下面是小编为大家整理的关于国外城市更新过程中旧城保护,供大家参考。
诗人纳乔姆·希格梅有句名言:“人一生中有两样东西是永远不能忘却的,这就是母亲的面孔和城市的面貌。”在这个意义上讲,进行旧城保护、保存城市记忆无疑是城市更新中的重要议题。旧城保护通过在过去、现在和未来之间寻求一种新陈代谢的平衡,以焕发城市的勃勃生机与无限活力。他山之石,可以攻玉。本文通过分析国外城市更新过程中旧城保护的先进经验,探寻城市更新中有效推进旧城保护的路径。
注重传承利用。旧城保护中对彰显着城市品质与个性的文化遗产的传承利用,有效解决了城市文化遗产保护与城市更新之间的矛盾。以新加坡为例,20世纪80年代中期,新加坡政府就有计划、有针对性地采取了一系列措施,对原有的市政厅、最高法院、老庙宇、老教堂以及华人、印度人、马来西亚人等聚居区执行了严格的保护性更新政策,并且要求必须保留新加坡70000余座具有历史记忆、文化特质的旧建筑,延续多元文化内涵的城市形象。1994年4月,新加坡城市重建和古迹保存局联合举办名为“展示我们的建筑遗产,追求高质量的修复”的展览,展示了通过建筑遗产的保留修复、活化利用,如何塑造了一个更有历史特征和无限魅力的城市。
巴黎在旧城保护和传承利用上也具有很多先进的经验。巴黎的Marais社区,有许多保护起来相对困难的古老民居,针对这些民居,城市一般会先通过赎买方式获得其产权,然后再将其转变为博物馆或文化组织的办公室。例如,Viltier旅馆经过改扩建并入卡赫纳瓦雷博物馆,使原展览馆的面积扩大了一倍多;
艾诺勒特旅馆改造成为欧洲摄影家协会总部所在地;
巴黎最著名的改造再利用典范就是将那座运营了近40年的奥赛火车站改建成奥赛博物馆。这些成功的改建项目使历史遗产重新焕发生机与活力。另外,巴黎城外的凡尔赛宫、枫丹白露宫均为闻名遐迩的法国历代帝王宫苑,藏有大量奇珍异宝,其浩大精致的宫室、园林和收藏文物早已融为一体,组成完整的博物馆群落。
提供法律支持。国家立法是城市更新过程中保护文化遗产、城市文脉的核心。法国是最早颁布城市更新中旧城保护法律的国家,早在1840年就颁布了《历史性建筑法案》,该法案在城市建筑和城市遗产保护进程中的作用尤为明显;
1913年出台了《历史建筑保护法》,该法案明确规定“历史建筑作为公众利益受到保护”,同时,该法案还规定了分类保护和登记注册两种历史建筑保护方式;
1943年颁布了《历史建筑周边环境法》,建立了一个以历史建筑为中心、500米为半径的圆周保护范围;
1962年通过了《马尔罗法》,该法案规定从规划和财政上为旧城保护区提供帮助;
20世纪90年代,法国相继出台了《城市指导法》《规划整治与国土开发指导法》和《可持续的规划整治与国土开发指导法》三部法律;
进入21世纪,法国再次出台《社会团结与城市更新法》。这一系列法律文件为法国在城市更新过程中的旧城保护提供了法律依据。
保障资金投入。政府财政补贴制度也是国外城市更新过程中旧城保护的重要举措之一。20世纪30年代,英国的格林伍德住宅法开始实施基于人头的补贴制度;
20世纪80年代,英国出台的一系列法律中有一半以上的法律明确规定了中央和地方政府在旧城保护中应资助的比例。除此之外,为了保障旧城保护的资金投入,英国政府还设立了城市开发公司,比如伦敦道克兰区发展公司,这类公司由国家直接负责,通过利用国家公共资金的投入和优惠政策,吸引了更多的私人资金投入旧城保护。1980年《地方政府、规划和土地法案》出台,英国逐步形成了政府、私人和社区三方合作的投资体系,以引导个人投资,增加公众参与度。
法国为了保障城市更新过程中旧城保护的资金来源,由公共部门完全或者部分投资城市建设、基础设施、活动场所或者公共空间。例如,巴黎市政府投资了一家从事旧城保护相关工作的公司,占51%的股份,其主要合作模式是政府为该公司提供信用担保,以帮助其从银行获得贷款,公司利用这些资金对房屋土地等进行改造,改造完成后在市场上以更高的价格出售,这部分利润将用于该地区的公益事业。另外,国家还通过税收政策为旧城保护提供资金支持,法律规定向公众开放的国家文物免征房地产税,利用减税政策鼓励个人或企业支持文物保护工作。例如巴黎国家银行一直在出资保护各美术馆的油画,法国电力公司出资为卢浮宫和法国各地大教堂配置灯光设备等。
吸引社会参与。英国民间组织在城市保护过程中发挥着重要作用。目前现存古物协会、英国考古委员会、古建筑保护协会、乔治集团和维多利亚协会五大民间组织。各民间组织通过多样的活动与宣传,引导社会公众参与旧城保护,同时民间组织在旧城保护工作中还掌握一定的权力,例如,当涉及到保护建筑的拆除或重建时,政府必须征求这些民间组织的意见。此外,负责古城保护的民间组织可以通过联席会议的方式向政府有关部门提供决策建议。因此,在英国旧城保护的实践过程中,民间组织通过发挥其有效的社会动员功能以及专业咨询功能,实现了多元主体参与旧城保护的目标。
法国巴黎规定公众可参与巴黎保护区规划的编制过程,主要包括两方面的公共参与:一是专家层面的参与,二是普通公众的参与。其主要过程如下:首先政府通过各种渠道告知公众,其次听取相关地方专业委员会的意见,然后召开听证会进行公众调查,征求公众意见,接着交由相关专业委员会审核,最后向媒体发布公告。此公共参与过程被直接写入了遗产保护法,并规定如果不按既定程序执行,审批结果可被公众认定无效。由此,公众和专家可参与规划编制全过程。
制定科学规划。城市更新涉及众多利益相关者,需要土地、拆迁、生计、社会、规划、建设等利益相关者相互协调,是一项系统工程。很多国家总体规划另辟新区的同时保护旧城,例如法国巴黎、意大利罗马等在城市更新过程中均采取全面措施保护旧城,将其划分为历史文化保护区,并制定详细的专项保护计划,通过一系列配套政策保证旧城保护规划的实施。1977年,为保护城市的多样性及功能性,巴黎政府部门制定“城市发展总体规划”(SDAU),以保护巴黎的多样性及其作为人们生活、商业、休闲和文化中心的多重城市功能。除此之外,还特别注重保护其历史遗产、城市环境和城市景观等,因此,在建造新建筑时,需要考虑已有的城市结构和历史风貌,以保证新旧建筑交相辉映、相得益彰,这已逐渐成为城市更新和旧城保护的基本原则。巴黎在做城市规划时便充分考虑了旧城保护与新城建设的结合,使巴黎成为现代化的国际大都市,成为世界城市文明的典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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