曾子毅 周莹 李冠斯 席静 魏霜 李志勇 林春贵
摘 要:中国和菲律宾均为水产大国,为了解两国水产品中重金属最大残留限量标准现状,促进两国水产品进出口贸易。该篇论文通过研究中国标准GB 2762-2022《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中污染物限量》和菲律宾标准GSCTFF《食品和饲料中污染物和毒素通用标准》,得知中菲两国在重金属限量标准设定上存在以下3点差异:(1)重金属种类和数量不同,我国比菲律宾多了砷、铬、锡3个指标;
(2)涵盖的水产品种类不同;
(3)重金属的限量标准数值不同。最后从细化分类、完善修订的科学依据等方面提出完善我国水产品中重金属限量标准的对策建议。
关键词:中国,菲律宾,水产品,重金属,限量标准,对比分析
DOI编码:10.3969/j.issn.1674-5698.2024.06.021
中国是水产品贸易大国,2022年水产品出口产值226.16亿美元,同比增长4.62%[1]。作为东盟成员国,菲律宾是我国水产品的主要出口国,2022年我国出口菲律宾水产品产值达9.97亿美元[2],占我国该产品出口额的4.41%。近年来,受到菲律宾当地鱼类资源下降和普遍缺乏负担得起的动物蛋白替代品的影响,菲律宾对进口水产品的需求逐年上升[3]。
根据我国技术性贸易措施网的风险预警, 我国水产品出口时存在因重金属残留超标问题被境外官方扣留(召回)或通报的情况, 2022年共131批次水产品被通报,涉及美国、欧盟、日本、韩国等国家和地区[4]。随着工业化和城市化的发展,工业和生活排污、填埋场的浸出、暴雨径流等活动使重金属污染成为严重的环境问题之一。[5]与其他有机化合物的污染不同,水体中的重金属元素不能被降解,且具有富集性,通过在藻类和底泥中积累并被鱼类和贝类吸附,产生食物链浓缩,最终进入高等动物乃至人体中,危害巨大[6],日本著名的公害水俣病就是由于食用被甲基汞污染的鱼引起的[7 ]。因此,通过完善我国食品安全国家标准,提高我国水产品品质以适应国外新的进口要求具有重大意义。
该篇论文通过对我国与菲律宾制定的水产品重金属最大残留量(maximum residues limits, 以下简称 MRLs)相关标准的比较, 为提高我国水产品品质,使其达到菲律宾有关重金属最大残留量的要求,减少由于相关标准及技术规范的不同而给我国水产品的出口带来的负面影响提供依据。并在此基础上,对主要水产养殖国家进行了学习借鉴,以期为完善水产品重金属污染控制标准提供参考。
1 水产品重金属限量标准介绍
1.1 中国水产品重金属限量标准
我国于2 0 22年7月28日发布了GB 2762-2 0 22《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中污染物限量》[8],并于2023年6月30起实施,此次标准修订在GB 2762-2017《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中污染物限量》及第1号修改单的基础上,主要规定了食品中铅、镉、甲基汞、砷、锡、镍、铬、亚硝酸盐、硝酸盐、苯并 [a]芘、N-二甲基亚硝胺、多氯联苯、3-氯-1,2-丙二醇等13项污染物的限量指标。其中:镉、甲基汞、砷、铬、铅5项重金属污染物设定适用水产动物及其制品的限量标准。
1.2 菲律宾水产品重金属限量标准
我国是菲律宾水产品的主要进口国之一,菲律宾于2 0 2 2年修订并发布了菲律宾国家标准(PHILIPPINE NATIONAL STANDARD,下称PNS)《食品和饲料中污染物和毒素通用标准》(GeneralStandard for Contaminants and Toxins in Food andFeed—Product Standard,下称GSCTFF) [9],该标准是对《食品和饲料中污染物和毒素通用标准》CODEX STAN 193-1995(2016年修订)的修改采用。本标准旨在为食品和饲料中适用于贸易的污染物和天然毒物的最大限量提供指导。主要规定了黄曲霉毒素总量、脱氧雪腐镰刀菌烯醇、伏马菌素(B1+B2)、铅、汞、放射性核素、三聚氰胺等13种污染物在食品和饲料中的最大残留限量水平。其中针对镉、铅、汞3项污染物设定适用水产品的重金属限量标准。
2 水产品重金属残留限量标准比对
2.1 重金属种类比对分析
2.1.1 中国与菲律宾重金属种类比对分析
重金属的定义是密度在4 . 5 g / c m 3以上的金属,如:铅(Pb)、镉(Cd)、铬(Cr)、汞(Hg)、铜(Cu)、金(Au)、银(Ag)等。一般而言,水产品中需要重点检测的重金属指标主要有铅、镉、总汞/甲基汞、总砷/无机砷、锡、铬等,其中砷属于非金属,但常将其作为类重金属加以考虑[10]。表1列出了截至2022年最新的中国标准与菲律宾通用标准中与水产品相关的重金属污染种类。通过比对得出,中国标准限制涉及到的重金属污染品种类比菲律宾通用标准多3种,且涉及的水产品种类更广,镉、铅、汞是双方都有关注到的重金属污染物。
2.1.2 中国与菲律宾水产品中重金属检验涉及的种类
相比之下,中国的水产品重金属限量规定比较全面,两方可比的重金属限量中(镉、汞、铅),镉和铅的覆盖比较类似,都是在鱼类、非肉食性鱼类、甲壳类、水产制品等方面有所规定,汞方面中菲两国对肉食性鱼类和水产制品均进行了规定,其余限量还涵盖了水产动物及其制品、棘皮类、水产品罐头等(详见表2)。中国还对水产品中砷和铬的限量指标进行了规定,反观菲律宾,对水产品中砷和铬的限量指标并没有具体规定。中国限量对水产制品的覆盖更加细致完善,而菲律宾限量只针对凤尾鱼干这一水产制品进行限定。出现此规定检验食品种类的差异,与地区重金属污染来源不同和地区饮食差异有关,对于中国重金属有覆盖而菲律宾未进行规定的水产品,监督管理部门在进行技术监管时应予以重视[11]。
2.2 中国与菲律宾水产品中主要重金属限量比较
2.2.1 水产品中镉限量比较
过量的镉会通过慢性中毒或急性中毒对人体和水生生物造成危害,镉中毒会造成骨质损伤及肾脏功能障碍[12]。表3列出了中国与菲律宾水产品中对镉的限量规定。对比可看出:(1)中国和菲律宾均对鲜冻水产动物、水产制品2个类别的镉限量进行了规定,其中中国对鱼类产品的规定更加严格,鱼类镉限量规定为0.1mg/kg,是菲律宾限量标准的5倍,但菲律宾明确列出部分鱼类具体品种,包括金枪鱼、鳍鱼、鲳参鱼、蓝子鱼等;
(2)头足类水产动物镉限量方面,中菲双方的镉限量均为2mg/kg;
(3)中国在甲壳类水产动物方面的规定有不同,海蟹、虾蛄要求宽松,为3mg/kg,其他甲壳类为0.5mg/kg,而菲律宾未对其甲壳类的镉限量进行具体限定;
(4)对于水产制品,中国的镉限量涉及的种类更多且更加严格,菲律宾只对凤尾鱼干进行设定。
2.2.2 水产品中铅限量比较
食物中的铅污染已经成为一个比较严重的问题,过量的铅会在人体内长时间地积累,并对神经、造血系统和肾脏造成危害,产生贫血、脑缺氧、脑水肿、出现运动和感觉异常等症状[13]。中国与菲律宾水产品中铅限量值比较见表4,中国和菲律宾均对鲜冻水产动物、水产制品2个类别的铅限量进行了规定。对比可看出:(1)中国和菲律宾均对鲜冻水产动物进行了合理区分,菲律宾对鲜冻水产动物和水产制品的铅限量较严,例如:菲律宾要求鱼类铅含量不超过0.3mg/kg,严于中国0.5mg/kg的限量值;
(2)中国在铅限量的设定上涵盖的范围较广,涉及到鲜冻水产动物与水产制品的所有类别,而菲律宾只对某些具体品种进行限定,如:凤尾鱼干、活红树林蟹等。
2.2.3 水产品中甲基汞限量比较
汞是一种有毒的重金属元素,正常的鱼类摄入量中的汞含量,就足以对胎儿和儿童发育构成严重威胁[14]。中国与菲律宾水产品中汞限量值比较见表5,中国和菲律宾均对鲜冻水产动物、水产制品2个类别的汞限量进行了规定。对比可看出:(1)中国的鲜冻水产动物汞限量总体比菲律宾宽松,以金枪鱼为例,中国的汞限量值为1.0mg/kg,菲律宾的汞限量值为0.1mg/kg,差距达10倍之多;
(2)菲律宾对不同品种鱼类的汞限量差距较大,如:金枪鱼和金枪鱼生鱼片的限量要求都比较严格为0.1mg /kg,对鳍鱼、鲳参鱼、蓝子鱼则相对宽松,为0.5mg/kg;
(3)中国和菲律宾在肉食性鱼类(金枪鱼、金目鲷、枪鱼,鲨鱼除外)方面的限量值相同,都是1.0mg/kg。(4)在水产制品方面,菲律宾虽只限定凤尾鱼干的汞限量标准,但其限量要求比中国严格,为0.5mg / kg,而中国的肉食性鱼类制品(金枪鱼、金目鲷、枪鱼,鲨鱼制品除外)也仅仅为1.0mg/kg,枪鱼制品为1.7mg/kg。中国汞限量普遍比菲律宾宽松,国内监管部门应多加关注[15]。
3 结论与建议
3.1 结论
通过上述分析可知,中国与菲律宾对水产品中重金属限量标准的设定在多方面存在一定差异。
就重金属污染物种类而言,中国标准的限制种类较多,包括铅、镉、汞/甲基汞、砷/无机砷、锡、铬等6种元素,已经完全涵盖了菲律宾标准中涉及的重金属污染物种类,且对铬、砷、锡元素的规定是中国标准中特有的规定。
就设定的水产品分类体系而言,中国与菲律宾标准较为接近,两个标准均将水产品及其制品设定在0 9类,按照鱼类、甲壳类、软体类、棘皮类等形式对水产品进行分类,但进一步的细化分类有所不同。当前中国标准虽然已对鱼类、甲壳类、双壳类、头足类、腹足类、棘皮类、水产制品等分别提出重金属限量规定,但大多是针对一整个大类或亚类进行笼统规定,而菲律宾则较多对某一具体鱼类或甲壳类动物提出重金属限量规定,如:金枪鱼、蓝子鱼、活红树林蟹等。
就各类重金属指标限量值而言,与菲律宾标准比较,中国标准对鱼类、水产制品中镉的限量标准较菲律宾标准严格5倍,但菲律宾在鱼类方面进行了更加细致的划分,对具体某一水产品设立镉的限量标准;
中国对鲜冻水产动物、水产制品中铅与汞限量的设定普遍比菲律宾宽松,达到2~10倍,如:金枪鱼的汞限量值的设定,中国标准为1.0mg/kg,是菲律宾标准的10倍之多;
中国还对水产品中砷和铬的限量指标进行了规定,而菲律宾对这两项限量指标并没有具体规定。
3.2 建议
为了更好地发挥标准的权威性,在保证食品安全的前提下促进水产品的消费和进出口贸易,有必要持续完善我国水产品标准中的重金属限量指标,一方面建议细化标准中的水产品分类,当前中国标准关于水产品基本上只对大类、亚类的限量进行规定,建议借鉴CAC标准、其他国家标准,针对具体水产品的生物特性开展科学的研究与风险评估,建立更为详细的大类控制标准; 另一方面,建议完善标准制修订的科学依据,从多个角度进行考量,提出更符合我国水产品实际养殖和消费情况的限量要求。在此过程中,不但要强化对水产品污染现状的掌握,从外部污染、自身富集这两个方面展开研究和风险评估,还要以重金属的毒性信息、健康风险和各国的污染水平等为基础,确定我国重金属的限量标准。此外,还应该考虑到重金属限量指标的设置对进出口贸易的影响,尽量让国内的标准更好地与国际接轨,以高标准来推动水产品的国际贸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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