王惠敏
(商务部国际贸易经济合作研究院,北京 100710)
数字化进程的不断推进引发经济活动各领域发生显著变化,技术进步和商业模式创新正在改变产品和服务进入市场的方式,改变产品的研发和生产方式,提高数字化密集型商品和服务的出口份额。互联网、大数据、云计算、区块链和人工智能等现代数字技术为大幅提升贸易效率、降低贸易成本创造了新机会。近年来,各国积极制定数字贸易发展战略,频繁调整数字贸易相关政策,全球数字贸易竞争与合作呈现激烈博弈态势。作为数字贸易和数字经济大国,中美正在积极争夺国际贸易竞争新优势。
新兴数字技术推动数字贸易不断创新,各国对数字贸易的认知不断发生变化,因此国际上对数字贸易尚未形成固定的定义。为了统计数字贸易,经济合作与发展组织(OECD)、世界贸易组织(WTO)和国际货币基金组织(IMF)(2020)将数字贸易定义为“所有以数字方式订购和/ 或以数字方式交付的贸易”,并按贸易性质将数字贸易分为数字订购贸易、数字交付贸易和数字中介平台赋能贸易。美国国际贸易委员会(U.S. International Trade Commission,2017)将数字贸易定义为:任何行业领域的公司通过互联网进行产品和服务的交付,以及如智能手机和互联网连接传感器等相关产品的交付;
并且指出,这一定义包括电子商务平台和相关服务的提供,但是并不包括在线订购的实物商品的销售价值,以及有数字对应物的实物商品。中国商务部服务贸易和商贸服务业司在《中国数字贸易发展报告2021》中提出,数字贸易是以数据资源作为关键生产要素、以现代信息网络作为重要载体、以信息通信技术的有效使用促进效率提升和结构优化的一系列对外贸易活动,按照交易标的将数字交付贸易细分为数字技术贸易、数字服务贸易、数字产品贸易和数据贸易,且数字订购贸易分为跨境电商交易的货物和服务。由此可见,数字贸易涵盖数字化的商品或服务贸易,但是各国或国际组织对数字贸易定义在细节上还存在一定区别。
(1) 交易线上化,订单碎片化。数字平台作为信息渠道有助于匹配供需,降低信息不对称程度,在减少逆向选择和搜寻摩擦等市场失灵方面具有重要作用,并能促进国际分散生产模式的协调(López González and Jouanjean,2017)。因此,数字平台促进了小额商品和数字服务贸易的快速增长,使更多的中小微企业顺利进入更大的国际市场。(2)流程数字化,服务智能化。数字技术广泛渗透制造、交易、物流、支付和结算等各个业务环节,实现生产和贸易各流程的数字化,提高了贸易整体效率。为适应小额商品交易频率高、订单规模小、需求响应快等特点,各环节的服务企业通过建设数字平台、集聚资源、共享信息等打造境内外一体化服务体系,通过集成服务创新降低贸易成本,提高贸易效率,并通过新兴数字技术应用提升服务的智能化水平。(3) 数据流动是数字贸易的基础。数据既可直接作为生产要素和可交易的资产,也能通过实现贸易便利化间接支撑实物商品贸易。数据已成为云计算、3D 打印、人工智能、数字支付、数字营销、数字金融、物联网和基于数据驱动的创新解决方案等新型数字服务供给模式的核心。通过数据流增强连通性能够有效提高跨境货物运输效率,降低贸易成本。各环节中数据的产生、流动和整合为价值创造提供了新方式,越来越多的数字服务贸易嵌入最终产品。
数字技术是数字贸易发展的基石,数字化促进先进生产方式、贸易方式和服务方式的统一,推动传统企业数字化转型和新业务模式出现,从而促进贸易高质量发展。数据是数字贸易的要素之一,数据跨境流动是数字贸易开展的基础,在促进贸易和整体数字经济活动方面发挥着重要作用。但是,数字技术不符合传统的边界和保护,模糊了经济和安全问题之间的传统区别,带来了新的安全问题。因此,推动数字贸易格局的不仅是技术变革,还有地缘政治压力。
新贸易理论承认要素流动的重要性,但也强调规模经济和集聚经济的“向心”拉力。在具有强大规模经济和范围经济的数字时代,一国新兴技术及数字跨国企业的领先地位不仅能够为其带来巨大的利润和全球市场份额,而且能够增强其主导新一轮国际规则的能力。
全球数字贸易发展正在冲击现行国际贸易体制,包括挑战现有贸易规则和对新规则的需求(Shamel et al., 2020)。商品和服务的分类以及管理不同分类的规则是现行国际贸易制度的基石,然而,数字交付的产品和嵌入实物商品中的数字服务对其形成了挑战。数据跨境流动的重要性以及越来越多的中小微企业利用数字平台开展国际贸易需要新的贸易规则支持。高水平的数字贸易政策既能支持本国数字贸易健康发展,也能为其在全球创造显著优势。美欧等发达经济体正在积极推动新的国际贸易规则制定来支持其数字贸易竞争力提升。杨雅铄和曹建海(2023)从数字贸易基础设施、数字贸易产业、数字贸易创新和数字治理等4 个维度共16 个细分指标对数字贸易竞争力进行测度。
通过上述分析,笔者认为,中美数字贸易国际竞争力的关键支柱体现在5 个方面:数字贸易规模、数字贸易主体的领先地位、数字技术的领先地位、数字贸易相关产业的数字化程度、数字治理水平及在国际规则方面发挥的领导作用。
自2020 年新冠肺炎疫情暴发以来,国际贸易遭遇严重冲击,但是数字服务贸易和跨境电商的优势凸显,全球数字贸易规模显著增长,为国际贸易发展注入新动能。随着数字技术的发展,中小微企业和数字可交易服务的出口机会迅速扩大。自2020年以来,全球数字服务出口增速显著提升,尤其是信息和通信技术服务(ICT)、专业管理和咨询服务、技术服务、金融服务、知识产权服务等增速提升较快(图1)。2021 年,全球数字可交付服务出口额为3.81 万亿美元,增长14.2%,占服务贸易出口的比重达到62.8%。从2018 年起,ICT 服务一直是数字贸易出口规模最大的数字贸易部门,提供必要的网络基础设施并支持其他类型服务的数字化。2019 年,全球电子商务销售额达26.7 万亿美元,其中,B2C 电子商务销售额约4.9 万亿美元,跨境B2C 电子商务规模约4,400 亿美元。2020 年全球网络零售额占总零售额的比重从16% 增至19%。①https://unctad.org/news/global-e-commerce-jumps-267-trillion-covid-19-boosts-online-sales.
图1 全球各部门数字贸易出口规模变化
数字技术和数字贸易的变化速度给各国数字贸易治理带来较大挑战。各国政策制定者正在开展数字经济和数字贸易监管研究,以便能够充分利用其带来的机遇,同时减轻其带来的风险。在选择数字贸易政策时,一国政府通常会权衡更加开放的数字环境可能带来的降低贸易成本的影响,以及此类政策可能对国家安全产生的影响。数字贸易政策限制性越强,对企业连通和使用数字平台服务国内外客户的能力产生的负面影响就越大,对依赖数据作为其业务核心部分的企业影响更大。
目前,各国在数字领域的政策行动并不协调,监管政策的碎片化将会带来新风险,包括增加贸易合规成本、阻碍技术进步、影响商业机会和国际合作的潜力等。根据全球数字政策警报,2020 年1 月到2023 年3 月6 日,全球共有5,404 件重大事件推动了2,983 项政策或监管变化(图2)。国家干预最活跃的领域是数据治理(干预措施有2,256 件),第2位和第7 位分别是其他操作条件、内容审核、竞争、注册和许可、税收、补贴和产业政策。美国和欧盟对数字经济的干预最为显著,2020年1 月至2023 年3 月6 日,美国共发布了905 条干预措施,法国发布了449 条干预措施,中国发布了223 条干预措施。自2022 年第2季度以来,全球数字政策数量呈显著上升趋势,数据治理政策的数量上升速度最快(图3)。
图2 数字贸易监管最活跃的政策领域(2020 年1 月1 日~2023 年3 月6 日)
图3 数字政策警报——提议或实施的政策变更
数字化扩大了贸易和贸易法的范围,从而改变了相关监管问题的性质,新的贸易壁垒出现在数字经济领域,因此,国际上围绕数字贸易的争论日益激烈。在国际贸易规则重构过程中,WTO 未能及时针对数字贸易改革其规则。为了加快数字化转型,各国积极在多边、区域和双边协定中填补WTO 框架中的数字贸易空白。目前区域贸易协定侧重减少数字贸易壁垒和促进数字贸易便利化,主要集中在提高行政程序的透明度、保护消费者、维持数字传输免征关税、促进交易和海关程序数字化,以及为数据自由流动创造条件等方面(Mitchell and Mishra,2020)。由于目前在数字贸易敏感领域的谈判空间较小,一些区域贸易协定尚存在较多的例外规定。《数字经济伙伴关系协定》(DEPA)等新一代数字经济协定为加强数据依赖型经济监管合作提供了新工具。DEPA 促进了金融科技领域的合作,讨论了采用道德和治理框架来支持人工智能技术可信、安全和负责任的使用,强调了数字包容性、数字身份、开放政府数据等方面的重要性,更为关注中小企业开展数字贸易的问题。亚太地区成为近年来开展数字贸易国际合作的热点区域,《全面与进步跨太平洋伙伴关系协定》(CPTPP)和《区域全面经济伙伴关系协定》(RCEP)相继在2018 年和2022 年生效实施,两大贸易协定覆盖了亚太地区的多数国家,也将亚太地区数字贸易合作推向新高度。
数据治理是新一代数字贸易规则的重要内容,Spiezia 和Tscheke(2020)认为,贸易协定涉及数据自由流动的条款有两种潜在影响:一是由国际监管框架更好协调和信任增强而产生的积极贸易便利效应;
二是由合规成本和对数据自由流动的限制而产生的贸易限制效应。在双边数字连接得到改善的地方,贸易通常会有所增长。改善数字连通性并与区域贸易协定相结合将促进货物贸易和服务贸易的增长(González and Ferencz Lópe,2018)。平均而言,双边数字连通性每增加10%,货物贸易增长约2%;
当与区域贸易协定相结合时,双边数字连通性每增加10%,对应的商品出口增加2.3%;
大多数部门的服务出口对数字连接的响应与此类似,在产品可数字化的服务业中这种影响最为明显。5 年内一国对数据的限制每增加1%,其贸易总产出减少7%(Nigel and Luke,2021)。
中美作为全球数字经济大国和贸易大国,因价值观念、战略安全需要、经济发展需求等不同,势必在数字贸易领域形成激烈、复杂和动态的竞争局面。
美国数字服务贸易规模优势强于中国。从规模来看,自2012 年以来,美国数字可交付贸易出口规模一直遥遥领先(图4)。2012~2021 年,美国、英国、爱尔兰、德国的数字可交付贸易占其服务贸易的比重一直在50% 以上。2021 年,美国的数字可交付贸易占其服务贸易的比重达到77%,中国为50%。
图4 主要国家数字可交付服务贸易规模
国际市场占有率和显示性比较优势指数(RCA 指数)是用来比较国际竞争力的主要指数。从国际市场占有率来看,根据UNCTAD STAT 数据,2021 年,美国的可交付数字服务贸易国际市场占有率约为16.1%,居全球第1 位;
中国为5.1%,居全球第5 位。从RCA 指数来看,美国的数字服务贸易竞争力也强于中国。
其中,Xij为国家i服务贸易j的出口额,Xi为国家i的服务贸易总出口额,Xwj为世界服务贸易j的出口额,Xw是世界服务贸易总出口额,服务贸易j在本文中指可数字化交付服务贸易。如果RCA 指数大于2.5,表明该产业具有极强竞争力;
如果RCA 指数在1.25~2.5 之间,表明该产业具有很强竞争力;
如果RCA 指数在0.8~1.25 之间,表明该产业具有较强竞争力;
如果RCA 指数小于0.8,表明该产业竞争力较弱。根据UNCTAD STAT 数据进行计算,2021 年,美国的RCA 指数为1.42,中国的RCA 指数为0.92。美国的数字服务贸易展现很强的竞争力,中国的数字服务贸易具有较强的竞争力。
中国跨境电商规模优势强于美国。中国和美国在全球跨境电商中处于领先地位,中国是全球最大的跨境电商市场,美国居第2 位。据海关统计,2021 年,中国跨境电商进出口额为1.98 万亿元,同比增长15%;
2022 年,中国跨境电商交易额为2.11 万亿元,同比增长9.8%。2021 年,美国跨境电商规模达1,039 亿美元,中国是美国最大的跨境电商伙伴。①http://www.airwa https llex.com/blog/top-cross-border-ecommerce-markets-2022.[2022-09-16](2023-02-18).中国跨境电商零售业务发展较快,但是跨境电商B2B业务比较滞后。
数字跨国企业作为重要的数字贸易主体,创新活力显著,正在凭借其无形资产、数字资产和网络效应等方面的特定优势改变国际贸易和投资方式。数字跨国企业包含4 类企业:互联网平台,指诞生于数字化、通过互联网运营和交付的企业;
数字解决方案;
电子商务,指实现商业交易的在线平台;
数字内容(UNCTAD,2022)。与2017 年相比,2021 年全球百强数字跨国公司中每公司销售额平均增长129%,其中电子商务类企业平均增长242.2%,互联网平台企业平均增长184.6%,数字解决方案企业平均增长66%,数字内容企业平均增长32.2%(图5)。
图5 数字跨国企业百强每公司平均销售额(单位:10 亿美元)
全球数字跨国企业百强中,美国有59 家, 欧洲有22 家,中国仅有4 家企业上榜,中美之间差距明显(图6)。在上榜的中国企业中,国外销售额占其销售总额的比重较低。例如,美国Amazon 公司占全球数字跨国企业百强企业电子商务销售总额的66%,中国阿里巴巴这一比例为15.4%;
Amazon 的国外销售额占其销售总额的40.4%,而阿里巴巴的这一比例为6.8%。从销售收入来看,美国的Amazon、Alphabet、Meta platforms 分列第1 位至第3 位,中国的阿里巴巴和腾讯分列第4 位和第5 位。从资产来看,Amazon、Alphabet、阿里巴巴、腾讯、Walt Disney、Meta platforms 分列第1 位至第5 位。
图6 全球百强数字跨国企业地理分布
技术领先是数字贸易竞争力提升的支柱之一。人工智能、物联网、大数据、量子信息、区块链、5G 和3D 打印等成为工业4.0 前沿技术领域,促进数字贸易突破性发展。中美在数字基础设施领域竞争激烈,美国积极推行“去中国化”战略,通过《2022 年芯片与科学法案》等一系列政策法案。美国数字战略的重点是创建专用数字基础设施,强调数字基础设施完全数字化,重点关注人工智能、量子信息、5G和先进制造等。
根据UNCTAD 发布的《技术与创新报告2023》,前沿技术准备度指数包括ICT、技能、研发、工业能力和金融等指标,根据该指标(如表1 所示),美国在前沿技术准备度指数方面排名第1 位,中国排名第35 位。从分项指标来看,在前沿技术研发方面,中国排名第1 位,美国排名第2 位;
在金融方面,美国排名第2 位,中国排名第4 位;
在工业能力方面,中国优于美国。但中国ICT 和技能排名低于预期。这主要源于中国的互联网覆盖和宽带速度的城乡差距较大。中国不同城市群之间的数字贸易发展差异明显,城市群内部同样存在差异(段丁允和冯宗宪,2023)。
表1 中美前沿技术准备度排名
根据UNCTAD 数据,中国在物联网、大数据、区块链、5G和3D 打印等方面的出版物全球占比和专利全球占比均位居全球第1 位(图7)。然而,在将新一代数字技术转化为服务贸易出口或为货物贸易出口提供重要支撑方面,中国与美国相比还有不足。例如,工业4.0 前沿技术的大型供应商主要来自美国,美国是主要计算平台的所在地,人工智能、物联网、大数据、区块链和3D 打印等领域的主要服务提供商均来自美国(表2)。中国企业在人工智能、区块链和5G 领域比较活跃,在5G 基础设施建设方面领先美国,具有强大的基站数量和5G 用户,但是尚需在5G 的研发和标准制定方面提升优势。
表2 全球工业4.0 前沿技术顶级服务商
图7 中美在前沿数字技术方面的出版物全球占比和专利全球占比
在跨境电商方面,供应链体系的效率和水平直接影响跨境电商的竞争能力,跨境在线支付、国际物流配送和海外仓等成为跨境电商供应链的重要环节。中国跨境电商产业链比较完备,供应链柔韧性较强,拥有多样的平台企业、丰富的平台内经营企业和外贸生产企业,以及各类服务于跨境电商的配套企业。但是,中国在跨境电商供应链的整体效率和水平方面与美国尚存在差距,跨境第三方支付、国际物流配送、广告和流量等相配套的跨境电商服务平台主要由美国企业垄断。中国跨境第三方支付机构能够处理的货币种类较少,难以满足外国商家对支付的便捷性、灵活性、及时性和费率等要求;
物流企业覆盖的海外市场比较有限,第三方物流企业的服务范围主要集中在国内,国际物流服务能力和质量与发达国家差距显著。中国许多跨境电商企业尤其是跨境电商品牌企业比较依赖国外平台和物流配送体系。2021 年,美国Amazon 在全球运营2,100 多个履行中心,总面积约4,900 多万平方米,约是中国海外仓的3 倍;
平均单仓面积约为2.3 万平方米,约是中国海外仓的2.9 倍。由于美国Amazon 在仓储规模、订单履约能力和供应链控制能力等方面占据绝对优势,中国许多海外仓成为Amazon 的中转仓,仅具有存储功能,难以提供高价值的重要服务。中国海外仓还存在服务模式单一、智能化水平较低等问题,各环节数据连接不畅导致信息处理滞后和错误率较高。2021 年,Amazon 升级平台规则,以违反平台规则为由,对中国跨境电商卖家大规模封号,众多跨境电商企业因此业务停滞。
美国是数字贸易规则体系构建的重要主导者。美国是全球大多数大型互联网平台和数字服务供应商的所在地,因此美国监管数字贸易的动机是采取激励措施使其科技公司能够持续保持国际竞争力,如数据自由流动、数据非本地化、知识产权保护和国内宽松监管等数字贸易规则主张。美国在讨论数字贸易政策时也会审查与整体数字经济相关的问题,包括保护个人数据、平衡数据本地化要求的禁令与隐私和国家安全问题、新技术的最佳实践、制定全球标准以应对中国在数字经济领域日益增长的影响力等(Congressional Research Service,2023)。CPTPP、《美墨加协定》(USMCA)和《美日数字贸易协定》(UJDTA)等反映了美国数字贸易主张,也深刻影响了亚太地区的数字贸易合作。美国还不断加强其数字贸易领域的领导地位,例如提出“数字十二”,与澳大利亚、加拿大、日本、韩国、英国及东盟成员国等潜在合适伙伴制定高标准数字贸易协定,主导建立“印度—太平洋经济框架”(IPEF)。
中国主导数字贸易国际规则的能力尚待提升。中国数字治理能力及国际规则影响力滞后于数字贸易和数字经济的高速发展。中国是新兴数字贸易大国,初期数字贸易的战略重点是促进跨境电商发展,这与当时大型互联网平台和电子商务企业的发展需求紧密相关,数字贸易规则主张主要体现在RCEP 中。在数据治理方面,中国出台了《网络安全法》《个人信息保护法》《数据安全法》《关键信息基础设施安全保护条例》《数据出境安全评估办法》等法律法规,形成了比较完善的数据保护和跨境数据传输框架。但是在实施细则层面,仍然有进一步完善的空间。《个人信息保护法》与欧盟《通用数据保护条例》有一定的相似之处,但主要涉及可识别个人身份数据。中国在数字平台、算法监管等数字治理的关键领域取得了一定的先行优势,目前正在积极推动国内国际监管体系衔接,加快推进加入CPTPP 和DEPA 进程,将其作为推动高水平对外开放的一部分。
中国应系统谋划数字贸易长期发展战略,加强顶层设计,打造数字贸易支柱体系,提升数字技术和数字平台等基础设施,推动数字贸易与制造业和服务业数字化转型相融合,培育具有国际竞争力的多元化数字贸易企业,推动数字贸易平台、跨境支付、国际金融、国际物流和数字技术等相关企业联合打造数字贸易生态网络,完善数字贸易政策,加强数字贸易国际合作,提升整体竞争优势。
受新冠肺炎疫情冲击,世界各国采购商/ 消费者的购买方式加快转向互联网平台和电子商务平台等各类数字平台,跨境电商和数字服务贸易成为各国扩大贸易和重塑供应链的重要方式,数字贸易国际市场快速扩大。但是,2022 年,中国跨境电商占对外贸易的比重约5%,可数字交付服务贸易规模占服务进出口比重达到42%,数字贸易规模提升空间很大。
(1)引导各产业企业开展数字贸易。引导各类产业集群或产业带开展跨境电商,规模化推动传统企业利用跨境电商拓展国际市场,培育多元化跨境电商企业,丰富贸易产品。引导产业互联网平台与跨境电商平台对接,推动传统产业数字化转型,实现研发设计、生产制造和对外贸易等环节的流程再塑,促进数字贸易优势提升。鼓励传统制造、贸易、物流、仓储和金融等企业利用数字贸易平台和数字技术进行变革,加快跨界协作创新,形成新的竞争优势,成长为各具特色的数字跨国企业,并协助中小外贸企业控制贸易成本、创新产品、推广品牌和提升产品议价能力。持续扩大ICT 服务部门比较优势,培育知识产权和金融等薄弱服务出口部门的竞争优势,发展金融科技、数字支付和数字保险等新型业务,运用金融科技创新金融服务模式。培育壮大社交网络、视频直播、数字营销、在线设计、在线医疗和数字文娱等新型数字服务业务。
(2)培育多元化数字贸易平台。支持跨境电商平台、互联网平台和社交平台等平台企业利用人工智能、大数据和区块链等技术不断创新,打造具有国际竞争力的数字贸易平台,提升国际市场占有率。支持跨境电商B2B 平台增强类似B2C 的差异化和个性化消费体验,加大对跨境电商B2B 供应链的投资,提升平台内经营企业的体验,吸引更多传统制造和外贸企业利用跨境电商B2B 平台拓展国际市场。支持跨境电商平台与数字服务贸易平台联合,共同在技术创新、服务创新、资源整合和成本控制等方面建立全球竞争优势,不仅助力更多中小微企业参与国际贸易,而且促进在线保险、在线支付、数字文创、在线研发、在线设计、数字营销和数字化解决方案等新型数字服务贸易快速发展。
中国在前沿数字技术方面研发成果突出,但是创新应用范围和深度有所不足,数字贸易整体竞争力弱于美国,应深化前沿数字技术应用,有效将其转化为服务贸易出口或为货物贸易出口提供重要支撑。
(1)提升数字基础设施建设。完善信息通信网络建设,逐步缩小地区间的“数字鸿沟”,提高各地互联互通的能力,实现各地区共同发展,解决地区发展不平衡问题。充分发挥数字技术研发成果的显著优势,加强关键技术的突破,进一步提升人工智能、5G 网络、量子信息、区块链、物联网和大数据等新型数字基础设施建设,为数字贸易增长提供新引擎。
(2)推动数字技术创新应用。将数字技术创新与数字技术应用创新紧密结合,互为促进,有利于快速提升数字贸易竞争力。充分发挥数字技术应用范围广和应用场景丰富等优势,推动产业数字化和贸易数字化深度融合,引导跨境电商和数字服务贸易深度融合。加强各类数字平台协作,促进数据共享和资源协同,利用人工智能、区块链等新技术开展数据挖掘和智能分析,打造数字贸易一体化服务体系,实现研发设计、生产制造、在线交易、物流运输、多元交付的有机联动,并基于多维大数据不断拓展新服务。
(3)打造数字化智能化供应链。推动产学研结合,鼓励企业持续投资新技术以优化数字贸易的重要环节,建设数字化、智能化供应链体系,增强供应链弹性和敏捷性,将贸易便利、成本节约、服务高效和精准响应等有效平衡。在跨境电商方面,鼓励企业将前沿数字技术应用于数字平台、监管、物流配送和海外仓等领域,提升贸易便利化水平。例如,平台、物流和供应链等企业在国际物流和海外仓建设中加强自动化和智能化设施投资,研发新技术和新系统,提高跨境电商订单的智慧履约能力,增强跨境电商经营企业竞争力,并带动数字服务企业走出去。
目前尚没有数字贸易全球规则,中美欧正处于争夺国际数字生态主导权的关键时期,未来三方在参与国际数字治理过程中的对外策略将会直接改变既有格局。中国应充分发挥数字经济大国优势,提升数字治理水平,减少数字贸易壁垒,提升数字贸易规则和标准制定的话语权。
(1)逐步降低数字贸易限制水平。中国应加快研判网络安全、隐私保护、经济发展和数字治理创新之间的平衡点,借鉴欧盟做法,完善跨境数据流动条款,释放数据潜力,以适应数字贸易和数字经济日益扩大的需要。针对数据治理、关税、监管互操作、市场准入、电子支付、知识产权和人工智能等各国比较关注的部分,中国应尽快提出切实可行并具有前瞻性和灵活性的方案,逐步降低数字贸易限制水平。
(2)完善数字贸易规则和标准。中国应重视数字全球化的机遇,结合数字贸易和数字经济发展实际和趋势,提出具有可操作性的数字贸易规则“中式模板”。加强在数字技术、跨境电商、ICT 服务等优势领域的标准制定,提升竞争能力。在贸易协定、标准和规范方面的国际承诺应与国内法律法规及政策相互影响和相互塑造。与伙伴国家合作,在贸易协定中就数字贸易规则和标准达成一致,通过不断完善规则和标准,共同应对技术变革带来的贸易持续创新。
(3)积极参与数字贸易全球规则框架制定。积极参与WTO、联合国和OECD等多边论坛,继续推进二十国集团(G20)和亚太经济合作组织(APEC)机制下的数字经济合作,加快推进加入DEPA 与 CPTPP 进程,通过多边贸易框架参与数字贸易全球规则制定。
中国应发挥数字贸易发展优势,尤其是数字技术和跨境电商的全球影响力,从国家层面、协会组织和企业层面探索多元化合作方式,扩大合作范围,深化合作领域。
(1)提升现有国际合作机制。国家之间“数字鸿沟”的扩大将进一步加剧数字贸易不平等,也将影响中国开拓全球数字贸易市场。目前,在个人互联网使用方面,全球34 个国家 90% 以上的人使用互联网,但尚有70 个国家只有少数人使用互联网(Evenett and Fritz,2022)。人工智能、大数据、区块链等前沿新兴技术对数字贸易的影响重大,然而许多发展中国家尚不具备跟上最新技术发展的能力。中国跨境电商在国际上优势显著,也得到许多国家的认可。中国可利用比较成熟的双边电子商务合作机制和丝路电商合作机制,与更多国家开展数字贸易合作,对数字贸易发展基础较弱的国家在数字基础设施、能力建设、贸易便利化和人员培训等方面积极给予支持,对数字经济包容性发展的贡献有助于提升中国参与数字贸易规则和标准制定的影响力。
(2)组建数字贸易合作联盟。与更多伙伴国组建数字贸易合作联盟,提升数字贸易合作平台与对话会层次,共同探讨数字贸易发展中存在的问题及解决办法。鼓励跨境电商综合试验区、数字贸易试验区等利用地方优势开展国际合作创新,将现有成熟经验传授给伙伴国,与伙伴国共同建设数字贸易生态网络,形成“走出去”和“引进来”深度融合的开放发展格局。支持骨干企业积极参与数字贸易国际规则和标准等的制定,提供可行、公平、创新的解决方案,维护利益各方的合法权益和需求。引导数字贸易优势企业与国外企业合作,通过共建数字贸易平台、合作园区、物流配送设施、人才培养平台等方式,集聚数字贸易相关资源,形成数字贸易包容性发展氛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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