手机版
您的当前位置: 恒微文秘网 > 范文大全 > 专题范文 > “我的”红包谁做主

“我的”红包谁做主

来源:专题范文 时间:2024-10-14 11:00:03

文 徐嵩 张慧婷

压岁钱,又名“压祟钱”,在民俗文化中具有“辟邪驱鬼,保佑平安”的寓意。春节期间,长辈给小辈压岁钱,以祝福晚辈平安度岁。时代的发展赋予了压岁钱新的内容,压岁钱“辟邪驱鬼”的功能逐渐结束,而“学业有成”“金榜题名”等祝福应运而生。孩子们使用压岁钱购买玩具、糖果等喜爱之物,压岁钱也牵系着一颗颗童心,成为了孩子们新年最盼望的礼物。随着生活水平的提高,孩子的压岁钱也越来越多,动辄过千元甚至上万元的压岁钱金额引发了大众对于压岁钱的归属、保管以及父母对压岁钱支配权等新问题的关注。那么,压岁钱该“何去何从”呢?

案情简介

蔡某和王某在朋友的婚礼上相识,随后步入爱河。次年,两人正式登记结婚,并生育长子蔡某甲、次子蔡某乙。

初期夫妻俩的感情十分融洽,生活过得幸福美满。但是随着时间的推移,双方在孩子教育等家庭问题上的分歧愈发明显,夫妻间的感情也逐渐出现了裂痕。婚后第16年,两人因教育方式和观念的不同再次发生激烈的争执。争执过后,王某带蔡某甲、蔡某乙回了娘家,此后一直与王某父母共同生活。同年4月、7月,王某、蔡某曾分别起诉过离婚,均被法院驳回。分居400多天后,蔡某再次起诉离婚,并要求分割夫妻共同财产及蔡某甲、蔡某乙名下相应银行存款,其中蔡某甲、蔡某乙名下的存款系二人成长过程中接受他人赠与所得,共计26万余元。

原告蔡某认为,本案中应当作为夫妻共同财产进行分割的财产,包括夫妻双方名下的存款以及两名婚生子名下的存款。蔡某甲名下13.9万元及蔡某乙名下12.6万元存款,虽然名义上是亲戚赠与的压岁钱,但实际上蔡某也给予亲戚的未成年子女对应金额的红包,两份压岁钱是相互抵消的关系,亲戚的赠与应当视作对家庭整体的赠与,故该存款理应属于家庭共有财产。

法院判决

当事双方夫妻感情确已破裂。对蔡某要求离婚的诉讼请求予以支持。蔡某与王某的夫妻共同财产由两人平均分割,但对蔡某要求分割蔡某甲、蔡某乙名下存款的请求不予支持,上述存款是长辈基于亲属关系对晚辈进行的财产性赠与,该存款应归未成年人本人所有,蔡某、王某作为未成年人的监护人,无权随意处分被监护人的财产。离婚案件分割的财产应当是夫妻共同财产,压岁钱并不是夫妻共同财产,因此,蔡某在离婚案件中要求分割未成年子女蔡某甲、蔡某乙名下存款的请求,没有法律依据,故驳回该项诉讼请求。宣判后,双方均未提起上诉。

案例评析

● 压岁钱的所有权归属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六百五十七条规定,赠与合同是赠与人将自己的财产无偿给予受赠人,受赠人表示接受赠与的合同。给孩子压岁钱在法律上属于赠与行为,蔡某甲、蔡某乙的压岁钱为其亲属长辈的一种财产性赠与。尽管两人在接受赠与时年岁尚小,但即使是在未成年人未满8周岁的无民事行为能力阶段,接受赠与的意思由监护人作出,也不能改变该财产属于未成年人本人的结果。长辈有权决定给还是不给压岁钱,当孩子或者其父母表示接受、钱款发生转移之时,应当认为该财产的所有权归属于未成年人自己而非监护人。因此,压岁钱的所有权就归属于蔡某甲、蔡某乙。

● 压岁钱的“抵消”是否成立

压岁钱的所有权在孩子或者其监护人表示接受、钱款发生转移之时就归属于孩子所有。父母给对方孩子压岁钱是另一个独立的赠与行为,并不存在压岁钱之间的交换和折抵,也不影响压岁钱的归属。所以,蔡某所主张的其对赠与人的未成年子女也有对应金额的赠与行为,并不能成立压岁钱的“抵消”。

猜你喜欢 蔡某名下压岁钱 夫妻离婚能否分割孩子的压岁钱山东人大工作(2024年3期)2024-05-22夫妻离婚要求分割孩子压岁钱被驳回文萃报·周五版(2024年9期)2024-04-20离婚时能否要求分割登记在未成年子女名下的房产伴侣(2022年12期)2022-04-03谁来保管压岁钱动漫界·幼教365(中班)(2021年2期)2021-04-06男子谎称能办理择校骗取学生家长28万元中国防伪报道(2020年8期)2020-11-13劳动者根据原单位安排岗位变动到关联企业,原服务期协议是否应该继续履行?工会博览(2020年27期)2020-10-23压岁钱学生天地(2020年1期)2020-08-25出售继承的房屋,是否须先登记到自己名下百姓生活(2019年4期)2019-04-17登记在孩子名下的财产是否还属于夫妻共同财产,如不能分割则由谁来管理?分忧(2018年6期)2018-06-08压岁钱驾到快乐语文(2018年7期)2018-05-25

恒微文秘网 https://www.sc-bjx.com Copyright © 2015-2024 . 恒微文秘网 版权所有

Powered by 恒微文秘网 © All Rights Reserved. 备案号:蜀ICP备15013507号-1

Top