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 要:《民法典》将隐瞒重大疾病而缔结的婚姻规制为可撤销婚姻,其是原《婚姻法》中禁止结婚条款的演变,这体现了我国《民法典》婚姻家庭制度中的人本思想,尊重当事人意愿。但仅对此一种意思表示瑕疵婚姻进行法律规制并不足以保障相关当事人的合法利益,亦应对欺诈婚姻、虚假婚姻及错误婚姻等意思表示瑕疵婚姻,进行法律规制,以维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及婚姻家庭制度的稳定。
关键词:意思表示瑕疵婚姻 可撤销婚姻 无过错方
中图分类号:F061.3;
DF55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004-4914(2023)03-057-02
一、意思表示瑕疵婚姻概述
(一)相关概念
婚姻的成立是指男女双方依照法定的条件和程序確立夫妻关系的民事法律行为。其本质是具有身份属性的特殊民事法律行为,在我国,婚姻的成立需满足以下几个要件:(1)实质要件。即结婚当事人须达到法定结婚年龄、双方有结婚的合意、需无结婚的法定障碍等。(2)形式要件。即结婚的程序必须合法,当事人缔结婚姻必须履行一定的法定程序。意思表示瑕疵婚姻中由于意思表示瑕疵的存在,当事人结婚的合意即可能存在瑕疵,因此意思表示瑕疵婚姻的效力待定。
《民法典》中虽未对意思表示瑕疵婚姻的含义进行明确规定,{1}但亦可参照《民法典》第1053条中的相关规定确定其含义,在司法实践中,由于缺少对重大疾病的明确规定,因此部分法院选择回避医学上认为不应当结婚的疾病范围,转而判定隐瞒该事实是否会影响双方当事人的结婚真意,从而判定该婚姻效力。因此可认为在婚姻缔结过程中双方当事人缔结婚姻的合意存在瑕疵或存在有足以影响双方当事人缔结婚姻的合意的事由,此类婚姻即为意思表示瑕疵婚姻。
(二)立法现状
域外法中,许多国家对于意思表示瑕疵婚姻的效力作出了规定,由于婚姻家庭具有非常强的伦理性,因此各国的立法建立于其基本国情与伦理关系之上。根据自身国情,各国部分将意思表示瑕疵婚姻的效力规制为无效,另一部分则规制为可撤销。以《西班牙民法典》为例,《西班牙民法典》第73条{2}规定了婚姻无效的相关情形,其中,未取得当事人合意或一方误认另一方身份,或者其他对于是否同意结婚具有至关重要的个人信息的婚姻均为无效婚姻。其中《西班牙民法典》十分强调婚姻缔结过程中的双方意思自治,任何可能有损双方合意的瑕疵均可能导致婚姻无效。而在《德国民法典中》第1314条规定了婚姻可以被取消的情形,其中第二款{3}便包括有恶意欺诈、胁迫以及不知道事情关系到婚姻等意思表示瑕疵婚姻。观《德国民法典》的立法思想,其更为强调缔结婚姻双方的意思自治,关于婚姻取消制度的构建较为成熟。
世界各国立法中均对于意思表示瑕疵婚姻进行了规制,亲属法虽具有较强的身份和伦理属性,我国立法无法直接照搬他国立法,但各国的立法展现出了对当事人意思自治加强保护的立法趋势。我国《民法典》中关于意思表示瑕疵婚姻的规定仅包括,隐瞒重大疾病缔结的婚姻,意思表示瑕疵婚姻的法律规制方面尚有欠缺。在《民法典》婚姻家庭编中人身自由、人际诚信及人本秩序的立法思想下,以及国际立法加强关照当事人意思自治的立法趋势下,我国应对意思表示瑕疵婚姻进行立法规制。
二、意思表示瑕疵婚姻类别
(一)欺诈婚姻
在《西班牙民法典》及《德国民法典》中均对欺诈婚姻进行了规制,而在我国有关于欺诈婚姻的法律规制一直被提及却未真正进行实施。《民法典》时期,龙翼飞教授将患有重大疾病而未告知的情形称为欺诈婚姻,由此,打开了可撤销婚姻体系,亦明确了《民法典》对欺诈婚姻制度的接受。
在司法实践中,欺诈婚姻的情形大体包括:(1)隐瞒重大疾病所缔结的婚姻;
(2)隐瞒性取向所缔结的婚姻;
(3)隐瞒犯罪记录、恶习等所缔结的婚姻。
在欺诈婚姻的法律规制构建中,应注意并非任何隐瞒行为都足以构成欺诈。对于隐瞒重大疾病缔结的婚姻,需明确重大疾病的范围,针对这一问题,目前有学者主张将重大疾病概括为以下几种:(1)精神疾病;
(2)遗传性疾病;
(3)传染性疾病;
(4)生育能力类疾病;
(5)性能力类疾病;
(6)高额医疗费类疾病。以上六类疾病直接关系到婚姻另一方的对缔结婚姻后共同生活及共同生育的基本期待,影响结婚的合意,且隐瞒部分疾病还可能导致当事人的生命健康安全受到威胁,故应赋予受欺诈方婚姻撤销权。
隐瞒性取向所缔结的婚姻,以男同性恋为例,男同性恋隐瞒自己为同性恋这一事实,欺诈她人与她人缔结婚姻,其并没有与另一方共同生活居住,行使夫妻权利义务的真实意思,此婚姻缺乏成立要件。并且男性同性恋患艾滋病的风险亦远高于异性恋。在此类婚姻中,欺诈方不能履行夫妻义务,损害了受欺诈方因婚姻缔结本应享有的生育权等基本权利,不利于婚姻家庭的稳定。故应将此类婚姻归为可撤销婚姻。
隐瞒犯罪记录、恶习等所缔结的婚姻,需准确把握判决尺度,只有当所隐瞒的犯罪记录、恶习等足以影响另一方当事人正常生活,或者对另一方当事人的生命财产安全造成威胁时才可赋予其撤销权。
另有学者主张虚报财产状况而缔结的婚姻亦应为欺诈婚姻,若在认可此类婚姻为欺诈婚姻则有可能造成权力滥用以及助长不良风气,因此不承认虚构财产而缔结的婚姻为欺诈婚姻。
(二)虚假婚姻
虚假婚姻是指不以共同生活为目的但为谋取户口、购房资格等政策利益而缔结的虚假婚姻。对于虚假婚姻的效力,学界存在有以下几种观点:(1)参考通谋虚假的民事法律行为的效力,虚假婚姻为无效婚姻;
(2)本质上为可撤销婚姻,若发生了婚姻事实则转变为有效婚姻;
(3)为抑制虚假婚姻的缔结,虚假婚姻应为有效婚姻。
虚假婚姻在缔结婚姻之时,双方当事人虽不具有共同生活的合意,但却真实有缔结婚姻的合意。从婚姻缔结的要件来看,虚假婚姻应为有效婚姻。并且虚假婚姻的存在并未对婚姻双方当事人的实际利益造成损害,赋予其撤销权则有损婚姻家庭制度的稳定,有害国家利益。故为抑制虚假婚姻的缔结,维护婚姻家庭制度的权威,其应为有效婚姻。
(三)错误婚姻
错误婚姻又称因重大误解而缔结的婚姻,是指婚姻缔结一方基于重大误解与另一方缔结婚姻的民事法律行为。其中{4},错误婚姻包括对人的身份认知错误和对人的性质认知错误两种情形。错误婚姻与欺诈婚姻的区别在于婚姻缔结的一方是否是由于另一方的欺诈或隐瞒行为而陷入认知错误。错误婚姻则是由于当事人自身原因使得自身陷入认识错误,从而缔结错误婚姻。由于错误婚姻当事人与另一方当事人并无缔结婚姻的合意,因此其缺乏婚姻的缔结要件,应为可撤销婚姻。
三、意思表示瑕疵婚姻的效力及救济制度
意思表示瑕疵婚姻是建立于我国可撤销婚姻制度之上的,因此除虚假婚姻应为有效婚姻外,其余类别的意思表示瑕疵婚姻的效力均应为可撤销婚姻。依据《民法典》对可撤销婚姻效力的规定,此类婚姻自始没有法律效力{5}。
在现行可撤销婚姻制度中,通过赋予婚姻缔结双方无过错方任意撤销权,以及財产分割时照顾无过错方,赋予无过错方损害赔偿请求权等方式保护婚姻缔结中无过错一方的利益。在此立法模式下,婚姻缔结双方中无过错一方的权利得到了良好的保护,但其他善意相对人的利益则缺乏保护。在此婚姻制度下,善意相对人的利益难以得到保障,违反《民法典》公平原则。
意思表示瑕疵婚姻制度下的善意相对人主要包括善意配偶、在婚姻期间出生的子女以及与婚姻当事人存在有债权债务关系的第三人。针对善意配偶的利益保护,《民法典》第1054条以做出了较为明确的规定,此处不再赘述,关于在婚姻期间出生子女的利益亦可参考《民法典》第1067~1075条有关父母子女关系的条款加以保护,而对于善意第三人的利益保护则欠缺保护。
《民法典》中家事代理权的主体仅限于合法夫妻,由于婚姻撤销不具有溯及力{6},因此难以通过现行法保护善意第三人的利益。可参考法国法律的“外观理论”,善意第三方可依据瑕疵婚姻中的双方当事人对其在瑕疵婚姻中展现的婚姻外观请求婚姻当事人承担连带责任。
四、结语
对可撤销婚姻制度的开放是《民法典》婚姻家庭编人本思想的展现,在此基础上应对意思表示瑕疵婚姻进行法律规制以进一步贯彻《民法典》婚姻家庭编中人身自由、人际诚信及人本秩序的立法思想。对欺诈婚姻、错误婚姻等进行法律规制,并建立相关救济制度以保护意思表示瑕疵婚姻中善意第三人的利益,乃是我国意思表示瑕疵婚姻法律制度的完善途径。
[基金项目:黑龙江大学研究生创新科研项目资金资助,项目名称:意思表示瑕疵婚姻效力探究;
(项目编号:YJSCX2022-116HLJU)。]
注释:
{1}《民法典·婚姻家庭编》第1053条规定:一方还有重大疾病的,应当在结婚登记前如实告知另一方;
不如实告知的,另一方可以向人民法院请求撤销婚姻。
{2}《西班牙民法典》第73条:以下情形的婚姻归于无效:1.未取得当事人合意的婚姻。2.本法典第46条和第47条、第48条另有规定的婚姻。3.法官、城镇的行政首长或公务人员没有介入的,无证人的婚姻。4.于缔结之时婚姻缔结一方误认另一方身份,或其他对于是否同意具有至关重要的个人信息。
{3}《德国民法典》第1314条第二款关于婚姻取消的部分规定:1.配偶一方在结婚时处于丧失直觉或暂时的精神错乱状态的;
2.配偶一方在结婚时不知道事情关系到结婚的;
3.配偶一方因受恶意欺诈致使缔结婚姻,而牵涉到配偶该方在知悉实情和正确评价婚姻的性质时就不会缔结婚姻的情事的;
4.配偶一方因受非法胁迫致使缔结婚姻的。
{4}对人的性质的认知错误则是指对一个人的性格、品质、名誉等个人情况发生认知错误。
{5}参见《民法典》第1054条:无效的或者被撤销的婚姻自始没有法律约束力,当事人不具有夫妻的权利和义务。同居期间所得的财产,由当事人协议处理;
协议不成的,由人民法院根据照顾无过错方的原则判决。对重婚导致的无效婚姻的财产处理,不得侵害合法婚姻当事人的财产权益。当事人所生的子女,适用本法关于父母子女的规定。婚姻无效或者被撤销的,无过错方有权请求损害赔偿。
{6}参见《民法典》第1060条:夫妻一方因家庭日常生活需要而实施的民事法律行为,对夫妻双方发生效力,但是夫妻一方与相对人另有约定的除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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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单位:黑龙江大学法学院 黑龙江哈尔滨 150000)
[作者简介:张浩(1998—),男,黑龙江大学法学院,在读法律硕士(非法学),研究方向:民商法。]
(责编:若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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