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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网红”经济新业态下的网售食品“双重造假”及治理

来源:专题范文 时间:2024-06-12 14:57:01

许力 管佳婧

随着“网红”经济新业态的快速发展,网售食品犯罪逐渐成了在生产各环节和宣传等数据热度两方面同時造假的新型网络违法犯罪。通过分析此类案件的基本犯罪模式,剖析其治理难点,研究与之相适应的治理对策,对维护网络经济新业态的健康发展、社会治安稳定和人民群众的合法权益具有重大意义。

随着数字信息的不断发展和各类电子交易平台规模的不断扩大,以网络为依托和手段的犯罪持续增长,开始入侵传统食品商业交易产业,导致了网售食品犯罪新模式的出现和迅速蔓延。在新的经济形势下,犯罪类型的结构发生了深刻变化,以网售食品犯罪为代表的非接触性犯罪发生率持续上升。“网红”经济新业态给网售食品带来的影响并不是完全有利的,这种新业态由于自身发展不够成熟,也不经过传统的有形市场交易,因此交易的隐蔽性强,传统的市场监管体制和治理手段很难发挥作用。由此,各类食品在网络销售的过程中容易出现食品安全问题、虚假宣传的漏洞,加之网售食品市场准入门槛逐渐降低,法律监管和治理制度尚未同步到位,因此,网售食品产业乱象丛生,相关违法犯罪问题层出不穷。

1.网售食品“双重造假”现状

1.1“双重造假”基本模式

网售食品“双重造假”犯罪有别于传统意义上的“生产、销售不符合安全标准的食品罪”这一刑法的独立罪名,是指随着“网红”经济新业态的发展和电商时代的到来而产生的,犯罪嫌疑人通过各类网络平台宣传并销售食品,在食品安全和宣传数据热度两方面同时进行造假的一类犯罪的概括。网售食品“双重造假”犯罪是互联网经济发展的特定产物。

1.1.1网络直播营销虚假宣传

2020年12月23日,广东省广州市场监管部门查处“辛巴直播带货即食燕窝”一案。此案不仅仅是一次将风味饮料宣传为燕窝的虚假宣传案,经过后期河南省消费者协会提起的民事公益诉讼和职业打假人的调查发现,该网售的假燕窝同时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存在欺诈消费者的行为。在该案件中,燕窝品牌方广州融昱贸易有限公司作为销售主体,生产的产品为成本仅几元钱的劣质“风味饮料”。该公司不仅在天猫“茗挚旗舰店”网店发布了违反《反不正当竞争法》规定的内容,而且花重金寻找各路网红、明星在直播平台利用直播的方式对该产品进行虚假宣传。

通过案例我们可以分析出,作为网售食品“双重造假”犯罪的“高发地”,各类网络直播平台目前管理混乱,网售食品犯罪层出不穷。食品制造商在依赖“网红效应”直播营销的同时要靠降低价格来给消费者“发福利”,这也在某种程度上助长了生产销售商在生产食品时为降低成本而少料掺假的行为。食品制造商在利用网络直播等方式宣传、销售食品时大多不用通过平台,而直接和网红进行联系,这就导致许多本身法律意识不强的小网红被利益驱使,与这些食品不合格的厂家合作,宣传不实的广告信息。而具有一定流量的“大网红”和明星带货时则需要与网络电商直播平台、运营商三方和食品品牌方进行协商,达成一致后再进行直播。但这中间涉及的环节很多,且部分网红、明星在缺乏对商品真实情况的了解,甚至在明知食品成分、性能不符合食品安全要求的情况下,仍然通过各种方式引起消费者的兴趣,将“粉丝效应”转化为“购买力”,引导粉丝购买产品。

1.1.2雇用水军刷单炒信,利用“网红效应”销售假冒产品

在新业态不断发展的背景下,消费者越来越注重电商、社交平台中“网红食品”的用户评价、“大V”红黑榜等等。从国家市场监管总局公布的数据来看,2021年查办各类不正当竞争案件共8563件。在网售食品产业中,雇佣“水军”刷单炒信是某些不良商家最常用的伎俩,在这条已经成熟的灰色产业链上,组织者、卖家和“刷手”是3大主要角色。近些年,雇佣水军刷单炒信主要有刷评论、“寄空包”、拍A发B等基本模式,日益呈现出组织化、职业化、规模化等特点。刷单主体是公安机关、市场行政监督机关等在治理相关违法行为过程中最为困难的一环,其匿名化、分散化、低龄化、轻罪化的特点让追责处罚变得尤为困难。

1.2从消费者角度分析网售食品“双重造假”违法行为预防、治理中存在的问题(基于调查问卷,共324个样本)

1.2.1制度的滞后性导致预防机制架构难

调查问卷结果显示,55.85%的消费者表示,遇到过网购食品有质量安全问题或介绍和实物严重不符的情况,只有4.09%的消费者认为网售食品的评价、热度与实际的质量相符。从中我们可以看出,网售食品安全和虚假宣传问题在当下十分普遍。

消费者对当前网售食品的信任度较低,这反映了现行制度的不完善,也从根本上反映了预防“双重造假”机制构建的难度。相关管理制度的缺位导致在建立预防机制时缺少权威的制度参考,预防机制架构难,执行自然无从开展。另外,有些直播带货的网红本身素质较低,对法律知识的了解也较少,加之网售食品生产门槛低,生产不规范的现象很多。这些网红和网售食品销售商大多分散在各类大大小小的电商直播平台、社交媒体平台上。在架构预防机制时,如何兼顾不同类型、不同规模流量的“双重造假”违法现象是一大难题。

1.2.2网售渠道杂乱导致治理精准度不足

调查问卷显示,消费者接触的网络食品宣传、销售渠道种类较多,包括各类电子商务平台、网络直播平台、社交媒体平台、微商、微信群、朋友圈等。目前,消费者对各种网售食品数据造假方式了解程度较高。据此分析可知,网络空间的不断膨胀导致以食品销售产业领域为典型的传统犯罪网络运行模式呈复杂化、缠绕式发展。

在最大程度运用“网红”“流量”效应盈利的驱使下,一个商家可能在多个平台同时运用多种虚假宣传手段进行违法商业活动,售卖不符合安全标准的食品,这导致网售食品渠道杂乱化。而在面对此类案件时,当前部分监管部门仍采取“一线式”打击模式,即从现象出发,根据线索打击商家和生产商,且打击重点多集中于食品安全这一方面的造假,对与之相应的虚假宣传广告缺少足够的治理资源,这给现阶段的治理工作带来了很大挑战。

2.治理难点

2.1“网红”经济新业态发展不成熟,“双重造假”灰色产业链成熟

在网售食品“双重造假”案件中,成分、用料造假的食品安全犯罪属于传统的犯罪类型,已经通过不断的治理探索和积累形成了较为完整的体系。但是,随着技术的发展,食品安全犯罪已经逐渐和虚假宣传等数据犯罪融合,并形成了一条完整的灰色产业链,对这类案件的治理也更为困难。

所谓“网红”经济新业态是指在经济领域网红群体及背后产业链各环节参与人依靠大数据和互联网,利用自身影响力将粉丝转化为消费力,经过运营形成的业态模式。现阶段,这种新业态具有发展速度迅速、配套治理制度滞后、伴随性问题现象丛生等特点。

而网售食品领域的“双重造假”灰色产业链就是在这种不成熟的新业态背景下出现的。以虚假宣传方式为“刷单炒信”的“双重造假”犯罪产业链为例,犯罪嫌疑人多且分散,分工精细,从食品生产厂家到网络食品经销商,再通过多方式、多平台寻找刷手进行刷单。在侦查过程中,即使追查到了其中一小部分犯罪嫌疑人,但很多嫌疑人,特别是大部分“刷手”,并不清楚违法犯罪的其他环节运行的具体情况,因此也很难对全产业链进行治理。

2.2相关法律法规和电子证据制约打击效率

一方面,网售食品“双重造假”犯罪属于新型犯罪,相关法律法规的滞后性使治理工作难以取得较好的成效。以《食品安全法》和《反不正当竞争法》为例,在《食品安全法》中,大多法条仍然针对传统市场中出现的食品安全问题,虽然2015年新版中增加的第62条属于针对网售食品管理规定的法条,2021年修订也加大了对虚假广告的处罚力度。但是具体治理过程中涉及的问题,比如,除了生产商以外,对相关刷单平台、电商平台等的处理还没有根据具体情况进行补充。《反不正当竞争法》中的相关规定也缺少对互联网技术发展的认识,仍以传统的法律模式规定新型的“双重造假”案件相关问题。在治理过程中,对于不断更新的食品安全和虚假宣传数据造假手段,很难及时找到贴合的法条进行应对。

另一方面,以电子数据为主的证据收集、排查、固定困难。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五十条规定的八类证据中,电子数据是网售食品“双重造假”案件侦查打击中要收集的主要证据类型。然而,在对网售食品“双重造假”违法行为的实际打击治理过程中,电子数据具有隐蔽性强、极具灭失性、海量巨大、匿名多变、跨地域性等特点,导致对其发现、固定、认定、排查、取证十分困难,这给案件侦查带来了许多技术上的困难。

2.3与公安等各机关部门的合作程度低

网售食品“双重造假”是一种较为复杂的网络犯罪模式,对其治理需要多方合作。虽然国家正推行“共建、共治、共享”的社会治理理念,但是这个理念在对网售食品“双重造假”这类新兴的违法犯罪的打击治理上并没有得到很好的落实,导致各部门各管各的,治理行动分散,出现了职能重叠、缺漏的现象,在产业链化的犯罪模式面前显得十分被动。特别是网信、文化、商务、市场监管等的监督治理职能和公安机关的打击犯罪职能时常割裂,没有达成体系化、制度化的合作,这也是当前治理过程中的难点问题。

3.治理对策

在“网红”经济新业态发展背景下,网售食品“双重造假”違法犯罪呈泛滥态势,严重危害以民生为中心的一系列合法权益以及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健康发展。在这种形势下,公安部“昆仑2022”专项行动针对“网红”经济新业态下网上销售有毒有害食品犯罪等十五项突出问题作出全面部署。国家网信办部署的2022年“清朗”系列专项行动也将打击流量造假、黑公关、网络水军列为今年的十大专项行动之一。相关部门必须在此基础上针对实际情况及时调整更新治理思路和方法,加大对此类违法犯罪行为的打击力度。

3.1针对犯罪的“双重模式”构建应对程序预案模型

由于网售食品“双重造假”犯罪具有在短时间内规模扩大、涉案金额和涉案人员迅速增长的特点,且危害性不断增强,因此,即使及时治理,也很难立即停止和消除违法犯罪行为带来的对公民合法权益和市场经济的破坏。为此,针对“双重造假”建立应对程序预案模型很有必要。此模型应该根据现阶段网售食品“双重造假”的具体犯罪模式配套构建,包括对案件类型的分流,食品安全和虚假宣传两方面的具体警种、警力资源配置,相关平台的追责系统,犯罪链条打击机制,突发情况紧急处置机制(图一)。

3.2运用现代化大数据实现治理活动主动化、智能化

针对网售食品“双重造假”违法犯罪中网络情报数据的分散、复杂等特点,相关单位要不断加强大数据技术支撑下情报收集的优化拓展,在加强大数据内部整合能力、加强专业人才培养的同时,进一步加强各部门之间以及和公安机关内部网侦、经侦、刑侦等部门之间的信息收集共享与联通。相关单位要利用大数据转变传统的治理模式,围绕犯罪动向激活情报信息,提高治理活动的主动性。对于网售食品犯罪的网络数据,要架构更加完善的云平台,从海量复杂的数据中筛选出犯罪嫌疑人在各个电商网络平台上的犯罪信息,再将工商部门收集到的信息与公安大数据平台信息进行综合关联查询比对、分析研判,在流通中实现治理活动智能化。

3.3加强协作,形成多面治理机制

对网售食品“双重造假”违法犯罪的治理,仅仅靠公安机关的打击肯定是不够的,需要形成以公安机关为中心的多面治理体制。有关单位在联合市场监管、网信等部门,发挥监督作用的同时要加强和工商部门、电商平台、消费者的联系,落实各部门的责任体系,减少出现违法犯罪环节无从追责的现象。同时,通过建立平台、消费者与公安机关、市场监管部门的良性双向流通体系,拓宽相关违法犯罪行为的情报来源,并以情报为导向追踪监控违法行为,提高打击效率。归根到底,就是要利用社会、行政部门等一切可利用的力量,从多方面、多领域、全环节对网售食品“双重造假”违法犯罪进行预防、监督和治理。

基金项目:

本文为江苏省高等学校大学生实践创新创业项目“‘网红经济新业态下食品网售“双重造假”案件治理研究”阶段性成果(项目编号:202210329022Y)。

作者简介:

许力(2003.02-),女,汉族,江苏淮安人,本科在读;
研究方向:侦查学(专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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