卫生所管理制度第1篇一、已取得卫生行政主管部门发放的《乡村医生执业证书》的乡村医生方可按核准的执业地点和诊疗科目开展医疗保健活动。二、处方标准由卫生部统一规定,除医疗机名称构外,处方格式的其他项目不得下面是小编为大家整理的卫生所管理制度7篇,供大家参考。
一、已取得卫生行政主管部门发放的《乡村医生执业证书》的乡村医生方可按核准的执业地点和诊疗科目开展医疗保健活动。
二、处方标准由卫生部统一规定,除医疗机名称构外,处方格式的其他项目不得做任何改动。
三、每张处方限于一名患者用药,处方一般用兰、黑钢笔水书写,字迹端正清楚,不得涂改。如有涂改,医生须在涂改处签名并注明修改日期。患者年龄应当填写实足年龄,新生儿、婴幼儿写日、月龄,必要时要注明体重。有多个临床诊断时,“临床诊断”如写主要诊断。诊断不明确时写主要症状加待查。
四、药品名称应当使用规范的中文名称书写,没有中文名称的可以使用规范的英文名称书写;书写药品名称、剂量、规格、用法、用量要准确规范,药品用法可用规范的中文、英文、拉丁文或者缩写体书写。药品的用法用量应当按照药品说明书规定的常规用法用量使用,特殊情况需要超剂量使用时,应当注明原因并再次签名。处方空白处应划一斜线,以示处方完毕。需要皮试的药物应注明“皮试”。
五、药品名称要使用经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批准并公布的药品通用名称,也可以使用卫生部公布的药品习惯名称开具处方。西药和中成药可以分别开具处方,也可以开具一张处方,每张处方不得超过5种药品。中药饮片应当单独开具处方。中药饮片处方的书写,一般应当按照“君、臣、佐、使”的排列;调剂、煎煮的特别要求注明在药品的右上方,并加括号,如布包、先煎、后下等;对饮片的产地、炮制有特殊要求的,应当在药品名称之前写明。处方空白处应划一斜线以视处方完毕。
六、药品剂量与数量一律用阿拉伯数字书写。剂量应当使用法定剂量单位。重量以克(g)、毫克(mg)、为单位;容量以升(L)毫升(ml)为单位;国际单位(I.u)、单位(U);中药饮片以(g)为单位。
七、处方当日有效。处方一般不得超过7日用量。
八、处方由药学专业技术人员或乡村医生调配,并遵守调剂守则,做到(四查十对),对处方所列药品等不得擅自更改或者代用。对有配伍禁忌,超剂量或不合规定等错误处方,有权拒绝调配。发付药品时应对患者(或家属)进行相应的"用药交待与指导。
九、处方应按规定时限保存1年。
十、发生医疗差错或医疗事故争议时,应保存原始证据,不得修改或销毁,并如实向卫生行政部门报告。
为进一步加强和规范新农合定点村卫生室管理,保障新农合基金安全,更好地为参合农民服务,根据《 关于印发山东省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定点医疗机构管理暂行规定的通知》(鲁卫基妇发〔20xx〕10号)和《 济宁市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定点医疗机构管理办法》等文件精神, 制定本办法。
一、 定点村卫生室职责
(一)积极做好新农合政策宣传,解答农民群众新农合政策咨询,宣传引导农民群众积极参加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协助村委会做好每年的农民参合工作。
(二)做好本村和邻村参合人员的门诊诊疗服务,并按报销流程和标准给予即时报销。
(三)负责按季度公示本村参合患者住院报销情况,意外伤害公示,及时向新农合管理经办机构反映群众投诉的问题。
(四)协助各级新农合管理机构做好新农合意外伤害责任调查认定、入户随访等工作。
(五)负责本村门诊补偿数据的汇总上报等工作。
(六)完成上级交办的其他工作。
二、定点村卫生室监督管理
(一)镇卫生院和街道社区卫生服务中心负责 本辖区内定点 村卫生室 (农村社区卫生服务站) 新农合服务工作的全面监督管理责任。
镇卫生院长、 街道社区卫生服务中心主任 是本辖区内定点村卫生室监督管理的第一责任人,分管院长或主任是直接责任人。各 镇卫生院和街道社区卫生服务中心要成立由新农合管理、医疗、护理、药剂、财会、微机等有关人员参加的 定点村卫生室监督管理专门机构,切实负起监管职责。监管的主要内容:
1 、 加强对 乡村医生培训,培训的内容包括新农合有关政策、要求、报销补偿比例和程序及注意事项等,使乡村医生掌握新农合业务知识和相关政策,提高服务技能,适应开展新农合工作的需要。
2 、负责辖区内定点村卫生室诊疗行为和医疗收费的日常监管。
3 、负责定点村卫生室报销补偿资料的审核,同时对审核中发现的问题进行调查处理和上报。
4 、指导监督定点村卫生室建立健全各项管理制度,主要包括:新农合工作制度、公示制度、处方和药品管理制度、门诊医疗管理和财务管理制度。建立健全规范服务的各项措施。
5 、 与乡村医生签订规范服务责任书, 加强自我约束、自我管理。
6 、加强定点村卫生室工作考核,考核结果作为工资发放的主要依据。
(二)各定点村卫生室要在醒目位置悬挂全市统一的“邹城市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定点卫生室”标示牌。
(三)设立新农合政策宣传栏和公示栏。张榜公布门诊服务项目、收费标准、药品价格、门诊统筹补偿方案等内容。公布市、镇(街)新农合管理办公室和本镇卫生院、街道社区卫生服务中心举报电话。每月将本卫生室门诊病人补偿情况进行公示,接受群众监督。
(四)镇街新农合管理办公室要加强镇卫生院、街道社区卫生服务中心对定点村卫生室管理工作的监督指导,经常深入定点村卫生室监督检查,发现问题及时处理。
三、药品使用管理
新农合定点村卫生室(农村社区卫生服务站) 所有药品由所属镇卫生院和街道社区卫生服务中心统一配送调拨、统一管理,不得自行采购药品。配送的药品必须是药品报销目录中村级使用的基本药物。卫生室每天要对出入库的药品进行核对,每季度对全部药品进行盘点,确保药品账物相符。要严格执行山东省新农合村级基本药物目录和处方管理制度的有关规定,处方所开药品不得超过规定的数量;
不允许使用目录外药品,不得使用非基本药物。
四、门诊医疗管理
(一)定点村卫生室诊桌上要摆放“请出示合作医疗证”桌牌。乡村医生对参合患者要认真进行身份核实,要查验合作医疗证,不认识的参合患者要请出示身份证,切实做到人、证相符,严防冒名就医。
(二)严格门诊登记。要对参合患者认真进行门诊登记,登记的内容主要包括,患者姓名、性别、年龄、合作医疗证号、家庭住址和疾病名称等。门诊登记本由乡村医生妥善保管,严禁缺页和丢失。
(三)乡村医生看病必须使用处方,处方上要填写患者姓名、性别、年龄、乡村医生签名、药品名称、剂量、用法,书写清晰规范。门诊处方一般疾病用药不超过5 日量,慢性病用药不超过15日量,中草药不超过5剂。每人每天门诊处方金额不得超过30元。处方由专人保存,每月集中装订,专橱存放。
(四)门诊输液病人要使用门诊输液登记簿,要详细记录输液的药品名称、剂量,输液天数。
(五) 乡村医生要坚持“以病人为中心”的服务准则,因病施治、合理用药、规范治疗,不断提高医疗服务质量,为参合群众提供优质服务。
五 、结算补偿财务管理
(一)门诊补偿必须规范使用门诊补偿结算单,要真实、完整。结算单必须显示收费项目、药品明细,药品名称、价格要与处方一致。门诊补偿结算单上的姓名必须与合作医疗证、身份证、处方、门诊日志相一致;
补偿结算单必须由患者本人签字,如患者不会签名,由他人代签后必须由患者摁手印。补偿结算单一式三联,一联交患者,一联由卫生室会计(或报账员)保存,一联上交镇卫生院、街道社区卫生中心。补偿结算单保存必须专人负责,每月一整理,有封面(封面上注明月份、份数、合计数),专橱集中按月摆放,当月合计数必须与当月微机打印的补偿统计表一致。
(二)在财务管理上,严格按照门诊收费类别和标准进行收费,不得擅自提高收费标准和收费价格。认真执行邹城市物价局、卫生局、财政局《转发济宁市〈关于制定村卫生室一般诊疗费标准的通知〉的通知》,严格按要求收取一般诊疗费。处方开药、静脉输液、肌肉注射一个疗程内只记一次一般诊疗费。村卫生室诊疗行为暂定5天为一个疗程,疗程内复诊的,不再收取一般诊疗费。按照会计制度要求设立账簿,逐日登记补偿信息并与微机核对,做到日清月结。收入按照财务管理规定及时上交镇卫生院、街道社区卫生中心。
六、微机和软件系统管理
村卫生室的微机不得安装娱乐、游戏及其他非相关软件,不得登录非法网站。必须安装防毒软件,在使用磁盘、光盘和移动磁盘等传输介质前应首先进行病毒检测。登录卫生室所用的新农合程序时必须使用自己的账号和密码,不得随意增加、删改计算机主要设备的驱动程序,不得擅自卸载新农合程序及收费、药房管理程序,不得删除系统相关文件。
七、新农合违法违规行为责任追究
(一)新农合定点村卫生室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给予警告。情节严重的撤销新农合定点村卫生室资格。造成新农合基金流失的,责令追回流失基金,并按照有关规定予以处罚, 涉嫌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1 、未核实参合人员身份,造成新农合基金流失的;
2 、未按照规定执行药物报销目录或将目录外药品改变为目录内药品报销的;
3 、造假病人、假处方、假票据套取新农合基金的;
4 、药品违规加价、违规收费的;
5 、开与本次病情无关的治疗药品的;
6 、分解输液疗程、虚记一般诊疗费的;
7 、不及时转诊延误治疗的。
(二)日常监督检查发现有下列情形的",由所属镇卫生院、街道社区卫生服务中心予以处罚,具体由各镇卫生院、街道社区卫生服务中心制定。
1 、乡村医生对参合患者未进行门诊登记,未使用门诊输液登记簿,未使用处方或处方上的药品与微机记录的药品不一致的;
2 、镇卫生院对卫生室药品进行盘点,如发现微机记录药品与实物不符超过正常损溢的;
3 、 门诊补偿结算单上的姓名与合作医疗证、身份证、处方、门诊日志不一致,其报销补偿费用不予结算,费用由卫生室承担;
4 、 补偿结算单上患者本人未签字或由他人代签后患者未摁手印,其报销补偿费用不予结算,费用由卫生室承担;
5 、其他未尽情况由各 镇卫生院、街道社区卫生服务中心结合各自实际具体制定。
(三)镇卫生院、街道社区卫生服务中心未按规定履行对定点村卫生室的监管、审核职责,造成新农合基金流失的,从镇卫生院、街道社区卫生服务中心当月补偿款中扣减,并根据 《邹城市人民政府关于加强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定点医疗机构监督管理的通知》、 《山东省新型农村合作医疗违法违纪行为责任追究办法》 等有关文件规定, 对主管人员和直接责任人严肃处理。
各 镇卫生院、街道社区卫生服务中心根据本办法结合各自实际制定具体管理实施细则。
1.设专(兼)职人员管理慢性病工作,建立社区慢性病防治网络,制定工作计划。
2.建立社区社会人口学(35周岁以上人口分年龄组构成、主要慢病包括高血压、糖尿病、心血管疾病、脑卒中、肿瘤现患病人分年龄组构成)登记,掌握社区居民的社会人口学分布状况
3.建立社区慢性非传染性疾病病人的个人健康档案,实行规范管理,跟踪随访,详细记录,进行长期的动态管理。
4.35周岁以上社区居民每次就诊必须测量、记录血压。肥胖的人群(BmI≥28)和糖尿病一级亲属阳性家族史者测血糖。
5.对社区内慢性非传染性疾病现患人群、高危人群和普通人群进行各种形式的有针对性的健康干预和生活行为因素定期监测。举办慢性病防治知识讲座,发放宣传材料。
6.倍匀巳褐氐懵性病分类监测、登记、建档、定期抽样调查,了解慢性病发生发展趋势。做好慢性非传染性疾病各种相关资料的汇总、分析,并及时将年度总结和汇总资料上报给上级业务部门。
一、行政管理制度
1、村卫生所负责人由取得乡村医生或医师(助理医师)资格证书后,经卫生行政主管部门注册取得乡村医生执业证书或执业医师(助理医师)证书的人员担任,负责全所的行政和业务管理工作。
2、建立健全岗位责任制,并有良好的工作程序。
3、建立健全各种规章制度和技术操作规程,做到工作制度化、规范化。
4、定期总结并向上级报告工作。
5、卫生所(室)的从业人员必须取得乡村医生资格或执业(助理)医师资格,并办理执业注册手续取得乡村医生或(助理)医师执业证书后方可上岗。
6、加强所容所貌管理,搞好环境清洁卫生。
7、严格执行医疗收费和药品价格制度。
二、医疗管理制度
1、实行24小时服务,为本村居民提供初级医疗服务。
2、认真做好门诊登记,留观病历、处方书写要规范。
3、必须配备符合上级规定的设备和与开展业务相适应的药品,实行凭处方发药。
4、严格执行《药品管理法》,坚持正常的购药渠道。
5、一次性医疗用品严格按“院感”规定处理。
6、严格执行医疗各项规章制度、技术操作规程和隔离消毒制度。
7、妥善保存各种医疗文书资料。
三、预防保健管理制度
1、做好传染病的登记、报告,协助上级防疫部门进行疫源地处理等。
2、按程序做好免疫规划的建卡、疫苗接种,及时填报并保存好有关资料。
3、掌握全村妇女及0—7岁儿童及外来儿童的基本情况。
4、按孕产妇系统保健管理要求进行产前检查、产后随访及高危孕产妇的管理。
5、按儿童系统保健管理程序和要求进行定期体检登记。
6、有健康教育宣传资料和健康教育专栏,普及卫生知识。
7、协助村委会指导全村改水、改厕,建立全村改水、改厕资料。开展爱国卫生运动。
四、信息管理制度
1、掌握本村居民人口、户数,性别比例、年龄构成、经济状况及卫生等基本情况。
2、掌握全村人口出生、死亡、发病病人就诊、转诊等情况。
3、逐步建立本村居民健康档案。
一、装备处设备维修部负责全院医疗仪器设备的维修维护管理工作,发现问题及时处理。
二、装备处设备维修部维修技术人员应定期对所负责的"仪器设备进行安全检查,及时发现问题,消除隐患,防止发生意外事故。
三、各科室医学设备出现故障时,由使用人员及时向设备维修部报修,说明设备所在科室、设备名称、故障现象等情况。
四、设备维修部设有专人值班,负责接待日常业务和应付紧急维修任务,值班人员接到报修任务,要做好报修记录并及时通知维修人员到现场维修,对急修设备、抢救设备优先处理,做到随叫随到。
五、维修人员接到维修任务,根据设备故障情况带好维修工具尽快到现场维修,设备修复后,由使用人员验收设备正常工作,填写仪器维修记录单,设备交付科室使用。
六、对现场不能修复的大型、急救设备,维修人员及时逐级上报组长和设备维修部负责人,组织人员抢修,需要外修或购置特殊配件时,由使用科室填写《科室购置配件、维修申请表》报批执行。
七、对设备常用的零配件、易损件等,设备维修部制定配件目录,组织论证、比价后由设备管理科统一采购、入库,根据科室需要按招购置/领用,列入使用科室支出。
八、维修技术人员应对所修理的医学设备做出鉴定,凡属使用科室违章操作或管理不当造成的损坏,要及时上报,按相关规定处理。
九、未经装备处批准,任何人不得维修医院设备,因私自维修造成的损失由责任人负责。
十、医疗仪器设备因老化或不能修复等原因需报废时,按照医院报废制度执行。
值班制度
1、值班由卫生室工作人员参加,负责处理非工作时间的医务、行政和临时事宜,及时传达、处理上级指示和紧急通知,承接未办事项。
2、负责急诊患者的处理。
3、做好值班记录,认真交接班,不得擅自离开岗位。
4、遇有解决不了的问题,及时报告室长或请求有关单位援助。
卫生工作制度
1、把爱国卫生运动列入卫生室工作日程,认真抓落实,成为爱国卫生先进单位。
2、宣传卫生常识,教育群众养成卫生习惯,树立卫生光荣,不卫生耻辱的社会风尚,
3、认真搞好室内、环境和个人卫生,认真执行隔离消毒制度,搞好污物、垃圾处理,防止污染和交叉感染。
4、坚持突击与检查相结合,建立每日清扫和每周大清扫的卫生制度,节假日大搞卫生活动。
5、认真抓好卫生检查、竞赛、评比,定期公布检查结果。
诊断室工作制度
1、遵守工作纪律,不迟到,不早退,工作时间不脱岗。
2、认真填写门诊日志,按时统计上报。
3、按规定建立各类档案,要求管理规范化。
4、遵守无菌kao作规程,坚持查对制度。
5、保持环境整洁,落实消毒措施。
6、对家庭病床,按规定访视,体检,提供咨询。
7、开展健康教育,心理咨询,慢性病管理。
8、对疑难重病患者及时会诊、转诊,建立工作差错、事故登记制度。
9、遵守财会制度及药品、物品领取规定,严格保管,防火防盗。
10、开展便民服务,服务热情、耐心,树立良好医德。
治疗室工作制度
1、经常保持室内清洁,凡做完一项处置,要随时清理。每天消毒一次,除工作人员及治疗患者外,不许在室内逗留。
2、器械物品放在固定位置,及时请领,上报损耗。
3、各种药品分类放置,标签明显,字迹清楚。
4、严格执行无菌技术kao作,进入治疗室必须穿工作服、戴工作帽及口罩。
5、无菌持物钳浸泡液每天更换1次(器械消毒液),头皮针、静脉导管酒精浸泡液经常保持75%的浓度。
6、已用过的注射用具要随手清理、清点,每日更换。
7、无菌物品须注明灭菌日期,超过1周者重新灭菌。
处置室工作制度
1、凡各种注射应按处方或医嘱执行。对过敏的药物必须按规定做好注射前的过敏试验。
2、严格执行查对制度,对患者热情、体贴。
3、密切观察注射后的情况,发生注射反应或意外,应及时进行处置,并报告医师。
4、严格执行无菌kao作规定,kao作时应戴口罩、帽子。器械要定期消毒和更换。保证消毒液的有效浓度。注射应做到每人一针一管。
5、准备抢救药品器械,放于固定位置,定期检查,及时补充更换。
6、室内每天要消毒,定期采样培养。
7、严格执行隔离消毒制度,防止交叉感染。
8、换药时除固定敷料外(绷带等),一切换药物品均需保持无菌,并注明灭菌日期,超过1周者重新灭菌。无菌溶液超过3日要重新消毒。
9、器械浸泡液每周更换2次。
10、换药时,先处理清洁伤口,后处理感染伤口。
11、特殊感染不得在处置室内处理。
急诊工作制度
1、急诊工作由医师和护士担任,其他人员不得担任急诊值班。
2、对急诊患者应以高度的责任心和同情心,及时、严肃、敏捷地进行救治,严密观察病情变化,做好各项记录。疑难、危重患者应立即组织会诊或转诊。会诊或转诊应遵守会诊、转诊规定。
3、急诊各类抢救药品及器材要准备完善,保证随时可用,放置固定位置,便于使用,经常检查,及时补充、更新、修理和消毒。
4、急诊工作人员必须坚守岗位,做好交接班,严格执行急诊各项规章制度和技术kao作规程。
5、急诊患者不受划区分级限制。
察室工作制度
1、不符合住院条件,但根据病情尚须急诊观察的患者,可留观察室进行观察。
2、急诊值班医师、护士根据病情严密注意观察、治疗。凡收入观察的患者,必面写好医嘱,按格式规定及时填写病历,随时记录病情及处理经过。
3、值班医师早晚查床1次,重病随时观察治疗。
4、急诊值班护士,随时主动巡视患者,按时进行诊疗护理并及时记录,反映情况。
5、值班医护人员要观察患者的临时变化,随找随到床边看视,以免贻误病情。
6、急诊值班医护人员要观察患者,按时详细认真地进行交接班工作,必要情况写出书面记录。
康复室工作制度
1、凡需康复理疗者,由医师填写治疗申请单,经理疗室人员检诊后,确定治疗种类与疗程。
2、严格执行查对制度和技术操作规程。治疗前明确注意事项;
治疗中细心观察,发现异常及时处理;
治疗后认真记录。疗程结束后,及时作出小结。
3、进行高频治疗时,应除去患者身上一切金属物,注意与患者的隔离,严格遵守高频机器的安装、使用、管理的规定,保证人员设备安全。
4、爱护康复理疗设备,使用前检查,使用后擦试,定期检查维修。
5、充分利用中医针灸、火罐、推拿、艾灸等手法进行康复治疗。
药房工作制度
1、认真遵守技术常规及kao作规程,收方后对处方的内容、姓名、年龄、性别、日期、剂量、用法、禁忌、药名、色质、剂型等查对无误后方可调配。调配后经另一个人核对并签字,再将用法写在瓶签和药袋上,向患者说明注意事项,方可发出。对易沉淀的液体方剂要注明“服前摇动”,外出药注明“不可内服”字样,以免发生意外。遇有处方用量、用法不妥时要直接与医师联系解决。
2、对含有毒、麻限剧药品的处方调配时应按毒、麻限剧药品管理制度办理。
3、配方时应细心、谨慎,遇有标签模糊或疑似变质的药品,查清后再行调配。做到称量准确,切勿估计取药。
4、调剂室内储药瓶在补充药品时,须经核对,尤其是同一类型更应注意。储药瓶应保持清洁并按固定位置陈列,补充药品后放回原处以利工作进行,防止拿错。
5、调剂室应保持肃静,不得大声喧哗,交谈说闹,吸烟,洗衣服等。调剂人员要经常保持室内整洁,注意个人卫生,工作时衣帽要整齐。
6、做好药品消耗统计,定期盘点,填表上报。二级库的缺药应及时增补。
7、已调配的处方,应分别装订存查,按医院处方制度执行。
8、调剂人员要坚守工作岗位,不得撤离职守,认真执行交接班制度。
9、其他人员非因公不得进入药房。
10、定期向临床科室提供新购进药品及其作用、剂量、不良反应、配伍禁忌等信息,并及时提供即将过期失效药品名录,以减少浪费。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建立农村医疗保障制度 ,提高农民健康水平,缓解农民因病致贫、因病返贫问题,促进我县农村经济发展和维护社会稳定。按照黑卫农发〔20xx〕220号、〔20xx〕497号、〔20xx〕498号文件精神,结合我县实际,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制度由政府组织、引导、支持,农民自愿参加,个人、集体和政府多方筹资,以大病及门诊慢病统筹为主、兼顾门诊治疗的农民医疗互助共济制度。
第三条 本办法所指医疗费用,是参加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农户家庭成员中因患疾病发生的门诊药费及门诊慢病和住院医药费用。
第四条 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实行农民自愿参加、多方筹资、以收定支、收支平衡、略有节余、保障适度、公开公平、民-主监督的原则。
第二章 组织机构
第五条 充分发挥各级新型农村合作医疗管理 委员会及办公室的职能作用,加强对此项工作的组织领导。
1、县新型农村合作医疗管理 委员会负责全县新型农村合作医疗组织领导工作,协调解决工作中的重大问题。
2、县新型农村合作医疗管理办公室负责统筹基金管理、参合农民报销补偿等具体业务工作。
3、各乡镇合作医疗管理委员会及办公室统筹安排本乡镇具体业务工作。
4、各村合作医疗管理小组具体负责宣传动员、基金收缴、参合人员登记等具体工作。
第三章 合作医疗参与对象
第六条 合作医疗参与对象为:具有本县户籍的所有农业人口及农场、林场、粮库下岗非在职人员。
第七条 参加合作医疗必须以户为单位参加,并按规定履行缴费义务。参加城镇职工、居民医疗保险的不能参加合作医疗,否则不予以补偿。凡申请参加合作医疗的农户,均由本村村委会负责为其办理参合手续,同时建立合作医疗花名册,于20xx年1月1日正式生效。不主动缴费或超过缴费期限的,视为自愿放弃新型农村合作医疗保障待遇。
第八条 县、乡(镇)合管办为参加合作医疗的农户发放《合作医疗证》,由农户保管并建立合作医疗档案,对农民缴纳的合作医疗资金、各级政府配套资金逐项进行登记。
第四章 基金筹集
第九条 20xx年参加新农合的农民每人缴费23元(其中20元用于基金统筹,3元用作照片和合作医疗证工本费), 中央财政补助每人每年40元,省财政补助每人每年34元,县财政补助每人每年6元。县民政部门负责资助农民低保户、五保户、7至10级伤残军人、“三属”、返乡复员军人、带病回乡退伍军人的个人参合资金。
第十条 县、乡、村三级政府组织缴费,实行“四定”缴费方式,即:定送缴时间,定缴费地点,定缴费形式,定缴费金额。村缴费时间定在11月15—25日,以村或屯为单位确定缴费地点,每个缴费地点设2名以上工作人员;
11月26日—28日为乡镇财政所缴费时间,由乡(镇)财政所确定地点集中收缴;
11月29日—30日为县财政缴费时间,乡(镇)财政所把资金存入指定账户,然后到财政局社保股开收据。
第十一条 为避免出现套取新农合基金问题,20xx年在合作医疗证上粘贴参合农民照片,同时按照卫生部要求20xx年合作医疗证需实行16位数字统一编号。更换现有合作医疗证的,需缴纳3元钱的成本费用,由农民自行统筹上缴。
第五章 基金使用
第十二条 村委会收缴农民参合费,必须以户为单位给农民开统一收据,收据存根妥善保管,同收缴资金一起交回乡(镇)财政所。收费同时收回《合作医疗证》,将收据粘贴在《合作医疗证》前面的彩页上,由村委会派人到合管办统一验证。
第十三条 20xx年新农合补偿模式为:住院补偿+门诊补偿(慢病)﹢门诊家庭帐户。农民缴费部分(每人10元)以户为单位建立家庭帐户,门诊治疗使用家庭帐户资金;
住院及慢性病门诊补偿使用统筹资金。20xx年资金分配方式为:住院补偿资金和门诊慢病补偿资金由中央财政、省级财政、县级财政和农民缴费10元,共90元/人构成;
门诊家庭帐户资金由农民个人缴费中的10元构成。
第十四条 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基金不能用于管理费用支出。划分为“基本医疗补偿金”和“风险金”。“风险金”是用于应对超常风险的储备,按合作医疗基金的10%提取。
第十五条 农民参加农村合作医疗,在完成各项手续的下个月起就可以享受本办法规定的待遇。农村合作医疗基金,全部用于支付标准内的门诊、住院医疗费用,不得挪作它用。
第十六条 补偿程序:
1、门诊发生的医疗费用由就诊者持《延寿县新型农村合作医疗证》直接在定点村卫生所、乡(镇)卫生院就诊并现场报销。村级医疗机构把门诊医药费直接补助给患者,再由定点村卫生所持患者签字认可的《门诊补助报销单》和《合作医疗专用处方》以及《合作医疗证》,在每月10日前到乡(镇)合管办办理核报手续,并由乡合管办将补助金额记载到《合作医疗证》上,再由村定点卫生所将《合作医疗证》交还患者核实补助金额。乡(镇)级医疗机构把门诊医药费直接补给患者,并打印到《合作医疗证》上。
2、住院发生的医疗费用由就医者在医疗终结后凭医疗机构《病历文书》、《医疗费结账单》和《合作医疗证》,在乡(镇)合管办或县级医疗机构合管科初审,按规定先行垫付。然后乡(镇)合管办或县级医疗机构合管科定期将上个月全部费用汇总后上报县合管办,县合管办审核后交由县财政局开具支付凭证,提交代理银行办理资金结算业务,直接将报销的费用核拨到定点医疗机构。对在县合管办审核中发现的违反规定的费用,不予核销,由定点医疗机构自行承担。
3、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参与者住院治疗时实行“一证通”制度,即可凭《延寿县新型农村合作医疗证》和身份证(或户口簿)自主选择县内定点医疗机构,如需转诊到县以上医疗机构治疗的,经本人同意,由县人民医院或县中医院签出转诊证明,经县合管办批准并签署协议书可转到县以上定点医疗机构治疗。发生的医疗费用,由患者凭住院医疗机构的诊断证明、转诊证明、住院病历复印件、复式处方、医疗费用清单、医疗费用发票和《延寿县新型农村合作医疗证》、身份证或户口簿,到县合管办按照相关规定标准补偿,未经转诊的患者发生的医药费用不予补偿。
4、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参与者外出打工(不包括国外)、暂住、探亲、上学期间因抢救等情况异地住院,由患者凭住院医疗机构的诊断证明书、住院病历复印件、复式处方、医疗费用清单、医疗费用发票和《延寿县新型农村合作医疗证》、身份证或户口簿到县合管办办理报销手续。
第十七条 补偿标准:
1、门诊补偿:到定点医疗机构门诊就医仅限于本乡镇范围内。个人门诊费用累计报销上限为家庭账户所存金额之内,超出限额后其他家庭成员不再享受门诊药费报销待遇。年内没有使用农村合作医疗资金的,可累计结转下年度使用,但不得抵缴下年度个人应缴费用。
2、住院病人补偿实行最高支付限额和起付线制度,住院补偿及门诊慢病补偿年度累积最高支付限额为2万元。
3、大病住院补偿是指有住院指征的重症病人,在不同级别医疗机构住院给予不同比例的费用补偿。乡镇卫生院住院医药费补偿标准为:起付线100元,补偿比例为60%;
县直定点医疗机构住院医药费补偿标准为:起付线300元,补偿比例为45%;
出县到市、省级医疗机构住院医药费补偿标准为:起付线1000元,补偿比例为30%。参合人员外出打工(不包括国外)、暂住、探亲、上学期间因病需住院,原则上回本地定点医疗机构住院治疗;
因抢救情况异地住院,或确有实际困难无法返回的参合农民,可异地住院治疗。
4、实行门诊补偿(慢病)。家庭帐户资金用完后享受门诊补偿(慢病)。对患慢性病的参合农民门诊医药费用给予补偿。慢性病包括:脑血管疾病后遗症、高血压、冠心病、肺源性心脏病、糖尿病、肝硬化、慢性肾功能衰竭肾透析、恶性肿瘤放化疗、造血系统疾病、系统性红斑狼疮。慢性病起付线1000元,报销比例20%,封顶线4000元。慢性病患者的确诊由县人民医院专家组会诊确定诊断,并建立《新农合慢性病电子病志》,就诊定点医疗机构填写病程记录及用药记录。每年的12月10日—15日补偿,由患者户籍所在地的乡镇卫生院代办。
5、住院分娩正常产每人限额补偿100元,剖宫产每人限额补偿400元。
第十八条 补偿范围:在起付标准以上的住院费用,根据《黑龙江省新型农村合作医疗报销基本药物目录》及现行《黑龙江省基本医疗保险医疗费用支付范围及标准》执行。未超过起付标准的住院费用,由个人负担。
第十九条 不能纳入新型农村合作医疗报销的项目:
1、按现行黑龙江省城镇职工医疗保险和《黑龙江省新型农村合作医疗报销基本药物目录》有关规定,不予报销的医疗检查、治疗药品及其他费用。
2、未经批准,到非指定医疗机构门诊、住院发生的医疗费用。
3、不能提供统一、规范的医疗机构医药报销票据,不能按规定取得相关报销资料。
4、因交通肇事或其他责任事故造成伤害的医药费用;
因吸毒、打架斗殴或其他违法行为造成伤害的医药费用;
因自杀、自残、酗酒、工伤、服毒、集体食物中毒、职业病等原因发生的医药费用;
就诊或转诊的交通费、急救车费;
住院期间病房内除床位费(高间病房床位费按普通床位费计算)以外的其他服务设施费用,以及损坏公物的赔偿费;
住院期间的膳食费、陪护费、护工费、洗理费、保险费等人工服务费用;
文娱活动费以及其他生活服务费用;
近视矫正;
各种美容、健美项目以及功能性整容、矫形手术等费用;
假肢、义齿、眼镜、助听器等康复性器具费用;
各种减肥、增高、增胖、保健、按摩、检查和治疗器械的费用;
因医疗事故所发生的医药费用;
非住院分娩的产后疾病及新生儿疾病所发生的医药费;
不孕症诊治所发生的医药费;
临床用血抵押金(输血费除外)。
第六章 定点医疗机构
第二十条 县合作医疗管理办公室指定的合作医疗定点医疗单位包括:县人民医院、县中医院、县妇幼保健院、县结核病防治所、县疾控中心预防保健门诊、各乡镇卫生院、村卫生所。同时还包括辖区外的哈市三级公立医院和因急诊就近就医的公立医院。定点医疗机构与县合管办签订服务合同 ,如不履行合同 内容,取消定点医疗机构资格。
第二十一条 合作医疗定点医院要保证服务质量,提高服务效率,信守合同,因病施治,控制医疗费用,让利农民群众。县合作医疗办公室负责对定点医院的监管,实行动态管理,规范各种诊疗和管理制度,努力提高服务水平。合作医疗管理部门有权到定点医疗机构查询医疗过程和费用,对违约的医疗机构应及时更换。
第七章 管理与监督
第二十二条 农村合作医疗管理委员会办公室对报销补偿情况张榜公布,在村屯实行公示制。每月公布合作医疗资金的具体收支、使用情况,接受参加新型合作医疗农民的监督。合作医疗管理委员会每年向同级人民代表大会汇报工作,主动接受监督。合作医疗办公室随时接受审计部门的审计。
第二十三条 县政府成立由相关部门和农民代表共同组成的新型农村合作医疗监督委员会,定期检查、监督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基金的使用和管理情况。
第二十四条 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工作启动后,在实际运作一年后,合作医疗管理委员会有权根据实际情况对报销政策进行适当的调整与完善。年内合作医疗基金如有结余,结转下年使用,不得挤占或挪作他用。
第二十五条 参加新型农村合作医疗的人员有下列行为之一者,除向其追回已补偿的医疗费用外,视其情节轻重,给予批评。是党员的,情节较重者,给予党纪处分。构成犯罪的,移交 司法机关处理。
1、将本人医疗证转借他人就诊的。
2、开虚假医药费收据、处方,冒领新型农村合作医疗补偿基金的。
3 、因本人原因,不遵守新型农村合作医疗有关规定,造成医疗费用不能补偿而无理取闹的。
4、私自涂改医药费收据、病历、处方、检查报告或自行开方取药、违规检查、授意医护人员作假的。
5、利用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在定点医疗机构开出药品进行非法倒卖的。
6、其他违反新型农村合作医疗管理规定的行为。
第二十六条 商业保险、在校学生医疗保险、计划免疫保险等可作为新型农村合作医疗的补充,不影响参合人参加新型合作医疗。
第八章 附 则
第二十七条 本办法在实施过程中如发生争议,由县合作医疗管理委员会办公室协调解决。
第二十八条 本办法由县新型农村合作医疗管理委员会办公室负责解释。
第二十九条 本办法自20xx年1月1日起实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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