党纪政纪处分决定执行工作暂行规定
第-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明确纪检、组织、监察、人力资源社会保障等部门和受处分人员所在单位在党纪政纪处分决定执行工作中的职责,确保处分决定及时正确落实,维护纪律严肃性,根据《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监察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务员法》以及处分决定执行工作的有关规定,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本规定所称“党纪政纪处分决定”(以下简称“处分决定”),是指纪检监察机关查办的违反党纪政纪案件,包括司法机关移送纪检监察机关追究党纪政纪责任案件,由纪检监察机关或者有关党委、政府作出的党纪政纪处分及相关处理决定。本规定所称“处分决定机关”,是指作出党纪政纪处分及相关处理决定的纪检监察机关或者有关党委、政府。本规定所称“处分决定执行工作”,是指处分决定机关和组织、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及受处分人员所在单位,依照法定职责和权限,将生效的处分决定付诸实施的活动。主要工作包括:处分决定的送达与宣布,受处分人员职务、级别、岗位等级、工资待遇的调整和相关手续的办理,受处分期间年度考核评定,有关材料的立(入)卷归档等。
第三条
处分决定执行工作按照干部管理权限,实行分级管理。纪检、组织、监察、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和受处分人员所在单位,负责职责范围内处分决定的执行和监督工作。
第四条
处分决定执行工作坚持依纪依法与注重效率相结合、严肃执纪与教育帮助相结合、协作配合与监督制约相结合的原则。
第二章
处分决定的送达与宣布
第五条
处分决定机关作出处分决定后,应当在一个月内将处分决定书送达受处分人员及所在单位,同时抄送有关党委、政府和组织、人力资源社会保障等部门。处分决定机关向受处分人员送达处分决定,应当进行教育谈话,指出错误,提出要求;同时告知其权利义务,听取意见,解答问题。送达处分决定工作人员不少于两人,并做好记录。受处分人员拒绝接受处分决定书或者拒绝在处分决定书上签字的,由送达人注明事由。
处分决定书因特殊情况无法送达本人的,应当报处分决定机关的上一级纪检监察机关备案,待情况消除后立即送达本人。对处分决定不服提出申诉的,在复议、复查或者复审、复核期间,不停止原决定的执行。
第六条
处分决定由处分决定机关在一定范围内宣布,也可委托受处分人员所在单位或者有关纪检监察机关(部门)代为宣布。代为宣布的,受委托单位应当自收到处分决定书之日起一个月内予以宣布,并将有关情况及时书面报送委托机关。
第七条
受处分人员所在单位应当自处分决定宣布之日起两个月内填写《处分决定执行情况表》(附件),并向处分决定机关报告。因特殊原因不能在规定期限内完成执行工作相关事项的,应当书面说明情况。
第八条
处分决定机关作出解除处分决定后,应当在一个月内将解除处分决定书送达受处分人员及所在单位,同时抄送有关党委、政府和组织、人力资源社会保障等部门。
第三章
受处分人员职级与待遇的确定
第九条
党员受到党纪处分,涉及职务调整及党员权利恢复的,依照《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第十二条至第十五条等规定办理。
第十条
行政机关公务员(包括参照公务员法管理的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受到政纪处分,涉及职务、级别、工资待遇调整,以及处分解除的,依照《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第七条至第九条、《关于公务员纪律惩戒有关问题的通知》(人社部发
∈⒛10)5)9和号
《关于公务员受处分工资待遇处理有关问题的通知》
(人社部发匚⒛101〕05)号等规定办理。
第十一条
行政机关任命的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受到政纪处分,涉及职务、岗位等级、工资待遇调整,以及处分解除的,依照干部人事管理权限和《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处分暂行规定》第七条、第八条和第三十二条至第三十八条及《关于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和机关工人受处分工资待遇处理有关问题的通知》(人社部发EzO1628〕号)等规定办理。
第十二条
行政机关任命的企业人员受到政纪处分,涉及岗位和职级待遇调整的,按照劳动法律法规、上级主管部门及所在企业有关规定办理;其处分的解除参照《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第七条、第八条等
规定执行。
第十三条
对于违纪行为所获得的经济利益,处分决定机关应当予以收缴或者责令退赔。对于违纪行为所获得的职务、职称、学历、学位、奖励、资格等其他利益,处分决定机关应当建议有关部门或者单位按规定予以纠正。
第十四条
受到撤销党内职务、降级、降低岗位等级或者撤职以上处分的,受处分人员所在单位应当自收到处分决定书之日起一个月内,依照规定程序办理职务、级别、岗位等级、工资待遇调整、核销实名制信息和档案关系转移等手续。
第十五条
组织和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收到处分决定书后,应当按照职责、权限,及时办理调整受处分人员的职务、级别、岗位等级、工资待遇和档案关系转移等相关手续,并将办理情况及时回复处分决定机关。
第四章
受处分人员的年度考核
第十六条
受处分人员年度考核工作,由组织、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和受处分人员所在单位按照干部管理权限及考核工作有关规定实施。
第十七条
党员受到党纪处分实行年度考核的,依照或者参照《中央纪委、中组部、人事部关于受党纪处分的党政机关工作人员年度考核有关问题的意见》(组通字E1998〕19号)等规定办理。
第十八条
行政机关公务员(包括参照公务员法管理的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受到政纪处分的,年度考核依照《中共中央组织部、人事部公务员考核规定(试行)》第二十五条等规定办理。
第十九条
行政机关任命的事业单位人员受到政纪处分的,年度考核依照《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处分暂行规定》第七条等规定办理。
第二十条
行政机关任命的企业人员受到处分的,年度考核按照上级主管部门及所在企业的有关规定办理。
第二十-条
受处分人员所在单位在年度考核过程中,应当及时向考核部门报告受处分人员的受处分情况。处分决定机关应加强监督检查。
第二十二条
同时受到党纪处分和政纪处分的,按照对其年度考核结果影响较重的处分办理年度考核。
第五章
立卷归档
第二十三条
处分决定机关应当将处分决定执行有关材料与其他案件材料一并归入受处分人员案件档案,包括:(一)受处分人员签署意见的处分决定书及相关材料;(二)《处分决定执行情况表》;(三)受处分人员职务、级别、岗位等级、工资待遇调整或者核销实名制信息等材料;(四)恢复党员权利决定书等有关材料;(五)解除处分决定书等有关材料。
第二十四条
组织、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和受处分人员所在单位,应当按照干部管理权限,将下列材料及时归入受处分人员人事档案:(一)处分决定书;(二)受处分人员职务、级别、岗位等级、工资待遇调整或者核销实名制信息等材料;(三)年度考核材料;(四)恢复党员权利决定书;(五)解除处分决定书。
第六章
纪律责任
第二十五条
在处分决定执行工作中,相关部门(单位)不履行或者不正确履行职责,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追究有关人员的责任:(一)未在规定期限、范围内送达、宣布处分决定的;(二)未按规定将处分决定书等材料归入受处分人员案件档案或者人事档案的;(三)未按规定办理职务、级别、岗位等级、工资待遇调整或者核销实名制信息等手续的;(四)未按规定收缴、处理违纪行为获得的经济利益或者纠正违纪行为获得的其他利益的;(五)未按规定对受处分人员进行年度考核的;(六)在处分期或者处分影响期内,违反规定给受处分人员晋升职务、级别和工资档次,或者向党外组织推荐担任高于原任职务的党外职务的;(七)未及时将处分决定执行情况回复处分决定机关的;(八)未及时作出或者批准作出恢复党员权利、解除处分决定的;(九)有其他妨碍处分决定执行行为的。
第二十六条
有本规定第二十五条所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责令限期改正,并根据情节轻重,采取以下方式追究有关人员的责任:(一)诫勉谈话;(二)通报批评;(三)组织处理,包括调离岗位、责令辞职、免职和降职等;(四)纪律处分。责任追究方式可以单独使用,也可以合并使用。
第二十七条
各级主管部门(单位)给予其工作人员党纪政纪处分的,处分决定执行工作参照本规定执行。
第七章
附
则
第二十八条
本规定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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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共中央《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第四十三条:
执行党纪处分决定的机关或者受处分党员所在单位,应当在六个月内将处分决定的篇一:党纪政纪处分决定执行情况报告表
执行情况向作出或者批准处分决定的机关报告。
党纪政纪处分决定执行情况报告表
中共浙江省纪委《关于党纪政纪处分决定执行工作程序的规定》(浙
注:填写完毕后请寄回或送回中共××纪委(××监察局)案件审理纪发〔2022〕21号)第十八条:
室。
各级机关在发出党纪政纪处分决定书时,应附处分决定执行情况报告
制定依据:
表、送达回证和处分决定书入档回执等表式。
中共中央《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第四十二条:
党纪处分决定作
篇二:行政处罚送达回执书
出后,应当在一个月内向受处分党员所在党的基层组织中的全体党员及
行政处罚送达回执书
其本人宣布,并按照干部管理权限和组织关系将处分决定材料归入受处
编号
分者档案;对于受到撤销党内职务以上(含撤销党内职务)处分的,还
篇三:监察室考核
应当在一个月内办理职务、工资等相应变更手续;涉及撤销或者调整其3.监察室
党外职务的,应当建议党外组织及时撤销或者调整其党外职务。特殊情
(1)贯彻落实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做好勤政廉政建设工作的监督况下,经作出或者批准作出处分决定的组织批准,可以适当延长办理期检查,切实推进党风廉政建设工作。计
分。出现违纪违规事件一人限。
党纪处分决定送达回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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次扣
分。
(2)按规定向县纪委党风室报送本部门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落实情况和领导干部廉洁自律情况;积极协助上级组织开展好领导干部报告个人重大事项、经济责任审计、询问质询、诫勉谈话、廉政谈话等党内监督工作。计
分。发生监察对象违反廉洁自律问题一人次扣
分。
(3)做好农工委党政领导班子贯彻执行党的民主集中制和党内民主生活会议制度情况的监督检查,及时向县纪委党风室报送党政领导班子民主生活会情况。计
分
(4)认真受理检举、控告和投诉案件,及时向委领导提出处理意见。保证办信、办案的制度健全、资料齐全。计分。出现问题被上级通报一次扣
分
(5)认真落实党纪政纪处分决定,对本系统、本部门受纪律处分的人员,按要求报送处分决定、送达回执,按规定及时办理恢复党员权利、解除行政处分的手续。计
分。漏报一次扣
分
(6)加强对委重点工作项目的监督检查,按照委主要领导的指示精神和年初督查方案,开展好监督检查工作。计
分。
(7)认真开展对委属事业单位的财务检查工作,规范对下属事业单位的财务管理与制度运行,对为违反财务管理制度的行为及时进行纠正。计
分。
(8)认真做好纪检监查信息工作和纪检监察调研工作。
计分。未完成任务被通报一次扣
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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等次。
主要依据:①《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第12、41、42、43条;篇一:党纪政纪处分执行影响及依据
②《关于受党纪处分的党政机关工作人员年度考核有关问题的意见》
中共XX市纪委警告处分执行告知
(组通字〔1998〕19号)第1条;③《湖北省公务员考核实施办法(试
处分执行:①被处分人所在单位党组织应自收到处分决定之日起一个行)》(鄂组发[2022]9号)第28条。
月内向基层党组织全体党员及其本人宣布、将处分决定送达本人,并将
中共XX市纪委严重警告处分执行告知
《执行情况报告表》反馈纪检机关。②被处分人所在单位、组织人事(档
处分执行:①被处分人所在单位党组织应自收到处分决定之日起一个案管理)部门应自收到处分决定之日起一个月内将处分决定存入被处分月内向基层党组织全体党员及其本人宣布、将处分决定送达本人,并人档案,将存档情况反馈纪检机关。③受处分当年年度考核结果由被处将《执行情况报告表》反馈纪检机关。②被处分人所在单位、组织人分人所在单位书面报告纪检机关。④违纪行为所获得的经济利益,由纪事(档案管理)部门应自收到处分决定之日起一个月内将处分决定存检机关收缴或者责令退赔。违纪行为所获得的职务、职称、学历、学位、入本人档案,将存档情况反馈纪检机关。③受处分当年年度考核结果奖励、资格等其他利益,由纪检机关建议有关组织、部门、单位按规定由被处分人所在单位书面报告纪检机关。④违纪行为所获得的经济利予以纠正。
益,由纪检机关收缴或者责令退赔。违纪行为所获得的职务、职称、处分影响:①一年内不得在党内提升职务和向党外组织推荐担任高于学历、学位、奖励、资格等其他利益,由纪检机关建议有关组织、部其原任职务的党外职务。②受处分当年参加年度考核,不得确定为优秀
党纪政纪处分送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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门、单位按规定予以纠正。
处分影响:①一年内不得在党内提升职务和向党外组织推荐担任高于其原任职务的党外职务。②受处分当年参加年度考核,因与职务行为有关的错误受处分的,确定为不称职;因其他错误受处分的,只写评语不定等次(同时受党纪政纪处分的,按影响较重的处分确定等次)。③处分当年不享受年度考核奖金,不计晋升级别和级别工资档次的考核年限。
主要依据:①《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第12、41、42、43条;②《关于受党纪处分
的党政机关工作人员年度考核有关问题的意见》(组通字〔1998〕19号)第2条;③《公务员考核规定(试行)》(中组发〔2022〕2号)第19、26条;④《关于公务员纪律惩戒有关问题的通知》(人社部发〔2022〕59号)第1条第4项;⑤《湖北省公务员考核实施办法(试行)》(鄂组发[2022]9号)第28条。
中共XX市纪委撤销党内职务处分执行告知
处分执行:①被处分人所在单位党组织应自收到处分决定之日起一个月内向基层党组织全体党员及其本人宣布、将处分决定送达本人,并将《执行情况报告表》反馈纪检机关。②被处分人所在单位、组织人事(档案管理)部门应自收到处分决定之日起一个月内将处分决定存入本人档案,并按规定调整党内外职务和变更工资,将存档、职务、工资变更等办理情况反馈纪检机关。③受处分期间年度考核结果由被处分人所在单位书面报告纪检机关。④违纪行为所获得的经济利益,由纪检机关收缴或者责令退赔。违纪行为所获得的职务、职称、学历、学位、奖励、资格等其他利益,由纪检机关建议有关组织、部门、单位按规定予以纠正。
处分影响:①二年内不得在党内担任和向党外组织推荐担任与其原任职务相当或者高于其原任职务的职务。②受处分当年参加年度考核确定为不称职,次年按新任职务参加考核并确定等次(同时受党纪政纪处分的,按影响较重的处分确定等次)。③处分当年和不定等次的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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度不享受年度考核奖金,不计晋升级别和级别工资档次的考核年限。④受处分当年按规定降低一个(含一个)以上职务层次和级别工资(同时受行政撤职处分的,每降低一个职务层次相应降低两个级别)。
主要依据:①《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第13、41、42、43条;②《关于受党纪处分的党政机关工作人员年度考核有关问题的意见》(组通字〔1998〕19号)第3条;③《公务员考核规定(试行)》(中组发〔2022〕2号)第19、26条;④《关于公务员纪律惩戒有关问题的通知》(人社部发〔2022〕59号)第1条第4项;⑤《关于公务员受处分工资待遇处理有关问题的通知》(人社部发[2022]105号)第1条第4项;⑥《湖北省公务员考核实施办法(试行)》(鄂组发[2022]9号)第28条。
中共XX市纪委留党察看处分执行告知
处分执行:①被处分人所在单位党组织应自收到处分决定之日起一个月内向基层党组织全体党员及其本人宣布、将处分决定送达本人,并将《执行情况报告表》反馈纪检机关。②被处分人所在单位、组织人事(档案管理)部门应自收到处分决定之日起一个月内将处分决定存入本人档案,并按规定调整党内外职务和变更工资,将存档、职务、工资变更等办理情况反馈纪检机关。③受处分期间年度考核结果由被处分人所在单位书面报告纪检机关。④违纪行为所获得的经济利益,由纪检机关收缴或者责令退赔。违纪行为所获得的职务、职称、学历、学位、奖励、资格等其他利益,由纪检机关建议有关组织、部门、单位按规定予以纠正。
处分影响:①党内职务自然撤销,党外职务应当撤销。恢复党员权利后二年内,不得在党内担任和向党外组织推荐担任与其原任职务相当或者高于其原任职务的职务。②受留党察看处分期间,没有表决权、选举权和被选举权,确有悔改表现的,期满后可以申请恢复党员权利。③受处分当年参加年度考核确定为不称职,受留党察看一年处分的第二年和受留党察看二年处分的第二年、第三年参加年度考核只写评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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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定等次(若同时受党纪政纪处分按影响较重的处分确定等次)。④处分当年和不定等次的年度不享受年度考核奖金,不计晋升级别和级别工资档次的考核年限。⑤受处分当年按规定降低一个(含一个)以上职务层次和级别工资(同时受行政撤职处分的,每降低一个职务层次相应降低两个级别)。
主要依据:①《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第14、41、42、43条;②《关于受党纪处分的党政机关工作人员年度考核有关问题的意见》(组通字〔1998〕19号)第4条;③《公务员考核规定(试行)》(中组发〔2022〕2号)第19、26条;④《关于公务员纪律惩戒有关问题的通知》(人社部发〔2022〕59号)第1条第4项;⑤《关于公务员受处分工资待遇处理有关问题的通知》(人社部发[2022]105号)第1条第4项;⑥《湖北省公务员考核实施办法(试行)》(鄂组发[2022]9号)第28条。
中共XX市纪委开除党籍处分执行告知
处分执行:①被处分人所在单位党组织应自收到处分决定之日起一个月内向基层党组织全体党员及其本人宣布、将处分决定送达本人,并将《执行情况报告表》反馈纪检机关。②被处分人所在单位、组织人事(档案管理)部门应自收到处分决定之日起一个月内将处分决定存入本人档案;未开除公职的,按规定调整党内外职务和变更工资;将存档及职务、工资变更等办理情况应反馈纪检机关。③未开除公职的,受处分期间年度考核结果由被处分人所在单位书面报告纪检机关。④违纪行为所获得的经济利益,由纪检机关收缴或者责令退赔。违纪行为所获得的职务、职称、学历、学位、奖励、资格等其他利益,由纪检机关建议有关组织、部门、单位按规定予以纠正。
处分影响:①五年内不得重新入党。另有规定不准重新入党的,依照规定。②未开除公职的,受处分当年参加年度考核定为不称职,受处分后第二年和第三年只写评语不确定等次。③未开除公职的,处分当年和不定等次的年度不享受年度考核奖金,不计晋升级别和级别工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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档次的考核年限。④未判处刑罚或开除公职的,受处分当年工资按新任职级确定(降低两个以上职务层次,每降低一个职务层次相应降低两个级别)。
主要依据:①《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第15、41、42、43条;②《关于受党纪处分的党政机关工作人员年度考核有关问题的意见》(组通字[1998]19号)第5条;③《公务员考核规定(试行)》(中组发[2022]2号)第19、26条;④《关于公务员纪律惩戒有关问题的通知》(人社部发[2022]59号)第1条第4项、第3条;⑤《关于公务员受处分工资待遇处理有关问题的通知》(人社部发[2022]105号)第1条第4项;⑥《湖北省公务员考核实施办法(试行)》(鄂组发[2022]9号)第28条。
XX市监察局警告处分执行告知
处分执行:①监察机关应将处分决定送达有关单位、人员。委托有关单位送达的,有关单位应将《送达回证》反馈监察机关。②被处分人所在单位应自收到处分决定之日起30日内在规定的范围宣布执行,并将执行情况通报监察机关。③被处分人所在单位、组织人事(档案管理)部门应自收到处分决定之日起30日内,将处分决定存入被处分人档案,并将存档情
况反馈监察机关。④受处分当年年度考核结果应由被处分人所在单位书面报告监察机关。⑤违法违纪取得的财物和用于违法违纪的财物,由监察机关或其他法定机关没收、追缴或者责令退赔。
处分影响:①受处分期间为6个月。②在受处分期间内不得晋升职务和级别(如年度考核为称职,不影响正常晋升级别工资档次)。③在受处分期间有悔改表现,并且没有再发生违纪行为的,处分期满后,可以申请解除处分。④受处分当年参加年度考核不得评为优秀等次。
主要依据:①《中华人民共和国监察法》第36、37条;②《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务员法》第58、59条;③《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第7、8、9、53条;④《公务员考核规定(试行)》(中组发〔2022〕2本篇文档格式为Word版,下载后可进行任意编辑
号)第25条;⑤《关于公务员纪律惩戒有关问题的通知》(人社部发〔2022〕59号);⑥《湖北省公务员考核实施办法(试行)》(鄂组发[2022]9号)第28条。
XX市监察局记过处分执行告知
处分执行:①监察机关应将处分决定送达有关单位、人员。委托有关单位送达的,有关单位应将《送达回证》反馈监察机关。②被处分人所在单位应自收到处分决定之日起30日内在规定的范围宣布执行,并将执行情况通报监察机关。③被处分人所在单位、组织人事(档案管理)部门应自收到处分决定之日起30日内,将处分决定存入被处分人档案,并将存档情况反馈监察机关。④受处分当年年度考核结果应由被处分人所在单位书面报告监察机关。⑤违法违纪取得的财物和用于违法违纪的财物,由监察机关或其他法定机关没收、追缴或者责令退赔。
处分影响:①受处分期间为12个月。②在受处分期间内不得晋升职务和级别。③在受处分期间有悔改表现,并且没有再发生违纪行为的,处分期满后,可以申请解除处分。④受处分期间年度考核只写评语不定等次(同时受党纪政纪处分的,按影响较重的处分确定等次)。⑤受处分期间不享受年度考核奖金,不计晋升级别和级别工资档次的考核年限(解除处分的当年及以后不受影响)。
篇二:关于执行党纪政纪处分决定的暂行规定
关于印发《关于执行党纪政纪处分决定的暂行规定》的通知
闽纪发[2022]1号
各市、县(区)纪委、党委组织部,市、县(区)监察局、人事局,省直各单位纪检(监察)、组织人事部门:
现将《关于执行党纪政纪处分决定的暂行规定》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中共福建省纪委
中共福建省委组织部
福建省监察厅
福建省人事厅
二OO三年一月十四日
关于执行党纪政纪处分决定的暂行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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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条
为了维护党纪政纪的严肃性,加强党纪政纪处分决定的执行工作,明确纪检、监察、组织、人事等部门在处分决定执行工作中的职责范围,根据《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试行)》、《国家公务员暂行条例》和中纪委、中组部、监察部、人事部有关规定,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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定书后,应召集本单位的纪检监察部门、组织人事部门、基层党委的负责人就处分决定的宣布、归档,受处分人的职务安排、享受待遇、处分期内的考察以及违纪款物的退赔和非经济利益的取消等事项进行研究,作出安排布置。
(三)抄送组织人事部门
处分决定书应抄送同级或有关主管机关的组织人事部门及其档案管理部门并附上《受处分人员管理情况回告表》(见附件二),组织人事部门的签收人员应分别在该表的有关栏目载明收到文件的名称、份数和日期,签上收件人的姓名。
组织人事部门收到处分决定书后,应在十日内将处分决定等文书材料按规定的份数移送所属的人事档案管理部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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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处分决定宣布后,受处分人所在单位及其党组织应在《处分决定执行情况报告表》的有关栏目载明宣布的时间和范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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复其党员的权利;对于受留党察看处分一年的党员,如未能收到预期察看效果的,可再延长一年留党察看期限,但留党察看期限最长不得超过二年;坚持错误不改,又犯有其他应受党纪处分错误的,应开除其党籍。受留党察看处分的党员,恢复党员权利后二年内,不得在党内担任和向党外组织推荐担任与其原任职务相当或者高于原任的职务。
受撤销党内职务和留党察看处分的党员干部,按低于原任职务分配其他党内或党外工作,组织人事部门应按照本级党委、政府的决定或处分决定书载明的降低职级事项重新确定其职务、级别并办理相关手续。受开除党籍处分的,五年内不得重新入党。
对违法犯罪而受到刑罚的党员,凡符合《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试行)》第三十一条规定可以不开除党籍的,给予留党察看处分。其在服刑期间,停止过党的组织生活,留党察看期限从刑满之日起计算。
(二)政纪处分决定的执行
受行政警告处分的,受处分期限(半年)未满的,不得晋升职务和级别。
受记过、记大过、降级处分的,受处分期限(一年)未满的,不得晋升职务和级别,同时不得晋升职务工资档次。
受降级处分的,降低级别工资一级。若本人级别工资为最低等级的,可按降低一个职务工资档次处理。
受撤职处分的,降低一级以上职务另行分配工作,在撤销原职务的同时降低职务工资和级别工资,改按新任职务相应的职务、级别工资标准执行。在受撤职处分的二年内不得晋升职务以及级别和职务工资档次。
受开除处分或严重触犯刑律被人民法院判处实刑的,由其所在单位办理开除手续,并及时将办理结果书面报告作出处分决定的纪检监察机关:1.所在单位收到纪检监察机关寄送的开除处分决定书,或者生效的判决书、裁定书(复印件)后,即作出解除受处分人与所在单位的人事行政关系的决定,报上级主管机关备案。解除人事行政关系的时间自处分或判决(裁定)生效之日起计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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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所在单位负责实施被开除人员保管的文件、警械、办公设备、公共财产等物品以及有关工作事项的清点和接收,办理登记手续。
3.所在单位应于处分或判决(裁定)生效日的次月起终止发放被开除人3、财务部门收到组织人事部门关于受处分人工资待遇变动的书面通知后,追溯至处分决定生效后的次月起执行,并在《处分决定执行情况报告表》的有关栏目中载明工资待遇变动情况,加盖财务部门公章。对员的工资,办理工资核销及工资基金减退手续。
降低职务、级别后的基本工资、各类津补贴与原职务、级别工资额差
关于实行党纪政纪处分决定执行工作
关于实行党纪政纪处分决定执行工作
限时告知责任制的规定(试行)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贯彻从严治党、从严治政方针,更加规范党纪政纪处分决定执行工作,进一步明确相关部门(单位)在处分决定执行工作各个环节中的职责和分工,加强各部门(单位)之间的沟通、协作,保证党纪政纪处分决定执行工作落到实处,根据《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和浙江省《关于实行党纪政纪处分决定执行工作责任制实施办法(试行)》(浙纪发[2004]5号)、浙江省《党纪政纪处分决定执行工作程序的规定》(浙纪发[2005]21号)等党内法规、法律法规和政策规定,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本规定所称的处分决定执行工作限时告知责任制,是指各级党委、政府、纪委、组织、法院、检察院、公安、监察、人事、劳动和社会保障以及受处分人员所在单位,在党纪政纪处分决定和公安、司法机关处罚决定执行工作的各个环节中,通过建立健全责任制度,进一步明确分工,落实责任,促使各部门(单位)之间各负其责,并在规定时限内以统一的格式相互告知有关情况,确保执纪、执法工作及时落实到位。
第三条
实行党纪政纪处分决定执行工作限时告知责任制,坚持分级管理的原则,做到协作配合与监督制约相结合;坚持谁主管谁负责的原则,做到集体领导与个人分工负责相结合;坚持公正和效率并重的原则,做到按规定流程告知与加强日常沟通相结合;坚持注重效果的原则,做到严肃执纪执法与保障受处分(处罚)人权利、加强教育帮助相结合。
第四条
全市各级纪检监察机关对公职人员作出党纪政纪处分和公安、司法机关对本市中共党员、公职人员依法作出处罚(包括各种应
追究其党政纪责任的行政处罚、拘留、劳教、取保候审、监视居住、逮捕、有罪不诉、免于刑事处罚、判处刑罚等等)的执行工作,适用本规定。
公职人员,是指各级党政机关(包括人大、政协、法院、检察院)、群(社)团组织和事业单位及国有企业中的正式工作人员。
第二章
工作流程与责任时限
第五条
公安、司法机关对本市中共党员、公职人员依法作出处罚后,按以下工作流程限时告知有关部门(单位)、及时落实处分(处罚)决定执行工作:
(一)公安、司法机关在作出处罚决定后30日内填写《中共党员、公职人员受公安、司法机关处罚后收、发“告知”流程记录表》(以下简称《公安、司法机关处罚告知记录表》)中的“第一部分”(表式见附件一“第一部分”),并将其送(寄)达所属市或县(市区)纪委纪检室、组织人事劳动部门和所在单位(如非公职人员的农村党员受处罚的,仅送达所属市或县[市、区]纪委纪检室)。
(二)对于农村党员(非公职人员)受处罚的,所属市或县(市区)纪委纪检室在接到《公安、司法机关处罚告知记录表》后15日内将此情况转达给受处罚人所在乡镇街道党委、纪委(或临时聘用人员所在单位党组织),并布置落实对其受理、立案、调查等有关事宜。
(三)对于公职人员受处罚的,所属市或县(市区)纪委纪检室、人事劳动部门和所在单位在收到《公安、司法机关处罚告知记录表》后15日内做好相互沟通联系工作、30日内填写《公安、司法机关处罚告知记录表》中“第二部分”(表式见附件一“第二部分”),并将其送达同级纪委审理室,反馈落实情况。
第六条
对公职人员作出党纪政纪处分决定后,按以下工作流程限时告知有关部门(单位)、及时落实处分决定执行工作:
(一)作出党纪政纪处分决定单位在作出处分决定后15日内填写《公职人员受党纪政纪处分后收、发“告知”流程记录表》(以下简称《党政纪处分告知记录表》)中“第一部分”(表式见附件二“第
一部分”),并将其送达所属市或县(市、区)的组织、人事、劳动等部门。
(二)组织、人事、劳动部门在接到作出党纪政纪处分决定单位的“告知”(记录表“第一部分”)后,15日内填写《党政纪处分告知记录表》中“第二部分”(表式见附件二“第二部分”),并将其送达作出处分决定单位,回复、告知作出处分决定单位和受处分人所在单位应对受处分人执行的工资、奖金、福利、考核标准及其它有关需要调整的内容(受处分人所在单位由作出处分决定单位汇总组织人事劳动部门回复内容后予以转达)。
(三)受处分人所在单位在接到由作出处分决定单位转达的组织、人事、劳动部门回复(记录表“第二部分”)后,30日内填写《党政纪处分告知记录表》中“第三部分”(表式见附件二“第三部分”),并将其送达作出处分决定单位,报告落实情况。
(四)作出处分决定单位在接到受处分人所在单位报告(记录表“第三部分”)后,30日内填写《党政纪处分告知记录表》中“第四部分”(表式见附件二“第四部分”),并将填写完整的《党政纪处分告知记录表》送达所属市或县(市、区)纪委审理室。
市、县(市区)纪委审理室应按年度、分级负责辖区内公职人员《党政纪处分记录表》的汇总,并装订成册,存档、备查。
第三章
组织领导与责任分工
第七条
处分(处罚)决定执行工作实行党委统一领导,党政齐抓共管,纪委组织协调,各部门(单位)分工负责、积极配合的领导体制和工作机制。
第八条
各部门(单位)除按本规定要求认真负责地做好执行工作各个环节的沟通、配合、落实工作外,还应根据浙江省《关于实行党纪政纪处分决定执行工作责任制实施办法》(试行)》(浙纪发[2004]5号)和浙江省《关于党纪政纪处分决定执行工作程序的规定》(浙纪发[2005]21号)精神,切实履行职责,保证做好各项相关工作的落实。
第九条
各级纪委应加强执行工作的组织协调,进一步完善由纪委、组织部、法院、检察院、公安局、监察局、人事局、劳动和社会保障局等组成的执行工作联席会议制度,定期沟通、协调、讨论、商定需各部门配合的相关事宜。
第十条
各级纪委分管执行工作的副书记、常委是执行工作联席会议的召集人,组织、法院、检察院、公安、人事、劳动和社会保障等部门是成员单位,其分管纪检工作的领导是联席会议的成员。纪委审理室主任是联席会议办公室主任,成员单位的监察室主任(组织部的监督处处长)是联席会议办公室成员(县[市区]联席会议成员单位未设立监察室的,可指定一个科室负责人为联席会议办公室成员)。联席会议办公室成员同时又是执行工作“限时告知责任制”的具体内外联系人和具体对外联系责任人。
第十一条
各联席会议成员单位应建立党委(党组)主要领导负总责,分管领导分工负责,联系人具体落实,各相关业务处室责任挂钩的内部工作机制和内部责任追究机制,确保执行工作限时告知、及时落实。
第四章
监督检查与责任追究
第十二条
各相关部门(单位)对处分(处罚)决定执行情况建立档案资料,加强日常监管,定期不定期地组织检查,及时发现和纠正执行工作中的问题。
党纪政纪处分决定执行工作,纳入对各部门(单位)党组织和纪检监察组织的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和年度工作目标考核。各相关部门(单位)也应将此项工作作为对内部相关处(科)室工作目标的考核内容。
第十三条
处分(处罚)决定的按流程“告知”,处分(处罚)后工资、奖金、福利、职务、考核的调整变化,各相关部门(单位)的执行工作情况,应不定期地以适当形式予以通报,接受监督。
第十四条
各相关部门(单位)违反规定,并造成不良后果,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按照浙纪发[2004]5号文件规定给予直接负责的主管人
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通报批评、责令检查、诫勉、免职等组织处理或给予相应的党纪政纪处分:
(一)未在规定时间内将处分(处罚)决定告知有关部门(单位)和个人的;
(二)未在规定时间内宣布处分决定或未将处分决定材料归入受处分人员人事档案的;
(三)未按规定调整受处分(处罚)人员职务、级别、工资、奖金、福利、考核等次的;
(四)在处分期内晋升受处分人员职务(级别)的;
(五)工作不负责任或者弄虚作假的;
(六)有其他违规行为,需要追究责任的。
第五章
附
则
第十五条
纪检、组织、监察、人事、劳动和社会保障等各级执行工作职能部门应定期组织本系统、本单位的党纪政纪处分决定执行工作人员进行业务指导和培训,增强严格执纪意识,提高业务水平,保证执行工作质量。
第十六条
本规定由中共台州市纪律检查委员会、台州市监察局负责解释。
第十七条
各执法部门对本市中共党员、公职人员依法作出处罚的,参照本规定关于公安、司法机关的“告知”办法执行。
第十八条
本规定自2010年7月1日起试行。
附件:
1、中共党员、公职人员受公安、司法机关处罚后收、发“告知”流程记录表
2、公职人员受党纪政纪处分后收、发“告知”流程记录表
附件1:
中共党员、公职人员受公安、司法机关处罚后
收、发“告知”流程记录表
(受罚人:,工作单位或家庭住址:)
第一部分:公安、司法机关在作出处罚决定后30日内向有关部门(单位)发出处罚告知
收所属市或县接收人到(市区)纪委
签名
时纪检室名称
间
接
收
公
所在单位名职
单
人
称
发
位
员
出
所在市或县
受
时
处
(市区)组
间
罚
织人事劳动的部门名称
是出否姓性生是否党公
职
名
别
年员
人受
月
员
罚
处人
单罚作出处有
位
罚机关
关
职种情
务
类
况
违批法
准执行时
性时间
质
间
发出告知单位
经办人
名称(盖章)
第二部分:各相关单位收到公安、司法机关对公职人员的处罚告知(记录表第一部分)后,30日内向所属市或县(市、区)纪委审理室报告落实情况
接收单位名称(所属市或县市区纪委
审理室)
纪委纪检室反馈对其受理、立案、调所属市查落实情况
或县组织人事部门反馈(市、对其工资、奖金、区)有考核等执行标准及与所在单位沟通情关单位况
报告落劳动部门反馈对其实情况
养老金、医保等执行标准及与所在单位沟通情况
接收人签名
收到时间
所在单位反馈对其工资、奖金、考
核、养老金、医保等执行落实情况
报告单位
送达“报送达时名称(盖
告”经办人
间
章)
签名
说明:
①公职人员,是指各级党政机关(包括人大、政协、法院、检察院)、群(社)团组织和事业单位及国有企业中的正式工作人员。农村党员是指非公职人员的中共党员。
②公安、司法机关作出的处罚,包括各种应追究其党政纪责任的行政处罚、拘留、劳教、取保候审、监视居住、逮捕、有罪不诉、免于刑事处罚、判处刑罚等等。
③记录表“第一部分”由公安、司法机关作出处罚后30日内向所属市或县(市、区)纪委纪检室发出“告知”,如受处罚人是公职人员的,还要同时向所在市或县(市、区)组织、人事、劳动部门和所在单位发出“告知”。
④如受处罚人是农村党员的(非公职人员),各部门(单位)就无需填写记录表“第二部分”、向同级纪委审理室反馈落实情况。如受处罚人是公职人员的,记录表“第二部分”则由所属市或县(市、区)纪委纪检室、人事劳动部门和所在单位在收到公安、司法机关处罚“告知”记录表(第一部分)后15日内做好相互沟通联系工作、30日内向同级纪委审理室反馈落实情况。
⑤本“告知”流程记录表(第一、二部分),各发出单位要一式多份(除送各接收单位一份外,还要自身留存一份备查)。
附件2:
公职人员受党纪政纪处分后收、发“告知”流程记录表
(受处分人:,工作单位:)
第一部分:作出处分决定机关在作出决定后15日内向有关部门(单位)发出告知
接收单位名称
接收人收到
(组织、人事、签名
时间
劳动)原单姓性出生年
位职
名
别
月
务
受处党
政
司
种类
种类
种类
分纪
纪
法
人处
处
处
时间
时间
有分
分
理
时间
关月级月职务月津补月养老金
情别工年奖金
处工资
贴
单位补入
况
元分资
前
发出告知单位送达“告送达
名称
知”经办人
时间
(盖签名
章)
第二部分:组织人事劳动部门收到受处分人相关情况“告知”(记录表“第
一部分”)后,15日内向有关单位作出回复
接收作出处分决定单经手人
收
单位
位名称
(签名)
到
受处分人所在单位名称
(由作出处分决定单位转达)
回月
复工
受资
处变
分化
人处分后其
有他
关变
情化
况
扣发或
应发
执行
时间
内容
额度
时
间
奖
金
扣发金额
变
化
执行时间
扣发内容
执行
时间
年
终
考
核
等
次
作出回复
单位名称
(盖章)
送达“回复”
经办人签名
送达
时间
第三部分:受处分人所在单位接到有关部门回复(记录表“第二部分”)
后,30日内向作出处分决定单位报告落实情况
接收单位名称(作
出处分决定单位)
已落实
情况
哪些还
未落实
受处分人所
在
单位(盖章)
接收人
(签名)
收到
时间
单位负责人签
名
送达
时间
单位经办人签
名
第四部分:作出处分决定单位收到受处分人所在单位报告(记录表“第三部分”)后,30日内向所属市或县(市区)纪委审理室汇总上报执纪到位情况
接收单位名称
接收人
收到
(所属市或县
市区纪委审理签名
时间
室)
按时回复、落实的部门(单位)
处分决定未按时回复、落实执行
的落实情况
部门(单位)及其原因
建议与打
算
作出处分决定单
位名称(盖章)
经办人
签名
上报时间
说明:
①公职人员,是指各级党政机关(包括人大、政协、法院、检察院)、群(社)团组织和事业单位及国有企业中的正式工作人员。
②记录表“第一部分”由受处分人所在单位等提供情况,由作出处分决定单位在作出处分决定后15日内向组织人事劳动等部门发出“告知”。
③记录表“第二部分”由组织人事劳动等部门在收到“告知”(记录表“第一部分”)后,15日内向作出处分决定单位作出回复(受处分人所在单位由作出处分决定单位转达)。
④记录表“第三部分”由受处分人所在单位在收到回复(记录表“第二部分)后,30日内向作出处分决定单位报告落实情况。
⑤记录表“第四部分”由作出处分决定单位在收到受处分人所在单位报告(记录表“第三部分”)后,30日内向所属市或县(市、区)纪委审理室汇总上报执纪到位情况。
⑥本“告知”流程记录表(第一至第四部分),各发出部门(单位)均为一式二份(一份留存备查,一份盖章签名后送达接收单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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