姜旭 张普
内容提要:中共二十大报告将构建高水平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作为着力推动高质量发展的重要抓手。增强财税金融政策的协同水平,既是全面深化改革的系统性、整体性、协同性要求在提升宏观经济治理能力上的具体体现,也内生于高水平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对于金融高质量发展的实际要求。精准支持实体经济、持续优化多方结构、统筹监管各类风险,既是衡量财税金融政策协同效率、协同能力和协同质量的重要标准,也是进一步提升政策协同水平的关键策略。未来,应基于风险防范责任前置、政策主导角色后置、疏通经济循环阻滞、完善综合评价机制的推进原则,实现财税金融政策更高水平的协同,为构建新发展格局、推动高质量发展创造良好的金融经济环境和宏观治理保障。
财税与金融政策作为宏观调控体系的主要手段,两者的有效实施和协同配合,对于发挥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优势具有重要意义。财税与金融在市场经济体系中,既分别具有基础性的支柱作用和国民经济的血脉地位,又分别起到政府引导和市场调节的功能,两者在各有侧重的前提下,共同支持并统一于市场经济体制的运行之中。中共二十大报告以推动高质量发展为主题,从市场主体、市场体系、市场功能、市场监管等多个方面,对构建高水平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提出了明确要求。现代市场经济需要运转于规则基础之上(吴敬琏,2018),作为建立现代财税金融体制和提升宏观经济治理能力的关键举措,进一步增强财税与金融政策的协同水平,对构建高水平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的上述各个方面能够起到支撑与串联作用,是全面深化改革与提升宏观经济治理能力的重要组成部分。
中共十八大以来,面对中国经济社会发展面临的新形势、新变化、新矛盾,中共中央围绕加快建立体现新发展理念、与高质量发展要求相适应的宏观经济治理体系,做出了一系列重要战略部署,而财税金融政策的协同问题也成为全面深化改革的关键。中共十八届三中全会围绕全面深化改革,从加快转变政府职能的角度提出“健全以国家发展战略和规划为导向、以财政政策和货币政策为主要手段的宏观调控体系”,并强调“加强财政政策、货币政策与产业、价格等政策手段协调配合”。中共十九大报告指出,要“健全财政、货币、产业、区域等经济政策协调机制”。中共十九届四中全会提出“以财政政策和货币政策为主要手段,就业、产业、投资、消费、区域等政策协同发力的宏观调控制度体系”。在中共二十大报告提出实现国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构建高水平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要求的基础上,中共二十届二中全会进一步强调“加强改革系统集成、协同高效”。2023年3月,中共中央、国务院印发《党和国家机构改革方案》,以“顶层设计、统筹协调、整体推进、督促落实”为要求,组建了中央金融委员会,进一步提升金融领域的政策统筹协同能力。2023年10月中央金融工作会议再次重申了“统筹协调把关”作用。同时,国家发改委、财政部、中国人民银行等部门近年的政策文件中,也愈发强调打好系统的政策“组合拳”。
从上述提法变化里不难看出,从坚持社会主义市场经济改革方向,到加快完善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再到构建高水平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的全面深化改革过程中,中共中央围绕提升宏观经济治理能力,对财税金融政策协同的具体要求也在不断完善和细化。上述要求和举措中对于财税金融政策协同的范围,也从单纯的财政政策与货币政策在宏观层面的配合,逐步拓展到财政税收体系与货币金融体系之间全领域、多元化的深度配合,再到着眼于顶层设计的机构设置改革与确立制度规范。增强财税金融政策的协同水平,既是全面深化改革的系统性、整体性、协同性要求在提升宏观经济治理能力上的具体体现,也面向构建高水平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的实际需要。因此,在构建高水平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框架下,重新审视宏观经济治理中的财税金融政策协同问题,具有重要的理论与实践意义。
财税金融政策的协同一直是理论与政策实践中广受关注的重要问题,但以往的讨论主要聚焦于宏观经济调控层面,特别是财政政策与货币政策两大调控支柱间的协调配合问题。在宏观经济调控中,财政政策与货币政策均基于货币流通发挥作用,这构成了两者协同的基础,而在渠道、方式、强度、节奏、效力、时滞等多个方面的差异则凸显了两者协同的必要性(李扬,2021),因此即便在经济循环各个环节中的地位和作用各异,通过增强两者的有效协同,也可以达成调和多目标下的政策冲突(刘金全和张龙,2019;杨兵等,2020)、发挥政策体系的优势互补(徐忠,2018;刘冲和刘莉亚,2022)、实现政策空间的拓展延伸(Gali,2020;李戎和刘力菲,2021)、共同防范系统性风险(吴文锋和胡悦,2022;曹廷求和张甜,2023)等效果,从而充分形成政策合力。
而财税金融政策作为现代财税金融体制下各类举措的集合,涵盖了财政、税收、信贷、利率、金融监管等多项内容,无论内涵还是涉及范围都要更为丰富。在此基础上,财税金融政策的协同显然也应比财政货币政策的协同更进一步。前者不仅协同形式要更加多元,协同机制也更为复杂,虽然仍以宏观层面的财政货币政策协同为主干,但已逐渐延伸至财税金融领域各个层次的政策实施和传导环节。而这种协同升级,实际上内生于构建高水平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的各项要求,并主要体现在以下三个方面。
其一,高水平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更加强调市场与政府的关系。无论是高水平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内容里的国有经济优化调整、民营企业发展壮大、支持中小微企业,还是“放管服”的进一步深化,均离不开财税金融政策的支持。但这些要求背后的主要原因,其实都指向市场与政府在资源配置中的作用未能得到合理发挥。“政府指导+市场主导”的模式尚未完全形成,诸多限制约束和隐性壁垒依然存在,于是在经济领域表现为各类结构的失衡,在政策效果上则表现为传导渠道的不畅,进而迫使各类财税金融政策提供组合式支持以提升政策效能。政策协调既包括政策间的横向协同,也包括中央和地方的纵向联动(周文和司婧雯,2023),而有效市场和有为政府需要在各个层面上均形成充分对接,这决定了财税金融政策协同逐渐微观化、精细化的发展方向。
其二,高水平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更加强调市场体系的建设。高标准的市场体系和完善的市场基础制度,是高水平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制度的必要特征。市场经济建设需要以市场化、法制化的改革,实现效率的提高、结构的改善和发展的持续(吴敬琏,2018)。在要素市场化改革尚待推进、市场功能尚不健全的背景下,各种形式的市场失灵需要依靠财税金融政策的持续发力加以应对,各项市场经济基础制度也有赖在财税金融政策的规则化实施中得以巩固和确立。一方面要实现短期的市场纠偏及宏观稳定目的,另一方面又要在政策实施的过程中逐渐培养稳定运转的市场机制和维护良好的市场环境,这意味着财税金融政策协同必须面向全领域,协同的形式也必须更加灵活多元。
其三,高水平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更加强调宏观经济治理体系的健全。宏观经济治理较之宏观经济调控,更加强调“健全以国家发展规划为战略导向,以财政政策和货币政策为主要手段,就业、产业、投资、消费、环保、区域等政策紧密配合”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第十四个五年规划和2035年远景目标纲要》,《人民日报》2021年3月13日第1版。,这一跨周期、跨区域、跨部门的政策体系,对财税金融政策协同的系统性和整体性提出了更高要求。特别是在涉及跨层级、跨部门的资源整合、系统集成、标准衔接等内容时,必然会触及各类体制机制障碍和行政壁垒。因此,财税金融政策协同的不断升级,需要财政税收和货币金融等各个政策体系在协调发展与统筹兼顾原则下,不断相向而行。通过强化政策协同,带动宏观经济治理体系的完善。
综上所述,财税金融政策协同发挥政策合力的机制,需要从单纯的目标协同、政策互补、工具配合,进入到更高水平的层次。新时代新征程下,财税金融政策协同需要在畅通政策渠道中改善市场环境、在改善市场环境中优化市场体系、在优化市场体系中完善治理体制,并在构建高水平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的总目标框架下有机结合、统筹设计、协同推进。换言之,需要从现有政策工具基础上进行协同,升级为在改造和创造中进行融合,并延伸至政策设计、执行、传导、评价、保障等各个部分,形成多部门相协作、多领域相联动、各层级相耦合、各环节相衔接的体系化发展态势。财税金融政策的上述更高水平协同,既是宏观经济调控升级为宏观经济治理体系的必要组成,也是构建高水平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目标对财税金融政策协同提出的新要求。
高水平的社会市场经济体制需要高水平的财税金融政策协同,而作为“高水平”的具体体现,财税金融政策协同应实现高效率、高动能、高质量,以满足现代市场经济所需的高标准。为此,应将2017年7月第五次全国金融工作会议上提出的服务实体经济、防控金融风险、深化金融改革三项任务,作为提升财税金融政策协同水平的重点,牢牢把握回归本源、优化结构、强化监管、市场导向四项原则,并以2023年10月中央金融工作会议提出的全面加强金融监管、完善金融体制、优化金融服务、防范化解风险等要求,作为重要依据。
实体经济是国民经济发展的根基,服务实体经济是金融的天职。金融高质量发展是在持续满足实体经济的需求过程中实现的,金融高质量发展状况应以实体经济高质量发展为唯一标准(王国刚,2023)。作为实体经济中贡献度最高的主体,民营与小微企业长期受到融资约束和融资成本问题束缚。近年来,财税金融部门围绕破解“融资难”“融资贵”问题持续发力,特别是以“银税互动”、小微贷款增值税减免、融资担保等政策为代表的财税金融协同方式,成为精准支持实体经济的新渠道。上述政策通过将“税收信用”转化为“融资信用”、为小微贷款提供信用担保、为小微贷款提供税收优惠等各种方式,规避了小微企业财务指标方面的劣势,从而利用财税政策为金融部门的小微贷款创造条件、提供激励、分担风险。
这些创新的财税金融政策协同模式,从企业和银行的实际需求和利益出发,既以相对市场化的方式为民营与小微企业提供了必要融资支持,也缓解了金融“脱实向虚”局面,提升了财税金融政策支持实体经济的精准度。然而,现阶段财税金融政策协同在精准性方面仍存在不足,容易造成新的市场扭曲:第一,财税金融政策协同支持的对象存在结构性偏差。以“银税互动”为代表的财税金融协同政策,其政策红利主要由小型企业所享受,但微型企业受益程度不高(杨龙见等,2021)。这说明政策协同并没有完全规避小微企业的劣势,并基于市场化原则提供支持,而很可能是银行在“两个不低于”等要求下迫于考核压力的取巧策略。这导致信贷结构失衡从“大型企业-中小微企业” 之间转变为“中型-小型-微型企业”之间,在整体上虽有改善,但在特定领域却容易加剧扭曲。第二,财税金融政策协同支持的效果具有异质性。当前财税金融政策协同的主要模式,表现为利用财税工具对金融工具提供支撑,但财税政策对金融信息的利用率不足,导致金融体系配置资源的市场化与高效率优势没有被完全利用,部分热点领域或重点行业容易得到过量资源倾斜,从而造成财税金融政策协同演化为新的合成谬误。加之各地在财税金融政策协同方面的能力并不一致,且财税支持在协同中的主导性过强,综合下来导致实体经济的受益及感知程度差别较大。
在上述问题存在的背景下,当前对于普惠支持成效的评价,又往往局限于减税降费与信贷投放的额度增长,导致上述深层次的结构问题更加不易察觉。由于民营和中小微企业在融资和经营方面的困境目前确实无法只依靠市场调节,而各类单一政策的惠及面存在“盲区”,加强财税金融政策协同支持有其必要性。但在精准度上却绝不能满足于现状,因为如果无法做到更加精准,在改善整体状况的同时仍存在结构性扭曲,则会在细分领域内造成新的失衡。
高水平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框架下,财税金融政策协同要以更进一步的精准性来提升市场化,以精准性上的加法来带动扭曲性上的减法。其核心逻辑,是在治理市场失灵的过程中,形成可以长效运转的协同体系和协同规则,以在长期形成精准有效的政策合力,从而切实提升财税金融政策的协同效率。
供给侧结构性改革是推动经济高质量发展和建设现代化经济体系的主线,而高水平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则进一步要求实施扩大内需战略与深化供给侧结构性改革之间的有机结合,这需要供需结构在时间和空间两个维度上的动态平衡和持续优化。对于财税金融政策的协同来说,经济中各个领域和各个部门的结构是否得到了持续优化,既能客观反映政策协同支持的成效,也能够提升财税金融政策的协同能力。
一方面,财税金融政策协同本身具有经济结构调整功能,通过对经济重点领域和薄弱环节的组合式支持,克服当前金融脱实向虚、信贷结构性错配、企业税负过重等问题。可以预见,未来一段时期我国经济和金融失衡问题仍将继续存在,因而结构优化升级的成效,成为检验财税金融政策当前协同能力的重要标准。另一方面,在政策协同实施的过程中,无论是受到经济与产业结构变动的反馈作用,还是出于政策体系本身的改革需要,税收结构和信贷结构均会随经济结构的变化而动态调整,这又会影响到政策的后续实施空间和实施效果,成为检验财税金融政策未来协同能力的重要标准。
因此,经济、信贷、税收结构的共同优化,既是实现实体经济、金融部门、财税部门三方共赢的具体体现,也是增进协同效果、提升协同能力的重要途径。只有在考虑了结构变化的基础上,实现政策的同频共振,才能最大程度地发挥财税金融政策协同的效果。
为实现上述目的,在宏观上,应按照政策的期限特点,形成跨周期的财税金融政策协同机制。结构调整作为一项侧重于中长期的任务,财税金融政策在协同时也应充分考虑短期和中长期下各自的优势和特点,充分发挥财税支持的基础性、直接性优势和金融支持的高效性、灵活性优势,并规避财税政策长期实施的可持续性约束和金融政策短期的流动性约束,形成政策间的跨周期互补。政策协同的目标应聚焦于产业结构升级,以创新驱动发展代替粗放型增长,围绕结构优化培养经济金融发展的内生动力。在微观上,应依照企业发展和技术创新在不同行业、不同阶段的特点,形成财税与金融政策的分阶段协同支持模式。一方面,企业在初创期、成长期和成熟期,以及技术创新的研发、转化、产业化等不同阶段,在融资方面的需求和困难有很大差别,应采取金融主导与财税主导的不同协同策略,以更好地促进产业升级。另一方面,在企业发展路径中,也应利用政策间的协同形成梯次配置,增强政策的衔接性,防止激励政策在经济转型的过渡阶段留有空白或冗余。最终,在兼顾短期和中长期的全生命周期支持基础上,通过经济结构持续而全面的优化,创造产业与政策体系良性互动和持续发展的内生动力,切实增强财税金融政策的协同能力。
高水平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除了要以高质量发展作为导向,还必须要有高水平安全作为保障,通过现代金融监管和金融稳定保障体系,全面防范系统性风险。而财税金融政策协同的跨领域、跨部门、跨周期特点,使得能否有效统筹监管各类风险成为衡量政策协同质量的重要标准。
一方面,财政风险和金融风险是最大且最危险的风险来源与聚集地,在进一步加强财税金融政策协同的过程中,需要监督和防控财税与金融领域间潜在的新风险源。特别是地方财政风险与地方金融风险,包含了地方政府借助融资平台的债务规模过量扩张风险、地方政府干预地方金融机构加剧资金价格及投向错配的风险、政府隐性担保下金融向财政的传染风险、政府建设项目的长投资回报周期下金融机构业务风险等,本身就是一个各类风险关联交织之下的混合体。在当前越来越注重地方层面财税金融政策改革的背景下,无论是将财税部门的纳税信用转换为金融部门的借贷信用以扩大担保标的,还是财税部门通过担保基金或补偿资金对金融部门提供风险支撑,亦或是借助贴息与减税对金融机构各类信贷的发放提供激励,均主要强调对经济支持力度的扩大并实现企业融资的“量增、面扩、价降”。但财税金融政策协同在提质增效的同时,实际上也在财政风险与金融风险之间,又滋生了新的传染和转化渠道。与前述经由融资平台等途径的风险转化不同,这主要是由于金融部门的信贷周转周期要远短于财税部门的财政收支周期,故不同部门风险暴露时间和程度并不一致。因此,在协同中的权责还必须动态地平衡调整,否则这种风险与责任的不匹配将会造成新的风险溢出与扩大。
另一方面,财税政策与金融政策是风险治理的主要工具和兜底措施,在现阶段各类风险存在交织叠加特点的背景下,系统性风险必须依赖于财税金融政策的协同发力来全面防范和化解。这至少包含以下三种途径:第一,通过财税金融政策间的协同增强支持经济社会发展的力度,本身就能够降低风险暴露和不稳定因素发生的概率。借助财税与金融部门间的优势互补,更好地引导资金对经济社会发展的重点领域和薄弱环节形成更加精准和有效的支持,既能通过产业升级、促进创新、稳定就业、保障民生等途径提升经济活力与韧性,又可以缓解因资金错配和脱实向虚问题所导致的资产价格泡沫。考虑到在发展中解决问题通常是最为经济和有效的途径,将提升产业韧性、就业质量和资金有效利用率等作为防范风险的重要内容,有其内在合理性。第二,以地方政府债务为代表的重点风险领域,需要不同部门间通力合作并形成长效协同。针对通过土地财政和地方政府融资平台等途径产生的地方政府隐性债务问题,财税部门和金融部门需要进一步优化财政监督和金融监管机制,在厘清资金来源与资金流向的基础上,将地方政府、融资平台、金融机构、国有企业等各部门的风险统筹监管,防止隐性负债规模的无序扩张。第三,财税部门需要金融机构提供更加规范的债券发行渠道和更加市场化的定价机制,以满足合理的债务增长需求,而金融部门也需要借助财税部门的风险共担和补偿,建立与企业激励相容、风险与收益相匹配的市场化信贷配置机制。通过两者协同,降低地方债务违约风险和地方金融机构坏账率与流动性风险。
总之,财税政策与金融政策间的进一步协同,应建立在统筹监管各类风险的基础上,既要通过充分协同,扫清现存的潜在系统性风险隐患,又要避免由于协同程度的全面提升可能造成的新风险源。通过兼顾高质量发展与高水平安全,提升协同的质量。
习近平总书记强调,“改革越深入,越要注意协同,既抓改革方案协同,也抓改革落实协同,更抓改革效果协同,促进各项改革举措在政策取向上相互配合、在实施过程中相互促进、在改革成效上相得益彰”
中央文献研究室:《习近平谈治国理政》(第二卷),外文出版社2017年版第109页。。财税金融政策协同,一端联系着现代财税金融体制的深化改革与高质量发展目标,需要时刻把握全面深化改革的系统性、整体性、协同性要求,另一端肩负着构建高水平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任务,需要通过加强政策协同来破除“需求牵引供给、供给创造需求的更高水平动态平衡”循环中的堵点,形成共促高质量发展的合力。由于构建高水平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是一项复杂的系统工程,遵循以重点突破带动整体推进的观念,未来可以考虑从以下几个方面着手,作为进一步优化财税金融政策协同机制的推进要点。
财税和金融领域是系统性风险的重要聚集地,在财税金融政策协同中不仅要充分发挥综合治理风险的优势,也要防止由于协同方式创新和协同范围扩大而衍生新的风险源。现阶段的财税金融政策协同在风险方面存在四个较为突出的问题:一是侧重利用政策组合的协同刺激提振经济,而对政策叠加的潜在风险不够重视;二是在协同中金融部门更多地受考核指标驱使而非利益激励,导致收益并不能完全覆盖风险,当经济金融环境不景气时易诱发风险传染并形成螺旋恶化;三是财税部门在协同中的引导地位和担保作用均较强,在政策传导和执行中容易出现逆向选择与道德风险问题,最终将使财政承压;四是财政作为国民经济的兜底措施,财政风险在各类风险中具有特殊地位,目前在政策协同中缺乏基于财政可持续性的考量。为了应对上述问题,应考虑适当将风险防范流程整体前置。以地方政府、央行及主要金融机构的各省分行、各省市金融监管局为主体,在对财政风险专门加强全面监督的前提下,实现财政与金融风险的源头管理和风险自担。同时,应充分借鉴目前“银税互动”等政策协同中的信息共享经验,将原本只用于促进支持企业的信息共享措施,也应用于风险联防联控和监测预警方面,以各部门风险与收益相匹配的市场化模式,增强财税金融政策协同的可持续性,从而破解风险防范与经济发展的两难困局。
全面深化供给侧结构性改革的要求以及经济金融领域结构失衡的阶段性现状,是促使财税金融政策提升协同力度与创新协同方式的重要原因,因而目前的财税金融政策的协同支持领域与支持方式往往具有产业政策特点,针对性较强。虽然这能够在短期规避市场失灵,有利于扶持包括“专精特新”、科技型中小企业、高新技术企业等在内的各类创新型经济实体,但过于具体的支持对象和过多具有特定支持领域的政策组合,容易在细分领域内造成新的资源错配,导致潜在的市场扭曲,这不利于现代市场经济的竞争性发展要求。未来在财税金融政策的进一步协同中,在微观层面应以市场驱动资金流向为主,而将宏观政策的主导角色后置,在强化其战略指引功能的同时,避免宏观层面具有过强指向性的目标对政策传导和执行环节形成约束或干扰。为此,应依托财税金融政策的协同配合,实现宏观经济治理体系的顶层统筹,在宏观层面以战略引导、总量调控、营造环境、风险监管为主,减少管制束缚,充分调动各级地方政府和金融机构积极性,并为构建财税-金融-企业三方的微观激励相容提供平台和政策支持。一方面,要提升调控的前瞻性和稳健性,在政策设计和目标选取上充分利用大数据技术等现代分析手段,增强政策的预期引导水平,减少经济政策不确定对经济活动的干扰。另一方面,要提升调控的规则性,财税金融政策的协同支持若要最大程度地实现政策合力,也需要像财政、货币政策一样具有相对明确的协同规则,仅从力度或反应参数层面给予灵活调整、相机抉择、因城施策的自由度,从而防止跨领域支持过程中的资源错配、跨部门配合过程中的管理盲区以及政策传导过程中的沟通不畅和执行偏差等问题。最终,形成财税金融政策协同的“顶层统筹-规则设计-政策落实”传导机制,通过将政策主导角色后置,提升市场的作用,将财税金融政策协同支持机制的角色由“指挥棒”变为“催化剂”,更大程度地发挥金融体系市场化配置资金的特点和财税政策的基础性与支柱性作用。
高水平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是构建新发展格局的重要组成,增强国内国际双循环、特别是国内大循环的内生动力和可靠性,是财税金融政策协同优化经济结构的主要目标。现阶段信贷错配、脱实向虚、市场分割、价格信号传导不畅等经济金融领域的结构失衡现象,既是阻碍经济循环的主要问题,也是制约财税与金融政策工具效果的主要因素。而将疏通经济循环中的各类阻滞因素作为政策协同的推进要点,以财税金融领域的联通互动带动经济循环的畅通,有利于提升财税金融政策协同质效:第一,将打通经济循环中生产、分配、流通、消费各个环节的阻滞堵点作为首要目标,有助于围绕各类政策任务的最大公约数,更好地统筹财政税收和货币金融等政策工具。在此基础上,应进一步探索建立宏观经济多元治理目标下各类政策组合的激励相容机制,从而增强财税金融政策协同的水平。第二,财税金融领域的充分联通互动,有助于解决地方政府融资平台和国有企业的预算软约束问题,从而减轻金融机构的约束,资金的流向和价格得以更加市场化地确定,这能够为构建高水平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创造有利环境。第三,在财税金融制度建设与完善方面,当财税金融政策协同的发力点聚焦于疏通经济循环阻滞时,财税与金融政策在设计、传导、执行等环节中存在的各类体制机制障碍更容易被识别,有利于推进财税金融体系的高质量发展。
构建高水平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目标下,财税金融政策协同除了要注重政策规则设计和传导落实,还应当形成完善的综合评价机制,同时需要在评价中对财税金融协同成效进行量化。这既可作为制度建设的保障和后续优化的依据,也是政策执行的指南、考核的标准和激励的动力。在量化的过程中,应遵循以下原则:第一,评价指标要更加全面。财税金融政策协同涉及多部门,因而应当以不同部门的特点和职责分别设计具体指标,并以实体经济发展、结构优化、风险防范等多维度进行划分。第二,评价结果要更反映实际。财税金融政策协同应在减税降费、贷款优惠的额度指标之外,纳入企业信心、创造就业、人均收入等更能直接反映经济活力与民生福祉的指标,防止在政策协同支持领域内出现新的扭曲错配而无法察觉。第三,评价方式要更加统筹。财税金融政策的高效协同,需要建立在各部门通力协作的基础上,而跨部门很容易在支持对象、风险防范、权责分担等方面出现盲区或遗漏。因此在考核监督中应注重各部门指标间的统筹,并利用统计关联性进行动态对比、交叉印证,更好地促进政策工具间的同频共振和监管上的联防联控。第四,评价规则要更市场化。通过建立支持对象和市场体系的反馈机制,对财税金融政策工具在协同中的比例进行动态调整,及时对政策进行纠偏,增强协同政策的稳定性和可持续性,从而更好地实现高水平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的建设目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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