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监督执纪工作规则》K)O个正面清单和20个负面清单
一、监督执纪工作的100个正面清单
(一)总则环节的4个正面清单
1、坚持依规治党、依规执纪。
2、应当坚持四个原则。
3、应当把纪律挺在前面。
4、建立相互协调、相互制约工作机制。
(二)领导体制环节的6个正面清单
1、监督执纪工作实行分级负责制。
2、根据干部管理权限应当按照谁主管谁负责的原则进行监督执纪。
3、严格执行请示报告制度。
4、坚持民主集中制,重要问题应当经集体研究并报经审批。
5、派出机关应当加强对派驻纪检组监督执纪工作的领导。
(三)线索处置环节的9个正面清单
1、执纪监督等部门发现属本部门受理范围的相关问题线索,应当送案件监督管理部门备案。
2、纪检机关对反映同级党委委员、纪委常委等人员的问题线索和线索处置情况,应当向上级纪检机关报告。
3、承办部门应当指定专人负责管理问题线索,逐件编号登记、建立管理台账。
4、线索管理处置各环节均须由经手人员签名,全程登记备查。
5、纪检机关应当根据工作需要,定期召开专题会议,听取问题线索综合情况汇报,进行分析研判。
6、承办部门应当结合问题线索按照四类方式进行处置。
7、处置意见应当在收到问题线索之日起30日内提出,并制定处置方案,履行审批手续。
8、承办部门应当定期汇总线索处置情况,及时向案件监督管理部门通报。
9、各部门应当做好线索处置归档工作,归档材料应当齐全完整,载明领导批示和处置过程。
(四)谈话函询环节的8个正面清单
1、采取谈话函询方式处置问题线索,应当拟订谈话函询方案和相关工作预案,按程序报批。
2、对需要谈话函询的下一级党委(党组)主要负责人,应当报纪检机关主要负责人批准。
3、谈话应当由纪检机关相关负责人或者承办部门主要负责人进行。
4、谈话过程应当形成工作记录。
5、函询应当以纪检机关办公厅(室)名义发函给被反映人,并抄送其所在党委(党组)主要负责人。
6、谈话函询工作应当在谈话结束或者收到函询回复后
30日内办结。
7、反映问题比较具体,但被反映人予以否认,或者说明存在明显问题的,应当再次谈话函询或者进行初步核实。
8、谈话函询材料应当存入个人廉政档案。
(五)初步核实环节的6个正面清单
1、采取初步核实方式处置问题线索,应当制定工作方案,成立核查组,履行审批程序。
2、被核查人为下一级党委(党组)主要负责人的,纪检机关应当报同级党委主要负责人批准。
3、需要采取技术调查或者限制出境等措施的,纪检机关应当严格履行审批手续,交有关机关执行。
4、初步核实工作结束后,核查组应当撰写初核情况报告。
5、承办部门应当综合分析初核情况,按照四种方式提出处置建议。
6、初核情况报告报纪检机关主要负责人审批。
(六)立案审查环节的28个正面清单
1、经过初步核实,对存在严重违纪需要追究党纪责任
的,应当立案审查。
2、凡报请批准立案的,应当已经掌握部分违纪事实和证据,具备进行审查的条件。
3、对符合立案条件的,承办部门应当起草立案审查呈批报告,经纪检机关主要负责人审批,报同级党委(党组)主要负责人批准。
4、纪检机关主要负责人主持召开执纪审查专题会议,研究确定
审查方案,提出需要采取的审查措施。
5、立案审查决定应当向被审查人所在党委(党组)主要负责人通报。
6、对严重违纪涉嫌犯罪人员采取审查措施,应当在24小时内通知被审查人亲属。
7、严重违纪涉嫌犯罪接受组织审查的,应当向社会公开发布。
8、审查组组长应当严格执行审查方案,9、需要提请有关机关协助的,由案件监督管理部门统一办理手续,并随时核对情况。
10、审查谈话、执行审查措施、调查取证等审查事项,必须由2名以上执纪人员共同进行。
IE与被审查人、重要涉案人员谈话,重要的外查取证,暂扣、封存涉案款物,应当以本机关人员为主。
12、立案审查后,应当由纪检机关相关负责人与被审查
人谈话。
13、审查应当充分听取被审查人陈述,保障其饮食、休息,提供医疗服务。
14、外查工作必须严格按照外查方案执行,重要事项应当及时请示报告。
15、调查取证应当收集原物原件,逐件清点编号,现场登记,由在场人员签字盖章。
16、调查谈话应当现场制作谈话笔录并由被谈话人阅看后签字。
17、已调取证据必须及时交审查组统一保管。
18、暂扣、封存、冻结、移交涉案款物,应当严格履行审批手续。
19、执行暂扣、封存措施,执纪人员应当会同原款物持有人或者保管人、见证人,当面逐一拍照、登记、编号,现场填写登记表,由在场人员签名。
20、对价值不明物品应当及时鉴定,专门封存保管。
21、纪检机关应当设立专用账户、专门场所,确定专门人员保管涉案款物,严格履行交接、调取手续,定期对账核实。
22、审查谈话、重要的调查谈话和暂扣、封存涉案款物
等调查取证环节应当全程录音录像。
23、执纪审查部门主要负责人、分管领导应当定期检查审查期间的录音录像、谈话笔录、涉案款物登记表,发现问题及时纠正并报告。
24、查明违纪事实后,审查组应当撰写违纪事实材料,与被审查人见面,听取意见。
25、审查工作结束,审查组应当集体讨论,形成审查报告。
26、对执纪审查过程中发现的重要问题和意见建议,应当形成专题报告。
27、审查报告以及忏悔反思材料、违纪事实材料、涉案款物报告,应当报纪检机关主要负责人批准,连同全部证据和程序材料,依照规定移送审理。
28、审查全过程形成的材料应当案结卷成、事毕归档。
(七)审理环节的20个正面清单
1、审理工作应当严格依规依纪,提出纪律处理或者纪律处分的意见。
2、坚持审查与审理分离。
3、案件审理部门收到审查报告后,应当成立由2人以上组成的审理组,全面审理案卷材料,提出审理意见。
4、坚持集体审议,在民主讨论基础上形成处理意见。
5、审理工作结束后形成审理报告,审理报告应当体现
党内审查特色。
6、对给予同级党委委员、候补委员,同级纪委委员纪律处分的,在同级党委审议前,应当同上级纪委沟通,形成处理意见。
7、审理工作应当自受理之日起30日内完成,重大复杂案件经批准可适当延长。
8、审理报告报纪检机关主要负责人批准后,提请纪委常委会会议审议。
9、审理报告需报同级党委审批的,应当在报批前以办公厅(室)名义征求同级党委组织部门和被审查人所在党委(党组)意见。
10、处分决定作出后,应当通知受处分党员所在党委(党组),抄送同级党委组织部门,并在30日内向其所在党的基层组织中的全体党员及本人宣布。
11、被审查人涉嫌犯罪的,应当由案件监督管理部门协调办理移送司法机关事宜。执纪审查部门应当在通知司法机关之日起7个工作日内,完成移送工作。
12、案件移送司法机关后,执纪审查部门应当跟踪了解处置情况,发现问题及时报告。
13、审理工作完成后,对涉及的其他党员、干部问题线索,经批准应当及时移送有关纪检机关处置。
14、对被审查人违纪所得款物,应当依规依纪予以没收、追缴、责令退赔或者登记上交。
15、对涉嫌犯罪所得款物,应当随案移送司法机关。
16、对经认定不属于违纪所得的,应当在案件审结后依
纪依法予以返还,办理签收手续。
17、对不服处分决定的申诉,应当由批准处分的党委或者纪检机关受理;需要复议复查的,由纪检机关相关负责人批准后受理。
18、复议复查决定应当告知申诉人,抄送相关单位,并在一定范围内宣布。
19、坚持复议复查与审查审理分离
20、复议复查工作应当在90日内办结。
(八)监督管理环节的19个正面清单
1、纪检机关应当严格依照《中国共产党党内监督条例》,强化自我监督.健全内控机制,并自觉接受党内监督、社会监督、群众监督,确保权力受到严格约束。
2、纪检机关应当严格干部准入制度,严把政治安全关。
3、监督执纪人员必须对党忠诚、忠于职守、敢于担当、严守纪律,具备履行职责的基本条件。
4、纪检机关应当加强对监督执纪工作的领导,严格教育、管理、监督,切实履行自身建设主体责任。
5、审查组应当设立临时党支部,加强对审查组成员的教育监督。
6、对纪检干部打听案情、过问案件、说情干预的,受请托人应当向审查组组长、执纪审查部门主要负责人报告并登记备案。
7、发现审查组成员未经批准接触被审查人、涉案人员及其特定关系人,或者存在交往情形的,应当及时向审查组组长、执纪审查部门主要负责人直至纪检机关主要负责人报告并登记备案。
8、审查审理人员是被审查人或者检举人近亲属、主要证人、利害关系人,或者存在其他可能影响公正审查审理情形的,应当主动申请回避。
9、选用借调人员、看护人员、审查场所,应当严格执行回避制度。
10、审查组需要借调人员的,一般应从审查人才库抽选,由纪检机关组织部门办理手续,实行一案一借。
11、严格执行保密制度,控制审查工作事项知悉范围和时间。
12、审查组成员工作期间,应当使用专用手机、电脑、电子设备和存储介质,实行编号管理,审查工作结束后收回检查。
13、汇报案情、传递审查材料应当使用加密设施,携带
案卷材料应当专人专车、卷不离身。
14、纪检机关涉及监督执纪秘密人员离岗离职后,应当
遵守脱密期管理规定,严格履行保密义务。
15、在监督执纪过程中,对谈话对象检举揭发与本案不直接相关人员并属于按程序应当报纪检机关主要负责人的问题线索,应当由其本人书写,密封后交由部门主要负责人径送本机关主要负责人。
16、审查组应当指定专人担任安全员,被审查人发生安全事故的,应当在24小时内逐级上报至中央纪律检查委员会,及时做好舆论引导。
17、案件监督管理部门应当开展经常性检查和不定期抽查,发现问题及时报告并督促整改。
18、对纪检干部越权接触相关地区、部门、单位党委(党组)负责人,私存线索、跑风漏气、违反安全保密规定,接受请托、干预审查、以案谋私、办人情案,以违规违法方式收集证据,截留挪用、侵占私分涉案款物,接受宴请和财物等违纪行为,依照《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严肃处理。
19、开展“一案双查”,对审查结束后发现立案依据不充分或者失实,案件处置出现重大失误,纪检干部严重违纪的,既追究直接责任,还应当严肃追究有关领导人员责任。
二、监督执纪工作的20个负面清单
(一)线索处置环节1个负面清单
1、线索处置不得拖延和积压。
(二)立案审查环节9个负面清单
1、审查组组长不得擅自更改审查方案。
2、审查时间不得超过90Bo在特殊情况下,经上一级纪检机关批准,可以延长一次,延长时间不得超过90日。
3、严格禁止使用违反党章党规党纪和国家法律的手段,严禁侮辱、打骂、虐待、体罚或者变相体罚。
4、外查工作不得随意扩大调查范围、变更调查对象和事项。
5、外查工作期间,执纪人员不得个人单独接触任何涉案人员及其特定关系人,不得擅自采取调查措施,不得从事与外查事项无关的活动。
6、严禁以威胁、引诱、欺骗及其他违规违法方式收集证据。
7、严禁隐匿、损毁、篡改、伪造证据。
8、严禁私自占有、处置涉案款物及其孳息。
9、未经批准并办理相关手续,不得将被审查人或者其他谈话调查对象带离规定的谈话场所,不得在未配置监控设备的场所进行审查谈话或者重要的调查谈话,不得在谈话期间关闭录音录像设备。
(三)审理环节3个负面清单
1、审查人员不得参与审理。
2、不得违规过问、干预处置工作。
3、原案审查、审理人员不得参与复议复查。
(四)监督管理环节7个负面清单
1、审查审理人员是被审查人或者检举人近亲属、主要
证人、利害关系人,或者存在其他可能影响公正审查审理情形的,不得参与相关审查审理工作。
2、审查组需要借调人员的,不得连续多次借调。
3、借调单位和领导干部不得干预借调人员岗位调整、职务晋升等事项。
4、不准私自留存、隐匿、查阅、摘抄、复制、携带问题线索和涉案资料,严禁泄露审查工作情况。
5、纪检机关涉及监督执纪秘密人员离岗离职后,不得泄露相关秘密。
6、监督执纪人员辞职、退休3年内,不得从事与纪律检查和司法工作相关联、可能发生利益冲突的职业。
7、在监督执纪过程中,不得以问答、制作笔录方式记载谈话对象检举揭发与本案不直接相关人员并属于按程序应当报纪检机关主要负责人的问题线索。
关于条例起草情况的说明
1.什么是“法律起草说明”
法律解释从性质上来看是一种制造性活动,是立法活动的连续,但是不能完全被认为是立法活动。法律解释指由肯定的国家机关、组织或个人,为适用和恪守法律,依据有关法律规定、政策、公正正义观念、法学理论和惯例对现行的法律规范、法律条文的含义、内容、概念、术语以及适用的条件等所做的说明。
法律起草说明应当是法律草案说明吧。
草案并不具有法律效力。它只是提出用于征求看法或者交由有权机关审议的法律初稿,只要经过有权机关通过的草案才属于法律。
只是为何起草的说明。
2.怎样撰写规范性文件草案的起草说明
(一)制定规范性文件的背景、必要性及可行性;
(二)制定规范性文件的过程;
(三)制定规范性文件的法律、法规或规章依据;1、《………法》;
2、《……条例》;
3、………规章
(四)措施说明或者争议问题的协调状况;
(五)制定的规范性文件的次要内容;
(六)其他需要说明的事项。
规范性文件草案说明概述
起草规范性文件应当包括规范性文件草案主文及其说明;
规范性文件草案的说明是指,规范性文件的起草机构为便于有关部门或人员对草案提出看法或建议;
便于审查机构对草案进行审查,规范性文件草案的说明作为一种行政公文,产生的历史很短;
它是在《国务院关于全面推动依法行政实施纲要》公布后,在我国依法行政的进程中;
常常出台规范性文件的必定要求,类似于法规规章草案的说明。
3.《条例》稿起草坚持的准绳是什么
在《条例》稿起草过程中,文件起草组着力把握以下四条准绳:一
是承继和发扬党的优良传统和珍贵阅历,着力贯彻党的十八大以来党中心提出的新理念新思想新战略,反映党中心推动全面从严治党的新阅历
新举措,并结合新的实践提出新观点新举措,体现时代性、创新性。
突
出全面从严治党这个主题,增加党自我净化、自我完善、自我革新、自
我提高力量,明确新形势下加强党内监督的方向、目标、准绳、任务、举措,以严的要求、严的标准、严的措施推动全党增加从严治党意识、落实管党治党责任。二是坚持以党章为根本依据,突出尊崇党章、贯彻
党章、维护党章,着力把党章关于党内监督的要求详细化,把改革开放
以来特殊是近年来党中心出台的重要文件和党内法规中关于党内监督的有关规定和要求系统化,推动党内政治
生活和党内监督制度化、规范
化、程序化。
三是坚持问题导向,聚焦党内政治生活和党内监督存在的薄弱环节,着力围绕理论、思想、制度构建体系,围绕权力、责任、担
当设计制度,推动处理党内监督制度不健全、掩盖不到位、责任不明
晰、执行不力等问题。四是坚持统筹协调,加强顶层设计和系统谋划,着力处理好新原则、新条例和老原则、老条例以及其他党内法规的关
系,做到既一脉相承又与时俱进。
坚持必要性和可行性相统一,既从政
治上对加强党内监督提出准绳性要求,又针对问题提出切实可行的措施
和方法,不搞面面俱到。
4.《条例》的制定依据包括哪些
《条例》是依据党章制定的。
一方面,依据党章是由党章
的性质和地位打算的。党章是党的总章程,集中体现了党的性
质和主旨、党的理论和路线方针政策、党的重要主见,规定了
党的重要制度和体制机制,是全党必需共同恪守的根本行为规
范,是党的各项工作、各项活动的总依据、总遵照。
党内法规
制定工作也不例外,《中国共产党党内法规制定条例》其次条
规定:“党章是最根本的党内法规,是制定其他党内法规的基
础和依据。”因而,党章必定成为制定《条例》的政治依据和
法规依据。
另一方面,《条例》的内容都源自于党章的有关规
定。党章关于
党的性质、主旨、地位、行动指南、基本路线、基本纲领、基本阅历、基本要求、党员的义务和权利、组织制
度、党的干部的基本条件、党的纪律、党的纪律检查机关、党
组等规定,都是制定《条例》的直接和基本依据。
如党章第
七章“党的纪律”中规定的处分党员的准绳、党纪处分的种
类、处分党员的手续、对严峻违纪的党组织的处理等内容,为
制定《条例》供应了框架和遵照。
《条例》以党章的这些内容
为依据,将原来包括破坏社会主义市场经济次序等类别的10类违纪行为,整合规范为违反政治纪律、组织纪律、廉洁纪
律、群众纪律、工作纪律和生活纪律行为6类,对什么样的行
为是违犯党的纪律的行为、应当赐予什么处分,作出了愈加明
确详细的规定,为广阔党员开列了一份“负面清单”,使《条
例》真正回归党的纪律,回归党章的要求,是对党章有关规定
的详细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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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年12月12日江西省直机关遴选结构化面试
黄国斌整理5题20分钟
没有笔纸
全省一套题
第一题:一方面为基层持续减负,为真抓实干撑腰,令广大基层干部十分振奋。另一方面,上级直接通过签字承诺的方式,把责任压实到基层,有人说压实责任和基层减负之间存在矛盾,你怎么看?
压实责任和基层减负之间并不存在矛盾,我们要减负,减的是“形式主义痕迹主义”的负担,减的是“繁琐流程”的负担,减负目的是增效,减负的目的不是减责任,我们要明白“减负不减责”。具体的我有一下几点思考。
第一,树牢“减负不减责”的使命初心。初心使命是共产党人精神上的“钙”,党员干部一旦理想信念滑坡,必然就会得政治上的软骨病。我们要牢记群众利益无小事。基层干部身处基层一线,与基层群众面对面打交道,不仅要有“对国之大者要心中有数”的大局意识,更要有“些小吾曹州县吏,一枝一叶总关情”的为民情怀。为基层减负是为基层干部松绑,而不是让责任松手、让阵地失守。减负减掉的是不必要的负担,目的还是更好地让基层干部腾出手脚、集中精力,心无旁骛、真抓实干。
第二,健全“减负不减责”的制度机制。各级各部门要革除“督检考”中的形式主义、官僚主义,严格执行年度计划和审批报备制度,整合内容,核减总量,严控频次;坚持重点考、考重点,不搞“全覆盖”“一窝蜂”式的督查检查;采取“四不两直”、明查暗访、挂牌督办、蹲点调研等方式开展督查调研,让基层干部有更多的时间奔一线、办实事、抓落实。为基层减负不能高高举起、轻轻放下,关键还是在抓落实落地,才能真正使基层干部感受到减负的政策红利,激发担当前行的内生动力。现在“减什么”的负面清单既然已经明确,接下来就是拿出实打实的工作举措,严明令行禁止的纪律要求,立足实际、真减实减,否则政策红利又成了镜中花、水中月。
第三,夯实“减负不减责”的担当能力。积极向身边有经验的老同事学习,工作之余也要加强自己的专业知识的积累,要勤读书、读好书。还要加强自己实践能力锻炼,压实责任担子,多接几次“烫手山芋”、多做几次“热锅上的蚂蚁”、多经历几次“大风大浪”,多处理几次难题难事,通过将理论和实践的融会贯通,不断的提升自己的能力。
作为基层干部,我们要切实认清基层减负中的责任,把责任放在心上、抓在手上、扛在肩上,改进作风、提高能力、强化担当,拿出实招硬招,把为基层减负真正落到实处。
第二题:某园区管委会接到举报说有企业存在违法排污的情况,管委会派出了调查组,对排污现象进行了处理,但是在调查中,又发现了园区还存在大批企业排污的问题,面对这种情况,如果你是调查组工作人员,你认为要如何处理?”
在污染问题上,我们工作中要坚持“零容忍”,在调查企业污染环境过程中,发现其它企业也存在排污现象,我们应高度重视,我会秉着“事实为据,依法治理”的原则,做好以下几个方面:
一、全面系统排查。按照管理原则和职责分工,对工业企业进行全覆盖拉网式排查,对排查出的间题企业进行甄别,通过明查暗访,利用科技监测手段,对园区内企业进行全面排查,建立环境监测情况“清单”,查清污染情况。
二、集中专项整改。及时对新发现的“散乱污”企业进行认定,对存在问题的企业,依法依规进行整治,做到查明一家,处理一家,教育一片,规范一方。同时,也要避免“一刀切”,要以事实为依据,法律为准绳,不任意扩大化。
三、做好以案释法。加大对于污染企业的曝光惩戒,通过以案解释法,让企业明确承担应有的法律责任,同时告诫企业和个人必须切实增强守法意识,绝不能心存侥幸,一旦触碰法律红线必将受到严惩!
四、健全环保监测机制。坚持执法监管与服务并重,积极探索建立“谈心式约谈”和“诫勉式约谈”的执法机制。对新入驻企业、存在轻微环境违法行为企业,及时组织企业负责人进行集体谈心,提早敲警钟;对出现重大环境问题、环境违法行为多发的企业、环境问题整改不得力或整改进度迟缓的,直接约谈企业主要负责人,要求企业切实履行污染防治主体责任。
青山就是美丽,蓝天也是幸福,我们务必牢记“良好的生态环境”是最大民生福祉,对于“带血的GDP”坚决说不,要多方发力,”整治回头看、回头查工作,切实打好污染防治攻坚战。
第三题:你单位同事小李,在办公室工作三年,一直负责写材料。以前的领导对他工作很满意,经常夸奖他。但是新来的领导布置任务时通常只给一个思路框架,结果小李起草的材料总是需要反复修改,新领导经常批评小李,他感到很沮丧。你作为小李的同事,这时你会怎么办?
我认为小李所遭遇的情况,是正常的情况,就像“齿轮效应”意义,对于新领导,他需要适应一下,而作为同事,我会秉着“情、理、策”的方式去与小李沟通交流,主要做好以下几个方面:
第一,加油鼓劲。我会宽慰小李,告知他,他的心情我能理解,换做任何人都会难以有些失落。但是,要和他说明新领导批评他是对事不对人,他之前给老领导就写的很好,关键两位领导工作方式和思维有一些差异,他需要时间做一些调整下,并不是他能力不足,希望别灰心,好好调整下,争取适应新领导。
第二,给出建议。我和小李交流,先梳理出领导之前批评的问题,找出对策。然后,摸清领导的风格,领导亲自写的材料,领导表扬过的材料是什么特点。最重要的是理清当下工作重点,认真领会领导意图,写材料之前先列框架,多请示汇报领导,不断完善。
第三,一起成长。工作中我认为还需要“见贤思齐”,我也要学习小李身上的优点;同事,也要有“别人感冒我吃药”的反省,多静坐厂思自身不足,和小李一起“红红脸,出出汗”。平日里多分享一些好的写材料的网站、公众号,一起交流重要文件和政策的心得体会,一起进步。
第四题:你是省直单位挂点驻村帮扶人员,A村里要发展旅游产业,用好杏树资源助力乡村振兴。这与所在乡镇的想法不谋而合,乡镇准备对该村提供资金支持,领导让你负责把该村打造成省级旅游村庄,你会怎么做?
各位考官,打造省级旅游村庄是挖掘乡村自然和文化资源、盘活乡村闲置资源、促进农民增收农村发展的主要举措。作为省直单位挂点驻村帮扶人员,我会本着“立足实际、因地制宜”的原则,以“农民增收、村居美丽”为目标来进行打造,具体做好以下几个方面的工作:
第一,摸清家底。各乡镇成立工作专班,组织人员开展调查研究。在充分调研的基础上选择一个村,整合项目和资金,集中开展村庄建设和产业发展,着力打造乡村振兴示范村。通过入户宣传,召开屋场会、村民代表大会等形式,广泛动员村民群众支持和参与建设,注重挖掘乡土人情、村庄独特文化,确定发展乡村旅游发展的正确方向,避免同质化。
第二,科学规划布局。征求专家,乡贤,群众代表的意见,注重布局合理,实用实效,始终把高标准、全覆盖的理念融入到规划中,以规划设计提升建设水平,以提升人居环境和公共服务为重点,合理规划建设农村基础设施,打造省级旅游村。
第三,争资跑项。各乡镇制定乡村振兴示范村创建工作方案,明确目标任务、工作重点、责任分工、保障措施,建立工作机制。通过实地调研评估,结合征询村民群众意见,按照“补短板、强弱项、创特色”的思路,依据村庄整体规划,谋划升级旅游村范村建设项目。
第四,创建实施。按照高标准建设,高质量实施的要求,切实加强对施工质量的监管,全面确保相关工程项目质量。在项目实施过程中要按照精心规划、精致建设、精细管理、精美旱现的“四精”要求有序推进,选用具有农村气息的原材料,原建
筑,注重留住“乡愁”,避免过多“外来”元素投入,防止“一刀切”,大拆大建,破坏原建筑传统文化特色,住房风貌不统一、大面积种植景观草坪等现象,造成不切实际、华而不实的形象工程。
第五题:某村要征地拆迁,70多岁的黄大爷的祖屋刚好处于征迁范围,房子已经是危房了。村委做黄大爷的工作,但是没有做通。黄大爷儿子在城里有房,儿子让他搬出来跟自己一起住,他不去。村委会给了安置房的钥匙,但黄大爷舍不得老宅也不去。如果你是征迁工作人员,你怎么办?
“老吾老,以及人之老”,面对题目中70多岁怀念祖宅不愿搬迁的情况,作为拆迁组人员,我们要秉着“群众利益无小事,一言一行暖民心”的态度去解决。主要做到以下几点:
第一,打好感情牌。走访看望黄大爷,了解他的生活情况,摸清了解他情况,对于他安土重迁表示理解,如果不是为了把乡村建设更好,我们也不会拆迁,我们务必先和老人建立起情感。
第二,打好亲友牌。和老人儿子沟通,除了物资上关心老人之外,平日也可以多陪陪老人,如果老人住在城里,不至于孤单寂寞。
第三,打好参观牌。我们可以带来老人到安置地参观下,让老人看到安置地是非常适合生活的。同事发动他的老伙伴,做足思想工作,告知老人这个乡情核心在于人,老伙伴都搬出来,他搬出来不会孤独。
第四,留住乡愁。对于老宅,我们可以通过拍照片,拍视频,帮助老人把家里所有他留念的老物件都半岛新居,也算是留住老人的留一些念想,留一些乡愁,从微小处,让老人感到温暖,拆迁工作无小事,关乎群众切身利益,我们务必多一份耐心,多一份细致,多一份“换位思考”,真正做到把群众冷暖作为工作的温度计,群众需求作为工作指示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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篇章1:学习问责条例心得体会范文
20xx年6月28日,中共中央政治召开会议,审议通过了《中国共产党问责条例》。问责内容,围绕坚持党的领导、加强党的建设、全面从严治党、维护党的纪律、推进党风廉政建设和反腐败工作开展问责。问责方式为“坚持问题导向”。处分方式,对于失职失责造成严重后果、人民群众反映强烈、损害党执政的政治基础的,都要严肃追究责任,既追究主体责任、监督责任,又追究领导责任。也就是说,一旦失职失责行为有严重后果,且达到了群众反映强烈、损害政治基础等程度,那么就要追“三责”:主体责任、监督责任、领导责任。
在建党95周年前夕审议通过的《中共问责条例》集中体现了全面“从严治党”的任务要求。先有《中共廉洁自律准则》为党员干部做出了“正面倡导”,后有《中共纪律处分条例》为五大违反纪律行为开出了“负面清单”,现有《中共问责条例》对失职失责行为做出了“制度化问责”的要求。这让我们看到,全面“从严治党”并非一句口号,而是越来越具体化、可操作、系统化、制度化的约束机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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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问责条例》作为具体化的制度约束机制,提出了“一旦失职失责行为有严重后果,且达到了群众反映强烈、损害政治基础等程度,就要追‘三责’:主体责任、监督责任、领导责任”。三位一体的追责制度,自上而下地传递着强烈的“以责为先”信号,以上率下、高屋建瓴地对党员干部的责任意识敲了一记重重的警钟。
对党员干部来说,怎么做才能回避《问责条例》的“高压线”,做到履职尽责呢?首先,要认真学习《问责条例》相关具体规定,以学解惑、以学明理;其次,真正树立起“责任大于一切”的意识,自觉维护党的纪律、规矩,自觉遵守五大纪律;最后,勇于担当,有所作为,认真考量工作、政策的成熟度,做到无愧于党、无愧于心、无愧于位,为党和国家的全面建设做出应有的贡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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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共产党问责条例》是进一步强化权责一体化,亦是管党治党、治国理政的鲜明特色。通过学习,我有三点体会:
为什么制定——立足全面从严治党现实需要的顶层设计。实现两个一百年奋斗目标,离不开中国共产党的领导,离不开全国8700多万党员的用权履责。《条例》紧扣权责,把握有今泰学院推荐文档
权必有责的原则,为进一步从严治党打下坚实基础,对切实解决党的领导弱化,党的建设缺失,全面从严治党不力等突出问题划出了红线。
如何制定——深入调研充分论证基础上的实践成果。在数个月的起草过程中,中央纪委充分调研、反复论证。中纪委主要领导同志先后13次主持中央纪委会议、办公会议和专题会议,研究条例起草工作,明确制定思路和主要内容;在北京主持召开部分中央部委负责同志座谈会,听取意见建议;在此基础上,20xx年5月18日,经中央批准,中央办公厅印发通知,征求各地区各部门共180余家单位对条例的意见建议。各单位对条例征求意见稿给予充分肯定,认为该稿充分体现了党的以来管党治党的理论和实践创新成果,目标明确、简洁凝练、务实管用,是一个成熟的稿子。同时,也提出不少很好的意见。中央纪委对意见逐条梳理,进行认真修改,形成条例送审稿。条例的制定严格坚持以党章为根本遵循,全面贯彻党的和xx届三中、四中、五中全会精神,深入贯彻系列重要讲话精神;坚持问题导向,把握有限目标,不贪大求全,突出重点作出规定,增强条例针对性和实效性。
内容特点——问题导向重点突出注重实效的制度安排。党的以来,党中央深入推进党风廉政建设和反腐败斗争,将全今泰学院推荐文档
面从严治党纳入“四个全面”战略布局,开创了党的建设新局面,同时也发现了管党治党中所存在的突出问题如:党性教育特别是理想信念宗旨教育薄弱,作风建设流于形式,干部选拔任用工作中问题突出等问题。面对管党治党新问题的出现以及老问题的反复,在深入基层充分调研的基础上,《条例》直面问题,突出问题导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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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中国共产党成立95周年之际,中共中央政治局会议审议通过《中国共产党问责条例》。近日,中共中央印发了《问责条例》。《问责条例》体现了党的以来管党治党理论和实践创新成果,是全面从严治党重要的制度遵循,对于统筹推进“五位一体”总体布局和协调推进“四个全面”战略布局,实现党的历史使命,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
《问责条例》以党章为根本遵循,全面贯彻党的和xx届三中、四中、五中全会精神,深入贯彻系列重要讲话精神,聚焦全面从严治党,突出管党治党政治责任,着力解决一些党组织和党的领导干部党的领导弱化、党的建设缺失、全面从严治党不力,党的观念淡漠、组织涣散、纪律松弛、不担当、不负责等突出问题,进一步夯实了全面从严治党的制度基石,向全今泰学院推荐文档
党释放出有责必问、问责必严的强烈信号,是管党治党的重要利器。
《问责条例》强调权责统一,失责就要被问责,强调党的政治纪律和政治规矩,目的就是为了维护党中央权威、维护党内团结统一、强化政治纪律的刚性、政治规矩的强制性和严肃性。党的宗旨是全心全意为人民服务,作为共产党员必须担当起应该担当的责任,这是为党员领导干部早就刻画出的“担当底线”。但在现实中,部分党员干部对党的意识薄弱、组织纪律涣散、立场不坚定,存在信念动摇和缺失,导致精神“缺钙”,“你拉你的琴,我吹我的号”,有利的就执行,不利的就不执行或搞变通,使党的政策在执行过程中打了折扣,损害了群众的利益,也严重影响了党的威信。党的以来,党的反腐倡廉取得了一系列成效,而制定党的问责条例,就是要把责任这把利剑高悬起来,剑指为官乱象,告诫和警示全党,党中央对问责是动真格的,党的领导干部不担当、不负责就要被追责,实实在在刻画出为官底线。
动员千遍不如问责一次,执行制度关键在人。问责条例能否起作用,关键在于各级党组织和党的领导干部敢不敢较真、有没有战斗性。全面从严治党永远在路上、只有进行时,要把今泰学院推荐文档
自己摆进去,以眼里不揉沙子的认真劲儿,踏石留印、抓铁有痕,唤醒责任意识,激发担当精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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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共产党问责条例》是全面从严治党的“利剑”,是失职、渎职干部不可触摸的“高压线”,中央在即将迎来建党95周年之际又一次“亮剑”,体现了我党从严治党的强烈决心。
忌滥用职权。《中国共产党问责条例》是规范党员干部行为准则的“标尺”,是全面从严治党的制度,党员干部要严格遵守不越“雷池”,时刻谨记权利是党和人民群众所赋予的,要公平、公正、公道,将权利为民所用、造福于民,要有坚定的政治纪律、组织纪律、廉洁纪律、生活纪律,学会向一切歪风邪气说不。
忌表里不一。荀子把“口言善,身行恶”的“两面人”称为“国妖”,一个共产党员最起码的标准在于表里如一、言行一致,台上台下、台前台后、当面背后都一样。党员干部严谨出现“两面人”现象,要敢于较真碰硬,敢于担当责任,对于失职失责造成严重后果、人民群众反映强烈、损害党执政的政治基础的要敢于
“唱黑脸”,不做人人唾骂的“两面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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忌损人利己。共产党员应该吃苦在前,享乐在后,要学会知足常乐,习惯过清贫和寂寞的日子,不浮躁、不攀比、不抱侥幸心理。将人民的权力化作私有物,为个人谋私益,给党和人民的事业带来严重的危害的就会受到《中国共产党问责条例》这把“利剑”的惩罚。时时刻刻要用党的准则条例这面“正气之镜”来规范自己、提醒自己。
篇章5:学习问责条例心得体会文档【按住Ctrl键点此返回目录】
中共中央政治局28日召开会议,审议通过《中国共产党问责条例》。中共中央主持会议。会议指出,权力就是责任,责任就要担当,忠诚干净担当是党对领导干部提出的政治要求。问责条例是全面从严治党的利器。
《中国共产党问责条例》堪称是问责制度的顶层设计。其重要性与必要性不必赘述,对问责条例的施行,公众充满期待。“问责”是在责任认定的基础上的纠偏与处罚,我们一再强调党员干部与公职人员要守土有责、守土负责、守土尽责,而问责是最有力的保障与最有效的促进。不追究责任,责任就是空的,相关制度规范就会沦为“稻草人”。问责机制日趋完善,必须严格执行不走样,方能成为“杀手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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问责条例来源于实践的提炼,“从实践中来,到实践中去”,再在执行与践行中不断完善……这是制度创新与实践的循序渐进。问责条例,既是“把纪律和规矩挺在前面”的体现,又是“严是爱、松是害”的反映。问责条例的鞭策动力与衍生力量在于,从严厉问责、规范问责入手,消除党员干部“乱作为”“不愿为”或“不敢为”的思想藩篱,朝着“有作为”“必有为”“大作为”的方向迈进。
问责是手段,问效是目的。或者讲,强化问责贵在助力问效。“问效”不仅是进一步的监管行为,更是从源头上解决问题的核心。“监管的重点,要放在办事效率和办事结果上。”这才是关键所在。包括问责制在内的党内制度建设,是落实全面从严治党的制度保障,“把权力关进制度的笼子里”,同时,也是确保“权为民所用”,不仅对权力要有敬畏之心,更要让权力对权利产生敬畏,增强权力的服务意识与服务能力。
问效也是检验问责的重要标准。具体来讲,问效,首先要追问机关效率与效能。目前,机关的“庸懒散奢”行为,尚有其存在的制度土壤。对此,必须在制度革新上下功夫,在提高效率上出实招,在优化效能上动脑筋,无疑及时到位的问责可以起到推动作用。其次是追问办事效果。“把人民群众满意作为工作最高标准”,不能局限于“门难进、脸难看、事难办”今泰学院推荐文档
的改观,更要让群众少跑腿办成事,及时有效的问责拉近官民之间身体与心灵距离的“一线牵”。
篇章6:学习问责条例心得体会文档【按住Ctrl键点此返回目录】
中共中央政治局6月28日召开会议,审议通过《中国共产党问责条例》。中共中央主持会议。《问责条例》的通过代表了党中央“从严治党”的决心,是党中央对严肃党风党纪的进一步提升,是党中央为广大党员干部划定的一道政治红线。
从去年印发的《中国共产党廉洁自律准则》和《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到今年通过的《中国共产党问责条例》,从对党员要求进行自我行为规范和对违纪行为划定界限到今年释放出的强烈的“失责必问,问责必严”信号都表明着党中央对于当前广大党员在生活中、工作上的高标准严要求,随着《问责条例》在中共中央政治局会议上的通过,接下来各级党组织必将组织党员对《问责条例》进行学习理解贯彻,在实施《问责条例》过程中,各级党组织应当做到“问”更应做到“责”。
《问责条例》落点在“问”。要在“问”字上,做到能问、勤问、敢问。完善监督制度,以制度为基准保障广大党员干部问的权利和义务。在责任问题上要充分发挥制度作用,对今泰学院推荐文档
领导干部要能问工作问题、勤问经济问题、敢问敏感问题,要鼓励党员干部直面询问、善于接受询问。将“问”在党员干部的生活工作中作为常态化机制。
《问责条例》重点在“责”。“问”能保证对问题进行深入的了解,但只问不责在实施过程中会导致《问责条例》缺乏足够约束力,较难形成有效的约束制度同时在对广大党员干部中间也难以形成心理威慑。因此,《问责条例》要“问”更要“责”。要完善已有的问责制度,量化问责标准,保证问责有章可循,有例可依;要加强问责延续性,对已达处理期的同志要加强考核管理,保证达到条例入心,不再触犯的效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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天津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关于印发《天津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政务公开实施办法》的通知
文章属性
【制定机关】天津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公布日期】2017.02.17?
【字
号】津人社局发〔2017〕13号
【施行日期】2017.03.01?
【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
【时效性】失效
【主题分类】机关工作
正文
天津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关于印发《天津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政务公开实施办法》的通知
津人社局发〔2017〕13号
局机关各处室,市公务员局、市外国专家局,局属各单位:
现将《天津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政务公开实施办法》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2017年2月17日
天津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政务公开实施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深入贯彻落实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全面推进政务公开工作的意见》(中办发〔2016〕8号)、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全面推进政务公开工作的意见〉实施细则》(国办发〔2016〕80号)及市委办公厅市政府办公厅《关于全面推进政务公开工作的实施意见》(津党办发〔2016〕13号)精神,坚持以公开为常态、不公开为例外,持续推动简政放权、放管结合、优化服务改革,结合我局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政务公开是指全面推进行政决策、执行、管理、服务、结果全过程公开(以下统称“五公开”),加强政策解读、回应关切、平台建设、数据开放,保障公众知情权、参与权、表达权和监督权,增强政府公信力执行力,提升政府治理能力的制度安排。
第三条
政务公开工作坚持突出重点、全面真实,依法公开、及时快捷,利民便民、注重实效的原则,紧紧围绕经济社会发展和人民群众关注关切,以公开促落实、以公开促规范、以公开促服务。
第四条
局办公室是全局系统政务公开工作的主管部门,负责组织协调、指导推进、监督检查全局系统的政务公开工作。
局机关各处室、市公务员局、市外国专家局以及经依法授权或委托承担公共管理和服务职能的局属事业单位(以下简称“各处室(单位)”)为我局政务公开工作的主体,要进一步提高对政务公开重要性的认识,将政务公开与业务工作同研
究、同部署、同落实、同检查,主要负责同志是第一责任人,对政务公开工作全面负责、亲自过问,同时,指定专人负责本处室(单位)政务公开工作。
其他局属单位参照本办法执行。
第五条
政务公开工作坚持“先审查、后公开”原则,严格落实公开前保密审查机制,由局保密办公室依照有关规定,对拟公开的政务信息进行保密审查,提出保密审查意见。
第二章
深入推进“五公开”
第六条
推进决策公开:
严格落实“三重一大”决策工作制度。对关系经济社会发展、关系民计民生、具有全局性和综合性重大事项的决策,应把公众参与、专家论证、风险评估、合法性审查作为法定程序,并经局务会或局长办公会集体讨论决定后,再行公布实施。
实行重大决策预公开制度。对于涉及群众切身利益、需要社会广泛知晓的重大事项,除依法应当保密的外,在决策前,应向社会公布决策草案、决策依据,广泛征求人大代表、政协委员和其他公众代表的意见,并以适当方式反馈或者公布意见收集和采纳情况。
建立政策措施风险评估制度。规范性文件出台前,制定处室(单位)应当全面征询相关专家学者的意见,从合法性、合理性、可行性、可控性等角度进行充分论证,对可能产生的政策性风险进行评估。
第七条
推进执行公开:
公开重点任务、重点项目执行情况。主动公开我局承担的重点改革任务、重大
项目及制定的重要政策、年度要点的执行措施、实施步骤、责任分工、监督方式,及时公布执行情况和后续措施,听取公众意见建议,改进工作方式,确保决策执行到位。
建立跟踪反馈机制。各经办机构和窗口单位应当收集和汇总公众在政策实施过程中反映的问题、意见和建议,并及时向政策制定处室(单位)反馈。政策制定处室(单位)应当对收到的问题、意见和建议,及时进行研究论证,提出进一步完善政策的措施。加强对执行情况的日常督查,做好督查结果及对不作为、乱作为、慢作为问责情况的公开。
第八条
推进管理公开:
编制行政职权目录。依法梳理本局所有行政职权,对不涉及国家秘密、商业秘密和个人隐私的行政职权,由职权承担处室(单位)绘制“权力运行流程图”,明确行使权力的主体、依据、程序、时限和监督措施等,并向社会公布。
加大执法公开力度。公开劳动监察行政执法、医保监督行政执法等人力社保执法行为的职责权限、执法依据、裁量基准、执法流程、救济途径,通过市级行政执法监督平台和市场主体信用信息公示平台公开。严格落实《市人力社保局规范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实施办法》(津人社局发〔2011〕51号),规范行政裁量,公开人力社保部门在行政执法活动中履行职责情况,促进执法公平公正。
规范行政审批行为。编制行政审批目录,公开项目名称、设置依据、办理程序、审批时限、监督方式等内容。建立动态更新机制,及时向公众公开。进一步优化办理流程、严格办理时限,强化过程监控。积极推进行政审批集中公开办理,加快推行网上审批和电子监察。
第九条
推进服务公开:
编制并公布公共服务事项目录及办事指南。全面梳理人力社保公共服务事项,重点梳理劳动就业、技能培训、社会保险、人事人才等与群众日常生产生活密切相关的基本公共服务事项,编制服务事项目录,逐项列明岗位职责、办理依据、受理单位、办理地点、服务对象、基本流程、申请材料、示范文本、收费依据及标准、办理时限、咨询方式、监督渠道等内容。公共服务事项目录及办事指南均通过政府网站、人力社保局咨询服务热线、宣传手册等形式向社会公开,并实行动态调整。
第十条
推进结果公开:
推进重点工作重要决策落实情况公开。围绕市委市政府重大战略部署和人力社保领域重点工作安排,加大对全面深化改革任务、市政府重点工作、20项民心工程等重点工作和重要决策贯彻落实结果的公开力度。推进人力社保事业发展规划、年度工作要点、年度工作报告等内容的公开,重点公开发展目标、改革任务、具体措施、人力社保专项资金使用情况等内容,接受社会监督。
建立健全重大决策实施结果评估制度。重要政策措施在实施一年后,政策制定处室(单位)应当根据经办机构、窗口单位、电话咨询中心和其他相关组织反映的问题和建议,提出政策实施情况评估报告,报送相关局领导,并抄送局政务公开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
第十一条
将“五公开”要求纳入公文办理程序。各处室(单位)拟制公文时,要明确主动公开、依申请公开、不予公开等属性,随公文一并报批。拟不公开的,要依法依规说明理由;对拟不公开的政策性文件,报批前应经局政务公开领导小组审查。
将“五公开”要求纳入会议办理程序。各处室(单位)在制定会议方案时,对涉及重大民生事项的会议议题,应提出是否邀请有关人员列席会议、是否公开以及
公开方式的意见,随会议方案一并报局领导审批。
第十二条
探索建立政务公开负面清单。对公开后危及国家安全、经济安全、公共安全、社会稳定等方面的事项,依法纳入负面清单管理,主动对外公布,并及时调整更新。负面清单外的事项原则上都要依法依规予以公开。
第三章
加强政府信息公开
第十三条
建立健全局政府信息主动公开目录,细化主动公开政府信息范围,并动态更新,增强政府信息公开的操作性、全面性、有效性。局政务公开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负责对照“五公开”要求,每年对本单位不予公开的信息以及依申请公开较为集中的信息进行全面自查,发现应公开未公开的信息应当公开,可转为主动公开的应当主动公开,自查整改情况应及时报送市政府办公厅。
第十四条
推进就业培训信息公开。及时公开促进就业方面的规划、政策、措施及其实施情况,重点公开各项就业创业优惠政策的实施范围、各项补贴政策的申领条
件和程序、各项补贴的管理和审批情况;定期发布人力资源市场供求状况分析信息、职业供求信息和职业培训信息,推动就业信息全国联网,引导人力资源合理流动和有效配置;适时发布就业需求信息;及时向社会通报就业专项资金、职业培训补贴使用管理中发生的典型案件,自觉接受群众监督和舆论监督。
第十五条
推进人事人才信息公开。面向社会公开发布公务员考录、公务员公开遴选、事业单位公开招聘、军转干部安置等方面的信息。及时发布专业技术人员资格考试、职称评审、职业技能鉴定考试信息和各类人才选拔、评比、表彰工作情
况和结果。深入宣传人才发展政策措施和工作情况。
第十六条
推进社会保险信息公开。主动公开现行有效的社会保险法规、制度、政策、标准、经办流程,定期向社会披露各项社会保险参保人数、待遇支付情况和水平,社会保险基金的收支、结余和收益情况。及时发布基本医疗保险、工伤保险和生育保险药品目录,基本医疗保险、工伤保险诊疗项目范围、辅助器具目录,定点医院、定点药店名录,按病种、按人头付费的病种名录、医院名录及付费标准,社保关系转续经办机构联系方式等信息。
第十七条
推进劳动关系信息公开。主动公开劳动关系、劳动人事争议调解仲裁、劳动保障监察政策措施和办事机构联系方式,及时发布最低工资标准、企业工资指导线和指导价位、人工成本等信息。及时向社会公布非法用工、拖欠工资等重大劳动保障违法案件及查处情况。
第十八条
进一步规范依申请公开工作。积极稳妥开展依申请公开工作,把保密审查、合法性审查、舆情研判作为必经程序,不断健全和完善相关制度。妥善处理依申请公开工作中的复杂疑难问题,认真做好涉及信息公开的举报投诉、行政复议、行政诉讼等工作。
第四章
强化政策解读
第十九条
凡属于主动公开的,且涉及全市经济社会发展、与人民群众生产生活和经济社会活动密切相关的政策性文件,应进行解读。
第二十条
按照“谁起草、谁解读,谁解读、谁负责”的原则,由政策起草处室(单位)负责制定解读方案,撰写解读材料。局政研室负责组织协调政策解读工作。每年解读重要政策措施应不少于1次。
第二十一条
解读政策时,着重解读政策背景依据、目标任务、主要内容、涉及范围、执行标准,以及注意事项、关键词诠释、惠民利民举措、新旧政策差异等,使政策内涵透明,让广大人民群众看得见、听得懂、信得过、能监督。
第二十二条
坚持政策性文件与解读方案、解读材料同步组织、同步审签、同步部署。文件公布时,相关解读材料应与文件同步在政府网站和媒体发布。文件执行过程中,要密切跟踪舆情,分段、多次、持续开展解读,及时解疑释惑。
第二十三条
除通过局门户网站、人力社保政务微博发布政策解读信息外,还可通过适时邀请新闻媒体、新闻单位和网站负责人参加重要会议和重大活动、政务访谈、召开新闻发布会等形式,发布信息,解读政策,引导舆论。
第五章
积极回应关切
第二十四条
建立健全政务舆情监测收集、分析研判、处置和回应机制,关注了解工作对相关政策的反映、态度和评价。
第二十五条
局政研室是局政务舆情回应工作的牵头部门,负责对政务舆情回应工作加强组织协调、督促指导,并加强与宣传、网信部门以及有关新闻媒体和网站的沟通联系。通过定期组织“公仆接待日”、适时组织“公仆走进直播间”活
动、做好人民网和北方网“政民零距离”网民留言办理工作,增进公众对人力社保工作的认同和支持。
按照分级管理、谁主管谁负责的原则,涉事处室(单位)是第一责任主体。涉及多个部门的政务舆情,由局政研室沟通协调各相关处室(单位),确保回应信息准确一致。
第二十六条
政务舆情回应内容应围绕舆论关注的焦点、热点和关键问题,实事求是、言之有据、有的放矢。
第六章
加强平台建设
第二十七条
依托市行政许可服务中心和市人力资源发展促进中心,进一步规范我局政务服务事项适度集中公开办理。加快推进社保缴费信息自助查询机、业务受理网络平台等公共服务设施建设,提高信息化服务水平。加快服务一体化建设,发挥各街、乡镇劳动保障服务中心作用,打造集中提供人力社保政务服务的一站式公共服务平台。
第二十八条
积极运用大数据、云计算、移动互联网等信息技术,构建基于互联网的一体化政务服务体系,建立科学有效的信息资源共享及开放管理体制,综合利用全市行政许可服务与绩效管理系统、行政执法监督系统、8890便民专线服务系统、市场主体信用信息公示系统,推进数据信息共享公开。
第二十九条
遵守国家、市委市政府有关规定和《市人力社保局网络管理办法》,充分发挥局门户网站的政务公开第一平台作用,凡是不涉密的可公开文件及
时通过门户网站公开发布。拓展网站互动功能,围绕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重点工作和公众关注热点,通过公开征求意见、公众问答、网上调查等方式,接受公众建言献策和情况反映。完善网站服务功能,逐步实现网上办理审批、缴费、咨询、办证、监督以及联网核查等事项。加强与市政府政务公开网络、中央及我市主要新闻媒体的协作,整合信息资源。
第三十条
加强电话咨询服务队伍建设和信息系统建设,逐步统一服务流程和服务规范。拓展服务内容,逐步实现人力社保业务全覆盖;丰富服务方式,提供人工接听、自助语音、手机短信、电子邮件、传真、微信等多种服务形式。建立政策制定部门与电话咨询中心政策对接机制,及时反馈政策实施过程中的意见建议,确保群众反映的问题得到及时回复和解决。
第七章
保障机制
第三十一条
在局党组领导下,成立局政务公开工作领导小组,负责组织领导局政务公开工作,研究解决工作中的重大问题。局主要负责同志每年至少听取一次政务公开工作报告,确定一位负责同志分管政务公开工作。
第三十二条
建立政务公开培训常态化机制,结合工作实际,经常性组织开展政务公开业务培训,不断提高相关人员的政策把握能力、舆情研判能力、解疑释惑能力和回应引导能力。将把政府信息公开工作列为公务员培训的重要内容,不断提高公务员的信息公开意识和能力。
第三十三条
把政务公开工作纳入我局绩效考核指标体系。局政务公开工作领
导小组办公室对局政务公开实施情况进行监督。同时自觉接受群众、媒体、人大代表和政协委员的监督。对违反政务公开有关规定,不履行政务公开义务或公开不应公开的事项,造成不良后果的,依照有关规定进行处理。
第八章
附
则
第三十四条
市公务员局、市外国专家局以及经依法授权或者委托承担公共管理和服务职能的事业单位,根据本办法开展局政务公开工作。
第三十五条
本办法由局政务公开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负责解释。
第三十六条
本办法有效期自2017年3月1日至2022年2月2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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