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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4年仓库消防安全管理制度(经典版)

来源:专题范文 时间:2024-09-23 16:38:02

下面是小编为大家整理的2023年仓库消防安全管理制度(经典版),供大家参考。

2023年仓库消防安全管理制度(经典版)

仓库消防安全管理制度 

第一条  为了加强公司仓库消防安全管理,保障人身、产品、设备免受火灾危害,保卫公司财产安全及公司员工人身生命安全,根据《仓库防火安全管理规则》以及有关消防安全规定,结合公司仓库情况,特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公司仓库必须认真贯彻“预防为主,防消结合”的方针,接受公司安全部门的指导和监督。 

第三条  公司仓库贮存着大量产品,是防火重点区域,必须树立“安全第一”的思想。要把消防安全工作摆到首位,与各项工作同计划、同布置、同检查、同落实、同总结。 

第四条  仓库部门领导对所属仓库的消防安全工作负有直接领导责任。仓库解决不了的火险隐患,及时反映到公司,切实加以整改。如对已经发现的火险隐患熟视无睹,对防火工作指挥不当,造成火灾事故,应当追究主管单位领导的责任。 

第五条  仓库部门领导为仓库防火负责人,建立安全小组,仓库负责人为安全小组负责人,并确定一名保管员负责日常防火安全工作,并保持相对稳定。 

一、仓库防火负责人职责: 

1、贯彻执行防火安全的规定和文件,组织落实各项消防安全制度。 

2、组织定期检查防火安全实施执行情况。 

3、划分防火责任区,指定区域防火负责人,配置必要的消防器材,落实防范措施。 

4、有义务有责任对工员进行宣传防火知识、灭火知识、火场逃生技能等消防安全知识,增强防火安全意识和自救能力,消除不安全因素和火险隐患;
对新职工要做好上岗前的防火安全培训。

二、保管员职责: 

1、负责仓库防火安全工作,认真执行有关防火安全制度、规定。对存在的不安全因素,应及时排除,解决有困难的,应向领导汇报,提出改进意见。 

2、学习防火知识、文件,检查岗位防火责任制和操作规程执行情况。 

3、发现违章行为应及时制止;
发现火灾隐患,应采取防范措施,并向领导汇报。 

4、每日检查库房安全措施,下班时做到关闭门窗,做好火、电源管理,清除废纸等易燃物,做好交接班。 

5、发现火警时,要及时扑救,并立即报警。 

第六条  仓库对火源要严加管理。仓库区严禁吸烟和使用明火。职工、外来人员和车辆入库,必须收留火种,禁止带入库区。 

第七条  库区若确需动用明火,必须经防火负责人或有关主管部门批准,落实安全措施,指定专人监护现场,作业结束要认真检查,不得留有火种。大风天不准明火作业。 

第八条  产品入库应认真检查是否留有火种,特别对外来物品,更要严格检查,如有可疑应另外存放,进行观察。

第九条  仓库电线和电器设备必须按照设计规范由正式电工安装、维修。不准乱拉临时电线,不准超负荷作业,不准用不合格的保险装置。 

第十条  库房照明灯头应装在通道上方,堆码产品必须与灯头保持50公分以上距离。工作完毕,切断电源。 

第十一条  库房内不准使用碘钨灯、日光灯、60瓦以上的灯泡、电熨斗、电炉、电烙铁、电钟、交流收音机、电视机等电器设备。 

第十二条  每个库房应单独安装分闸,开关箱应设在库外,并安装防雨防潮等保护设施。 

第十三条  物品应根据不同性质,分库、分区、分类、分垛储存。每垛占地面积不宜大于100平方米,垛与垛之间不小于1米,垛与墙之间不小于0.5米,垛与梁、柱间距不小于0.5米,储存物品与散热器、供暖管道的距离不小于0.3米,库房内主要通道宽度不应小于2米。 

第十四条  氧气、液化气、乙炔等易燃和易爆物品,不准露天存放,应存放在温度较低、通风良好的库房,不准将性质相互抵触、灭火方法不同的物品混存。 

第十五条  不准在库区内停放、修理机动车辆。铲车进入库房,必须有防止溅出火花的安全装置,不准在库区内存放汽油、柴油。 

第十六条  库区和库房内应经常保持清洁,对散落的包装纸、杂物等应及时清除,妥善处理。 

第十七条  各种消防器材应定点、定人、定期检查、维修,严禁挪用。消防设备周围,严禁堆放其它物品。 

第十八条  仓库必须实行分级负责的安全检查制度,部门每月、仓库负责人每周、保管员每日检查一次。检查的重点是火源、电源、消防设施、生产设备等要害部位的防火措施、安全制度的执行情况。 

第十九条  仓库检查出来的火险隐患,必须做出详细登记,建立档案,逐条研究,限期整改。一时难以解决的问题,要及时上报,同时采取安全措施,保证安全。 

第二十条  仓库一旦发生火灾,应立即组织人员奋力抢救,同时迅速报警,指定专人保护现场。 

第二十一条  发生火灾事故应立即用电话报告上级部门,同时主动配合公安部门查清原因,查清肇事人和责任人,写出书面报告。对有意隐瞒火灾事故不报者,要追究责任,严肃处理。 

第二十二条  发生火灾事故,必须按照“四不放过”(即:事故原因不查清不放过,事故责任者得不到处理不放过,事故教训不吸取不放过,防范措施不落实不放过)的原则,严肃处理。 

第二十三条  对防止和避免重大火灾事故发生,以及在扑救火灾中奋勇保护公司财产的有功人员,应给予表彰和奖励。 

第二十四条  对违反有关仓库防火安全制度造成事故的责任人,应视情节轻重,给予相应的经济制裁直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二十五条  本制度自下发之日起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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