杨学友
员工与公司发生争议,离职时通过抖音短视频表达不满情绪,公司以短视频严重贬损公司人格与名誉为由,提出30万元索赔金。那么,法院究竟如何审判?
2021年11月7日,白雪(化名)入职某电商公司,担任主播助理一职。双方因离职工资和补偿金产生争议后,白雪于2022年7月4日离职,并将公司诉至法院。11月30日,法院判决某电商公司向白雪支付赔偿金6425元。
2022年7月7日,白雪通过抖音发布两段视频。第一段视频的内容如下:“很高兴在阿丢××(注:白雪工作期间使用的直播账号用户名为阿丢××)工作过!以下几张截图是在公司单方面辞退所提出的经济补偿沟通过程。至今还未结算离职工资和补偿金!避免更多辛苦工作的来到这里遇到踩雷情况,请仔细阅读。第一点,签订的空白合同得不到赔偿金!第二点,多次协商合理合法补偿金和拖欠工资,公司一直在扯皮,一直约定协商去公司,临近约定时间又告知走流程(意思就是去劳动监察,去仲裁公司,公司有强大法务部门!)。第三点,阿丢××产品做的真不错,公司拖欠离职工资补偿金做法真是个老6!”同时,白雪附有几张关于协商解决劳动纠纷内容的微信聊天记录截图。该视频下配文为“@阿丢××旗舰店@阿丢××品牌店”。
第二段视频的内容为白雪在“欠薪线索反映平台”投诉公司的留言截图,最后一张配图为表情包“大傻子,不愧是你”。该视频下配文为“某市优秀企业入选!#00后整顿职场#阿丢××@阿丢××旗舰店#好消息”(白雪自述在收到公司支付的赔偿金后,已将上述两段视频删除)。
某电商公司认为,白雪在抖音发布两段视频内容严重损害公司名誉,其言论具有明显的人身侮辱性,严重贬损公司人格与商誉,应承担侵权损害赔偿。于是,他们遂将白雪诉至法院,请求如下:1.要求白雪立即停止侵犯公司名誉权的行为并判令白雪不得以任何方式侵犯公司的名誉权;
2.白雪需连续7天通过抖音粉丝群及微信朋友圈向公司赔礼道歉,为公司消除影响、恢复名誉;
3.白雪向公司支付损害赔偿金30万元;
4.白雪赔偿因侵权行为给公司造成的维权律师费1万元。
法院审理认为,本案争议焦点为白雪发布的两段视频中的文字内容的行为是否构成对某电商公司名誉权的侵害。是否构成名誉权侵权,应当根据受害人确有名誉被损害的事实、行为人行为违法、违法行为与损害后果之间有因果关系、行为人主观上有过错予以认定。白雪与某电商公司之间确实存在劳动纠纷,其在公司工作期间确实是担任“阿丢××”账号主播助理一职,白雪发布的案涉两段视频及文字内容仅是表达其个人意见及观点。第一段视频中所使用的“老6”“踩雷”“扯皮”等字眼不具有强烈的人身侮辱性,白雪并无严重贬损公司人格的过错,情节较为轻微。第二段视频明确载明欠薪单位为案涉公司,并不会对某电商公司的名誉造成损害。此外,白雪在收到某电商公司支付的赔偿金后主动删除了上述两段视频。因此,白雪的行为不符合侵权行为的构成要件,不构成对公司名誉权的损害。故某电商公司要求白雪停止侵害、赔礼道歉、恢复名誉、消除影响并赔偿损失的诉讼请求,于法无据,法院不予支持。
关于某电商公司主张的白雪在公司购物平台、微信群留言辱骂公司侵犯了公司的名誉权,因公司未提供证据证明白雪在公司购物平台、微信群留言辱骂公司,故法院不予支持公司的该项主张。据此,一审法院判决如下:驳回某电商公司的全部诉讼请求。
某电商公司不服,提出上诉请求,撤销一审判决,依法改判或发回重审。其上诉的主要理由如下:原审认为的白雪发布的案涉两段视频及文字内容仅是表达个人意见及观点,系事实认定错误。原审认定具有侮辱文字的理解和认定错误。“老六”“踩雷”“扯皮”“大傻子,不愧是你”等字眼明显属于损害公司名誉、商誉的言论,包括有关劳动争议的部分言论应认定为严重损害公司名誉、商誉的言论。但是,一审法院以“不具有强烈的人身侮辱性,白雪并无严重贬损公司人格的过错”的认定系事实认定错误。
某市中级人民法院审理另查明如下事实:某电商公司不服一审判决而提出上诉,在该案审理过程中,白雪以双方已庭外和解为由向本院提出撤回其一审起诉的请求,本院于2023年3月1日作出民事裁定,撤销原一审法院民事判决,准许白雪撤回该案起诉。
某市中级人民法院经审理确定本案争议焦点为白雪是否侵害了公司名誉权。首先,白雪为“阿丢××”账号主播助理,虽然白雪系与公司存在劳动合同关系,但白雪在公司工作期间带货的内容为“阿丢××”,再结合在此工作期间其与公司之间确存在劳动纠纷,白雪亦就该纠纷提起民事诉讼,白雪发表的视频或文字内容,仅是其对劳动纠纷相关内容的表达,再结合白雪在《很高兴在阿丢××工作过!》中亦陈述“阿丢××产品做的真不错”,故无法认定白雪在发布视频及文字内容时存在恶意。其次,白雪虽然使用了“老6”等字眼或配图,但均不具有较强的侮辱性,一审法院认定白雪使用上述字眼情节较为轻微,并无不当。最后,某电商公司所提交的证据亦不足以证明其名誉权因白雪的行为遭受到了贬损。综上,一审法院未支持公司的诉讼请求,并无不当。公司的上诉请求不能成立,应予驳回。据此,某市中级人民法院判决如下: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二十四条规定:“民事主体享有名誉权。任何组织或者个人不得以侮辱、诽谤等方式侵害他人的名誉权。名誉是对民事主体的品德、声望、才能、信用等的社会评价。”本案中,白雪通过抖音发布的两段视频,有“老6”“踩雷”“扯皮”等字眼,虽欠妥当,但尚未达到具有强烈的人身侮辱性,严重贬损公司人格的程度,更谈不上给公司生产经营造成实际经济损失。再者,某电商公司在与白雪解除劳动关系期间,未能及时、公平合理处理双方的劳动争议纠纷,也是基本事实,白雪将双方之间的争议的基本事实通过抖音发布,方式虽然欠妥,但其言论、用词并无夸大或贬损,未明显超过员工维权的合理限度,上述劳动争议基本事实也并非完全为白雪凭空捏造,并不构成捏造虚假事实进而丑化公司或损害公司名誉的行为。
当下,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发生劳动争议时有发生,如何妥善处理确实值得认真考虑与对待。无论劳动争议是否复杂,只要有积极正确的态度,坚持诚信为本、实事求是、公平合理、合法原则,都是可以化解的。作为劳动者,即便用人单位存在侵犯自己权益的行为,也一定要依法、依规合理维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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