薛林儒
诉源治理是审判机关在新时代学习运用枫桥经验的有效实践。2023年是毛泽东同志批示学习推广“枫桥经验”60周年,也是习近平总书记指示坚持和发展“枫桥经验”20周年。实践证明,诉源治理的科学性在于其能“抓前端,治未病”,多方法多主体化解矛盾,从而缓解诉讼案件数量激增的现状,为基层社会治理大格局现代化、法治化贡献力量。党的二十大报告指出:“健全共建共治共享的社会治理制度,提升社会治理效能”“建设人人有责、人人尽责、人人享有的社会治理共同体”;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建设一站式多元解纷机制、一站式诉讼服务中心的意见》明确指出:“主动融入党委和政府领导的诉源治理机制建设”。由此可见,上述政策文件均强调诉源治理是国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的产物,也为法院如何参与社会治理指明了正确方向。
一、枫桥经验与诉源治理的关联机制
诉源治理是新时代“枫桥经验”的延伸,是我国司法人民性的重要体现,与“枫桥经验”具有理论上的继承性。在此意义上,二者间的诸多共通性,使得“枫桥经验”具有赋能诉源治理效能提升的功用:
其一,目标导向的一致性。无论是枫桥经验,还是诉源治理,都旨在妥善化解社会矛盾纠纷。坚持和发展新时代“枫桥经验”,要求我们改进和创新正确解决新形势下人民内部矛盾的工作机制与方式方法,进而实现矛盾纠纷的源头化解。诉源治理正是应上述要求,在新时代形成的新的基层社会治理模式,是基层法院继承与发展“枫桥经验”的生动实践,是实现从源头上减少矛盾发生、构建和谐社会的必由之路。
其二,治理理念的共通性。二者都强调源头治理、预防性治理,而非事后干预。“枫桥经验”依托基层社会自治组织加强社会治理,达到源头预防、识别、化解矛盾的目的,努力践行“小事不出村,大事不出镇”。诉源治理通过人民调解、基层调解和司法调解力量等将已经形成的矛盾纠纷化解在诉前,减少法院案件数量。
其三,治理路径的联动性。二者都依托于综合治理机制,强调多元主体参与治理的联动性。“枫桥经验”的本质和核心在于发动群众、依靠群众。诉源治理的内核在于党委政府领导下的基层综合治理。利用一站式多元解纷机制,分案处理拟流入法院的矛盾纠纷。通过诉非对接,确认调解协议效力或者利用调解平台解决纠纷;
对进入诉讼程序的案件坚持调判相结合,调解不成及时判决,兼顾效率与公平。
二、人民法院推动诉源治理的实践机制
实践出真知,“枫桥经验”来源于实践,诉源治理是“枫桥经验”基础上新的实践经验总结。那么,在司法实践中,人民法院是如何推动诉源治理的?
其一,从时间阶段来看,法院参与诉源治理分为诉前、诉中以及诉后三个阶段。诉前阶段,参与矛盾纠纷隐患排查并予以化解,做到防患于未然;
诉中阶段,通过诉调对接平台将案件分流至利用党政机关、各类调解组织等社会力量,促成非诉解决纠纷,减少诉讼案件;
诉后阶段,通过各种诉非对接的渠道,精准高效实现调解结案。
其二,按参与方式来看,分为履行审判职能和履行延伸的社会职能。审判职能是人民法院的基础职能和核心职能,履行审判职能参与主要指的是人民法院通过妥善化解矛盾纠纷、促成“案结事了”;
而延伸的社会职能指的是基于审判职能延伸出来的助推基层治理体系完善、促进法治社会建设等职能,履行延伸社会职能参与则指的是人民法院融入党委领导的基层综合治理体系,与基层治理单位合力化解矛盾纠纷。
其三,按参与模式来看,分为法院推动型和党委推动型。法院推动型指的是主要依托法院与基层单位的互动,是一种非制度化、不稳定的互动机制。其核心机理在于:人民法院作为诉源治理的主推者,积极“走出去”建构与基层治理单位的互动关系,协同化解矛盾纠纷。而党委推动型依托于党政体制以及党委领导下的综合治理体系,是一种制度化、穩定性较高的联动机制。其核心机理在于:通过党委领导、政法统筹、法院参与推动诉源治理工作,党委政府而非人民法院是诉源治理的主推者。
三、枫桥经验赋能诉源治理的优化路径
在当前的司法实践中,人民法庭推动诉源治理还存在着治理理念有待调适、司法能力有待提升以及诉源治理制度保障机制缺位的困境,切实需要探索“枫桥经验”赋能诉源治理的优化路径:
其一,在治理理念维度,明确诉源治理是党委政府的事,而非“法院一家的事”。人民法院的司法审判权本身就需要国家强制力保障实施,决定了其在诉源治理中的参与者地位。坚持党的领导,在党委政府的统筹和领导下,法院发挥自己法律专业能力,才能协调各单位及其资源措施推进基层的源头防范,将矛盾扼杀在萌芽状态。诉源治理要求党委政府及其他治理主体依其管理功能的单方面治理责任,又重视发掘并激励各治理主体的积极参与及法院参与治理的专业必要性和重要性,从而实现国家治理资源与社会资源之间的良好交互。如地方党委通过召开会议,对辖区基层社会治理相关工作,进行安排部署。用好网格员制度,常态化开展矛盾纠纷的预防排查化解工作。对辖区内的群体性、涉众型、突出性矛盾纠纷,统筹辖区综治中心、人民法庭、司法所、派出所、村居组织等力量,进行化解,从而推进基层治理工作。
其二,在司法能力维度,搭建网格化的司法服务体系,融入党委领导的基层综合治理体系,进而提升基层法院的司法治理能力。随着社会的发展,司法服务也需要进一步改进和升级,以期提供更为便捷、更加高效的服务。需要做到以下几方面:一是构建党委领导下综合治理的社会治理模式,充分发挥各类社会主体的作用。这就需要逐渐由单一的政府主导转变为党委领导多元参与的格局。二是完善诉调对接机制,提升矛盾纠纷预防化解与基层社会治理的能力与水平。三是强化解纷资源信息共享,构建共建共治共享的社会治理格局。在解决纠纷和争议的过程中,我们需要加强信息共享,让各方都能够获知相关资源,从而更好地解决问题。四是科技赋能司法治理,推动数字司法能力提升。利用大数据分析案件信息、利用人工智能辅助判决等,提高司法服务的效率和质量,进一步提升数字司法能力。五是推进人民法院调解平台“三进”工作,实现线上线下双轨并行的调解模式。
其三,在运作机制维度,推动诉源治理的模式由法院推动型向党委推动型转变,进而畅通党委统筹机制和人民法院与基层治理单位的联动机制。在深化一站式多元解纷机制建设中准确把握人民法院职能定位,既积极参与、主动融入党委领导下的诉源治理工作,发挥专业优势,为非诉讼方式解决纠纷提供司法保障;
又认真把好案件“入口关”,对起诉到人民法院的纠纷,发挥主导作用,促进纠纷一站式多元化解。随着社会的不断发展和进步,精准防范网络系统成为保障社会安全的重要手段。在社区网格化管理中,需要明确不同主体的地位、职责和权力分配以及合作与协调问题。一是强化党政机关的统一领导与决策是构建工作格局的基础领导作用。只有党政机关能够提供统一的领导和决策,才能确保各方面的资源优势充分有效地发挥网格化管理的作用;
二是多方力量需要统筹协调和沟通交流,解决专项法律问题。在社区网格化管理中,公安机关、街道办、村委会以及宾馆、银行和交通部门等不同主体间的合作至关重要。但不可否认各种纠纷都蕴含专项法律问题,都需要专业的法律知识作为解决的基石;
三是发挥群众作用,构建具备多方面优势的精准防范网络系统。习近平总书记曾谈到,“群众路线是我们党的生命线和根本工作路线,是我们党永葆青春活力和战斗力的重要传家宝”。只有通过发挥群众作用,才能以宝贵的资源和信息构建具备多方面优势的精准防范网络系统。
“案多人少”彰显的“诉讼爆炸”情境,倒逼诉源治理成为缓解这一困境的新经验。治理机制上要由法院主推型向党委领导型诉源治理转向,通过党委领导提升诉源治理的政治势能和机制保障,避免诉源治理成为“法院一家的事”的观念。从本质来看,党委领导型诉源治理,是新时代“枫桥经验”在基层司法领域的延伸。法院依托党委领导在事前、事中、事后三个环节统合多元基层治理力量,共同服务于化解纠纷等社会事务。在此意义上,新时代“枫桥经验”赋能诉源治理,不仅有助于持续提升诉源治理效能,亦彰显了基层社会治理的“中国智慧”和“中国经验”。
(作者系承德县人民法院党组书记、院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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