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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们在元宇宙中该如何行事?

来源:专题范文 时间:2024-06-13 17:57:02

[摘 要]元宇宙在伦理学上的重要性体现为,数字人类、数字机器人、数字宠物等虚拟主体具有道德地位,它们向人类提出了道德责任上的要求。基于对道德紧缩论和道德膨胀论的批评,借助对元宇宙的结构层级性和意识状态程度性的量化分析,一种不完美道德实在论值得被考虑:其不完美性体现为技术上的不完美性以及形而上学上的不完美性;
其实在论体现为,虚构身份、虚拟身份和模拟身份具有道德价值上的层级差别,它们具有不同的道德地位,相应地向我们提出了不同程度的道德责任要求;
道德价值是意识在特定尺度和结构上的涌现,不同程度的意识状态对应于不同程度的道德地位,进而对应于不同程度的道德责任。基于对“玩家困境”案例和“虚拟物的情绪反应悖论”的分析,不完美道德实在论的理论优势以及道德价值层级性的应用伦理学意义得以阐明。

[关键词]虚拟主体;
道德地位;
道德责任;
不完美道德实在论;
元宇宙伦理学

[基金项目]2019年国家社会科学基金重点项目“分析的西方哲学史研究”(19AZX013);

2021年国家社会科学基金后期资助一般项目“维特根斯坦与寂静主义研究”(21FZXB042)。

[作者简介]陈常燊(1980-),男,哲学博士,山西大学哲学社会学学院教授(太原 030006)。

人工智能、云计算、区块链和扩展现实(XR)设备等所有技术时间线的汇合,让人们亲历了元宇宙(metaverse)时代的到来。科学家们预计,到2032年,每个人都将有机会轻松地建造我们自己的“元宇宙之家”,人类、宠物和机器人都将拥有自己的数字身份。【QuHarrison Terry,Scott Keeney,The Metaverse Handbook:
Innovating for the Internets Next Tectonic Shift,2022,p.10.】

从哲学上看,元宇宙是对于借助数字技术手段对人类意识世界的延伸,代表了意识的外化和对象化,是“延展心智”(extended mind)的技术成果。【A.Clark,David Chalmers,“The extended mind”,Analysis,vol.58,no.1,(Jan.1998).】

本文将元宇宙向我们提出的学术问题分为内部问题(internal questions)与外部问题(external questions):前者假定了这项技术本身的合理性,并进一步探讨由此带来的学术问题;
后者并不假定这一点,而是对这项技术本身的合理性展开哲学反思。本文关注内部问题。具体而言,聚焦于我们在元宇宙的虚拟世界中遇到的伦理学问题,它关乎人类在元宇宙中该如何行事,亦即,当现实中的人和物进入虚拟世界,有了虚拟身份后,从而成为某种“元宇宙实体”(metaverse entity)——典型的是数字人类、数字宠物和数字机器人等虚拟对象,以及虚拟盗窃、虚拟谋杀、模拟恋童癖等虚拟事件——在道德主体地位和我们理应承担的道德责任方面是否提出了值得严肃对待的问题?本文首先考察元宇宙的技术和形而上学,继而阐明元宇宙的伦理学立场,最后将之运用于对现实案例的伦理学分析。

一、元宇宙的不完美性

元宇宙的真正愿景是共享虚拟体验,而与机器人和数字人类的互动将是我们在元宇宙中进行社会互动的主要手段,机器人也将以数字人类的形式在视觉上表现出来。涉及对人际关系的调节,元宇宙的伦理问题就凸显出来。为了解决元宇宙的“内部问题”,首先要求我们把“元宇宙”视为一种动态的、处于发展中的概念,换言之,它是与人类不同技术发展阶段相适应的一个渐进性的程度概念。诸如数字人类和数字机器人这样的“虚拟主体”虽然是一个定性概念,但必须对之进行定量研究才能消除其含混性。

首先必须指出,目前的元宇宙技术是不完善的。大卫·查尔默斯(David Chalmers)认为,尽管它具有普通的人造物、虚构人物以及普通的虚拟世界所不具备的沉浸感(immersiveness)和实在性(reality),但它在真切性(genuinenes)上仍有所不足。【David Chalmers,Reality+:Virtual Worlds and the Problems of Philosophy,W.W.Norton(US)and Allen Lane(UK),pp.112-113.】通常所谓“虚拟”(virtuality)与“模拟”(simulation)的区别正是借助实在性与真切性的区分来刻画的:说x是实在的,是说它以某种方式真实存在;
说它不是真切的,是说虚拟的x不是实在的x,尽管它是存在的。模拟对象满足下述五个条件:可感知或可测量性、实在作为因果效力(causal power)、獨立于心灵(mind-independence)、非错觉性(non-illusoriness)以及真切性。【David Chalmers,Reality+:Virtual Worlds and the Problems of Philosophy,pp.109-115.】例如,我们无法否认模拟的龙不是实在的龙,尽管现实世界中没有龙。相较而言,虚拟对象并不具有真切性特征,尽管它满足其余四个条件。这意味着,虚拟的龙不仅不是现实的龙,而且也不是真切的龙,它只在数字意义上是存在的。

与模拟和虚拟相关的还有虚构(fiction),也就是我们在小说或戏剧等文学艺术中所看到的人或物,它们通常并不真实存在,而是作家或艺术家主观想象的产物。在查尔默斯提出的人工性、计算机生成、互动性、沉浸感、实在性和真切性基础上,笔者补充了基础性条件。这里实际上涉及六种实体,它们分别是普通人造物、虚构世界、虚拟世界、虚拟实在、模拟实在以及形而上学实在,它们与上述要素的对应关系如表1:

据表1可知,与模拟实在相比,普通人造物不具备计算机生成性,虚构世界不具备互动性、沉浸感和实在性,虚拟世界不具备沉浸感和实在性,前三者都不属于元宇宙范畴,因为元宇宙特有的构成要素是计算机生成性、互动性和沉浸感。虚构世界缺乏互动性特征。但虚拟世界并非如此,比如我们参加腾讯视频会议时,我们真的是在一个虚拟的房间里进行虚拟的对话,但它不是一场虚构的对话。视频会议是虚拟世界,但它不是虚拟实在,尽管它是互动的,但不是沉浸式的,没有共同的虚拟世界。至于形而上学实在所要求的基础性(fundamentality)概念,业已超出了元宇宙的技术范围。【元宇宙仍然是个功能主义的世界,其中的虚拟实体与现实世界中的普通实体一样,都只是功能主义意义上“小写”的实体,它们在结构实在论中并不具有基础性地位。】不过它仍然表明,元宇宙技术中的虚拟物或数字对象,就像我们最熟悉的现实世界一样,并没有向我们呈现形而上学上的基础图景,尽管它们是实在的和真切的。模拟对象或高级元宇宙的真切性的哲学基础是某种涌现论【与元宇宙相关的涌现性质有意识的涌现、日常对象的涌现、自由意志的涌现等,参见Jessica M.Wilson,Metaphysical Emergence,Oxford:Oxford University Press,2021.】或功能主义【例如,关于空间的知觉经验显性形象(manifest image of perceptual experience)的功能主义,参见David Chalmers,“Finding Space in a Nonspatial World”, in B.Le Bihan,N.Huggett,and C.Wü thrich(eds.),Philosophy Beyond Spacetime,Oxford:Oxford University Press.】世界观,但它并不满足本体的或认知的结构实在论(structural realism)的基础性和结构性要求——借助西奥多·塞德尔(Theodor Sider)的术语,它们未能切中实在的关节(carving the reality at its joints)【Theodor Sider,2009,“Ontological Realism”,in David David Chalmers Manley,Ryan Wasserman(eds.),Metametaphysics:New Essays on the Foundations of Ontology,pp.384-423.】——因而具有形而上学上的不完美性。

根据尼克·博斯特罗姆(Nick Bostrom),模拟假说(simulations hypothesis)向我们提出的问题是“我们如何知道自己并非活在计算机模拟之中?”博斯特罗姆自己给出的回答是,我们无法知道这一点。【Nick Bostrom,“Are You Living in a Computer Simulation?”,Philosophical Quarterly,vol.53,No.211,2003.】这不是关于现实世界的怀疑论,相反,它只是关于模拟世界的实在论:它像现实世界一样真切,我们甚至无法在本体论上区分开现实世界与模拟世界,我们无法排除我们生活的现实世界就是下一个宇宙(元-宇宙)的模拟世界。在博斯特罗姆和查尔默斯相关论述的基础上,笔者绘制成表2:

据表2可知,即便在模拟实在内部,依据不同标准也有不同类型的模拟实在,它们对应于元宇宙的不完美或相对完美的发展阶段。首先根据模拟是否受到空间限制,分成特定层次和区域的局部模拟(local simulations)或全局模拟(global simulations):模拟假说有全局与局部之分。其次,根据模拟是否在时间上受到限制,分为临时模拟与永久模拟:人们是短暂地进入模拟,还是在那里度过一生?再次,根据模拟是否在情節上受到限制,分为预编(pre-programmed simulations)模拟与开放结局(open-ended simulations)模拟:是预先编排的单一线程剧情,比如罗伯特·诺齐克(Robert Nozik)的体验机(experience machine)【Robert Nozick,Anarchy,State,and Utopia.New York:Basic Books,1974,p.42.】是按照预先确定的脚本进行的预先编程的模拟,还是根据初始条件和模拟人做出的选择而发生各种不同的事情?最后,根据模拟是否在物理定律上受到限制,分为不完美模拟(imperfect simulation)和完美的模拟(perfect simulation):是完全地模拟所有物理定律,还是允许近似和例外?

二、元宇宙道德层级与三种备选立场

虚拟对象的道德地位(moral status),是指虚拟对象在人类社会中的处境以及人类对它们所应该担负的责任。概而言之,元宇宙中的道德价值一方面体现为主体所拥有的道德地位的存在,它使某个实体成为一个真正的道德主体,不再是一个单纯的物;
当一个存在物在道德上事关重大时,它就有了道德地位。另一方面,体现为主体提出的道德要求,它要求在道德关系中的其他各方对于其道德主体地位的尊重和认可。然而,元宇宙中的道德地位与道德责任都是相对的概念,如果A相对于B具有道德地位;
那么反过来,B相对于A具有道德责任。它有程度和层级上的区分。A在多大程度上具有道德地位,相应地,B就在多大程度上对A承担道德责任。

为便于理解元宇宙道德的相对性,我们主张元宇宙提供奠基的是一种“山地景观”(mountain landscape)【Kristie Miller,“Is our world structured?”,in Duncan Pritchard(ed.),What is this thing called Philosophy,London:Routledge,2015,pp.223-235】的形而上学,亦即元宇宙的下述层级性(hierarchy)特征。为了理解查尔默斯所说的“下一个宇宙”,我们将模拟假说拓展至“嵌套模拟假说”(nesting simulations hypothesis),它是一个容纳山地景观的模拟假说:下级实在的元宇宙(即元宇宙或一级元宇宙、元元宇宙或二级元宇宙……)是上级实在的现象宇宙(即二级现象宇宙、三级现象宇宙……),顶级实在(top-level reality)中的宇宙是“无限元-宇宙”(infinite meta-universe),查尔默斯区分了元宇宙与“元-宇宙”(meta-universe):前者是数字人类、数字宠物、数字机器人等模拟物(sims)所处的世界,后者是结构实在论意义上的基础实在(fundamental reality)、康德的“物自身”(Ding an sich)或上帝等模拟器(simulator)所处的世界。所有这些都表明,“嵌套模拟假说”与认知结构实在论者所宣称的“一切源于结构,结构源于X”(it-from-structure-from-X)【David Chalmers,Reality+:Virtual Worlds and the Problems of Philosophy,p.417.】是高度一致的。

元宇宙中的虚拟物或模拟物的道德层级奠基于元宇宙的上述形而上学结构。在元宇宙的层级结构中,下一层级的实体相对于上一层级的实体具有道德地位,反过来,上一层级实体对下一层级实体具有道德责任。这种层级关系既可以发生在不同物种之间,也可以发生在同种物体内部,比如不同年龄的人之间,还可以发生在个体身上。同一个体的生活状态有不同的层级,相应地具有不同程度上的道德地位和道德责任,比如一个人在意识状态清醒与不清醒(如失忆症或精神病患者)之间有不同的道德责任。这种层级关系同样发生在模拟物与模拟器之间。由此可见,元宇宙的道德地位问题与宇宙层级密切相关。根据不同宇宙之间的层级关系,笔者将道德地位层级图示如下:

假定元宇宙道德层级的相对性和元宇宙在技术上的不断发展,据图1可知,元宇宙(模拟世界)遵循“退行法则”(laws of regression of metaverse),亦即,每一种宇宙都会不断通过“虚拟移民”进入更高阶的元宇宙中;
人们退行到一个其真实性次于一阶宇宙的二阶宇宙后,一阶宇宙就消失了;
二阶宇宙中的人会进一步退行到三阶宇宙中,这时二阶宇宙就消失了,依次类推。逐渐消失的恰恰是那些相对更加实在的宇宙。如果上帝的宇宙是最实在的“顶级宇宙”,那么我们实际上是在不断远离上帝,而不是逐步接近它。与元宇宙的退行法则方向相反的是元-宇宙的“上行法则”(laws of upward of meta-universe)。受这些法则所约束的道德层级性在我们现实世界中同样真实存在。例如,宠物的主人在道德存在论上具有比宠物更高的层级,所以宠物具有相对于主人的某种程度上的道德地位,反过来,主人具有相对于宠物的相应程度上的道德责任。

接下来回应本文核心关切:那些被人类意识所创造的虚拟对象、虚拟动物乃至虚拟人类,它们是否有道德地位,作为创造者或模拟器的我们是否对它们承担道德责任?关于元宇宙实体是否享有道德地位与道德责任问题,在伦理学上有下述三种备选立场。

其一是元宇宙的道德紧缩论(moral deflationism of metaverse),它主张元宇宙实体没有道德地位;
相应地,没有人理应对之承担道德责任。当代本体论的紧缩论受到卡尔纳普的影响,其版本有希拉里·普特南(Hilary Putnam)的内在实在论(internal realism)【彼得·辛格:《动物解放》,祖述宪译,北京:中信出版集团,2018年。】或概念相对主义(conceptual relativism)【希拉里·普特南:《理性、真理与历史》,童世骏、李光程译,上海:上海译文出版社,2005年,第54-60页。Putnam,H.,Words and Life,Cambridge,MA:Harvard University Press.1994,pp.304-305.】,以及伊莱·赫希(Eli Hirsch)量词多义论(quantifier variantism)【Hirsch,E.,Quantifier Variance and Realism:Essays in Meta-Ontology,New York:Oxford University Press,2011.】,他們主张关于“何物存在”并没有严肃的、实质性的问题。类似地,道德紧缩论者主张:元宇宙的伦理问题要么是琐碎的,要么是不严肃的。据此,摩根·勒克(Morgan Luck)的“玩家困境”(the gamers dilemma)【Morgan Luck,“The Gamers Dilemma:An Analysis of the Arguments for the Moral Distinction between Virtual Murder and Virtual Paedophilia,”Ethics and Information Technology,2009,no.11(1).】并不是一个真实的困境:常识告诉我们,在电子游戏中虚拟的一枪爆头并不是真实的谋杀,正如电影情节中的抢劫不是真实的抢劫,演员并不因此而承担道德或法律责任。

笔者不同意此立场。首先,元宇宙是新生事物,我们关于元宇宙的道德常识尚未真正建立起来,我们关于电影等虚构世界的道德常识未必适用于虚拟世界。其次,后文将借助应用伦理学阐明,“玩家困境”是一个严肃的困境,纳森·怀尔德曼(Nathan Wildman)和尼尔·麦克唐纳(Neil McDonell)提出的虚拟盗窃难题(puzzle of virtual theft)也是一个真实的难题。【Nathan Wildman Neil McDonell,“The Puzzle of Virtual Theft”,Analysis,vol.80,no.3,2020,pp.493-499.】也许道德紧缩论者会认为虚拟对象是虚构的,不能被盗——这些案件涉及数字对象的盗窃,但不涉及虚拟对象。如果虚拟对象是虚构的,虚拟盗窃似乎就成为一个伪问题:你怎么能“偷”一个不存在的东西?然而,在元宇宙道德实在论者看来,虚拟盗窃剥夺了他人一个真实而有价值的虚拟对象,因此是严肃的不道德行为。

其二是元宇宙的道德膨胀论(moral inflationism of metaverse)。作为道德实在论的一种极端版本,它主张元宇宙实体总有道德地位,相应地,总有人理应对它承担道德责任。在现实世界中,有人主张在不同的物种之间的道德膨胀论,例如,根据彼得·辛格(Perter Singer)所发起的当代动物权利运动,主人对宠物负有道德义务。【彼得·辛格:《动物解放》,祖述宪译,2018年。】受此启发,学者们进一步主张,我们不仅对动物,甚至对机器人都应当承担起道德责任。【W.瓦拉赫、C.艾伦:《道德机器——如何让机器人明辨是非》,王小红,北京:北京大学出版社,2017年。】借助地化实在(terraform reality)的思想实验,查尔默斯提出了膨胀论的一个版本。【David Chalmers,Reality+:Virtual Worlds and the Problems of Philosophy,pp.326-329.】未来可能有一种被称为“地化实在”的新技术,它允许我们将非虚拟世界中的系外行星变成充满美丽的局部和引人入胜的活动的可居住环境。人们可以选择去这些星球旅行,并在那里建立新的生活。所有这些都可以作为一个论证:丰富的虚拟实在中的生活与地化实在中的生活一样有价值;
并且,地化实在中的生命和普通的非虚拟生命一样有价值。查尔默斯的结论是,丰富虚拟实在中的生活大致和普通的非虚拟生活一样有价值。

笔者对上述立场持保留意见。首先,它忽视了元宇宙技术与人类其他技术一样,都有一个循序渐进的过程,不同层次的元宇宙实体,意味着其不同的道德地位和道德要求;
换言之,道德膨胀论无法兼容元宇宙的层级性,它否认了元宇宙中的实在层级就像现实中的实在层级(如人对动物的“爱有差等”)一样,在道德地位和道德责任上都是有层级性的;
其次,它没有区分后文即将讨论的程度问题,即我们理应对具有不同程度意识状态的元宇宙实体在伦理学上有所区分,而非平等待之。

其三是笔者所捍卫的道德实在论的一种温和版本,即元宇宙的不完美道德实在论(imperfect moral realism of metaverse)。作为不同程度上的元宇宙实体,从虚构到虚拟再到模拟,它们各自有处于不同层级的道德地位,相应地,它们要求我们对其承担不同层次的道德责任。这意味着,元宇宙的道德实在论的不完美性不仅体现为技术上的不完善性和形而上学上的不真切性和非基础性,还体现为其道德地位上的层级性。鉴于其居间性质,该立场并不与前面两种立场绝对冲突,相反在特殊情况下能够兼容:最低程度上的不完美道德实在论收缩为紧缩论,最高程度上的不完美道德实在论膨胀为膨胀论。下一节是对此立场的专门论述。

三、元宇宙道德与意识状态的程度性

查尔默斯的“意识是价值的判断标准”论证理应从正反两个方面来理解。从正面看,他倾向于认为所有的价值都以某种方式从意识中产生:首先,意识状态(比如幸福和快乐)本身是有价值的;
其次,有意识的生物所重视的东西(比如说知识和自由)是有价值的;
最后,有意识的生物之间的关系(比如交流和友谊)是有价值的。【David Chalmers,Reality+:Virtual Worlds and the Problems of Philosophy,p.330.】意识是价值的判断标准,也是道德地位和道德责任的标准。有意识的实体具有道德地位,也会提出道德责任的要求,因此它们都是道德主体。不完美道德实在论的理论基础是一种涌现论,亦即,道德是意识在特定尺度和结构上的涌现。元宇宙中的虚拟对象或模拟对象首先理应是道德主体,故意损坏或窃取它们是需要承担道德乃至法律责任的。

为此,查尔默斯提出“僵尸电车难题”(zombie trolley problem)思想实验来帮助我们思考意识的道德地位。【David Chalmers,Reality+:Virtual Worlds and the Problems of Philosophy,pp.340-341.】如果你在失控电车的方向盘上什么都不做,它会杀死一个在你前面的铁轨上的有意识的人。如果你切换轨道,它会杀死五个没有意识的僵尸。你该怎么办?这里的僵尸是所谓“哲学僵尸”(philosophical zombies),它们几乎是人类的复制品,根本没有意识、缺乏主观体验的生命形态,你可以把它们想象成没有意识的我们的物理学复制品,或者想象成没有意识的我们的硅基版本。如果你认为应该以杀死五个无意识生物为代价来拯救一个有意识的生物,这表明意识与道德地位有关。有意识的生物比无意识的生物更重要。查尔默斯提供的反驳论证是,情感和意志不是道德主体的必要条件。一个没有情感和自由意志的实体仍然具有道德主体地位,也有资格提出道德责任方面的要求。人工智能有意识能力,但未必有情感能力和自由意志能力,它是一个适当的道德主体吗?痛苦和快乐对一个有意识的生物的生活是好是坏有很大的影响。但它们并不是赋予生物道德地位的首要因素。这似乎符合彼得·辛格所谓的感觉是关系到道德地位的东西——如果一个人不能受苦,不能体验快乐或幸福,那就没有什么可以考虑的了。这就是为什么感知的极限是关心他人利益的唯一可辩护的界限。【彼得·辛格:《动物解放》,祖述宪译,第11页。】

笔者对此提出批评。查尔默斯并未考虑到,意识问题不仅是一个事关有无的定性问题,还是一个事关多少的程度问题。存在不同程度的意识。泛心论者认为万物皆有意识,笛卡尔主义者认为只有人才有意识。但这是一个程度上的问题。虚构人物并没有意识,但可以假装具有意识。读者只有假装它有意识,才能真正把它当作一个虚构人物。虚拟人物具有意识。

查尔默斯不愿意看到元-宇宙的层级性所产生的道德层级性问题。在他看来,所有层级上的实体具有同等的道德价值。在“僵尸电车难题”思想实验中,你真的会为了挽救几个计算机进程而牺牲一个人的生命吗?他对此的回答是否定的。但是我们可以把这个问题反过来,假设我们在一个模拟中,我们的模拟器为了在下一个宇宙中拯救其中一个人而杀死我们五个人,这在道德上可以接受吗?从我们的角度来看,我会说答案是否定的。即使我们的模拟器有效力做到这一点,但这并不意味着它是正确的。在我们创造的模拟中,我们对有意识的人的行为也是如此。然而笔者认为,道德地位问题不仅是事关有无的定性问题,还是一个事关多少的程度问题。现在人们普遍认为,许多非人类动物也有道德地位。这个问题和人类生活不太一样。大多数人认为人类比鸟和狗更重要,但鸟和狗在某种程度上仍然重要。我们不应该肆意虐待狗。苍蝇和贝类是否有道德地位就不那么明显了,有些人认为他们有。一些环保主义者认为树木和植物具有某种道德地位,但这是少数人的观点。至于无机物,很少有人认为岩石或粒子有道德地位。你可以随心所欲地对待石头,这在道德上无关紧要,至少对石头来说是这样。

在笔者看来,不同程度上的意识,对应于不同程度上的道德地位。不同层级的实体正如不同程度意识状态的生物形态,它们理应具有不同的道德价值。赋予道德地位的是意识。如果一个实体没有意识能力,而且永远不会有,那么它就没有道德地位。它可以被视为一个对象。如果一个实体有意识的能力,那么它至少有一些最低限度的道德地位。如果它能经历一些事情,那应该在我们的道德计算中被考虑进去。具有最低程度意识的系统(如蚂蚁)只有最低程度的道德地位,因此在我们的道德考量中,它们的分量比人类轻得多。然而,查尔默斯的论证甚至是不自洽的。他看到了意识状态在不同生物中有程度上的差异,他也看到了在不同的元-宇宙实体中有层级上的差异,但他否认这两种差异与它们的道德价值有关系。他未能看到,道德地位也是元宇宙的“虚拟进化”结果。完美模拟属于模拟实体的道德地位最高层级。查尔默斯认为一个完美的人脑模拟将与原始大脑有相同的意识。也就是说,模拟人将拥有和普通人一样的意识。如果意识是决定道德地位的唯一因素,那么模拟人类的道德地位就和普通人类一樣。道德地位是进化的结果。道德地位不仅有个体差异,还有种群差异和模拟层级差异。五个模拟人换一个真人,划算吗?这是一个很难量化的问题。但我们大致认为,智人比原始生物的道德地位更高,生物的道德地位又比石头这样的非生物更高,我们将后者的道德地位近似地视为0。

四、道德主体责任与“玩家困境”

基于前文分析,我们来追问,元宇宙实体(模拟物)对我们(模拟器)提出了何种道德要求?与现实世界中的道德要求相比,它有何特殊之处?

首先我们看到的是虚拟道德与现实道德的相似之处。譬如,追问在虚拟世界中创造道德主体(如数字人类)这件事情本身是否道德,这个问题可以类比于在非虚拟世界中,生育子女是道德的吗?根据大卫·贝纳塔(David Benatar)提出的反生育主义(anti-natalism),任何生育行为都是不道德的,因为所有的生命都包含痛苦,因为在

存在的人和不存在的人之间,在快乐(益处)和痛苦(伤害)方面存在极其严重的不对称性。【David Benatar,Better Never to Have Been:The Harm of Coming into Existence,New York:Oxford University Press,2006,pp.18-9.】然而,多数学者并不同意这个观点。人们更愿意接受一个“莱布尼茨造物法则”(Leibnizs Law of Creation),亦即,“多即是好”(more is better)。

【莱布尼茨:《论万物的终极根源》,段德智编:《莱布尼茨早期形而上学文集》,北京:商务印书馆,2017年,第357页。】只要善的总量比恶的总量更多,最小数量的恶仍然是必要的。因此,我们的世界是所有可能世界中最好的。如果它包含一些邪恶,那是因为这是必要的,为了让这个世界尽可能好。而这是模拟器(人或神)必须做的事情。正确的做法是为最多的人生产最多的产品。仁慈的上帝只会创造最好的世界,同理,一个仁慈的模拟器只会创造所有可能的模拟中最好的,所以我们应该尽我们所能制作出最大的模拟器。

然而,元宇宙的技术和形而上学本质为“莱布尼茨造物法则”提出了一些特殊的伦理学限制。首先,不可预测原则:模拟实体不能是预先编程的,它是不可预测的。其次,反冗余原则:次好的模拟人生优先于对最好的模拟人生的精确复制,这种复制是一种“模拟的模拟”或“二阶模拟”,其本体论地位要低于一阶模拟。最好是创建最佳模拟的第二个副本。估计有人会说,第二份完整相同的拷贝没有第一份那么大的价值。这是可能发生的一种方式:据我们所知,当两个模拟完整相同时,它们只支持一个有意识的生物群体,所以第二个模拟是多余的。

此外,笔者认为,调用元宇宙道德价值的层级性特征,有助于解决摩根·勒克关于虚拟世界中的下述“玩家困境”,尽管大多数人认为虚拟谋杀(如杀死非玩家角色)在道德上是允许的,但他们认为虚拟恋童癖是不允许的。虚拟性侵犯也是如此。这提出了一个哲学难题。虚拟谋杀和虚拟恋童癖的相关道德差异是什么?鉴于游戏内容涉及虚拟环境中的虚拟角色,在道德上允许虚拟谋杀似乎也会在道德上允许虚拟恋童癖。这两种行为都不涉及直接伤害他人。如果虚拟恋童癖导致非虚拟恋童癖,那将是一个重大的伤害,但似乎这种转移的证据很弱。【Garry Young(ed.),Resolving the Gamers Dilemma:
Examining the Moral and Psychological Differences between Virtual Murder and Virtual Paedophilia,Switzerland:Springer,2016.】从层级性角度看,不同程度上的道德地位,对应于不同程度的道德责任。不同层级上的实体拥有不同的道德地位,也相应地要求不同的道德责任。对于上一层级(创造者或模拟器)来说,生存权优先于生活质量;
但是对于下一层级来说,生活质量优先于生存权。下一层级的生存权叠加于上一层级,所以它对于生存权没有特别紧迫的要求;
但是下一层级主体的生活质量本身就是上一层级主体的生活质量。对于下一层级主体来说,“宁愿站着死,不愿跪着生”;
但对于上一层级主体来说,“好死不如赖活着”。这就解释了为什么一个虚拟的女性宁愿被一枪毙命也不愿忍受被强暴的屈辱。从美德伦理学上看,享受虚拟恋童癖的人是道德上有缺陷的。

最后,为了厘清道德紧缩论与实在论分歧,笔者借鉴科林·拉福德(Colin Radford)的“虚构物的情绪反应悖论”(paradox of emotional response to fiction)【Radford,C.(1975)“How Can We Be Moved by the Fate of Anna Karenina?”,Proceedings of the Aristotelian Society,Supplemental vol.49,no.1,1975,pp.67-80.】的思路,提出“虚拟物的情绪反应悖论”(paradox of emotional response to the virtual)。其背景是,如果把人悬在悬崖上来吓唬他们是错误的,那么把他们悬在虚拟的悬崖上来吓唬他们也是错误的,尽管他们在理智上知道自己没有危险。恐惧的经历本身可能是有害的。该悖论的逻辑形式如下:

(P1)反应条件(response condition):人们对虚拟的人物、情景和事件体验到真实的、普通的情感,例如,触发了人们的同情、悲伤或恐惧情绪;

(P2)信念条件(belief condition):人们并不相信虚拟人物、情景和事件是真实存在的,换言之,相关的“存在信念”是缺乏的;

(P3)协调条件(coordination condition):当人们不相信虚拟人物、情景和事件的存在时,就不会体验到真实的、普通的情感;

(C)上述三个前提直觉上都是成立的,但是三者中的任意两个,都蕴含了第三个为假,于是出现了悖论。

为了处理上述悖论,道德紧缩论者选择否定P1,而元宇宙本体实在论者以及元宇宙道德实在论者选择否定P2。进一步,在道德实在论者内部,道德膨胀论与不完美道德实在论者之区别在于,前者像埃里克·拉米雷斯(Erick Ramirez)和斯科特·拉巴奇(Scott Labarge)那样,主張非模拟情感实验应该受到严格限制,因为它们可能会像非虚拟模拟一样对受试者产生伤害。他们提出了一个等价原则(equivalent principle):“如果允许受试者在实在中拥有某种体验是错误的,那么允许受试者在虚拟的真实环境中拥有这种体验也是错误的。”【Erick Ramirez and Scott Labarge,“Real Moral Problems in the Use of Virtual Reality”,Ethics and Information Technology,no.4,

2018,pp.249-263.】即使实验受试者知道另一个受试者是一个非玩家角色,他们并没有真正造成痛苦,这种体验仍然是有害的。但是不完美道德实在论者(如笔者)仍然主张,虚假主体的道德地位不同于非虚拟主体,它的道德价值排序不同于非虚拟主体,因此要求不同于非虚拟主体的道德责任。这种二元关系实际上是层级关系的简化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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