雷舒雅 贺太平
摘 要:随着我国新能源汽车行业的持续快速发展,自2018年起动力电池退役期逐步到来。面对大规模的动力电池的更新换代和回收再利用的现实情况,我国电池回收处理产业存在法律缺失、政策落实有难度、相关主体难以协调等相关问题。笔者梳理现行国家层面的法律和政策,针对发现的问题,提出加快制定电池回收处理产业专门立法、充分发挥政策引领性作用、确保制定和执行政策延续性的建议,以期在规范动力电池回收、促进新能源汽车产业发展的同时,践行环保绿色理念和实现“双碳”目标。
关键词:新能源汽车 电池回收处理 法律政策
1 研究背景
我国为实现碳达峰、碳中和目标,加速低碳化进程,近年来持续鼓励、推动新能源汽车产业的发展。我国新能源汽车产业虽起步较晚,但发展迅猛,我国已成为世界第一大新能源汽车产销国。中国汽车工业协会数据显示,2013年,我国新能源汽车销量仅为1.8万辆。2022年,新能源汽车持续爆发式增长,产销分别完成705.8万辆和688.7万辆,同比增长96.9%和93.4%,市场占有率达到25.6%。[1]新能源汽车销量的不断增加,意味着新能源汽车动力电池退役、报废数量的增长呈现规模化趋势。废旧新能源汽车动力电池退役后进入回收阶段,通常有两种处理方式,一是梯次利用,电池仍具有使用价值,可在其他行业或产品上重复使用,二是原材料提取,电池使用价值不足,通过破碎、拆解和冶炼等方式提取电池中含有的高价值金属原材料,实现对镍、钴、锂等金属资源的回收利用,产生一定的经济效益。因此,加快建立废旧新能源汽车电池回收处理产业体系,完善相关法律法规,推动配套的可持续政策措施迫在眉睫。本文将对我国废旧新能源汽车电池回收处理产业立法现状和政策颁布进行梳理分析,探究我国废旧新能源汽车电池回收产业法律与政策存在问题,结合实际提出发展建议。
2 我国废旧新能源汽车电池回收处理产业法律政策研究
2.1 全国废旧新能源汽车电池回收产业相关法律
我国废旧新能源汽车电池回收产业无直接法律,但从环节保护方面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清洁生产促进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循环经济促进法》等法律对新能源汽车电池回收产业作原则性指导和约束。工业和信息化部、科技部、生态环境部、商务部等多部门对新能源汽车电池回收产业联合监管,目前主要通过制定规章、政策引导该行业有序发展。与废旧新能源汽车电池回收处理产业相关法律如表1所示:
2.2 新能源汽车电池直接相关的全国政策性文件研究
随着我国经济持续快速发展和城镇化进程加速推进,我国预判居民对汽车需求量将持续增长,与此将进一步加剧能源紧张和环境污染。因此,我国国务院于2012年颁布《节能与新能源汽车产业发展规划(2012—2020年)》,在推动汽车产业可持续发展的基础上,强调加快培育和发展节能汽车与新能源汽车,促进汽车产业转型升级。近年来国家有关部门颁布多项与新能源汽车电池回收处理产业直接相关政策性文件,促进新能源汽车动力电池回收处理产业的行业规范和有序发展。与废旧新能源汽车电池回收处理产业直接相关的全国政策性文件如表2所示:
3 我国废旧新能源汽车电池回收处理产业法律政策存在的问题
3.1 电池回收处理产业法律缺失
近年来新能源汽车电池产业高速发展,相关的国家标准也接踵而至。笔者在国家标准全文系统中,以“电池”作为关键词进行查询,结果显示有308个与电池相关的国家标准,现行标准246个,即将施行的标准4个。其中废旧电池回收相关的推荐性国家标准10个,从2017年开始陆续颁布施行,且主要集中在近三年颁布。目前整个电池回收处理与再利用产业的發展是国家标准先行,电池回收处理产业法律仍欠缺。我国主要从环境保护领域切入,以综合性法律来指导,如《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清洁生产促进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循环经济促进法》,仅对新能源汽车电池回收产业作原则性指导和约束,法律过于宽泛,不具有针对性和强制性,缺乏激发市场主体的内生动力的奖惩机制,企业更多依靠企业责任、社会责任感来自觉承担。现实困境是小微企业的实力并不能良好支持自身面对当下环境主动承担责任,其真正发挥的作用有限。
3.2 电池回收处理产业政策落实有难度
在全国范围内对于动力电池的回收已有较多直接政策性文件规定,在实践操作性上有一定难度。例如工信部、发改委等四部门制定的《促进汽车动力蓄电池产业发展行动方案》等政策性文件,主要由工信部牵头,涉及多部门联合,利益牵制,在落实和执行中恐出现职权交叉、责任难以划分的情形。发布的政策性文件多以鼓励性的建议为主,惩处性条款规定较少,在实际政策落实中存在一定困难。
工信部从2018年起到目前为止,分四批次公示《新能源汽车废旧动力蓄电池综合利用行业规范条件》企业名单总计88家,而目前我国废旧新能源汽车产业电池回收主要是由大量中小微型企业组成,普遍存在缺乏行业“白名单”资质、工艺设备落后、回收利用率低的情况,可能对环节保护产生影响,不利于各地“无废城市”与“双碳”目标的实现。
3.3 相关主体难以协调
废旧新能源汽车电池回收过程中,在法律规定的动力电池回收全生命周期主体上,涉及多方利益,如电池生产厂企业、整车制造企业、消费者、梯次利用企业、资源回收企业等,回收责任划分和回收费用承担主体还不明确。公众参与是环境保护法基本原则之一,只有广泛的群众关注和参与,才能将政策更好的落实。目前由于我国新能源汽车市场与产业初步发展,大多数新能源汽车用户尚未进入电池退役更换环节,公众乃至消费者对动力电池回收关注度和积极性不高。受政策引导落实未到位,公众参与的途径有限等因素影响,公众未实际参与到动力电池回收过程中来。作为新能源汽车回收企业、梯次利用和资源回收企业等实际回收利用主体,除市场价值利益驱动外,尚缺乏有效的、可执行的激励措施,因信息不一致、不及时,导致信息出现误差,不能有效的提高回收效率和便捷性,一定程度影响企业的回收积极性。
4 我国废旧新能源汽车电池回收处理产业法律和政策发展建议
4.1 加快制定电池回收处理产业专门立法
在国家层面尚未对我国电池回收处理产业进行专门立法,现阶段主要以电池回收产业主管部门颁布的行业标准及鼓励性的政策性文件为主,各省市根据区域内经济发展情况制定具体的实施细则和落地执行政策,各区域电池回收处理产业发展模式不同,发展状况不一,一定程度上影响废旧电池回收体系的统一建立完善,短期来说有利于新模式的探索,但不利于新能源汽车行业的长远发展和循环发展,也不利于整个动力电池回收处理产业的普遍性、全局性发展。一些地方对外地汽车企业进入本地市场采取限措施,甚至有些地方以本地车企 的技术特征和产品特征为衡量标准,设置旨在把外地生产的新能源汽车排除在本地市场之外的技术目录和产品目录,并以此为市场准入的强行性依据。[2]笔者认为,应当尽快制定电池回收处理相关产业进行专门立法,由中央相关部门进行统筹,再具体有各省市承担主要责任并将法律法规作为指导依据,各地区通过制定政策性文件进行落实,提高电池回收领域法律体系的完备度,实现电池回收和再利用整个过程能有法可依、有法可循,更有利于推动“无废城市”和“双碳”目标的实现。
4.2 充分发挥政策引领性作用
充分发挥政策的引领性作用,需要政策性文件应在操作层面上能够更加明确具体。一是应明确和完善企业、消费者、监督管理部门之间责任追究的规定和程序,确保政策性文件的可执行性。完善企业新能源汽车电池回收产业的准入与退出机制、奖励与惩处机制。二是对需要联合制定和配合执行的部门,由主要负责部门牵头制定、协调和统筹规划,在政策中应明晰各部门权利与义务,避免权利义务混淆交叉,职权不清。三是引导各个环节主体积极参与,确保公众积极了解并参与到电池回收产业中,增加公众参与的途径。
4.3 确保制定和执行政策的延续性
根据国务院制定的新能源汽车产业规划的发展目标,各地区政策的制定和执行要有延续性。主要体现在以下四个内容。一是新能源汽车的推广政策,在政府采购、個人采购的推广是否能在一定时期内相对稳定。二是技术研发的支持政策,科研技术的更新需要长时间的持续投入,才有可能实现技术突破与创新,对技术研发的校企合作交流、资金补贴、资金奖励等的可持续性直接影响技术研发的成功率。三是吸引消费者和企业的补贴政策,例如税收减免补贴政策、企业回收补贴奖励政策等能直接提升主动性和积极性。四是产业链建设配套政策,如产业园区的建设与企业的入住政策、上下游企业交流合作政策、跨区域联动政策等。只有确保制定和执行政策的延续性,才能促进产业稳定发展。
基金项目:成都市软科学研究项目“废旧新能源汽车电池回收处理产业发展政策研究”(项目编号:2020-RK00-00184-ZF);
四川矿产资源研究中心项目“‘无废城市与‘双碳目标下四川城市矿产资源回收政策法规研究”(项目编号:SCKCZY2022-YB014)。
参考文献:
[1]中国汽车工业协会.2022年汽车工业产销情况 [EB/OL]. (2023-1-12).http://www.caam.org.cn/chn/4/cate_32/con_5236639.html.
[2]董勤,于放.碳中和背景下新能源汽车产业发展研究.[J].中国集体经济. 2022(18)15-1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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