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国网山东省电力公司莘县供电公司 张银国 张 鹏
曲阜师范大学 张沛源
天津理工大学 霍志远
涉电火灾事故引起的法律纠纷案件是长期以来困扰供电企业的难题。火灾事故是否因电气设备故障导致,涉案设施的产权归属,是因电力设施原因起的火,还是因先起火原因烧毁了电力设施,火灾事故发生后相关物证的灭失,或证据没有由第三方及时认定保全等因素,往往成为案件责任认定的关键,引发相关的法律纠纷案件。在广大农村地区,因线路老旧、线路附近堆积易燃物、家庭用电负荷增大等原因,也确实易引发电气火灾事故。
火灾事故发生后,受害人一般选择先与消防部门联系灭火,待消防部门出具《火灾事故责任认定书》后,再向供电企业主张赔偿事宜。消防部门依据受害人申请作出火灾事故认定书前,一般不通知供电企业人员到场,供电企业不能第一时间知悉该事故并参与调查,错过了关键调查时间,现场状况发生变化,供电企业信息获取不及时,可能导致现场第一手资料及关键证据材料灭失。由于电气知识专业性较强,消防部门无法全面掌握,从而在火灾事故鉴定中作出对供电企业不利的认定。公安机关消防机构出具《火灾事故认定书》性质的认定时,在没有找到其他明确的起火原因情况下,认定书中一般都有“不排除电气线路故障”的描述,法院往往也据此判断电气线路与火灾之间存在因果关系,判决供电企业承担一定责任。法院在裁判过程中,过分倚重《火灾事故认定书》作为公文书证的证明力,导致供电企业在高度盖然性的证明标准下,往往要承担举证不能的不利后果。
涉电火灾隐患未及时排除。因对电力设施维护管理不到位,巡视人员对线路设备老化、线路搭挂、线下违章堆放易燃物等隐患未及时发现、处理,对不符合技术规范标准的老旧线路、设备设施整改不及时,发生火灾时,法院依据《侵权责任法》判决供电企业承担责任。
《火灾责任认定书》对责任判定影响大。火灾事故发生后,消防部门出具的火灾责任认定书是法院审判案件的主要证据,如无其他有力反证,法院将依此判定火灾赔偿责任。实践中《火灾责任认定书》的结论一般分为3 种,第一种是火灾排除电气原因引发,第二种是火灾系由电气原因引发,第三种是排除其他原因,不排除电气原因。部分案件火灾责任认定书中出现“不能排除电气线路故障引发火灾的可能性”或“不能排除供电线路电气故障引燃周围可燃物的可能性”等表述,法院依据消防责任认定书判决供电企业承担赔偿责任。
电力设施产权不明确。按照相关法律规定,火灾责任由引发火灾的电力设施所有权人承担。供用电合同缺失,实际存在电力设施产权不明的情况,影响法律责任的判定。巡视记录、检修记录、安全隐患告知函等书面材料保存不善,发生纠纷后举证困难。
供电企业没有充分的反驳证据。对消防部门作出的《火灾事故认定书》没有及时提出复核申请。法院认为火灾引起的财产损害赔偿之诉,应当按照“谁主张、谁举证”的原则分配举证责任。即使是国家机关作出的公文书证也并非当然、绝对地具有证明力,可为反证所推翻。最高人民法院2019版《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已删除了“国家机关、社会团体依职权作出的公文书证的证明力一般大于其他书证”的相关规定,因此,对于消防部门作出的《火灾事故认定书》,供电企业如有充分的反驳证据,同样可以推翻,反之将承担其不利后果。
强化电力设施维护管理。对自有产权线路及设备,特别是客户无偿移交的电力设施,供电企业要加强维护管理,建立运行过程中的巡视巡查常态化机制,及时排查线路设备老化、违规搭挂、线下违章堆放易燃物等安全隐患,建立安全隐患清单,及时进行隐患的消除。强化配农网工程施工工艺管理,加强工程验收检查,降低因施工不规范引发火灾的可能性。对非自有产权的线路及设备,应加强巡视巡查、日常入户走访工作,对于发现的线路老化、安全防护不到位等可能引发事故的风险因素,及时建议地方安监部门下发隐患整改告知书,并督促用电人及时完成消缺。不断完善安全隐患发现、整改反馈机制,最大限度避免因电气设备运行故障引起火灾事故的发生。
积极参与火灾事故调查。从目前一些案例来看,消防部门在做出涉电火灾责任认定过程中,有的未将供电企业作为当事人进行调查,甚至未向供电企业送达火灾责任认定书。有的未明确引发火灾的电器位置或者产权归属,无形中加重了供电企业的责任。供电企业知道火灾事故发生后,应当及时与消防部门联系,掌握火灾事故调查进展,配合查明火灾是否因电力设施引起、电力设施的产权归属,积极向消防部门陈述供电企业的意见及理由,主动提供涉电专业意见,配合消防部门做好笔录。消防部门未通知供电企业到场而做出火灾因电气引起或不排除电气原因的结论时,应立即向消防部门申辩,陈述观点及理由,必要时按规定提起复核或申诉。
积极与当地消防部门建立火灾事故处置联动工作机制。消防部门在进行事故现场勘验时,如倾向认为事故原因可能为电气设备引起,则会主动通知供电企业并听取专业意见。
严格电力设施管理维护边界。供电企业要强化产权分界意识,在签订《供用电合同》时,明确约定供用电双方电力设施的产权分界点和电力设施运行、维护责任。属于供电企业产权的,要加强维护管理。不属于供电企业产权的,要由客户自行管理、维修维护。接受用户委托维护管理电力设施的,要签订书面协议,约定双方权利义务。要妥善保管供用电合同,避免产权不清、用电性质错误及合同约定与实际不符,防止因产权不明导致承担不利后果。
重视案发现场保护。供电企业接到事故报告后,应尽量第一时间赶到现场。到达现场后,应保护现场原貌,防止现场遭到破坏。如涉案线路须进行大修、技改、迁改的,务必做好现场拍照、录像,予以固定原貌,避免因随意改变现场设施,从而承担不利法律后果。
充分进行证据保全。对于能够提取保存的破损部件、碎片、遗留物等要妥善保管并注明时间、地点。采用照相、录像方式的,要标明日期,拍摄内容应当能够反映事发现场的特征(周围环境)及损失原始状况(包括受损设施、痕迹),包括方向、距离、人员、器具等各个方面。拍照或录像应当遵守先全景、方位,后局部、细节的顺序。必要时可请求公证机构等对事发线路、设备进行调查取证,为纠纷解决提供依据。
供电企业须提交证据证明自身并无过错,包括从监控、调度、设备后台提取的电子数据证据。电子数据具有易伪造、易篡改的特征,且该类证据形成、提取都是供电企业单方完成,证明效力会被对方当事人质疑,往往需要主审法官综合相关情况认定。供电企业须完善电子数据证据固定方式,要注意形成完整的证据链,避免电子数据孤证。提取方式优先选择中立第三方平台提供或者确认,必要时对电子数据内容进行公证。
注重部门协同,形成案件办理合力。供电企业要规范电气火灾事故处理内部流程,明确法务部门及专业部门职责分工、证据收集等重要事项。推动建立业务部门派员参与庭审工作机制,就案件处理中涉及的专业知识、规程规定及时向办案法官沟通说明。火灾事故认定书虽然作为公文书证具有较高的证明力,但其在证据种类上依然属于书证,并非绝对的免证事实,要积极运用专业知识,排除供电设备线路造成火灾的可能性,争取有利判决。
加强安全用电知识宣传。应充分发挥政府、村委、社区、学校等各社会组织的力量,利用村广播、微信群、短视频、电视台等媒体,广泛宣传安全用电常识,增强全社会防范电气火灾意识。
冬季天干物燥,是火灾事故的高发期,涉电火灾纠纷案件往往也同步上升。供电企业要切实消除各类电力设备安全隐患,普及防范电气火灾常识,减少电气原因引发的火灾事故,保障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确保电网安全稳定运行。同时也只有认真研究相关法律法规,采取积极的防范措施,才能减少涉电火灾纠纷案件的法律风险,依法维护企业的合法权益,推进电力企业依法合规经营,提高企业管理现代化、法治化水平,更好地服务经济社会高质量发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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