企业员工培训实施方案优秀根据省环保厅《关于加强全省国控企业自行监测技术人员培训工作的通知》、市环保局《关于督促国家重点监控企业开展自行监测工作的通知》的要求下面是小编为大家整理的企业员工培训实施方案优秀4篇,供大家参考。
根据省环保厅《关于加强全省国控企业自行监测技术人员培训工作的通知》、市环保局《关于督促国家重点监控企业开展自行监测工作的通知》的要求,为尽快提高全市国控企业自行监测技术人员的理论水平和操作技能,满足国控企业自行监测需要,特制定20__年国控企业自行监测技术人员培训计划。
一、培训对象
20__年市辖区内42家国家重点污染源废水、废气、污水处理厂、规模化畜禽养殖厂等具备自行监测条件的企业自测技术人员2名以上。
请各国控企业于20__年9月30日之前,将企业参训人员名单(见附件)上报至电子邮箱。
二、培训范围
企业自行监测技术培训的范围为污染源监测。污染源监测项目包括废水中的化学需氧量、氨氮、废气中的二氧化硫、氮氧化物以及企业环评报告书及其批复中要求开展的其它特征污染物。
三、培训内容
1、监测方案的编制(包括监测点位、监测范围、监测项目、监测频次等);
2、水质及废气中二氧化硫、氮氧化物、颗粒物样品的采集与保存;
3、水中化学需氧量、氨氮及废气中二氧化硫、氮氧化物、颗粒物分析方法及其原理、干扰及消除、仪器和试剂的选择与使用、操作步骤及计算方法;
4、实验室管理制度以及监测质量保证与质量控制;
5、其它需要培训的内容。
四、培训方式
本次培训采取理论授课与实际操作相结合的方式进行。理论授课采取集中授课方式,实际操作采取化验室现场操作培)○(训与大气现场采样操作及现场指导培训方式进行。
五、培训时间
具体培训时间另行通知。
一、公司级整体培训:
1、培训对象:公司全体员工
2、培训目的:
(1)、引导员工认清自己的责任与使命并成为可堪培养与发展的优秀企业员工。
(2)、树立正确的质量意识和观念,更新现有专业知识,充实个人知识储备,巩固和提高公司质量管理水平。
(3)、强化员工GMP意识,全面扩大GMP领域的专业视野。
(4)、了解国家安全生产方针、法律法规和常见事故防范、应急措施基本常识;掌握岗位安全操作规程;提高职工安全生产意识;减少或杜绝安全隐患和事故的发生。
3、培训内容及方式
培训内容:结合历次GMP检查及自检发现的问题与整改情况,讲授有关药品法律法规、药品GMP知识、质量管理、生产管理、物料管理、设备管理、安全生产相关知识等。
培训方式:综合管理部统一组织全体员工集中面授。
4、培训学习时间
7月下旬1-2天。
5、考核
笔试,采取闭卷考,笔试考核试题由各授课人出题,综合管理部统一组织考试。
二、部门级岗位培训:
1、培训对象:各部门员工
2、培训目的:各部门负责人根据本部门员工应掌握的GMP文件、岗位职责、专业知识、操作技能等,进行有针对性的部门岗位培训,强化员工GMP意识,提高员工工作技能。
3、培训内容及方式
培训内容:部门岗位必备的专业知识、部门相关GMP文件、部门职责、操作技能、岗位SOP及相关的管理制度等。
培训方式:由各部门自行组织本部门员工采取集中面授、现场演示、讨论会、文件学习等方式进行培训,部门负责人为主要授课人,并把培训讲义或培训大纲、培训记录、培训试题等相关培训档案材料报送到综合管理部备案。
4、培训学习时间
全年各部门根据实际情况灵活安排。
5、考核分口试、笔试,笔试考核由部门负责人自行组织考试;口试由授课人在课堂上进行提问。口试占50%,笔试占50%,笔试为闭卷考。
三、班组级岗位培训
1、培训对象:各班组岗位员工。
2、培训目的:着重加强班组岗位培训,有针对性的开展班组岗位培训,使GMP工作贯彻落实到每一个岗位,提高岗位员工的工作技能。
3、培训内容及方式
培训内容:班组岗位必备专业知识、岗位相关GMP文件、岗位职责、岗位SOP、生产工艺规程、实际操作技能及岗位相关的管理制度等。
培训方式:由各部门组织班组岗位员工采取集中面授、现场演示等方式进行班组岗位培训,授课人由班组长或优秀员工担任,班组长负责培训出题、考核,并把培训讲义或大纲、培训记录、培训考核成绩等相关培训档案材料报送到综合管理部备案。
20__年下期泸州市中职技能大赛(机械类)将于10月底在我校举行,为了让本校本专业学生在此次大赛中能取得有意的成绩;根据实训中心相关领导协商和专业组、班主任协调安排:数控实训中心将于8月20日左右开始对参加技能大赛的相关选手进行赛前技能培训。结合参赛学生所属班级及校区的具体情况,特草拟培训计划如下:
一、培训工种:
普通车工、数控车工、机械手工制图(cad)
二、参培人数:
各工种2人(张湾对口数控高三胡志超班)
三、指导教师:
普车:罗春平 制图:王宝成 数车:李凌林 汪燕飞:负责所有设备电路维护和数控系统的修复 具体安排和临时协调及课时统计:李钢
四、指导教师薪酬计算:
每天上午4节(8:10---11:40),下午3节(14:30----17:00),按中职课时计算(原则上普车和数控每次统一只派一名教师具体负责,cad根据王宝成老师的时间进行集中培训,其余时间由学生自由练习)
五、 培训时间段学生伙食自理,由校区到实训中心的安全由学生本人负责,实训安全由指导教师和学生共同保障。
六、培训所需的一切耗材器具由实训中心提供。
七、培训时间段:
根据张湾校区和班主任安排在学生必修课之外的时间,一直到技能大赛举行。
八、培训内容:
普通车工参照中级普通车工培训计划进行培训(c6132) 数控车工参照中级数控车工培训计划进行培训(knd系统) 制图:手工机械制图基本技能、cad基本操作
九、各工种培训目标及要求:
数控车工培训目标及要求:
(一)培训目标
1、 掌握机械识图的基础知识;
2、 熟悉公差与配合的基本知识;
3、 了解金属材料的基本知识;
5、 熟练掌握量具、夹具与刀具的使用;
6、 了解数控技术概念和数控加工原理;
7、 掌握数控编程基础及手工编程方法;
8、 掌握数控车床的基本操作;
9、 了解安全文明生产的基本知识。
(二)要求
1、 能够读懂简单的零件图和装配图;
2、 学会使用量具和夹具;
3、 掌握刀具安装、调整、使用和磨刀的方法;
4、 熟悉各种机械传动的工作原理及特点;
5、 了解数控技术的理论知识;
6、 学会数控车床的手工编程;
7、 使用数控车床加工完成中级工所要求的加工任务。
普通车工培训目标及要求:
(一)培训目标
1、 掌握机械识图的基础知识;
2、 熟悉公差与配合的基本知识;
3、 了解金属材料的基本知识;
5、 熟练掌握量具、夹具与刀具的使用;
6、车工基本操作训练、技能技巧训练。
(二)要求
1、 能够读懂简单的零件图和装配图;
2、 学会使用量具和夹具;
3、 掌握刀具安装、调整、使用和磨刀的方法;
4、 熟悉各种机械传动的工作原理及特点;
5、 能车台阶轴、车螺纹、车圆锥、车成形面:
6、掌握切削原理、刀具和夹具知识,工艺规程的编制 制图培训目标及要求
一般零件图和装配图的识读和绘制;
了解常用计算机绘图软件的功能和使用方法,
掌握一般零件图的绘制及尺寸标注
掌握一般零件图和装配图的识读,
能绘制一般的零件图及中等程度(含20个以上零件)的装配图; 掌握计算机绘图的方法,能够测绘一般零件。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加强和规范国家电网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安全教育培训工作,推进本质安全建设,提高从业人员安全素质和防护能力,防范伤亡事故,减轻职业危害,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等法律法规、行政规章、标准规范和公司有关要求,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落实企业安全教育培训主体责任,牢固树立“培训不到位是重大安全隐患”的意识,建立健全各级安全教育培训体系和工作机制,并充分发挥其作用。
第三条 坚持“管业务必须管安全”、“管安全必须管安全教育培训”的原则,执行先培训后上岗制度。所有从业人员上岗前必须经过安全教育培训并考核合格。从事国家规定的技术工种(职业)工作,必须按照《国家职业资格目录》取得相应的职业资格证书方可上岗。
第四条 建立安全教育培训管理制度和专(兼)职培训师队伍,足额保障安全教育培训投入和必备的场所、设备设施,建立健全企业和从业人员个人安全教育培训档案。
第五条 从业人员应当接受安全教育培训,掌握本职岗位工作所需的安全知识,知悉自身在安全生产方面的权利和义务,提高安全意识和安全技能,增强事故预防和应急处理能力。
第六条 本规定适用于公司总(分)部及所属各单位、各集体企业安全教育培训工作。公司所属参股、代管单位参照执行。
第二章 工作体系
第七条 健全落实以企业主要负责人负总责、领导班子成员“一岗双责”为主要内容的安全教育培训责任体系。建立覆盖总(分)部、省、地市、县公司和班组(所、站、队)各层级的安全教育培训工作体系。
第八条 各级人力资源管理部门是教育培训管理工作的归口管理部门,应将安全教育培训纳入本单位年度教育培训计划,保证安全教育培训项目和经费。
第九条 各级专业管理部门是本专业领域安全教育培训主体责任部门,负责业务范围内安全教育培训,制定并实施专业领域安全教育培训计划。
第十条 各级安全监督管理部门负责协调、指导、监督、评价、考核本单位安全教育培训工作,组织汇总编制年度安全教育培训计划并督促实施。
第十一条 公司总(分)部主要职责
(一)贯彻落实国家和行业有关安全教育培训工作的方针政策、法律法规、行政规章、标准规范。
(二)组织制定公司安全教育培训工作规章制度。
(三)建立健全公司安全教育培训工作机制、工作体系和培训档案。
(四)制定公司安全教育培训规划。
(五)统筹公司安全教育培训场所、专(兼)职培训师资队伍的建设。
(六)组织编写、开发安全教育培训教材、课件、题库和案例等。
(七)定期组织省(区)公司级领导干部、安全生产管理部门负责人安全教育培训和考试。
(八)组织开展安全知识、安全技能、应急处置等专项教育活动。
(九)对所属各单位安全教育培训工作进行检查、评价和考核。
第十二条 省(区)公司级单位主要职责
(一)贯彻执行国家和上级有关安全教育培训的方针政策、法律法规、行政规章、标准规范和文件要求。
(二)编制并实施年度安全教育培训计划。
(三)负责省(区)公司级安全教育培训设施、专(兼)职培训师资建设,定期开展省(区)公司级、地市公司级安全教育培训师的培训。
(四)定期组织本部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及地市公司级单位领导、安全生产部门负责人安全教育培训和考试。
(五)组织开展安全知识、安全技能、应急处置等专项教育活动。
(六)建立健全企业安全教育培训档案,如实记录安全教育培训时间、内容、参加人员和考试考核结果等。
(七)指导、检查、评价和考核所属各单位安全教育培训工作。
第十三条 地市公司级单位主要职责
(一)落实国家和上级安全教育培训的方针政策、法律法规、行政规章、标准规范和文件要求。
(二)编制并实施年度安全教育培训计划。
(三)负责本单位安全教育培训设施、专(兼)职培训师资建设,定期开展本单位安全教育培训师的培训。
(四)定期组织本部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及县公司级单位领导、安全生产部门负责人安全教育培训和考试。
(五)组织全员公共安全教育培训。
(六)组织对新工艺、新技术、新设备、新材料有关安全知识进行专题培训。
(七)建立健全企业安全教育培训档案,如实记录安全教育培训时间、内容、参加人员及考试考核结果等,评估培训成效。
(八)指导、检查、评价和考核所属各单位、部门、班组安全教育培训工作。
第十四条 县公司级单位(中心、专业室、车间、分场、分部等)主要职责
(一)落实国家和上级安全教育培训的方针政策、法律法规、行政规章、标准规范和文件要求。
(二)编制并实施年度安全教育培训计划。
(三)定期组织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及班组负责人、安全员、技术员安全教育培训和考试,开展检查、评价和考核。
(四)组织全员公共安全教育培训。
(五)建立健全企业安全教育培训档案,如实记录各级安全教育培训时间、内容、参加人员及考试考核结果等,评估培训成效。
第十五条 班组主要职责
(一)落实上级安全教育培训有关制度和要求。
(二)组织开展安全教育培训和考试。
(三)建立健全个人安全教育培训档案,如实记录安全教育培训时间、内容、参加人员及考试考核结果等。
第三章 培训内容
第十六条 企业主要负责人。应具备与本企业所从事的生产经营活动相适应的安全知识与管理能力,自主学习及参加相关培训,主要包括以下内容:
(一)国家和上级有关安全生产的方针政策、法律法规、规章制度、标准规范等;
(二)安全生产管理知识;
(三)安全风险管控、隐患排查治理、生产事故防范、职业危害及其预防措施;
(四)应急管理、应急预案以及应急处置知识;
(五)事故调查处理有关规定;
(六)典型事故和应急救援案例分析;
(七)国内外先进的安全生产管理经验;
(八)其他需要培训的内容。
第十七条 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应具备与本岗位相适应的安全知识和管理能力,自主学习及参加相关安全教育培训,主要包括以下内容:
(一)国家和上级有关安全生产的方针政策、法律法规、规章制度、标准规范等;
(二)安全生产管理、安全生产技术、职业卫生等知识;
(三)安全风险分析、评估、预控和隐患排查治理知识;
(四)应急管理、应急预案以及应急处置要求;
(五)工作票(作业票)、操作票管理要求及填写规范;
(六)典型事故和应急救援案例分析;
(七)事故调查处理有关规定,伤亡事故统计、报告及职业危害的调查处理方法;
(八)国内外先进的安全生产管理经验;
(九)其他需要培训的内容。
第十八条 新入职人员。应逐级集中进行安全教育培训,安全教育培训内容应符合公司教育培训管理规定,主要包括以下内容:
(一)本单位安全生产情况;
(二)安全基本知识;
(三)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安全规程和劳动纪律;
(四)从业人员安全生产权利和义务;
(五)紧急救护知识,特别是触电急救;
(六)作业场所和工作岗位存在的危险因素、防范措施以及事故应急措施;
(七)网络信息安全知识;
(八)消防安全知识和消防器材的使用方法;
(九)典型违章、有关事故案例等;
(十)其他需要培训的内容。
第十九条 新上岗(转岗)人员。应根据工作性质对其进行岗前安全教育培训,保证其具备岗位安全操作、紧急救护、应急处理等知识和技能,主要包括以下内容:
(一)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和岗位安全规程;
(二)所从事工种可能遭受的职业伤害和伤亡事故;
(三)所从事工种的安全职责、操作技能及强制性标准;
(四)工作环境、作业场所和工作岗位存在的危险因素、防范措施以及事故应急措施;
(五)自救互救、急救方法、疏散和现场紧急情况处理;
(六)安全设备设施、安全工器具、个人防护用品的使用和维护;
(七)典型违章、有关事故案例;
(八)安全文明生产知识;
(九)其他需要培训的内容。
第二十条 在岗生产人员。每年接受安全教育培训,主要包括以下内容:
(一)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和岗位安全规程;
(二)新工艺、新技术、新材料、新设备安全技术特性及安全防护措施;
(三)安全设备设施、安全工器具、个人防护用品的使用和维护;
(四)作业场所和工作岗位存在的危险因素、防范措施以及事故应急措施;
(五)典型违章、安全隐患排查治理、事故案例;
(六)职业健康危害与防治;
(七)其他需要培训的内容。
第二十一条 班组长、安全员、技术员。每年接受安全教育培训,主要包括以下内容:
(一)安全生产法规规章、制度标准、操作规程;
(二)安全防护用品、作业机具、工器具使用与管理;
(三)作业场所和工作岗位存在的危险因素、防范措施以及事故应急措施;
(四)作业标准化安全管控相关知识;
(五)工作票(作业票)、操作票管理要求及填写规范;
(六)安全隐患排查治理、违章查纠等相关知识;
(七)现场应急处置方案相关要求;
(八)有关的典型事故案例;
(九)其他需要培训的内容。
第二十二条 工作票(作业票)、操作票相关资格人员。地市公司级、县公司级单位每年应对工作票(作业票)签发人、工作许可人、工作负责人(专责监护人)、倒闸操作人、操作监护人等进行专项培训,并经考试合格、书面公布。主要包括以下内容:
(一)安全工作规程、现场运行规程和调度、监控运行规程等;
(二)工作票(作业票)、操作票管理要求及填写规范;
(三)作业场所和工作岗位存在的危险因素、防范措施以及事故应急措施;
(四)作业标准化安全管控相关知识;
(五)典型违章、安全隐患排查治理、违章查纠等相关知识;
(六)其他需要培训的内容。
第二十三条 电力建设施工企业主要负责人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应按照政府主管部门和上级单位的要求,进行安全生产知识和管理能力考核并合格,依法取得国家规定的相应资格,自主学习并参加相关培训,主要包括以下内容:
(一)国家和上级有关工程建设安全生产的方针政策、法律法规、规章制度、标准规范等;
(二)工程建设安全管理、安全生产技术、标准化作业、职业卫生、安全文明施工等相关知识;
(三)工程建设安全风险识别、评估、预控,重大危险源管理、事故防范等知识;
(四)大型施工机械、施工器具、安全设施、安全工器具、个人防护用品的安全管理要求;
(五)应用的新技术、新装备、新材料、新工艺有关安全知识;
(六)应急管理、应急处置方案的编制和演练;
(七)事故调查处理有关规定,伤亡事故统计、报告及职业危害的调查处理方法;
(八)典型事故和应急救援案例分析;
(九)国内外先进的工程建设安全管理经验;
(十)其他需要培训的内容。
第二十四条 工程项目部相关管理人员。应具备与所从事的工程项目建设相适应的安全知识与管理能力,依法取得国家规定的相应资格,自主学习并参加相关培训,主要包括以下内容:
(一)国家和上级有关工程建设安全生产的方针政策、法律法规、规章制度、标准规范等;
(二)工程建设安全生产管理、安全生产技术、标准化作业、职业卫生、安全文明施工等相关知识;
(三)工程建设安全风险识别、评估、预控,作业场所和工作岗位存在的危险因素、防范措施以及事故应急措施;
(四)大型施工机械、施工器具、安全设施、安全工器具、个人防护用品的检查、使用、维护等安全管理要求;
(五)施工中应用的新技术、新装备、新材料、新工艺有关安全知识;
(六)现场应急管理、应急处置方案的编制和演练;
(七)事故调查处理有关规定,伤亡事故统计、报告及职业危害的调查处理方法;
(八)典型违章、事故和应急救援案例分析;
(九)国内外先进的工程建设安全管理经验;
(十)其他需要培训的内容。
第二十五条 特种作业人员。必须按照国家规定的培训大纲,接受与本工种相适应的、专门的安全技术培训,经考核合格取得《特种作业操作证》,并经单位书面批准方可参加相应的作业。离开特种作业岗位6个月的作业人员,应重新进行实际操作考试,经确认合格后方可上岗作业。
第二十六条 特种设备作业人员。必须按照国家规定的培训大纲,接受与本工种相适应的、专门的安全技术培训,经考核合格取得《特种设备作业人员证》,并经单位批准方可从事相应作业或管理工作。
第二十七条 劳务派遣人员。使用劳务派遣人员的单位,应当将其纳入本单位从业人员统一管理,对劳务派遣人员进行岗位安全规程和安全操作技能的教育培训和考试。劳务派遣单位应对劳务派遣人员进行必要的安全教育培训。
第二十八条 外来工作人员。使用单位应对劳务分包、厂家技术支持等人员进行必要的安全知识和安全规程的培训,如实告知作业场所和工作岗位存在的危险因素、防范措施以及事故应急措施,并经设备运维管理单位认可后方可参与指定工作。
第二十九条 各单位应每年对应急救援基干分队、应急抢修队伍、应急专家队伍人员,开展应急理论、应急预案和相关技能培训。
第三十条 各单位应每年至少开展一次交通、消防、应急避险、网络信息等公共安全知识为主要内容的全员培训。
第四章 培训方式
第三十一条 各单位应采用集中培训、技能实训、现场培训、在岗自学、仿真培训、远程培训等方式,开展形式多样的安全教育培训。
(一)集中培训。各单位应自行组织或委托专业培训机构开展集中式脱产培训,结果纳入安全教育培训档案。
(二)技能实训。各单位应对所有生产技能人员,开展针对性的安全技能实训,详细记录培训过程及结果。
(三)现场培训。各单位应结合现场设备、作业环境等实际情况,开展针对性、示范性、互动式安全教育培训。
(四)在岗自学。员工在岗期间应积极主动自学安全知识,跟踪学习最新法规规章和安全技术标准。
(五)仿真培训。各单位应采用仿真技术手段对水电、变电、调控、特种作业等人员,定期进行安全教育培训。
(六)远程培训。各单位应充分利用公司网络大学广泛实施远程安全教育培训,及时更新网络培训资源,实行网络培训学时学分制。
(七)跟班实习。新上岗人员应指定专人负责,采取“师带徒”、轮班实习等方式进行跟班学习。
第三十二条 各单位应定期组织安全考试,实行从业人员安全考试全覆盖,结果纳入安全教育培训档案。
(一)各单位应每年至少组织一次生产人员安全规程的考试,并对考试情况进行通报;
(二)省(区)公司级单位领导、安全监督管理机构负责人按要求参加公司和政府有关部门组织的安全法律法规考试;
(三)省(区)公司级单位对本部生产管理部门负责人和专业人员,对所属地市级单位的领导干部、生产管理部门负责人,每年进行一次有关安全法律法规和规章制度考试;
(四)地市公司级单位对本单位生产管理部门负责人及专业人员、二级机构负责人、县公司级单位及其生产管理部门负责人,每年进行一次有关安全法律法规、规章制度、规程规范考试;
(五)地市公司级单位二级机构、县公司级单位每年至少组织一次对班组人员的安全规章制度、规程规范考试;
(六)各单位应定期对全体从业人员开展交通、消防、应急避险、网络信息等公共安全知识考试。
第五章 基础保障
第三十三条 安全教育培训场所设施。
(一)公司总(分)部。依托国网管理学院、高培中心、技术学院和应急培训基地等公司级培训机构,满足各级各类人员安全教育培训所需的培训室、实训场地。
(二)省(区)公司级单位。统筹现有培训资源,坚持与生产现场同步、适度超前原则,加强安全实训设备、设施建设,具备满足从业人员安全教育培训所需的固定场所(地)和仿真培训、技能实训、安全体感等功能。
(三)地市公司和县公司级单位。按地域性质和实际需要,可利用本单位或联合其他单位已有培训资源,设立实操技能训练室,满足安全基础知识、安全警示教育、触电急救实训、安全技能实训、应急处置等培训需要。
第三十四条 安全教育培训师资队伍。各单位应建立省(区)公司级、地市公司级专(兼)职安全教育培训师资队伍,专(兼)职培训师应当接受专门的培训,考核合格后方可上岗。专(兼)职安全培训师每年需接受再培训。鼓励聘任注册安全工程师担任安全培训师。
第三十五条 安全教育培训网络学习资源。根据安全生产法规规章、标准规程,公司统一组织各单位有序开发,定期完善结构化网络学习资源(培训规范、教材、题库、课件、案例等),建立知识共建共享机制。
第三十六条 安全教育培训档案管理。公司统一安全教育培训档案管理,规范企业和从业人员个人安全教育培训档案(见附表一、二),如实记录,建档备查。
第三十七条 安全教育培训经费和项目。
(一)安全教育培训经费使用应依据相关法律规定。列入年度教育培训计划的各类项目应在员工教育培训经费中列支。列入安全费的安全技能、应急演练等安全培训应从安全费用中足额列支。在实施技术改造和项目引进时,要专门安排安全教育培训资金。
(二)安全教育培训项目以及场所(地)、设施建设,按照项目管理相关规定,实行项目储备、可研评审、立项实施、验收评估全过程闭环管理。
第六章 监督检查
第三十八条 安全教育培训监督检查实行上级督查,同级督办的工作机制。
第三十九条 各级人资部门应对安全教育培训项目实施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各级专业管理部门对本专业领域安全教育培训工作开展情况监督检查。
第四十条 各级安全监督管理部门根据上级部署和年度安全教育培训工作安排,通过日常检查和专项督查等方式,督促落实本规定。
第四十一条 安全教育培训监督检查主要内容应包括:
(一)安全教育培训管理制度、计划制定及实施情况;
(二)安全教育培训经费投入和使用情况;
(三)安全教育培训场所(地)、设施、专(兼)职安全培训师队伍建设情况;
(四)各单位主要负责人、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及其他从业人员安全教育培训、考试情况;
(五)特种作业人员、特种设备作业人员培训及持证上岗情况;
(六)新上岗人员培训及转岗人员再培训情况;
(七)新工艺、新技术、新材料、新设备使用前对相关人员专项培训情况;
(八)安全教育培训档案建立及规范记录情况;
(九)抽考安全生产应知应会知识;
(十)其他需要检查的内容。
第七章 评价考核
第四十二条 各级单位安全监督管理部门是本单位安全教育培训评价考核的责任部门。
第四十三条 安全教育培训实施单位应对安全教育培训全过程开展效果评估,持续提高安全教育培训质量。
第四十四条 各级单位对安全教育培训工作中的先进单位和个人给予表彰和奖励,对安全教育培训工作中存在问题的单位和个人通报批评和考核。
第四十五条 对应持证未持证或者未经培训就上岗的人员,一律先离岗、培训持证后再上岗。
第四十六条 对各类生产安全责任事故,一律倒查安全教育培训、考试等工作落实不到位的责任。对因未培训、假培训或者应持证未持证上岗人员直接责任引发事故的,按照相关规定进行责任追究。
第八章 附则
第四十七条 安全教育培训是指企业为提高从业人员安全技术水平和事故防范能力,依据法律法规、规章制度,开展的安全知识和安全技能教育培训。
第四十八条 企业主要负责人是指公司总(分)部及省、市、县公司级企业的党政主要负责人;安全生产管理人员是指各级单位分管安全生产的负责人、安全总监、安全生产管理机构负责人及其管理人员等;其他从业人员是指除主要负责人、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和特种作业人员以外,从事安全生产经营活动的所有人员。
第四十九条 工程项目部包括业主、监理、施工项目部;工程项目部管理人员是指业主项目部经理、安全、质量、技术专责,监理项目部总监、总监代表、专业监理工程师、安全监理工程师、监理员,施工项目部经理、项目总工、技术员、安全员、质检员等。
第五十条 本规定由国家电网有限公司安全监察部负责解释。
第五十一条 本办法自2019年10月18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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