业务简介
“外保内贷”是指担保人注册地在境外,债务人和债权人注册地均在境内的跨境担保。
银行离岸金融业务中心作为担保人,以境外企业的全额保证金作为反担保(或占用境外企业在离岸金融业务中心的信用授信额度),开立以境内银行为受益人的融资性担保函,境内银行以该融资性担保函为担保为境内企业提供融资。。
业务特色
境外企业的款项存放于银行离岸金融业务中心,无须将资金调入境内。
境内企业获得融资支持,满足其运营资金需求。
跨国公司利用境外企业的资金,为境内企业拓宽了融资渠道。
服务对象
境内企业有资金使用需求然而不具备在境内银行直接取得融资的条件,境外企业有资金却不便汇入境内的企业,通过境内外的联动解决融资问题。
办理流程
联系离岸金融业务中心在内地的银行客户经理,发起融资申请,审批通过后,融资可发放。
附件3:
第一部分
内保外贷外汇管理操作指引
一、境内担保人办理内保外贷业务,在遵守国家法律法规、行业主管部门规定及外汇管理规定的前提下,可自行对外签约。
二、内保外贷登记
境内担保人签订内保外贷合同,应到外汇局办理内保外贷登记。
(一)境内金融机构通过数据接口程序或其他方式向外汇局资本项目信息系统报送内保外贷相关数据。
(二)除金融机构以外的其他境内机构(以下简称为非金融机构),应在正式签订担保合同后15个工作日内到外汇局办理内保外贷登记手续。担保合同或担保项下债务合同主要条款发生变更的(包括债务合同展期),应当在15个工作日内办理内保外贷变更登记手续。
1、非金融机构到外汇局办理内保外贷登记时,应提供以下材料:
(1)关于办理内保外贷登记的书面申请报告(内容包括公司基本情况、担保余额、本次担保交易内容要点、其他需要说明的事项。有共同担保人的,应在申请报告中说明);
(2)担保合同和担保项下主债务合同(合同文本内容较多的,提供合同简明条款并加盖印章)。
(3)外汇局根据本规定认为需要补充的相关证明材料。
2、外汇局按照真实、合理、合规等原则对担保人的登记申请进行审核,并为其办理登记手续。
担保人未在规定期限内到外汇局办理担保登记的,如能说明合理原因,且担保人提出登记申请时尚未出现担保履约意向的,外汇局可按正常程序为其办理补登记;不能说明合理原因的,外汇局可按未及时办理担保登记进行处理。
3、经外汇局批准,部分非金融机构可以参照金融机构通过资本项目系统报送内保外贷数据。
同一内保外贷业务下存在多个境内担保人的,可自行约定其中一个担保人到所在地外汇局办理登记手续。
三、金融机构作为担保人提供内保外贷还应符合以下规定:
1、办理内保外贷业务的金融机构,经行业主管部门批准,具有相应担保业务经营资格。以境内分支机构名义提供的担保,应当获得总行或总部授权。
2、在任意一个工作日末,单家法人机构融资性内保外贷项下付款责任本金余额,不超过其上年度末经审计的净资产的50%。
未在境内设立法人机构的外国银行境内分行,其融资性内保外贷项下付款责任本金余额,不超过其上年度末经审计的净资产的50%。上述分行的境内主报告行在境外总行授权的前提下,可决定合并计算境内分行的担保责任上限并自行调剂确定各分行的担保额度,或单独计算各分行的担保责任上限,并将担保额度管理方式报当地外汇局备案。
当上年末净资产数额较上上年末净资产出现下降,导致担保人融资性内保外贷项下付款责任本金余额超出上年末净资产数额的50%的,该机构应在当年度前六个月内将内保外贷余额调整到上年末净资产数额的50%以内;六个月期满仍然不能达到上述要求的,担保人须暂停办理新的内保外贷业务。
3、金融机构提供非融资性内保外贷时,不受前一项规定的限制。金融机构不得利用非融资性担保变相开展融资性担保业务。
四、内保外贷项下资金用途应当符合以下规定:
(一)担保项下资金仅用于债务人正常经营范围内的相关支出,不得用于支持债务人从事经营范围以外的业务,也不得虚构贸易背景进行套利或进行其他投机性交易。
(二)未经批准,担保项下资金不得用于境外机构或个人向境内机构或个人进行直接或间接的股权、债权投资,包括但不限于以下行为:
1、债务人使用担保项下资金直接或间接向在境内注册的机构进行股权或债权投资。
2、担保项下资金直接或间接用于获得境外标的公司的股权,而标的公司50%以上资产在境内的。
3、担保项下资金用于偿还被担保人自身或境外其他公司承担的债务,而原融资资金曾以股权或债权形式直接或间接调回境内的。
4、债务人使用担保项下资金向境内机构预付货物或服务贸易款项,但付款时间相对于提供货物或服务的提前时间超过1年,且预付款金额超过100万美元及买卖合同总价30%的(出口大型成套设备或承包服务时,可将已完成工作量视同交货)。
(三)内保外贷合同项下发生以下类型特殊交易时,应符合以下规定:
1、内保外贷项下担保责任为境外被担保人债券发行项下还款义务时,境外被担保人应当是境内企业直接或间接控股的项目,且该项目已经按照相关规定获得国内境外投资主管部门的核准、登记、备案或确认。
2、内保外贷合同项下融资资金用于被担保人获得对境外其他机构的股权(包括新建境外企业、收购境外企业股权和向境外企业增资)或债权时,该投资行为应当符合国内相关部门的规定。
3、内保外贷合同项下义务为境外机构衍生交易项下支付义务时,被担保人从事衍生交易应当以止损保值为目的,符合其主营业务范围且经过股东适当授权。
(四)担保人办理融资性内保外贷业务时,应对债务人主体资格、担保项下资金用途及相关交易背景进行审核,对是否符合境内、外相关法律法规进行尽职调查,并以适当方式监督债务人按照其申明的用途使用担保项下资金。
五、内保外贷注销登记
内保外贷到期后,境内担保人应当注销内保外贷登记。金融机构可通过资本项目系统注销相关登记;非金融机构提供的内保外贷到期后,担保人未到外汇局办理展期等变更登记的,系统将自动注销相关登记。到期后系统自动注销登记的内保外贷,担保人仍然可以到银行办理担保履约。
六、担保履约
(一)金融机构发生担保履约的,可自行办理担保履约项下对外支付,其担保履约资金可以来源于自身向反担保人提供的外汇垫款、反担保人以外汇或人民币形式交存的保证金,或者发生债务违约后反担保人支付的款项。担保人或反担保人可凭担保履约证明文件在银行直接办理购汇或支付手续。
(二)非金融机构和个人发生担保履约的,可凭担保登记文件直接到银行办理对外履约支付。
非金融机构发生内保外贷履约的,在境外债务人偿清境内担保人债务前(因债务人破产、清算等原因导致其无法清偿债务的除外),未经外汇局批准,必须暂停签订新的内保外贷合同。
(三)非金融机构提供内保外贷后未办理登记但需要办理担保履约的,担保人须先向外汇局申请核准,然后凭核准文件到银行办理担保履约手续。外汇局在核准担保履约前,应先移交外汇检查部门。
七、对外债权登记
(一)发生内保外贷履约后,境内担保人或反担保人成为新的对外债权人的,应当按规定办理对外债权登记。
(二)新的对外债权人为金融机构时,担保项下债务人(或反担保人)主动履行对担保人还款义务的,债务人(或反担保人)、担保人可自行办理各自的付款、收款手续。债务人(或反担保人)由于各种原因不能主动履行付款义务的,担保人以合法手段从债务人(或反担保人)清收的人民币资金,可参照金融机构代债务人结售汇相关规定办理购汇。
(三)新的对外债权人为非金融机构时,其向债务人追偿所得资金为外汇的,在向银行说明资金来源、银行确认境内担保人已按照相关规定办理对外债权登记后可以办理结汇。
八、其他规定
(一)境内机构为境外机构(债务人)向其境外担保人提供的反担保,按内保外贷进行管理,提供反担保的境内机构须遵守本规定。境内机构按内保外贷规定为境外机构(债务人)提供担保时,其他境内机构为债务人向提供内保外贷的境内机构提供反担保,不按内保外贷进行管理,但需符合相关外汇管理规定。
(二)(个人内保外贷)境内个人可参照非金融机构办理内保外贷外汇管理业务。
(三)担保人对担保责任上限无法进行合理预计的内保外贷,如境内企业出具的不明确赔偿金额上限的项目完工责任担保,可以不办理登记,但经外汇局核准后可以办理担保履约手续。
(四)机构名称内含有“担保”、“贷款”、“融资租赁”、“保理”及“典当”等字样,从事金融业务但未按“金融机构”进行管理的,其办理内保外贷业务,参照金融机构进行管理。3第二部分
外保内贷外汇管理操作指引
一、境内企业从境内金融机构借用贷款或获得授信额度,在同时满足以下条件的前提下,可以接受境外机构或个人提供的担保,并自行签订担保合同:
(一)债务人为在境内注册经营的境内非金融机构;
(二)债权人为在境内注册经营的金融机构;
(三)担保标的为债务人借用的本外币普通贷款或金融机构授予的信用额度;
(四)担保形式为中国法律法规允许的保证、、抵押或质押。
未经批准,境内企业、金融机构不得超出上述范围办理外保内贷业务。
二、境内企业从事外保内贷业务,由发放贷款的境内金融机构向外汇局的资本项目系统集中报送外保内贷业务数据。
三、境内债务人从事外保内贷业务发生担保履约的,在境内债务人偿清其对境外担保人的债务之前,未经外汇局批准,境内债务人应暂停签订新的外保内贷合同;已经签订外保内贷合同但尚未提款或全部提款的,未经外汇局批准,应暂停办理新的提款。
境内债务人因外保内贷项下担保履约形成的对外负债,其未偿本金余额不得超过其上年度末经审计的净资产数额。超出上述限额的,须占用其自身的外债额度;外债额度仍然不够的,按未经批准擅自对外借款进行处理。
四、境内企业外保内贷业务发生境外担保履约的,境内企业应到所在地外汇局办理短期外债签约登记及相关信息备案。外汇局在外债签约登记环节对债务人外保内贷业务的合规性进行事后核查。发现违规的,外汇局可先为其办理外债登记手续,然后将违规行为移交外汇检查部门。
因境外担保履约而申请办理外债登记的,债务人应当向外汇局提供以下材料:
(一)关于办理外债签约登记的书面申请报告(内容包括公司基本情况、外保内贷业务逐笔和汇总情况、本次担保履约情况及其他需要说明的事项。);
(二)担保合同复印件和担保履约证明文件(合同文本内容较多的,提供合同简明条款并加盖印章)。
(三)上年度末经审计的债务人财务报表。
(四)外汇局为核查外保内贷业务合规性、真实性而可能要求提供的其他材料。
五、发生外保内贷履约的,金融机构可直接与境外担保人办理担保履约收款。
如担保履约资金与担保项下债务签约币种不一致,金融机构需要办理结汇或购汇的,应当向外汇局提出申请。金融机构办理境外担保履约款结汇(或购汇)业务,由其分行或总行汇总自身及下属分支机构的担保履约款结汇(或购汇)申请后,向其所在地外汇局集中提出申请。
金融机构提出的境外担保履约款结汇(或购汇)申请,由外汇局负责金融机构自身结汇(或购汇)的部门受理,并会签同级资本项目管理部门。金融机构作4为受益人签订贷款担保合同时无违规行为的,外汇局可批准其担保履约款结汇。若金融机构违规行为属于未办理债权人集中登记等程序性违规的,外汇局可先允许其办理结汇,再依据相关法规进行处理;金融机构违规行为属于超出现行政策许可范围向企业发放贷款等实质性违规且金融机构应当承担相应责任的,外汇局应先移交外汇检查部门,然后再批准其结汇。
六、金融机构申请担保履约款结汇(或购汇),应提交以下文件:
(一)申请书;
(二)外保内贷业务合同;
(三)证明结汇(或购汇)资金来源的书面材料;
(四)债务人提供的外保内贷履约项下外债登记证明文件(因清算、解散或其他合理因素导致债务人无法取得外债登记证明的,应当说明原因)。
(五)针对前述材料应当提供的补充说明。
七、境内债务人申请对外支付担保费,可直接向银行申请办理。银行应当要求债务人提供必要的证明材料,如支付担保费通知书、担保合同简明条款等。
八、境外担保人为境内金融机构向境内若干债务人发放的符合特定条件、一定金额以下的贷款组合提供部分担保(风险参与),发生担保履约(赔付)后,如合同约定由境内金融机构代理境外担保人向债务人进行债务追偿,则由代理的金融机构向外汇局报送外债登记数据,其未偿本金余额不得超过该担保合同项下各债务人上年度末经审计的净资产数之和。
第三部分
物权担保外汇管理操作指引
一、担保人与受益人之间因提供抵押、质押等物权担保而产生的跨境收支和交易事项,相关外汇管理规定已进行明确规范的,应当符合规定。国家对境内、外机构或个人跨境获取特定类型资产(股权、债权、房产和其他类型资产等)存在限制性规定的,如境外机构从境内机构或另一境外机构获取境内资产,或境内机构从境外机构或另一境内机构获取境外资产,担保各方应保证担保合同履约不与相关限制性规定产生冲突。
二、外汇局对跨境担保中涉及的资本项目外汇管理相关事项进行审核,但不对担保各方设定担保物权的合法性进行审查。担保人应自行确认以下事项符合相关法律法规,包括但不限于:
(一)设定抵押(质押)权的财产或权利是否符合法律规定的范围;
(二)设定抵押(质押)权在法律上是否存在强制登记要求;
(三)设定抵押(质押)权是否需要前置部门的审批或备案(如股权质押);
(四)设定抵押(质押)权之前是否应当对抵押或质押物进行价值评估或是否允许超额抵押(质押)等;
(五)在实现抵押(质押)权时,国家相关部门是否对抵押(质押)财产或权利的转让或变现存在限制性规定。
三、当担保人与受益人分属境内、境外,或担保物权登记地(或财产所在地、收益来源地)与担保人、受益人的任意一方分属境内、境外时,境内担保人或境内受益人应按下列规定办理相关外汇管理手续:
(一)当担保人、受益人注册地或担保物权登记地(或收益来源地)至少有两方分属境内外时,担保人向受益人出让担保财产所有权或折价清偿债务的财产时,应当符合相关法律规定。
(二)除另有明确规定外,担保人或受益人申请汇出或收取担保财产处置收益时,可直接向境内银行提出申请;在银行审核担保履约真实性、合规性并留存必要材料后,担保人或受益人可以办理相关购汇、结汇和跨境收支。
(三)相关财产所有权在担保人、受益人之间发生转让,按规定需要办理跨境投资外汇登记的,当事人应办理相关登记或变更手续。
经外汇局登记的物权担保因任何原因而未合法设立,担保人应到外汇局注销相关登记。
四、担保人为第三方债务人向受益人提供物权担保,构成内保外贷或外保内贷的,应当按照内保外贷或外保内贷相关规定办理担保登记手续,并遵守相关规定。
五、境内机构为境外债务人向境外受益人提供物权担保,按以下规定办理:
(一)外汇局办理内保外贷登记时,境内机构以抵押、质押等方式提供担保的,外汇局应当在内保外贷登记证明中简要记录其担保物权的具体内容。
(二)外汇局在内保外贷登记证明中记录的担保物权具体事项,不成为设定相关抵押、质押等权利的依据,也不构成相关抵押或质押合同的生效条件。
境内机构为自身债务提供跨境物权担保的,不需要办理担保登记。
第四部分
跨境担保其他事项外汇管理操作指引
一、其他形式跨境担保
(一)境内机构提供或接受未纳入外汇局登记或备案范围的其他形式跨境担保,在符合国内法律法规和本规定的前提下,可自行办理担保合同签约。除外汇局明确要求办理跨境担保登记或备案的情形外,担保人、被担保人不需要就其他形式跨境担保到外汇局办理登记或备案。
(二)境内机构办理其他形式跨境担保,应按规定办理与债权债务有关的外汇管理手续。担保项下对外债权或外债需要事前办理审批或登记手续的,应当办理相关手续。
(三)除另有明确规定外,担保人或受益人申请汇出或收取担保履约款时,可直接向境内银行提出申请;在银行审核担保履约真实性、合规性并留存必要材料后,担保人或受益人可以办理相关购汇、结汇和跨境收支。
(四)担保人在境内、债务人在境外,且担保履约后构成对外债权的,应当办理对外债权登记;担保人在境外、债务人在境内,且担保履约后发生境外债权人变更的,应当办理外债项下债权人变更登记手续。
(五)担保受益人在境内,收到担保履约款后按照现行规定应当办理汇兑(履约款的币种转换)核准或对外债权余额变动(减少)登记的,应当办理相关外汇管理手续。
二、担保人、被担保人和受益人不得以担保履约为目的签订跨境担保合同。担保人、被担保人和受益人可依据以下标准判断担保合同是否具备明显的担保履约意图:
(一)签订担保合同时,按照合理商业标准判断,债务人自身是否具备足够的清偿能力或除担保人(或跨境资产处置收益)以外不存在可预期的其他还款资金来源;
(二)按照合理商业标准判断,担保项下借款合同规定的融资条件,在金额、利率、期限等方面与债务人声明的借款资金用途明显不符,且无法提供合理解释;
(三)通过担保履约提前偿还担保项下债务,且无法提供合理解释。
三、担保人、被担保人、受益人向境内银行申请办理与跨境担保相关的支付和收入时,应当对跨境担保交易的背景进行尽职审查,以确定该担保合同符合中国法律法规和本规定。
四、跨境担保交易中出现以下情形的,担保人或反担保人仅可以其持有的活期存款资金按照中国法律认可的形式设定质押:
(一)境内机构通过质押货币类资产提供跨境担保的;
(二)境内机构提供跨境担保,需要境内、外反担保人提供货币类资产质押的;
(三)境内银行开立远期信用证,需要境内、外反担保人(信用证申请人)提供货币类资产质押的。
五、具备以下条件之一的跨境承诺,不按跨境担保纳入外汇管理范围:
(一)该承诺不具有契约性质或不受法律约束;
(二)履行承诺义务的方式不包括现金交付或财产折价清偿等付款义务;
(三)履行承诺义务不会同时产生与此直接对应的对被承诺人的债权;
(四)国内有其他法规、其他部门通过其他方式进行有效管理,经外汇局明确不按跨境担保纳入外汇管理范围的跨境承诺,如境内银行在货物与服务进口项下为境内机构开立的即期信用证、境内银行在进口项下开立的远期信用证、已纳入行业主管部门监管范围的信用保险等;
(五)一笔交易存在多个环节,但监管部门已在其中一个环节实行有效管理,经外汇局明确不再重复纳入规模和统计范围的跨境承诺,如境内银行在对外开立保函(或转开、保兑)、开立信用证或发放贷款时要求境内客户提供的保证金或反担保;
(六)由于其他原因外汇局决定不按跨境担保纳入外汇管理范围的相关承诺。
不按跨境担保纳入外汇管理范围的相关承诺,不得以跨境担保履约的名义办理相关跨境收支。
中资企业外保内贷办理指南
第一篇:中资企业外保内贷办理指南
中资企业“外保内贷”办理指南
一、中资企业“外保内贷”业务
中资企业“外保内贷”业务即中资企业境外担保项下境内贷款,是指在境外机构或个人提供担保(保证、抵押、质押等)条件下,由境内金融机构向境内中资企业发放的本、外币贷款。贷款形式包括普通贷款和授信额度。境外机构或个人提供用于抵押或质押的资产,应符合国家有关规定。境外机构提供保证的形式,除信用保证外,还可以其境内外合法资产进行质押和抵押,但不得违背其他主管部门关于抵押质押的限制性规定。
中资企业“外保内贷”业务实行额度管理,中资企业办理“外保内贷”业务应逐笔向我局申请外保内贷额度。
二、中资企业申请“外保内贷”业务,应提交如下材料:
1、被担保企业出具的申请报告,内容包括:企业经营范围、行业性质及特点、近三年的经营情况、财务状况、融资用途、偿还能力等;(应包含如下内容:我公司承诺,外保内贷项下资金不用于质押类用途或存为保证金,不用于购买理财类产品。)
2、被担保企业营业执照;
3、经注册会计师事务所审计的被担保企业上年度资产负债表和损益表或银行盖章确认的企业财务报表(新成立企
业除外);
4、境内银行出具的加盖公章的该笔贷款已经通过银行审贷程序的审批结论或同等证明材料。(结论中应包含如下描述:外保内贷用于实体经济发展,授信项下每笔借款(含信用证、保函等),最短存续期限不少于15天。)
5、境外担保人出具的担保意向书(意向书如为外文,除意向书原件外,还应提供经申请机构盖章的主要条款中文翻译件);
6、针对前述材料应当提供的补充说明材料。
三、中资企业申请“外保内贷”业务,应满足以下条件:
1、被担保企业属于国家产业政策鼓励或允许行业;
2、被担保企业的净资产与总资产的比例不得低于15%;
3、外保内贷项下贷款原则上不超过一年(含);
4、暂不受理贷款资金用于房地产开发、自有物业建设的外保内贷;
5、对发生履约的银行,原则上不再核准中资企业外保内贷。
四、中资企业“外保内贷”的登记
中资企业“外保内贷”业务,实行债权人(发放贷款的金融机构)集中登记。银行应填写《境外担保项下贷款和履约情况登记表(中资企业)》(格式见附件),并于每月初三个工作日内向我分局报送。
六、中资企业“外保内贷”的履约
境外担保项下境内贷款发生违约的,应参照《国家外汇管理局综合司关于境外担保履约款结汇有关问题的批复》(汇综复[2009]65号)相关规定办理外债登记和履约款结汇手续。
第二篇:外保内贷
外保内贷
产品名称
外保内贷
产品说明
中国银行法兰克福分行根据德国企业的担保(存款质押、银行担保、资产抵押等),向中国银行的中国境内分行开立备用信用证或担保保函。中国银行中国境内分行根据中国银行法兰克福分行开立的备用信用证或担保保函,向德国企业在中国境内设立的子公司发放贷款。即以德国企业提供的有效和可接受的担保为前提,以中国银行法兰克福分行信用为中介,以备用信用证或保函为载体,帮助德国企业在中国获得授信上的支持和便利。
产品特点
解决德国企业在中国境内设立的子公司的融资需要:实力较强的德国企业客户,其中国子公司的实力可能较弱或不具备独立在中国银行境内分行直接取得融资授信的条件,可通过
“外保内贷”方式,解决中国子公司的融资需要。
利率
贷款由中国银行中国境内分行提供给中国境内子公司,利率按照中国人民银行和中国银行贷款利率管理规定执行。
相关费用
各项收费均通过合同约定。适用客户
适用于德中两地母子公司或关联公司从事商贸等活动需取得中国银行中国境内分行融资的企业客户。
办理条件
1.备用信用证或担保保函申请人应是依法核准登记的企业法人及其他经济组织等,拥有合法有效的营业执照;
2.备用信用证或担保保函申请人须经我行信用评级,并达到一定级别要求;
3.备用信用证或担保保函申请人具有健全的经营管理机构、合格的领导班子及严格的经营管理制度;企业经营、财务和信用状况良好,具有按时偿还贷款本息的能力;
4.具有中国银行法兰克福分行认可的存款、银行担保、资产抵押等;5.在中国银行开立账户;
6.符合中国银行有关贷款政策的其他要求。提交材料
1.备用信用证或担保保函申请书;
2.企业法人代表证明书或授权委托书,董事会决议及公司章程;3.有效的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复印件);
4.借款人近三年经审计的财务报表及近期财务报表;
5.中国银行法兰克福分行认可的有效的存单、银行反担保保函、资产证明等;6.中国银行要求提供的其它文件、证明等。办理流程
1.申请人与中国银行法兰克福分行公司业务部门联系,提出开立备用信用证或担保保函申请并提供上述材料;
2.中国银行法兰克福分行对备用信用证或担保保函申请人的申请材料进行审核;
3.中国银行法兰克福分行与中国银行境内分行联系,了解子公司相关情况;
4.中国银行法兰克福分行进行调查和评估,对备用信用证或担保保函申请人的信用等级以及生产、经营等情况进行调查,并通过境内
分行了解子公司资金需求情况和生产经营情况,核实质物、保证人、抵押物情况,形成评估意见;
5.为中国银行中国境内分行开具合格的备用信用证或担保保函;6.借款人根据中国银行境内分行相关要求,办理贷款手续,提取贷款。
图示外保内贷
第三篇:外保内贷&内保外贷
外保内贷
◆
产品定义
银行根据境外代理行开立的融资性保函或备用信用证,向在中国境内设立的外商投资企业进行融资。即以外资企业提供的有效和可接受的担保为前提,以银行境外代理行信用为中介,以备用信用证或保函为载体,帮助外资企业在中国获得授信上的支持和便利。◆
申请条件
借款人(境内企业)应符合以下基本条件:
1.资信状况良好,具有充足的反担保能力;
2.具有我行行核定的授信额度或出具全额保证金;
3.符合融资类保函申请人的基本条件;
4.愿意为借款人融资向天津银行提供无条件且不可撤消的反担保;
5.符合国家关于境内机构涉外担保的有关规定;
6.已在外汇局办理境外投资外汇登记手续;7.借款人不得为亏损企业;
8.有健全的组织机构和财务管理制度。◆
受理条件
1.银行境外代理行通过对境外公司进行调查、评估,并了解境内企业融资、经营情况后,开出合格的担保保函或备用信用证。
2.外保内贷的授信主体只能是外商投资企业,即中外合资企业、中外合作企业和外商独资企业。
3.外保内贷的授信额度以外商投资企业的投注差为限,即外保内贷的最大授信额度=经批准的总投资额度-外商投资企业注册资本。
4.外保内贷在业务发生时仅须向外管局报备,在授信到期日需要
履约时,才需要向外管局申请核准该笔授信业务的外债额度。
5.外保内贷即外汇担保项下人民币贷款,是由境外金融机构或境内外资金融机构提供信用保证(含备用信用证)由,我行向境内外商投资企业发放的人民币贷款。◆
风险控制
1.外保内贷授信主体只能是外商投资企业;
2.授信额度以外商投资企业的投注差为限;
3.在业务发生时须向外管局报备,在授信到期日需要履约时向外管局申请核准该笔授信业务的外债额度。◆
业务优势
1.满足企业固定资产投资和流动资金需求;
2.企业有真实贸易背景支持,融资较为便利;
3.无需提供额外担保、操作便捷,被广泛认定为低风险业务。
◆
案
例
某香港公司在境内有一注册子公司A,因有项目需要人民币资金,该公司向境外银行申请开立保函(或备用信用证)给银行,银行收到保函进行审核通过后,为境内企业提供人民币授信,并根据A企业情况及其保函内容进行授信安排,为A企业进行资金支持。
内保外贷
◆产品定义
该业务指银行应融资申请人的要求,为解决其在出口业务项下的资金周转问题,以出口信用保险公司承保为控制风险方式之一,并以其出口应收款项为第一还款来源的融资业务。◆申请条件
申请人(境内企业)应符合以下基本条件:
1.资信状况良好,具有充足的反担保能力;
2.具有我行行核定的授信额度或出具全额保证金;
3.符合融资类保函申请人的基本条件;
4.愿意为借款人融资向天津银行提供无条件且不可撤消的反担保借款人应符合以下条件:
1.符合国家关于境内机构涉外担保的有关规
定;
2.已在外汇局办理境外投资外汇登记手续;
3.借款人不得为亏损企业;
4.有健全的组织机构和财务管理制度。◆受理条件
1.凡具有进出口权或对外承包经营权或其他涉外经营权;
2.资信良好的企业在银行开立人民币或外币账户,并与银行建立了良好业务关系;
3.在受理保函业务委托时,银行应对申请人资格、申请书内容、业务背景、相关文件和保函格式进行审查;
4.在受理保函业务委托时,银行应对客户进行实地调查客户资信情况,业务背景等;
5.按国家法律法规和国际惯例办理保函业务原则,应遵循《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及其司法解释、其他相关法律法规,遵守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中国人民银行和国家外汇管理局及其它管理部门的相关政策和管理规定;应遵守联合国制裁决议等有关规定;如在保函中注明依据国际惯例,应注意严格遵守惯例规则的相关要求办理保函业务。
6.按照统一授信规定办理业务的原则,该业务纳入统一授信管理,应在核定的授信额度内出具保函;或按照低风险业务要求交纳足额保证金或以银行承兑汇票、存单等质押后办理。7.按照申请人委托和指示办理业务的原则,银行处理各项保函业务必须严格按客户的书面委托指示行事,严格区分双方责任;
8.按照规定权限办理业务的原则,各分支机构应该严格按照总行的授权规定和授权范围办理业务,超过授权范围的,逐笔上报总行审批办理,不得越权。◆风险控制
1.申请人应按银行授信制度要求提交现时有效的营业执照、组织机构代码证、必要的经营许可文件以及其它有关资格文件,我行据以核实申请人具有相应的经营范围及业务资格;
2.保函业务项下的保证金应严格管理,专款专用,不得挪用,各笔保函之间的保证金不得串用;
3.银行开立的保函原则上不可转让,如业务需要可建议申请人采取款项让渡的方式;
4.审核通过后银行向受益人开具融资性保函或备用信用证,境外代理行向借款人提供融资,用途主要包括:流动资金贷款、项目/股本贷款、贸易融资等;
5.申请人向银行申请开立融资性保函或备用信用证,银行审查申请人资信情况、被担保人的基本状况及反担保落实情况。6.与境外代理行联系妥当。◆业务优势
1.享受境外贷款的低利率,降低资金成本;
2.缓解银行目前贷款规模从紧,以致企业资金紧张的局面。◆业务流程图
◆案
例
企业D从事油脂类商品进口业务,企业法人在新加坡注册了公司E,公司E与公司D有正常的业务往来,公司E流动资金紧张,由于刚刚在境外成立等因素,公司在新加坡资困难较大。企业D在银行有外汇业务授信额度,向银行申请开立融资性保函,受益人为公司E,金额1000万美元。银行通过对企业D、公司E资信情况的审核,以及企业D向银行出具无条件不可撤销的反担保。
经审核通过,银行向受益人公司E开具融资性保函1000万美元,境外代理行凭借银行出具的保函对公司E进行融资,融资额度为1000万美元。公司E获得了流动资金的支持,由于境外融资成本较低,公司E节约了财务费用,境内银行对于企业D的融资不占用银行贷款规模,银行承担保函见索即付的义务。
第四篇:境内企业办理外保内贷业务
十、境内企业办理外保内贷业务
法规依据:
1.《中华人民共和国外汇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532号)2.《外债登记管理办法》3.其他相关法规
提交材料:
外商投资企业可自行签订外保内贷合同;中资企业借用境内贷款需要接受境外担保的,应先向外汇局申请外保内贷额度:
1.申请书。2.营业执照。
3.经审计的上财务报表。4.境内贷款和接受境外担保的意向书。5.针对前述材料应当提供的补充说明。注意事项:
1.境内企业借用境内借款,在同时满足以下条件时,可以接受境外机构或个人提供的担保(以下简称“外保内贷”):
(1)债务人为外商投资企业,或获得分局外保内贷额度的中资企业;
(2)债权人为境内注册的金融机构;
(3)担保标的为债务人借用的本外币普通贷款或金融机构给予的授信额度;
(4)担保形式为保证,中国法律法规允许提供或接受的抵押或质押。
2.国家外汇管理局根据国际收支形势、货币政策取向和地区实际需求等因素,为分局核定地区中资企业外保内贷额度。分局可在国家外汇管理局核定的地区额度内,为辖内中资企业核定外保内贷额度。
3.中资企业可在分局核定的外保内贷额度内,直接签订外保内贷合同。中资企业外保内贷项下对内、对外债务清偿完毕前,应按未偿本金余额占用该企业自身及地区中资企业外保内贷额度。
4.中资企业外保内贷项下发生境外担保履约的,境内债务人应到所在地外汇局办理短期外债签约登记及相关信息备案。中资企业因外保内贷履约而实际发生的对境外担保人的外债本金余额不占用分局地区短期外债余额指标。
5.外商投资企业借用境内贷款接受境外担保的,可直接与债权人、境外担保人签订担保合同。发生境外担保人履约的,因担保履约产生的对外负债应视同短期外债(按债务人实际发生的对境外担保人的外债本金余额计算)纳入外商投资企业“投注差”或外债额度控制,并办理外债签约登记手续。因担保履约产生的外商投资企业对外负债未偿本金余额与其他外债合计超过“投注差”或外债额度的,外汇局可先为其办理外债登记手续,再按照超规模借用外债移交外汇检查部门处理。
6.境内企业从事外保内贷业务,由发放贷款的境内金融机构实行债权人集中登记。债权人应于每月初10个工作日内向所在地外汇局报送外保内贷项下相关数据。债权人与债务人注册地不在同一外汇局辖区的,应当同时向债权人和债务人所在地外汇局报送数据。
办理时限:20个工作日。
办理权限:符合条件的,由所中资企业所在地分局。
第五篇:内保内贷
央行叫停内保内贷
堵塞人民币回流贷款
“遵从央行要求,从7月中旬开始,我们的内保内贷业务已经暂停了,短期内估计很难重启。”8月1日,某国有行深圳分行中层人士对本报记者透露。随着以香港为代表的境外人民币存款量的增加,境外银行
从事人民币贷款的动力日益强烈,而内地企业在国内难以获得贷款,也乐于转道境外融资。不过,这势必给央行货币政策调控带来压力,封堵漏洞之举顺应而生。
据媒体报道,央行7月18日以邮件形式通告,暂停受理境内企业直接从境外银行融入人民币业务,包括有外商投资企业投注差额度的银行贷款,贸易融资除外。
某商业银行人士介绍,“内保内贷”即指境内银行开具保函提供担保,境外银行为境内企业发放人民币贷款。与内地人民币贷款相比,境外人民币贷款利率约在3%-5%,融资成本低很多,内地放贷普遍上浮利率,幅度高者可达70%。央行的封杀令在强行堵住境外人民币贷款监管漏洞后,亦给香港人民币资金运用带来困难。“香港人民币本来就缺乏出路,如今更是雪上加霜。”香港银行深圳分行行长陈明(化名)直言。
调控重压逼出“封杀令”
对中国金融
监管层而言,以往境外人民币贷款体量太小,本不是问题,对国内货币政策影响甚微。然而,随着香港人民币存款的不断增长,以及市场对进口结算占比过大的质疑,境外人民币贷款日益受到关注。
香港金管局数据显示,香港银行体系的人民币存款在前6个月较快增长,由年初的3150亿元上升至6月底的5500亿元。其中,企业的人民币存款增加了约2000亿元,到6月底超过了3900亿元,占人民币存款总额的71%,成为香港人民币存款增长的主要动力。
在国内多名商业银行人士看来,照此增速,年底前香港人民币存款超过1万亿元不成问题,这么多资金如何使用是一大难题,为内地
企业提供人民币贷款将成为一个出口。
“目前的量估计不大,但确实有一些香港银行在从事内地人民币贷款业务。”陈明告诉记者。
香港金管局7月28日撰文指出,香港人民币贷款业务虽然起步较慢,但这半年开始逐步开展,银行向客户提供人民币贷款的余额,由今年初少于20亿元人民币,增加了5倍至6月底的110亿元人民币。市场人士不确定其中有多少用于内地企业。
陈明称,从近期人民币贷款利率的涨势窥探内地企业赴港融资需求的强劲。半年前,香港人民币贷款利率不到2%,而目前利率价格已升至3%以上,高者达5%。
星展香港企业及机构银行部董事总经理张建生曾公开透露,未来星展的业务重点会放在人民币结算业务和中小企业人民币贷款。星展执行总裁高博德表示7月28日表示,过去数月因没有投资出路,星展放缓了吸收人民币存款的进度,但由于近期该行可以用人民币购买点心债券、进行人民币结算业务,投资机会增多,此外,下半年人民币贷款增长强劲,约为40亿元。
陈明曾在香港具有20多年的从业和管理经验,在他看来,由于人民币的升值预期存在,一般内地企业都会优先向境外银行申请美元等外币贷款,但因多家银行美元贷款发放额度几乎到顶,企业退求其次申请人民币贷款。“今后如果量做大了,回流到内地,自然会影响到货币政策和社会融资总量调控,推高通胀。”央行周一发布新闻稿称,7月31日至8月1日举行的分支行行长座谈会研究部署了下半年工作重点,提出将跨境贸易人民币结算扩展到全国,稳步推进境外项目人民币融资试点,放开外商直接投资人民币结算。
市场消息人士指,央行即将出台境内银行业金融机构境外项目人民币融资试点相关文件,以进一步规范境内金融机构在境外项目进行人民币融资等相关业务。
人民币回流的压力
“以前在跨境人民币贷款上政策并不明确,内地企业本该向境外银行购汇,现在申请人民币贷款多了,购汇少了,国内的外汇储备压
力和控制通胀的压力更大。”某股份行国际业务部副总对记者称。
不过,记者咨询多家商业银行获知,考虑到跨境放贷风险管控的难度,与境内银行合作开展人民币贷款业务的境外银行并不多。“这也要受到整体外债指标量的限制,一般来说,四大行一年也就20亿美元的外债指标。”前述国有行深圳分行中层表示。不过,也不排除部分风险偏好强的机构会扩大此业务。“目前虽只是个苗头,央行的目的可能是及早扼杀,避免国内货币政策调控陷入被动。”陈明认为。
但一名香港银行管理人士对此颇有微词。监管部门不能堵死贸易融资外的人民币贷款需求,着力点应该放在贷款的真实性审核和贷款用途监控上。部分银行会受利润、盈利指标等利益驱使,放松审核和事后监督,这就给内地企业“包装”项目合同或融资背景提供了温床。“企业设法获得了人民币贷款,不一定会用在香港,千方百计转回内地的情形不少。”数名内地银行和香港银行业人士称,不确定央行此次的封杀令会持续到何时,但人民币国际化应该是一个大方向,如果外币放开短期内难以实现,可尝试先行放开境外人民币,鼓励人民币回流中国,而不该一味堵死。
外保内贷
◆
产品概念
银行依照境外代理行开立的融资性保函或备用信誉证,向在中国境内设立的外商投资企业进行融资。即之外资企业提供的有效和可同意的担保为前提,以银行境外代理行信誉为中介,以备用信誉证或保函为载体,帮忙外资企业在中国取得授信上的支持和便利。
◆
申请条件
借款人(境内企业)应符合以下大体条件:
1.资信状况良好,具有充沛的反担保能力;
2.具有我行行核定的授信额度或出具全额保证金;
3.符合融资类保函申请人的大体条件;
4.情愿为借款人融资向天津银行提供无条件且不可撤消的反担保;
5.符合国家关于境内机构涉外担保的有关规定;
6.已在外汇局办理境外投资外汇记录手续;
7.借款人不得为亏损企业;
8.有健全的组织机构和财务治理制度。
◆
受理条件
1.银行境外代理行通过对境外公司进行调查、评估,并了解境内企业融资、经营情形后,开出合格的担保保函或备用信誉证。
2.外保内贷的授信主体只能是外商投资企业,即中外合伙企业、中外合作企业和外商独资企业。
3.外保内贷的授信额度之外商投资企业的投注差为限,即外保内贷的最大授信额度=经批准的总投资额度-外商投资企业注册资本。
4.外保内贷在业务发生时仅须向外管局报备,在授信到期日需要履约时,才需要向外管局申请核准该笔授信业务的外债额度。
5.外保内贷即外汇担保项下人民币贷款,是由境外金融机构或境内外资金融机构提供信誉保证(含备用信誉证)由,我行向境内外商投资企业发放的人民币贷款。
◆
风险操纵
1.外保内贷授信主体只能是外商投资企业;
2.授信额度之外商投资企业的投注差为限;
3.在业务发生时须向外管局报备,在授信到期日需要履约时向外管局申请核准该笔授信业务的外债额度。
◆
业务优势
1.知足企业固定资产投资和流动资金需求;
2.企业有真实贸易背景支持,融资较为便利;
3.无需提供额外担保、操作便利,被普遍认定为低风险业务。
◆
案
例
某香港公司在境内有一注册子公司A,因有项目需要人民币资金,该公司向境外银行申请开立保函(或备用信誉证)给银行,银行收到保函进行审核通事后,为境内企业提供人民币授信,并依照A企业情形及其保函内容进行授信安排,为A企业进行资金支持。
内保外贷
◆
产品概念
该业务指银行应融资申请人的要求,为解决其在出口业务项下的资金周转问题,以出口信誉保险公司承保为操纵风险方式之一,并以其出口应收款项为第一还款来源的融资业务。
◆
申请条件
申请人(境内企业)应符合以下大体条件:
1.资信状况良好,具有充沛的反担保能力;
2.具有我行行核定的授信额度或出具全额保证金;
3.符合融资类保函申请人的大体条件;
4.情愿为借款人融资向天津银行提供无条件且不可撤消的反担保借款人应符合以下条件:
1.符合国家关于境内机构涉外担保的有关规定;
2.已在外汇局办理境外投资外汇记录手续;
3.借款人不得为亏损企业;
4.有健全的组织机构和财务治理制度。
◆
受理条件
1.凡具有进出口权或对外承包经营权或其他涉外经营权;
2.资信良好的企业在银行开立人民币或外币账户,并与银行成立了良好业务关系;
3.在受理保函业务委托时,银行应付申请人资格、申请书内容、业务背景、相关文件和保函格式进行审查;
4.在受理保函业务委托时,银行应付客户进行实地调查客户资信情形,业务背景等;
5.按国家法律法规和国际老例办理保函业务原那么,应遵循《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及其司法说明、其他相关法律法规,遵守中国银行业监督治理委员会、中国人民银行和国家外汇治理局及其它治理部门的相关政策和治理规定;应遵守联合国制裁决议等有关规定;如在保函中注明依据国际老例,应注意严格遵守老例规那么的相关要求办理保函业务。
6.依照统一授信规定办理业务的原那么,该业务纳入统一授信治理,应在核定的授信额度内出具保函;或依照低风险业务要求交纳足额保证金或以银行承兑汇票、存单等质押后办理。
7.依照申请人委托和指示办理业务的原那么,银行处置各项保函业务必需严格按客户的书面委托指示行事,严格区分两边责任;
8.依照规定权限办理业务的原那么,各分支机构应该严格依照总行的授权规定和授权范围办理业务,超过授权范围的,逐笔上报总行审批办理,不得越权。
◆
风险操纵
1.申请人应按银行授信制度要求提交现时有效的营业执照、组织机构代码证、必要的经营许可文件和其它有关资格文件,我行据以核实申请人具有相应的经营范围及业务资格;
2.保函业务项下的保证金应严格治理,专款专用,不得挪用,各笔保函之间的保证金不得串用;
3.银行开立的保函原那么上不可转让,如业务需要可建议申请人采取款项让渡的方式;
4.审核通事后银行向受益人开具融资性保函或备用信誉证,境外代理行向借款人提供融资,用途要紧包括:流动资金贷款、项目/股本贷款、贸易融资等;
5.申请人向银行申请开立融资性保函或备用信誉证,银行审查申请人资信情形、被担保人的大体状况及反担保落实情形。
6.与境外代理行联系妥当。
◆
业务优势
1.享受境外贷款的低利率,降低资金本钱;
2.减缓银行目前贷款规模从紧,以致企业资金紧张的局面。
◆
业务流程图
◆
案
例
企业D从事油脂类商品入口业务,企业法人在新加坡注册了公司E,公司E与公司D有正常的业务往来,公司E流动资金紧张,由于方才在境外成立等因素,公司在新加坡资困难较大。企业D在银行有外汇业务授信额度,向银行申请开立融资性保函,受益人为公司E,金额1000万美元。银行通过对企业D、公司E资信情形的审核,和企业D向银行出具无条件不可撤销的反担保。
经审核通过,银行向受益人公司E开具融资性保函1000万美元,境外代理行凭借银行出具的保函对公司E进行融资,融资额度为1000万美元。公司E取得了流动资金的支持,由于境外融资本钱较低,公司E节约了财务费用,境内银行关于企业D的融资不占用银行贷款规模,银行承担保函见索即付的义务。
8.10外保内贷登记
8.10外保内贷登记
主要法规依据
1.《中华人民共和国外汇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532号)。
2.《国家外汇管理局关于发布〈跨境担保外汇管理规定〉的通知》(汇发〔2014〕29号)。
3.《国家外汇管理局关于发布〈金融机构外汇业务数据采集规范(1.1版)〉的通知》(汇发〔2016〕22号)。
4.其他相关法规。
审核原则
符合条件的金融机构办理外保内贷登记应把握的原则如下:
1.外保内贷是指担保人注册地在境外、债务人和债权人注册地均在境内的跨境担保。
2.境内非金融机构从境内金融机构借用贷款或获得授信额度,在同时满足以下条件的前提下,可以接受境外机构或个人提供的担保,并自行签订外保内贷合同:
(1)债务人为在境内注册经营的非金融机构。
(2)债权人为在境内注册经营的金融机构。
(3)担保标的为本外币贷款(不包括委托贷款)或有约束力的授信额度。
(4)担保形式符合境内、外法律法规。
未经批准,境内机构不得超出上述范围办理外保内贷业务。
3.外保内贷业务发生境外担保履约的,境内债务人应到所在地外汇局办理短期外债签约登记及相关信息备案手续。在境内债务人偿清其对境外担保人的债务之前,未经外汇局批准,境内债务人应暂停签订新的外保内贷合同;已经签订外保内贷合同但尚未提款或尚未全部提款的,未经所在地外汇局批准,境内债务人应暂停办理新的提款。
4.担保人为第三方债务人向债权人提供物权担保,构成外保内贷的,应当按照本操作指引办理担保登记手续,并遵守相关规定。
5.担保人、债务人不得在明知或者应知担保履约义务确定发生的情况下签订跨境担保合同。担保人、债务人和债权人可按照合理商业原则,依据以下标准判断担保合同是否具备明显的担保履约意图:
(1)签订担保合同时,债务人自身是否具备足够的清偿能力或可预期的还款资金来源。
(2)担保项下借款合同规定的融资条件,在金额、利率、期限等方面与债务人声明的借款资金用途是否存在明显不符。
(3)担保当事各方是否存在通过担保履约提前偿还担保项下债务的意图。
(4)担保当事各方是否曾经以担保人、反担保人或债务人身份发生过恶意担保履约或债务违约。
6.非银行金融机构参照本项操作指引办理相关业务,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7.中资非金融机构及选择宏观审慎管理模式的外商投资企业因外保内贷履约形成的对外负债,应直接占用该企业跨境融资风险加权余额。因此造成企业外债超出跨境融资风险加权余额上限的,按未经批准擅自对外借款进行处理。
8.选择“投注差”模式的外商投资企业因外保内贷履约形成的对外负债,其未偿本金余额不得超过其上年末经审计的净资产数额。超出上述限额的,须占用其自身的外债额度;外债额度仍然不够的,按未经批准擅自对外借款进行处理。
图解融资租赁创新业务模式(外保内贷、委托贷款及银票业务)
1、融资租赁公司的类型
融资租赁公司主要包括以下三类:(一)由银监会(继承中国人民银行)审批和监管的金融租赁公司;(二)由商务部和国家税务总局联合试点的内资试点的融资租赁公司;(三)由商务部(继承外经贸部)审批和监管的外商投资的融资租赁公司。其中,金融租赁公司至今只有52家,却占据了60%以上的市场份额;内资试点的融资租赁公司有300多家,主要从事传统租赁业务,以息差为核心,外商投资的融资租赁公司共有4000多家,但只有1000多家有实际经营业务。
2、融资租赁业务类型
融资租赁的两种主要业务类型:直接融资租赁、售后回租
(一)直接融资租赁(直租)
直接融资租赁业务主要包括以下要素:
1?
2?
3个标的物(租赁物,一般为机器设备/交通工具等固定资产);
份合同(买卖合同和融资租赁合同);
方当事人(出租人、承租人、供应商).
其交易结构如下:
直接融资租赁主要用于服务实体企业,其主营业务为“购置租赁资产”及“处置租赁资产”,因此可将其比作“可以分期付款的贸易公司”。
(二)售后回租(回租)
售后回租是一种特殊的融资租赁,供应商和承租人为同一人,可以帮助固定资产较多的客户盘活固定资产、获得流动资金。
其交易模式可简单分为3步:
1、承租人(客户)与融资租赁公司双方签订买卖合同,承租人将其自有资产出售,租赁公司支付购买价款,得到所有权;
2、双方签订融资租赁合同,租回资产继续使用,承租人支付租金;
3、租期结束后,出租人以名义价格向承租人转让租赁物所有权。
目前融资租赁行业大量从业人员来自银行,因此大量融资租赁业务以“售后回租”的形式开展,这种形式实质类似于
“放贷款”的行为,已经违背了融资租赁行业发展之初“以物为载体、以社会为核心”的本源。
3、融资租赁与经营性租赁的区分
经营性租赁,是指在约定的期间内,出租人将租赁物交付承租人使用、获得租金收益,最终不转让所有权,传统的租赁方式。采取经营租赁方式,可以为承租人实现“表外融资”,即租金不计入负债,而作为费用处理;固定资产为租赁公司所有,由租赁公司计提固定资产折旧。因此,承租人的资产负债表得到调整。
融资租赁实质上转移了与资产所有权有关的全部风险和报酬,某种意义来说对于确定要行使优先购买权的承租企业,融资租赁实质上就是分期付款购置固定资产的一种变通方式,但要比直接购买高得多。
经营租赁则不同,仅仅转移了该项资产的使用权,而对该项资产所有权有关的风险和报酬却没有转移,仍然属于出租方,承租企业只按合同规定支付相关费用,承租期满的经营租赁资产由承租企业归还出租方。
4、外债指标
根据外管局文件,融资租赁公司只要注册资本金缴纳到位,即可根据上一年度的审计报告到外管局申请“注册资本金10倍减去风险资产”额度的外债指标;
根据人民银行相关规定,所有注册在自贸区的企业,可以申请“注册资本乘以风险审慎系数”(投注差,事后监管)额度的外债指标。融资租赁公司申请外债指标只能选择其一。
5、融资租赁的创新业务模式
目前市场上有以下5种创新业务模式:内保外贷(外保内贷)、内保内贷、内保直贷、票据业务、银票贴现模式。
(一)内保外贷与外保内贷
内保外贷是指境内银行为境内企业在境外注册的附属企业或参股投资企业提供担保,由境外银行给境外投资企业发放相应贷款,并通
过租赁公司发放给境内企业(承租人)。
内保外贷的担保形式为:在额度内,由境内的银行开出融资性保函为境内企业(承租人)的境外公司提供融资担保,无须逐笔审批,和以往的融资型担保相比,大大缩短了业务流程。
内保外贷的反向操作即为外保内贷
外保内贷是境外公司向境外机构申请开具融资性的担保函,出现这个业务的前提是人民币没有实现可自由兑换。
外保内贷目前仅限于外商投资企业,中资企业获得所在地外汇局批准后可在额度内进行外保内贷。如果需要履约,外商投资企业需要满足投注差的要求。
内保外贷式的融资租赁业务交易结构如下:
在从事内保外贷、外保内贷类的融资租赁业务时,需注意以下几点:
选择的国内银行与国外银行最好是同一银行的不同分支机构;
内保外贷、外保内贷等核心均在“保”,先开出融资性保函,再融资;
合同建议签中英文(双语)合同,不要只签英文合同;
融资租赁公司在还款时不要忘记计提“预提税”。
在近期人民币兑美元贬值幅度加大且境内人民币贷款利率不断下调的背景下,适合反向操作,进行外保内贷来套利。
(二)内保内贷(内保自贸贷)
内保内贷,也称内保自贸贷,是指境内银行自贸区外分行为自贸区外的境内企业(承租人)提供担保,由境内银行的自贸区分行通过自贸区内的租赁公司给自贸区外的境内企业(承租人)发放相应贷款。
担保形式为:在额度内,由境内银行自贸区外分行开出融资性保函为自贸区外的境内企业(承租人)提供融资担保,无须逐笔审批,和以往的融资型担保相比,大大缩短了业务流程。内保内贷融资租赁业务交易结构如下:
(三)内保直贷
内保直贷是指境内银行为境内企业提供担保,由境外银行直接通过自贸区内租赁公司给境内企业(承租人)发放贷款。
担保形式为:在额度内,由境内的银行开出融资性保函为境内企业(承租人)提供融资担保,无须逐笔审批,和以往的融资型担保相比,大大缩短了业务流程。
内保直贷融资租赁业务交易结构如下:
内保直贷业务流程与内保外贷的区别在于,内保直贷是境外银行将贷款直接通过自贸区内的租赁公司发放给境内企业(承租人);而内保外贷是境外银行给境内企业(承租人)在境外注册的附属企业或参股投资企业发放贷款,进而再通过租赁公司发放给境内企业(承租人)。
因此,内保直贷融资租赁业务流程优势在于:①以保函为前提,风险可控;②融资成本与国际化接轨,且增加融资租赁的增值税抵扣优势。
(四)票据业务
融资租赁的票据业务是指境内企业(承租人)将其所有的银票、电票、商票等票据质押给境内银行,双方签订抵质押合同,形成票据池,境内银行向境外银行开立保函,由境外银行直接通过租赁公司发放贷款给境内企业(承租人)。
担保形式为:境内企业(承租人)将其所有的票据向境内银行进行质押或抵押,从而形成票据池,无须逐笔审批,和以往的融资型担
保相比,大大缩短了业务流程。
融资租赁公司参与票据业务的交易结构如下:
成本;
②盘活票据资产。
(五)票据贴现模式
融资租赁公司从事票据贴现业务是指A企业(资方)以支票或现
融资租赁公司从事票据业务流程的优势在于:
①降低承租人贴现金委托租赁公司发放贷款给B企业(承租人),B企业(承租人)用银票支付租金,租赁公司将所得的银票向银行贴现的钱归还A企业(资方)的委托租赁款的业务模式。其中A企业与B企业通常为母子公司关系。
B企业(承租人)与租赁公司签订融资租赁合同(回租赁)。
注:在目前营改增的背景下,通过回租赁进行票据贴现套利的空间变小,需要企业根据实际情况,采取其他的租赁模式。
票据贴现业务中,A企业(资方)与租赁公司签订委托租赁合同;通过以下2个案例,可以看到租赁公司从事银票贴现业务可以给企业降低贴现成本:
(文章来源:金融租赁及融资租赁圈整理于中南财经政法大学上海
校友会等)
“外保内贷”的银行业务流程及风险防控
一、外保内贷定义
根据国家外汇管理局(“外管局”)关于发布《跨境担保外汇管理规定》(“29号文”),外保内贷是指担保人注册地在境外、债务人和债权人注册地均在境内的跨境担保。
操作模式即注册地在境外的担保人向注册地在境内的债权人书面做出具有法律约束力、承诺按照担保合同约定履行担保义务并可能产生资金跨境收付或资产所有权跨境转移等国际收支交易的担保,在该担保下,债权人向注册地在境内的债务人提供贷款。
外保内贷表现形式有三种:
境外银行向境内有同业额度的银行开具融资性保函或备用信用证,担保境内公司向境内银行贷款;
境外公司在境内银行开立离岸账户,账户内资金全额存单质押,担保境内银行贷款;
境外实力较强的跨国公司向境内关联公司出具公司间担保,担保境内银行贷款。这些外保内贷业务形式都属于跨境担保外汇管理规定的业务情形,对于有真实合理外保内贷需求的企业而言,只要通过银行的尽职审核就可以办理。
在境外境内利差空间明显的情况下,外保内贷业务成为跨境套利的合法通道。
二、外保内贷业务流程
外管局对外保内贷实行登记管理。
1、担保合同的签订
境内非金融机构从境内金融机构借用贷款或获得授信额度,在同时满足前述资格要求后,可以接受境外机构或个人提供的担保,并自行签订外保内贷合同。
2、担保合同签约登记
境内债务人从事外保内贷业务,由发放贷款或提供授信额度的境内金融机构向外管局集中报送外保内贷业务相关数据。
3、担保履约款的收取
经外管局登记的外保内贷,债权人可自行办理与担保履约相关的收款,担保履约后境内债务人应按29号文要求办理外债登记手续。其中,境内非银行金融机构为债权人,发生境外担保人履约的,境内非银行金融机构在办理
国际收支间接申报时,应在申报单上填写该笔外保内贷登记时取得的业务编号。
4、担保履约款的购汇/结汇
金融机构办理外保内贷履约,如担保履约资金与担保项下债务提款币种不一致而需要办理结汇或购汇的,应当向外管局提出申请。金融机构办理境外担保履约款结汇(或购汇)业务,由其分行或总行汇总自身及下属分支机构的担保履约款结汇(或购汇)申请后,向其所在地外管局集中提出申请。
金融机构提出的境外担保履约款结汇(或购汇)申请,由外管局资本项目管理部门受理。金融机构作为债权人签订贷款担保合同时无违规行为的,外管局可批准其担保履约款结汇(或购汇)。若金融机构违规行为属于未办理债权人集中登记等程序性违规的,外管局可先允许其办理结汇(或购汇),再依据相关法规进行处理;金融机构违规行为属于超出现行政策许可范围等实质性违规且金融机构应当承担相应责任的,外管局应先移交外汇检查部门,然后再批准其结汇(或购汇)。
5、担保合同履约外债登记
外保内贷业务发生境外担保履约的,境内债务人应在担保履约后15个工作日内到所在地外管局办理短期外债签约登记及相关信息备案。外管局在外债签约登记环节对债务人外保内贷业务的合规性进行事后核查。
三、外保内贷的风险分析
对于银行来说,这些出于非真实交易意图的外保内贷业务都具有潜在的业务风险:如果出于套利目的,势必会引起信贷资金的空转;如果是虚构交易背景故意制造违约,达到资金履约入境的目的,则可能沦为非法资金跨境
洗钱的通道。由此看来,跨境担保业务看似是一种低风险有保障的高收益业务,实则是一种高危业务品种。
一方面,其对银行的业务人员提出了更高的业务能力要求。对于没有实力把握境内外法律、合规风险的银行来说,盲目介入此类业务则可能因无法跨境索赔造成资金信用风险。
另一方面,跨境担保业务比普通外汇业务具有更高的外汇合规风险。在跨境担保履约方面,任何履约行为都将成为监管机构获得业务合规风险线索的来源之一。如果银行在业务办理过程中因尽职审查缺位,可能导致境内银行跨境担保履约率爆表,并将招致外汇监管部门的重点核查,不但可能面临巨额罚款处罚,还会损害自身的市场声誉。
(一)法律适用及裁判执行风险
外保内贷业务中,债权人、债务人、担保人位于不同国家和地区,往往会涉及境内外法律适用问题,即对于“外保”适用何种法律判断及效力,对于当事人未约定或约定不明确的事项适用何种法律以推定对该事项的处理方法等。同时,在本业务中如发生纠纷,会涉及境外诉讼或仲裁,以及争议裁判结果的跨境执行问题。如商业银行处置不当,则有败诉风险或难以执行的风险。
(二)主体不适格风险
当事人主体资格需满足法律法规对一般性的借款和担保行为主体的资质要求,外管局在《跨境担保外汇管理规定》的说明中,也说明了针对业务主体的监管思路,即对外保内贷要进行适度的业务资格限制,债权人须是境内
金融机构,债务人须是非金融机构,被担保的债务只能是本外币普通贷款或信用额度。
(三)法律文件瑕疵风险
法律文本的完备性和有效性直接决定了商业银行外保内贷业务中的债权安全。如借款合同、担保合同等法律文件存在重要条款的缺失或者存在有碍于商业银行行使权利的条款,或是存在不合理加重商业银行责任义务的条款等情形,都将给商业银行带来不利影响。
四、外保内贷的法律合规风险防控
(一)妥善判断和选择适用法律
在相关合同中应明确约定准据法。对于外保内贷业务,应避免选择陌生国家的法律作为准据法,尽量选择中国国内法律。应当注意的是,依据担保人所在地法律,选择适用中国法是否为有效的法律选择,并请担保人注册地当地律师就此问题提出法律意见。
(二)确保业务主体及担保标的物适格
在三方模式外保内贷下,担保提供人为境外主体,民事行为能力依据其本国法确定。由于中国机构不具有根据外国法进行法律判断的资格和能力,故法律审查时应委托担保人所在地律师,就担保人根据当地法律,是否具有民事行为能力、是否有权提供担保以及是否具备实际履约能力进行调查。如担保人与债务人存在特定关系,应查明当地法律,以确定当地法律对存在特定关系的担保人主体资格或担保程序是否具有特殊要求,如提供担保,是否需经特定程序。
(三)完善担保合同条款
外保内贷业务项下,担保合同是商业银行实现担保权利的基础法律文件,应着重关注以下风险点:
1.合同的必备要素和核心条款不应缺少,包括:清晰描述了担保合同依据的基础交易、担保人第一付款责任、不可撤销等特征,由担保人承担与主合同债务人顺序相同的第一付款责任,降低追偿成本。
2.要准确约定主债务范围,确保相关担保能充分覆盖银行融资风险,特别是应对担保范围包括有关追偿成本作出明确约定。
3.索偿程序、相关文件及其送达的约定要简明清晰,充分体现程序便捷化原则,并对索偿单据等证明违约文件加以明确约定,确认无妨碍银行实现担保权利的限制性程序条款。
4.明确约定担保财产处置方式,注意对于担保存续期间发生抵质押财产价值波动、毁损灭失、不当处置等情形,通过合同约定进行有利于维护银行担保权益的安排。
5.应尽量在合同中约定银行可无条件转让担保权利,从而丰富担保权益的实现方式,便于银行根据情况转让相关信贷资产。
6.明确约定担保人违约责任,促使其能够及时履行担保义务,同时还应关注合同中对担保人的责任豁免机制是否存在不利于担保权人权益的约定等。
(四)确保担保手续的合法有效性
担保合同签署后,境外担保人还需按照当地法律规定和公司内部要求程序,办妥相应担保手续,才能使担保措施有效设立。为最大程度保护银行权益,应严格落实授信审批批复,要求担保的有效设立作为放款的前提条件。
1.要调查了解担保人是否已完成对外提供担保所需的内部决策程序,包括当地法律及担保人公司章程中规定的公司对外担保的决议机构、决议机构对外担保的表决程序。
2.代表担保人签署担保合同的授权人是否已经获得合法有效授权。
3.审查境外担保人对外提供担保是否需履行行政审批或备案手续,如当地法规有此类要求,在担保合同签约前,应要求担保人按规定程序履行相关的报批、报备手续,并提供相应手续已办妥的证明文件。
4.了解担保人、担保财产所在地法律对担保登记手续的具体规定,按照相关要求及时完成担保登记手续。一般而言,抵押、质押担保属物权性质,根据物权公示的原则,商业银行应按当地法律规定在有权登记机关办理担保登记手续。对于保证担保,如果当地法律要求将担保合同登记备案的,亦应遵循其规定。
5.境外担保人为上市公司时,还应根据担保人所在地和证券上市地法律法规的有关要求,要求担保人适当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6.在担保合同中约定银行认可的担保办妥的证明文件,特别注意一些担保合同仅要求担保人的授权代表或负责人签署声明书、承诺书作为担保措施已落实的证明。
写在后面的话:
外保内贷在目前市场中逐步流行起来,无论是银行还是企业都有实际的需求。银行如何在合规的基础上高效开展该业务,其流程及风控尤其重要。
央企自有资金外保内贷业务流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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央企自有资金外保内贷业务,是指央企使用自有资金,为下属企业或项目提供贷款,并以该央企的海外资产作为担保,从而实现资金融通的业务模式。这一业务流程涉及多个部门和环节,主要包括以下步骤:
1.需求申请
首先,央企下属企业或项目根据资金需求向上级央企提出贷款申请。申请内容应包括贷款金额、用途、还款计划等详细信息。
2.内部审核
上级央企对下属企业的贷款申请进行审核,主要审核内容包括贷款项目的可行性、还款能力等。审核通过后,形成审核报告。
3.风险评估
央企聘请具有资质的专业机构,对贷款项目进行风险评估。评估内容包括贷款项目的市场风险、信用风险、操作风险等。风险评估报告将为后续的贷款决策提供依据。
4.贷款决策
央企根据内部审核报告和风险评估报告,决定是否批准贷款。如果批准,还需确定贷款额度、利率、还款期限等贷款条件。
5.签订协议
贷款申请获得批准后,央企与下属企业或项目签订贷款协议。贷款协议应明确双方的权利和义务,包括贷款金额、用途、还款计划、担保方式等。
6.落实担保
根据贷款协议,央企需将其海外资产进行抵押或担保。这一步骤需要央企的海外分支机构和当地银行配合完成。
7.发放贷款
贷款协议签订且担保落实后,央企将贷款资金划拨给下属企业或项目。资金划拨方式可以是直接支付、转账等。
8.贷款监控
在贷款期间,央企需对下属企业或项目的贷款使用情况进行监控,确保贷款用于约定用途。同时,央企还需定期评估贷款项目的风险状况。
9.还款管理
下属企业或项目在约定的还款期限内,按照贷款协议约定的还款计划进行还款。还款资金可以采取一次性还款、分次还款等方式。
10.贷款到期处理
贷款到期后,央企与下属企业或项目办理贷款到期手续。如下属企业或项目无法按时还款,央企需采取措施收回贷款本息,包括但不限于诉讼、协商重组等。
注意事项:
1.央企在进行自有资金外保内贷业务时,应严格遵守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确保业务合规。
2.央企应建立健全风险管理体系,对贷款项目进行全面风险评估,确保贷款安全。
3.央企与下属企业或项目签订贷款协议时,应明确双方的权利和义务,确保协议合法有效。
4.央企应加强对贷款项目的监控,确保贷款用于约定用途,防止资金挪用。
5.央企应做好贷款到期处理工作,确保贷款本息按时收回,降低贷款风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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