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算法推荐技术的应用风险与规制路径分析

来源:专题范文 时间:2024-05-25 14:38:01

摘要:随着大数据技术的普及和移动互联时代的到来,以精准推送为特征的算法推荐成为内容分发的重要形式。网络技术不断发展,各大媒体平台的信息数量呈指数级增长,用户处于信息接收过于饱和的状态。但是面对复杂庞大的信息群,用户的信息应用和处理能力并没有得到相应的提升,信息超载问题由此产生。算法推荐应用人工智能和机器学习方法,通过分析用户的基本信息、浏览记录、网络社交活动等行为数据,进行用户形象的数字化构建,生成用户画像,从而主动向用户推送其可能感兴趣和符合其偏好的信息。算法推荐技术能够推测出用户的使用需求,在过载的信息环境中进行个性化、精准化的信息推送,满足用户的使用需求。同时,新媒体平台运用算法推荐技术,大幅提高了信息匹配的效率,实现了信息的精准分发,使内容创作者获得更高的关注度,最终获得了更多的流量资源和与行业竞争的优势。但是与此同时,平台对技术的过度依赖和资本的控制使得技术背后隐藏的许多风险逐渐显现,与之相对应的,经营者的注意义务和运营成本也会变得更高。文章通过对“全国首例算法推荐案”进行解读,剖析算法推荐技术在应用过程中的风险以及平台在使用过程中的责任与义务,针对算法推荐技术的应用风险提出可行的对策和建议。

关键词:算法推荐;
平台;
侵权;
技术中立;
注意义务

中图分类号:TP391.3;
D920.4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004-9436(2023)09-0-03

如今,算法推荐技术已经成为网络时代的标配,被广泛应用于互联网各大领域,网络信息的分发从过去的人工编辑转向算法推荐,完成了从“人找信息”到“信息找人”的转变。新媒体平台利用算法推荐技术大幅提高了信息匹配效率,实现了信息和用户的高度高效连接,但是如果长期处于信息定制化状态,信息来源和信息内容就会不断窄化,使得用户逐渐陷入“信息茧房”,导致其思维和价值认知固化。与此同时,平台对技术的过度依赖和资本的控制也使得技术背后隐藏着许多风险。

1 案例简述:平台与技术之间的关系

算法推荐技术改变了传统媒体信息流动由点到面、编辑选稿受众看的传统模式,基于用户兴趣进行信息分发,实现内容的精准传播。同时,根据不同的运行机制,算法推荐的常见形式有三种:基于内容的算法推荐、基于协同过滤的算法推荐和基于关联规则的算法推荐,在实际使用过程中,应用平台常常采用组合推荐模式[1]。

网络传播时代,算法推荐技术通过满足用户的个性化需求,减轻信息过载压力,为新媒体行业的发展提供技术支撑,但其中包含着许多应用风险。爱奇艺视频平台的运营商北京爱奇艺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爱奇艺公司”)以侵害作品信息网络传播权为由,将某应用程序的运营商(以下简称“侵权平台”)诉至北京市海淀区人民法院,要求该公司立即停止侵权行为,并赔偿经济损失及维权开支共计3000万元。爱奇艺视频平台经授权,独家依法享有影视作品《延禧攻略》在全球范围内的信息网络传播权,其认为在《延禧攻略》全网独播期间,侵权平台的用户将擅自截取自原影视作品的短视频发布在侵权平台上,并且平台在已知用户侵权的情况下仍提供技术支持,帮助用户构成侵权,存在主观错误。法院认定侵权平台的用户直接构成侵权行为,而平台并不构成与用户分工合作共同侵害爱奇艺公司《延禧攻略》的信息网络传播权,但是平台在已知用户实施侵权行为的前提下,仍向侵权用户提供信息内容的储存服务和传播技术支持,未采取必要措施,构成帮助侵权,应承担连带责任。

本文通过对“全国首例算法推荐案”的思考与分析,基于算法推荐的共性,剖析算法推荐技术在应用过程中的风险以及平台在使用过程中的责任与义务,为治理算法推荐技术的应用风险提供相关对策和建议。

2 对算法推荐技术应用风险的辩证思考

平台使用算法推荐技术能够实现信息的精准传播,使内容创作者获得高关注度和曝光量,为自身获得更多的流量资源和与行业竞争的优势。但是,平台会面临更大的侵权风险,以及与之相对应的经营者更高的注意义务和运营成本。

2.1 避风港原则并不能成为平台免责的“护身符”

新媒体平台多为UGC(用户生成内容)平台,在面临版权侵权纠纷时,平台多认为自己仅提供信息内容储存服务,不构成侵权行为。在前述案件中,侵权平台认为自己在收到爱奇艺公司的通知之后采取了屏蔽、删除等手段,阻止了视频的进一步传播,满足法律的要求。但是侵权平台的行为仅仅满足对措施的形式要求,单纯的删除、屏蔽并不能有效预防和制止侵权行为的再次发生,未产生实际效果。

相较于避风港原则产生的时代背景,当下网络技术和新媒體技术飞速发展,传统的原则已经很难适用于新媒体环境下的网络作品版权案件。在传媒产业中,一方面平台为用户提供作品发布的空间,通过用户上传的作品获得流量,实现与用户的收益共享;
另一方面,在技术的应用和版权保护上,平台应比用户更了解和更具有经验。因此,平台在享受算法推荐技术带来的经济收益时,也要时刻谨记自己的责任和义务,不能将避风港原则当作“护身符”,纵容侵权违规作品的发布[2]。

2.2 平台算法推荐技术的“伪中立性”

算法推荐技术本身只是一种客观的、基于计算机代码运行的计算方法,但是算法的设计、应用均由平台操控,融入平台的价值理念,因此平台的算法推荐很难符合技术中立原则[3]。在前述案例中,当技术应用于商业领域时,呈现在用户面前的算法推荐技术表面上是客观的,然而,对数据的处理和信息的分发,其背后实际上都承载着使用者的商业目的,是经过利益的计算和选择取舍之后的结果。因此,平台使用算法推荐技术并不完全符合中立原则,不能用技术的客观性来掩盖平台的侵权行为。平台要将正确的理念融入算法设计,力争算法的向上向善。

2.3 传统注意义务标准不适用于算法推荐技术

提供算法推荐技术的平台与仅提供搜索服务或者信息储存服务的平台相比,更具有主动性。新技术的使用使侵权作品的传播范围无限扩大,进一步增加了侵权作品传播的风险,因此使用算法推荐技术的平台应当履行比一般标准更高的注意义务。网络实现了资源的大众共享,同时也成了各种侵权事件滋生的助力器。媒体平台由单纯的技术提供者转型为借助技术依靠内容获利的经营者,角色的转变成了版权侵权风险的启动器[4],因此在网络传播时代,网络平台要承担更高的注意义务。

3 算法推荐技术应用风险的治理路径

3.1 平台层面:规范与加强

算法推荐技术与平台之间是工具和使用者的关系,平台通过算法推荐实现其商业价值,算法推荐承载着平台的价值理念。提供算法推荐技术服务的平台并不是一个中立性质的内容传播平台,平台的价值观念会影响技术的运行机制,因此平台要树立正确的价值理念,发挥算法推荐积极的技术价值。

3.1.1 伦理与技术平衡,树立自律意识

传媒行业存在社会效益和经济效益的冲突,媒体平台在经济利益的吸引下很容易违背媒介伦理,变得急功近利。技术是社会发展的宝贵财富,不能因为技术的不完善而认为技术是不正确的,其作用能否得以充分发挥取决于使用者。因此,平台要给予算法正确的价值观引导,改善“算法没有价值观”的现象。平台必须严格遵守媒体传播规则和相关法律法规,恪守媒介伦理,树立自律意识[5]。

首先,平台要认清自己的定位。在前述案例中,侵权平台为用户提供作品发布空间,其自身也是传播过程中的主体,参与了传播的整个过程。平台不能认为自己仅提供了内容储存服务,作品的审核与推荐完全依靠算法进行,自己不承担任何责任。平台必须正视自己的定位,不能凭借错误的思想观念,放任侵权违规作品的传播。其次,平台应自觉承担用户上传作品的审核责任,减少侵权作品传播的可能性。在市场环境下,提高经济效益成了许多新媒体平台的第一要务,部分平台通过“标题党”、上传低俗视频和侵权作品的方式吸引用户的注意,达到盈利的目的。因此,平台要加强对作品的审核,将伦理道德、社会责任感融入信息传播过程,时刻谨记自己应该担负的社会责任和义务,理性参与信息传播。

3.1.2 义务与技术相匹配,提高注意义务

在算法技术和版权保护进一步成熟的背景下,平台版权保护的注意义务应与目前的技术相匹配。在互联网环境中,作品版权很容易受到侵犯,而且在数据和技术的掩盖下,侵权主体难以界定。当新媒体平台发生侵权纠纷时,注意义务是判定作为网络服务提供者的平台是否要承担侵权责任的重要依据。前述案例中,侵权平台不仅为用户提供信息储存空间服务,还提供算法推荐技术的支持,相较于仅提供信息储存空间服务的基础服务平台而言,该平台对用户网络活动的控制更强,信息识别、筛选能力更强,因此注意义务应该更高[6]。

平台在算法推荐技术的应用中要融入侵权防范理念,实现算法的自我纠偏。算法的设计不能一味依据用户的喜好进行个性化推荐,还要有价值观的融入和其他优质内容的拓展,找到用户兴趣和内容质量之间的平衡点。另外,算法推荐技术并不完全符合技术中立原则,平台通过技术的使用获得了大量的利润,但是版权侵权风险也会进一步增加,对此,平台应该根据自身提供的服务来承担与之相对应的注意义务。

3.2 法律层面:界定和救济

由于相关法律政策不健全,在算法治理中常常会出现侵权行为无法确定、侵权主体难以界定、平台利用不健全的法规逃脱责任等问题。因此,算法的治理应该与政策法规的建立健全同时推进,规范各主体的网络行为,为网络作品的版权保护提供政策方面的支持。

3.2.1 完善侵权主体司法认定

在许多侵权案件中,平台多以避风港原则为“护身符”,表明自己已采取下架、删除侵权作品等措施,以逃避问责;
或者全力证明技术中立原则,表明自身不参与侵权行为的实施,因此不应承担相应的责任。由于平台提供的网络服务类型不同和算法治理路径不健全,因此算法推荐版权纠纷案件中对平台的法律定位和侵权责任认定都较为模糊,缺乏明确的法律法规,整体的判决较为保守[7]。

我国将网络平台分为网络内容提供者和网络服务提供者两类,这两种类型适用不同的侵权规则。因此,国家和相关部门要加强立法,细化网络平台的类型,在侵权责任认定中明确注意义务的判定标准,避免平台利用避风港原则和技术中立原则逃脱法律责任。

3.2.2 构建侵权预防和事后救济配合治理机制

在网络版权案件中,平台多集中在事后承擔责任,产生侵权行为的事后救济。但是平台能够在收到通知后进行事后救济,证明平台有相应的技术能力进行事前的侵权预防。因此,法律应该根据平台的技术水平、服务类型,规定不同平台的注意义务,构建事前事后双重治理机制,预防和避免侵权作品的传播和再次上传。

对侵权预防的治理,网络传播的及时性、高效性往往会造成不可逆转的侵权后果,因此如果平台能够在事前对作品进行审查,就可以减少侵权作品的传播,降低侵权的风险。平台要承担事前技术过滤义务,即在侵权行为发生之前,在一定程度上对用户的侵权行为进行检测,采取合适且有效的措施加以制止,以减少侵权行为实际发生后造成的损失。

对事后救济的配合,采取措施并不等于对侵权行为的制止,应该以有效性为认定标准。我国对版权保护方面的“通知删除”规则已经扩充为“通知—必要措施—转通知”,而对必要措施的认定标准,我国立法并未明确规定,但在相关讨论和指导意见中已经逐步表明应以有效性为认定标准。平台对侵权行为承担注意义务的目的是制止和减少侵权行为的发生和进一步扩散,因此平台采取的措施应该要能够产生实际且长期的效果,从而达到制止的目的。

4 结语

算法推荐技术的出现,使得对信息进行筛选与分发的权力迁移到技术的创设主体身上,信息收集和分发的效率大幅提高,但其背后隐藏着许多问题和风险。在前述案件中,平台对技术的过度依赖和资本的操作是引发纠纷的两个重要原因,同时算法推荐技术的管理机制和相关法律不够健全也是问题和风险频发的原因。因此,在享受算法推荐技术为社会提供的便利的同时,还要关注其背后的风险,提高设计者和使用者的素养,避免技术的滥用,同时要制定完善相应的法律法规,在法律的支持下更加准确地避免侵权问题的发生。

参考文献:

[1] 韩宇航.社交媒体平台算法推荐的规制方向探究[J].今传媒,2022,30(10):28-31.

[2] 赵君怡.网络服务提供者著作权间接侵权责任研究:以“避风港规则”的适用为视角[J].山西青年职业学院学报,2022,35(2):77-82.

[3] 彭桂兵,丁奕雯.智能传播中短视频平台版权争议及其治理路径:兼评“首例算法推荐案”[J].新闻记者,2022(9):86-96.

[4] 宁园.网络服务提供者著作权侵权中的双重注意义务[J].重庆大学学报(社会科学版),2020,26(5):156-166.

[5] 冯振.新媒体时代新闻作品的版权保护分析:以“今日头条案”为例[J].新闻研究导刊,2020,11(23):67-68.

[6] 邱蓉.论网络服务提供者在著作权侵权中的注意义务[C]//《上海法学研究》集刊2021年第23卷:东南大学卷.上海市法学会,2021:246-252.

[7] 周轩.算法推荐新闻平台的侵权责任认定困境探析[J].法治与社会,2022(8):58-59.

作者简介:黄莹莹(2000—),女,河南信阳人,硕士在读,研究方向:文艺与传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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