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数字检察视域下值班律师参与认罪认罚研究

来源:专题范文 时间:2024-10-27 15:19:01

袁 玲

(安徽省淮南市田家庵区人民检察院第三检察部, 安徽 淮南 232001)

习近平总书记强调,要全面贯彻网络强国战略,把数字技术广泛应用于政府管理服务,推动政府数字化、智能化运行,为推进国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提供有力支撑 。为深入贯彻习近平总书记关于数字中国建设的一系列重要指示精神,2022年全国检察机关积极落实数字检察战略,加快推进数字检察建设,通过数字革命推动新时代检察工作高质量发展,以检察工作现代化服务中国式现代化。认罪认罚从宽制度早期建立的初衷是促进案件繁简分流,提高办案效率,但提高效率的同时必然会造成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权益受损,而落实好认罪认罚案件值班律师参与制度,对于有效保护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权益起到了重要作用。从司法实践来看,认罪认罚从宽制度保障值班律师有效实质性参与仍然是一项重大且长期存在问题。随着“数字检察”的纵深推进,借助科学技术,加强对“值班律师参与认罪认罚检察系统”的探索和搭建,对于推动值班律师有效实质性参与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

(一) 值班律师参与程度不充分

值班律师见证认罪认罚案件,初衷是为了向犯罪嫌疑人、被告人释明案件的定罪、量刑、程序选择等,解决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疑惑。但在司法实践中,值班律师承担的更像是一个流水线工人的角色。通过调研得知,一些基层检察机关采用固定轮班制,在检察机关设立专门办公室供其办公,每周固定一至两天指派一名值班律师驻检察机关开展工作,而一名值班律师在一天之内,基本要见证数名犯罪嫌疑人签署《认罪认罚具结书》,而平均分配至每名犯罪嫌疑人身上的时间则是少之又少,在这样有限的时间内不仅无法对案件进行阅卷、熟悉案情,同时也无法对犯罪嫌疑人提供有效的法律帮助,最后沦为了一个“工具人”的角色。

(二) 值班律师职责定位不清晰

2020年8月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国家安全部、司法部联合制定的《法律援助值班律师工作办法》(本文简称《工作办法》),其中第二条明确了值班律师的职责是为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提供法律帮助。认罪认罚案件的签署相当于控辩双方进行协商的过程,但从两次抽查的认罪认罚案件同步录音录像中可以看出,在司法实践中,大多数认罪认罚同录现场,值班律师向犯罪嫌疑人进行简单沟通后,便告知其可以同意检察机关意见,签署认罪认罚具结书,并不对案件的事实、指控的罪名、量刑以及程序适用等发表自己的意见,甚至有的律师还会主动承担起“控方”职责,站在检察机关的立场,说服不愿意认罪认罚的犯罪嫌疑人。这样的结果显然违背立法的初衷,导致犯罪嫌疑人的合法权益得不到有效保障,让认罪认罚从宽设计律师参与制度彻底沦为空谈。

(三) 值班律师发挥帮助作用不充分

《法律援助值班律师工作办法》制定的初衷是保障值班律师能够充分维护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合法权益,然而在司法实践中,实施起来却异常困难。通过线下调研可知,虽然在各地检察机关都有设立专门的值班律师办公室,每周都有固定值班律师驻检察机关的时间,但还是存在很多困境。一是值班律师无法对卷宗材料进行全面查阅,有的检察机关承办人仅将案件的起诉意见书交给值班律师或者只是简单的口头介绍案件的基本情况,告知指控的罪名、量刑建议、适用程序,并未将案件的卷宗材料让值班律师查阅,值班律师无法全方位地了解到案件的全貌。二是值班律师参与阅卷时间不足,实践中因案多人少、案件疑难等问题,案件承办人留给签署认罪认罚的时间仅仅只有一两天的时间,否则案件就会存在超期问题,同时会导致无法给值班律师预留充足的阅卷时间。三是值班律师的见证流于形式,实践中存在案件承办人与犯罪嫌疑人私下已经达成量刑决定,最后再通知值班律师到场“见证”具结书签署过程,致使值班律师的见证更加形式化,更无法充分地给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提供法律帮助 。

(四) 值班律师付出收益不对等

一是相关报酬。根据相关了解,以A省H市为例,关于值班律师的工作经费标准是参与值班一天200元,若见证一件认罪认罚案件的报酬是200元,这与市场化的薪资水准相去甚远。二是工作量。一天之内,单名值班律师要见证数名犯罪嫌疑人签署《认罪认罚具结书》,每一个案件均需要花费大量的精力和时间。三是责任承担。《认罪认罚具结书》的签署既需要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签字,同时也需要值班律师的签字,这就等同于值班律师需要对《认罪认罚具结书》签署的自愿性、真实性、合法性承担责任。繁重的工作量、承担的责任、不对等的薪资等造就了在司法实践中,值班律师很难做到尽职尽责,值班律师参与到认罪认罚案件的积极性不高,更愿意以一种“见证人”的方式参与到签署《认罪认罚具结书》中。

(一) 更好保障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合法权益

《法律援助律师工作办法》第二章规定了认罪认罚案件中值班律师的工作职责,其意义在于防止无罪的人胡乱认罪、确保有罪的人自愿认罪和帮助认罪的人从宽量刑。通过搭建“值检系统”,可以确保值班律师能够有效参与到认罪认罚案件,不再沦为“见证人”“工具人”的角色,可以更好地保障犯罪嫌疑人、被告人认罪认罚的自愿性、真实性、合法性与明智性,更好保障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得到从宽处理的机会,更好地化解社会矛盾。

(二) 更高实现值班律师权利保护

值班律师的有效参与是认罪认罚从宽制度发展的关键因素,虽然现有的《刑事诉讼法》《法律援助律师工作办法》已经明确赋予值班律师的阅卷权、会见权等,但在实际运行过程中,值班律师所受的限制依然很大,新制度与其目的归于落空,而搭建“值检系统”,将值班律师权利“痕迹化”“浮于表面”,可以更好地实现值班律师享有的实质性权利,也可以有效地制约办案机关审慎行使其手中的权力。

(三) 更快助力检察官减负增效

以A省H市T区为例,参与承办刑事案件的员额检察官仅为个位数。近五年来,该区共计审结一审公诉案件2 506件3 970人,而仅仅是值班律师参与认罪认罚案件的就高达1 485件2 338人,这对于一个基层检察院来说数目是非常惊人的。“值检系统”的搭建,保障值班律师有效实质化参与,对于承办检察官来说无异于是如虎添翼。一是可以对证据、量刑把握更加扎实;二是可以更好地做好释法说理工作;三是繁简分流,可以更好地给承办人节省时间和空间,提升案件质效。

时代在变革,科学在进步,数字检察的蓬勃发展对全方位重塑现代化检察工作具有推动和引领作用。以最高检在A省推广使用的律师互联网阅卷系统为例,此系统绑定在“12309中国检察网”中,通过核验律师身份等步骤,律师可直接通过此系统下载电子卷宗,简单几个功能就可以节省律师现场阅卷的时间和次数,大大节省了司法资源 ,此系统的建立为搭建“值检系统”提供了强有力的支撑。

(一) 值检系统轮案设置

如图1所示,在值检系统中设置轮案方式,将案件的难易程度、类型、卷宗数量等考量因素设置进系统,同时将值班律师的职业年限、主攻方向、案件量等考量因素设置进系统,系统将根据评判案件的复杂程度、类型等因素将案件分配给合适的值班律师。如,将重大、疑难、复杂类案件轮案给执业年限五年以上的值班律师,这样的设置才更加合理化,也更能保障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合法权益。

图1 值检系统轮案设置图

(二) 简易总流程设置

如图2简易总流程图所示,承办检察官将需要值班律师见证认罪认罚的案件制作表格,并提交至案管中心进行审批,由案管中心将案件卷宗推送至值检系统,需要注意的是,应当将疑难、复杂类案件和简单案件推送的时间区分开,疑难、复杂案件提前七天推送至系统,简单案件提前三天即可,给足值班律师阅卷以及会见的时间。值检系统确定好值班律师后,将值班律师姓名、联系方式向检察机关进行反馈,再由承办检察官负责向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履行告知义务。值班律师申请阅卷、会见,后续见证认罪认罚具结书的签署。

图2 简易总流程图

(三) 值班律师系统案件流程设置

如图3值班律师系统案件流程节点图所示,值班律师受理案件后,向值检系统申请阅卷。为保障值班律师与犯罪嫌疑人的双向会见权,值班律师与犯罪嫌疑人可以双向会见,但需要在该系统中填写相关会见信息。会见结束或者选择不会见之后,需走到签署认罪认罚具结书的节点,系统会自动短信提示承办检察官值班律师这边已对案件进行阅卷、会见,可以进行签署认罪认罚具结书流程,三方进行约见。一是值班律师选择会见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时,需进入会见节点。在会见结束后,进行节点案卡填录,值班律师将案卡填录完成后,方能进入下一节点。二是值班律师选择不会见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直接进入签署流程时,值班律师在见证认罪认罚具结书签署完成后,也需要在系统中填录设置的问题。

图3 值班律师系统案件流程节点图

(四) 构建考核标准

在司法实践中,要想提高值班律师参与到签署《认罪认罚具结书》中的积极性,可以在基本工作经费以外增加额外的补贴。以A省H市为例,可以构建考核指标,制作评分标准表,即在《认罪认罚具结书》签署完毕后,由犯罪嫌疑人或者被告人、承办检察官、值班律师三方主体在《值班律师见证认罪认罚案件考核指标及评分标准表》中,对值班律师此次参与认罪认罚案件进行打分评级,最后由值班律师将该表上传至“值检系统”中,并将考核等级填入系统。考核分为四个等级,即优秀、良好、合格、不合格,将根据不同等级给值班律师发放相应的额外补贴。

(五) 明确值检系统对象

值班律师的作用应当区别于辩护人和指派的法律援助律师,值检系统的搭建是为了更好地发挥值班律师参与认罪认罚的效能。因此,明确值检系统的对象就很有必要。一是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没有委托辩护人,也没有申请法律援助律师;二是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不属于《法律援助法》第二十五条第一款规定的应当指派法律援助律师的几种情形;三是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不属于具有可能判处三年以上有期徒刑、本人或者其共同犯罪嫌疑人拒不认罪、案情重大复杂、可能造成重大社会影响情形之一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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