劳动法年假计算方法《重庆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关于贯彻有关问题的通知》:二、《办法》第三条中“职工连续工作满12个月以上”可以是在同一单位或者不同单位连续工作的下面是小编为大家整理的劳动法年假计算方法5篇,供大家参考。
《重庆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关于贯彻<企业职工带薪年休假实施办法>有关问题的通知》:
二、《办法》第三条中“职工连续工作满12个月以上”可以是在同一单位或者不同单位连续工作的时间,但其中在同一单位或者不同单位间的工作时间不得间断超过一个月以上。超过的,其连续工作时间重新计算。在同一或者不同单位连续工作满12个月,职工才有资格享受年休假。享受年休假的天数,按累计工作时间确定。
三、《办法》第四条“累计工作时间”的计算应提供如下有效证明作依据:
(一)档案有记载的累计工作时间;
(二)单位职工缴纳养老保险费的年限;
(三)劳动合同书证明的有效工作年限;
(四)其它具有法律效力的材料证明的工作时间。
上述工作时间不得重复计算。
计算方法:职工新进用人单位且符合本办法第三条规定的,当年度年休假天数,按照在本单位剩余日历天数折算确定,折算后不足1整天的部分不享受年休假。
前款规定的折算方法为: (当年度在本单位剩余日历天数÷365天)×职工本人全年应当享受的年休假天数。
计算未休年休假工资报酬的日工资收入按照职工本人的月工资除以月计薪天数(21.75天)进行折算。而月工资是指职工在用人单位支付其未休年休假工资报酬前12个月剔除加班工资后的月平均工资。
在用人单位工作时间不满12个月的,按实际月份计算月平均工资。
“月工资不包括加班工资,但是包括奖金、工资性津贴等。”
《重庆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关于贯彻<企业职工带薪年休假实施办法>有关问题的通知》:
四、参照《办法》第五条的规定,职工在当年度工作时间满10年或20年,年休假由5天变为10天或由10天变为15天的,则当年度年休假天数,按下列公式计算:
(满10年或20年时当年已过的日历天数÷365天)×职工应休的5天或10天年休假+(满10年或20年后当年剩余的日历天数÷365天)×职工应休的10天或15天年休假
折算后不足1整天的部分不享受年休假。
案例1:
小A应届毕业生,2014年8月1日入职公司,2015年8月1日工作满一年,2015年可以休年假天数:
(当年度在本单位剩余日历天数÷365天)×职工本人全年应当享受的年休假天数=(153÷365)*5≈2.1
可以休年假天数为2天,不足一天的部分不享受年休假。
案例2:
小B在愿单位工作了3年,今年9月1日跳槽到现在单位,那么小B今年在现在单位剩余的“日历天数”为122天。按规定,他的年休假天数应为5天。那么今年小张的年休假天数应为(122÷365)×5天≈1.67天。
可以休年假天数为1天,不足一天的部分不享受年休假,没有四舍五入哦。
特例:如果小B在7月份从上一家公司离职,9月1号才入职本公司,可以不给予年假,工作中断超过一个月,没有达到连续工作一年的条件。
案例3:
小C在单位工作了9年多,,今年9月1日满十年,那么小B今年在现在单位剩余的“日历天数”为122天。按规定,他的年休假天数应分为两个部分计算,9月1日为5天,(243÷365)×5天≈3.3天,9月1日后为10天,(122÷365)×10天≈3.3天。
那么今年小张的年休假天数应为:3+3= 6天。
《职工带薪年休假条例》第五条单位确因工作需要不能安排职工休年假的,经职工本人同意,可以不安排职工休年假。对职工应休未休假天数,单位应当按照该职工日工资收入的300%支付年休假工资报酬。
注意:因为上班当天已经发过工资,所以在额外支付2倍的工资即可。
《职工带薪年休假条例》第四条
职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享受当年的年休假:
(一)职工依法享受寒暑假,其休假天数多于年休假天数的;
(二)职工请事假累计20天以上且单位按照规定不扣工资的;
(三)累计工作满1年不满10年的职工,请病假累计2个月以上的;
(四)累计工作满10年不满20年的职工,请病假累计3个月以上的;
(五)累计工作满20年以上的职工,请病假累计4个月以上的。
其实法律里面都有很详细的规定,但是很多小伙伴就是不想看法律原文,还一直跟我争辩计算问题,这个是没有必要的,一切以法律为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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