下列房屋征收与补偿的具体工作:
(一)对征收范围内的房屋及其附属设施进行登记;
(二)与被征收人就房屋征收补偿进行协商;
(三)组织被征收人选取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
(四)依法组织拆除被征收的房屋及其附属设施;
(五)房屋征收部门委托的其他房屋征收补偿工作。
房屋征收实施单位不得以营利为目的,其在受委托范围内实施房屋征收与补偿工作所需经费由财政予以保障。
房屋征收部门对房屋征收实施单位在委托范围内实施的房屋征收与补偿行为负责监督,并对其行为后果承担法律责任。
第二章
征收决定
第七条
为了保障国家安全、促进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等公共利益的需要,有下列情形之一,确需征收房屋的,由市、区人民政府作出房屋征收决定:
(一)国防和外交的需要;
(二)由政府组织实施的能源、交通、水利等基础设施建设的需要;
(三)由政府组织实施的科技、教育、文化、卫生、体育、环境和资源保护、防灾减灾、文物保护、社会福利、市政公用等公共事业的需要;
(四)由政府组织实施的保障性安居工程建设的需要;
(五)由政府依照城乡规划法有关规定组织实施的对危房集中、基础设施落后等地段进行旧城区改建的需要;
(六)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公共利益的需要。
非因前款所列情形,不得对国有土地上房屋进行征收。
第八条
符合本办法第七条规定的公共利益情形,确需征收房屋的,由建设活动组织实施单位向所在地房屋征收部门提出申请,并提交下列材料:
(一)拟征收房屋范围;
(二)符合公共利益具体情形的说明;
(三)征收补偿资金和产权调换情况的说明。
第九条
房屋征收部门收到房屋征收申请后,应当书面征求发展改革、自然资源和规划等有关部门的意见。
建设活动符合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国土空间规划的,有关部门应当按照下列规定向房屋征收部门提供证明文件;不符合的,应当书面说明理由:
(一)发展改革主管部门提供建设活动符合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的证明文件;因保障性安居工程建设、旧城区改建需要征收房屋的,还应当提供建设活动符合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年度计划的证明文件;
(二)自然资源和规划主管部门提供建设活动符合国土空间规划的证明文件。
第十条
房屋征收部门经审查,认为房屋征收符合法律、法规和本办法规定的,应当根据规划用地范围和房屋实际状况拟定房屋征收范围,报本级人民政府。
市、区人民政府认为符合公共利益、确需征收房屋的,应当确定房屋征收范围,并在房屋征收范围内和《金华日报》或者政府网站发布房屋征收预公告。房屋征收预公告有效期一年。
第十一条
房屋征收范围确定后,不得在房屋征收范围内实施新建、扩建、改建房屋和改变房屋用途等不当增加补偿费用的行为;违反规定实施的,不予补偿。
房屋征收部门应当在房屋征收预公告发布当日,书面通知发展改革、民政、自然资源和规划、住房城乡建设、市场监督管理、税务等部门,依法暂停办理房屋征收范围内下列手续:
(一)新建、扩建、改建房屋及其附属物;
(二)改变房屋和土地用途;
(三)房屋权属分割、过户或者抵押;
(四)房屋装饰装修;
(五)新增市场主体设立登记或者其他社会组织登记;
(六)其他可能导致不当增加补偿费用的行为。
暂停办理相关手续的书面通知应当载明暂停期限。暂停期限自房屋征收预公告发布之日起不得超过一年。
第十二条
因旧城区改建需要征收房屋的,房屋征收范围确定后,房屋征收部门应当组织征询被征收人的改建意愿;百分之九十以上被征收人同意改建的,方可进行旧城区改建。
同意改建的被征收人未达到百分之九十的,发布房屋征收预公告的人民政府应当在房屋征收范围内和政府网站发布房屋征收预公告失效公告,并在发布公告当日书面通知有关部门恢复办理相关手续。
第十三条
房屋征收部门应当对房屋征收范围内的房屋、被征收人情况组织调查登记,确定相关文书的送达地址、受送达人及联系方式等,被征收人、房屋承租人应当予以配合。调查登记内容包括:
(一)被征收人基本情况;
(二)房屋的地址、权属、用途、结构、建筑面积等情况;
(三)房屋所占土地的权属、用途、面积等情况;
(四)房屋装饰装修、附属设施、附属物情况;
(五)未经登记建筑和临时建筑等情况;
(六)房屋出租、抵押、查封情况;
(七)被征收人拟选择的补偿方式;
(八)征收范围内及就近地段房屋交易价格情况;
(九)因房屋征收造成停产停业损失等情况;
(十)被征收人是否符合住房保障条件的情况;
(十一)其他需要调查登记的情况。
公安、自然资源和规划、市场监督管理、综合行政执法、税务等部门以及不动产登记、档案管理等机构,应当按照各自职责向房屋征收部门提供被征收人或者房屋承租人户籍、市场主体设立登记、纳税、不动产登记、历史资料等信息。
第十四条
未经产权登记的房屋,房屋征收部门应当提请本级人民政府组织自然资源和规划、住房城乡建设、综合行政执法等部门依法进行调查、认定和处理。对未经产权登记房屋的调查、认定和处理的具体办法由市人民政府另行制定。
第十五条
被征收房屋的用途和建筑面积,以不动产权属证书和不动产登记簿的记载为准。不动产权属证书与不动产登记簿记载不一致的,除有充分证据证明不动产登记簿确有错误外,以不动产登记簿为准。
房屋登记未记载用途的,按照自然资源和规划主管部门批准的用途确定。
第十六条
经依法批准改变用途但未作房屋用途变更登记的,按照自然资源和规划主管部门批准的用途确定。
1990年4月1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规划法》施行前已改变房屋用途并以改变后的用途延续使用的,按照改变后的用途确定。
1990年4月1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规划法》施行后未经依法批准擅自改变房屋用途的,按原房屋用途认定。
2010年10月1日《浙江省城乡规划条例》施行后依法临时改变用途的房屋被征收的,按照原房屋用途确定,剩余期限的土地收益金予以退还。
按照改变后的用途补偿被征收人的,对给予被征收人的补偿中应当扣除被征收人依法应当补交的土地收益金。
第十七条
被征收人不配合调查登记的,房屋征收部门依法进行证据保全后,可以通过查阅不动产权属登记档案、现场勘测等方式进行调查登记。
第十八条
房屋征收部门应当将房屋调查、认定结果在房屋征收范围内向被征收人公布,公布时间不少于五日。
被征收人对房屋调查、认定结果有异议的,作出房屋征收预公告的人民政府应当组织有关部门及时复核、处理。
第十九条
房屋征收范围内房屋权属、用途、面积等调查结束后,房屋征收部门应当编制房屋征收项目费用预算,对房屋征收费用进行测算。
第二十条
房屋征收部门应当根据被征收房屋调查登记结果和房屋征收项目费用预算拟定房屋征收补偿方案,报本级人民政府。
房屋征收补偿方案应当包括下列内容:
(一)房屋征收事由和目的;
(二)房屋征收范围和被征收房屋情况;
(三)补偿方式;
(四)被征收房屋价值(含房屋装饰装修价值)补偿及其标准;
(五)搬迁费和临时安置费补偿及其标准;
(六)停产停业损失补偿及其标准;
(七)补助和奖励标准;
(八)用于产权调换房屋、周转用房的基本情况和交付时间;
(九)临时安置的过渡方式、过渡期限;
(十)签约期限、搬迁期限、奖励期限;
(十一)达不成补偿协议的解决方式;
(十二)其他需要明确的事项。
旧城区改建房屋征收补偿方案还应当包括房屋征收补偿协议生效的签约比例。
本条第一款规定的签约期限、搬迁期限、奖励期限应当按照被征收人的户数合理确定。
第二十一条
发布房屋征收预公告的人民政府应当组织发展改革、财政、自然资源和规划、住房城乡建设等部门对房屋征收补偿方案进行论证,并形成书面论
证结论。
发布房屋征收预公告的人民政府应当在房屋征收范围内和政府网站将房屋征收补偿方案予以公示,并征求公众意见。征求意见期限不少于三十日。
对征收补偿方案有异议的被征收人,应当在公示期内持本单位组织证明或者本人身份证明和不动产权属证明向房屋征收部门提出意见。
发布房屋征收预公告的人民政府应当在公示期届满后的二十日内,将征求意见情况和根据被征收人、公众意见对房屋征收补偿方案进行修改的情况,在房屋征收范围内和政府网站予以公布。
第二十二条
因旧城区改建征收房屋的,半数以上被征收人提出征收补偿方案不符合国务院《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浙江省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和本办法规定的,发布房屋征收预公告的人民政府应当公开举行由被征收人代表和公众代表参加的听证会。听证会按照《浙江省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第十一条第二款至第四款的规定组织实施。
发布房屋征收预公告的人民政府应当在举行听证后的二十日内将征求意见情况、听证情况和根据被征收人、公众意见对房屋征收补偿方案进行修改的情况在房屋征收范围内和政府网站予以公布。
第二十三条
发布房屋征收预公告的人民政府作出房屋征收决定前,应当组织房屋征收部门和有关部门,按照重大决策事项社会稳定风险评估的有关规定,对房屋征收的合法性、合理性、可行性以及可能出现的风险及其可控程度进行社会稳定风险评估,并根据评估结论制定相应的风险化解措施和应急处置预案。
社会稳定风险评估结论应当作为是否作出房屋征收决定的重要依据。对存在重大社会稳定风险的,在未有效化解或者未落实可行的化解措施前,不得作出房屋征收决定。
第二十四条
发布房屋征收预公告的人民政府作出房屋征收决定前,房屋征
收补偿资金应当足额到位、专款专用。产权调换房屋(含期房)可以折价计入。
房屋征收补偿资金应当专户存储,按项目管理、核算,并直接支付给被征收人、承租人。
财政、审计部门应当依法对房屋征收补偿资金使用情况进行监督和审计。
第二十五条
市、区人民政府作出房屋征收决定前,应当对征收补偿方案、公开征求意见情况、听证情况、社会稳定风险评估结论、征收补偿资金到位情况、产权调换房源落实情况等进行审查,认为征收程序合法、征收补偿方案合理、社会稳定风险可控的,方可作出房屋征收决定。
房屋征收涉及一百个以上被征收人的,房屋征收决定应当经政府常务会议讨论决定。
第二十六条
市、区人民政府作出房屋征收决定后,应当自作出决定之日起七日内,将房屋征收决定在房屋征收范围内和《金华日报》或者政府网站予以公告。公告应当载明房屋征收范围、征收补偿方案和行政复议、行政诉讼权利等事项。
房屋征收部门应当在房屋征收决定公告当日将房屋征收决定抄送发展改革、公安、自然资源和规划、住房城乡建设、市场监督管理、税务等相关部门。
第三章
征收评估
第二十七条
本章所称的房屋征收评估,包括被征收房屋(含国有土地使用权)、构筑物、附属物和室内装饰装修价值、机器设备物资搬迁费用、停产停业损失以及房屋产权调换安置房价值等评估事项。
第二十八条
被征收房屋(含国有土地使用权)、构筑物、附属物、室内装饰装修和产权调换安置房屋的价值,应当由经依法备案的具有相应资质的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评估确定。
被征收人选择房屋产权调换的,被征收房屋价值和用于产权调换房屋的价值,应当由同一家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以房屋征收决定公告之日为评估时点,采用相同的方法、标准评估确定。
第二十九条
房屋征收部门应当在发布房屋征收决定公告的当日,将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的选定方式等相关事项在房屋征收范围内予以公布,并告知被征收人有协商选定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的权利和协商选定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的期限。
被征收人协商选定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的期限为十日,自房屋征收决定公告发布的次日开始计算。经协商,产生有四分之三以上的被征收人共同签字认可的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的,视为共同协商选定。
被征收房屋所在地的居民委员会可以组织被征收人协商选择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
第三十条
被征收人在协商期限内自行协商不成的,房屋征收部门应当组织被征收人按照少数服从多数的原则投票确定,或者采取摇号、抽签等随机方式选定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
采取投票确定或者摇号、抽签等随机方式选定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的,候选的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不得少于三家,并通过公开报名的方式确定。房屋征收部门应当提前三日在房屋征收范围内公告公开选定的时间、地点和候选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名单。
投票确定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的,应当有过半数的被征收人参加,投票确定的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应当获得参加投票的被征收人的过半数选票。
投票确定或者采取摇号、抽签等随机方式选定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应当由公证机构对选定过程和结果进行现场公证。公证费用列入房屋征收成本。
第三十一条
房屋征收部门应当自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确定或者选定之日起二个工作日内,将确定或者选定的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名单予以公告,并作为委托人,与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签订房屋征收评估委托合同,承担房屋征收评估费用。
房屋征收评估前,房屋征收部门应当全面、客观地向受委托的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提供征收范围内房屋情况,包括已经登记的房屋情况和未经登记建筑的认定、处理结果情况,不得遗漏、虚构。
第三十二条
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应当按照房屋征收评估委托合同的约定向房屋征收部门提供分户初步评估结果。分户初步评估结果应当包括评估对象的构成及其基本情况和评估价值。
房屋征收部门应当将分户初步评估结果在征收范围内向被征收人公示。公示期限不得少于十日。
公示期间,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应当安排注册房地产估价师对分户初步评估结果进行现场说明解释。存在错误的,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应当修正。
第三十三条
分户初步评估结果公示期满后,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应当向房屋征收部门提供委托评估范围内被征收房屋的整体评估报告和分户评估报告。
房屋征收部门应当将分户评估报告转交被征收人,由被征收人签收;被征收人拒不签收的,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关于送达的规定执行。
第三十四条
被征收人或者房屋征收部门对估价结果有异议的,应当自收到评估报告之日起十日内,向出具评估报告的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书面申请复核评估。复核评估不收取费用。
原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应当自收到书面复核评估申请之日起十日内对评估结果进行复核。复核后,改变原评估结果的,应当重新出具评估报告;评估结果没有改变的,应当书面告知复核评估申请人。
第三十五条
被征收人或者房屋征收部门对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的复核结果有异议的,应当自收到复核结果之日起十日内,向房地产价格评估专家委员会申请鉴定。
房地产价格评估专家委员会应当自收到鉴定申请之日起十日内对评估报告进行审查,出具鉴定结论。鉴定结论撤销原评估结果的,原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应当重新出具评估报告。
鉴定费用由鉴定申请人承担;鉴定撤销原评估结果的,鉴定费用由原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承担。
市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应当成立由注册房地产估价师以及价格、房地产、土地、国土空间规划、法律、会计等方面的专家组成的房地产价格评估专家委员会。
第四章
征收补偿
第三十六条
作出房屋征收决定的人民政府应当对被征收人给予补偿,补偿内容应当包括:
(一)被征收房屋价值补偿;
(二)因征收房屋造成的搬迁补偿;
(三)因征收房屋造成的临时安置补偿;
(四)因征收房屋造成的停产停业损失补偿。
被征收房屋价值中包括房屋装饰装修价值以及附属于该房屋的国有土地使用权的价值。
被征收人在签约期限内签定房屋征收补偿协议,在搬迁期限内搬迁腾空房屋的,作出房屋征收决定的人民政府应当给予被征收人补助奖励。补助和奖励办法由市人民政府另行制定。
第三十七条
对被征收房屋价值的补偿,不得低于房屋征收决定公告之日被征收房屋类似房地产的市场价格。
前款所称的被征收房屋的类似房地产,是指与被征收房屋的区位、用途、权利性质、品质、新旧程度、规模、建筑结构等相同或者相似的房地产。
第三十八条
被征收人可以选择货币补偿,也可以选择房屋产权调换;对不具备产权调换条件的非住宅房屋应当实行货币补偿。但是,本办法第五十条规定的情形除外。
被征收人选择房屋产权调换的,作出房屋征收决定的人民政府应当提供符合建筑工程质量安全标准的房屋,并与被征收人计算、结清被征收房屋价值与用于产权调换房屋价值的差价。
第三十九条
征收个人住宅,被征收房屋建筑面积小于最低补偿建筑面积,且被征收人属于低收入住房困难家庭的,作出房屋征收决定的人民政府应当依照下列规定优先给予住房保障:
(一)被征收人选择货币补偿的,按照最低补偿建筑面积予以补偿;
(二)被征收人选择房屋产权调换的,用于产权调换房屋的建筑面积不小于最低补偿建筑面积;被征收人对最低补偿建筑面积以内或者被征收房屋价值以内部分不支付房款,对超过最低补偿建筑面积且超过被征收房屋价值的部分按照市场评估价的一定比例支付房款。
依照前款规定给予补偿的,货币补偿或者房屋产权调换的建筑面积,计入被征收人再次申请住房保障时家庭住房建筑面积的核定范围。房屋征收部门应当将相关情况抄送市住房保障部门。
金华市区最低补偿建筑面积不小于四十五平方米。市人民政府可以根据本行政区域内居民生活水平和居住条件的变化情况,适时予以调整,向社会公布执行。
低收入住房困难家庭的具体标准按照市、区低收入住房困难家庭认定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四十条
被征收人选择房屋产权调换的,过渡期限为自被征收人搬迁之月起二十四个月;用于产权调换房屋为房屋征收范围内新建高层建筑的,过渡期限为自被征收人搬迁之月起三十六个月。被征收房屋为公共租赁住房、出租的公房管理
部门直管公房或者单位自管公房的,过渡期限自承租人搬迁之月起计算。过渡期限届满前,房屋征收部门应当交付用于产权调换房屋。
前款规定的高层建筑,是指总层数十层以上的住宅建筑或者建筑高度超过二十四米的非住宅建筑。
过渡期限内的周转用房,被征收人可以选择自行解决,也可以选择由房屋征收部门提供。
第四十一条
征收住宅,被征收人选择房屋产权调换的,房屋征收部门应当依照下列规定向被征收人支付临时安置费:
(一)被征收人自行解决周转用房的,房屋征收部门应当支付其自搬迁之月起至用于产权调换房屋交付后六个月内的临时安置费;房屋征收部门超过过渡期限未交付用于产权调换房屋的,应当自逾期之月起按照市人民政府公布的最新标准的两倍支付临时安置费;
(二)房屋征收部门提供周转用房的,不支付临时安置费;但是,超过过渡期限未交付用于产权调换房屋的,除继续提供周转用房外,还应当自逾期之月起按照市人民政府公布的最新标准支付临时安置费。
房屋征收部门交付用于产权调换房屋的,被征收人应当自交付后六个月内腾退周转用房。
临时安置费的具体标准由市人民政府根据物价水平规定,每两年公布一次。
第四十二条
房屋征收部门超过过渡期限未交付用于产权调换房屋的,被征收人有权另行选择货币补偿方式。过渡期限届满超过二十四个月仍未交付用于产权调换房屋的,被征收人有权要求提供其他用于产权调换房屋。
被征收人选择货币补偿的,房屋征收部门应当与被征收人另行签订货币补偿协议,货币补偿金额应当以征收决定公告之日被征收房屋的市场评估价为准。
被征收人要求提供其他用于产权调换房屋的,房屋征收部门应当在六个月内交
付与原用于产权调换房屋面积、地段相当的现房,并参照原产权调换房屋评估比准价格和本办法的有关规定结算差价。
第四十三条
征收住宅房屋的,房屋征收部门应当支付搬迁费,用于补偿被征收人因搬家和固定电话、网络、有线电视、空调等迁移造成的损失。被征收人选择房屋产权调换的,房屋征收部门应当向被征收人支付两次搬迁费。
搬迁费的具体标准由市人民政府根据物价水平规定,每两年公布一次。
第四十四条
征收非住宅房屋的,房屋征收部门应当一次性支付搬迁费、临时安置费。其中,搬迁费包括机器设备的拆卸费、搬运费、安装费、调试费和搬迁后无法恢复使用的生产设备重置费等费用。
搬迁费、临时安置费的具体标准由市人民政府规定。
第四十五条
征收非住宅房屋造成停产停业损失的,按照被征收房屋价值的百分之五给予补偿。
生产经营者认为停产停业损失超过前款规定的补偿费,应当向房屋征收部门提供房屋被征收前三年的效益、纳税凭证、停产停业期限等相关证明材料。房屋征收部门应当与生产经营者共同委托依法设立的评估机构对停产停业损失进行评估,并按照评估结果支付补偿费。
生产经营者或者房屋征收部门对评估结果有异议的,应当自收到评估结果之日起十日内,向房地产价格评估专家委员会申请鉴定。鉴定费用由申请人承担;鉴定撤销原评估结果的,鉴定费用由原评估机构承担。
第四十六条
房屋征收部门与被征收人应当依照国家和省以及本办法的有关规定,就补偿方式、补偿金额和支付期限、用于产权调换房屋的地点和面积、搬迁费、临时安置费或者周转用房、过渡期限、停产停业损失、搬迁期限等事项,签订补偿协议。
补偿协议签订后,一方当事人不履行补偿协议约定的义务的,另一方当事人可
以依法提起诉讼。
房屋征收部门应当将补偿协议在房屋征收范围内向被征收人公开,并报市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备案。补偿协议的签订、公开、备案实行信息化管理,补偿协议格式文本由市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统一监制。
第四十七条
因旧城区改建需要征收房屋的,房屋征收部门应当与被征收人签订附生效条件的补偿协议。在征收补偿方案确定的签约期限内达到百分之八十以上的签约比例的,补偿协议生效;未达到百分之八十的签约比例的,补偿协议不生效,房屋征收决定效力终止。
按照前款规定房屋征收决定效力终止的,作出房屋征收决定的人民政府应当在房屋征收范围内和政府网站予以公告,并书面告知被征收人。
房屋征收部门应当及时将房屋征收决定效力终止公告内容书面告知有关部门。
第四十八条
除依照本办法第四十七条规定房屋征收决定效力终止以外,房屋征收部门与被征收人在征收补偿方案确定的签约期限内达不成补偿协议,或者被征收房屋所有权人不明确的,由房屋征收部门向本级人民政府提出补偿决定方案。补偿决定方案应当包括货币补偿和房屋产权调换两种补偿方式及相应的补偿标准。
前款所称的被征收房屋所有权人不明确包括以下情形:
(一)无合法证明材料确认房屋产权合法所有人的;
(二)产权人下落不明的;
(三)产权人死亡,无继承人继承或者继承人不明确的;
(四)因权属纠纷正在诉讼、仲裁且尚未经合法生效裁判文书确认的;
(五)其他无法确定房屋所有权人的情形。
作出房屋征收决定的人民政府应当对补偿决定方案进行审查,将补偿决定方案送达被征收人。被征收人应当自补偿决定方案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提出意见并选择补偿方式。作出房屋征收决定的人民政府送达补偿决定方案时应当书面告知被征
收人,其逾期不选择补偿方式的,补偿方式由补偿决定确定。
第四十九条
市或者区人民政府作出的补偿决定应当包括本办法第四十六条规定的补偿协议的内容。
被征收人在本办法第四十八条第三款规定的期限内未选择补偿方式的,补偿决定应当确定补偿方式。因旧城区改建征收个人住宅,补偿方式确定为房屋产权调换的,用于产权调换房屋应当为改建地段或者就近地段的房屋。
因被征收人原因无法调查、评估被征收房屋装饰装修价值的,补偿决定不包括对被征收房屋装饰装修价值的补偿。依法实施强制执行时,房屋征收部门应当对被征收房屋装饰装修情况作出勘察记录,并向公证机构办理证据保全,由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另行评估确定被征收房屋装饰装修价值,并按照评估确定的装饰装修价值另行给予补偿。
市或者区人民政府作出补偿决定后,应当及时在房屋征收范围内和政府网站予以公告,并将补偿决定送达被征收人。被征收人对补偿决定不服的,可以依法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依法提起行政诉讼。
第五十条
被征收房屋属于单位自管住宅公房的,在租赁关系存续期间,被征收人未与承租人达成解除租赁协议的,作出房屋征收决定的人民政府应当对被征收人实行房屋产权调换的补偿方式。用于产权调换的房屋由原房屋承租人承租。
被征收房屋属于公共租赁住房、公房管理部门直管住宅公房的,在租赁关系存续期间,被征收人未与承租人达成解除租赁协议但符合房屋承租规定的,由作出房屋征收决定的人民政府另行提供承租房。
作出房屋征收决定的人民政府依照前两款规定对承租人提供承租房屋的,承租人应当腾退原承租房屋;拒不腾退的,作出房屋征收决定的人民政府可以作出腾退决定,责令承租人限期腾退。
第五十一条
实施房屋征收应当先补偿、后搬迁。
作出房屋征收决定的人民政府对被征收人给予补偿后,被征收人应当在补偿协议约定或者补偿决定确定的搬迁期限内完成搬迁。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采取暴力、威胁或者违反规定中断供水、供热、供气、供电和道路通行等非法方式迫使被征收人搬迁。禁止建设活动组织实施单位参与搬迁活动。
第五十二条
被征收人搬迁后,房屋征收部门应当将房屋征收决定、补偿协议或者补偿决定以及被征收房屋清单提供给不动产登记机构,并告知被征收人申请被征收房屋所有权、土地使用权注销登记。
被征收人可以自行申请被征收房屋所有权、土地使用权注销登记,也可以与房屋征收部门在补偿协议中约定,由房屋征收部门代为申请被征收房屋所有权、土地使用权注销登记。被征收人既未自行申请注销登记,也未约定由房屋征收部门代为申请注销登记的,不动产登记机构应当依据房屋征收决定、补偿协议或者补偿决定办理房屋所有权、土地使用权注销登记,原权属证书收回或者公告作废。
第五十三条
被征收人、公房承租人在法定期限内不申请行政复议或者不提起行政诉讼,在补偿决定、腾退决定规定的期限内又不搬迁、腾退的,作出房屋征收决定的人民政府应当在法定起诉期限届满后催告被征收人、公房承租人履行搬迁、腾退义务。催告书送达十日后,被征收人、公房承租人仍未履行搬迁、腾退义务的,应当自被征收人、公房承租人的法定起诉期限届满之日起三个月内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第五章
附则
第五十四条
违反本办法规定的行为,依照国务院《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浙江省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的有关规定追究法律责任。
第五十五条
本办法规定的被征收人数量和签约比例按户计算。被征收人以
合法有效的房屋产权证或者经调查、认定出具的产权认定书计户。
第五十六条
本办法自2022年2月1日起施行。2014年9月12日金华市人民政府发布的《金华市区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实施意见(试行)》同时废止。本办法施行前,已依法作出房屋征收决定的,按照原规定执行。
金华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市区征收集体土地地上附着物和青苗补偿标准(试行)的通知
文章属性
【制定机关】金华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公布日期】2021.03.16?
【字
号】金政办发〔2021〕24号
【施行日期】2021.03.16?
【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
【时效性】现行有效
【主题分类】土地资源
正文
金华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市区征收集体土地地上附着物和青苗补偿标准(试行)的通知
金政办发〔2021〕24号
婺城区政府、金义新区(金东区)管委会(政府),市直属有关单位:
《市区征收集体土地地上附着物和青苗补偿标准(试行)》已经市政府第65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并报经省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严格按标准组织实施。
金华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2021年3月16日
市区征收集体土地地上附着物和青苗补偿标准
(试行)
为进一步加强土地征收管理,规范金华市区地上附着物和青苗补偿工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有关规定和《浙江省人民政府关于调整全省征地区片综合地价最低保护标准的通知》(浙政发〔2020〕8号)、《浙江省自然资源厅关于加快制定完善地上附着物和青苗补偿标准的通知》(浙自然资厅函〔2020〕265号)等文件精神,结合市区土地征收实际,制定本补偿标准。
一、适用范围。金华市区范围(婺城区、金义新区<金东区>行政区域范围)内征收集体土地补偿适用本补偿标准。
二、补偿费用。地上附着物和青苗等补偿费用包括青苗补偿费、集体土地上房屋补偿费和其他地上附着物补偿费。
三、补偿原则。地上附着物和青苗可按参考标准确定或委托评估确定后按实补偿,补偿款由被征地行政村集体经济组织分配。在征收公告告知后,对抢栽抢种抢建的地上附着物和青苗一律不予补偿。
四、青苗补偿标准。青苗补偿是指一般青苗补偿和种植的林果、花卉、绿化用苗木等特殊青苗补偿,补偿款归青苗所有者所有。
被征收土地(建设用地除外)上的一般青苗按5000元/亩补偿。
种植的林果、花卉、绿化用苗木等特殊青苗,补偿金额按正常种植密度结合市场价经评估确定。超过浙江省地方标准《林业育苗技术规程》(DB33-T179-2016)标准种植密度的部分,不予补偿。特殊青苗搬移费原则上每亩不得超过35000元,部分特殊青苗搬移费参考标准见附件1。
特殊青苗种植面积超过征地面积50%或特殊青苗搬移费超过35000元/亩(种植面积)的,由被征地行政村(社区)提出申请,经乡镇(街道)政府(办事处)
初核,区政府同意后予以补偿,并报市自然资源征收中心备案。已补偿特殊青苗搬移费的,一般青苗补偿不得重计。
特殊青苗评估机构由市自然资源征收中心牵头组织开展招投标工作。评估规范由市自然资源征收中心与评估机构依法确定。
五、集体土地上房屋补偿标准。征收集体土地所涉及的农村村民住宅,其补偿标准按金华市区现行征收集体所有土地上房屋补偿政策执行。
1.房屋征收重置价补偿标准以市区最新公布的房屋重置价文件为依据;
2.房屋装修补偿标准由评估机构以市场评估价值为依据;
3.房屋固定设施补偿标准参照市区国有土地上房屋补偿标准。
六、其他地上附着物补偿标准。其他地上附着物补偿参考标准见附件2。
七、监督管理。各区是辖区内地上附着物和青苗补偿工作的责任主体,依法落实相关管理措施。
市公安局、市资规局、市农业农村局、市行政执法局等有关部门要严格执法,对抢栽抢种抢建等违法行为依法查处。
市级有关部门要各司其职,加大对市区地上附着物和青苗补偿的监管力度。
八、实施时间。本标准自下发之日起执行,由市资规局牵头组织实施。2020年1月1日前批准征收土地方案的项目,地上附着物和青苗尚未处置的,各地根据实际情况做好政策衔接工作。
附件:1.部分特殊青苗搬移费参考标准
2.其他地上附着物补偿参考标准
附件1部分特殊青苗搬移费参考标准
作物类别
品种规格说明
单位
补偿标准(元)
备注
桔子
地径8cm-15cm株
80-15枇杷
地径8cm-15cm株
100-17桃
果木类
无花果
梨
地径8cm-15cm株
80-15地径8cm-15cm株
80-15地径3cm-10cm株
7-6桑树
地径3cm-10cm株
7-5葡萄
种3年以上
亩
1500树木类
樟树
地径15cm以下
株
≤144实生苗
地径15cm-30cm株
180-864地径20cm-35cm株
504-1580骨架移栽
桂花
地径5cm-15cm株
18-300视冠形调整
罗汉松
地径5cm-15cm株
19-345正常自然冠形
造型2-3年,形状粗造型罗汉松
地径6cm-15cm株
72-738叶片正常。成形另考虑
压枝罗汉松
地径6cm-15cm株
50-510枝条基本定型
红豆杉
地径8cm-15cm株
88-656银杏
地径12cm-30cm株
144-1904红叶石楠
地径5cm-15cm株
8-7广玉兰
附件2地径10cm-30cm株
72-210其他地上附着物补偿参考标准
地上附着物类别
规格型号
重置单价
备注
水泥地
厚10cm60元/㎡
水泥地
厚15cm90元/㎡
水泥地
厚20cm120元/㎡
水泥地
厚25cm150元/㎡
混凝土空心砖围墙
1砖,双面粉刷
110元/㎡
混凝土实心砖围墙
1砖,双面粉刷
140元/㎡
烧结实心砖围墙
1砖,双面粉刷
150元/㎡
深井
3000元/口
补偿价
插管井
500元/口
补偿价
浆砌石坎
428元/m3干砌石砍
240元/m3砂石路
30元/㎡
水泥侧石
30元/m
单体大棚
跨度6-8米
12-15元/㎡
连体大棚
高度4-5米
45-50元/㎡
连栋大棚
高度4-5米
80-120元/㎡
围网
1.5元/m搬迁费
高速护栏
3元/m搬迁费
高速护栏(带水泥柱)
5元/m搬迁费
黑色遮阴网
1.5元/㎡
搬迁费
水泥涵管
DN300104元/m
水泥涵管
DN400130元/m
单穴坟墓
2500元/穴
搬迁费
双穴坟墓
3500元/穴
搬迁费
市政府关于印发宿迁市市区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办法的通知(2021)
各县、区人民政府,市各开发区、新区、园区管委会,市各有关部门和单位:
《宿迁市市区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办法》已经市政府五届七十三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宿迁市人民政府
2021年6月4日
【此件公开发布】
宿迁市市区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规范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活动,维护公共利益,保障被征收房屋所有权人的合法权益,根据国务院《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等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市市区范围内实施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以下简称房屋征收与补偿),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
房屋征收与补偿应当遵循决策民主、程序正当、补偿公平、结果公开的原则。
第四条
市人民政府负责本市行政区域内的房屋征收与补偿工作,并对下级人民政府的房屋征收与补偿工作进行监督。
宿豫区、宿城区人民政府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房屋征收与补偿工作。开发区(园区、旅游度假区)管理机构应当按照市人民政府规定做好房屋征收与补偿工作。
被征收房屋所在地的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配合做好房屋征收与补偿工作。
第五条
市住房和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是市房屋征收部门,具体负责指导和管理本市行政区域内房屋征收与补偿工作,并组织实施市人民政府作出征收决定的房屋征收与补偿工作。
宿豫区、宿城区人民政府确定的房屋征收部门,负责组织实施本行政管理区域内的房屋征收与补偿工作。
市、区人民政府设立的房屋征收工作机构,具体负责本行政管理区域内的房屋征收与补偿的日常工作。
城市管理、自然资源和规划、发展改革、财政等有关部门,应当按照各自职责,共同做
好房屋征收与补偿工作。
第六条
房屋征收部门可以委托符合条件的房屋征收实施单位,承担房屋征收与补偿的具体工作;所需经费应当与房屋征收补偿安置费用完全脱钩、单独核算、另行支付。房屋征收实施单位不得以营利为目的。
房屋征收部门对房屋征收实施单位在委托范围内实施的房屋征收与补偿行为负责监督,并对其行为后果承担法律责任。
第七条
任何组织和个人对违反本办法规定的行为,均有权向有关人民政府、房屋征收部门和其他有关部门举报。接到举报的有关人民政府和部门应当及时核实、处理。
第二章
征收决定
第八条
为了公共利益的需要,确需征收房屋的,市房屋征收部门应当会同发展改革、自然资源和规划、城市管理、文化广电和旅游等有关部门拟定年度房屋征收计划,报市人民政府批准。
确需征收房屋的各项建设活动,应当符合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城乡规划和专项规划。保障性安居工程建设和旧城区改建,应当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年度计划。
第九条
房屋征收范围确定后,违反规定实施下列行为的不予补偿:
(一)新建、改建、扩建房屋及其他建(构)筑物;
(二)改变房屋用途;
(三)其他不当增加补偿费用的行为。
房屋征收部门应当将前款所列事项书面通知自然资源和规划、城市管理、行政审批等有关部门暂停办理相关手续。暂停办理相关手续的书面通知应当载明暂停办理期限。暂停办理期限最长不得超过一年。
第十条
房屋征收部门应当在房屋征收范围内发布调查公告,对房屋的权属、区位、用途、建筑面积等情况进行调查登记,收集相关证据,被征收人应当予以配合。
调查结束后,房屋征收部门应当将调查结果在征收范围内公布。对房屋调查登记、认定和处理结果有异议的,可以向房屋征收部门申请复核。
第十一条
市、区人民政府应当在房屋征收调查期间组织城市管理部门牵头,会同自然资源和规划、住房和城乡建设等有关部门,共同做好征收范围内未经登记或者改变用途、结构的建筑调查、认定和处理工作。
被认定为违法建筑和超过批准期限的临时建筑,不予补偿。对未超过批准期限的临时建筑,按建造成本结合批准期限内的剩余年限给予补偿。
因历史原因无房屋权属证明或者没有办理建房审批手续的,但市区2003年航拍图上有标注的房屋,可以结合实际调查认定,予以补偿安置。
第十二条
房屋征收部门在组织调查时,可以委托具有房地产评估资质的评估机构对征收范围内的房屋进行现场查勘并分区域采样评估,测算征收成本。
第十三条
房屋征收部门应当在调查结果公布后,根据调查评估结果拟定征收补偿方案,并报本级人民政府。征收补偿方案应当包括下列内容:
(一)征收目的、范围、时间、法律依据;
(二)补偿方式和补偿方式选择权;
(三)被征收房屋类似房地产市场价格的样本房价格;
(四)补偿、补助、奖励的标准;
(五)用于产权调换房屋的基本情况;
(六)签约期限、过渡方式和过渡期限、搬迁期限和提前搬迁奖励期限;
(七)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事项。
第十四条
市、区人民政府应当组织有关部门对征收补偿方案进行论证,并将论证后的征收补偿方案在政府门户网站和征收范围内公布,公开征求意见。公开征求意见的期限不得少于30日。
房屋征收部门应当根据公众意见,修改征收补偿方案后报本级人民政府。市、区人民政府应当将征求意见情况和根据公众意见修改的情况及时公布。
第十五条
因旧城区改建需要征收房屋,半数以上被征收人认为征收补偿方案不符合国务院《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和本办法规定的,市、区人民政府应当组织由被征收人代表和公众代表参加的听证会,并根据听证情况修改征收补偿方案。
第十六条
市、区人民政府作出房屋征收决定前,应当按照有关规定进行社会稳定风险评估。社会稳定风险评估可以由房屋征收部门会同相关职能部门组织,并形成房屋征收社会稳定风险评估报告。
第十七条
市、区人民政府应当依法作出房屋征收决定并及时公告。
公告应当载明下列内容:
(一)征收项目名称;
(二)征收部门和征收实施单位;
(三)征收补偿方案;
(四)征收范围;
(五)征收实施期限;
(六)行政复议、行政诉讼等救济权利;
(七)监督举报电话等事项。
房屋征收决定涉及被征收人达到五百户以上的,作出房屋征收决定前,应当经本级人民政府常务会议讨论决定。
第十八条
市、区人民政府作出房屋征收决定前,征收补偿费用应当足额到位、专户存储、专款专用。
第十九条
房屋被依法征收的,国有土地使用权同时收回。
第三章
征收评估
第二十条
被征收房屋的价值,应当由具有相应资质的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依法确定。
被征收房屋评估价值时点为房屋征收决定公告之日。
第二十一条
市房屋征收部门应当根据评估机构的资质等级、评估技术水平、社会信用等情况,每年度公布名录,供本市行政区域内被征收人选择。市房屋征收部门应当对公布名录中的房地产评估机构实行信用监管。
第二十二条
确定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应当遵循以下程序:
(一)房屋征收部门向社会发布征收评估信息;
(二)具有相应资质的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报名;
(三)房屋征收部门按照报名先后顺序公布具有相应资质的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名单;
(四)被征收人在规定时间内协商选定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并将协商结果书面告知房屋征收部门;协商选定时间应当不少于5个工作日;
(五)被征收人在规定时间内协商不成的,房屋征收部门可以组织被征收人投票决定,或者采取摇号、抽签等方式确定。采用投票方式时,超过50%的被征收人选择同一评估机构的,为多数决定;不足50%的,采取摇号、抽签等方式确定;
(六)房屋征收部门公布被征收人协商选定或者通过多数决定、随机选定等方式确定的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
(七)房屋征收部门作为委托人与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依法签订房屋征收评估委托合同。
通过多数决定、随机选定等方式确定评估机构的过程和结果,应当经过公证机构依法公证,并在征收范围内公布。
第二十三条
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应当按照合同约定,逐户进行实地查勘评估,做好实地查勘记录,并分区域采样评估,测算出被征收房屋类似房地产市场价格的样本房价格。
第二十四条
被征收房屋价值评估应当考虑被征收房屋的区位、用途、建筑结构、新旧程度、建筑面积以及占地面积、土地使用权等影响被征收房屋价值的因素。
第二十五条
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应当按照合同约定向房屋征收部门提供分户的初步评估结果。房屋征收部门将分户的初步评估结果在征收范围内向被征收人公示不少于7个工作日。
公示期间,房地产评估机构应当安排注册房地产估价师进行现场解释说明。确实存在错误的,应当予以修正。公示期满后,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应当在5日内向房屋征收部门提供委托评估范围内被征收房屋的整体评估报告和分户评估报告。房屋征收部门应当在3日内向被征收人转交分户评估报告。
第二十六条
被征收人或者房屋征收部门对评估结果有异议的,可以自收到评估报告之日起10日内,向原评估机构书面申请复核评估。原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应当自收到复核申请之日起10日内对评估结果进行复核。复核后,改变原评估结果的,应当重新出具评估报告;评估结果没有改变的,应当书面告知复核评估申请人。
被征收人或者房屋征收部门对原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的复核结果有异议的,应当自收到复核结果之日起10日内,向市房地产价格评估专家委员会申请鉴定。市房地产价格评估专家委员会应当自收到鉴定申请之日起10日内,进行审核,并出具书面鉴定意见。
第二十七条
房屋征收评估、鉴定费用由委托人承担。但鉴定改变原评估结果的,鉴定费用由原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承担。复核评估费用由原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承担。
第四章
征收补偿
第二十八条
房屋被依法征收的,作出房屋征收决定的市、区人民政府应当对被征收人给予以下补偿:
(一)被征收房屋价值的补偿;
(二)因征收房屋造成的搬迁、临时安置的补偿;
(三)因征收房屋造成的停产停业损失的补偿。
对被征收房屋价值的补偿,不得低于房屋征收决定公告之日被征收房屋类似房地产的市场价格。
第二十九条
征收个人住宅,被征收人符合住房保障条件的,作出房屋征收决定的市、区人民政府应当优先给予住房保障。
第三十条
被征收人可以选择货币补偿,也可以选择房屋产权调换。被征收人选择房屋产权调换的,市、区人民政府应当提供用于产权调换的房屋,并与被征收人计算、结清被征收房屋价值与用于产权调换房屋的差价。
因旧城区改建征收个人住宅,被征收人选择在改建地段进行房屋产权调换的,作出房屋征收决定的市、区人民政府应当提供改建地段或者就近地段的房屋。
第三十一条
产权调换房屋的价值,由对被征收房屋价值进行评估的同一评估机构按照同一时点、相同方法评估确定,并以此作为结算产权调换差价的依据。
产权调换房屋为经济适用住房或者政府其他种类定销商品房的,按照市、区人民政府定价执行。
第三十二条
产权调换房屋的选认,按照征收补偿协议订立后实际搬迁的先后顺序,依次进行。
第三十三条
被征收人仅有一处住房,且可能获得的货币补偿金额低于征收补偿最低标准的,房屋征收部门应当按照征收补偿最低标准给予补偿。征收补偿最低标准为25万元/户(不含搬迁补助费、临时安置补助费和奖励)。
征收补偿最低标准需要调整的,市房屋征收部门应当会同发展改革、财政等有关部门制定,报市人民政府批准。
第三十四条
违反法律法规,擅自改变不动产权属登记用途或者规划批准使用用途的房屋,按照原定用途补偿。
第三十五条
征收设有抵押权的房屋,房屋征收部门或者其委托的房屋征收实施单位应当通知抵押权人。抵押权人和抵押人对房屋征收补偿的分配按照民事法律有关规定执行。
第三十六条
房屋征收部门应当对被征收人支付搬迁补助费。征收住宅和商业用房,搬迁补助费标准为15元/平方米。征收生产用房,搬迁补助费按20元/平方米支付;如房屋内有重型机械设备或精密仪器需要搬迁的,搬迁补助费单独评估测算。征收办公用房、教学、医
疗用房搬迁补助费按10元/平方米支付。征收仓储用房,搬迁补助费按20元/平方米支付。被征收人搬迁补助费不足2000元的按照2000元计算。
第三十七条
征收住宅房屋,房屋征收部门应当向被征收人支付临时安置补助费,临时安置补助费标准为15元/平方米
月。月临时安置补助费不足1500元的按1500元补助。
由房屋征收部门提供周转用房的,不再向被征收人支付临时安置补助费。
第三十八条
被征收人选择货币补偿的,一次性支付6个月临时安置补助费;被征收人选择产权调换的,征收人应当在征收补偿方案规定的过渡期限内交付安置房。过渡期限届满后未能交付安置房的,按照规定标准给予2倍的临时安置补助费。
被征收房屋合法面积超过产权调换房屋面积的,超过部分按货币补偿标准,给予6个月临时安置补助费,其余部分按产权调换的相关规定计算临时安置补助费。
第三十九条
对征收房屋造成停产、停业损失的补偿,由征收当事人协商确定;协商不成的,可以委托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根据房屋被征收前的效益、停产停业期限等因素评估确定。
停产停业的损失补偿无法采用评估方式确定的,给予不超过货币补偿评估总金额(不包括搬迁补助费、临时安置补助费、搬迁奖励、签约奖励)5%的停产停业损失补偿。
第四十条
对在房屋征收补偿方案确定的期限内订立房屋征收与补偿协议的,房屋征收部门可以按照以下规定给予被征收人签约奖励:
(一)被征收人在分户评估结果公示后20日内签订协议的,给予不超过补偿总额7%的签约奖励;
(二)被征收人在分户评估结果公示20日后、房屋征收补偿方案确定的期限内签订协议的,给予不超过补偿总额3%的签约奖励。
被征收人订立协议并在规定期限内完成房屋移交搬迁的,给予180元/平方米的搬迁奖励,搬迁奖励金额不足10000元的按照10000元给予。
第四十一条
房屋征收部门与被征收人应当依法订立补偿协议,补偿协议包括下列内容:
(一)双方当事人信息;
(二)被征收房屋的基本情况;
(三)补偿方式;
(四)货币补偿金额、支付期限;
(五)用于产权调换房屋的地点和面积;
(六)搬迁补助费、临时安置补助费、停产停业损失费;
(七)搬迁期限、过渡方式和过渡期限;
(八)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事项。
房屋征收补偿协议订立后,一方当事人不履行补偿协议约定的义务的,另一方当事人可以依法提起诉讼。
第四十二条
房屋征收部门应当建立房屋征收补偿档案,并将分户补偿情况在房屋征收范围内向被征收人公布。
第四十三条
作出房屋征收决定的市、区人民政府对被征收人给予补偿后,被征收人应当在补偿协议约定或者补偿决定确定的搬迁期限内完成搬迁。
第四十四条
涉及下列情形的,由房屋征收部门报请本级人民政府依法作出补偿决定,并在房屋征收范围内予以公告:
(一)房屋征收部门与被征收人在征收补偿方案确定的签约期限内达不成补偿协议的;
(二)被征收房屋所有权人不明确的;
(三)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
被征收人对补偿决定不服的,可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
第四十五条
被征收人在法定期限内不申请行政复议或者不提起行政诉讼,在补偿决定规定的期限内又不搬迁的,由作出补偿决定的市、区人民政府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第四十六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采取暴力、威胁或者违反规定中断供水、供热、供气、供电和道路通行等非法方式迫使被征收人搬迁。
第四十七条
征收补偿和房屋拆除结束后,征收项目所在地的人民政府应当组织自然资源和规划、住房和城乡建设、城市管理等部门进行验收。验收通过后,房屋征收部门应当及时将征收补偿档案移交市城建档案馆。
第四十八条
被征收人因房屋征收需要办理户口迁移、邮件传递、电话迁移、供水、供电、社会保障、教育等手续的,有关单位应当提供便利。
在征收范围内的义务教育阶段学生,迁出原户籍地的,可以选择在原房屋户籍所在地学区入学,或者在产权调换房屋户籍所在地学区入学。
第五章
附则
第四十九条
本办法自2021年7月10日起施行。《宿迁市市区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办法》(宿政规发﹝2013﹞7号)同时废止。施行之前作出征收决定的项目,按照原规定执行。
抄送:市委各部委办,市人大常委会办公室,市政协办公室,市监委,市法院,市检察院,宿迁军分区。
(非正式文本,仅供参考。若下载后打开异常,可用记事本打开)
2021年?地使?税征收标准长沙的规定长沙市地税局公布的新的城镇?地使?税征收标准:市区范围内的应税?地,按其经济繁华程度、交通便利条件、市政设施建设、城市发展规划以及?地价值的?低等因素划分为6个等级,最?税额为20元/年平??,最低税额为4元/年平??,税额标准提?到原来的3倍。根据我国法律的规定,国家为了?励?充分利??地,各地地?税务税务局可以征收?定数额的。具体的税额由各地在国家规定的范围内?主决定。下??编就为?家总结了?地使?税征收标准市的相关规定,希望对?家有所帮助。?、?地使?税的征收标准根据我国《城镇?地使?税暂?条例》,只有城镇的?地需要征收税费,因此,?地使?税通常都指城镇?地使?税。城镇?地使?税,以在城市、县城、建制镇和?矿区范围内的?地为征税对象,以实际占?的?地?积为计税依据,按规定税额对使??地的单位和个?征收。其税额标准按?城市、中等城市、?城市和县城、建制镇、?矿区分别确定,在每平??0.6元?30元之间。?地使?税按年计算、分期缴纳。具体单位税额各地差异较?,请咨询您所在地地?税务局。长沙市地税局公布的新的城镇?地使?税征收标准:市区范围内的应税?地,按其经济繁华程度、交通便利条件、市政设施建设、城市发展规划以及?地价值的?低等因素划分为6个等级,最?税额为20元/年平??,最低税额为4元/年平??,税额标准提?到原来的3倍。?、?地使?税的征收?式城镇?地使?税的申报:纳税??次申报城镇?地使?税前,应先在税务机关办理城镇?地使?税信息登记,填写《?地使?税信息登记表》。信息登记完成后,即可办理城镇?地使?税申报,申报时应填写《城镇?地使?税申报表》。三、?地使?税的征收时间按《城镇?地使?税暂?条例》的规定:城镇?地使?税实?按年计算、分期缴纳的征收?法,具体纳税期限由省、?治区、直辖市?民政府确定。(如何分期缴纳应问?问你企业的税务专管员);以出让或转让?式有偿取得?地使?权的,应由受让?从合同约定交付?地时间的次?起缴纳城镇?地使?税,合同未约定交付时间的,由受让?从合同签订的次?起缴纳城镇?地使?税。(按《城镇?地使?税暂?条例》的此条规定,结合你单位的情况,应该从09年12?起开始申报纳税);城镇?地使?税以纳税?实际占?的?地?积为计税依据,?地?积计量标准为每平??。纳税?实际占?的?地?积按下列办法确定:1、由省、?治区、直辖市?民政府确定的单位组织测量?地?积的,以测定的?积为准。2、尚未组织测量,但纳税?持有政府部门核发的书的,以证书确定的?地?积为准。3、尚未核发?地使?证书的,应由纳税?申报?地?积,据以纳税,待核发?地使?证以后再作调整。综上所述,?地使?税征收标准长沙市根据?地的产值、交通等因素将?地分为不同的六个类型,征收不同的?地使?税。总的来说,长沙市?地使?税在4元/年平??到20元/年平??之间。对于这???如果还有其他疑问,请您咨询律图的们,他们会给您更有针对性的答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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