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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例医疗事故典型案例6篇【完整版】

来源:专题范文 时间:2024-06-08 08:00:02

十例医疗事故典型案例1/5十例医疗事故典型案例(一)某产妇,34岁,入院诊断:39+1周妊娠,G2P1L1、LOA巨大儿,未行剖宫产,分娩后产妇出现直肠阴道下面是小编为大家整理的十例医疗事故典型案例6篇,供大家参考。

十例医疗事故典型案例6篇

十例医疗事故典型案例篇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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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例医疗事故典型案例

(一 )某产妇,34岁,入院诊断:39+1周妊娠,G2P1L1、LOA巨大儿,未行剖宫产 ,分娩后产妇出现直肠阴道瘘,其孩子出生后出现左臂臂丛神经损伤。

专家分析:入院查体不全面,观察产程不及时,虽然向家属告知剖宫产的必要性,但未积极付诸行动;对巨大儿、肩难产估计不足,未及时采取助产措施;阴道直肠瘘形成与局部感染有关。 鉴定结论:****乙等医疗事故,医方应负次要责任。

(二)患者刘某,女,因发现右乳腺外侧约“花生米”大小肿物5天,于2003年3月17日入住某县医院外科诊治,诊断为右乳腺纤维腺瘤,行乳腺区段切除术,术中见肿瘤2个,分别为3.5cm、2.5cm,质韧,肿物包膜完整,外翻肿物内组织呈鱼肉状;送病理。诊断为:乳腺腺病伴慢性炎,出院后未用特殊治疗。术后约1月,主诉经常发热、流涕、咽痛,门诊给予抗感染治疗。9月29日双侧乳腺肿物疼痛,再次门诊就诊,诊断为乳腺小叶增生,乳腺纤维瘤行对症治疗。于2004年2月因病情加重,去山东省立医院检查并复诊原病理片考虑为:小细胞恶性肿瘤,非何杰金淋巴瘤可能性大。3月9日山东省肿瘤医院会诊原病理片,诊断为:右乳腺粘膜相关型结外边缘区B细胞淋巴瘤,临床诊断为:乳腺恶性淋巴瘤(Ⅳ期)并行放、化疗。

专家分析:患者乳腺肿块诊断成立,有手术指征;淋巴结外淋巴瘤发病率极低,尤其乳腺原发性淋巴瘤罕见,淋巴网状系统细胞形态复杂,多样性;发生肿瘤时,良性淋巴组织增生与恶性淋巴瘤没有免疫组化及分子检查鉴别诊断极为困难,对不能绝对确诊的病理应做进一步检查;术后6个月,复诊时发烧,双侧乳腺及腋窝淋巴结肿大时,应让患者行进一步检查或建议上级医院检查。

鉴定结论: 三级丙等医疗事故,医方应负次要责任。

(三)患者李某,男,左股骨骨折术后2年,于2005年4月6日入住 某县人民医院,行左股骨骨折术后内固定物取出术+膝关节松解术,术中致胫骨结节下方骨折。

专家分析:患者左股骨下端骨折术后取钢板、膝关节松解过程中造成左胫骨上端骨折;患者关节部位骨折2年,长期不能正常活动,其骨质不同程度存在疏松、强度下降,易造成骨折。 鉴定结论:****戊等医疗事故,医方承担主要责任。

(四)患者张某,男,2004年10月10日腰部外伤后造成剧烈腰痛,10月12日入住 某乡卫生院外科,入院诊断急性腹膜炎、消化道穿孔。行手术治疗,住院9 天出院。出院后19天,因腹痛,右下腹引流口流出食物残渣,第二次来医院就诊,当日行剖腹探查术,术中发现腹腔广泛粘连,小肠水肿,腹腔污染较重,于空肠上段找到瘘口,并形成窦道,行肠瘘修补,回肠造瘘术。术后患者病情渐加重,于2004年12月10日转上级医院住院治疗。

专家分析: 患者受伤后就诊不及时,延误了第一次最佳手术时机;术后在引流液比较多的情况下不应拔除腹腔引流管;第二次手术证实空肠有一瘘口,说明第一次手术过程中探查不全面,属漏诊;医患双方提供病历不一致,均有自相矛盾之处,说明医院病历管理混乱。 鉴定结论:二级乙等医疗事故,医方应负主要责任。

(五)患者刘某,女,因出现头痛、头晕、口角歪斜症状,于2005年3月14日入住某县中医院内科,经CT检查确诊为“右丘脑区出血”,出血量约4ml,给予控制脑水肿、降低颅内压、营养脑细胞等药物治疗。次日凌晨突然出现烦躁不安,血压190/100mmHg,呈浅昏迷状,双侧瞳孔不等大,四肢肌张力高,查体不合作,复查CT证实有再出血。请济宁医学院附院专家会诊,于上午11时到院,确定脑疝形成,12时请县人民医院神经外科专家会诊,并转入县人民医院手术治疗。

专家分析: 诊断明确,入院时出血量小,采取保守治疗措施正确;对家属告知不到位,病情变化时没能及时复查CT ,未及时请神经外科会诊。 鉴定结论:二级乙等医疗事故,医方承担轻微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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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六)某患儿,男,因发烧伴呕吐两天,于2005年6月8日上午去某县人民医院门诊就诊,于当日上午11时输完液后回家,下午17时左右又因发烧不退去该院复诊,于当日晚9时住院,次日约凌晨4时病情恶化,昏迷不醒,抽风,双眼上翻,面色苍白,呼吸急促,双肺部满水泡音,于2005年6月9日上午10时抢救无效死亡。

专家分析:根据病史及门诊血常规检查,败血症诊断成立,并可能有中枢神经系统感染;患儿入院时有心音低纯,无明显心律失常,结合患儿临床症状和病程经过,不支持病毒性心肌炎的诊断;入院后持续高热,很快因颅内压增高而抽搐昏迷,继而各脏器功能衰竭死亡;抗生素一般不宜与中药制剂混合静脉使用,Vk3不可静推;在物理降温无效的情况下,应该用退热药;病重抽搐时应该用镇静剂和20%甘露醇降颅压;静脉穿刺多次失败延误用药时间。 鉴定结论:一级甲等医疗事故,医方应负次要责任。

(七)患者因下腹痛,月经量稍多,在某县人民医院行B超检查诊断为子宫肌瘤。行子宫全切术,术中缝合盆腔腹膜时发现左侧输尿管近膀胱入口处断裂流尿,即行输尿管膀胱植入术,关闭膀胱 时又发现右侧输尿管于膀胱开口处损伤,用同样方法将右侧输尿管植入膀胱内,术中出血较多,给于输血、输液。术后患者出现腹痛、腰痛,有时恶心、呕吐,于术后第7天转入市级医院住院治疗。

专家分析:诊断明确,但手术指征掌握不严格,术前准备不充分(无妇科检查,无阴道擦洗);手术中解剖概念不清,致左、右输尿管损伤。输尿管损伤后处理不当,造成第二次手术。 鉴定结论:****戊等医疗事故,医方应负完全责任。

(八)患儿因左侧阴囊内空虚1年余,于2004年8月11日在某县人民医院门诊行彩超检查结论为:左腹股沟区探及0.9×0.4cm稍强回声,印象:左腹股沟隐睾。2005年3月4日,患者再次到该院行手术治疗。3月5日4pm在复合全麻下行左腹股沟探查术,术中未找到精索及睾丸,诊断为左侧睾丸缺如,术后第三天再次行彩超检查未找到正常睾丸回声。

专家分析:2004年8月11日彩超所见:左腹股沟区探及0.9×0.4cm稍强回声,超声诊断为左腹股沟隐睾,根据病史分析,左腹股沟实性强回声包块,不能排除肿大的淋巴结,术前应进行再次彩超检查;根据病史和彩超:术前左腹股沟是否有异常的睾丸不能确定。因缺乏相应的检查,游走睾和异位睾是否存在不能确定;手术具有盲目性。 鉴定结论 :四级医疗事故,医方承担主要责任。

(九)某产妇孕2产1,因停经39 周,阵发性腹痛1小时,于2005年10月29日入院。自然分娩一男婴,APgar评分10分,5分钟后胎盘完整娩出。 因产后出血给予立止血1000μ肌注后送至病房,于7am转县人民医院抢救。

专家分析:产后观察不仔细,对产妇出血量多少估计不足,没能及时补充血容量,致其血容量不足而休克;因多方原因转诊不及时,而延误患者治疗。 鉴定结论:一级乙等医疗事故,医方承担主要责任。

(十)患儿,男,因“脑瘫”,双下肢肌力Ⅲ级,于2005年4月12 日入住某医院,4月14日在硬膜外****下行SPK手术。术后间断发烧,出现褥疮,同时大小便失禁,左下肢肌力0级。给予针灸、按摩、中药、输液等治疗,院内组织会诊及请省立医院和90医院专家会诊,协助治疗,现患儿双下肢不能站立,不能独立坐,大小便失禁。

专家分析: 该患儿脑瘫诊断明确;手术适应症欠妥(双下肢肌力Ⅲ级);术前选择硬膜外****方式欠妥,术中神经损伤过重,致使出现双下肢肌张力0级,肌力0级,大小便失禁。 鉴定结论:二级乙等医疗事故,医方应主要责任。

医生找同事拔牙后成植物人 判医院赔50万

“牙痛不是病,痛起来真要命。”江西分宜县人民医院一名外科医生因牙痛难忍,私自找到本院口腔科医生拔牙,结果却成了“植物人”。为此,双方打了一场长达两年的官司。经过法院一、二审理,这起特殊的医疗赔偿纠纷最终由分宜县人民医院承担80%的民事责任,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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偿各项损失近50万元。

分宜县人民医院外科医师梁某因牙痛多日难忍,于2008年3月4日未挂号就找到该院口腔科医师黄某和口腔科副主任刘某为其拔牙。由于先后注射了7毫升“利多卡因”实施局部麻醉,梁某仍觉得疼痛难忍。梁某的妻子——分宜县人民医院急诊科护士张某于是建议做全身麻醉,梁某本人也表示同意,于是他们联系麻醉科的执业助理医师严某下班后帮忙。可是牙齿拔除后,梁某一直未醒。经过抢救,诊断为“缺血缺氧性脑病”,基本上没有治愈的希望。2008年10月,经江西求实司法鉴定中心鉴定,梁某为一级伤残,可按植物人所需营养费用要求赔偿。

这是一起比较疑难复杂且具有典型意义、发生在医院内部的医疗损害赔偿纠纷,争论的焦点是医务人员履行的是职务行为还是个人行为。梁某的家人要求医院承担赔偿责任,而分宜县人民医院却置之不理,他们认为梁某看病没挂号,所以医院与梁某之间未建立医患合同关系,而且助理医师严某是下班时间私自帮梁某实施全身麻醉。

分宜法院一审认为,根据分宜县人民医院的规章制度,本院职工可免收挂号费,而且挂号仅是医患合同关系成立的一种书面证明,而不是构建医患合同关系的必要条件。医务人员的是在其工作地点为梁某进行诊疗,并且医院没有证据证明参与拔牙的医务人员存在私自收费谋取利益的情况。所以,医务人员的医疗行为是履行职务行为。因此法院认为医院应承担80%的民事责任。由于二审期间,原、被告均未提供新的证据。新余中级法院审理认为,一审判决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应赔偿梁某各项损失近50万元。

粗心护士忘解止血带 6月婴手臂或被截肢

发布时间:2010-2-11 10:28:37

一个6个月大的婴儿到方城县人民医院儿科住院治疗腹泻,该院护士给孩子输液扎针时,把止血带绑在孩子胳膊上一天半,造成孩子半截胳膊发黑,目前孩子已转入郑州大学第一附属医院住院治疗,主治医生说不排除截肢可能。方城县人民医院有关负责人表示,该院将不惜一切代价帮助患儿疗伤。

可怜婴儿被止血带伤害

据孩子的爷爷查某讲,孩子是因为腹泻到方城县人民医院住院的。2月4日上午,护士给孩子输液。刚开始护士准备在孩子的手臂上扎针,就给孩子的手臂绑上了止血带。因为孩子才6个月,手臂上找不到血管,护士最终在孩子的头上扎针输液,但绑在孩子手臂上的止血带忘了取掉。从4日上午到5日晚上,孩子一直在哭,家属一直认为是腹泻导致孩子肚子疼。直到5日晚上,孩子的爷爷哄孩子时,无意中发现孩子的一只小手冰凉。他赶紧把孩子的手臂拉出来检查,发现止血带绑住的半截手臂已经发黑。孩子的家人马上找到医生反映情况,医生说让家属用热毛巾敷一下就行。过了将近40分钟,孩子的另外一位亲属听到消息后赶到医院,一看情况严重,立即去质问医生,医院才开始重视,派护士对孩子的胳膊进行活血处理。

孩子的姑姑说,给孩子扎针时,护士是把孩子抱到另外一个小床上进行的,所以家人不知道绑止血带一事。现在天气比较冷,几个月大的小孩睡觉都不脱上衣,所以家人也就没有发现止血带一直绑着孩子的胳膊。

据介绍,孩子家在方城县清河乡农村,孩子的父母均属于低智商者,仅能照顾自己的生活。孩子住院时,主要由孩子近70岁的爷爷照顾,父母不在身边。

转院郑州病情已有好转

2月5日,方城县人民医院派救护车把婴儿转到南阳市医院,南阳市医院的医生说时间上已经耽误了,他们也无能为力,让转到郑州大学第一附属医院。孩子连夜被转到郑州大学第一附属医院,该院专家吴教授第一时间给婴儿做了开放手术,目的是释放出坏死的淤血。吴教授说,目前没有其他办法,手术之后也只能听天由命,不排除截肢可能。2月10日,正在郑州照顾小孩的爷爷查某接受记者采访时说,孩子手术后恢复情况良好,肤色开始红润,在向良性方向发展,但是至少还要再做两次手术。

院方表示愿负完全责任

据记者了解,方城县人民医院领导对此事件表示,愿负完全责任,愿全部承担孩子的所有医疗费用,包括家属在郑州的护理及其他相关费用,保证经费供给及时。

对于医院领导的态度,孩子的家属表示非常满意。对于护士的责任,孩子的家属表示不会进行深度追究,毕竟护士的年龄还小,希望她能引以为戒。

2月7日下午,方城县人民医院负责人特意赶到郑州大学第一附属医院看望了孩子。这位负责人表示:“我们医院将对此事负责到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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方城县县委对此事高度重视,责成方城县卫生局对此事进行调查。方城县卫生局目前已经就此事作出调查报告。调查报告认定,患儿于2月3日下午3点左右因腹泻入住方城县人民医院儿科病房,4日上午10点左前臂被绑上止血带。直到5日晚7点左右,有关人员才发现止血带仍扎在孩子的左前臂。

根据调查的情况,方城县卫生局责成县人民医院对责任人作出严肃处理,并积极为患儿治疗,承担患儿的医疗费等各种费用。

医生将阑尾炎漏诊为肠胃炎 十龄童状告医院获赔

发布时间:2010-8-24 17:52:26

来自安徽的十龄童小毕,因腹痛赴医院被漏诊为一般性肠胃炎,导致阑尾穿孔而,他为此将医院告上法院,要求赔偿各类损失2万余元。日前,静安区法院判决由漏诊医院赔偿小毕医疗费、营养费、护理费、交通费及精神损害抚慰金总计4659.10元。

去年7月8日,小毕因腹痛前往上海某医院就诊,经查体右下腹麦氏点压痛、反跳痛。医嘱静脉用药后复诊。7月9日复诊,被诊断为急性胃炎。7月11日再复诊,经外科会诊为急性阑尾炎,并住院治疗。当他7月12日施急诊手术,发现阑尾根部体部坏疽,体部穿孔。7月21日出院,出院诊断为急性阑尾炎坏疽性穿孔,局限性腹膜炎。为了此次诊疗,小毕支付医药费7161.10元。

今年1月12日,静安区医学会就小毕申请出具医疗事故鉴定书,认为儿童急性阑尾炎早期诊断较成人困难,因其不典型,易与肠系膜淋巴结炎及急性肠胃炎相混淆,易漏诊及误诊。医生第一次就诊时存在漏诊。但术后伤口愈合佳,不存在不良后果,结论为小毕与医院医疗争议不构成医疗事故。

今年4月,小毕母亲以法定代理人身份起诉到法院,认为医院的漏诊行为对于小毕身心都造成伤害,并额外增加了医疗等开支,要求判令该医院赔偿各类经济损失费2万余元。

法院认为,根据医学会鉴定结论医院对小毕第一次就诊时,存在有漏诊行为,该过失与小毕病情逐渐严重具有关联性,依法应承担相应的民事赔偿责任。法院综合考虑后酌定医院赔偿小毕医疗费等4659.10元。

胃癌当胃炎治疗一年患者死亡 医院被判赔偿10万

发布时间:2009-3-16 11:06:47

老王胃部不适被医院按胃炎治疗了一年,而当老王被检查出得的是胃癌时,为时已晚,最终去世。老王的儿子和老伴认为是医院延误了老王的最佳治疗时间才导致他死亡的后果,便将医院告上法院,并提出索赔请求。8月29日,北京市丰台区人民法院一审认定医院存在过失,判决医院赔偿老王儿子和老伴近10万元的各项损失。

2004年8月,老王胃部不适,排便不畅,同时患感冒,于是到医院就诊。在至2005年8月31日一年多的时间内,医院均按胃炎给老王治疗,虽然老王的家属要求做胃镜确诊,但医院都未理会。2005年9月9日,老王到另一家医院全面检查,诊断为胃中分化腺癌。经手术探查,属胃癌晚期病灶无法切除,只能进行保守治疗。老王10月份出了院,仅仅一个多月后,老王便病逝了。

老王的家人认为,第一家医院在长达一年多的诊疗过程中,对于老王的胃部不适等症状,从来没有进行针对性检查和治疗,导致老王的病因一直没有得以查明,延误了最佳治疗时间并导致死亡的后果。所以老王的儿子和老伴起诉到法院,要求医院赔偿死亡赔偿金、精神损失费、丧葬费、医疗费、护理费等损失。

医院在法庭答辩中称,患者老王的死亡根本原因是胃癌系自身疾病所致,非目前的科技水平能控制。医院的诊疗不足不是导致患者死亡原因,诊疗手段以中药治疗为主,而且患者初期的症状并不典型,服药后有好转的假象,医院不足之处在于建议患者进行西医检查治疗不够,但这不是导致死亡原因。医院表示只同意对老王的家人做部分补偿。

此案审理过程中,法院委托鉴定机关对医院在对老王的诊疗行为是否存在过失及因果关系进行了鉴定。结论为:“医院在老王就诊期间检查及鉴别诊断不到位,使其胃癌没有得到尽早诊治,影响其相对寿命。”

丰台法院审理后认为,老王到医院就诊,双方形成医疗服务关系,医院应为老王提供及时、安全、高效的医疗服务。虽然老王的死亡最终是其自身疾病所致,但根据鉴定书的鉴定意见,医院的医疗过失行为影响老王的相对寿命,故医院应对原告合理的损失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原告要求赔偿死亡赔偿金、精神损失、 4 / 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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丧葬费、医疗费、护理费等损失,本院依法酌定。据此,判决赔偿老王的儿子和老伴各项损失共计97200元。

二、典型案例反映出的突出问题

(一)医务人员法律意识淡薄,依法行医、依法管理意识不强。目前,医务人员仍对《病历书写基本规范》、《医疗机构管理条例》重视不够,涂改甚至伪造病历现象时有发生,使医疗机构在解决医疗纠纷时非常被动,同时也给鉴定工作带来很大困难。

(二)医疗机构管理松懈,规章制度不健全。部分医疗机构规章制度不健全,落实不到位;未严格遵守卫生行政部门制定的相关政策法规;超范围行医;对医务人员执业注册制度执行不严等管理方面的漏洞。如妇产科尤其是产科近年来事故率一直居高不下,这固然与产科医疗对象特殊、紧急、情况多、基层医疗条件差等客观因素有关,但产前检查、筛查工作落实不到位、对高危孕妇重视不够、催产药物使用不当、产程观察不仔细、对产妇及新生儿疏于 管理也是引发产科事故的重要原因。

(三)基层医务人员知识更新慢,业务素质亟需提高。部分基层医务人员受条件限制,知识更新较慢,业务素质不高,对专业技术规范了解不够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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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例医疗事故典型案例篇2

国家中等职业教育改革发展示范学校建设

青岛即墨市第一职业中等专业学校 典型案例题目:字体要求为用2号宋体,加粗,居中。

姓名:(打印时,姓名2字不出现)字体要求为用3号宋体,加粗,居中。

时间(如二〇一四年四月)字体要求为用3号宋体,加粗,居中。

即墨市第一职业中等专业学校国家中职示范校项目建设成果

正文字体一般使用四号宋体,正文段落间距设置为零,行间距为25磅。其中(2)一级标题:黑体;序号依次用:“一”、 “二”„„;(3)二级标题:黑体;序号依次用:“

(一)”、“

(二)”„„;(4)三级标题:黑体;序号依次用:“1.”、“2.”„„。

典型案例参考格式

前面可以加上个帽:对本案例进行简单地说明。

第一部分:

实施背景。简述面临什么问题及其具体表现。要立足于本校的实际和需要,体现“为什么要这么做”;

第二部分:

主要目标。介绍预期成果和创新点。即通过这么做,要解决什么问题,要达到什么样的状态;

第三部分:

工作过程(实施过程)。详述解决问题的思路、方法、程序等

第四部分:

条件保障(实施条件)。介绍解决问题需具备的保障条件;

第五部分:

实际成果、成效及推广情况。要与实施背景和主要目标等方面相呼应,重点在于具体解决了什么问题,成效如何,而非仅仅谈其外在影响(比如得到了多少荣誉,受到了多少表彰等);

第六部分:

体会与思考(评价与认识)。即通过具体“做”的过程,反思还存在哪些问题,在哪些方面还有进一步改进的空间,也可进行经验总结。

以上六个方面是撰写案例的建议框架,其具体标题、表现形式、撰写风格视各自案例的特点,可以灵活多样。

每个案例字数控制在3000字左右,尽量不超过5000字。

如文档包含图片,为方便编辑,请同时在系统里提交原图,原图大小在2M以内。

十例医疗事故典型案例篇3

医疗事故案例讨论发言

6月18日在县中医院会议室参加了医疗事故案例分析,讨论了当下严峻医疗环境下我们该如何面对,既能提高医疗服务质量,改善医患关系,又能减少医疗纠纷。

一、宿州市泗县中医院产妇死亡事件。

信息:产妇死亡,原因是“羊水栓塞”,媒体报道:产妇“死亡”后“复活”,医院赔钱了。

1、希望国家法律法规对医疗行业有正确的保护,社会群众能正视医学。象宿州市泗县中医院产妇死亡这案例,一旦出现产妇羊水栓塞、死亡,医院在无明显过失前提下,法律能否予免责?对于我们基层卫生院,技术水平、设备等各方面条件都有限。出现病情恶化,甚至无法及时做出准确病情判断,即使转上级医院最后死亡了,之前的医院还是难逃理亏赔钱的厄运。感觉国家法律法规对医疗行业这方面的保护很不到位,如果发生在我们基层医院,病人死了,医院又如何证明自己无明显过错呢?查阅医疗文书记录吗?估计文字记录总有错漏的地方。当然,我们医护工作者也要尊重生命,严格要求,精益求精。

2、媒体是把双刃剑。媒体人往往为了博取眼球,不求真相就片面报道,误导舆论。该案例就是一个例子。所以出事后若能及时主动联系主流媒体,告知事件真相,正确引导舆论,将能取得舆论的主动权。我院曾有类似事件,患方找人围堵医院,拉横幅,在网上发布片面言论,的确使医院处于被动。所以每个医院都应该有能够面对媒体,引导舆论的发言人,除了必要时引导舆论,更重要的是平时给群众进行医疗宣传,科普医学常识,包括就医程序,医学的局限性等,增进医患双方理解。

3、医院妥协赔钱是医闹流行的一个原因。就医院来说,尽快赔钱平息事件是个好办法,但现在的现象是越赔越多医闹,甚至针对医护人员行凶。这社会真的是有病了,这不是哪个医院自己就能解决了的社会问题。有些人不是不知道有些病是治不好的,就是为了钱而闹。希望国家法律对医闹加大打击力度,让医闹无利可图,让医学也能在一个健康的环境下发展,专注于人民健康,而不是边行医边提防。

二、内蒙古潘耀平医生医疗事故案件。

印象:潘耀平是一个倒霉的认真负责的基层好医生(根据所给信息片面理解)。

姑且不论潘耀平是犯的是哪门错误,非法输液?用药不对?能在患儿病情加重后亲自开车接送,并在入院时借10000元给患儿当住院押金的,潘耀平应该算是个基层比较不错的医生了。受限于技术水平问题,也许这位医生真的有处理疾病过失,我想这也许是不少基层医生都可能存在的问题,只是,潘耀平倒霉了,还被判了刑事责任,感觉是判得很重了。那我们其它基层医生会不会也有倒霉的时候?一遇这种情况就很无助了。还是好好按医疗法律法规从业吧,狠抓技术,规范行医。

总结:目前医疗环境的确不容乐观,医患关系严峻,我们只有更加注重规范行医,不断提高医疗服务质量,改善就医环境,加强医学常识科普,树立医师有较高专业素质的社会形象,促进医患双方互相理解, 才能达到医患双方的和谐。

十例医疗事故典型案例篇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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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例医疗事故典型案例

(一 )某产妇,34岁,入院诊断:39+1周妊娠,G2P1L1、LOA巨大儿,未行剖宫产 ,分娩后产妇出现直肠阴道瘘,其孩子出生后出现左臂臂丛神经损伤。

专家分析:入院查体不全面,观察产程不及时,虽然向家属告知剖宫产的必要性,但未积极付诸行动;对巨大儿、肩难产估计不足,未及时采取助产措施;阴道直肠瘘形成与局部感染有关。 鉴定结论:****乙等医疗事故,医方应负次要责任。

(二)患者刘某,女,因发现右乳腺外侧约“花生米”大小肿物5天,于2003年3月17日入住某县医院外科诊治,诊断为右乳腺纤维腺瘤,行乳腺区段切除术,术中见肿瘤2个,分别为3.5cm、2.5cm,质韧,肿物包膜完整,外翻肿物内组织呈鱼肉状;送病理。诊断为:乳腺腺病伴慢性炎,出院后未用特殊治疗。术后约1月,主诉经常发热、流涕、咽痛,门诊给予抗感染治疗。9月29日双侧乳腺肿物疼痛,再次门诊就诊,诊断为乳腺小叶增生,乳腺纤维瘤行对症治疗。于2004年2月因病情加重,去山东省立医院检查并复诊原病理片考虑为:小细胞恶性肿瘤,非何杰金淋巴瘤可能性大。3月9日山东省肿瘤医院会诊原病理片,诊断为:右乳腺粘膜相关型结外边缘区B细胞淋巴瘤,临床诊断为:乳腺恶性淋巴瘤(Ⅳ期)并行放、化疗。

专家分析:患者乳腺肿块诊断成立,有手术指征;淋巴结外淋巴瘤发病率极低,尤其乳腺原发性淋巴瘤罕见,淋巴网状系统细胞形态复杂,多样性;发生肿瘤时,良性淋巴组织增生与恶性淋巴瘤没有免疫组化及分子检查鉴别诊断极为困难,对不能绝对确诊的病理应做进一步检查;术后6个月,复诊时发烧,双侧乳腺及腋窝淋巴结肿大时,应让患者行进一步检查或建议上级医院检查。

鉴定结论: 三级丙等医疗事故,医方应负次要责任。

(三)患者李某,男,左股骨骨折术后2年,于2005年4月6日入住 某县人民医院,行左股骨骨折术后内固定物取出术+膝关节松解术,术中致胫骨结节下方骨折。

专家分析:患者左股骨下端骨折术后取钢板、膝关节松解过程中造成左胫骨上端骨折;患者关节部位骨折2年,长期不能正常活动,其骨质不同程度存在疏松、强度下降,易造成骨折。 鉴定结论:****戊等医疗事故,医方承担主要责任。

(四)患者张某,男,2004年10月10日腰部外伤后造成剧烈腰痛,10月12日入住 某乡卫生院外科,入院诊断急性腹膜炎、消化道穿孔。行手术治疗,住院9 天出院。出院后19天,因腹痛,右下腹引流口流出食物残渣,第二次来医院就诊,当日行剖腹探查术,术中发现腹腔广泛粘连,小肠水肿,腹腔污染较重,于空肠上段找到瘘口,并形成窦道,行肠瘘修补,回肠造瘘术。术后患者病情渐加重,于2004年12月10日转上级医院住院治疗。

专家分析: 患者受伤后就诊不及时,延误了第一次最佳手术时机;术后在引流液比较多的情况下不应拔除腹腔引流管;第二次手术证实空肠有一瘘口,说明第一次手术过程中探查不全面,属漏诊;医患双方提供病历不一致,均有自相矛盾之处,说明医院病历管理混乱。 鉴定结论:二级乙等医疗事故,医方应负主要责任。

(五)患者刘某,女,因出现头痛、头晕、口角歪斜症状,于2005年3月14日入住某县中医院内科,经CT检查确诊为“右丘脑区出血”,出血量约4ml,给予控制脑水肿、降低颅内压、营养脑细胞等药物治疗。次日凌晨突然出现烦躁不安,血压190/100mmHg,呈浅昏迷状,双侧瞳孔不等大,四肢肌张力高,查体不合作,复查CT证实有再出血。请济宁医学院附院专家会诊,于上午11时到院,确定脑疝形成,12时请县人民医院神经外科专家会诊,并转入县人民医院手术治疗。

专家分析: 诊断明确,入院时出血量小,采取保守治疗措施正确;对家属告知不到位,病情变化时没能及时复查CT ,未及时请神经外科会诊。 鉴定结论:二级乙等医疗事故,医方承担轻微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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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六)某患儿,男,因发烧伴呕吐两天,于2005年6月8日上午去某县人民医院门诊就诊,于当日上午11时输完液后回家,下午17时左右又因发烧不退去该院复诊,于当日晚9时住院,次日约凌晨4时病情恶化,昏迷不醒,抽风,双眼上翻,面色苍白,呼吸急促,双肺部满水泡音,于2005年6月9日上午10时抢救无效死亡。

专家分析:根据病史及门诊血常规检查,败血症诊断成立,并可能有中枢神经系统感染;患儿入院时有心音低纯,无明显心律失常,结合患儿临床症状和病程经过,不支持病毒性心肌炎的诊断;入院后持续高热,很快因颅内压增高而抽搐昏迷,继而各脏器功能衰竭死亡;抗生素一般不宜与中药制剂混合静脉使用,Vk3不可静推;在物理降温无效的情况下,应该用退热药;病重抽搐时应该用镇静剂和20%甘露醇降颅压;静脉穿刺多次失败延误用药时间。 鉴定结论:一级甲等医疗事故,医方应负次要责任。

(七)患者因下腹痛,月经量稍多,在某县人民医院行B超检查诊断为子宫肌瘤。行子宫全切术,术中缝合盆腔腹膜时发现左侧输尿管近膀胱入口处断裂流尿,即行输尿管膀胱植入术,关闭膀胱 时又发现右侧输尿管于膀胱开口处损伤,用同样方法将右侧输尿管植入膀胱内,术中出血较多,给于输血、输液。术后患者出现腹痛、腰痛,有时恶心、呕吐,于术后第7天转入市级医院住院治疗。

专家分析:诊断明确,但手术指征掌握不严格,术前准备不充分(无妇科检查,无阴道擦洗);手术中解剖概念不清,致左、右输尿管损伤。输尿管损伤后处理不当,造成第二次手术。 鉴定结论:****戊等医疗事故,医方应负完全责任。

(八)患儿因左侧阴囊内空虚1年余,于2004年8月11日在某县人民医院门诊行彩超检查结论为:左腹股沟区探及0.9×0.4cm稍强回声,印象:左腹股沟隐睾。2005年3月4日,患者再次到该院行手术治疗。3月5日4pm在复合全麻下行左腹股沟探查术,术中未找到精索及睾丸,诊断为左侧睾丸缺如,术后第三天再次行彩超检查未找到正常睾丸回声。

专家分析:2004年8月11日彩超所见:左腹股沟区探及0.9×0.4cm稍强回声,超声诊断为左腹股沟隐睾,根据病史分析,左腹股沟实性强回声包块,不能排除肿大的淋巴结,术前应进行再次彩超检查;根据病史和彩超:术前左腹股沟是否有异常的睾丸不能确定。因缺乏相应的检查,游走睾和异位睾是否存在不能确定;手术具有盲目性。 鉴定结论 :四级医疗事故,医方承担主要责任。

(九)某产妇孕2产1,因停经39 周,阵发性腹痛1小时,于2005年10月29日入院。自然分娩一男婴,APgar评分10分,5分钟后胎盘完整娩出。 因产后出血给予立止血1000μ肌注后送至病房,于7am转县人民医院抢救。

专家分析:产后观察不仔细,对产妇出血量多少估计不足,没能及时补充血容量,致其血容量不足而休克;因多方原因转诊不及时,而延误患者治疗。 鉴定结论:一级乙等医疗事故,医方承担主要责任。

(十)患儿,男,因“脑瘫”,双下肢肌力Ⅲ级,于2005年4月12 日入住某医院,4月14日在硬膜外****下行SPK手术。术后间断发烧,出现褥疮,同时大小便失禁,左下肢肌力0级。给予针灸、按摩、中药、输液等治疗,院内组织会诊及请省立医院和90医院专家会诊,协助治疗,现患儿双下肢不能站立,不能独立坐,大小便失禁。

专家分析: 该患儿脑瘫诊断明确;手术适应症欠妥(双下肢肌力Ⅲ级);术前选择硬膜外****方式欠妥,术中神经损伤过重,致使出现双下肢肌张力0级,肌力0级,大小便失禁。 鉴定结论:二级乙等医疗事故,医方应主要责任。

医生找同事拔牙后成植物人 判医院赔50万

“牙痛不是病,痛起来真要命。”江西分宜县人民医院一名外科医生因牙痛难忍,私自找到本院口腔科医生拔牙,结果却成了“植物人”。为此,双方打了一场长达两年的官司。经过法院一、二审理,这起特殊的医疗赔偿纠纷最终由分宜县人民医院承担80%的民事责任,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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偿各项损失近50万元。

分宜县人民医院外科医师梁某因牙痛多日难忍,于2008年3月4日未挂号就找到该院口腔科医师黄某和口腔科副主任刘某为其拔牙。由于先后注射了7毫升“利多卡因”实施局部麻醉,梁某仍觉得疼痛难忍。梁某的妻子——分宜县人民医院急诊科护士张某于是建议做全身麻醉,梁某本人也表示同意,于是他们联系麻醉科的执业助理医师严某下班后帮忙。可是牙齿拔除后,梁某一直未醒。经过抢救,诊断为“缺血缺氧性脑病”,基本上没有治愈的希望。2008年10月,经江西求实司法鉴定中心鉴定,梁某为一级伤残,可按植物人所需营养费用要求赔偿。

这是一起比较疑难复杂且具有典型意义、发生在医院内部的医疗损害赔偿纠纷,争论的焦点是医务人员履行的是职务行为还是个人行为。梁某的家人要求医院承担赔偿责任,而分宜县人民医院却置之不理,他们认为梁某看病没挂号,所以医院与梁某之间未建立医患合同关系,而且助理医师严某是下班时间私自帮梁某实施全身麻醉。

分宜法院一审认为,根据分宜县人民医院的规章制度,本院职工可免收挂号费,而且挂号仅是医患合同关系成立的一种书面证明,而不是构建医患合同关系的必要条件。医务人员的是在其工作地点为梁某进行诊疗,并且医院没有证据证明参与拔牙的医务人员存在私自收费谋取利益的情况。所以,医务人员的医疗行为是履行职务行为。因此法院认为医院应承担80%的民事责任。由于二审期间,原、被告均未提供新的证据。新余中级法院审理认为,一审判决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应赔偿梁某各项损失近50万元。

粗心护士忘解止血带 6月婴手臂或被截肢

发布时间:2010-2-11 10:28:37

一个6个月大的婴儿到方城县人民医院儿科住院治疗腹泻,该院护士给孩子输液扎针时,把止血带绑在孩子胳膊上一天半,造成孩子半截胳膊发黑,目前孩子已转入郑州大学第一附属医院住院治疗,主治医生说不排除截肢可能。方城县人民医院有关负责人表示,该院将不惜一切代价帮助患儿疗伤。

可怜婴儿被止血带伤害

据孩子的爷爷查某讲,孩子是因为腹泻到方城县人民医院住院的。2月4日上午,护士给孩子输液。刚开始护士准备在孩子的手臂上扎针,就给孩子的手臂绑上了止血带。因为孩子才6个月,手臂上找不到血管,护士最终在孩子的头上扎针输液,但绑在孩子手臂上的止血带忘了取掉。从4日上午到5日晚上,孩子一直在哭,家属一直认为是腹泻导致孩子肚子疼。直到5日晚上,孩子的爷爷哄孩子时,无意中发现孩子的一只小手冰凉。他赶紧把孩子的手臂拉出来检查,发现止血带绑住的半截手臂已经发黑。孩子的家人马上找到医生反映情况,医生说让家属用热毛巾敷一下就行。过了将近40分钟,孩子的另外一位亲属听到消息后赶到医院,一看情况严重,立即去质问医生,医院才开始重视,派护士对孩子的胳膊进行活血处理。

孩子的姑姑说,给孩子扎针时,护士是把孩子抱到另外一个小床上进行的,所以家人不知道绑止血带一事。现在天气比较冷,几个月大的小孩睡觉都不脱上衣,所以家人也就没有发现止血带一直绑着孩子的胳膊。

据介绍,孩子家在方城县清河乡农村,孩子的父母均属于低智商者,仅能照顾自己的生活。孩子住院时,主要由孩子近70岁的爷爷照顾,父母不在身边。

转院郑州病情已有好转

2月5日,方城县人民医院派救护车把婴儿转到南阳市医院,南阳市医院的医生说时间上已经耽误了,他们也无能为力,让转到郑州大学第一附属医院。孩子连夜被转到郑州大学第一附属医院,该院专家吴教授第一时间给婴儿做了开放手术,目的是释放出坏死的淤血。吴教授说,目前没有其他办法,手术之后也只能听天由命,不排除截肢可能。2月10日,正在郑州照顾小孩的爷爷查某接受记者采访时说,孩子手术后恢复情况良好,肤色开始红润,在向良性方向发展,但是至少还要再做两次手术。

院方表示愿负完全责任

据记者了解,方城县人民医院领导对此事件表示,愿负完全责任,愿全部承担孩子的所有医疗费用,包括家属在郑州的护理及其他相关费用,保证经费供给及时。

对于医院领导的态度,孩子的家属表示非常满意。对于护士的责任,孩子的家属表示不会进行深度追究,毕竟护士的年龄还小,希望她能引以为戒。

2月7日下午,方城县人民医院负责人特意赶到郑州大学第一附属医院看望了孩子。这位负责人表示:“我们医院将对此事负责到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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方城县县委对此事高度重视,责成方城县卫生局对此事进行调查。方城县卫生局目前已经就此事作出调查报告。调查报告认定,患儿于2月3日下午3点左右因腹泻入住方城县人民医院儿科病房,4日上午10点左前臂被绑上止血带。直到5日晚7点左右,有关人员才发现止血带仍扎在孩子的左前臂。

根据调查的情况,方城县卫生局责成县人民医院对责任人作出严肃处理,并积极为患儿治疗,承担患儿的医疗费等各种费用。

医生将阑尾炎漏诊为肠胃炎 十龄童状告医院获赔

发布时间:2010-8-24 17:52:26

来自安徽的十龄童小毕,因腹痛赴医院被漏诊为一般性肠胃炎,导致阑尾穿孔而,他为此将医院告上法院,要求赔偿各类损失2万余元。日前,静安区法院判决由漏诊医院赔偿小毕医疗费、营养费、护理费、交通费及精神损害抚慰金总计4659.10元。

去年7月8日,小毕因腹痛前往上海某医院就诊,经查体右下腹麦氏点压痛、反跳痛。医嘱静脉用药后复诊。7月9日复诊,被诊断为急性胃炎。7月11日再复诊,经外科会诊为急性阑尾炎,并住院治疗。当他7月12日施急诊手术,发现阑尾根部体部坏疽,体部穿孔。7月21日出院,出院诊断为急性阑尾炎坏疽性穿孔,局限性腹膜炎。为了此次诊疗,小毕支付医药费7161.10元。

今年1月12日,静安区医学会就小毕申请出具医疗事故鉴定书,认为儿童急性阑尾炎早期诊断较成人困难,因其不典型,易与肠系膜淋巴结炎及急性肠胃炎相混淆,易漏诊及误诊。医生第一次就诊时存在漏诊。但术后伤口愈合佳,不存在不良后果,结论为小毕与医院医疗争议不构成医疗事故。

今年4月,小毕母亲以法定代理人身份起诉到法院,认为医院的漏诊行为对于小毕身心都造成伤害,并额外增加了医疗等开支,要求判令该医院赔偿各类经济损失费2万余元。

法院认为,根据医学会鉴定结论医院对小毕第一次就诊时,存在有漏诊行为,该过失与小毕病情逐渐严重具有关联性,依法应承担相应的民事赔偿责任。法院综合考虑后酌定医院赔偿小毕医疗费等4659.10元。

胃癌当胃炎治疗一年患者死亡 医院被判赔偿10万

发布时间:2009-3-16 11:06:47

老王胃部不适被医院按胃炎治疗了一年,而当老王被检查出得的是胃癌时,为时已晚,最终去世。老王的儿子和老伴认为是医院延误了老王的最佳治疗时间才导致他死亡的后果,便将医院告上法院,并提出索赔请求。8月29日,北京市丰台区人民法院一审认定医院存在过失,判决医院赔偿老王儿子和老伴近10万元的各项损失。

2004年8月,老王胃部不适,排便不畅,同时患感冒,于是到医院就诊。在至2005年8月31日一年多的时间内,医院均按胃炎给老王治疗,虽然老王的家属要求做胃镜确诊,但医院都未理会。2005年9月9日,老王到另一家医院全面检查,诊断为胃中分化腺癌。经手术探查,属胃癌晚期病灶无法切除,只能进行保守治疗。老王10月份出了院,仅仅一个多月后,老王便病逝了。

老王的家人认为,第一家医院在长达一年多的诊疗过程中,对于老王的胃部不适等症状,从来没有进行针对性检查和治疗,导致老王的病因一直没有得以查明,延误了最佳治疗时间并导致死亡的后果。所以老王的儿子和老伴起诉到法院,要求医院赔偿死亡赔偿金、精神损失费、丧葬费、医疗费、护理费等损失。

医院在法庭答辩中称,患者老王的死亡根本原因是胃癌系自身疾病所致,非目前的科技水平能控制。医院的诊疗不足不是导致患者死亡原因,诊疗手段以中药治疗为主,而且患者初期的症状并不典型,服药后有好转的假象,医院不足之处在于建议患者进行西医检查治疗不够,但这不是导致死亡原因。医院表示只同意对老王的家人做部分补偿。

此案审理过程中,法院委托鉴定机关对医院在对老王的诊疗行为是否存在过失及因果关系进行了鉴定。结论为:“医院在老王就诊期间检查及鉴别诊断不到位,使其胃癌没有得到尽早诊治,影响其相对寿命。”

丰台法院审理后认为,老王到医院就诊,双方形成医疗服务关系,医院应为老王提供及时、安全、高效的医疗服务。虽然老王的死亡最终是其自身疾病所致,但根据鉴定书的鉴定意见,医院的医疗过失行为影响老王的相对寿命,故医院应对原告合理的损失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原告要求赔偿死亡赔偿金、精神损失、 4 / 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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丧葬费、医疗费、护理费等损失,本院依法酌定。据此,判决赔偿老王的儿子和老伴各项损失共计97200元。

二、典型案例反映出的突出问题

(一)医务人员法律意识淡薄,依法行医、依法管理意识不强。目前,医务人员仍对《病历书写基本规范》、《医疗机构管理条例》重视不够,涂改甚至伪造病历现象时有发生,使医疗机构在解决医疗纠纷时非常被动,同时也给鉴定工作带来很大困难。

(二)医疗机构管理松懈,规章制度不健全。部分医疗机构规章制度不健全,落实不到位;未严格遵守卫生行政部门制定的相关政策法规;超范围行医;对医务人员执业注册制度执行不严等管理方面的漏洞。如妇产科尤其是产科近年来事故率一直居高不下,这固然与产科医疗对象特殊、紧急、情况多、基层医疗条件差等客观因素有关,但产前检查、筛查工作落实不到位、对高危孕妇重视不够、催产药物使用不当、产程观察不仔细、对产妇及新生儿疏于 管理也是引发产科事故的重要原因。

(三)基层医务人员知识更新慢,业务素质亟需提高。部分基层医务人员受条件限制,知识更新较慢,业务素质不高,对专业技术规范了解不够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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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例医疗事故典型案例篇5

国家中等职业教育改革发展示范学校建设

青岛即墨市第一职业中等专业学校 典型案例题目:字体要求为用2号宋体,加粗,居中。

姓名:(打印时,姓名2字不出现)字体要求为用3号宋体,加粗,居中。

时间(如二〇一四年四月)字体要求为用3号宋体,加粗,居中。

即墨市第一职业中等专业学校国家中职示范校项目建设成果

正文字体一般使用四号宋体,正文段落间距设置为零,行间距为25磅。其中(2)一级标题:黑体;序号依次用:“一”、 “二”„„;(3)二级标题:黑体;序号依次用:“

(一)”、“

(二)”„„;(4)三级标题:黑体;序号依次用:“1.”、“2.”„„。

典型案例参考格式

前面可以加上个帽:对本案例进行简单地说明。

第一部分:

实施背景。简述面临什么问题及其具体表现。要立足于本校的实际和需要,体现“为什么要这么做”;

第二部分:

主要目标。介绍预期成果和创新点。即通过这么做,要解决什么问题,要达到什么样的状态;

第三部分:

工作过程(实施过程)。详述解决问题的思路、方法、程序等

第四部分:

条件保障(实施条件)。介绍解决问题需具备的保障条件;

第五部分:

实际成果、成效及推广情况。要与实施背景和主要目标等方面相呼应,重点在于具体解决了什么问题,成效如何,而非仅仅谈其外在影响(比如得到了多少荣誉,受到了多少表彰等);

第六部分:

体会与思考(评价与认识)。即通过具体“做”的过程,反思还存在哪些问题,在哪些方面还有进一步改进的空间,也可进行经验总结。

以上六个方面是撰写案例的建议框架,其具体标题、表现形式、撰写风格视各自案例的特点,可以灵活多样。

每个案例字数控制在3000字左右,尽量不超过5000字。

如文档包含图片,为方便编辑,请同时在系统里提交原图,原图大小在2M以内。

十例医疗事故典型案例篇6

医疗事故鉴定案例

医疗纠纷已成为社会关注的焦点和难点问题,医患关系紧张已成为当今中国主要矛盾之一,医疗事故鉴定案例。虽然人们为缓解医患矛盾进行了各种努力,但医患关系并未按照人们的努力和期望方向发展。不仅在我国,即使在科学技术非常发达的国家,近些年来的医疗纠纷也是呈日益增长的势头。本期,江苏省医学会医疗事故技术鉴定工作办公室主任蒋士浩通过典型案例的分析和点评,让医患双方从不同的角度认识医疗事故,从而最大限度地化解医患矛盾,共建和-谐医患关系。

不该切除的阑尾

案情:某女,21岁。因“停经38周”,下腹坠胀4小时余”入住某卫生院。因胎位异常为臀位,在持续硬膜外麻醉下行剖宫产术,术中加行阑尾切除术。术后第2日起,病人持续发热,术后第11天,病情无好转,转某市级医院,确诊为结肠子宫阴-道瘘。术后14天在全麻下行阑尾残端修补术、肠粘连松解术、部分肠切除术、子宫瘘修补术。术后18天好转出院。半年后因“腹痛6小时”入住某市级医院,诊断为粘连性肠梗阻。

最终鉴定:医方在剖宫产手术过程中同时行阑尾切除术,未得到家属同意签字,违反了医疗常规;且手术粗糙,阑尾残端未能处理好,术后造成盆腔感染、肠粘连、结肠子宫阴-道瘘而导致须二次行阑尾残端修补术、肠粘连松解术、部分回肠切除术及子宫瘘修补术,损害了患者的身心健康。上述后果和医方的医疗操作行为有直接的因果关系,构成三级丙等医疗事故,医方负全部责任。

点评:医生治疗病人,首先该病人得有疾病的存在。如果病人没有病,去给病人施行手术,切除了某一个好像没用的器官,简直是不可思议的事情,这种事情居然就发生了。详细阅读整份病历,均没有记载病人曾有过急性阑尾炎的表现及诊断,这个手术做得一点理由也没有。手术审批单形同虚设,就是家属要求切除阑尾,根据病人临床表现,医方也不应该同意,而且手术是由具有助产士资格的人员作为术者,违反了“执业医师法”,医方存在着明显的过失行为。术后出现下腹感染,逐渐形成腹腔脓肿、结肠子宫瘘、肠粘连,是医方施行阑尾切除术时操作不当造成的术后并发症,不仅给病人带来痛苦,还造成结肠部分切除的后果。一次毫无道理的手术,带来的沉痛教训,值得深思。

病情加重并非医方责任

案情:某男,56岁。因“双下肢乏力伴行走不稳2月余”住入某医院神经外科。诊断:颈椎病;颈2-

3、4-

5、5-6椎间盘突出;胸12-腰1椎间盘突出;腰1-2椎间盘突出。在全麻下行颈前路切开、减压、植骨+锁定钢板内固定术。病理诊断:(颈3-4椎体)髓核组织变性。术后两周出院。出院后患者诉病情未见缓解,且症状加重,先后到多家医院就诊。行高压氧等治疗,症状稍有改善但不明显。

最终鉴定:医方诊断正确,有手术指征,手术方法正确,术后处理符合医疗原则。患者术后症状加重,四肢部分功能障碍系原发疾病脊髓变性所致。与医方手术无因果关系。本病例不属于医疗事故。

点评:分析本案,应该说医方的检查是比较全面的,诊断是准确的,由于手术指征明确,医方所选择的颈前路减压、植骨及内固定的手术方案是符合常规规范要求的,这一手术方案是国内外目前治疗颈椎病最常用的方法,手术过程无违规及失误,并未对颈髓造成直接损伤。因此,认为医方的诊疗行为构成医疗事故的理由不能成立。分析该病人手术后效果不满意的原因,主要是由于颈髓长期遭受突出的颈椎间盘的压迫,已发生不可逆性损伤,这种损伤一旦进入快速发展期,短短数月之后病人即可能出现瘫痪,对于这种损伤,手术治疗的目的是希望对颈髓解除压迫后,病人的症状和体征能够得到改善,病情的发展能够得到延缓或停止。由于受目前的医学技术水平的限制,术前还不能准确判断脊髓受损的程度,因此手术效果如何在术前也是无法准确判断的,所以就出现有的病人术后效果很满意,而有的病人术后不仅没有效果,反而会比术前更差。

本案中医患双方术前交流不够,特别是医方对病人术前的疾病状况及手术目的、术后可能出现的问题向病人解释不够,致使病人对手术效果期望值过高,而对手术风险的心理准备不足。

没有金刚钻 别揽瓷器活

案情:某男,40岁,因“腰痛伴右下肢痛麻5年,加重9天”收住某乡镇医院。诊断:腰椎间盘突出症。入院后次日在持续硬膜外麻醉下行腰4-

5、腰5-骶1椎间盘突出髓核摘除术,两周后出院。两个月后因“腰椎间盘突出髓核摘除术后,右侧腰腿痛2月余”住入某市级医院。予脱水及神经营养治疗。三个月后行MRI检查报告示:腰椎骨质轻度增生,腰4-

5、腰5-骶1椎间盘信号减低,腰5-骶1椎间盘术后,右侧椎板部分缺如,其间盘右后缘可见局限影,对硬膜囊有压迫,脊髓及椎管内未见异常信号影。四个月后住入某市中心医院,在硬膜外麻醉下行髓核摘除+椎管探查术,术后予抗炎治疗。

最终鉴定:

1、医方在诊治过程中,诊断正确,有手术适应症,行腰5骶1髓核摘除方法正确,但同时行腰4-5椎间盘膨隆髓核摘除指征掌握不严。

2、医方属一级医疗机构,行腰椎间盘突出症手术,属超范围行医。

3、医方对患者手术中取出的标本未作病理检查。

4、目前患者右足功能障碍与医方医疗行为有一定因果关系。定为三级戊等医疗事故,医方承担次要责任。

点评:在本案例中,医方诊断是明确的,腰5-骶1椎间盘突出明显,有手术指征,术中行腰5-骶1椎间盘髓核摘除无可非议,但腰4-5椎间盘仅为轻度膨隆,无手术必要,医方亦行髓核摘除属指征掌握不严,鉴定材料《医疗事故鉴定案例》。医方为乡镇医院,属一级医疗机构,根据《江苏省医院手术分级管理规定(暂行)》规定,一级医院是不应该开展腰椎间盘突出症的手术治疗的,该院的行为属超范围行医,存在违规行为。腰椎间盘髓核摘除术是在脊髓和神经根周围开展手术,具有一定的难度和需要一定的手术技巧,稍有不慎,很容易造成无法挽回的损失,虽然目前能够开展此类手术的医院已相当普及,但作为乡镇一级医院,其技术水平及设备条件尚不具备开展此类手术的能力。由于目前医疗体制方面的原因,乡镇医院生存困难是个不争的事实,但不能为此而忽视病人的医疗安全,盲目冒险的做法是绝对不可取的。目前乡镇医院因超范围行医而引发的医疗纠纷,有逐渐上升的趋势,应引起乡镇医院领导及医务人员必要的重视。

患者不满意≠医疗事故

案情:某女,因“左腕部绞伤后疼痛,流血,活动受限2小时余”住入某市级医院。初步诊断:

1、左腕、左手严重碾挫伤;

2、左腕大部分离断伤;

3、左桡骨远端粉碎性骨折,舟状骨骨折;

4、左正中神经、尺神经、尺动脉断裂;

5、左手中、环、小指屈肌腱断裂,小指伸肌腱断裂。入院后急诊手术“清创、探查、修复+内固定术”。术后患肢石膏托固定,抗感染、支持治疗。术后病程录多次记载左手中、环、小指血运差,有可能坏死,向家属交待病情。术后8天查体发现:左手中、环、小指及尺侧半掌已呈干性坏死。经科室内术前讨论,认为已无保留价值,故于入院后第10天在臂丛麻醉下行“左手尺侧半掌及中、环、小指切除术”,术后行抗感染治疗,术后第4天患者家属要求出院。

最终鉴定:本病例左腕部碾挫伤(左腕大部分离断,仅有1/4范围软组织相连),诊断明确。医院先后二次手术,采用清创、固定、缝合等手术方法正确。术后采用抗感染、抗凝、解痉等治疗,符合医疗常规。目前病人左手残疾和功能障碍,与医疗行为无因果关系。本病例不属于医疗事故。

点评:诊疗过程符合常规规范要求,虽经医方努力,病人术后仍然出现左手掌尺侧半和中、环、小指干性坏疽。病人不能接受此现实,认为此伤完全可以治愈,而且有成功的病例,造成左手部分坏死的主要原因是医方诊疗不当,属于医疗事故。本案具有一定的社会意义。有些病人常常因为对治疗结果不满意而认为或怀疑医方存在医疗事故,而当鉴定结论不利于自己时,常常又认为或怀疑鉴定专家有意袒护医院。其实治疗结果是否满意并不是衡量医疗事故的主要依据,《医疗事故处理条例》第二条中对什么情况下属于医疗事故有明确的界定。医疗事故鉴定时,专家通过调阅原始病历资料和医患双方的申诉材料、现场医学调查,进行综合分析后重点看两个方面:一是看医方在整个诊疗过程中有无违法违规行为。二是看有没有因为违法违规行为而造成患者人身损害后果。并据此作出是否构成医疗事故的结论。医患之间尽量能够互相理解,共同构建和-谐的医疗环境,这样不仅有利于广大患者,同时也有利于医疗卫生事业的健康发展。

输错血 制度停在纸上

案情:某女,56岁。因“头痛半年,视物不清三个月”入住某市医院神经外科。诊断:右蝶骨嵴内侧脑膜瘤。因“护理失误”,病人被误输入B型血20~30ml(病人血型为O型),被家属发现后立即停止,即行对症治疗,急请血液科等相关科室抢救治疗。病人全身出现皮疹,10天后病人“神志转清”,主诉“双目失明,全身皮肤瘙痒”,多次请院内有关科室会诊,3个月后出院。

最终鉴定:医方对病人患有“右蝶骨嵴内侧脑膜瘤”诊断明确,有手术适应症,手术方法正确,符合诊疗常规。但在术后的治疗过程中,医方输入错误血型的血液,引起病人溶血反应,属过失行为,具有因果关系,应负完全责任。本病例属于四级医疗事故,医方承担完全责任。

点评:输血过程中进行严格的血型检查是防止发生事故的一项最重要及最基本的制度。护士在工作中必须严格进行“三查七对”,以保证病人的安全。而更为严重的是,输错血型的血液是由家属首先发现,再与医方交涉,才停止继续输血,反映了该院一定程度上的管理混乱。卫生部规定的医院核心制度中,对输血的查对作了极其严格的规定,其中需要医护人员核查输血单与血袋标签上的供血者姓名、血型、血袋号及血量是否相符;严格核查病人床号、姓名、住院号、血型,输血前须经二人核对无误后方可执行,输血过程中如发生过敏,应立即停止输血。所幸的是,该病人仅输入异型血20~30ml,并被家属发现后立即叫停,否则后果不堪设想。

让产妇爬楼梯 医方负主责

案情:某女,37岁,因“停经39+2周,下腹疼痛伴阴-道流水5小时”,于午夜2时40分入院。入院诊断:G5p2孕39+2周,临产,LOA;胎盘早剥。入院后,于3时10分因电梯停运,步行上下楼做B超检查。3时40分胎心80~90次/分,考虑为脐带脱垂,行脐带还纳术。4时50分在局麻下行剖宫产术,5时娩出一女婴,1分钟Apgar评分为1分,经抢救无效死亡。

最终鉴定:医方在诊疗过程中,已知孕妇胎膜已破的情况下进行B超检查,由于电梯停电而让孕妇自己上下楼梯,违反了胎膜早破的处理常规,对脐带脱垂的发生有一定因果关系。脐带脱垂后,又延误了剖宫产的时机,对新生儿死亡有一定的因果关系。本例属一级甲等医疗事故,医方承担主要责任。

点评:本例产妇为经产妇,已足月临产,胎膜已破,阴-道流血性羊水,肛查胎头“-2”,根据以上情况,该产妇为高危产妇。阴-道流血性羊水考虑有胎盘早剥可能,做B超检查有指征,但不能由孕妇自己上下楼,应用担架。医方的处置方式是造成脐带脱垂的重要因素之一,违反了胎膜早破的处理常规。3时10分做B超检查,3时40分发现胎心为80~90次/分,4时为65~70次/分,发现脐带脱垂后,本应即时行剖宫产术,抢救胎儿,况且还并发有胎盘早剥,行脐带还纳术是个错误的选择,延误了剖宫产的时间,加剧了胎儿宫内缺氧,导致新生儿重度窒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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