张某和李某是一对年轻的夫妻,在张某23岁那年,妻子李某生下了儿子小君。李某的身体从产后一直不好,两人将所有的积蓄都用在了给李某治病上,没有时间和精力抚养儿子。经过商量,张某和李某将小君送给了没有孩子的表姐一家抚养,表姐办理了收养手续。2020年6月,张某的事业有了起色,李某的身体也已经恢复,两人还是想自己抚养孩子。和表姐商量后,表姐同意了,但是要求张某支付过去两年抚养孩子的费用。在此种情况下,养父母可以请求生父母补偿抚养费吗?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一十八条第二款规定:生父母要求解除收养关系的,养父母可以要求生父母适当补偿收养期间支出的抚养费;
但是,因养父母虐待、遗弃养子女而解除收养关系的除外。據此可知,如果生父母要求解除收养关系,且不存在养父母虐待、遗弃养子女的情形,养父母是有权要求生父母补偿抚养费的。在上面的案例中,张某和李某将儿子小君送养两年后,想要回儿子。如果小君的养父母没有虐待、遗弃孩子,小君的养父母可以要求张某和李某补偿他们抚养小君的费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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