路 尧
(青岛大学马克思主义学院 山东 青岛 266071)
“只有在共同体中,个人才能获得全面发展其才能的手段,也就是说,只有在共同体中才可能有个人自由。”[1]571马克思在其主体解放的社会运动思想中透露出深刻的“包容共进”发展实践内涵。由于社会存在对于主体意识成长的培育往往通过其交往实践完成,社会关系结构作为最基本的历史环境影响着人的自由发展。社会历史环境对人的塑造,既包括对实践能力的改造,也有对思想意识的启蒙。人的社会存在对于其社会意识的决定作用本身使得社会的发展成为物质文明与精神文明的共同进步。经济性的生产关系也会产生整个社会的精神文化方面的上层建筑积淀,而人的精神本身又对社会性实践具有反作用。
通过阐述“代替那存在着阶级和阶级对立的旧社会的将是这样一个联合体,在那里,每个人的自由发展是所有人自由发展的条件”[2]294这一社会历史趋势,马克思强调人们以包容共进的路径实现和谐共生的必然选择。他告诫社会实践主体关注每个人的自由与全面发展,同时将自我发展与整个社会的发展联系起来,实现个体与整体的统一,让社会发展包容每一个主体的自由诉求,实现共同进步,通过实践关系的调整让主体自由与社会客观历史走向相一致。这种改造是人与社会的双向互动,是对人类整体社会的改造实践,而思想认识的变化同样对生成这种关系是不可或缺的。强调包容,同时也是对人的异化关系的改造,是人从狭隘思想边界的一种挣脱。其主张以一种包容性的总体视角去看待自我与他者、个人与社会间的辩证关系,同时以一种对象性的自我确证来反映人的类存在本质,揭示人的存在就在于彼此共生的社会关系之中,那么这种“关系”也成为人发展的一种关键因素。人有必要对其自身所处的这种历史关系有整体认知和把握,如此才能利用现有环境条件完成自我解放。这不仅需要人的个体实践社会化,同时也需要人的主体意识社会化,从而实现人的社会化,使人更好地利用共同体的条件,尤其是让人关注其作为类存在的本质规定性并且以此为依据力求达到一种自然主义和人道主义相统一的发展状态。基于此,马克思揭示的“包容共进”思想反映了人之于社会的和谐发展诉求的内在伦理取向,它指明了人的社会性基础,并启示了人们发展实践所应追求的价值倾向及归宿,证明了社会历史发展的整体性。这种人文关怀蕴含了伦理价值性的辩证逻辑,同时带有社会道德的公共性内涵。理性要成为文明的一部分,就要立足于人的社会本质,并且反映一种以人为本的内在倾向,使文明成为规律性与合目的性的统一。这和中国传统的思想所表达的“德治”理念具有相当的契合性。
“中国传统文化的根本特征和基本价值取向是和谐。实现社会和谐,建设美好社会是人们自古以来就追求的社会理想。中国传统文化的‘以和为贵’‘和而不同’等思想里面表明,我们首先追求的是整个社会的和谐,在整个社会的和谐大前提下,才会逐渐形成一种公共理性,绝大多数社会成员才会自觉地服从公共理性。”[3]16这种对于社会和谐的追求,在古代也成为指导实践及社会治理的一种价值诉求,其依据仍更多地建立在朴素辩证法之上,更多地强调保持封建制度的结构优化,以内在自律实现自我约束和服从。为了保持这种社会稳定,才能把有益于和谐的道德意识与社会的治理原则相融合,造就了古代的“德治”思想。这些思想最为明显的特征即在于从个体的教育出发力求塑造一个具有宽容精神和包容胸怀的社会主体,并且以传统的博爱思想来包容社会中的人的多元发展,也具有一种公共伦理指向来引领实践的内涵。由于其本身就把权利和义务相统一的思想贯彻到道德培育之中,因此,接受教育的主体虽然不是以“社会性实践”这样的范畴来理解自身的社会本质,但是却十分注重自身社会价值的实现,并以此领悟人与社会之间的辩证统一关系,这也让主体具备了以主观功利性质为根基的“共生构建”理念。所以,对于封建统治者和普通民众来说都具有历史性意义,因其具有这种照顾到各方内在需要的协调诉求,还带有一定的功利性指向,所以也易于传播和推广。从“至公”“贵和”等方面来看,古人的“德治”以一种宏观视角来教化人以社会贡献实现自身的历史价值。这正是把人置于社会历史条件中去建构历史的实践性思考,促使人用“自治”带动“共治”以实现天下“同治”。区别于一般法治,对于这种吁求,也反映了古代对社会主体在治理实践上作用的重视。将个人与社会相统一从而生成一种“总体性”的发展观,让实践者拥有“胸怀天下”的主体自觉,则与“包容共进”思想所倡导的实践与发展的包容性相一致。在古代最为典型的整体意向性发展观,即代表了“仁德善治”的儒家思想:“格物、致知、诚意、正心、修身、齐家、治国、平天下”(《大学》)。这一被认为是古代传统教育基本范式的思维理念所体现的,正是首先从个体自身出发扩展到整个社会的发展再以此凸显社会价值的、由微观到宏观的自我完善过程,其最终归宿在于人的整体社会历史价值的实现,但它的起点却首先是对个人的理性道德启蒙。其认为“家国天下”的治理更多地在于个体人的理性与品质优劣,所以推崇个体人先以一系列的认知和学习培养自身的公共理性和道德素养,并且将之投入到社会建设实践之中去。虽然其不同于唯物主义所强调的社会存在对社会意识的第一性规律的阐释,但的确注意到了社会发展在于主体实践进步的必然性,所以这种通过主体品质提升谋求社会善治的意向首先给了社会理想建构的物质载体,并且通过对人的提前教育和感召,减轻了统治者的治理压力,向人们灌输了仁义、宽容、服从、奉献的道德要求,为“以德善治”打造了“美德之镜”让主体自鉴。对社会主体的这种教化被提上了第一位而非强调实践的自由性,说明了具备高尚精神素养的人才是社会进步的关键所在。于是即使力求实现社会治理德性化,也需要关注人本身的主体性,这就不知不觉地把对社会建设的各种理想,寄托在了对实践主体的教育培育上,让其从反思中体悟到社会发展与人的自我发展的统一,于是主体就会在谋求自身价值实现的社会实践过程中,生成包容性的主体认识。
“所谓主体意向性思维特点,就是人在思维时,以人自身,以思考者自身为中心,以主体的实际需求为入视点。”[4]52德性治理通过考察反映主体发展需要的实践内容的公共关系取向,来评价社会行为的合理性。儒家所注重的“仁爱”思想,就明确地指出:“己欲立而立人,己欲达而达人”“己所不欲、勿施于人”(《论语·卷九》),以说明主体存在的社会共生性和互动性,同时也在一定程度上反映了平等诉求及其利益关系的协调取向。这种由己推彼的理念,实际上是通过人的直观经验验证了公共道德的社会价值,并且把人的历史存在及其社会地位凸显了出来。注重对人的认同和包容,它使人这一社会存在的主体能动性得以充分调动起来,把“德性”赋予了主体人,让人的社会共生有了相应的价值指引。如果说这仅仅是对人的思想灌输和行为说教,则较为片面,因为这种道德品质作为人自我建构所应具备的内涵,被提升到了社会关系范围内成为一种道德“共契”,从而不仅呼吁人的内在自律,还形成了潜在的外在规诫。自律可以使人在行为结果发生之前就产生一种先导作用,防止行为偏差,而自律中被冠以这种相互之间的“仁爱”“立人”范畴则显示了将“包容自觉”直接内化于人心,让其在人的日常行为中就可以发挥引导作用的目的。
看似从人内在德性生成的实践“包容”,也同样来自外在的环境影响和文化渗透,而人又借助这种道德取向进行社会建构,那么也必定希望获得这种道德所能期望的社会环境。于是这种“仁爱”之道就发挥了社会引导作用,使人可以生成一种“包容他者”的伦理向度的实践倾向,让人们共创一种和谐共生的关系。“道德一经生成必然带来某种超越于个体特殊性的社会普遍性,它反映的是社会共同的客观要求,内含着社会共同意志,是一种外在于人的客观必然性,它对人起着约束和导向性作用,规范着人的行为,防止人的任性和妄为,以求社会处于和谐状态,有序地运行。”[5]285-286传统德治思想对“仁爱”的诉求和对人内化道德品质都反映了主体对待他者的一种包容性,这同“包容共进”对人本价值要求的注重是相契合的,都重视人在构建和谐社会关系中不可忽视的主体价值,也同时为道德与实践相统一提供了一种方法论,应用于治理社会生活中的关系,也有一种以道德为本位的思想主导型意蕴。然而这并不代表其对人的存在方式或文化倾向有一种绝对的必然统治性,因为对自我与他者关系的处理上不同于古代法家的严格社会契约,而是一种建立在彼此互信的“共在精神”之上的“联合”,是一种相互要求而非强制要求。只不过在儒家思想成为统治思想之后,才成为代表了统治者利益的“共同思想”和当时的“公共理性”。因而其在主张平等对待人、尊重主体价值的同时也相对有限地注重对于人的差异的认同与包容,故称“君子和而不同,小人同而不和”(《论语·子略》)。这就让彼此互利互信互爱的主体有了相对宽松的主体间性,使人们能够建立一种在多元差异被相互包容基础上的和谐关系,这与包容共进思想承认自由个性但又注重主体间协同发展的本质性内涵相一致。“和而不同”只有在主体间相互尊重与承认并且对他人的差异与分歧有宽容之后,才能成立,否则仍旧会陷入一种价值敌对。必须要明确,这种“和而不同”的“和”较为模糊,因没有提供具体的关系建构方法而使之理想化色彩较重。虽然主体同为有道德之身的“君子”,可又没有指出其具体所处的物质关系及历史条件,只是说明一种宏观的社会关系,所以并没有提出要求经济地位平等或者身份平等的前提,而是仍然继续承认了差异的多样性,并且尊重差异,在应对不同实践文化和个体利益分歧时有了缓冲空间。这种德治思想的包容性并非把“仁爱”作为强制性的外力强加于人,而是通过说教指明社会主体互利共赢的“合道德”的实现路径。这样古代的儒家“仁爱”思想所具有的社会德治性,就显现为一种“柔性治理”的特征。这也是由其所处的社会历史环境所决定的,但是其对社会宽容的价值的肯定则反映了人们包容共进、互利互信的恰当性。朱熹认为《论语》所谓“中庸”,在于“宽容以教,谓含容器顺,以为横逆之来,直受之而不报也”(《论语集注》)。由此可见,构建和谐共生关系,在于首先塑造具有包容精神的社会主体,而“能够宽厚待人,与人和谐相处,是君子人格中一个不可缺少的重要方面”[6]30。这种“忠恕”之道被贯彻到国家治理之中,将可以使包容精神成为构建和谐社会的主体行为指针,起着内在引领作用。
从古代对德治的重视程度上看,《大学》所谓“八条目”,前几项都是对个人人格的诠释和塑造,但最终的落脚点却是将个人发展逐渐扩展到社会宏观层面而至“平天下”,关注社会兴衰的整体意识上。那么由个人推及社会,使得人与社会整体发展协调统一,这就与“包容共进”原则所最终关注的“社会发展向人的发展的复归”、人与社会共同体相统一的要求内在一致。那么,培育包容性社会关系视野,造就治理所需的道德人格也就成为通向社会善治的必要内容。
马克思揭示共产主义“包容共进”价值内核,强调构建一种整体上的和谐共生关系,并依据物质条件和生产关系有机统一的规律,主张主体协同建构公共服务的功能性机理,使整个社会呈现一种协同发展的状态,所依据的根基在于人的社会主体性和社会历史的本体性。实现个人与社会发展的同一要求,首先须解除异化关系的束缚,进而实现多元包容到整体协同。古代的德治思想直接关注个体人的成长,并且以类似“八条目”的方法论说明“道德与政治的联系以及道德要为政治服务的道理”[4]88,并且使人树立一种“天下”与“自我”合一的理性意识。这种总体性视野就体现了主体超越个人私利而归于社会的“包容性”自觉,也从而与“包容共进”所反映的个体与整体相统一的内涵相契合。老子曾于《道德经》中指出:“知常容,容乃公,公乃王。”(《道德经》十六章)说明人只有把握事实规律与运作规范,才能具备一种包容的气魄,而只有包容的气度才能以天下为己任去不断关注所有人的发展及社会共同体建设,只有具备这种包容精神与能力的人才有资格成为“王者”以治理天下。可见“包容”是对社会执政者和治理者不可或缺的气量条件,它不仅只是一种道德要求,更是人实现自身价值、掌握社会管理控制力以实现解放的必要条件。由于包容发展的实践本身与“常”这一规律相关,认识客观规律的主体必然要具有宏观的历史视野,即把关注的落脚点放在“人类社会”或“社会化的人类”之上,从而具有总体性观念,生成包容天下之气度与志向。如果以此来解析,强调实践主体的相互包容也是从规律得出的结论,它间接证明若期望社会关系中的主体走向个性自由又和谐共生的状态,用主张和而不同、美美与共的“包容共进”意识促进共同体关系建构,不仅是一种客观要求还是一种历史必然。马克思和恩格斯认为未来代替阶级对立社会的自由人联合体以每个人自由发展互为条件,那么人的自由就来自对人的社会规律———个性自由关系包容的实践原则的把握。有了这种把握才能让人们从必然王国向自由王国飞跃,使人们共同占有其作为人的属性,重现表现主体自由的能动性劳动的社会类本质。只有知其类本质一致基础上的包容诉求及内在规律之“常”,方能使人不断积累实现自由的生产力及精神素质条件,使人由“知常容”到“容乃公”。只有相互包容,才能生成协同合力,共同构建和谐发展的共生关系,所以才能以天下为己任,成为社会变革的主体,成为区别于一般自然动物而重新占有其类本质的自由主体和历史条件,成为人自身的“统治者”不再受剥削压迫和异化,所以古代之德治中的包容观也和马克思恩格斯的思想相一致,都有人与社会统一发展的辩证内涵。包容共进思想又为中国传统文化的当代魅力进行了哲学论证,从辩证逻辑说明了当代中国治理哲学中,人与社会协同一致的实践传统和民族精神。
“天行健,君子以自强不息;
地势坤,君子以厚德载物。”(《周易·卷一》)积累了“天道”常理的君子可以生成敦厚之德行承载天下多样性发展的需要,同时具有大公无私的包容精神及气魄胸怀,具有超越个人私利的宏阔气量而关注天下繁荣兴衰,关注他人之生存发展,中国传统文化的“和合”内涵即便于今日依旧具有相当的参考性和实践意义。
《礼记》曰:“大道之行,天下为公。”(《卷七·礼记》)只有世人共享共建才能获得祥和盛世。社会建设不仅仅是少数人的事业,而是每一个人的事业,每一个人的自由发展才是人类文明走向自由的内涵,才是真正的主体解放。发展不应只注重某一群体的特殊利益,而是需关注每一主体的利益诉求和发展愿望的“最大公约数”。故而“天下非一人之天下,天下人之天下也。与天下同利者,则得天下;
擅天下之利者,失天下”[7](《卷三十一·六韬》)。只有建设人人共建、人人共享、协同共生的包容性社会,人们才能在公平公正的共同体中获得全面发展其才能的手段,才能使自己实现对类本质的占有,从而实现主体自由。如果没有包容个性人格差异基础上的协同发展,若不积极以“和而不同”却以利益动态平衡的理念作指导,就无法达成每个人互为自由发展的条件的共同体之和谐共赢状态。“夫能通天下之志者,其大乎至公。”“能行至公者,莫要乎无忌心。”[7](《卷四十九·傅子》)大公无私强调人们对于他人发展的关注,强调集体意识,注重个人与他者协同共进,而非私利私享的狭隘。“包容共进”思想中的原则性内涵,与中国古代传统“德治”“至公”等思想的包容性伦理政治取向相互契合,反映了中国传统德治思想的现代价值,也为当今国家治理现代化提供了本土参照。这种逻辑论证与价值契合,对于人们的当代包容性发展及和谐社会建设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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