食堂从业人员健康制度第1、食堂应建立严格的安全保卫措施,严禁非食堂工作人员随意进入幼儿园食堂的食品加工操作间及食品原料存放间,防止投毒事件的发生,确保师生用餐的卫生与安全。2、食堂从业人员每年必须下面是小编为大家整理的食堂从业人员健康制度集锦12篇,供大家参考。
1、食堂应建立严格的安全保卫措施,严禁非食堂工作人员随意进入幼儿园食堂的食品加工操作间及食品原料存放间,防止投毒事件的发生,确保师生用餐的卫生与安全。
2、食堂从业人员每年必须进行健康检查,新参加工作和临时参加工作的食品生产经营人员都必须进行健康检查,取得健康证明后方可参加工作。
3、食堂从业人员应有良好的个人卫生习惯,必须做到:
(1)工作前、处理食品原料后、便后用肥皂及流动清水洗手;
接触直接入口食品之前应洗手消毒;
(2)穿戴清洁的工作衣、帽,并把头发臵于帽内;
(3)不得留长指甲、涂指甲油、戴戒指加工食品;
4)不得在食品加工和销售场所内吸烟。
4、认真执行“食品验收、储存、加工制度”,蔬菜和伙食品按当天的需要量定购和烹调。
5、严格执行“周幼餐用、工用具清洗、消毒、保洁制度”、“周幼食堂从业人员晨检制度”、“周幼食堂环境卫生保洁、检查制度”等一系列卫生管理规章制度,建立健全“幼儿园食物中毒或其他食源性疾患突发事件的应急处理机制”,落实食品卫生责任追究制度,严防集体性食物中毒。
6、每天下班前,检查灶具、液化气、各电器开关是否关闭。
7、冬夏季节供应点心、午餐,做到“五热”、“五凉”,出食堂的饭、菜、汤必须加盖。
为规范食堂服务从业人员健康管理,保障公众餐饮安全,根据《食品安全法》、《食品安全法实施条例》和《餐饮服务食品安全监督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及规章,制定本管理制度。
一、凡在本单位从事直接为顾客服务的所有餐饮工作人员(包括厨师、服务员、洗碗工、采购员、库管员、管理员、餐厅领班等)均应遵守本管理制度。
二、新参加或临时参加工作的人员,应经健康检查,取得健康证明后方可参加工作。餐饮从业人员每年至少进行一次健康检查,必要时接受临时检查。
三、凡患有痢疾、伤寒、病毒性肝炎等消化道传染病,活动性肺结核,化脓性或者渗出性皮肤病以及其他有碍食品安全疾病的,不得从事接触直接入口食品的工作。
四、从业人员有发热、腹泻、皮肤伤口或感染、咽部炎症等有碍食品安全病症的",应立即脱离工作岗位,待查明原因并将有碍食品安全的病症治愈后,方可重新上岗。
五、食品安全管理员要及时对在本单位餐饮从业人员进行登记造册,建立从业人员健康档案,组织从业人员每年定期到指定查体机构进行健康检查。
六、食品安全管理员和部门经理要随时掌握从业人员的健康状况,并对其健康证明进行定期检查。
七、从业人员健康证明应随身佩带(携带)或交主管部门统一保存,以备检查。
1、每年参加健康体检,健康者方可从事此项工作。
2、定期参加消毒知识培训,熟练掌握消毒知识、消毒技能,严格按《食品卫生法》、《食具消毒卫生标准》进行操作。
3、认真做好日常物品的消毒工作及传染病发生后的消毒工作:
(1)日常物品的消毒要求:
A、餐具、茶具、毛巾消毒可以用蒸汽100摄氏度消毒,时间为半小时以上;
也可以煮沸消毒,水开后20—30分钟以上。做到“幼儿一人一杯一消毒”。
B、物体表面消毒:每天用0、05%—0、1%过氧乙酸或有效氯含量250—500mg/L的溶液拖、擦、喷洒两次。
C、玩具消毒每周一次:用消毒灵1%—3%有效氯浸泡半小时,清洗后晾干备用。
D、被褥消毒:晴天每周一次,暴晒1—2小时。
E、手的消毒:用药皂、流动水洗手,必要时用75%的酒精擦拭1—3分钟。
(2)发生传染病后的消毒要求:
A、发生传染病的班级与不发生传染病的班级分开消毒。餐具、茶具、毛巾消毒可以用蒸汽100摄氏度消毒,时间为半小时以上;
也可以用煮沸消毒,水开后40—60分钟以上。
B、物体表面空气消毒:用0。2%—0。5%过氧乙酸,消毒灵含有效氯1000mg/L的溶液拖、擦、喷洒60分钟,每天两次。
C、玩具消毒每天一次:用消毒灵5%—10%浸泡1小时。
D、被褥消毒:被单浸泡2小时以上,棉絮暴晒4—6小时
E、分泌物、排泄物消毒:用消毒灵2000mg/L溶液,搅匀加盖2小时,容器使用后消毒,用消毒灵5000mg/L溶液浸泡消毒30—60分钟以上。
4、餐用、工用具所使用的洗涤、消毒剂必须符合卫生标准要求,并做好标记,固定存放。
5、已消毒和未消毒的餐用、工用具应分开存放,标记明显。
6、主动做好节日长假后的消毒工作。
1、食品生产人员每年必须进行健康检查,不得超期使用健康证明。
2、新参加工作的`从业人员,实习生,实习学生必须取得健康证明后上岗,杜绝先上岗后查体的事情发生。
3、食品卫生管理人员负责组织本单位从业人员的健康检查工作,建立从业人员的健康工作,建立从业人员卫生档案,督促“五病”人员调离岗位,并对从业人员健康状况日常监督管理。
4、凡患有痢疾,伤寒,病毒性肝炎等消化道传染病以及其他有碍食品卫生疾病的,不得参加接触直接入口食品的生产经营。
5、当观察到一下症状时,应规定暂停接触直接入口食品的工作或采取特殊的防护措施:腹泻;
手外伤,烫伤;
皮肤湿疹,长疖子;
咽喉疼痛;
耳,眼,鼻溢液;
发热;
呕吐后。
6、从业人员个人卫生应做到四勤:勤洗手、勤剪指甲、勤洗澡理发、勤洗衣服,保持良好的个人卫生习惯。
7、从业人员不能穿拖鞋上岗,不能戴首饰上岗。
8、每天早上上岗由学校行政领导或食堂负责同志对从业人员进行认真检查,凡是个人卫生不符合要求的,不得上岗。
一、为预防传染病的传播和由于食品污染引起的食源性疾病及食物中毒事件的发生,保证就餐者的身体健康,根据《食品安全法》、《餐饮业食品卫生管理办法》有关规定,制定本制度。
二、凡在本单位从事直接为全体师生员工服务的所有食堂人员(包括厨师、服务员、洗碗工、采购员、库管员、管理员、餐厅领班等)均应遵守本制度。
三、所有食堂从业人员在开始工作前,必须先到指定的卫生机构进行健康检查,取得健康证明后方可录用并从事餐饮工作。
四、食堂负责人或食品卫生管理员要及时对在本单位从事餐饮工作人员进行登记造册,组织从业人员每年定期到指定卫生机构进行健康检查。
五、对患有痢疾、伤寒、病毒性肝炎(包括病原携带者)、活动性肺结核、化脓性或者渗出性皮肤病以及其他有碍食品卫生的疾病人员,伙管办应立即辞退。
六、食堂管理负责人和食品卫生管理员要随时掌握从业人员的健康状况,并对其健康证明进行定期检查。
为规范餐饮服务从业人员健康管理,保障公众餐饮安全,根据《食品安全法》、《食品安全法实施条例》和《餐饮服务食品安全监督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及规章,制定本管理制度。
一、凡在本单位从事直接为顾客服务的所有餐饮工作人员(包括厨师、服务员、洗碗工、采购员、库管员、管理员、餐厅领班等)均应遵守本管理制度。
二、新参加或临时参加工作的人员,应经健康检查,取得健康证明后方可参加工作。餐饮从业人员每年至少进行一次健康检查,必要时接受临时检查。
三、凡患有痢疾、伤寒、病毒性肝炎等消化道传染病,活动性肺结核,化脓性或者渗出性皮肤病以及其他有碍食品安全疾病的,不得从事接触直接入口食品的工作。
四、从业人员有发热、腹泻、皮肤伤口或感染、咽部炎症等有碍食品安全病症的,应立即脱离工作岗位,待查明原因并将有碍食品安全的病症治愈后,方可重新上岗。
五、食品安全管理员要及时对在本单位餐饮从业人员进行登记造册,建立从业人员健康档案,组织从业人员每年定期到指定查体机构进行健康检查。
六、食品安全管理员和部门经理要随时掌握从业人员的健康状况,并对其健康证明进行定期检查。
七、从业人员健康证明应随身佩带(携带)或交主管部门统一保存,以备检查。
为规范餐饮服务从业人员健康管理,保障公众餐饮安全,依据相关法律法规及规章,制定本管理制度。
一、新参加和临时参加工作的人员,应经健康检查,取得健康证明后方可参加工作。
二、餐饮从业人员每年进行一次健康检查,必要时进行临时健康检查。
三、从事接触直接入口食品工作的人员患有痢疾、伤寒、甲型病毒性肝炎、戊型病毒性肝炎等消化道传染病,以及患有活动性肺结核、化脓性或者渗出性皮肤病等有碍食品安全的"疾病的食品生产经营者,应当将其调整到其他不影响食品安全的工作岗位。
四、建立每日晨检制度。有发热、腹泻、皮肤伤口或感染、咽部炎症等有碍食品安全病症的人员,应立即离开工作岗位,待查明原因并将有碍食品安全的病症治愈后,方可重新上岗。
五、食品安全管理员要及时对本单位餐饮从业人员进行登记造册,建立从业人员健康档案,组织从业人员每年定期到指定体检机构进行健康检查。
六、食品安全管理员和部门经理要掌握从业人员健康状况,并对其健康证明进行定期检查。
七、从业人员健康证明应随身佩戴,主管部门留存复印件,以备检查。
为保证食品安全,预防传染病的传播和食源性疾病的发生,保证师幼身体健康,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生产安全》等国家有关法律,对食堂从业人员实施统一健康管理,为规范操作特制订本度。
一、从业人员、管理人员必须掌握有关食品卫生的基本要求,具有一定的食品卫生知识和食品卫生相关的法律法规知识。
二、从业人员每年必须进行健康检查,新参加工作和临时参加工作的食堂从业人员必须先进行健康检查,取得健康证明后方可参加工作上岗位操作。
三、凡患有痢疾、伤寒、病毒性肝炎等消化道疾病;
活动性肺结核、化脓性或渗出性皮肤病以及其他有碍食品卫生的疾病,不得从事接触直接入口食品的工作。
四、从业人员出现咳嗽、腹泻、发热等有碍于食品卫生的病症时,应立即脱离工作岗位,待查明病因、排除病症或治愈后,方可重新上岗。
五、从业人员必须具有良好的卫生习惯,并且做到:
(1)工作前、处理食品原料后、便后用肥皂及流动清水洗手;
接触直接入口食品之前应冼手消毒。
(2)穿戴清洁的工作衣、帽,口罩进行操作,并把头发置于帽内。
(3)不得留长指甲、涂指甲油、戴戒指加工食品。
(4)不得在食品加工和销售场所内吸烟。
六、保健室负责食堂从业人员的"卫生知识培训工作。
七、食堂从业人员必须进行食品卫生知识培训,并经考核合格后方可上岗。
为规范餐饮服务从业人员健康管理,保障公众餐饮安全,根据《食品安全法》、《食品安全法实施条例》和《餐饮服务食品安全监督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及规章,制定本管理制度。
一、凡在本单位从事直接为顾客服务的所有餐饮工作人员(包括厨师、洗碗工、采购员、库管员、管理员、餐厅领班等)均应遵守本管理制度。
二、新参加或临时参加工作的人员,应经健康检查,取得健康证明后方可参加工作。餐饮从业人员每年至少进行一次健康检查,必要时接受临时检查。
三、凡患有痢疾、伤寒、病毒性肝炎等消化道传染病,活动性肺结核,化脓性或者渗出性皮肤病以及其他有碍食品安全疾病的,不得从事接触直接入口食品的工作。
四、从业人员有发热、腹泻、皮肤伤口或感染、咽部炎症等有碍食品安全病症的,应立即脱离工作岗位,待查明原因并将有碍食品安全的病症治愈后,方可重新上岗。
五、食品安全管理员要及时对在本单位餐饮从业人员进行登记造册,建立从业人员健康档案,组织从业人员每年定期到指定体检机构进行健康检查。从业人员健康证明应随身佩带(携带)或交主管部门统一保存,以备检查。
六、食品安全管理员和部门经理要随时掌握从业人员的健康状况,并对其健康证明进行定期检查。
七、从业人员应保持良好个人卫生,操作时应穿戴清洁的工作服、工作帽,头发不得外露,不得留长指甲,涂指甲油,佩带饰物。专间操作人员还应戴口罩。
八、从业人员操作前手部应洗净,操作时应保持清洁。接触直接入口食品时,手部还应进行消毒。
九、接触直接入口食品的操作人员在有下列情形时应洗手:
1、处理食物前;
2、上厕所后;
3、处理生食物后;
4、处理弄污的设备或饮食用具后;
5、咳嗽、打喷嚏或擤鼻子后;
6、处理动物或废物后;
7、触摸耳朵、鼻子、头发、口腔或身体其他部位后;
8、从事任何可能会污染双手的活动(如处理货项、执行清洁任务)后。
十、专间操作人员进入专间时应再次更换专间内专用工作衣帽并佩戴口罩,操作前双手严格进行清洗消毒,操作中应适时地消毒双手。不得穿戴专间工作衣帽从事与专间内操作无关的工作。
十一、个人衣物及私人物品不得带入食品处理区。
十二、不得在食品处理区内吸烟、饮食或从事其它可能污染食品的行为。
十三、进入食品处理区的非加工操作人员,应符合现场操作人员卫生要求。
一、食堂从业人员均需持证(健康证)上岗。新入职员工,应经健康检查取得健康证明且通过食品安全知识培训后方可上岗。
二、食堂从业人员必须掌握有关食品卫生的基本要求,具备一定的食品卫生知识和相关的法律法规知识。
三、食堂从业人员每年至少进行一次健康检查,检查时间以健康证到期时间为准。
四、食堂管理人员应每日对员工进行健康晨检并登记造册,建立从业人员健康检查档案。
五、凡患有痢疾、伤寒、病毒性肝炎等消化道传染病,活动性肺结核,化脓性或渗出性皮肤病以及其他有碍食品安全疾病的,不得从事接触直接入口食品的工作。
六、从业人员有发热、腹泻、皮肤伤口或感染、咽部炎症等有碍食品安全病症的,应及时脱离所在岗位,待查明病因且治愈后方可上岗。
七、从业人员应保持良好的个人卫生,做到“四勤”。即勤洗手、勤洗澡、勤洗衣服、勤换工作服。
八、从业人员在岗期间应着清洁的工作服、工作帽,专间操作还需戴口罩。禁止在工作区域抽烟、吃零食以及做与食品生产、加工、经营无关的事情。
为履行对接触职业危害的从业人员进行职业健康监护的法定职责,规范职业健康监护工作,加强职业健康监护管理,保护员工健康,根据《职业病防治法》、《作业场所职业健康监督管理暂行规定》等法律法规的要求,结合企业实际情况制定本制度。
一、企业职业健康管理部门根据企业存在的职业危害因素的类别、接触水平等情况,严格按照《职业健康监护技术规范》的规定,组织从事接触职业危害因素的从业人员有计划地到法定职业卫生技术服务机构进行职业健康检查。员工接受职业健康检查应当视同正常出勤。
二、组织拟从事接触职业危害因素作业的新录用人员(包括转岗到该作业岗位的`人员)、拟从事有特殊健康要求作业的员工进行上岗前职业健康检查。新进厂员工必须经职业健康检查合格后,方可从事接触职业危害因素作业。
三、对长期从事接触职业危害因素作业的员工应组织进行在岗期间的定期职业健康检查。由企业职业健康管理部门负责核实人员名单,制定体检计划并组织实施。
四、对即将离岗的从事接触职业危害因素作业的员工,职业健康管理部门应组织其进行离岗前职业健康检查,未进行离岗体检的,不得解除或终止与其订立的劳动合同。
五、对体检中发现有职业禁忌证或有从事与职业相关的健康损害的员工应调离原作业岗位,并妥善安置;
发现健康损害或需要复查的,应如实告知员工本人,并按照体检机构要求的时间,进行复查或医学观察。
六、对疑似职业病病人应当按规定向所在地安监和卫生部门报告,并按照体检机构的要求安排其进行职业病诊断或者医学观察。
七、在设备生产、检修过程中如出现职业危害因素严重超标,对遭受或者可能遭受急性职业病危害的劳动者,职业健康管理部门应当及时组织进行健康检查和医学观察。
八、职业健康管理部门应当建立员工职业健康监护档案和企业职业健康监护管理档案,并按规定妥善保存,接受安监部门的监督检查。
员工职业健康监护档案应包括以下内容:
1、劳动者职业史、既往史和职业病危害接触史;
2、相应作业场所职业危害因素监测结果;
3、职业健康检查结果报告及处理情况;
4、职业病诊疗等劳动者健康资料。
企业职业健康监护管理档案:
1、企业申报检测、组织员工体检、委托医疗机构服务等活动的委托书;
2、职业健康检查结果报告和评价报告;
3、职业病诊断报告;
4、对职业危害患者、患有职业禁忌证者和已出现职业相关健康损害从业人员的处理和安置记录;
5、企业在职业健康监护中提供其他资料和职业健康检查机构记录整理的相关资料。
九、对员工要求查阅、复印其本人职业健康监护档案的,企业应予以提供。员工离开企业时,可索取本人健康监护档案复印件,企业应如实、无偿提供,并在所提供的复印件上签章。
十、企业不得安排未经职业健康检查的劳动者从事接触职业危害的作业;
不得安排未成年工从事接触职业危害的作业;
不得安排孕期、哺乳期女员工从事对本人和胎儿、婴儿有危害的作业;
不得安排有职业禁忌证的劳动者从事所禁忌的作业。
十一、职业健康检查、复查、医学观察、职业病诊疗费用由企业按有关法规规定执行。
十二、建立职业危害事故后参加应急救援人员的职业健康体检制度。
学校食堂从业人员的健康,直接影响师生的健康。为此,特制定食堂从业人员的健康检查制度。
一、食堂从业人员必须政治思想好,心理素质好,有健康的"身体,责任心强。
二、食堂从业人员由学校一年一聘,学年初,学校与食堂从业人员签定聘任合同。
三、食堂从业人员必须具有有效健康证明持证上岗,食堂从业人员每年到法定机构体检一次,体检符合要求,由疾控中心发给健康证,方可从事食堂工作。
四、食堂从业人员一旦患上传染性疾病(痢疾、伤寒、病毒性肝炎、活动性肺结核、化脓性成渗性皮肤病等)不得从事食堂食品加工和销售工作。
五、从业人员个人卫生应做四勤:勤洗手、勤剪指甲、勤洗澡理发、勤洗衣服,保持良好的个人卫生习惯。
六、从业人员不能穿拖鞋上岗,不能戴首饰上岗。
七、每天早上上岗前由学校行政领导或食堂负责同志对从业人员进行认真检查,凡是个人卫生不符合要求的,不得上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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