徐慧芳 魏珊 陈思思 王毓欣 郑祥
(1.中国科学院文献情报中心,北京 100190;
2.中国科学院大学经济与管理学院信息资源管理系,北京 100190;
3.南开大学商学院信息资源管理系,天津 300071;
4.中国人民大学环境学院,北京 100872)
公共研究机构(Public Research Organization,PRO)在国家研发活动中发挥着重要作用,是科技研发成果的聚集地和知识创新的重要研究基地。提高公共研究机构知识产权管理运营工作的质量,有利于形成其技术转移长效发展管理制度体系。知识产权政策作为机构知识产权管理的基础,规定了机构解决与外部合作或学术研究商业化过程中遇到的知识产权问题的程式化应对方案,具有重要研究意义。对机构的知识产权政策进行研究,有助于研究者厘清特定机构内知识产权管理的整体统筹及细节安排,从而发现进一步完善知识产权管理规则与程序的关键点,对提升公共研究机构知识产权管理运营工作质量,更好地开展知识产权保护和商业化实践具有指导作用。
美国国家航空航天局(National Aeronautics and Space Administration,NASA)非常注重为具有商业化价值的技术申请专利,是公共研究机构中技术转移较为成功,并实现全流程知识产权管理的机构之一,为美国社会创造了巨大的价值。故本文选取NASA作为研究对象,分析其技术转移在知识产权所有权和商业化利润分配方面的国家法律支持,及其机构层面的技术转移和知识产权管理相关政策及实践,以期为国内公共研究机构的知识产权管理提供参考。
自美国1980年颁布《史蒂文森-怀德勒技术创新法案》以来,国会等立法机构陆续颁布了一系列促进和激励技术转移,并允许将政府资助的发明用于商业用途的法律和行政法令(图1)。
“鳩”在经籍中常训为“聚集”。“共工方鳩僝功。
”(《书·尧典》)“鳩民者也。
”(《左传·昭公十七年》)“鳩之乎兹囿之中。
”(《后汉书·马融传》)
图1 美国一系列涉及技术转移的立法和行政命令Fig.1 A Series of Laws and Executive Orders Related to Technology Transfer in the United States
NASA从这些法案中获得了大量技术转移关键支持(表1)[1,2]。1958年,美国颁布《国家航空航天法案》,规定了除非NASA局长明确放弃,否则NASA保留政府资金支持创造的所有NASA发明等知识产权的所有权[1,2];
1980年的《史蒂文森-怀德勒技术创新法案》要求国家实验室必须建立研究和技术应用办公室(ORTA),允许政府拥有和运营的实验室与企业签订合作研发协议(Cooperative Research and Development Agreement,CRADA)[3],由实验室提供科研人员和仪器设备,企业提供资金支持和试验平台,共同推动实验室成果的产业化;
1980年颁布的《拜杜法案》允许小企业、大学和非营利组织保留其承担的联邦政府资助的科研项目成果的知识产权,并可以申请专利和进行专利许可与转让,政府保留使用该技术的权利[1,2,4];
1986年的《联邦技术转移法案》允许NASA就其实验室创造的专利发明的许可进行谈判,还允许NASA雇用的发明者分享专利许可的特许权使用费[1],并要求NASA制定规范以保证每年从发明中获得的特许权使用费的份额[5];
1987年颁布的《第12591号行政命令》规定政府拥有和运营的联邦实验室,可与其他联邦实验室、州和地方政府、大学和私营部门签订合作研究和开发协议,并许可、转让或放弃根据此类合作研究、开发协议,或在各个实验室内部开发的知识产权的权利[6];
1988年颁布的《综合贸易和竞争力法案》将特许权使用费受益者扩展到了非政府雇员[1,2];
1989年颁布的《国家竞争力技术转移法案》指出,对于政府所有、合同商运营的实验室(源于Government-Owned,Contractor-Operated的科研机构运营模式,与政府拥有和运营的实验室相对),合同商在履行合作协议的过程中产生的具有商业化价值的发明,政府部门不得向第三方披露,这为承包商或私人争取了适当的知识产权,有利于促进合作协议下技术的商业化利用[1,7];
1995年颁布的《国家技术转移和促进法案》允许合作伙伴获得合作研发协议(CRADA)中产生的发明许可,并可以保留由其员工单独完成的发明所有权,该法案进一步提升了联邦实验室、科学家、私营企业对CRADA的兴趣[2,8];
2000年颁布的《技术转移商业化法案》把CRADA许可权限扩大到了联邦政府所有的发明,以使CRADA对私营企业更具吸引力并促进技术转移[1,9];
2011年颁布的《总统备忘录》要求拥有联邦实验室的机构应制定计划,建立绩效目标,以增加与非联邦实体(包括私营公司、研究组织和非营利实体)合作的有效技术转移和商业化活动的数量和速度[10]。
表1 美国技术转移相关主要法律政策对NASA知识产权政策的支持Tab.1 Support for NASA’s Intellectual Property Policy by Major Legal Policies Related to Technology Transfer in the United States
NASA从这些法案中获得的关键支持主要是明确了公共资金资助的研究成果的知识产权所有权,以及发明人从商业化成果中获得的利益。这些国家法律政策鼓励私营部门通过CRADA、初创公司、专利许可协议、教育合作协议和州/地方政府合作伙伴关系等技术转移机制实施联邦政府资助技术的商业化。在知识产权所有权方面,最初的《国家航空航天法案》强调由NASA保留政府资助项目成果的知识产权所有权,随后逐步转变为在保留政府权利的情况下适当放宽限制,如《拜杜法案》允许小企业、大学和非营利组织保留发明所有权,《国家技术转移和促进法案》允许签订CRADA的合作伙伴获得发明许可或保留发明的所有权。相关法案通过完善对于合作研究中知识产权所有权的规定,保障合作研究中小企业、大学和非营利组织等合作伙伴机构对其所完成部分发明的合法权益,极力促进对技术商业化。在利益分配方面,相关法律对技术商业化所获利润的使用也做出了相应的规定,并保障发明者或其他贡献者按一定的比例共享许可费,在保障联邦实验室雇员获得一定收益之外也将许可费受益范围扩展到非政府雇员,以鼓励发明创新和技术转移转化。
在这样的背景下,我们在评价历史上的知识分子时,似乎不宜总以气节来评判,毕竟要成全气节,就要付出很大的代价,这种道德要求实在太高。我们时常说不能站在道德高地指责别人,那么,以气节论人可谓站在了道德的顶峰。
NASA明确了NASA雇员及其合作研发企业对知识产权的所有权:在《NPD2091.1政府雇员发明》《1852.227-71放弃发明权的请求》中提出的权利归属制度允许特定条件下的机构雇员及其合作研发机构保留知识产权所有权[11,12]。对于所有权属于联邦机构的发明,NASA可以对其进行许可,当NASA不主张发明所有权时,雇员有机会保留其发明所有权。《NPD 2091.1政府雇员发明》规定,对政府雇员的发明,当政府保留所有权不能取得足够的收益时,可为从事发明的雇员提供保留该发明所有权的机会[11]。NASA允许企业保留其承担的联邦政府资助科研项目成果的知识产权,并将这些科研成果申请专利,进行专利许可与转让,即在NASA资助的合同或协议下,NASA合同、基金或合作协议的接受者有权选择保留NASA资助的发明的所有权(主要针对小型企业、大学或非营利组织)或通过NASA豁免程序(主要针对大型企业)申请获得发明的所有权。《1852.227-71放弃发明权的请求》规定,在行政长官确定符合美国利益的前提下,对根据与小企业或国内非营利组织以外的机构签订的合同或分包合同产生或可能产生的任何发明,NASA可以放弃美国对此类发明的全部或部分权利[12];
对于确定为真正共同拥有的发明,NASA和非NASA实体还应在适当时间签订“共同所有权协议”,以确定谁有权寻求所需的知识产权保护以鼓励技术转移[2,13]。
在绩效考核方面,NASA根据总部以及各分支机构的现实情况制定了2013—2018年技术转移五年规划,对其任务进行逐年分解并构建了NASA技术转移绩效考核制度,形成了系统性考核方法与标准[14]。NASA总部、管理与预算办公室制定指标来评估整个机构的技术转移绩效,并于2013年开始使用统一指标对技术转移计划执行官实施年度绩效考核[15]。
近年来,随着GPU可编程能力、并行处理能力以及应用范围的不断提升和扩展,GPU已发展成为一种高度并行化、多线程、多核的处理器。GPU在并行数据运算上具有强大的计算能力,特别适合作运算符相同而运算数据不同的运算。CUDA对内存的操作与一般的C程序基本相同,显存操作则需要调用CUDA API中的存储器管理函数。一旦确定好程序中的并行部分,就可以将该部分计算交给GPU。利用GPU的并行处理能力,以CPU加GPU混合加速为特征的异构并行计算系统将会成为未来高性能计算的主流。
NASA不会为知识产权防御和提高机构声望而申请专利,仅对通过许可进行商业化技术申请专利,相关知识产权管理主要围绕技术许可商业化的过程展开,更多地依赖于许可和其他合同协议、使用许可中介机构这两个主要的技术转移运作机制。
图2 NASA技术转移流程[13,14]Fig.2 NASA Technology Transfer Process[13,14]
NASA技术转移具体运作机制包括:许可和其他合同协议、使用许可中介机构(包括技术拍卖)、发布软件、出版研究成果和发布数据、建立协作伙伴关系[14]。具体到许可和其他合同协议、使用许可中介机构这两个技术转移运作机制,可以划分为图2中所示的几个阶段。
NASA技术许可商业化的流程可以分为前期宣传、中期过程和后期管理三个阶段(图5)。在技术许可商业化前期,为了寻找合适的专利许可接收方,NASA采用各种方法对专利技术进行宣传推广,如在官网展示具有商业潜力、正在申请或可供许可的专利技术[22],通过《NASA技术简报》[23]和Spinoff[24]等各类出版物宣传其技术,通过联邦公报发布公告或新闻稿,报道利用NASA技术的成功案例,在贸易展览会或商业研讨会上展示技术和合作机会[15]。
2.2.1 技术转移管理机构、角色和职责设定
NASA在《NPR 7500.2A NASA技术转移要求》中对技术转移流程上的机构、重要岗位和职责进行了详细规定[15]。在总部和各航天分中心均设立了技术转移管理机构和岗位(图3)。其中,NASA总部提供总体指导和方向,为全机构的技术转移活动提供领导、政策、战略、资源分配等,下设技术转移计划执行官,负责NASA知识产权和技术转移管理,并监督技术商业化工作的政策、战略、资源和方向。
图3 NASA技术转移管理机构和岗位Fig.3 NASA Technology Transfer Management Agencies and Positions
NASA总部的空间技术任务理事会(Space Technology Mission Directorate,STMD)负责管理NASA的《促进技术转移计划》,主要涉及战略管理和知识产权营销、开展许可谈判和管理、发展以技术转移为重点的合作伙伴关系,以及跟踪和报告与这些活动相关的指标(即新发明、专利、许可、合作研发协议和软件使用协议的数量)。下设的助理管理员、项目经理主要负责支持NASA分中心首席技术官和分中心技术转移官开展技术转移活动[15,16]。技术、政策和战略办公室(Office of Technology,Policy and Strategy)下设各航天分中心首席技术官,是NASA的“分中心首席技术专家委员会”代表并管理分中心创新基金,担任分中心领导层的首席顾问,负责分中心范围内的技术开发和利用事宜:界定、开发和整合新技术和新兴技术,促进技术应用于机构和国家目标[15,17]。总法律顾问办公室负责建立指标并制定质量标准,职责包括审查所有活动是否符合适用法律、法规和政策;
保护整个机构和/或各中心的知识产权资产;
进行可专利性评估;
提交和申请NASA所有权的专利;
建立专利申请、许可相关政策、程序的统一标准[18],具体负责:根据需要或分中心技术转移官员及其代表的建议,进行可专利性评估,包括现有技术检索;
根据分中心技术转移官员或其代表在技术商业潜力方面的建议,及时申请专利和对NASA拥有和共同拥有的知识产权专利发起诉讼;
负责专利申请早期审查和申请流程,并就申请过程中的重大事件与创新者、技术转移官或代理人进行沟通;
在许可过程中,特别是在对NASA标准许可协议进行任何更改时,提供有效的法律审查和协助,并协助中心技术转移官员或其代表进行谈判和进行此类更改;
确保NASA合同、基金或合作协议的接受者根据相应联邦采购条例和/或NASA联邦材料条例补充条款报告新技术;
通过美国专利商标局存款账户管理该机构为NASA的专利申请和维护费分配的资金[15]。监察长办公室主要负责制定机构技术转移的工作规划并对全年的技术转移任务进行监督管理,针对工作表现进行年终总结并对未来工作提出建议[19]。
NASA的10个航天分中心设技术转移办公室,代表NASA各中心的技术来源,并对所在中心参与技术转移活动进行管理[20]。分中心主任负责在各自的中心内实施技术转移计划;
任命分中心技术转移官;
制定相关新技术开发流程中所有个人的职位职责和绩效计划等[15]。分中心技术转移官负责管理其中心机构技术转移计划所需的资源、人员和组织,并提供相应支持;
为NASA知识产权资产的发展和维护做贡献;
依据机构专利决策程序对所有技术转移相关新技术报告的所有权、商业潜力和知识产权保护需求等进行处理;
确保把分中心的创新及时上报;
确定潜在的技术转移许可和伙伴关系,并酌情提供这些活动的数据和投资估算;
在许可过程早期,咨询中心专利/知识产权顾问或其指定人员,以便及时完成完整、有效的法律审查,并将重大问题告知法律顾问;
任命一名新技术代表,负责处理雇员和NASA合同、基金或合作协议接受者的发明披露;
确保所有专利和正在申请专利的技术都发布在机构技术转移门户网站上,并且所有可用软件都列在机构软件目录中;
根据机构专利决策流程来评估有可能转移到工业界的NASA技术的商业价值;
收集流程数据并在NASA技术转移系统中上报的职责;
与地方、州和区域组织建立伙伴关系[15]。
2.2.2 知识产权保护流程
NASA的《NPR 7500.2A NASA技术转移要求》要求NASA的雇员和“NASA合同、基金或合作协议接受者”在公开披露、出版或传播之前,应先向NASA告知执行NASA任务中的发明、发现、改进或创新。需要披露的新的代表性清单包括但不限于:新的或改进的技术、产品、装置、材料、方法、工艺、化学成分、系统、机器、装置、物品、夹具、工具、软件或计算机程序,无论这些创新能否申请专利或著作权保护。并且每个合同、资助或协议都定义了什么是可报告的主题创新或项目[15]。
NASA开发了电子新技术报告(Electronic New Technology Reporting,e-NTR)系统,创新者在新技术报告准备就绪后应在e-NTR上提交电子版给分中心的新技术代表,由其检查报告的完整性并输入NASA技术转移系统(NASA Technology Transfer System,NTTS)[1,2,15]。
NASA制定了评估和处理新技术发明披露的标准操作程序,并成立了由技术、法律、市场营销、专利许可等领域专家组成的新技术评估委员会。评估和处理新技术发明披露的程序主要由可专利性评估、商业潜力评估、专利申请决定和商业化准备4个部分组成(图4)。由NASA知识产权顾问、专利顾问或律师评估其可专利性,分中心技术转移官或代表评估其商业潜力,分中心专利顾问和分中心技术转移官共同作出提交专利申请的决定[15]。技术转移办公室的工作人员与项目经理密切合作,确定所有权、制定技术转移计划,并带头促进技术转移和商业化机会[1]。将可专利性较强和商业化潜力较高的技术申请专利,同时考虑将其进行许可转化。即使专利尚未获得授权,也会提前为新技术的许可和商业化过程做准备[21]。
完善的管理制度与规范是信息化管理的基本保障。在影像科医疗设备的信息化管理与设备维护过程中,医院应该从长远考量,推动传统管理制度的优化,根据信息化管理与维护要求,构建新的管理制度与规范,如加强对设备信息化管理的监督,任用专业的监督人员,对设备管理与维护中的数据进行审核与检查,及时发现其中存在的安全隐患,对管理与维护工作做出纠正与指导,督促科室完成自检,提高信息化管理水平。
图4 评估和处理新技术发明的程序Fig.4 Procedures for Evaluating and Processing New Technological Inventions
知识产权创造者应当遵守相关规定报告自己的创新成果,协助中心技术转移官员或委托人确定创新的商业潜力、与中心的专利律师合作提交专利申请、和中心技术转移官员或委托人合作以寻找潜在的技术转移机会[15]。
“在契约里头,S得再跟曲过三年正常的夫妻生活,之后,曲同意无条件离婚。所谓正常,就是S首先得尽到丈夫的义务,要满足曲的性生活,而S不得故意拒绝。”
2.2.3 技术许可商业化的流程
以下部分所述的NASA技术转移较多聚焦在许可和其他合同协议、使用许可中介机构这两个技术转移机制,可以认为,其技术转移过程中蕴含了知识产权的管理措施。
图5 技术许可商业化流程Fig.5 The Process of Technology Licensing and Commercialization
在技术许可商业化过程中,企业可以向NASA提交不同类型的技术许可申请。NASA专利许可经理会和申请方就协议的具体条款进行协商,确定特许权使用费、最低定期付款、预付费用、许可类型(如排他性、部分排他性和非排他性许可)等事宜[15]。分中心技术转移官或指定人员将与中心知识产权/专利顾问协商许可协议。条款细节确认无误后,由相关组织的法律代表签署许可协议[25]。为了更加快捷、高效地开展专利许可工作,NASA建立了自动化技术许可应用程序系统(ATLAS)[2,26]。
许可协议生效后,NASA将根据许可协议,监督被许可方对技术的使用情况,对其进行定期审计,掌握技术商业化利用的进展,以确定被许可方是否可以继续保留许可资格。还将对许可收入进行管理,根据需要调整措施以支持协议的长期执行。有效许可一般由中心技术转移官或代表进行监控,以确保满足商业化时间表和里程碑等条款。分中心技术转移官会在可行范围内收集和审查有关技术转移伙伴关系的信息,以确定是否产生了任何可能成为NASA“成功案例”的重大商业化成果[1]。
近年,学生素养教育方面的问题成为高校人才培养和思想政治教育工作中存在的一个较为突出的问题,而职业素养,对于学生求职、就业都起着至关重要的作用,也是大学培养体系不可缺少的部分。目前大学生大多为95后,独生子女,家庭溺爱下成长,自主学习能力较差,职业素养相对欠缺。作为应用型院校,培养的毕业生大多去企业工作,而企业对员工的品质、综合能力、职业素养越加重视,这就要求大学生不仅要具备较高的理论素养,更要具备实践能力及职业素养。
2.2.4 技术转移的收益分配和奖励
NASA对技术转移的收益分配、奖励制度及绩效考核做出了详细的规定(图6)。在收益分配方面,从事发明的NASA员工和直接将其发明权益转让给政府的非NASA雇员发明人都可以从NASA获得的专利许可费、转让费和其他款项中得到规定比例的金额。其余收益将用于支持发明所在地NASA中心的发明管理、科研任务、科学交流、员工教育、培训和奖励,以及符合机构使命和促进技术转移的其他活动[13]。
图6 NASA技术转移的收益分配和奖励制度Fig.6 Income Distribution and Reward System of NASA Technology Transfer
从最初的职务发明知识产权归属单位,逐渐演进到完成人和参加人在不变更职务科技成果权属的前提下,可以根据与本单位的协议进行科技成果转化,再到授权项目承担者可以取得知识产权所有权,并且试点方案规定试点单位可以赋予科研人员所有权或长期使用权。国内科研机构应在国家法律基础上,积极完善、细化和明晰机构的知识产权所有权的相关规定。
佟老板来到鱼塘时,我以为是来钓鱼的,就把一杆小称递过去,同时把一块写了价格的牌子指给他看。城里来钓鱼的都知道我的价格,我的价格也不贵,比市场上便宜得多,纯野生的鲤鱼每斤四块五,草鱼六块,黑鱼八块。城里经常有人来钓鱼。我对城里人是不拒绝的。我说欢迎来钓鱼,我看你是第一次来,到这里钓鱼有个规矩,钓到的鱼必须买走,你找了乐呵,我也赚点酒钱。
NASA在《促进技术转移计划》报告中指出,其技术转移的重点是通过将发明和创新知识转让给外部组织来达到为社会创造效益的目的,这与《国家航空航天法案》中表达的NASA基本法定方向一致[14]。
2)在知识产权管理以及技术转移流程的关键环节构建有效机制。清晰的技术转移机制和技术转移操作流程对于公共研究机构的知识产权管理十分重要,公共研究机构应当在知识产权管理以及技术转移流程的关键环节中进一步完善相关机制。首先,在技术披露环节,应进一步完善新技术报告的制度,建立相应的预评估机制,进一步完善知识产权创造和保护过程中的专利申请决策机制。其次,完善知识产权所有权权属规定,对知识产权保护的对象范围、具体要求以及知识产权所有权的归属要求做出明确规定,为知识产权的保护提供依据。此外,国内公共研究机构应重视将知识产权管理嵌入到整个创新活动开展过程中,特别是将技术商业化决策前置,通过预评估机制发现可专利性较强和商业化潜力较高的技术,并在专利申请和获得授权之前提前考虑其商业化过程,对技术商业化做出前瞻性判断。同时,加强对技术商业化项目的后续跟踪监测,定期审查技术商业化应用进展,监督知识产权运用过程,关注项目开展成效,以作为技术转移绩效考核的依据和开展技术宣传推广的素材。
由上可以看出,NASA在知识产权管理实践中,允许特定条件下的机构雇员及其合作研发机构保留知识产权所有权,并在政策文件中对技术转移流程中的机构、重要岗位的设置和职责进行了详细且具有操作性的规定。知识产权保护流程已经为技术转移做好了准备,商业化流程由专业团队操作,具有合理的知识产权利益分配和奖励制度,并且从知识产权保护到技术商业化规范流程都固化到了“新技术报告”“技术转移”等业务系统中。
对NASA技术转移活动中知识产权管理政策和实践进行分析可以发现,其实践不乏具有普适性的部分。从NASA的知识产权管理政策和实践中,公共研究机构可以获得以下5个方面的启示。
1)完善公共研究机构知识产权归属相关规定。知识产权所有权归属对促进技术转移活动具有重要作用,我国法律对知识产权所有权规定在逐渐完善中。1984年通过的《中华人民共和国专利法》对职务发明创造的归属做出了规定;
2015年修订的《中华人民共和国促进科技成果转化法》规定国家设立的研究开发机构、高等院校对其持有的科技成果,可以自主决定转让、许可或者作价投资;
2021年修订的《中华人民共和国科学技术进步法》规定利用财政性资金设立的科学技术计划所形成的科技成果,可在一定条件下授权项目承担者依法取得相关知识产权;
2020年印发的《赋予科研人员职务科技成果所有权或长期使用权试点实施方案》规定,试点单位可以将本单位利用财政性资金形成或接受企业、其他社会组织委托形成的归单位所有的职务科技成果所有权赋予成果完成人(团队),试点单位与成果完成人(团队)成为共同所有权人,试点单位可赋予科研人员不低于10年的职务科技成果长期使用权。
在奖励制度方面,发明和贡献委员会(Inventions and Contributions Board,ICB)根据专利申请的商业应用及其在航空/空间活动中的价值,对提交技术报告并申请专利发明的员工进行初始金钱奖励和补充金钱奖励。除了从专利许可收入中对发明家进行物质奖励外,对于那些在技术创新成果登记中做出重大贡献的员工,也会给予非物质形式的奖励。例如,技术转移办公室会向发明人(以及共同发明人)分发新技术转移挑战纪念币以示鼓励;
NASA还专门建立了一个以发明家名人堂为主题的门户网站,用于展示拥有专利技术超过20项的发明家[2]。
在新时期学生核心素养培养的过程中不得不承认仍然存在一些问题,在调查分析之后我认为主要表现在以下几个方面:
小学生处于人身心发展的初期阶段,身心发展不成熟,但可塑性较强,所以,德育与心理健康教育相融合具有重要的现实基础。另一方面,现代社会生活节奏较快,生活压力较大,为了更好地适应将来的社会生活,也需要重视对学生的品格塑造与心理健康教育。教师要通过一定的德育工作与心理健康教育工作,掌握学生的心理发展走向与道德现状,转变传统的教育方式,用宣泄法、疏导法等,有效地与学生进行沟通,这样学生才能卸下心灵的重担,主动接受教师的德育工作。
近年来,韩国酒店业发展迅猛,据报道有30个大型酒店项目预计在2019年之前开业。与这些项目相关的客房总数将达到9904间,其中大多数集中于首尔和釜山。
3)完善知识产权管理部门组织建设和人才队伍建设。从技术转移业务流程出发,完善技术转移流程上知识产权管理部门的设置,明确重要岗位及其主要职责,细化岗位设置,合理分工,权责明确,是国内公共研究管理机构促进技术转移的切入点之一。知识产权管理部门的组织结构应当与公共研究机构的组织管理模式相协调。可借鉴NASA的知识产权管理机构设置:NASA不仅在总部设置了负责开展技术转移活动和知识产权管理的相关部门,也在各个分中心设立了技术转移办公室和相应部门岗位,对于总部和分中心各部门的职责和分工有明确的界定。由总部牵头、各分支机构相对独立地开展研发活动的公共研究机构,应当在设立总部知识产权管理部门的同时合理规划分支机构的知识产权管理部门。由总部知识产权管理部门统筹规划,从总体上把握本机构知识产权战略规划,指导分支机构工作。分支机构知识产权管理部门可以在贯彻总部方针的基础之上,根据本单位的实际情况开展技术转移中的知识产权管理工作。要对总部部门与分支机构部门各自的权责以及其隶属关系做出清晰的规定。组织结构相对集中的公共研究机构若无需设置分中心知识产权管理部门,则可以结合技术转移的所涉及的主要流程,进一步细化岗位设置,明确分工,以免出现因权责不清制约技术转移工作的顺利开展。同时,技术转移过程中的知识产权管理需要技术人员、代理人、法律顾问、商业顾问以及行政管理者等多方共同参与。公共研究机构还应重视知识产权管理专业人才队伍建设,重视具有知识产权实务经验或具有“技术经理人”资质的人员培养及引进。
4)完善知识产权管理服务平台建设。建设知识产权管理服务平台是提高公共研究机构知识产权管理水平的手段之一。例如,NASA开发的电子新技术报告和自动化技术许可应用程序系统为创新成果披露和专利技术许可提供了便利。公共研究机构可以建立本机构知识产权管理平台,通过机构联合开发或优化系统,形成规范化的单位知识产权管理系统,比如形成包含知识产权披露模块、知识产权成果登记合作研究或许可合同模块、技术转移等级及技术商业化应用跟踪模块的管理平台或系统等。
5)健全激励机制以促进知识产权创造和商业化运用。在激励手段方面,应当注重建立多样化收益分配和奖励制度。公共研究机构可以打造物质和精神并重的多样化激励模式,充分激发员工的研发积极性。具体来说,对于知识产权商业化所得的资金收益,公共研究机构应合理划分用于支持机构技术研发等其他活动和用于奖励技术发明人的金额比例,保障参与技术发明的本机雇员以及合作研究机构成员都可以获得相应的报酬。或在通过技术入股方式实现技术转化时允许重要发明人分享部分股权。对做出突出贡献的发明人还可以通过授予纪念奖章、表彰公示等非物质手段进行激励。公共研究机构可以根据国家相关法律和政策规定,参照实践惯例并结合本单位实际情况制定本机构收益分配和奖励细则。
作者贡献说明
计算机的辅助审计实际上就是把计算机作为主体,采用信息技术来开发利用各种社会资源,然后完成审计工作的运行管理目标,以便及时可以进行检查和监督管路工作。提高资产的安全性,更加有效的执行审计监督的职能。把信息技术的发展情况和审计工作的发展相结合起来。开展计算机的辅助审计工作是十分有必要的,因为它对于计算机的审计研究有着很重要的意义和作用。在当前情况下,我国的计算机审计工作还处于一个转型的阶段,所以就要求不断的提高审计的工作效率,但是这项工作目前还并不成熟,计算机辅助审计工作的模式还没有完全的固定下来。形成了三个重要的阶段。
徐慧芳:提出研究主题,设计文章框架,收集资料,修改论文;
魏 珊:收集、整理资料,撰写文章初稿;
陈思思:核实论文中关于法律和政策表达的准确性和严谨性,参与论文撰写和修改;
王毓欣:复核论文中关于法律和政策表达的准确性和严谨性;
郑 祥:参与论文润色和修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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