張學瑾
關鍵詞:杜光庭;《録異記》;誤校;句讀;道教文獻
杜光庭(850—933)是道教史上承唐啓宋的領袖人物。他“少年時習誦儒學,博通經史,工詩章翰墨”,一生道教著作頗豐,“創作了具有獨特風格的宗教文學”(1)嚴振非:《杜光庭的生平及學術成就》,《東南文化》1990年第6期,第269—270頁。。所撰志怪小説集《録異記》便是代表作之一。該書成於乾德三年(921)(2)(前蜀)杜光庭撰,王斌、崔凱、朱懷清輯校:《録異記輯校》,成都:巴蜀書社,2013年,第11頁。李劍國:《〈杜光庭小説六種校證〉前言》,《中國傳統文化研究》(第二輯),青島:中國海洋大學出版社,2020年,第103頁。,分爲仙、異人、忠、孝、感應、异夢等十七類。據《崇文總目》小説類著録,該書原本十卷,今僅殘存八卷,有《道藏》《津逮秘書》《唐五代筆記小説大觀》《太平廣記》等諸多版本(3)爲行文方便,文中《津逮秘書》本簡稱《津逮》本,《唐五代筆記小説大觀》本簡稱《大觀》本,《太平廣記》簡稱《廣記》。,較好地反映晚唐五代語言的真實面貌。李劍國評價該書:“由於其多記山川異物,置於唐五代小説中自可顯出特色,未可如沈士龍出以嗤鄙之語也。”(4)《〈杜光庭小説六種校證〉前言》,第104頁。
縱觀該書標點本,巴蜀書社2013年出版的《録異記輯校》(文中簡稱《輯校》)是最爲詳盡的版本。該本用功甚多,篇幅可觀,校記詳細,輯佚齊全,重在理清文本的源流關係,並附録了大量相關載籍資料,“力圖綜合目前能見到的所有版本,精心校勘,盡量爲學界作深入研究提供一個比較可靠的本子”(5)《録異記輯校》,第6頁。。
在方便學者研究的同時,《輯校》在校注與標點等方面也存在些許問題,不得不辨。《輯校》認爲《津逮》本錯訛較少,以之爲底本,兼校其他各本。故本文依照此舉,同時也利用《全唐五代筆記》(三秦出版社2012年)與《杜光庭記傳十種輯校》(中華書局2013年)等標點本,對《輯校》出現的失誤展開商討,以期對研究利用《録異記》有所裨益。
《輯校》作出的校改大多詳實可信,但也有幾處可商。以下按書中出現順序分别論之。
(1) 儀、秦答書曰:“先生秉德含弘,饑必瞰芝英,渴必飲玉漿,德與神靈齊,明與三光同,不忘賜書,戒以貪昧。儀以不敏,名聞不昭,入秦匡霸,欲翼時君。刺以河邊,喻以深山,雖素空闇,誠銜斯旨。儀等曰。”(6)《録異記輯校》,第2頁。(卷一,《鬼谷子書誡儀秦》)《輯校》注釋八:“飢”中華本(7)《輯校》所言“中華本”是指《中華道藏》(華夏出版社2004年),爲《道藏》之標點本。改作“饑”,誤。注釋十三:“曰”,大觀本作“白”,不知何據,或誤。
按:中華本所據《道藏》原文10/856b(8)本文所引用《道藏》原文均出自文物出版社、天津古籍出版社與上海書店1988年聯合影印本,若引文在《道藏》第10册第856頁第2欄,本文用“10/856b”表示,“a、b、c”分别表示“1、2、3”欄。確作“飢”。然改作“饑”並非有誤。《集韻·脂韻》:“飢,《説文》:‘餓也。’或從幾。”清朱珔《説文假借義證·食部》:“饑,下‘飢’字云:‘餓也。’義各别。後遂多通借用之。”可知二字最初是嚴格區分的,後來也可通用。
王彤偉考察二字在歷史上的使用情况後認爲:“那種認爲‘飢、饑’使用界限分明、不相混用的傳統看法應該衹適用於戰國中期以前。戰國中期以後,借‘饑’表‘飢’(本該用‘飢’)的情况越來越多;西漢以後,借‘飢’表‘饑’(本該用‘饑’)的情况也逐漸出现,使得二者的相互混用愈發厲害。”“‘飢、饑’能够互借使用無疑是因爲其間語音相通。‘饑’屬見母微部,‘飢’屬見母脂部,二者見母雙聲微脂旁轉,關係密切。”(9)王彤偉:《南北朝前“饑、飢”的使用情况》,《漢語史研究集刊》,成都:巴蜀書社,2010年,第200頁。論述甚詳。《輯校》不明二字關係,其説未安。
“曰”《大觀》本作“白”,是表陳述義。“白”多用於下對上禀告,此處張儀、蘇秦寫信回復老師,從感情色彩上,“白”較之“曰”字更爲適當。從句法角度講,“曰”置於句尾也十分少見。曹慶中有言:“‘曰’必須同其他詞一道組成謂語,其後還必須緊跟由直接引語構成的賓語。”(10)曹慶中:《談談“白、告、曰、言、云、語、謂、説、談、道”的辨析》,《蘭州教育學院學報》1993年第1期,第53頁。
另,檢索“某某白”,早在西漢的書信中已見使用。王曉光考察指出:“‘某某白’在西漢時用得不多,東漢中後期則大量出現,如長沙東牌樓信牘,又如字迹頗似《平復帖》的《致曹尉吏書》木簡(約東漢中後期)文末有‘叩頭悉言白’;到了魏晋,人們通信中更多地使用‘白’。”(11)王曉光:《秦漢簡牘具名與書手研究》,北京:榮寶齋出版社,2016年,第298頁。康震認爲:“到了魏晋南北朝時期,伴隨着文學與審美觀念的逐漸自覺,書信文也走向成熟……與先秦兩漢相比,此時書信文更加重視格式,也出現了不少新的書信形式。一種是在信首和信尾署上‘某某白或頓首’,完全省去對象稱謂。”(12)康震:《中國散文通史·隋唐五代卷》,合肥:安徽教育出版社,2013年,第177頁。
綜上所述,“儀等”後當接“白”爲佳。三秦本於“曰”下注:“疑當作白。”(13)陶敏:《全唐五代筆記》,西安:三秦出版社,2012年,第2931頁。惜未舉例證,許是未見《大觀》本,但觀點與之不謀而合。《輯校》定是爲非,當改。
(2) 若夫虚寂之士,不以世務爲榮;隱遁之流,乃以閑居爲樂……况復尋山翫水,散志娱神,穩卧茅茨之間,屬想青雲之外,逸世上之煩襟,遂明時之高志而已矣。(14)《録異記輯校》,第26頁。(卷一,《隱士朱桃槌茆茨賦》)注釋十:“穩”,道藏本、中華本(15)前文已言中華本指的是《中華道藏》,是以《道藏》爲底本的標點本,故二者並舉實爲不妥,在此作一説明,以下相同問題不再贅述。作“隱”。按,卧於茅茨之間,自是隱也,無需復言之;作“穩”則狀其心態也,更佳。
按:《輯校》説未洽。“隱”與“穩”爲古今字。《説文新附·禾部》:“穩,蹂穀聚也。一曰安也。從禾,隱省。古通用安隱。”蔣冀騁言:“經籍中‘穩當’的‘穩’和‘隱蔽’的‘隱’皆用‘隱’字。由於於語音變化的原因,‘穩’‘’不再同音。‘隱’讀‘於謹切’,‘穩’讀‘烏本切’。”(16)蔣冀騁:《近代漢語詞彙研究》(增訂本),北京:商務印書館,2019年,第365頁。
蔣禮鴻對二字關係多有闡發。蔣氏認爲敦煌變文中“穩審”同“隱審”,解釋爲仔細妥當或詳加辨查之義,並説道:“隱、穩古今字,説見王鳴盛《蛾術篇》廿五説字。六朝時多作‘隱’。如《世説新語》排調篇:‘行人安隱。’”(17)蔣禮鴻:《敦煌變文字義通釋》,杭州:浙江大學出版社,2016年,第310—311頁。論證有力。敦煌變文與《録異記》時代相去不遠,可知《道藏》本《録異記》中“隱卧”也即“穩卧”,二者不論孰是孰非。
(3) 生曰:“某此别辭世矣,非遠適也。某受命於冥曹,主給一城内户口逐日所用之水,今月限既畢,不可久住,後三日死矣。”……因曰:“人世用水,不過日用三五升,過此極有减福折算,切宜慎之。”(18)《録異記輯校》,第37頁。(卷二,《李生爲李羲範言身後事》)注釋七:“極”,《太平廣記》《舊小説》作“必”,義可通。按,此處“極”作爲副詞,可釋爲“必”。如《史記·高祖本紀》:“高祖曰:‘豐吾所生長,極不忘耳,吾特爲其以壅齒故反我爲魏。’”中華本在“極”字後加逗號,釋爲“極限”,不妥。
按:此注釋有多處錯誤。
首先,字書、辭書中未檢索到相關内容可證“極”作副詞有必義。其次,注釋中所引《史記》例,其“極”乃程度副詞,亦非必義。楊樹達認爲:“(極)按《説文六篇上木部》云:極,棟也。徐鍇曰:極,屋脊之棟也。今人謂高及甚爲極,義出於此。並舉:豐,我所生長,極不忘耳。(又《高祖紀》)”(19)楊樹達:《高等國文法》,長沙:湖南教育出版社,2008年,第173—174頁。
故《録異記》此處“極”理解爲極限更洽。前文既言“人世用水,不過日用三五升”,那麽“三五升”也就是界限,超過這個限度放水者就會减損福壽。《中華道藏》的點斷與注解無誤。
此處“必”與“極”皆可通,一斷爲“過此/必有减福折算”,一斷爲“過此極/有减福折算”,略有差異,然於文義無傷。
(4) 王以主公之怒未息,深以爲不可。任曰:“但三貢啓,事必有指揮。”如其言,數日内三貢啓,乞於關隴已來尋醫。果使人傳旨相勉,遽以出院例錢匹段相遺,倍厚於常。王乃入謝,留宴,又遺綵纈錦繡之物及其家。不旬即促行北去。滿相於郊外宴餞,臨岐之貺,僅二百餘。十五六日至吴山縣僦居而止。(20)《録異記輯校》,第43頁。(卷二,《任三郎預知禍福救王鄑》)
注釋六首先解釋道例錢是指離開幕府不再供職時贈送的分子錢,後言:此次王鄑獲得的贈送之所以較往常多,當是因三貢開始的緣故,三貢,乃指其他地方的進貢也,非貢舉也。
注釋七:“貺”,《太平廣記》《舊小説》作“際”,誤。按此句是説滿相臨别贈禮不多,或因前面已厚贈之也。
注釋八:“餘”下,《太平廣記》《舊小説》有“人”字,誤矣。承上條,滿相餞别王鄑,如有兩百多人相送,則其地位自不待言,與前文王鄑失意不合也。
按:“例”字《津逮》《道藏》本等作“倒”,此處依《廣記》《大觀》《舊小説》等本,其説可從。但所言“三貢”則謬甚矣。
對“三貢”的認識涉及本文一處句讀,即“但三貢啓,事必有指揮”。“事”當連上。“啓事”爲陳述事情的奏章、函件。古籍用例如《晋書·山濤傳》:“濤所奏甄拔人物,各爲題目,時稱‘山公啓事’。”(21)(唐)房玄齡等:《晋書》,北京:北京燕山出版社,2010年,第266頁。“貢”即進呈。《録異記》前文中,任三郎告訴王鄑“此地將受灾”,勸其“速求尋醫以脱此禍”。故此處是王鄑向主公“乞於關隴已來尋醫”,任氏言三次奏啓,主公必有指示。
下文“數日内三貢啓”之“啓”則是由奏啓引申出的奏疏、書函義。如《太平御覽》卷五九五引漢服虔《通俗文》:“官信曰啓。”(22)(宋)李昉編纂,任明,朱瑞平,李建國校點:《太平御覽》,石家莊:河北教育出版社,1994年,第685頁。南朝梁劉勰《文心雕龍·奏啓》:“至魏國箋記,始云啓聞。奏事之末,或云謹啓。”(23)(南朝梁)劉勰作,車其磊校注:《文心雕龍》,北京:團結出版社,2021年,第196頁。故“三貢啓事”實則與“三貢啓”同義,與《輯校》所言地方進貢差之千里。《輯校》未審文意而誤注。
結合注釋七、八,我們可以發現存在兩種文意。一是“臨岐之貺,僅二百餘”(《津逮》《道藏》等),二是“臨岐之際,僅二百餘人”(《廣記》《舊小説》等),均關係到《輯校》對“僅”的釋讀。此處“僅”含多義。郭在貽點明:“僅字在唐代有多、餘、頗、甚之義,此清人王士禎、段玉裁、姚範等均已言之。‘今僅千載矣’,是説至今已有了上千年的時間,僅字以言其多。”(24)郭在貽:《俗語詞研究與古籍整理》,載於國務院古籍整理出版規劃小組編《古籍點校疑誤匯録》,國務院古籍整理出版規劃小組,1984年,第28頁。則第一種並非注釋所認爲的“贈禮不多”。前文滿相既以厚禮相贈,此時又何必吝惜?故知其非。第二種,文意則變爲相送之際,有多至二百餘人相送。聯繫前文滿相餽贈豪禮,倍厚於常,則此時相送之盛景也並不突兀。綜合來看,兩種版本均能講得通。
因言曰:“蜀之山川是大福之地,久合爲帝王之都。多是前代聖賢鎮壓崗源,穿絶地脉,致其遲晩。凡此去處,吾皆知之。又蜀字若去著金,正應‘金德久遠,王於西方,四海可服。’汝當爲我言之。”(25)《録異記輯校》,第45頁。(卷二,《黄齊遇異叟》)注釋六:“蜀字若去著金”,字書無此字形,此説難曉其義。
針對本篇,羅争鳴論述道:“魏晋以後讖緯往往被政治野心家利用,成了改朝换代的工具……杜光庭生逢唐末五代,適值天下大亂,群雄蜂起,後依仕前蜀,自會爲前蜀政權尋找合理依據。”(28)羅争鳴:《杜光庭〈録異記〉宗教本質探析》,《中國道教》2005年第4期,第30頁。可知杜光庭在文中有較明顯的媚蜀傾嚮,借什邡老人之口道出。
(5) 復孕數月而産鷰奴,眉目耳鼻口,一一皆具。其自項已下,其身如斷瓠,亦有肩夾,兩手各長數寸,無肘臂腕掌,於圓肉上各生六指,纔寸餘,爪甲亦具。其下有兩足,各一二寸,亦皆六指。既産,不忍棄之。(29)《録異記輯校》,第55頁。(卷二,《趙鷰奴生而異相》)注釋二:“夾”,《太平廣記》《舊小説》作“脾”。按,肩夾,或即肩胛也,《蜀中廣記》卷八所引正作“胛”;若作“脾”,則通“髀”,指大腿,故兩説皆可。
按:該注釋有誤。“夾”,四庫全書本《廣記》卷八六所引作“胛”,而非其所言之“脾”。另,言肩夾或即肩胛,於文獻亦無據。檢索古籍,未發現其他“肩夾”用例。且無文可證“夾”與“胛”相通。“夾”當是音誤。《廣韻》中“夾”爲古洽切,夾聲盍部字,“胛”爲古狎切,甲聲盍部字,二字音近。當以“肩胛”爲是。
“脾”確可通“髀”。《集韻·薺韻》:“髀,股也,或作脾。”然察本例文意,應是按身體從上至下的順序描寫“鷰奴”這一怪胎的模樣,此處若“肩”“髀”並言則義劣矣。且下文云“其下有兩足”,不言有大腿,當是與上半身“無肘臂腕掌”對稱,有手無臂,有足無腿。以是觀之,“脾”係“胛”之形訛更爲可信。
另“夾”字於清黄廷桂《四川通志》卷四五異文中作“背”。“肩背”與“肩胛”義近可通。《玉篇·肉部》:“胛,背胛。”《後漢書·張宗傳》:“宗夜將鋭士入城,襲赤眉,中矛貫胛。”(30)(南朝宋)范曄撰:《後漢書》,長沙:岳麓書社,2008年,第464頁。李賢注:“胛,背上兩膊間。”由此,據多本異文、引文推斷,此處當作“肩胛”爲勝。
(6) 晩歲,但秃頭白衫而已。或拜跪跳躍,倒踣于地。形必倮露,人多笑之。或乘驢遠適,衹使人持之,横卧鞍中,若衣囊焉。(31)《録異記輯校》,第56頁。(卷二,《趙鷰奴生而異相》)注釋八:“踣”,此從《太平廣記》《舊小説》,餘者原作“殕”,形近而誤。按,“殕”指死亡,“踣”指摔倒,音同而義别矣,但指死亡義時二者可通,指摔倒義時則不可通。《康熙字典·夕部》“殕”字下,據此處用例,以爲二者可通,非也。
按:《輯校》大誤。“殕”同“踣”,兼具向前仆倒與死亡義。《集韻·德韻》:“踣,《説文》:‘僵也。’亦作殕。”即仆倒。《玉篇·歹部》:“殕,斃也。”指死亡。用例如《新唐書·五行志二》:“永淳元年七月,東都大雨,人多殍殕。”(32)(宋)歐陽修、宋祁:《新唐書》,長沙:岳麓書社,1997年,第534頁。
通過觀察我們可以發現,“僵”“斃”與“踣”均有仆倒與死亡義。或因仆倒這一危險動作與死亡關聯甚密,二義存在引申關係。具體如下。
“僵”:① 倒下。《廣韻·陽韻》:“僵,仆也。”② 斃,死。唐韓愈《苦寒》詩:“虎豹僵穴中,蛟螭死幽潜。”(33)(唐)韓愈著:《韓愈集》,北京:中國戲剧出版社,2002年,第20頁。
“斃”:① 仆倒。《玉篇·死部》:“斃,仆也。”② 死亡。《廣韻·祭韻》:“斃,死也。”
“踣”:① 仆倒。(前文已述)② 死亡。《國語·魯語上》:“紂踣于京。”韋昭注:“踣,斃也。”(34)(春秋)左丘明撰,鮑思陶點校:《國語》,濟南:齊魯書社,2005年,第87頁。
“僵”“斃”與“踣”引申路徑相同。這種現象許嘉璐稱爲“同步引申”。許氏認爲:“實際上詞義的引申並不是詞的個體孤立地、一個詞一個‘模樣’地進行的。一個詞意義延伸的過程常常‘擴散’到與之相關的詞身上,帶動後者也沿着相類似的綫路引申。我們把詞義的這種伴隨性演變稱爲‘同步引申’。”並進一步指出:“同義詞最容易形成同步引申。”(35)許嘉璐:《語言文字學論文集》,北京:商務印書館,2005年,第24—28頁。由此我們也可以更好地理解“殕”的意義,若無仆倒義,焉得死亡義?《康熙字典》不誤。
(7) 是夜,月明如晝而有風雨之聲。其勢漸近,因出此龜置於階上。良久,神龜伸頸吐氣,其火如綖,直上高三四尺,徐徐散去。(36)《録異記輯校》,第119頁。(卷五,《明皇神龜》)注釋九:“火”,諸本原作“大”,形近而誤也。據《太平廣記》《舊小説》改。前賢校者不疑其有誤,殆因“綖”字兩義:一爲帽檐上之裝飾物,一同“綫”。若作裝飾物講,似乎作“大”字不誤,但與前文“吐氣”及後文“徐徐散去”不合。故而此“綖”字當理解爲“綫”也。
按:據文意,神龜乃是伸頸吐氣,何來“火”一説?且該注釋對“大”之理解可商。此處“大”指大小的程度,而非較之一般意義上更大。古籍可見用例,如《墨子·備城門》:“奚蠡大容一斗。”(37)(戰國)墨翟著,孫以楷譯注:《墨子全譯》,成都:巴蜀書社,2000年,第453頁。既表示大小,那麽“綖”之二義似均可。然具體到形容氣體,則以綫狀爲佳。古文中多有此類用法,如“霧縷”“香縷”“烟綫”等,即以綫縷狀寫氣體。此處宜據諸本作“大”,《輯校》未得其旨。
(8) 綿州昌明縣豆圌山,真人豆子明修道之所也。西接長崗,猶通車馬,東臨峭壁,陡絶一隅。(38)《録異記輯校》,第147頁。(卷六,《綿州豆圌山洞》)注釋二:“豆圌山”,本書卷二寫作“竇圌山”,在今綿陽江油市。
按:同一座山,《録異記》中何以有兩種寫法?歷史上,竇圌山曾名豆圌山。《李白與巴蜀資料彙編》記載:“圌山原名猿門山,因山上猿猴甚多,山峰似門故名。又因山石爲豆子大的石子凝結的礫巖構成,山形如裝糧食的圌(囤),故又名豆子山,豆圌山。”(39)丁稚鴻、易可情、蔣志、郭興隆、丁穎:《李白與巴蜀資料彙編》,成都:巴蜀書社,2011年,第441頁。然《録異記》此處所言“豆子明”顯爲“竇子明”之音誤。《方輿勝覽》卷五四“綿州”云:“竇圌山,在彰明縣。李白《題竇圌山》:‘樵夫與耕者,出入畫屏中。’……竇子明,名圌,隱此山,故名。”(40)丁稚鴻、易可情、蔣志、郭興隆、丁穎:《李白與巴蜀資料彙編》,成都:巴蜀書社,2011年,第441頁。則“豆圌山”恐非光庭稱其舊名,既言由竇子明隱居而得名,係音同而誤的可能性更大。《廣韻》中“竇”音同“豆”,徒候切。《輯校》可據改。
(9) 會稽進士李眺,偶拾得小石,青黑平正,温滑可翫,用爲書鎮焉。偶有蠅集其上,驅之不去,視之,已化爲石。求他蟲試之,隨亦化焉,殼落堅重,與石無異。(41)《録異記輯校》,第186頁。(卷七,《李眺得異石》)注釋五:“殼落”乃記音字,所記之音即“確犖”也,確犖常形容石頭凹凸不平。
按:《輯校》其説失當。以“殼落”記“確犖”之音於文獻無據,且“確犖”於文義亦齟齬。有關該詞陳姗姗撰文分析,“殼漏”應是“殼”的分音詞,而“殼落”是“殼漏”的異寫形式。文章説道:“晚唐五代文獻中亦見‘殼落’表外殼義。”(42)陳姗姗:《“殼落”詞源辯正》,《中國語文》2021年第2期,第226頁。所舉正是《録異記》本例。文中所列“殼落”例證豐富,此不備録。在此還可補《上海西南方言詞典》中的一條用例:“殼落:外殼,如‘外頭的~落脱拉哉’是指某樣東西外殼掉了。”(43)褚半農:《上海西南方言詞典》,上海:上海人民出版社,2006年,第100頁。説明該詞仍存活在方言中。
語音關係上,陳氏認爲:“‘殼’與‘漏’上古爲屋侯對轉,與‘落’爲屋鐸旁轉。這總體與古代所謂‘切脚語’相似。宋洪邁《容齋三筆》卷十六:‘世人語音有以切脚而稱者,亦閑見之於書史中。如以蓬爲勃籠,槃爲勃闌,鐸爲突落,叵爲不可,團爲突欒。’在現代漢語中多稱爲‘分音詞’,即一個字分化爲兩個音節來表達。”具體到“殼落”,“較早見於五代南方文獻。‘落’與‘殼’上古鐸屋旁轉。”(44)《“殼落”詞源辯正》,第227—229頁。論證周密,頗爲可信。
《録異記》本例義爲其他小蟲碰到異石亦化爲石,外殼堅硬,與石無差。
《輯校》中有幾處句讀點斷亦值得商討。以下擇二例論之。
(10) 於其堂北,鑿地五六尺,得巨塚焉。甎甓甚固,於甎外得金錢數十枚。各重十七八銖,徑寸七八分,圓而無眼……督役者馳其二以白,司徒命使者入青城雲溪山居以示余,云:“此錢得有石餘,公以命復瘞之,仍不開發其塚,但不知誰氏之墓也。”度其地形,當石笋之南百步所,即知石笋即此墓之闕矣。自此甚靈,人不敢犯。(45)《録異記輯校》,第218頁。(卷八,《李師泰義不發古塚》)
按:察之文意,是司徒李師泰掘得一墓,得錢數枚,遣人示“余”(作者,即杜光庭)。然“公以命復瘞之,仍不開發其塚,但不知誰氏之墓也”應是記述後續,而非“余”之答復,當至於引文之外。另,“餘”當連下,作“餘公以命復瘞之”,此“餘”是文中剩餘的錢。至於“此錢得有石”作何解?竊以爲,“石”指石闕,也就是後文所言“石笋即此墓之闕”。杜光庭或是通過錢幣形制推測出墓主當爲身份尊貴的人物,其陵墓前當有石闕。
故《輯校》可改爲:“司徒命使者入青城雲溪山居以示余,云:‘此錢得有石。’餘公以命復瘞之,仍不開發其塚,但不知誰氏之墓也。”
(11) 水弩之蟲,狀如蜣蜋,黑色,八足鉗。曳其尾,長三四寸,尾即弩也。常自四月一日上弩,至八月卸之。(46)《録異記輯校》,第224頁。(卷九佚文,《水弩》)
按:“鉗”本義爲古刑具,束頸的鐵圈。《説文·金部》:“鉗,以鐵有所劫束也。”段玉裁注:“劫者,以力脅止也。束者,縛也。”後以隱喻的方式引申爲節肢動物的螯。然該例中水弩“八足鉗”則頗爲費解,自然界中應不存在八足爲鉗的動物。
此處“鉗”當連下讀,作動詞,表夾義。《漢書·江充傳》:“燒鐵鉗灼,强服之。”顔師古注:“以燒鐵或鉗之,或灼之。鉗,鑷也。”(47)(漢)班固:《漢書》,長春:吉林人民出版社,2005年,第1523頁。唐韓愈《藍田縣丞廳壁記》:“吏抱成案詣丞,卷其前,鉗以左手。”(48)周紹良主編《全唐文新編》,長春:吉林文史出版社,2000年,第6414頁。“曳”爲牽引。《説文·申部》:“曳,臾曳也。”《録異記》本文意即夾住水弩之尾部,曳引出的三四寸即其弩也。
本文舉例討論了巴蜀書社《録異記輯校》在校點中存在的問題。從討論的内容可以看出,古籍尤其是道籍整理致誤的原因是多樣的。簡單地説,有的因字形相似而誤,如“白”“曰”等;有的因音同、音近致誤,如“竇”“豆”等。
而深究其原因,一方面是由於校理者對相關的語法、語音、詞義、字形等不甚熟悉。或是對某些詞的語法功能與語義搭配認識不清。如“曰”不置於句尾。或對漢語中的某些語音現象不瞭解。如“殼落”爲“殼”之分音詞。或是對某些詞義尤其是在文中的具體含義解讀不到位。如“啓事”與“啓”同義等,在“極”無“必”義例中《輯校》對所舉例證理解亦有誤,導致其論證缺乏説服力。或是未考察某些字詞的歷時演變。如“飢”與“饑”西漢以後逐漸混用,“隱”與“穩”爲古今字,“殕”同“踣”同步引申。
而另一方面則整理者對相關的背景知識瞭解較少。如“某某白”這一信件格式早在東漢已頻見。由此我們可以看出,道教文獻的校理要求整理者具備厚實的語言學功底。同時也啓發我們,廣集引文、異文,對比參照,對於解决古書中的字詞疑惑是非常有利的。如《四川通志》引文便爲“肩胛”例提供了佐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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