刘 铮
(安徽师范大学历史学院)
自重铭文是表明物品自身重量的铭文。从现有资料看,铸刻自重铭文的铜权(以下简称“自重铭文铜权”)最早见于战国时期,如三晋的“司马禾石”铜权和秦国的“高奴禾石”铜权①。提系杆秤大致出现于三国至北魏期间②,而与提系杆秤配套使用的自重铭文铜权则首见于元代。
在铜权上铸刻自重铭文,是元朝为加强权衡管理而采取的一项重要举措。目前尚无学者对这类铜权进行专门讨论。笔者从各类资料中搜集到33 件元代自重铭文铜权,拟对其形制、类别、特征等相关问题作一系统探讨。
元代的自重铭文铜权一般由钮、肩、腹、腰、座等五部分组成。依据腹部特征的差异,可将其分为A 型和B 型两种形制。
A 型,六面体,共31 件。此类铜权的总体特征是:钮部的纵剖面一般为四边形;
肩部为溜肩或平肩,平面形状为六边形;
腹部由六个面组成,横切面为扁六边形,纵剖面为等腰梯形;
腰部两端外侈,中间内束;
座部通常为六面体台式。
如标本4③,内蒙古明博草原文化博物馆藏品④,倒梯形钮,溜肩,六面体腹,束腰,六棱台式底座。其中,腹部上窄下宽、最大径在腹部下端;
腹部六个面均为梯形,正面和背面较大,其余四面相对较小;
腹部横切面为扁六边形,纵剖面为等腰梯形(图一)。
图一 六面体铜权(标本4)
B 型,圆体,仅2 件。此类铜权的总体特征是:钮部的纵剖面一般为四边形;
肩部通常为溜肩,平面形状为圆形;
腹部通常为上大下小的圆柱体,最大径一般在腹部中线以上、顶端以下位置,横切面为圆形或椭圆形,纵剖面大致为上下两边平行、左右两边外凸的倒梯形;
腰部上下两端外侈,中间内束;
座部通常为圆台式。
如标本26,陕西省西安市文物保护考古所藏品⑤,倒梯形钮,溜肩,圆腹,束腰,圆台式底座。其中,腹部为上大下小的圆柱体,横切面为圆形,纵剖面为左右两弧边的倒梯形(图二)。
图二 圆体铜权(标本26)
总体来看,元代自重铭文铜权的形制是比较单一的。其中,六面体铜权的数量最多,共31 件,约占总数(33 件)的93.94%;
圆体铜权仅2 件,约占总数的6.06%(本文相关计算均保留两位小数)。
依据自重铭文内容的不同,可将元代的自重铭文铜权分为“一斤锤”“斤半锤”“二斤锤”“斤三两锤”和“斤九两锤”等五类。其中,前三类是八思巴文的汉译⑥,共30 件,均是A 型权;
后两类则是汉文,仅3 件,包括1 件A 型权(标本14)和2 件B 型权(标本26 和标本27)。
此类铜权共13 件,即标本1-13(表一)。如标本9,河北省张家口市博物馆藏品,权腹正面铭文为“大德九年”“大都路造”,背面铭文为“一十五斤秤”和八思巴文;
两个侧面为回鹘蒙文“一十五斤秤”,另外两个侧面为波斯文“一十五斤秤”(图三)⑦。此处的八思巴文,汉译为“一斤锤”。
表一 元代“一斤锤”相关信息一览表
图三 标本9 铭文拓片
此类铜权中,除标本13 未辨识出称重铭文外,余下12 件的称重铭文可分为三类:一是“一十五斤”,1 件(标本9);
二是“一十六斤”,5 件(标本3、标本4、标本8、标本10 和标本11);
三是“二十五斤”,6 件(标本1 和标本2、标本5、标本6、标本7 和标本12)。“一斤锤”与这三类“最大称重数”的比率分别是(计算公式:自铭重量÷最大称重数×100%=比率):6.67%、6.25%和4%。
从实测重量看,除3 件铜权(标本1、标本3 和标本6)残缺、2 件铜权(标本4 和标本12)无实测重量外,余下9 件铜权的实测重量范围为580 ~755 克。其中,最小值(标本7)与最大值(标本5)相差了175 克。
从纪年铭文看,除1 件铜权(标本13)的纪年铭文不能辨识外,余下12 件铜权中,标本1 的年代最早,铸颁于至元二十九年(1292 年);
标本12 的年代最晚,铸颁于至治元年(1321 年)。
从纪地铭文看,除2 件铜权(标本1 和标本13)的纪地铭文不能辨识外,余下11 件铜权均铸颁于大都路⑧。
此类铜权仅1 件,即标本14,至治元年(1321 年)铸颁于保定路;
自铭重量为“斤三(两)”,最大称重数为“二十五斤”,二者的比率为5.2%。
此类铜权共11 件,即标本15-25(表二)。如标本16,内蒙古博物院藏品,六面体;
权腹正面铭文为“元贞元年”“大都路造”,背面铭文为“三十五斤秤”和八思巴文;
两个侧面为回鹘蒙文“三十五斤秤”,另外两个侧面为波斯文“三十五斤秤”(图四)⑨。此处的八思巴文,汉译为“斤半锤”。
表二 元代“斤半锤”相关信息一览表
图四 标本16 铭文拓片
从称重铭文看,此类铜权可分为两类:一是“二十五斤”,1 件(标本20);
二是“三十五斤”,10 件(标本15、标本16等)。“斤半锤”与这两类最大称重数的比率分别是6%和4.29%。
从实测重量来看,除1 件铜权(标本20)残缺、1 件铜权(标本21)无实测重量外,余下9 件铜权的实测重量范围为870~950克。其中,最小值(标本16)与最大值(标本19)相差70 余克。
从纪年铭文看,11 件铜权中,年代最早的铸颁于元贞元年(1295 年),如标本15;
年代最晚的为标本25,铸颁于大德九年(1305 年)。从纪地铭文看,11 件铜权均铸颁于大都路。
此类铜权仅2 件,即标本26(图二)和标本27(表三)。元代官定的“斤制”为“十六两”,“斤九两”为二十五两。
表三 元代“斤九两锤”相关信息一览表
从纪年铭文来看,标本26 铸颁于皇庆元年(1312 年),标本27 铸颁于至治元年(1321 年)。从纪地铭文来看,二者均铸颁于陕西行省的奉元路。从实测重量来看,二者比较接近,仅相差了25 克。
此类铜权共3 件,即标本28、标本29 和标本30(表四)。如标本29,中国国家博物馆藏品,权腹正面铭文为“大德八年”“大都路造”,背面铭文为“五十五斤”和八思巴文;
两个侧面为回鹘蒙文“五十五斤秤”,另外两个侧面为波斯文“五十五斤秤”(图五)⑩。这里的八思巴文,汉译为“二斤锤”。
表四 元代“二斤锤”相关信息一览表
图五 标本29 铭文拓片
此类铜权的共同特征是:最大称重数均为“五十五斤”,自铭重量与最大称重数的比率为3.64%,均铸颁于大都路。
从铸颁时间来看,年代最早的为标本28,铸颁于至元三十年(1293);
年代最晚的为标本29,铸颁于大德八年(1304 年)。
从实测重量来看,最重者为标本29,实测重量1275 克;
最轻者为标本28,实测重量1229 克;
二者相差48 克。
此外,标本31、标本32 和标本33 等3 件铜权的八思巴文,字体结构基本一致,应属于某一类自重铭文,但尚不能辨识。如标本31,河北省张家口市博物馆藏品,六面体,权腹正面铭文为“大德九年”“大都路造”,背面铭文为“一十五斤秤”和八思巴文,两个侧面为回鹘蒙文“一十五斤秤”,另外两个侧面为波斯文“一十五斤秤”(图六)⑪。从字体结构和形态来看,这里的“八思巴文”与上述八思巴文“一斤锤”“斤半锤”和“二斤锤”均有很大差别,具体含义尚待进一步考察。
图六 标本31 铭文拓片
这3 件铜权的共同特征是:均铸颁于大德年间的大都路,实测重量比较接近。其中,最小值(760克)与最大值(775 克)仅相差了15 克,最大称重数有“二十五斤”和“一十五斤”两种。
与提系杆秤配套使用的自重铭文铜权,学界通常称之为“定量砣”。北宋景德年间(1004—1007 年),刘承珪创制了戥秤。他对砣重、杆长、最大称量以及分度值都作了明确规定⑫。这为元代铜权开始向“定量砣”的方向发展提供了技术保障。
元代的“定量砣”除上述“形制单一”“类别多样”两个特征外,还具有以下五个特点(表五):
表五 元代自重铭文铜权的特征
从公开发表的资料中,我们总共搜集到672件元代铜权。其中,自重铭文铜权共有33 件,仅为总数的4.91%。
从纪地铭文看,33 件自重铭文铜权中,1 件因漫漶不清而未能辨认出纪地铭文(标本13),1 件为“□□司”(标本1),1 件为“保定路”(标本14),2 件为奉元路(标本26、标本27),余下28 件均铸颁于大都路。
从纪年铭文看,33 件自重铭文铜权中,1 件(标本13)因漫漶不清而未能辨识纪年铭文,2件铸颁于元世祖的至元末年,8 件铸颁于元贞年间,18 件铸颁于大德时期,1 件铸颁于皇庆元年,3 件铸颁于至治元年。总体来看,元代自重铭文铜权的铸颁时间在至元二十九年(1292 年)和至治元年(1321 年)之间,集中于至元、元贞和大德三个时期(1295-1307 年)。
从称重铭文看,同一类定量砣的最大称重数是不同的,可以有多个。如“一斤锤”的最大称重数有“一十五斤”“一十六斤”和“二十五斤”三种(表一)。又如“斤半锤”的最大称重数有“二十五斤”和“三十五斤”两种(表二)。出现这一现象的原因是较为复杂的。这是因为在制作杆秤的实际操作中,秤砣的实际重量、提钮的位置、秤杆的粗细、杆秤的长短、秤钩或秤盘的轻重等,都是影响杆秤最大量程的重要因素。
从实测重量看,同一类定量砣的实测重量不同,有的误差很大。如表一中13 件“一斤锤”的实测重量范围为580 ~755 克,最小值与最大值相差了175 克。又如表二中11 件“斤半锤”的实测重量范围为870~950 克,最小值与最大值相差了80 克。
《中华人民共和国杆秤检定规程》中规定:2~100 斤秤,砣重与最大称重数的比值为5%⑬。元代这类称量范围的杆秤,砣重与最大称重数的比值仅有半数在4%~6%之间,说明元代的杆秤制造技术还不够成熟,尚待进一步完善与发展。但是,“定量砣”的出现,表明古代杆秤的发展进入了一个新阶段,是中国权衡发展史上的一个重要里程碑。
元代的自重铭文铜权绝大多数为“四体铭文铜权”(共29 件),即铭文包含汉文、八思巴文、回鹘蒙文和波斯文四种文字的铜权。这类铜权反映了元朝时期多民族共存的特点,适应了不同民族的生活、生产需求,有利于各民族之间的交流融合和共同发展。
元代自重铭文铜权的年代分布状况,与元代经济发展的阶段性特征密切相连。至元至大德时期,是元代经济发展的鼎盛时期,诚如《元史·食货志》中所言“元之治以至元、大德为首”⑭。
元代自重铭文铜权的地域分布状况,与元代经济发展的地域性特征休戚相关。大都路为大都所在地。大都既是元代的首都,又是一个国际性的大都市;
不仅是蒙、汉、回鹘、波斯等多个民族的辐辏之地,而且是经济贸易的兴盛之所。《马可波罗行纪》中载:“外国巨价异物及百物输入此城(大都)者,世界诸城无能与比”,“百物输入之众,有如川流之不息”,“仅丝一项,每日入城者计有千车”⑮。
商品经济的发达,社会经济的繁荣,需要大量的度量衡为贸易行为提供保障。为了确保交易的公平、公正和市场秩序的稳定,就需要对度量衡的制作和使用进行有效地监督和管理。在铜权上铸刻“自重铭文”,便是其中的一项重要举措。通过自重铭文和实测重量的对勘,可以在一定程度上防止“不合法式”权衡的制造、使用和流通。这是元代自重铭文铜权集中分布于至元、元贞、大德时期大都路的主要原因。
同一类定量砣的实测重量参差不齐和差别较大,反映出元代权衡的混乱状况。元朝政府铸颁的权衡“轻重无准”,直接导致了私造权衡的出现和泛滥。《元典章》中载,“各路行铺之家行用度尺升斗等秤俱不如法”;
又载,“本路(吉安路)河岸市井行铺之家,多有私造斛斗秤尺,俱不依法”⑯。
元朝政府在铜权上铸刻“自重铭文”的目的是促进权衡的统一化和规范化,同时防止权衡的私造和使用。但是,元代自重铭文铜权“数量较少”“年代分布集中”和“地域分布集中”等特点,说明在铜权上铸刻自重铭文的做法并不是一贯的、普遍的行为,这显然不利于元代权衡标准的规范和统一;
而“同一类定量砣的实测重量差别较大”这一特点,则说明自重铭文与实际重量相符的基本要求因没有得到认真地执行而流于形式,这在一定程度上阻碍了元代权衡的统一化进程,与元代统治者的初衷是背道而驰的。
附表 元代自重铭文铜权一览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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