下面是小编为大家整理的2023年(3篇)关于党组会议议事规则汇编,供大家参考。
关于党组会议议事规则汇编(3篇)区政府党组会议议事规则
为更好贯彻落实上级党委和区委的决策部署,充分发挥党组的核心领导作用,提高区政府党组会议工作制度化、规范化、程序化水平,根据《中国共产党章程》、《中国共产党党组工作条例》,制定本规则。
一、议事范围
(一)贯彻执行党中央、国务院和省委省政府、市委市政府和区委制定的方针、政策、工作部署和指示;
(二)讨论研究区政府领导班子、干部职工队伍思想作风建设有关事宜;
(三)讨论研究区政府领导班子分工;
(四)讨论研究人事奖惩等有关事宜;
(五)讨论审定区政府总体工作部署、重大工作事项、重要文件、工作制度等;
(六)加强党组理论学习,组织开展党组日常学习和工作交流;
(七)讨论研究区政府机关党的建设,加强区政府机关作风建设,从严监督管理干部,严格落实中央八项规定及省、市、区委廉洁自律有关规定;
(八)全面落实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严格落实“一岗双责”;
(九)讨论研究党组加强自身建设等问题;
(十)需要党组讨论决定的其他事项。
二、会议组织
(一)党组会议根据工作需要不定期召开,原则上每月召开1次;
(二)区政府党组会议由党组书记、党组成员组成,由党组书记召集和主持召开,特殊情况下由党组书记委托党组副书记召集和主持召开;
(三)根据议题内容,由区政府党组书记确定是否召开由区政府各部门、各单位负责人,各相关部门、单位人员列席和需要特别列席人员的扩大会议;
(四)区政府党组会议召开前,先预通知区政府党组成员,征集会议议题,确定议题和召开时间后,通过电话或其他有效形式通知参会部门和单位负责人参会;
(五)区党组参会人员如不能出席会议,应向党组书记请假;
请假的党组成员对提交会议讨论的问题如有意见或建议,应书面形式在会前提交;
(六)会议召开期间,与会成员发言要围绕议题,简明扼要,阐明观点,应严格遵守会议纪律;
严格遵守保密纪律,未经同意,不得传达扩散会议内容;
注意保管文件材料,标有“会后收回”或有密级的文件等会议材料,会后留置会场由工作人员回收。无关人员不得随意进入会议室。
三、工作纪律
(一)党组必须自觉地在上级党委、政府和区委领导下开展工作,坚决贯彻落实上级党委、政府和区委各项决策部署,重要工作部署、贯彻执行情况及时向区委汇报、向人大报告、向政协通报;
(二)党组会议实行集体领导与个人分工负责相结合的制度,党组成员个人无权决定应由党组集体决定的重大问题,也无权改变党组已做出的决定;
(三)党组决定重要事项、重大问题时,必须坚持民主集中制原则,按照少数服从多数的原则作出决定。在决策前必须充分调研和咨询论证,确保决策事项合法、合规和风险可控。根据有关规定,重要事项可以采取票决制。少数人的意见可以保留,也可以向上级党组织报告。在党组或上级党组织未改变原决定之前,党组成员必须执行党组已做出的决定。若党组成员对需要决定的重大问题持有不同意见难以统一时,可暂缓作出决定,在进一步酝酿或向上级党组织汇报请示后再作决定。在执行过程中,如果发现与党组决定不相符的情况,或需改变党组决定,要及时提交党组会议讨论,在党组未重新做出决定前,不得有与党组决定相违背的言行;
(四)党组开展的重大工作和重要活动,必须按程序向区委请示报告。党组成员出差、出访、学习、请(休)假,必须提前按规定履行请假报告手续;
(五)党组必须严格落实全面从严管党治党主体责任和党风廉政建设主体责任,党组书记认真履行第一责任人责任,党组成员按照工作分工认真履行“一岗双责”,切实把从严管党治党和党风廉政建设责任抓在手上、落到实处;
(六)党组向组织部门推荐干部,必须对所推荐人选的德才表现和廉洁自律等情况严格把关,并召开党组会议集体研究后报组织部门;
(七)党组必须认真落实从严管党治党责任,从严监督管理干部,对不讲政治规矩、作风不正、纪律涣散、失职渎职的干部必须教育惩戒,对违纪违法的干部必须按照有关规定和组织程序查处,坚决防止干部管理失之于宽、失之于松、失之于软。
四、党组自身建设
(一)必须持续加强和改进党组学习,把学习贯彻A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作为首要的政治任务,把《中国共产党章程》、党内法规、党的纪律、党内规矩融入党员干部经常性学习教育,凡是中央、国务院、省委省政府、市委市政府和区委召开的重要会议、作出的重大部署、出台的重要政策,必须在第一时间组织学习、第一时间传达落实;
(二)党组原则上每年召开一次MZ生活H,按照市委市政府和区委确定的主题和要求,广泛征求党员群众的意见建议,认真开展批评与自我批评。党组成员必须以普通党员身份自觉参加MZ生活H;
(三)党组必须不断完善并落实党性分析、民主评议等制度,积极参加并指导所在党支部加强党员教育培训、认真开展组织生活,自觉运用批评和自我批评提高党员思想觉悟和党性修养,切实增强党内生活的政治性、原则性和战斗性;
(四)党组必须认真落实谈心谈话制度,党组书记带头开展谈心谈话,党组成员之间经常开展谈心沟通,努力形成团结协调、合作共事的良好局面;
(五)党组成员必须在各方面以身作则,要求必须严于普通党员干部,凡是要求党员干部做到的,党组成员首先做到,凡是党纪国法规定不能做的,党组成员带头遵守,以上率下,弘扬正气,共同维护良好政治生态;
(六)本规则由区政府办公室负责解释,自印发之日起施行,原有区政府党组会议有关议事规则同时废止。
局党组工作规则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规范和改进中共黑龙江省机关事务管理局党组工作,坚持和加强党的全面领导,根据《中国共产党章程》《中国共产党党组工作条例》等党内法规,制定本规则。
第二条 局党组必须坚持以马列主义、毛泽东思想、邓小平理论、“三个代表”重要思想、科学发展观、A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坚定维护以A同志为核心的党中央权威和集中统一领导,全面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和省委省政府关于机关事务工作的重要决策部署,切实履行领导职责,充分发挥领导作用,不断提高对机关事务工作的领导水平,不忘初心、牢记使命,恪尽职守、无私奉献,更好服务全省中心工作,更好服务龙江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着力建设服务中心、作风优良的政治机关、模范机关、服务机关、勤廉机关。
第三条 局党组工作原则:
(一)坚持旗帜鲜明讲政治;
(二)坚持全面从严治党;
(三)坚持民主集中制;
(四)坚持发挥领导作用与依法依规履行职责相统一。
第二章 职 责
第四条 局党组在省委省政府领导下开展工作,全面履行领导责任,发挥把方向、管大局、保落实的领导作用。党组书记主持党组全面工作,负责召集和主持党组会议,组织党组活动,签发党组文件。党组其他成员按照授权负责有关工作,行使相关职权。
第五条 局党组讨论和决定下列重要问题:
(一)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重大决策和省委省政府重要举措;
(二)制定规范性文件和重要规章制度;
(三)机关事务发展规划、重要部署、重要事项等,包括中长期发展规划、年度计划,重要改革发展事项,贯彻落实上级部署任务的实施意见、工作方案及重要措施,重要请示报告事项,服务、保障、管理工作重要事项;
(四)重要人事管理事项,包括机构、职能、编制事项,重要干部推荐、提名、任免事项,权限范围内干部选任工作,按权限讨论和决定对违纪的党组织和违纪违法党员、公职人员组织处理、纪律处分事项;
(五)重大项目安排,包括代建工程、维修工程、专项工程、节能工程等;
(六)大额资金使用,大额资产处置,包括年度预算安排,xx万元以上(不含xx万元)专项资金审批,国有资产变更处置,银行账户设立、变更及资金转存等;
(七)巡视和审计相关事项以及局内巡察、督办检查、考核奖惩等重要事项;
(八)全面从严治党重要工作,包括意识形态、政治生态、组织建设、基层减负、群团工作等事项;
(九)定期听取机关事务工作进展情况;
(十)其他应当由局党组讨论和决定的重要问题。
第六条 局党组坚持D建工作与业务工作同谋划、同部署、同推进、同考核,加强对全局党的建设的领导,落实新时代党的建设总要求,履行全面从严治党主体责任,提高党的建设质量。每半年研究机关D建工作不少于x次,包括:
(一)把党的政治建设摆在首位,深刻领悟“两个确立”的决定性意义,增强“四个意识”、坚定“四个自信”、做到“两个维护”,提高政治站位,彰显政治属性,强化政治引领,切实增强政治能力,始终在政治立场、政治方向、政治原则、政治道路上同以A同志为核心的党中央保持高度一致;
(二)强化理论武装,组织学习A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不断巩固拓展DS学习教育成果,推进“两学一做”学习教育常态化制度化,深入贯彻落实党中央学习教育安排,引导党员干部坚定理想信念宗旨,自觉加强党性锻炼;
(三)落实意识形态工作责任制,每半年研究意识形态工作不少于x次,确保业务工作体现意识形态工作要求,维护意识形态安全;
(四)按照党管干部、党管人才原则,建设堪当民族复兴重任的高素质干部队伍和结构合理、素质优良的人才队伍;
(五)加强党的基层组织建设和党员队伍建设,讨论和决定基层党组织设置调整和发展党员等重要事项;
(六)加强和改进作风,密切联系群众,严格落实中央八项规定及实施细则精神,坚决反对“四风”特别是形式主义、官僚主义;
(七)加强党的纪律建设,履行党风廉政建设主体责任,支持纪检监察部门履行监督责任;
(八)推进建章立制,建立健全体现党中央要求、符合机关事务特点、比较完备、务实管用的D建工作制度,并抓好落实。每年至少听取x次党内法规制度有关工作情况;
(九)加强对全局统战工作和工青妇等群团工作的领导,团结党外干部和群众,完成党和国家交给的任务。
第七条 局党组领导局机关处(室)和局属单位党组织的工作。党组书记履行抓D建第一责任人职责,党组其他成员按照“一岗双责”要求抓好职责范围内的D建工作。
第三章 组织原则
第八条 局党组及其成员必须始终在政治立场、政治方向、政治原则、政治道路上同以A同志为核心的党中央保持高度一致,坚定拥护“两个确立”、坚决做到“两个维护”。
第九条 在履行职责过程中,要坚决服从党的领导。
(一)局党组必须带头主动服从省委领导,接受省政府党组的指导督促;
(二)局属单位党组织(党委、党总支、党支部)必须主动服从局党组领导;
(三)局属单位党组织必须接受机关党委(机关纪委)的指导监督。
第十条 严格执行重大事项请示报告制度。局党组向国家机关事务管理局和省委省政府请示报告工作。
(一)及时报告学习贯彻A总书记重要讲话和重要指示批示精神的情况;
(二)及时报告学习贯彻党中央、国务院和省委省政府重大决策部署及重要会议、重要文件的落实情况;
(三)及时请示报告重要改革措施推进落实情况;
(四)每年至少向国家机关事务管理局和省委省政府报告1次全面工作情况;
(五)定期向省委报告集中学习教育活动、落实中央八项规定精神、意识形态工作责任制、MZ生活H、党风廉政建设等工作情况;
定期向省纪委监委报告全面从严治党情况;
(六)及时向省委省政府报告重要工作和突发事件情况;
(七)其他应当及时向国家机关事务管理局和省委省政府请示报告的重要事项。
局属单位参照上述内容及时向局党组请示报告工作。
第十一条局党组对有关重要问题作出决定时,应当根据需要充分征求机关处(室)和局属单位党组织以及党员群众的意见,重要情况应当及时进行通报,按照规定实行党务公开。
第十二条 局党组实行集体领导制度。凡属局党组职责范围内的事项,按照少数服从多数原则,由党组成员集体讨论决定,任何个人或者少数人无权擅自决定。
局党组书记应带头执行民主集中制,局党组其他成员应当对党组讨论和决定的事项积极提出意见和建议。
党组成员应坚决服从局党组集体决定,有不同意见的,在坚决执行的前提下,可以声明保留,也可以向上级党组织反映,但不得在其他场合发表不同意见。
第十三条 以局党组名义发布或者上报的文件、发表的文章,党组成员代表党组的讲话和报告,应当事先经党组集体讨论或者传批审定。党组成员署名发表或者出版同工作有关的文章、著作、言论,应当事先经局党组审定或者局党组书记批准。
党组成员在调查研究、检查指导工作或者参加其他公务活动时发表的个人意见,应当符合党中央、国务院和省委省政府以及局党组的有关精神。
第四章 决策与执行
第十四条 局党组按照集体领导、民主集中、个别酝酿、会议决定的原则作出决策,实行科学决策、民主决策、依法决策。
局党组作出重要决策,一般应经过调查研究、征求意见、充分酝酿等程序,再提交党组会议集体讨论和决定。
重要人事任免事项,会前应当经过充分酝酿,严格按照《党政领导干部选拔任用工作条例》等有关规定执行。
讨论和决定基层党组织设置调整和发展党员、处分党员重要事项,应当严格按照党章党规和党中央及省委有关规定执行。
第十五条 局党组决策一般采用党组会议形式。党组会议一般每月召开x次,遇有重要情况可随时召开。
(一)会前应制定会议方案,会议时间及议题由党组书记确定,或者由党组其他成员提出建议、党组书记综合考虑后确定。除临时召开的会议,一般应当提前通知党组成员及派驻纪检监察组。会议讨论的内容,除人事等重要事项外,一般应当在会前分送与会人员,党组成员应当认真研究、做好准备。
(二)党组会议应当有半数以上党组成员到会方可召开。审议干部任免事项必须有三分之二以上党组成员到会。列席人员一般为与议题相关的部门主要负责同志。会议讨论的事项,如涉及与会人员利害关系的,本人应当申请回避。
(三)党组会议讨论通过或者经党组成员传阅同意需要印发的文件,由局党组书记审核签发。
(四)党组会议均作记录并编印会议纪要,由党组书记签发,发至局机关处(室)和局属单位,并按规定存档备查。
(五)党组会议无正当理由不允许请假,特殊情况不能参加会议的须向党组书记请假。
(六)与会人员应当严格遵守保密纪律,不得泄露应当保密的会议内容和讨论情况。
(七)党组会议作出的决策部署,由党组成员按照工作分工负责组织实施,局机关处(室)和局属单位具体落实。局办公室将会议决策部署落实情况纳入“四个体系”工作机制,加强督办,推进落实。
第十六条 党组会议议事决策应当执行以下程序:
(一)会议讨论和决定的重要问题,应当进行表决。表决可以根据讨论和决定事项的不同,采用口头、举手、无记名投票或者记名投票等方式进行,赞成票超过应到会党组成员半数的为通过。未到会党组成员的意见不得计入票数。表决实行党组书记末位表态制。会议研究决定多个事项的,应当逐项表决。对意见分歧较大的议题,除紧急情况按多数意见执行外,应当暂缓作出决定,待进一步调查研究、交换意见后再提请局党组会议讨论和表决。
(二)讨论干部任免事项时,应当严格按照《党政领导干部选拔任用工作条例》有关规定,不允许搞临时动议,按党组成员排序从后往前逐一发表同意、不同意或缓议等明确意见。
第五章 自身建设
第十七条 局党组要把党的政治建设摆在首位,带头忠诚履职、担当作为,切实加强能力作风建设,坚持解放思想、实事求是、与时俱进,坚持问题导向、目标导向、结果导向,坚持敢于创新、敢于斗争、敢于负责,不断提高作决策、抓落实能力水平,推动机关事务工作高质量发展。
第十八条 党组会议坚持“第一议题”制度,持续学懂弄通做实A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及时跟进传达学习A总书记重要讲话重要指示批示精神和重要著作、重要署名文章,自觉用党的创新理论武装头脑、指导实践、推动工作,不断提高政治判断力、政治领悟力、政治执行力。
第十九条 局党组应按规定参加MZ生活H。会前认真开展学习、深入开展谈心谈话、广泛听取各方意见,会上认真对照JC,如实报告个人有关事项,积极开展批评和自我批评,会后认真整改,按要求报送会议情况报告和会议记录。
第二十条 局党组坚持理论学习中心组学习制度,集体学习研讨应保证时间和质量,每季度不少于1次。
第二十一条 党组会议坚持会前学法制度,深入贯彻A法治思想,落实法治政府建设任务要求,不断强化党组成员法治思维、法治素养、法治能力。会前学法每年不少于6次。
第二十二条 贯彻执行党组书记述责述廉制度,党组书记向省委报告履职情况。
贯彻执行党组及其成员履职考核制度,接受省委考核。
第二十三条 局党组及其成员要带头严于律己,模范遵守党章党规党纪和宪法法律法规,自觉弘扬党的光荣传统和优良作风,严格落实中央八项规定及其实施细则精神,坚决反对形式主义、官僚主义,公私分明、亲清分开,在严格家庭家教家风上做表率,持续加大自我净化力度,营造风清气正的政治生态。
第二十四条 局党组及其成员应严格按照本规则履行职责,自觉接受监督。违反本规则的,追究相关责任。
第六章 附 则
第二十五条 本工作规则由省机关事务管理局办公室会同政策法规与综合指导处负责解释。
第二十六条 本工作规则自发布之日起施行。原《中共黑龙江省机关事务管理局党组议事规则》同时废止。
黑龙江省机关事务管理局工作规则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及《机关事务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参照《黑龙江省人民政府工作规则》,结合实际,制定本规则。
第二条 省机关事务管理局工作的指导思想是,高举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伟大旗帜,以马列主义、毛泽东思想、邓小平理论、“三个代表”重要思想、科学发展观、A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认真贯彻党的基本理论、基本路线、基本方略,严格遵守宪法和法律,全面正确履行工作职能,不忘初心、牢记使命,恪尽职守、无私奉献,更好服务省委省政府中心工作,更好服务龙江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建设服务中心、作风优良的政治机关、模范机关、服务机关、勤廉机关。
第三条 省机关事务管理局工作的原则是:执政为民,依法行政,实事求是,民主公开,务实清廉。
第二章坚持和加强党的全面领导
第四条 以党的政治建设为引领,旗帜鲜明讲政治。严肃党内政治生活,严守政治纪律和政治规矩。坚决拥护和捍卫“两个确立”,树牢“四个意识”,坚定“四个自信”,做到“两个维护”,在政治立场、政治方向、政治原则、政治道路上与以A同志为核心的党中央保持高度一致,确保党的路线方针政策贯彻落实到机关事务各项工作之中。
(一)坚持以A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武装头脑、指导实践、推动工作,坚决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决策部署,坚决贯彻落实A总书记重要讲话和重要指示精神。
(二)自觉接受国家机关事务管理局工作指导和省委省政府领导,认真落实上级部署和要求,重要事项及时请示、报告、报备。
(三)切实加强局党组建设,强化把方向、谋大局、定政策、促改革、保落实等方面的能力和作用。
第三章明确工作职责
第五条 省机关事务管理局实行局长负责制。局长领导全面工作,副局长协助局长工作。局长参加会议学习或外出休假期间,受局长委托,由负责常务工作的副局长代行工作。
(一)副局长按分工负责处理分管工作;
受局长委托,负责其他方面的工作或专项任务。副局长之间实行AB角工作制度。
(二)局机关处(室)和局属单位实行处长、主任负责制,由其领导本部门工作,主动服从局领导班子领导,对局长和分管局领导负责,坚决贯彻落实局各项工作部署,在本部门的职权范围内履行职责。
(三)局属单位要自觉接受局机关职能部门的指导和监督。
(四)指导各市(地)政府机关事务工作。
第四章全面正确履行工作职能
第六条 按照《xx省机关事务管理局职能配置、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负责省直机关事务的管理、保障和服务工作,拟订省直行政事业单位机关事务管理政策、规划和规章制度并组织实施。
第七条 强化服务职能。
(一)办公运行保障服务。承担省政府领导办公场所的服务保障、外事会见服务工作;
承担省直行政事业单位办公区域的人民防空、爱国卫生、环境综合整治等服务管理工作;
承担省领导和省直机关单位在公务活动中按规定上缴的礼品、纪念品、奖品的管理工作。
(二)会议服务。负责省政府领导和集中办公区的会议服务,承办省有关重大活动和省政府召开的重要会议的事务工作。
(三)生活服务。负责副省级以上领导同志的生活服务工作;
负责上级下派我省在哈挂职、任职的厅级干部生活服务工作。
(四)省级干部养老服务。负责省级离(退)休干部及有关服务对象的生活服务工作。
(五)物业服务。负责维护物业管理区域内的环境卫生、保洁服务、绿化服务和公用设施设备维护等。
(六)餐饮服务。承担省政府办公区、省级干部住地、周转房住地及集中办公区餐饮服务工作。
(七)幼教服务。承担局属幼儿园的管理和业务指导工作,为省直机关职工并面向社会提供幼儿学前教育服务。
第八条 强化管理职能。
(一)资金管理。承担省直机关办公用房、公共机构节能等有关专项支出的管理工作;
负责省直、中直在哈单位职工住房的售房资金、维修资金、住房公积金管理工作。
(二)房地产管理。负责全省党政机关及所属事业单位、国有及国有控股企业办公用房使用标准管理,按权限承担办公用房及相应土地权属管理工作;
承担办公用房的清查、资产统计,以及办理、管理办公用房权属证书工作;
承担调配办公用房工作,管理全省办公用房管理平台;
承担办公用房安全管理的政策指导和监督检查工作。
(三)车辆管理。负责全省公务用车管理平台建设、管理和使用。
(四)节能管理。负责全省公共机构节约xx资源的推进、指导、协调、监督工作,组织开展能耗统计、监测和评价考核工作,开展公共机构节能宣传、教育和培训等工作;
负责监督管理省直单位公共机构节能工作。
(五)项目管理。承担省政府投资项目的建设管理工作;
负责对办公用房的规划、建设、购置、项目申请提出初步意见,履行报批手续工作,承担办公用房维修项目的预算编报、招投标和工程实施;
承担公共机构节能项目组织实施工作;
承担省委省政府交办的重要工程项目。
第九条 强化保障职能。
(一)办公运维保障。承担省政府办公区和集中办公区的水、电、暖等后勤服务和秩序、安全、保密、消防、通信等行政管理工作。
(二)职工住房保障。负责省级干部住地和厅级干部周转房住地管理工作;
承担省直机关职工住房管理工作;
负责省直单位住房制度改革工作;
承担省直单位住房公积金归集、贷款管理工作;
负责青年公寓、选调生公寓、人才公寓等住地管理工作。
(三)机关内部保障。负责信息、安全、保密、信访、政务公开、信息化、新闻发布、综合协调、公务接待和办公设备维修保养等机关日常运转工作;
负责局机关和局属单位财务管理和内部审计工作;
负责局属单位国有资产管理工作;
负责机关公务用车等后勤保障工作;
负责局属单位车辆的配置、调剂和报废更新的统一申报工作;
负责规范性文件的合法性审查和备案工作;
承担机关和直属事业单位的干部人事、机构编制、劳动工资、教育培训工作;
负责机关及直属单位的党群工作。
第五章健全完善运行机制
第十条健全完善逐级请示报告制度。
(一)及时主动向国家机关事务管理局和省委省政府报告贯彻落实重大决策部署及重要会议、重要文件的情况,请示报告涉及全局的重要事项、重要决定、突发事件和工作中的重要问题。
(二)局机关处(室)和局属单位及时主动向局领导或相关部门报告贯彻落实重要决策部署及重要会议、重要文件情况,请示报告涉及职能工作的重要事项、重要决定、突发事件和工作中的重要问题。
(三)根据工作性质、程序和权限,局属单位及时主动向局机关请示报告有关工作。
第十一条 建立完善内部层级管理机制。按照职能制定完善相应工作机制,对资金管理使用、国有资产管理、政府采购、工程建设、维修及节能项目等权力集中的事项和岗位实行分事行权、分岗设权、分级授权的管理机制,对调研评估、立项申报、组织实施、验收考评、结算支付、监督审计等环节实行层级管理、管办分离、分段控制,明确职责边界,完善内控机制,规范权力运行,强化自我监督。
(一)办公室对全局重大行政决策事项进行监督;
(二)财务审计处对全局资金使用情况进行监督;
(三)政策法规与综合指导处对全局合同协议、规章制度及法律顾问进行监督;
(四)生活管理处对各集中办公区(含省政府办公区)、省级干部住地、周转房住地及青年公寓、选调生公寓、人才公寓的服务保障工作进行监督;
(五)资产管理处对全局资产及房产安全等情况进行监督;
(六)局机关及局属单位要主动接受有关职能部门的工作监督,积极配合开展相关工作。
第十二条 严格执行工作责任制。加强对重要决策部署落实、部门履行职责、重点工作推进及自身建设等方面的考核评估。健全完善激励担当作为机制、容错纠错机制和责任追究机制。
第十三条 坚持依法行政。维护宪法和法律权威,加强法治政府建设,坚持“法定职责必须为、法无禁止即可为”,依法行使权力、履行职责、承担责任,确保各项工作始终在法治轨道上运行。
(一)完善合法性合规性审查机制。制定行政规范性文件或工作制度,要符合法律规定,严格遵守法定权限和程序。
(二)建立健全公平竞争审查机制。在制定招标投标、政府采购、经营行为规范、资质标准等涉及市场主体经济活动的政策措施时,应当进行公平竞争审查,防止排除、限制市场竞争。
(三)实行法律顾问制度。对全局重大决策、法律诉讼问题等事项进行法律咨询。
第十四条 健全完善督办制度。坚持全面督查与专项督查相结合,健全限期报告、调查复核、情况通报和督查调研等制度,强化抓落实的意识和能力,加大抓落实的工作力度,确保各项工作任务落到实处。
(一)局领导班子对省委省政府重大决策和重要工作部署要亲力亲为抓落实,对工作进行具体安排,主动谋划工作举措,解决矛盾问题,加强工作推进,确保工作落到实处。
(二)局机关处(室)和局属单位必须坚决贯彻落实局各项决策部署,主要负责人要认真履行第一责任人职责,细化任务措施,层层压实责任,积极解决工作中遇到的问题,及时按照要求反馈推进落实情况。
(三)局办公室负责全局督办工作。重点围绕时限、质量和效果进行督查,推动重要决策部署和局领导工作要求贯彻落实。
第十五条严格落实安全生产责任制。坚持“谁使用谁负责、谁管理谁负责”原则,进一步加强办公用房、省级干部住地、周转房住地、幼儿园所、机关食堂、公务用车及青年公寓、选调生公寓、人才公寓等方面的安全生产工作,健全完善安全管理措施。加强政务值班管理,落实值班值守规定,切实维护安全稳定大局,严防各类安全事故的发生。
第十六条建立健全风险防控机制。强化风险防范意识和底线思维,健全完善防范措施和应急预案,落实责任,有效预防化解和应对处置各类风险或突发事件,切实维护和谐稳定。
第十七条健全完善保密制度。不断加强保密工作,认真贯彻执行党和国家有关保密工作方针政策,强化保密技术手段,加强保密组织建设,全面提升保密工作能力,确保党和国家秘密安全。
第十八条健全完善信访制度。重视人民群众来信来访,进一步规范接访工作,解决服务对象和群众的合理诉求,妥善处理各类矛盾纠纷。
第十九条规范政务信息公开制度。对外发布的信息,要经部门负责人同意、办公室审核,经局领导审批后发布。把公开透明作为基本原则,除保密事项外,均应依法向社会公开。
第二十条加强监督制约机制。自觉接受省人大的法律监督和省政协的民主监督,自觉接受纪检监察机关、法院、检察院和审计等部门的监督,全力支持配合省委巡视工作,对发现的问题认真进行整改。自觉接受社会公众和新闻舆论监督,认真调查核实有关情况,依法处理和改进工作,及时回应社会关切。
第二十一条 健全规范印鉴管理使用制度。要结合实际,全面、细致规范印章使用流程及管理措施。各类公文文件、协议合同,凡需使用、出具印鉴或法人代表名章的,均需经过局长批准,或经局长授权,由分管日常工作的副局长批准。局印鉴由专人负责保管并使用。
第二十二条 健全完善全局资产内部使用管理制度。明确责任分工,建立健全资产账卡和使用档案,定期清查盘点,保证资产安全完整,提高使用效益。
第二十三条 健全完善全局政府采购内部管理制度。遵循“缩短采购周期,提高采购效率,降低采购成本,保证采购质量”的原则,规范做好全局政府采购及招投标工作。政府集中采购货物和服务的价格应当低于市场平均价格;
不得采购奢侈品、超标准服务或者购建豪华办公用房;
大宗物品倡导向生产厂家直采。不得违反规定自行采购或者以化整为零等方式规避政府集中采购。
第二十四条 健全完善全局服务保障管理制度。进一步明确各集中办公区、省级干部住地、周转房住地及青年公寓、选调生公寓、人才公寓等方面服务保障标准,提高服务质量,强化保障能力。
第六章会议决策
第二十五条全局行政工作中的重大事项,须经会议集体讨论决定,实行局长办公会议和局长专题会议制度。
(一)局机关和局属各单位根据工作需要提出议题申请,经分管局领导审核后,会议议题由局长确定。会议决策形成的文件,报局长审定签发。
(二)提请会议研究决定的重要行政决策事项,须事先调查研究、征求意见、充分协商,进行合法性、必要性、科学性、可行性和可控性评估论证。牵头部门要对相关数据、情况和依据的真实性、准确性负责。
(三)参会人员应按要求参加会议,原则上不应请假。特殊情况不能参加会议的,须向局长请假。
第二十六条 局长办公会议由局长召集并主持。一般每月召开x次,遇有重要情况可以随时召开。
(一)局长办公会议出席人员为省管干部。
(二)局长办公会议的主要任务是:传达党中央、国务院的重大指示、决定和重要会议精神,国家机关事务管理局和省委省政府的重要部署要求,研究贯彻落实意见;
通报、讨论、决定全局工作中的重要事项;
研究、部署、总结全局重点工作,推进局“四个体系”工作运行;
研究审议全局性重要政策及制度;
需要由局长办公会议讨论决定的其他事项。
第二十七条 局长专题会议由局长召集并主持,或受局长委托,由局领导班子其他成员召集和主持。根据工作需要不定期召开。
(一)局长专题会议出席人员由会议主持人确定。
(二)局长专题会议的主要任务是:研究处理重要专项工作;
研究处理全局日常工作中的重要事项;
对拟提交局党组会议或局长办公会议事项,进行研究谋划或协调沟通;
研究审议专项工作政策及制度;
需要局长专题会议研究解决的其他事项。
第七章公文处理
第二十八条 全局公文应当符合《党政机关公文处理工作条例》,贯彻执行我省实施细则的规定及我局公文处理有关要求,做到实事求是、准确规范、精简高效、安全保密。
(一)以局名义发文均应经局办公室核校,分管副局长审批后,报局长审定签发。
(二)报送公文应注重质量,讲求实效,严守时限,规范存档。请示应当一文一事,报告不得夹带请示事项。对不符合要求的公文,退回承办部门重新报送。
(三)从严控制发文数量、发文规格和文件篇幅。凡法律、法规、规章已作出明确规定、现行文件已有详细明确部署的,不再制发文件。
第二十九条 对各级各类来文,局办公室按照领导分工、文件内容和业务归口原则,提出办理意见,报局长审定,按局长批示意见转办处理。
涉及多个部门协同办理的公文,按照局领导批示要求,由主办部门牵头协调沟通,形成办理意见,并组织会签;
协办部门应积极主动配合,在主办部门指导下完成相应工作。
第八章工作纪律
第三十条 局领导班子要坚决执行国家机关事务管理局和省委省政府工作部署;
全局干部职工要认真履职尽责,严格遵守纪律,有令必行,有禁必止,严防滥用职权和玩忽职守行为。
(一)对作出的决定如有不同意见可在内部提出,在没有重新作出决定前,要继续执行已作出的决定,不得有任何与决定相违背的言论和行为。
(二)局领导班子成员及一、二级巡视员公开发表讲话或文章,事先须报局长批准;
局机关处(室)和局属单位主要负责人公开发表讲话或文章,事先须按程序报批。
局机关处(室)和局属单位对本部门干部职工日常言行及网络言论进行规范管理。
第三十一条严格执行请(休)假制度。
(一)局长离开哈尔滨市,按省委省政府有关规定进行报告;
副局长及一、二级巡视员离开哈尔滨市,向局长请假,并按有关规定报备;
(二)局机关处(室)和局属单位主要负责人请假,经分管局领导同意后,报局长审批;
四级调研员(含)以上干部请假,经所在部门主要负责人同意后,报分管局长审批;
科级及以下人员请假,由所在部门负责人审批。
如遇特殊情况,按有关规定执行。
(三)请假人员应及时主动向有关部门报备准假、销假情况。
第九章 廉政和作风建设
第三十二条 全局干部职工必须坚定理想信念,时刻保持强烈的革命事业心和政治责任感,树立正确政绩观。坚持解放思想,实事求是,与时俱进,开拓创新,创造性地开展工作,不断研究新情况,总结新经验,解决新问题。
第三十三条 弘扬马克思主义学风,建设学习型机关。
(一)局领导班子要做学习的表率,不断增强专业知识、素养,努力提高政治领导、改革创新、科学发展、依法行政、驾驭风险、狠抓落实等本领。
(二)加强干部职工教育培训,统筹安排好脱产学习和在岗学习,保证学习效果,切实提升能力素质,转变工作作风,适应岗位需要。
(三)加强调查研究,深入基层,掌握实情,指导工作,研究解决问题。要保证调研时间,注重实际效果。
第三十四条 认真贯彻全面从严治党要求,坚持从严治政,严格落实中央八项规定及其实施细则、省委关于深入贯彻落实党中央八项规定实施细则精神的若干规定,严格执行廉洁从政各项规定,切实加强廉政建设。
(一)始终保持艰苦奋斗的作风,厉行勤俭节约,坚决制止奢侈浪费,严格执行财经纪律,严格执行住房、办公用房、车辆配备等方面的规定,严格控制差旅费、会议经费等一般性支出,切实降低行政成本,建设节约型机关。
(二)规范公务接待工作,不得违反规定用公款送礼和宴请,不得接受各地各部门的送礼和宴请。严格控制和规范参加论坛、庆典、节会等活动。各类会议活动经费要全部纳入预算管理。严格控制因公出国(境)活动。
(三)严格执行领导干部个人有关事项报告制度,不得利用职权和职务影响为本人或特定关系人谋取不正当利益,不得违反规定干预或插手市场经济活动,加强对亲属的教育和约束,决不允许搞特权。
(四)强化责任担当,勤勉干事,真抓实干、埋头苦干,不能简单以会议贯彻会议、以文件落实文件,倡导“开短会、行短文、讲短话”,力戒工作中的形式主义、官僚主义。
(五)对职权范围内的事项要按程序和时限积极办理,对不符合规定的事项要坚持原则不得办理;
对因推诿扯皮、拖延误工及失职、渎职造成影响和损失的,要追究责任;
对越权办事、以权谋私等违规、违纪、违法行为,要严肃查处。
(六)带头讲诚信,“新官要理旧账”,保持政策的连续和稳定,依法依规作出行政决定等不得随意改变。建立政商常态化沟通机制,构建“亲”“清”新型政商关系。
(七)领导干部不为地方和部门的会议活动发贺信、贺电,不题词、题字、作序。
(八)新闻报道要按照精简务实、注重效果的原则,严格控制字数篇幅。
第三十五条全局干部职工必须重视个人生活作风建设,自觉树立良好家风,培养健康生活情趣,管好生活圈、交往圈、娱乐圈,时刻自重自省自警自励,慎独慎初慎微慎友,做到“八小时内外”表里如一。
第十章附则
第三十六条 本工作规则由省机关事务管理局政策法规与综合指导处负责解释。
第三十七条 本规则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局委员会议事规则
为坚持和加强党的全面领导,落实全面从严治党主体责任,充分发挥党委“总揽全局、协调各方”的核心领导作用,根据《中国共产党章程》《中国共产党党内监督条例》《中国共产党党组工作条例》和有关文件精神,结合本局实际,制定本规则。
一、议事范围
1.坚持“第一议题”制度,深入学习A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学习贯彻A总书记重要讲话和重要指示批示精神。传达学习中央、省、市重要文件、重要会议和上级领导重要决定、指示批示精神,研究贯彻落实的意见和措施。
2.研究和决定局系统党的组织建设、思想政治建设、党风廉政建设、干部队伍建设、纪检监察等方面工作的重大事项。研究意识形态工作、思想政治工作和精神文明建设工作方面的重要事项。
3.研究和决定科技发展工作的重大改革、科技发展规划等重大事项、重大项目安排和大额资金使用、大额资产处置、预算安排等事项。
4.审议以党委名义上报市委的重要请示、报告,讨论和决定局机关和局属单位党组织请示、报告的重要事项。
5.研究局机关及局属单位的机构设置、职能配置、人员调配问题及其他人事工作;
研究干部选拔、培养、考核、任免、监督和奖惩等工作事项,按照干部管理权限和程序,推荐、提名、任免和管理干部;
局属事业单位岗位设置、人员任期考核方案和副高以上职务的评聘。
6.研究局党政联席会议、局长办公会议提请党委会研究审定的事项。
7.按期召开党委MZ生活H、党委理论学习中心组会议等。
8.其他应当由局党委讨论和决定的重大问题。
二、会议的举行
1.党委会会议一般每月召开x次,如工作需要也可随时召开。
2.党委会会议由党委书记召集并主持,也可由党委书记委托党委副书记或其他党委成员召集并主持。
3.党委会会议参加人员为局党委委员,民主党派或无党派局领导、派驻纪检监察组负责人及办公室主任、人事处处长、机关党委专职副书记列席会议。根据工作需要,党委会可召开扩大会议,或增加会议列席人员。扩大的范围和列席人员由会议召集人确定。
4.召开党委会会议必须有半数以上党委委员方可举行,讨论干部任免事项时,必须有三分之二以上党委委员到会方可举行。
5.党委委员或列席人员因故不能参加会议的,应在会前向会议召集人请假。
三、议事程序
1.党委会会议的议题由党委书记确定,或由党委书记委托会议召集人确定。
2.党委委员可提出党委会会议讨论的议题,经党委书记审阅同意后,提交党委会会议讨论。
3.提交党委会会议讨论的议题,需填写《党委会会议议题申报表》(如涉及“三重一大”事项提前填写备案表,由局机关纪委汇总报派驻纪检监察组备案),《党委会会议议题申报表》经分管局领导审阅,党委书记签字后,同会议资料在会前2天书面提交办公室;
如遇特殊情况,提交党委会会议讨论的议题可以口头报党委书记同意,也可随时提出。
4.党委会会议由办公室会同人事处承办,党委会会议的召开时间、地点、议题,一般在会议召开前1天由办公室通知各参加会议人员。
5.提交党委会会议讨论的议题,事先应当作好充分准备,未经沟通协调和酝酿的,不上会讨论。凡未列入党委会会议议题的临时动议,原则上不进行讨论。除因特殊情况临时召开外,议题应当提前通知局领导班子成员和列席会议的同志。
四、讨论和决定问题
1.党委会会议讨论决定问题,应当坚持集体领导、民主集中、个别酝酿、会议决定,实行科学决策、民主决策、依法决策。
2.党委会会议讨论决定问题时,党委委员和参加会议的有关人员应当充分发表意见,同时要认真听取其他人员的意见,特别是不同意见;
未经会议召集人同意不得插话或打断他人发言;
党委书记应当最后表态。参会人员对要做出决定的问题,应态度明朗,意见明确。
3.党委会会议在对有关问题做出决定时采取表决制。表决时按照少数服从多数的原则,以超过应到会党委委员半数同意为通过;
会议决定多个事项的,应逐项表决;
推荐、提名干部和决定干部任免、奖惩事项,应逐个表决。表决视情况可采取口头、举手、无记名投票等方式进行。
4.对意见分歧较大或者有重大问题不清楚的,应当暂缓做出决定。
5.会议所要讨论决定的议题若涉及党委会某一成员或其亲属的有关问题时,当事人必须回避。
6.对重大突发事件和紧急情况,来不及召开党委会的,党委委员可临时处置,事后应及时向党委会报告。
7.党委会会议内容凡属秘密和不宜公开的事项,与会人员必须严格保密,不得擅自向其他人员泄露。除学习资料外,对会议审议讨论的文件、资料要妥善保管或者会后退回,防止丢失。涉密会议资料议题结束即行收回。
8.党委会会议讨论和决定事项由办公室指定专人负责如实记录并妥善保管,如需查询党委会会议记录的,须经党委书记同意。党委会会议决议的内容,必要时可形成纪要下发执行。
五、议定事项的督促和落实
1.按照集体领导和个人分工负责相结合的原则,凡经党委会会议研究决定的事项,由党委、行政按其分工,积极负责落实或组织有关处室、单位实施,任何个人不得擅自改变党委会会议的集体决定。如果对决议持有不同意见,允许保留,也允许向上级党组织申述自己的意见,但在行动上要按集体决定执行。
2.党委委员要督促检查执行党委会会议决定的情况,并协调解决在执行过程中出现的问题。遇有新的情况和问题,应及时向党委会报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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