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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同法中的可预见规则研究

来源:专题范文 时间:2024-04-03 18:19:02

摘 要:如果在合同当中有一方当事人由于违约对另一方的当事人造成损害。违约人就需要对所造成的损失进行赔偿,如果超出预见范围,超出部分的损失不需要进行赔偿,早在1985年,我国《涉外经济合同法》以及《技术合同法》中就有相关规定,但并没有得到足够重视,随后1999年又颁布了《合同法》,只是规定了原则性的的法律法规。因此需要在理论上对于合同法中的可预见规则进行深入研究探讨。

關键词:合同法;可预见规则;研究

一、合同法中可预见原则的一般理论依据

一直以来,《合同法》中可预见原则的理论依据都存在分歧,法国学者主要认为合同的债务应当主要遵循合同双方当事人的意愿所产生,赔偿原则主要在于约定本身的默认条款。有法国学者名叫苏洛学家认为,合同法中可预见规则的本质应该依据自治原则。当事人拥有规范合同义务范围的权利。却没有按照合同履行其相关义务而造成损失。应根据当事人的意愿承担风险。有一位名叫波斯纳的学者曾运用经济分析法。分析了《合同法》中可预见规则。他提出意见是,如果如果只有合同一方的当事人知道风险。那么另一方不知道风险的当事人就不需要对可能发生的损失进行承担其相关的法律责任。这一原则的制定可以有效的促进知道风险的当事人能够对风险采取相应的预防措施,并可以向对方当事人提出说明,对风险进行赔偿,这样一来,分配风险的效率就会得到提高,学者比斯朴对《合同法》中可预见原则进行重新评判分析。并认为当《合同法》具备一定的条件时,可以拒绝救济原告的赔偿。具体条件分为以下四点:

第一,原告知道一些被告不知情的信息。第二,如果被告知道了这些信息,为了使违约行为有更小的发生可能性,可以对自己的行为进行改变。第三,原告可以将信息以极地的成本告诉被告。第四,原告什么也没有做。

如果具备以上四个条件,原告将信息告知被告的成本费用要比信息对被告的价值低很多,学者哈德利之所以确立了合同间接性的规则,主要是为了让信息传递的效率提高更多。

我国所提出的利益均衡说,该观点主要认为法律主要的功能是对利益和风险进行合理的分配。在《合同法》的领域当中,为了节省交易成本,需要当事人双方根据合理的规则进行协商,合同是当事人双方交易的法律依据。通过合同,当事人在获得利益的同时需要对风险进行承担,当事人在制定合同时需要在掌握信息的基础上,确定交易条件,所掌握的条件决定了合同法可预见的范围,但是交易条件有一定的局限性,在于无法反映当事人不能预见的风险,进而需要承担相应的责任,最终造成当事人所取得的利益和承担的风险并不相等的后果。

二、合同法中可预见规则中存在的因果关系

合同法中主要存在事实和法律两种因果关系,事实方面的因果关系也叫哲学的因果关系,或自然的因果关系,指的是两种事物之间存在引起和被引起的关系,主要是对引起结果的事实因素起到确定的作用,并不影响对价值的判断,但并不是所有的行为人都要对非事实原因产生的损害承担其相应的责任,所以,法律上因果关系的主要作用就是帮助人们在事实原因中找出在法律上具有价值的原因,并对其责任人所需要承担的责任进行判断。

台湾一位学者曾指出:从损害赔偿方面来看,因果关系的作用主要有两点:第一,损害赔偿法的成立基础是行为和损害赔偿之间必须具备一定的因果关系。第二,损害赔偿的范围要在与行为存在因果关系的损害范围之内。但在德国并未对可预见规则进行明确规定,关于违约造成损害赔偿主要依据学者提出的因果关系来判定,所以,因果关系在德国的合同法中是损害赔偿的重要依据条件,同时也是确定损害赔偿的主要手段。

由于欧洲的一些国家都制定了合同法的可预见规则,所以在进行损害赔偿时,并不需要考虑事实的因果关系,其实可预见规则和因果关系并不相同,两者之间有明确的区别,主要有以下几点:

1.功能不同,可预见性规则是一种独立的法规,主要作用是对因果关系的范围进行限制,因果关系是损害赔偿的构成要素,其损害赔偿范围属于因果关系的一个附属功能,也就是说,违约行为和损害后果之间一旦确立了因果关系,那么损害赔偿范围也会随之大致确定。

2.评判标准不一,以损害赔偿范围为例,可预见性规则的赔偿范围是当事人在签订合约时所预见或应该预见由于违约而产生的损害要承担赔偿责任,而因果关系的损害赔偿范围相对来说更加广泛,同时可以更有效的保护债权人的合法权益。

3.确定时间点不同,可预见规则的预见时间为合同生效之时,而因果关系是当发生违约行为后,根据违约行为和损害后果之间是否有因果关系来判定。

4.出发点不一样,可预见规则实行债务人主义,从某种意义上来说,对债务人更加有利,而因果关系主要是维护债权人的合法利益,并采用债权人主义。

5.赔偿范围不同,当出现违约行为时,可预见规则要比因果关系为标准时,所得的利益损失更小,由于合约签订后,违约行为的损害程度会因为一些因素而加大,所以违约人的预见范围通常要比实际违约的发生范围更加的小。

三、结语

总之,我们需要明确一点,可预见规则并不是一个静态规则,而是动态的,合同当事人的预见能力也会伴随时代的不断发展而提高,尤其是当今信息化时代的发展,人们相比于以前,不论是获取信息的途径还是速度,都在很大程度提高了,所以,合同中违约方的预见能力离不开社会的发展脚步。

参考文献

[1]王玉颖.合同法中可预见规则探微[J].法制博览,2018(11):105.

[2]杨翠萍.合同法中可预见规则分析[J].金融经济,2016(20):125-127.

[3]姜志伟.关于合同法中的可预见规则研究[J].商场现代化,2016(17):243-245.

[4]张治军.合同法中可预见规则探微[J].法制与社会,2015(28):89-90.

作者简介:

王瑛滢,经济法,上海市一湃律师事务所,200335

(作者单位:上海市一湃律师事务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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