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BBNJ协定中能力建设和海洋技术转让规范的适用——兼论人类命运共同体理念下的中国因应

来源:专题范文 时间:2024-10-25 17:00:03

白佳玉 王怡

全球海洋治理自20 世纪40 年代末50 年代初随全球化进程而兴起发展,体现了国际海洋秩序向注重合作、规范和统一路径转变。①参见吴士存:《全球海洋治理路在何方?》,http://sc.people.com.cn/BIG5/n2/2022/1125/c345460-40209233.html,2023年9月19日访问。全球海洋治理需要以联合国为中心,以开放包容、平等协商为基本原则,目的是促进各主权国家、国际组织、国际性的社会团体最大限度地实现海洋领域的普惠共赢。①参见吴士存:《以多边主义为抓手推进全球海洋治理——中国面临的挑战、目标与对策》,http://www.nanhai.org.cn/review_c/702.html,2023年9月19日访问。国家管辖范围以外区域(areas beyond national jurisdiction,以下称“ABNJ”)治理是全球海洋治理的重要一环。海洋通过水团运动、物种迁徙和生物幼体的扩散而紧密相连,海洋发展问题具有全球和地区公共性、跨国和跨地区性。②See Marjo Vierros, Global Marine Governance and Oceans Management for the Achievement of SDG 14, https://www.un.org/en/chronicle/article/global-marine-governance-and-oceans-management-achievement-sdg-14,visited on 19 September 2023.因此,ABNJ治理不能故步自封在单边主义、小多边主义、“小集团政治”以及功利主义的权力政治框架体系内,③参见吴士存:《以多边主义为抓手推进全球海洋治理——中国面临的挑战、目标与对策》,http://www.nanhai.org.cn/review_c/702.html,2023年9月19日访问。而是需要全世界的海洋利益攸关方都尽可能广泛、公平和有效地参与其中。在全球海洋治理框架并不能有效解决ABNJ 海洋生物多样性丧失问题时,④参见施余兵:《国家管辖外区域海洋生物多样性谈判的挑战与中国方案——以海洋命运共同体为研究视角》,《亚太安全与海洋研究》2022年第1期,第36页。国际社会决定在《联合国海洋法公约》(以下称《公约》)的框架下制定《〈联合国海洋法公约〉下国家管辖范围以外区域海洋生物多样性的养护和可持续利用协定》(Agreement under the United Nations Convention on the Law of the Sea on the Conservation and Sustainable Use of Marine Biological Diversity of Areas beyond National Jurisdiction, 以下称“BBNJ协定”),以期能够共同解决这一问题。在这其中,能力建设与海洋技术转让(capacity-building and the transfer of marine technology,以下称“CBTT”,区别于本文提及的其他领域的能力建设和技术转让)部分的造法目的在于进一步缩小发达国家和发展中国家之间的能力和技术差距。这一部分对各个国家能否充分有效地参与BBNJ协定至关重要。2023 年6 月19 日至20 日,各缔约方在联合国主持下召开的第五届政府间大会再续会上就BBNJ 协定的案文达成一致。2023 年9 月20 日,BBNJ 协定正式开放签署,在开放签署当日即有75 个国家(含欧盟)签署了该协定。BBNJ 协定的通过和开放签署标志着这个经历了漫长预备和谈判过程的国际协定最终诞生,其中CBTT部分在规范层面的构建亦已完成。

BBNJ 协定的“一揽子”通过方式是基于对各国利益妥协和平衡的安排,这表明该协定有关CBTT 部分制度性安排的分歧掩盖在共识之下,可能促使缔约国倾向于朝着于己最为有利的方向适用法律,给公平公正的法律适用带来挑战。上文有关协定签署国数据,一方面展示了各国对ABNJ 治理的参与雄心,另一方面也预示着BBNJ 协定在满足生效条件后将迎来条约适用的考验。如何应对BBNJ 协定生效后的适用挑战、化解难题,需要各缔约国以科学理念为指引,通过理念上的共识指导行动。基于此,本文首先梳理各谈判方在CBTT 部分的观点分歧,总结BBNJ 协定CBTT 部分的法律规范,进而分析基于妥协和平衡的制度安排将会在法律适用层面产生哪些挑战,最后,对在人类命运共同体理念下中国通过国家实践引领其他缔约方公平公正履约提出建议。

《公约》完成制定至今已有40 多年,其为全球海洋治理提供了必要的国际法依据和基本法律制度,在全球海洋治理发展史上具有里程碑式的意义。①参见张海文:《〈联合国海洋法公约〉开放签署四十周年:回顾与展望》,《武大国际法评论》2022年第6期,第5页。《公约》所确立的海域制度大致将海洋分为国家管辖范围以内海域和ABNJ,后者包含公海与国际海底区域。②参见叶泉:《国家管辖范围外区域海洋遗传资源管理机制探究》,《中国海商法研究》2013 年第4期,第101页。在此基础上,《公约》采用专章的形式规定了与海洋生物多样性养护有关的海洋环境保护和保全内容,并强调各缔约方应通过CBTT 扶持发展中国家缔约方的相关义务。③参见《公约》第202、266条。随着人类对海洋认知的不断扩大以及海洋科学技术的迅速发展,人类在海洋的活动愈加频繁,而《公约》的时代局限性也相应凸显。缔约方利用《公约》所赋予的公海自由进行用海活动,导致了公海过度捕捞等ABNJ 生物多样性养护和可持续利用层面的问题。

梳理既有国际法框架,ABNJ生物多样性保护问题难以通过既有国际法解决,既有国际法在帮助和支持发展中国家开展与ABNJ生物多样性养护和可持续利用有关的活动上亦存在欠缺。《公约》第12 部分“海洋环境的保护和保全”仅包括一些ABNJ生物多样性保护的原则性规定,并不能有针对性地应对国家管辖范围以外区域海洋生物多样性(marine biological diversity of areas beyond national Jurisdiction,以下称“BBNJ”)丧失的问题。④参见施余兵:《国家管辖外区域海洋生物多样性谈判的挑战与中国方案——以海洋命运共同体为研究视角》,《亚太安全与海洋研究》2022年第1期,第36页。《公约》没有设立CBTT 的执行机构,缺少实施保障。⑤参见张丽娜:《BBNJ 协定下能力建设和海洋技术转让问题研究》,《武大国际法评论》2022 年第6期,第51页。1992年《生物多样性公约》是以保护生物多样性、可持续利用生物多样性和惠益分享为主要目标的专门性国际公约。该公约第15 次缔约方会议通过了《能力建设和发展以及技术和科学合作》的决定,强调通过能力建设和发展、技术和科学合作的方式,弥补发展中国家缔约方在履行公约及其项下框架协定的能力差距。①See Convention on Biological Diversity, Decision Adopted by the Conference of the Parties to the Convention on Biological Diversity 15/8. Capacity-building and Development and Technical and Scientific Cooperation,https://www.cbd.int/doc/decisions/cop-15/cop-15-dec-08-en.pdf,visited on 19 September 2023.但是该公约主要解决的是国家管辖范围以内的生物多样性保护等相关问题。

1992 年《联合国气候变化框架公约》对国际社会应对气候变化问题具有里程碑式的意义。海洋作为地球气候系统的重要组成部分,是全球气候驱动器和气候调节器。同时,海洋吸收了大气中大量的二氧化碳,是气候系统中最大的碳汇。因此,气候变化作用下的全球变暖和海洋酸化可能会对海洋生物和生态系统产生不可预测的严重后果。《联合国气候变化框架公约》通过有效控制大气中温室气体浓度这一目标,从侧面对ABNJ 海洋生物多样性的养护和可持续利用予以间接规制。该公约的缔约方大会通过并设立了技术机制,敦促发达国家缔约方采取一切切实可行的步骤,提高发展中国家缔约方应对气候变化的能力。②SeeUNFCCC,WhatIsTechnologyDevelopmentandTransfer?, https://unfccc.int/topics/what-is-technology-development-and-transfer,visited on 19 September 2023.2015 年《巴黎协定》继承了上述框架公约有关能力建设和技术转让的精神,在规范文本中再次强调缔约方在加强和落实能力建设和技术转让方面的义务。③参见《巴黎协定》第10、11条。然而,《联合国气候变化框架公约》和《巴黎协定》均是从全球温室气体减排的角度促进保护海洋在内的生态系统完整性和生物多样性,④参见白佳玉、隋佳欣:《以构建海洋命运共同体为目标的海洋酸化国际法律规制研究》,《环境保护》2019年第22期,第77页。对ABNJ的生物多样性养护和可持续利用仅能发挥间接贡献。

为了能够直接回应ABNJ 海洋生物多样性丧失和生态系统退化等问题,以及更好地促进缔约方实现上述内容项下的CBTT,联合国大会在第72/249 号决议中规定了以下任务:拟在《公约》项下制定一项新的国际法律约束性文书,以期能通过各缔约方有效执行此公约的相关规定,以及加强国际合作和协调,确保ABNJ 海洋生物多样性当前及长期的养护和可持续利用目标的实现。BBNJ 协定作为《公约》的第三执行协定,力图克服《公约》的不足之处,针对海洋遗传资源、包括海洋保护区在内的划区管理工具以及环境影响评价等核心议题,对ABNJ 的海洋生物多样性养护和可持续利用进行了规定。并且,BBNJ 协定以专章形式规定了与CBTT 有关的内容,明确了能力建设的范围,①BBNJ 协定第14 条第2 款第6 项规定:“能力建设,包括资助研究方案,为科学家和研究人员提供开展研究项目的伙伴关系机会,特别是直接相关和实质性的机会,以及专项倡议,尤其是面向发展中国家,同时考虑小岛屿发展中国家和最不发达国家的特殊情况。”以及能力建设与海洋技术转让之间“目的—途径”的关系。②BBNJ 协定第40 条第3 项规定:“发展各缔约方,特别是发展中国家缔约方在养护和可持续利用国家管辖范围以外区域海洋生物多样性方面的海洋科学和技术能力,包括研究能力,途径包括向发展中国家缔约方提供获取海洋技术的机会并向其转让海洋技术。”同时,BBNJ 协定对ABNJ 的CBTT的合作、类型和模式,以及监测和审查方面均有着详细的规定。

BBNJ 协定为未来的全球海洋治理指明了方向,并为缔约方在CBTT 部分下的活动擘画了新蓝图。然而,从BBNJ 协定的谈判过程分析,有关CBTT 的部分在发达国家与发展中国家之间存在诸多争议,最终形成的协定条款是谈判方彼此妥协的结果。法律的灵魂在于实践,该协定后续实施的效果很大程度上取决于缔约方能否善意适用相关法律规范。

CBTT 是BBNJ 协定下其他核心议题的目标能否得以落实的关键所在,发达国家有责任与发展中国家之间建立伙伴关系,并向发展中国家作出承诺,帮助发展中国家实现BBNJ 协定下的各项目标。发达国家和发展中国家就CBTT 问题历经磨合和妥协,最终从分歧走向合意。③发达国家和发展中国家对整个BBNJ 协定一般原则和方法的界定曾经存在“南北对峙”的局面。一部分发达国家认为BBNJ 协定应遵循公海自由原则,奉行资源获取的自由竞争,将个体利益置于首位;
而绝大多数的发展中国家认为BBNJ 协定应遵循人类共同继承财产原则,国际社会集体利益是资源获取和收益管理的优先目标。对资源分配原则的不同理解,决定了各缔约方在概念背后的制度安排,以及互动、信任和合作关系的应然层面的分化现象。参见胡斌:《国家管辖范围以外区域海洋遗传资源开发的国际争议与消解——兼谈“南北对峙”中的中国角色》,《太平洋学报》2020年第6期,第60-61页。

(一)BBNJ协定中与能力建设和海洋技术转让有关的主张分歧

首先,CBTT 的目标条款规定了该议题的总目标和原则,以及各缔约方在促进CBTT 方面具有开展合作的一般性义务。发达国家和发展中国家均认同将CBTT 纳入目标条款,但他们的分歧在于这里的目标是抽象精要的,还是详细且具有指向性的。④See UN,Statement by the President of the Conference at the Closing of the Second Session,https://documents-dds-ny.un.org/doc/UNDOC/GEN/N19/115/10/PDF/N1911510.pdf?OpenElement, visited on 19 September 2023.例如,美国和欧盟反对在案文中详细列出CBTT 旨在帮助发展中国家实现何种更为细致的目标。发展中国家持相反意见,他们不仅要求在目标条款中清晰列举出CBTT 究竟能够为发展中国家带来何种益处,还倾向于在目标条款“支持发展中国家缔约方”的内容里明确特定国家类别。①See IISD, Daily Report for 20 August 2019, 3rd Session of the Intergovernmental Conference(IGC)on the Conservation and Sustainable Use of Marine Biodiversity of Areas Beyond National Jurisdiction,https://enb.iisd.org/events/3rd-session-intergovernmental-conference-igc-conservation-and-sustainable-use-ma rine/daily-6,visited on 19 September 2023.

其次,CBTT的合作条款聚焦于合作开展的层级、合作的利益攸关方以及合作的预期受益者。在这一问题上,发展中国家要求强制性(mandatory)技术转让并强调这是一项法律义务(legal obligation);
而发达国家则认为技术转让应基于自愿,不支持“法律义务”这样的描述,强调缔约国根据自身能力促进合作的开展。有鉴于此,发展中国家对该部分的规定建议采用“shall”等表达强制性含义的措辞,而发达国家则建议采用“may”这类表达自愿性含义的措辞。在加强合作方面,“77 国集团和中国”倾向于通过转让海洋技术来“确保”(ensuring)发展中国家对技术的获取。另外,发展中国家强调合作需要充足且确定的资金以保障CBTT 的最终落地,而非变成仅停留在条约文本的泛泛之谈。因此,77 国集团和中国,以及非洲集团和尼加拉瓜倾向于通过加强合作来“实施”(carry out)CBTT,特别强调BBNJ 协定在平衡发达国家和发展中国家能力差异的举措上必须确保公平公正。相反,美国则建议“可以”(may)开展或推广CBTT,“促进”(promote)和“鼓励”(encourage)不同主体间的合作与协调。此外,不同缔约方在CBTT 的利益攸关方和预期受益者问题上存在分歧,美国等发达国家希望尽量限缩预期受益的发展中国家类型,而印度尼西亚等发展中国家则特别强调预期受益者应当囊括有特殊需求的各种类型的发展中国家。②See UN, Textual Proposals Submitted by Delegations by 20 February 2020, for Consideration at the Fourth Session of the Intergovernmental Conference on an International Legally Binding Instrument under the UNCLOS on BBNJ (the Conference), in Response to the Invitation by the President of the Conference in Her Note of 18 November 2019 (A/CONF.232/2020/3) . See also Textual Proposals Submitted by Delegations by 25 July 2022, for Consideration at the Fifth Session of the Intergovernmental Conference on an International Legally Binding Instrument under the UNCLOS on BBNJ (the Conference), in Response to the Invitation by the President of the Conference in Her Note of 1 June 2022(A/CONF.232/2022/5).

再次,各缔约方均认可在BBNJ 协定案文中纳入CBTT 的类型和模式,但分歧主要聚焦于这份清单在细节上的详细程度。总体来看,发达国家倾向于支持BBNJ 协定对CBTT 的模式仅作出原则性规定,由缔约方大会根据需要制定一份指示性、非详尽和灵活的清单。同时,他们希望尽量限缩缔约国对缔约方大会的赋权范围,缔约方大会制定的模式、程序等只作为参考指南。相反,发展中国家和少数发达国家希望赋予缔约方大会在该问题上更多权力,并要考虑发展中缔约国的需求和优先事项,根据具体情况和不同区域开展合作,由缔约方会议制定并通过详细模式。至于CBTT 的类型,美国建议缔约方大会在需要时以协商一致的方式制定指导方针或指示性非详尽清单,并反对定期审查和更新清单。韩国倾向于由缔约方大会制定自愿指南。日本支持在附件而不是正文提供一份指示性清单,且BBNJ 协定的附属机构无权制定该清单。欧盟则倾向于在BBNJ 协定正文中制定一份简短、非详尽且面向未来的CBTT 类型的“标题列表”(headline list)。相反,77 国集团和中国、加勒比共同体和核心拉丁美洲集团虽然也支持列出一份指示性清单,但认为该清单应被规定在BBNJ 协定正文中而非附件中,并倡议有必要在未来设立一个机构进一步将清单详细化。①See IISD,Daily Report for 26 August 2019,3rd Session of the Intergovernmental Conference(IGC)on the Conservation and Sustainable Use of Marine Biodiversity of Areas Beyond National Jurisdiction,https://enb.iisd.org/events/3rd-session-intergovernmental-conference-igc-conservation-and-sustainable-use-marine/da-ily-2,visited on 19 September 2023.

最后,CBTT 监测和审查条款的作用是检验CBTT 各项目标实现状况,对发达国家是否履行CBTT 项下的义务具有积极的监督作用。因此,发达国家主张监测和审查的自愿性和灵活性;
相反,作为发展中国家的77 国集团和中国认为CBTT 相关的监测和审查是具有强制性的。②See IISD,Daily Report for 26 August 2019,3rd Session of the Intergovernmental Conference(IGC)on the Conservation and Sustainable Use of Marine Biodiversity of Areas Beyond National Jurisdiction,https://enb.iisd.org/events/3rd-session-intergovernmental-conference-igc-conservation-and-sustainable-use-marine/da-ily-2,visited on 19 September 2023.

(二)BBNJ协定中能力建设和海洋技术转让规范的主要内容

BBNJ 协定采用“一揽子”的通过方式以促成妥协和达成共识,体现了协作共赢的国际合作原则与协商一致的精神。③参见赵骏、孟令浩:《“一揽子交易”为何难以达成“最佳共识”——多边国际造法的实践难题》,《探索与争鸣》2022年第5期,第102页。在平衡各谈判方意见的基础上,最后通过的BBNJ协定的CBTT规范主要包括以下几方面内容:

首先,在适用目标上,BBNJ 协定明确了缔约方在CBTT 项下的总体目标,即帮助特别是发展中国家的缔约方能够切实执行BBNJ协定的规定,能够包容、公平和有效地开展BBNJ 协定的各项活动。除此之外,BBNJ 协定还特别列举出了CBTT 期望达成的一系列具体目标,包括发展各缔约方特别是发展中国家在BBNJ 方面的海洋科学和技术能力以及研究能力,增加、传播和分享有关BBNJ 的知识,帮助发展中国家实现BBNJ协定中其他部分的目标。如此看来,BBNJ协定最终采纳了发展中国家的提议,不仅规定了CBTT 的总目标和原则,还根据发展中国家的特殊需求和国家类别,列举了上述CBTT的具体目标。①参见BBNJ协定第40条。

其次,关于CBTT 的合作条款,BBNJ 协定充分采纳了发展中国家的提案,规定了合作的开展、开展的层级和形式,体现了对具有特殊要求的发展中国家的考量。BBNJ协定条款通过“应”(shall)这样语气强烈的用词体现CBTT合作的开展、形式和层级的强制性。CBTT 的合作条款规定了三种合作途径,分别是缔约方直接开展合作,通过相关法律文书和框架开展合作,以及通过相关全球、区域、次区域和领域机构开展合作。至于哪些主体可以参与到CBTT 合作中,BBNJ 协定列举了私营部门、民间社会、土著人民以及当地社区作为利益攸关方,极大地扩展了有关CBTT 合作利益攸关方范围。而对于CBTT 的预期受益者,BBNJ 协定同样列举了一系列发展中国家类型,突出强调了对具有特殊需要的发展中国家给予特殊考量,符合发展中国家利益。同时,BBNJ 协定也兼顾发达国家的诉求,特别规定了不要求发达国家在CBTT 活动中提供烦琐的报告。换言之,对于CBTT 的建设方和转让方而言,提供报告是自愿性的,这也是BBNJ 协定最终在发达国家和发展中国家之间达到的利益平衡和融合。②参见BBNJ协定第41条。

再次,BBNJ 协定最终还是将CBTT 的模式和类型加以细致化和具体化。在CBTT 的模式中,BBNJ 协定特别强调了CBTT 在合作性质上应是由国家驱动的,与现有项目不得重复,特别是开展CBTT 的条件应是按照包括减让和优惠条款在内的公平和最有利的条款,并根据双方“共同商定”开展相关海洋技术转让。在CBTT 类型方面,BBNJ 协定在正文中采用非穷尽式的方式列举出了若干CBTT 类型,包括人员能力的提升、知识研究的分享以及基础设施的建设等形式。除此之外,BBNJ 协定还特别在附件二中对CBTT 的类型做了极为详细且非穷尽指示性清单,进一步呼应了发展中国家的利益诉求。③参见BBNJ协定第42、43条及附件二。

最后,在对CBTT 的监测和审查问题上,BBNJ 协定规定由缔约方大会设立的CBTT 委员会承担监测和审查职责,并将向CBTT 委员会“提交报告”作为一项强制性要求,以配合CBTT 委员会开展相关工作。④参见BBNJ协定第45条。由此可见,为了避免在过去的诸如《公约》《生物多样性公约》等国际条约下能力建设和技术转让“重目标、轻执行”①参见章嫡妮等:《〈生物多样性公约〉及其议定书下“能力建设与发展”议题的磋商、挑战及政策建议》,《生物多样性》2023年第4期,第4页。的窘境,BBNJ 协定为CBTT 的实施设立了一个较为严格的监测和审查机制,充分体现了国际社会对公海治理下CBTT实践落地的决心和勇气。

不同利益站位的谈判方为了促成合意的尽快达成,通常以“利益交换”的形式在彼此之间让步和妥协。以这种方式达成的合意能够实现各谈判方不同利益诉求的平衡和融合。②参见赵骏、孟令浩:《“一揽子交易”为何难以达成“最佳共识”——多边国际造法的实践难题》,《探索与争鸣》2022年第5期,第102页。这种“利益交换”下达成的条约文本体现了各方利益的交汇点和最大公约数,其局限性在于缔约方对条约文本原本存在的分歧被共识掩盖,致使各缔约方对条约文本的善意解释有所减损,并且条约的可执行性可能无法得到充分有效的落实。如此一来,缔约方很可能倾向于朝着符合自身利益的方向对条约文本予以解释和适用;
③参见韩逸畴:《国际法中的“建设性模糊”研究》,《法商研究》2015年第6期,第174页。或因履约不足的情况,致使履约产生较大的不确定性,从而给法律适用的公平公正埋下隐患。首先,BBNJ 协定并没有对知识产权问题作出规定,那么CBTT如何在私利与公共利益之间达成平衡值得继续探究。其次,BBNJ协定关于与CBTT相关的机构机制建设与规范制定的规定尚不完全,存在条约文本的模糊性,有待缔约方后续予以填补和明确。最后,发展中国家和发达国家如何克服客观能力和主观意愿的局限性,更加有效和充分地参与到CBTT 的实施活动中等相关问题,均是CBTT法律适用的潜在难题。

(一)能力建设和海洋技术转让制度与知识产权制度对法益保护的失衡问题

发达国家和发展中国家在BBNJ 协定漫长的谈判历程中对CBTT 议题的诸多争议焦点均与CBTT 的强制性和自愿性之争有关。不同利益站位的国家之所以对CBTT 的强制性与自愿性争执不下,其背后根源指向知识产权制度与CBTT 制度对各自法益保护的失衡问题。

知识产权是科技创新的重要推动力。一方面,知识产权通过法律保护的形式使得知识产权持有人能够从他们的发明或创造中获得认可或经济利益;
另一方面,在营造一个让创造力蓬勃发展的环境的同时,知识产权同样需要在创新者的利益和更广泛的公益之间取得恰当的平衡。①See WIPO:What Is Intellectual Property?,https://www.wipo.int/about-ip/en/, visited on 19 September 2023.由此可知,海洋技术的研究和开发受到知识产权在专有性、地域性和时间性上的保护,这样的保护不仅能够激励发达国家持续的科技创新,同时也能够鼓励发展中国家“不掉队”;
与此同时,知识产权作为一种私权制度有利于海洋技术的科技成果转化和惠益分享,进而实现人类共同利益的最大化。②参见刘惠荣、毛政凯:《BBNJ 下以知识产权为基础的能力建设与海洋技术转让路径分析》,《中国海洋大学学报(社会科学版)》2022年第6期,第90页。然而,CBTT制度包含技术的转让、专利强制许可以及基因的溯源等内容,更强调从全人类的角度通过弥补国家间能力差距的方式追求集体利益,显然与知识产权制度对知识产权持有人私权的保护有所抵牾。③参见胡斌:《国家管辖范围以外区域海洋遗传资源开发的国际争议与消解——兼谈“南北对峙”中的中国角色》,《太平洋学报》2020年第6期,第66页。因此,BBNJ 协定对知识产权问题的规制空白是BBNJ协定的适用挑战之一。

(二)与能力建设和海洋技术转让相关的机构机制建设和规范制定法律空白问题

BBNJ 协定下相关机制的良好设置和有效运转,是保障CBTT 具有可操作性的关键环节之一。BBNJ 协定第46 条规定设立CBTT 委员会,第51 条规定设立信息交换机制,第七部分规定财务资源和机制。简括而言,CBTT 委员会需要识别CBTT 中发展中国家的需求、优先事项和特殊情况,为缔约方大会定期审查、评估和进一步制定附件二中有关CBTT 类型的非穷尽指示性清单提供建议,在缔约方大会的领导下负有监测和审查CBTT 的职责;
信息交换机制主要充当一个中央平台,为缔约方提供CBTT下各类研究合作、培训机会和海洋技术转让信息,为有意参与CBTT的利益攸关方的匹配提供便利,以及促进包括科学技术在内的国际合作与协作;
财务资源和机制则是为CBTT 提供资金,并协助发展中国家执行BBNJ 协定。另外,对于BBNJ 协定中与CBTT 相关的细则制定,上述各个机构虽然没有缔约方赋予的决定权,但它们能够通过提供建议的方式推动缔约方大会对相关细则作出决定。

为保证BBNJ 协定作为“一揽子”协议能够被更多的缔约方在更短时间内通过,当前该协定关于机构建设的诸多问题规定尚不清晰,仍有留白。BBNJ 协定规定,CBTT 委员会的职权范围和运行模式,由缔约方大会第一次会议决定;
④参见BBNJ协定第46条第2款。信息交换机制的具体运行模式,亦是由缔约方大会予以确定;
⑤参见BBNJ协定第51条第2款。而有关财务资源和机制的各项细则,同样需要等待缔约方大会和全球环境基金在第一次会议上作出安排。①参见BBNJ协定第52条第10款。由此可见,对BBNJ 协定下与CBTT 相关的各个机构缺少详细规定的情况,虽然有利于BBNJ 协定的快速通过,却使得各个机构的人员组成、职权范围和运行模式存在较大的不确定性,而这将关系到CBTT后续能否得以落实。

(三)能力建设和海洋技术转让与发展中国家发展模式对应错位问题

CBTT 的一个关键性难题在于CBTT 项目结束后,发展中国家该如何继续有效行动,即如何切实有效地通过CBTT 真正帮助发展中国家在养护和可持续利用国家管辖范围以外区域海洋生物多样性方面从外向度到内生力的模式改观。CBTT工作不应局限于短期项目,其目的应是国家能力的长期发展。在过去的工作中,能力建设和技术转让的局限性体现为发展中国家对来自发达国家的专家人员的援助、捐助者的驱动过分依赖,致使技术合作不能与受捐助者国家发展方案良好结合、恰当协调。例如,日本与图瓦卢之间曾开展名为“图瓦卢应对海平面上升生态技术管理项目”的技术合作。该项目的目的是通过生态系统的恢复与再生,以及通过对砂石产出和沉积过程提供工程支持的方式,增强图瓦卢海岸抵御海平面上升的复原力。②See Japan International Cooperation Agency,Project for Eco-Technological Management of Tuvalu Against Sea Level Rise, Outline of the Project, https://www.jica.go.jp/Resource/project/english/tuvalu/0802778/outline/index.html,visited on 19 September 2023.该项目成功地为图瓦卢开发了人工育滩方法。然而,图瓦卢对海滩养护的需求有限,导致图瓦卢方面未能积极监测项目所养护的海滩。此外,项目所安装的设备运行成本较高,而图瓦卢资源有限,导致项目结束后设施运行暂停。③See Iwao Fujii,et al., Implications of Existing Capacity Building Efforts for the Conservation and Sustainable Use of Marine Biological Diversity of Areas Beyond National Jurisdiction:A Case Study of Japan,138 Marine Policy 1-7(2022).因此,如若CBTT工作的项目和融资多是短期性质的,并且没有对国家需求、现有能力以及国家政策等因素进行事前仔细评估,那么一旦来源于发达国家的外部援助结束,CBTT工作即告停止。

与其他同样需要能力建设和技术转让的领域相比,ABNJ 商业活动在硬件上很可能需要技术输出方全方位的支持,包括外国专家、外来设备、外部技术等。那么,如若没有当地的充分参与、政府的管理协调以及长期合作伙伴关系的建立,技术和方案在项目终结后将难以维持,最终造成效益降低和资源浪费,抑制发展中国家在协调统一的国家发展框架内管理和参与技术合作。如此一来,CBTT 工作将长久止步于“授人以鱼”的阶段,发展中国家的发展模式也难以从外向度向内生力演化,这便是CBTT在适用阶段的又一挑战。

(四)发达国家参与能力建设和海洋技术转让的履约意愿不足问题

BBNJ 协定下CBTT 部分涉及内容多、辐射范围广,是将其他部分粘合在一起的“粘合剂”。国际合作的有效达成是落实CBTT 的关键要义。在发达国家和发展中国家对CBTT 的合作条款和模式条款的历次谈判中,都有过开展合作的自愿性与强制性之争。回顾《公约》的缔约历程可以发现,《公约》曾规定较为详细的强制性技术转让制度,但遭到了美英等发达国家的强烈反对,一些国家也因此拒绝加入《公约》,使得《公约》的普遍性受到威胁。由此,发展中国家不得不在该问题上向发达国家妥协,结果就是《公约》各缔约方在联合国秘书长的调和下签署《关于执行1982 年12 月10 日〈联合国海洋法公约〉第十一部分的执行协定》,其中将“区域”的强制性技术转让修改为以鼓励为主的任意性技术转让。①参见张善宝:《论国际海底区域制度与BBNJ 协定的构建:借鉴价值与冲突协调》,《海峡法学》2023年第2期,第69页。即便发展中国家在《公约》的CBTT 问题上一再妥协退让,但《公约》下的CBTT 却是过去40 年中执行得最不充分的领域之一。反观BBNJ 协定,发展中国家在该问题上的利益博弈致使BBNJ 协定赋予了CBTT 强制性,且采取的是以国家主体参与为主、以国家需求为导向的国家驱动模式。这意味着强调国家责任和义务。②参见张丽娜:《BBNJ 协定下能力建设和海洋技术转让问题研究》,《武大国际法评论》2022 年第6期,第60页。与此同时,BBNJ 协定又在发展中国家的推动下扩大CBTT 的利益攸关方范围,使其囊括了国家以外的主体,包括私营部门、民间社会、土著人民、当地社区,以及政府间组织、非政府间组织、学术界和慈善部门等。然而,需要考虑到《公约》下的任意性CBTT 执行成效不佳,BBNJ 协定下强制性CBTT 能否得以良好执行?因此,尽管BBNJ 协定揭示了发展中国家在该问题上取得的阶段性胜利,但鉴于发达国家和发展中国家在BBNJ 研究和开发方面巨大的技术差距,如何在BBNJ 协定的适用阶段切实提升发达国家的履约意愿需要进一步探讨。

中国自1971 年正式恢复联合国合法席位以来,积极参与了《公约》《生物多样性公约》等重要国际造法性条约的缔约谈判过程,成为国际社会新秩序的倡导者、建设者、贡献者。当前,世界百年未有之大变局加速演进,建设海洋强国是中华民族伟大复兴的重大战略任务。党的二十大报告提出“加快建设海洋强国”的战略部署。要实现从“海洋大国”到“海洋强国”的跨越发展,意味着中国式现代化道路在要求自身高质量发展的同时,也要把中国发展的经验和理念传递出去,帮助更多的国家走上现代化道路。构建人类命运共同体理念即是中国向世界传递自身价值观念的重要思想载体。BBNJ 协定的通过是中国参与和引领ABNJ 治理乃至全球海洋治理的一次契机,中国需要以人类命运共同体理念为指导,针对上述适用挑战在国内立法、科研创新、BBNJ 机构机制的后续建设以及深化蓝色伙伴关系的维度作出中国因应,平衡发达国家和发展中国家的利益诉求,最终实现ABNJ 治理的和平、和谐与繁荣。

(一)追溯能力建设和海洋技术转让部分的底层逻辑,探寻人类命运共同体理念的实践价值

纵观人类社会发展的规律可知,无论近邻还是远交,无论大国还是小国,无论发达国家还是发展中国家,正日益形成利益交融、安危与共的利益共同体、责任共同体、命运共同体,相互依存是世界历史大势。当今世界正处于百年未有之大变局,全球性挑战需要全球性应对。①参见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新闻办公室:《〈携手构建人类命运共同体:中国的倡议与行动〉白皮书》,http://www.scio.gov.cn/gxzt/dtzt/49518/49519_32677/index.html,2023年9月29日访问。海洋是全球气候变化的主要调节体,从空间纬度来看,海洋不仅是联结各大陆与岛屿的天然载体,其本身亦是一个互联互通的共同体。②参见王义桅:《理解海洋命运共同体的三个维度》,《当代亚太》2022年第3期,第4-25页。ABNJ 占全球海洋总面积的2/3,旨在对ABNJ 生物资源养护和可持续利用的BBNJ协定与各国人民的生存发展休戚相关、命运与共。国际社会对ABNJ 的治理根植于对全人类以及子孙后代利益的维护,其要求各国在促进国际合作的基础上谋求责任的公平共担和利益的公平共享。BBNJ协定旨在惠及全球2/3的海洋面积,并完善和发展《公约》对ABNJ 环境的保护和保全方面的规制,符合国际社会的共同利益和代际长远利益,体现了世界各国利益的交集和最大公约数。③参见王传良、张晏瑲:《人类命运共同体理念与现代海洋法的发展——以“BBNJ 国际协定”的制订为视角》,《江苏大学学报(社会科学版)》2023年第1期,第78页。因此,ABNJ 的良性发展与人类命运共同体理念下的持久和平、普遍安全、共同繁荣、相互包容和清洁美丽五大价值目标不谋而合。同时,人类命运共同体理念摒弃你输我赢、零和博弈的国际关系理论,站在更高维度,着眼于全人类共同利益和共同福祉,在国际法层面强调主权平等和通力合作,通过共商共建共享将国际合作推向更深层次,符合ABNJ 国际法治的发展趋势。①参见白佳玉:《国家管辖范围外海域的国际法治演进与中国机遇》,《学习与探索》2023 年第2期,第82页。

人类命运共同体的构建并非一日之功,而是经过了一个理论和实践的内部孵化过程,在此期间得以不断丰富、发展和完善。2013年,习近平总书记在莫斯科国际关系学院发表演讲时首次提出构建人类命运共同体的倡议,习近平指出:“这个世界,各国相互联系、相互依存的程度空前加深,人类生活在同一个地球村里,生活在历史和现实交汇的同一个时空里,越来越成为你中有我、我中有你的命运共同体。”②习近平:《顺应时代前进潮流促进世界和平发展——在莫斯科国际关系学院的演讲》,《人民日报》2013年3月24日,第2版。对人类文明走向作出了明确判断,为人类命运共同体理念的提出奠定了基础。③参见韩强、苏大鹏:《“构建人类命运共同体”的思想内涵和世界意义》,《国家治理》2023 年第4期,第11页。党的十九大报告中,习近平总书记从伙伴关系、安全格局、经济发展、文明交流、生态建设五个方面五位一体地揭示了人类命运共同体的深刻内涵,使得人类命运共同体理念成为中国向世界所展示的“共赢共享”全球治理的中国方案。2018年,推动构建人类命运共同体被写入《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成为中国新时代对外关系领域的根本性指导思想。党的二十大报告指出,推动构建人类命运共同体不仅是中国式现代化的本质要求,同时也是世界各国人民的前途所在。人类命运共同体理念不仅体现了“中华民族对民胞物与、协和万邦、天下大同这样美好世界的愿景,更是世界各国人民张开怀抱、彼此理解、求同存异的努力方向”。④习近平:《携手建设更加美好的世界——在中国共产党与世界政党高层对话会上的主旨讲话》,《人民日报》2017年12月2日,第2版。

人类命运共同体理念经历了从“五位一体”总体框架⑤“五位一体”总体框架即建立平等相待、互商互谅的伙伴关系;
营造公道正义、共建共享的安全格局;
谋求开放创新、包容互惠的发展前景;
促进和而不同、兼收并蓄的文明交流;
构筑尊崇自然、绿色发展的生态体系。到建设“五个世界”总目标⑥建设“五个世界”的总目标是坚持对话协商,建设一个持久和平的世界;
坚持共建共享,建设一个普遍安全的世界;
坚持合作共赢,建设一个共同繁荣的世界;
坚持交流互鉴,建设一个开放包容的世界;
坚持绿色低碳,建设一个清洁美丽的世界。的丰富过程,实现了历史视野的再拓展、思想内涵的再深化,为应对全球性问题提供了重要的理论和行动贡献,产生了日益广泛而深远的国际影响。凡益之道,与时偕行,BBNJ 协定下的CBTT 部分的底层逻辑与人类命运共同体理念在价值追求层面相互呼应。第一,BBNJ 协定期望通过CBTT 解决陆海地理环境造成的天然不平等的发展问题,通过践行真正的多边主义和国际合作将能力尚有欠缺的发展中国家一同纳入对ABNJ的共同治理。这符合人类命运共同体理念对合作包容的倡导和对共同繁荣的追求。第二,BBNJ 协定期望通过CBTT 部分,使发展中国家能够在生态环境保护和经济社会发展中寻求平衡,实现二者的相辅相成。人类命运共同体理念尊重各国海洋文明和需求的差异性、多样性,在维护海洋健康、改善海洋生态环境的同时,实现海洋资源持续利用以及海洋经济科学发展,从而实现人与海洋的和衷共济。第三,BBNJ 协定下CBTT 有助于搭建新型蓝色伙伴关系,填补海洋型全球化架构的短板。人类命运共同体理念提倡的共同建设、共谋发展、共享成果和共担责任全球海洋治理观,要求发达国家和发展中国家能够聚焦合作意愿,共建合作机制,共同肩负起构建人与自然生命共同体的时代责任。BBNJ 协定下的CBTT 与人类命运共同体理念的这一目标一致。

各时代海洋大国的国家实践对国际海洋法治的形成与发展历来都具有重要影响。①参见白佳玉、隋佳欣:《人类命运共同体理念视域中的国际海洋法治演进与发展》,《广西大学学报(哲学社会科学版)》2019年第4期,第82页。在未来各缔约方对BBNJ协定的适用履约阶段,国际社会同样需要汲取代表性缔约方在参与全球海洋治理、适用CBTT 法律规范过程中的优秀实践和宝贵经验以指导行动。中国是发展中的海洋大国,中国的海洋发展和国家实践将辐射世界其他地区和国家,为各地的发展提供基础、注入动力。②参见王宏:《深入学习贯彻党的二十大精神在新征程上奋力谱写建设海洋强国新篇章》,http://www.xingshizhengce.com/llzxzxx/202304/t20230420_6592624.shtml,2023年9月19日访问。人类命运共同体理念关注人类整体和个体的统一,以及国际社会差异性和依存性的统一。③参见张辉:《人类命运共同体:国际法社会基础理论的当代发展》,《中国社会科学》2018 年第5期,第43页。中国在人类命运共同体理念指导下对CBTT 法律规范的适用兼顾BBNJ 协定的整体履约效果,兼顾缔约方之间履约能力的合理差异,能够对世界其他地区和国家起到引领和示范作用。在BBNJ 协定的谈判过程中,中国代表团就曾以人类命运共同体理念为指导思想,在历次的协商谈判中对不少问题的解决发挥引领作用,提出富有建设性的意见,有效扩大了中国在BBNJ 协定造法进程中的话语权和影响力,对谈判进度的推进和缔约方共识的达成产生了积极影响。对BBNJ 协定的制度案文设计,中国强调应以合理平衡为导向,其中,关于CBTT 的部分,中国则强调相关内容需要在持不同站位的缔约方之间寻找利益的最大公约数,不能厚此薄彼,也不能偏废其一,①参见郑苗壮等编:《BBNJ 协定谈判中国代表团发言汇编(一)》,中国社会科学出版社2019 年版,第116页。相关案文须体现针对性、有效性、平等互利以及合作共赢的原则。②参见郑苗壮等编:《BBNJ 协定谈判中国代表团发言汇编(一)》,中国社会科学出版社2019 年版,第8页。有鉴于此,中国支持能力建设须是“有意义的”,倡导既要“授人以鱼”,更要“授人以渔”,通过教育、技术培训、联合研究等方式,切实提升发展中国家在养护和可持续利用BBNJ 方面的内生能力。由此可见,人类命运共同体理念对BBNJ 协定谈判阶段的共识达成具有重要的理念引导作用。未来,中国仍应继续秉持人类命运共同体理念,从国内法和国际法、软实力和硬实力等方面有序推进,深化各缔约方在BBNJ 协定法律适用阶段对ABNJ 的共同治理。

(二)加强国内立法,平衡能力建设和海洋技术转让制度与知识产权制度对不同法益的保护

中国的国内立法和修法工作,是国内法治与国际法治在规范层面的互动,③参见赵骏:《全球治理视野下的国际法治与国内法治》,《中国社会科学》2014 年第10 期,第92页。也是中国适用CBTT 规范的国内准备。当前,中国的深海大洋事业正在快速发展之中,未来也将努力建成BBNJ 开发和商业化利用的海洋强国。“一带一路”倡议中的21 世纪海上丝绸之路建设是中国加快推进海洋强国战略的基本路径,在此路径下,中国与其他国家尤其是与东盟国家之间实现在海洋低敏感领域的合作成绩喜人。但是,也有必要清醒认识到,由于底子薄、起步晚,中国与老牌发达国家在新兴海洋技术领域仍然存在客观差距。因此,在CBTT 工作中,中国既有可能向其他国家输出海洋科学技术,同时也可能成为更加先进的海洋科学技术的接收国。④参见刘惠荣、毛政凯:《BBNJ 下以知识产权为基础的能力建设与海洋技术转让路径分析》,《中国海洋大学学报(社会科学版)》2022年第6期,第94页。从中国批准BBNJ协定前这一时间节点考量,中国应尽力完善CBTT 相关法律规范和管理制度,特别是需要做好“输出国”和“接受国”这两个角色下的履约准备,进而通过国际法与国内法相互配合的形态,形成国际法与国内法良性互动的治理格局,充分发挥中国在CBTT 活动中的创造性和主动性。⑤参见赵骏、肖羽沁:《新时代国际法与国内法的关系形态——以统筹与协调思维的法治运用为视角》,《浙江大学学报(人文社会科学版)》2022年第11期,第14页。在BBNJ 协定批准前的时间节点上,《中华人民共和国深海海底区域资源勘探法》(以下称《深海法》)及其配套制度以及与知识产权相关的法律制度,是中国配合BBNJ 协定治理机制的重点国内立法领域。

中国于2016 年通过了《深海法》,体现了中国对《公约》第十一章“区域”内开展活动的相关国际造法在国内法层面的统筹协调。目前,《深海法》的内容主要聚焦于私人部门、社会组织及国内公民对深海海底区域资源的勘探、开发活动及相关问题。为了实施《深海法》,国家海洋主管部门还制定了一系列的配套制度,如《深海海底区域资源勘探开发许可管理办法》《深海海底区域资源勘探开发样品管理暂行办法》《深海海底区域资源勘探开发资料管理暂行办法》等行政法规。然而,目前《深海法》及其配套制度仅仅局限于对矿产这类非生物资源开发活动的规制,并未触及海洋生物遗传资源和数字序列信息这类生物资源。另外,虽然《深海法》第四章规定了建立深海公共平台共享合作机制、资料汇交与共享以及深海科学技术交流、合作等内容,但以上内容仍然具有很强的框架性和原则性,存在可操作性不强的立法缺陷。因此,从《深海法》及其配套制度来看,中国需要完善与ABNJ 生物资源开发和养护有关的法律规范,制定CBTT 下国际共享政策法规与标准规范,并考虑BBNJ 下设置能力建设和海洋遗传资源委员会的建议,通过立法细化CBTT 的模式和类型,制定中国与其他缔约国在国际合作事项上的程序性和实体性规则。

中国目前主要通过《专利法》《商标法》《著作权法》《反不正当竞争法》《反垄断法》以及相关行政法规和部门规章形成知识产权法律制度,但上述规范均没有对CBTT活动作出相关规定。因此,从与知识产权相关的法律制度来看,中国应重视将知识产权制度和惠益分享制度、CBTT 制度相结合,一方面健全和完善保护ABNJ 研究者和开发者知识产权的立法,激发中国研究者的创造热情和开发动力,维护他们向其他发展中国家发展能力建设、输出海洋技术时的个人利益;
另一方面应考虑对全人类利益以及子孙后代利益的惠及,对CBTT 活动下知识产权交易进行适当的公法干预,避免因在知识产权人对资源的过度私有化而阻碍中国与其他国家和地区的CBTT后续发展。

(三)积极参与BBNJ协定下设机构机制建设,推动相关规范的制定和完善

BBNJ 协定以下设机构机制的方式保障包括CBTT 在内的各个部分能够得以有序开展。从中国参与角度而言,中国应通过人员参与的方式,积极投身于BBNJ协定下设机构机制的建设。BBNJ 协定第46 条规定,对具备适当资格的成员的提名和选举应当同时考虑性别均衡和公平地域分配,并强调了发展中国家在委员会的代表性。根据联合国大会的一份报告,公平地域分配需考虑三项因素,分别是会员国的会籍状况、成员国预算缴款的数额以及人口情况。①参见联合国:《比较联合国共同制度内计算公平地域分配的方法》,https://www.unjiu.org/sites/www.unjiu.org/files/jiu_document_files/products/zh-hans/reports-notes/JIU%20Products/JIU_REP_1996_7_C hinese.pdf,2023年9月19日访问。基于下述三个理由,中国具备成为CBTT 委员会委员的适当资格:第一,自2019 年至2023 年,中国在联合国会员国会费缴纳分摊份额百分比位居第二,②参见联合国:《已缴清2019 年会费的会员国》,https://www.un.org/zh/ga/contributions/honourroll_2019.shtml;
《已缴清2020 年会费的会员国》,https://www.un.org/zh/ga/contributions/honourroll_2020.shtml;
《已缴清2021 年会费的会员国》,https://www.un.org/zh/ga/contributions/honourroll_2021.shtml;
《已缴清2022 年会费的会员国》,https://www.un.org/zh/ga/contributions/honourroll_2022.shtml;
《已缴清2023年会费的会员国》,https://www.un.org/zh/ga/contributions/honourroll.shtml,2023年9月19日访问。积极承担起了负责任大国的相应义务,恪守《联合国宪章》的宗旨和原则,维护联合国的权威和作用。第二,中国2023 年人口数量位居全球第二,是全球最大的发展中国家,既是陆地大国,也是海洋大国,在深海采矿、极地与深海保护利用等领域发挥建设性作用,在“联合国海洋科学促进可持续发展十年”等全球性重大科学计划中的影响力显著增强。③参见赵狄娜:《向着海洋强国挺进》,《小康》2023年第19期,第29页。第三,中国积极参与了历次BBNJ 协定特设工作组、预备委员会和政府间会议对BBNJ 协定的制定工作,贡献了中国智慧和中国方案。中国作为最大的发展中国家和负责任大国,参与了几乎所有政府间国际组织和500 多项国际公约,④参见王毅:《谱写中国特色大国外交的时代华章》,《人民日报》2019年9月23日,第7版。是国际多边主义的维护者和践行者。因此,中国可就其在全球海洋治理中的地位通过提名和选举成为能力建设和海洋技术转让委员会委员,增强自身在机构机制建设中的制度性话语权,以人类命运共同体理念指导CBTT工作,促进CBTT朝着更加公正、普惠和共赢的方向发展。

此外,中国不仅要通过提名和选举的方式,以委员的身份参与CBTT 委员会的机构机制建设,而且要为CBTT 后续规范的构建与完善贡献中国智慧。BBNJ 协定下设机构机制能够对CBTT 工作的开展,特别是实现惠益共享、数据交流和资金来源提供支持,在统筹协调方面有主权国家所不具备的优势。因此,中国应特别重视BBNJ 协定下设机构机制对规范制定的推动作用,积极主动促进机构机制针对模糊性事项和框架性事项向缔约方大会提出意见和建议,以保障CBTT 工作的顺利开展。

(四)承担人类命运共同体理念下的负责任大国角色,进一步深化蓝色伙伴关系

中国建设21 世纪海洋强国战略,不同于传统意义上海权大国推崇零和博弈、冷战思维的海洋战略。构建人类命运共同体,意味着每个民族、每个国家的前途命运都紧紧联系在一起,应该风雨同舟、荣辱与共、和谐共生、合作共赢。这一理念源于对国家交往关系的合理性设计,源于国际社会的普遍共识和共同期盼,也源于中国的大国责任和担当。①参见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新闻办公室:《〈携手构建人类命运共同体:中国的倡议与行动〉白皮书》,http://www.scio.gov.cn/gxzt/dtzt/49518/49519_32677/index.html,2023年9月29日访问。中国提出的蓝色伙伴关系倡议是中国深度参与全球海洋治理、加强海洋合作的务实之选。蓝色伙伴关系之下的“蓝色朋友圈”指向了这样的愿景:不论国家强弱,不论国际组织大小,各方都能够在推动全球海洋治理的进程中平等地表达关切,②参见朱璇、贾宇:《全球海洋治理背景下对蓝色伙伴关系的思考》,《太平洋学报》2019 年第1期,第57页。各方都能够成为共促海洋可持续发展的互信共同体,共享蓝色发展的利益共同体,共担海洋环境和灾害风险的责任共同体。③参见国家海洋局:《倡议有关各方共同建立蓝色伙伴关系》,https://www.gov.cn/xinwen/2017-04/17/content_5186532.htm,2023年9月19日访问。

中国在未来扩大“蓝色朋友圈”的同时,有必要更注重发展中国家能力的长期提升以及技术援助的可持续性,将CBTT 工作的重心从货币惠益分享和数据、信息、知识以及研究成果的分享,拓展到通过教育、技术培训、联合研究等方式,切实提升发展中国家在养护和可持续利用BBNJ 方面的内生能力。具体而言,一是要考虑发展中国家的特殊背景以及外部援助在CBTT 工作中的不同作用,明确不同的发展中国家现有能力水平、长处、弱点以及需求,采取区域和分区域的能力建设办法,真正做到因地制宜、对症下药。二是要重视项目的长期性和可持续性,改善以往能力建设和技术转让低效益、资源浪费以及缺乏可持续性的弊端,在CBTT 工作中充分考虑在项目结束后如何维持、由谁来维持,做到将技术和能力与发展中国家的贸易、教育以及工业化等政策充分吸收和融合。④参见《联合国国际发展合作方面的业务活动:大会政策建议的后续活动增编能力建设秘书长的报告》,https://digitallibrary.un.org/record/234923?ln=en,2023年9月19日访问。三是要扩大利益攸关者的范围,坚持合作主体多元化,⑤参见岳家兴:《BBNJ 能力建设与海洋技术转让合作问题研究》,《国际公关》2021 年第7 期,第64页。充分调动利益攸关者对CBTT的兴趣和热情。

(五)激励发达国家对能力建设和海洋技术转让的履约意愿,扩大“蓝色朋友圈”网络范围

从国家层面的立法、政策、战略,到社会层面的教育、宣传、环保,再到海洋科技层面的科技创新、军民两用、资金投入,发达国家整体的海洋实力对CBTT 工作的开展具有决定性意义。因此,从激励发达国家参与CBTT 意愿的层面考量,中国要积极寻找与其他具有较强海洋实力的发达国家之间的利益交汇点和观念契合点,立足双方维持全球海洋治理体系平衡的共同需求,在经济上以优势互补的形式带动双方薄弱产业的发展,在思想上通过人类命运共同体理念促进全球海洋治理理念的多元化兼容,在制度上深化和丰富区域间对话机制。通过中国与发达国家之间的海洋合作辐射沿海其他国家,以线带面地发展全球蓝色经济,①参见偰欣媛:《新时代中欧构建“蓝色伙伴关系”的动因及困境探析》,《国际公关》2022 年第18期,第103页。合力构建一个多元和灵活的CBTT合作平台,打造互利共赢的蓝色伙伴关系。

(六)加大深海核心技术的研发力度

中国近几年在海洋技术和装备方面取得明显进步,并有望在2030 年成为世界海洋强国,但是,中国过去的工作总体还是以跟踪和模仿居多,原创性引领性成果偏少。②即使是在积极酝酿的大洋钻探平台、海底观测网、海洋机器人等领域,中国与发达国家仍然存在技术差距。参见李春峰:《中国海洋科技发展的潜力与挑战》,《人民论坛·学术前沿》2017 年第18期,第38-39页。首先,与BBNJ 相关的数据、信息和知识的共享是CBTT 的基础性要素,③See Harden-Davies Harriet & Snelgrove Paul,Science Collaboration for Capacity Building: Advancing Technology Transfer Through a Treaty for Biodiversity Beyond National Jurisdiction, 7 Frontiers in Marine Science 6(2020).因此,利用科学技术推进CBTT 首先需要提高海洋基础数据的可信度和可用性,推进数据标准化建设并完善数据共享和开放机制。详言之,中国应重视数据的开发和服务,为海洋科研、海洋经济和海洋环保等领域提供基础性数据支撑,并促进海洋基础数据的共享和开放,为研究人员和应用者提供便利。其次,在设备研发上,应将海洋科学研究视野从近海区域拓展到ABNJ,将海洋技术装备的发展目光聚焦到前沿技术。④例如,测序技术、组学技术、新型传感器、自主水下航行器、影像、人工智能和机器学习等。最后,在具有不同能力和水平的科研机构之间保持长期的培训合作,为加强国家海洋科学技术提供人员上的支持。对此,需要通过行政管理上的协调沟通,促进各个涉海单位和科研机构之间的合作交流,促进海洋科学技术的良性发展。⑤参见李春峰:《中国海洋科技发展的潜力与挑战》,《人民论坛·学术前沿》2017 年第18 期,第39-40页。总之,中国通过CBTT 与其他国家和地区相互合作、协调发展的前提是中国首先能够依靠更为先进的海洋科学技术,拓宽自身发展的空间和路径,从而在国际合作中占据优势高地和选择空间,为以人类命运共同体理念引领国际海洋合作、参与全球海洋治理铸造坚实的科技实力基础。

CBTT是BBNJ协定的各项目标能否成功实现的关键因素,缺乏有效的CBTT会使得发展中国家无法公平、有效和包容地在ABNJ 内履行其义务、实现其权利和利益。虽然BBNJ 协定得以完成制定,但CBTT 在未来适用中仍然存在诸多挑战与困境。中国是发展中的海洋大国,有必要继续秉持人类命运共同体理念,并将人类命运共同体理念嵌入对BBNJ协定的解释和适用中去,形成实践示范,由此来引领世界各国基于共同价值、共同责任和共同利益参与ABNJ 的治理活动。一方面,中国需要不断完善国内海洋法律制度,积极参与BBNJ协定下的机构机制建设,加大对深海核心技术的投入力度;
另一方面,中国也要在本国立场站位前提下平衡好发达国家与发展中国家、个体利益与公共利益的关系,加强多边主义合作,深化蓝色伙伴关系,将“中国方案”转化为“世界方案”,将ABNJ 海域作为践行人类命运共同体的示范区,推动建设持久和平、普遍安全、共同繁荣、开放包容、清洁美丽的世界,实现中国与BBNJ协定相互作为、共同成就。①参见张海文:《〈联合国海洋法公约〉开放签署四十周年:回顾与展望》,《武大国际法评论》2022年第6期,第1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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