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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规冲突与认知分歧下20世纪40年代中西医之争——基于1947年黄弼卿案的探讨

来源:专题范文 时间:2024-02-15 18:00:03

宋三平,崔丽君

(南昌大学a.人文学院;
b.文化资源与产业研究院,江西 南昌 330031)

20世纪的中西医之争融合了学术之争、政治派系之争、中西文化之争,是“一场在复杂的历史条件下学术斗争和政治斗争互相交错的医学论争”[1]11。中西医之争涉及社会关系、伦理价值和就医传统等多个层面。雷祥麟从医病权力关系的角度,阐释“中西医师的论争将不可避免地影响此后中国医家与病人权力的消长”[2]46。马金生[3]、龙伟[4]进一步从医事纠纷的角度关注了医患关系和相关联的中西医之争。杨念群从疾病隐喻、空间冲突和生死控制等层面阐释了医疗与近代政治的关系[5]。已有研究总体上呈现出从历史文化和社会关系角度对中西医之争进行探讨的特征。

但是,当时中西医论争包含行政权力的介入。在一般的学术、学理和医疗选择之争外,影响更为广泛的是中医群体与代表西医势力的卫生行政权力的论争,主要表现为中医群体的抗议和请愿。就内容而言,抗议和请愿在不同的时期又有所差异。在20世纪40年代以前,中西医论争的主要问题是中医存废、中医教育的存废等问题,是存与废之间的选择,对此,前述学者的研究已经有所阐释。在20世纪40年代尤其是抗日战争结束以后,中西医论争呈现出一种新形态,也即新特点,即包括医疗行为和卫生行政活动在内的论争议题常被置于“合法性”的框架下进行审视。对这一新特点,目前学界尚缺少深入剖析。鉴于此,本文以黄弼卿案为个案,从法规之间的相互冲突和受法规冲突影响的认知分歧入手,研究20世纪40年代尤其是抗日战争结束后中西医论争的新形态。

自晚清西医进入中国开始,中西医之间就存在论争,早期的论争多是在学理层面。到了“北洋政府”及后续的“南京国民政府”时期,对中医的打压上升到了制度层面,从围绕中医的教育权开始,后又涉及中医的行医边界、中医称谓等问题。抗日战争全面爆发后,基于现实对医疗资源的需求,政府对中医的态度一度表现出政策宽松甚至有所扶持的状态。但是抗战结束以后,中医正试图有所作为之时,限制中医学校招生、中医不得称“医师”等举措的出台再次激发了中西医之间的矛盾,20世纪40年代中西医之争再度成为热点。

(一)全面抗战之前的中西医之争

中西医之间的论争可以追溯到晚清,早期的论争主要停留在学术层面[1]86。清末东北鼠疫大流行,西医倡导预防医学,在鼠疫防控中发挥了重要作用,赢得了声誉和一定的社会认同。“北洋政府”时期,中医群体与政府行政机构之间发生了第一次交锋,这次交锋主要围绕中医的教育权。1912—1913年,“北洋政府”教育部公布了包括《专门学校令》(1912年10月22日,部令第16号)、《大学令》(1912年10月24日,部令第17号)、《大学规程令》(1913年1月12日,部令第1号)等文件,以规范教育活动。“北洋政府”时期,整个法令体系忽略了中医教育,引发了中医界抗争。1915年,上海中医专科学校办学申请获得批准,随后各地多家中医学校获批。至此,“北洋政府”时期围绕中医教育合法权利的第一次中西医之争暂时平息。

“南京国民政府”成立以后,废止中医案再次被提出。在1929年2月召开的卫生部第一届中央卫生委员会会议上,余岩提出了《废止旧医以扫除医事卫生之障碍案》等四项议案,要求从制度上取缔中医的存在[6]18-20,并顺利通过。需要特别指出的是,卫生部部长薛笃弼因外出考察缺席此次会议,没有一名中医参会。该法案遭到了中医界的强烈反对。3月17日,全国医药团体代表大会举行,会后代表团赴南京请愿,反对废止中医。该议案在政府高层内部未统一意见,卫生部部长薛笃弼表示废止中医说为误传[7]。由于中医界的反对和政府官员之间意见的相互冲突,废止中医案并未真正执行;
但是此后关于中医存废的问题多次被提上议事日程。后来,由于抗日战争全面爆发,中西医论争暂时告一段落。在抗日战争中,因医药物资紧缺,对中医有所依赖,政府推行了一些鼓励中医参与医疗救治的方案[8]52。1939年,教育部还正式规定中医学校列入教育系统,并颁布了中医专科学校科目表。总之,中西医之争在全面抗日战争期间暂有缓和,但是中西医之间基于理念、利益甚至偏见的深层矛盾并未真正消除;
抗战结束后,政府对中医的限制再次诱发了彼此之间矛盾的爆发。

(二)抗战结束后中医的生存危机

抗战结束后,中医界迎来了短暂的发展机遇,各地中医师公会相继成立,中医界开始倡导有所作为,以谋中医的未来[9]4。

与此同时,有些地方的中医生存环境不容乐观。典型事件是杭州市政府所发的中医师执照,加盖有“中医不准使用西药以及注射器具违则吊销执照撤销资格”等字样木戳,领证的中医师认为,特行加盖这一说明“有妨中医师人格”,因为依法行事即可,没有必要加盖木戳说明[10]8-9。可见,“中医不准使用西药”是政府意图规范的中医行为之一,而这种限制无疑严重影响了中医的生存空间。

与中医地位和名誉相关的还有称谓之争。1946年,国民政府卫生署命令各地卫生局,规定中医不得称“医师”,按《医师法细则》规定只能称“中医”。《国医砥柱》总社社长杨医亚认为:“此又是犯了政治幼稚病,不在事实方面增进西医的地位和提高中医的素质,却咬文嚼字的来计较毫无关系的名称。”他引证法律条文证明中医称“医师”有法可依,同时表示中医师不得称“医师”,“此不但与中央所颁布《医师法》不合,且含有降低中医地位及压制中医的作用”[11]封1。

1946年2月,上海中医学院、中国医学院、新中国医学院等医学院被取缔[12]10,让中医界感受到了巨大的危机。面对突如其来的情况,中医师公会呈请教育当局表示反对,并由已经毕业的学生发表护校宣言[13]封2。取缔上述三所中医学校的行为颇受质疑。在《国医砥柱》上,曾有人结合抗战后中国社会经济以及国民政府虽曾表示发展中医但是未有切实有效的行动的现实状况,撰文《对于上海中医学校停办感言》,来论证几所中医学校取缔招生于情于理不合。文中认为:“报载上海市私立中医专科学校及新中国中医专科学校,教育部以多有未合,已电令市教育局,转饬停办,阅之不胜扼腕。所谓该校多有未合者,虽不详其究竟但以常识推之,当不外设备简陋,经费不足,师资缺乏等等条件,不过此种不景气现象,在长期抗战后经济枯竭,已成普遍病症。”[14]8抗战胜利后,社会经济凋敝,“教育当局,如以现有学校之设备简陋,经费拮据不合水准,则全国多数学校,岂不均在勒令停办之列?如其不然,何以对于硕果仅存之中医学校,求全责备,犹令停办,是不是还有积极办法,指导扶持或补助,抑就是干脆令其停办呢?”[14]8况且,1939年“教育部正式规定中医学校列入教育系统,并颁布中医专科学校实行课目表,但终未见创建一所中医学校以示模范,私人创设者,自然规模较差,又复中途勒令停办,一般中医人士,谓为摧残,似非无因,况依据医师法,中医之取得医师资格,须以学校毕业者为合格,设若公私立之中医学校,全国竟无一所,则中医之产生,势将绝其来源,此乃无可辞言之事实”[14]8。这篇文章描述了当时中医界的困境,经战乱之苦,无政府支持却受政府苛责,中医资格的获取有赖中医教育,而中医教育又被政府取缔。政府自身行政行为的冲突性再次显现。在当时看来,此乃假依“法”行政之名,行消灭中医之实。这样的悖论和彰显的意图激起了整个中医界的反抗。

上述事实大致呈现了20世纪40年代后期中医的生存状态。抗战胜利后,一方面中医界开始展望在战后获得更大的发展空间,另一方面零星发生的个案显示中医的发展再度面临危机。中医不得称医师、禁止中医使用西药、中医学院被取缔等规定和行为,限制了中医的行医边界,压缩了中医的生存空间。为此,中医界发起了请愿和抗争活动,试图运用政府法规之间的相互冲突来进行抗争,以此维护中医群体的权益。

(三)生存危机下中医界的抗争

在三所中医学校取缔之前,为争取中西医平等待遇,湖南省医药团体联合各地相关团体,发起了全国医药团体“联合晋京请愿”活动。请愿目的,最初拟定为六项:“(一)请将宪法明定中西医药待遇平等。(二)根据复决权改组现有卫生机构,实行中西医共管卫生权。(三)根据创制权,请求通令各省设立中医药学校。(四)根据创制权,请求通令各省市设立中医院,中药厂。(五)请奖励中医研究科学,改良治疗,参用西法。(六)请求分配各省中医院救济物资及物资经费。”后经商议改为三项:“(一)请在教育部内添设中医教材编审委员。(二)请在卫生部内添设中医署。(三)请将全国中医药的建设教育等经费,列入国家预算。”[15]封1不管是六项还是三项请求,均表达了中医界的心声,即拥有卫生行政权、发展中医教育、推进中医发展。在等待各部委答复的过程中,“上海三中医校再度被勒令停办”,有感于“凡中医事业,刻刻受人抨击,已再难缄默,若不力争则中医药前途将不堪设想矣”,三所学校的师生绝食抗议[15]封1。

针对当时中医受到的各种压制和法规之间的相互冲突,时人亦有评论。赵鸣球曾对《医师法》与《医师法施行细则》进行分析,认为两者之间多有矛盾之处,并寻求卫生署答复。卫生署批复:“查所陈不无见地,俟会商有关机关呈请修正。”赵鸣球认为该答复未免有点“支吾其词”“答非所问”,并认为“其所以如此者,盖门户之见未除,压制之意未泯故也”[16]66-67。

可见,20世纪40年代围绕中医教育权、中医的身份和地位,尤其是围绕中医能否使用西医疗法、能否使用西药的问题,有明显的冲突和论争。当相关法规之间相互冲突,而当局又不能作出合理解释时,法规内部没有办法达成的逻辑自洽,成为中西医之争具体案例爆发的导火索。

在国民政府推出一系列举措对中医予以限制,各界中医团体请愿之际,1947年初,江苏省南通县发生了一起中医治病致人死亡的案件,《江苏卫生》详细论述了该案的经过。事件的起因是,南通县西门季家巷二号之萧姓媳妇患病,延请居住西门孩儿巷之中医黄弼卿诊治,经注射五针后不治,于当日下午死亡。病患死亡事件发生后,有人上报当地卫生院。卫生院是中华民国时期在县域普遍设立的卫生行政机构,兼具医疗卫生以及卫生行政等多项职能,与当今的卫生院在概念上存在差异。当地卫生院即南通县卫生院派人前往调查,得知“萧姓家主萧正南为天生港木船之主,其媳妇二十六岁身体原甚强健,因病确延黄姓中医诊治经注射五针,于当日下午死亡属实”(1)引文所在文献未断句,根据现行标点习惯,进行标点,下同。[17]2-3。南通县卫生院院长周剑霄“鉴于中医不能兼营西医业务,政府早有命令,并经本院以《卫总字[第二十七号]公函》,通知本县中医师公会转知各会员遵照”,而“中医黄弼卿既不能诊断该患者所患何病,而竟昧然代为注射至五针之多,于不该注射小腿之上,终使不治致死”的事实,认为该中医实应受行政之处分。于是在事件发生的第二天,卫生院对黄弼卿的行医和营业资格作出了处置,分别函南通县的“中医师公会缴销其会员证书”,“函警察局取缔予以停业处分”[17]3。卫生院的快速处置并没有使得事件平息,而是产生了一系列的后续连锁反应。

南通县中医师公会“连日召集理监事紧急联席会议”,不同意南通县卫生院处理结果,分别向南通县政府、江苏省卫生处和南京中医师总会行文,进行控诉[17]3:

卫生院以中医不能兼用西医之辞,向各会员施行挑剔,破坏其最著者,近日则有黄弼卿治疗萧姓媳妇一案。其致死原因全不在黄弼卿,已有病家登报声明。而卫生院谓据密报,始则擅自派员会同警士将黄姓传至该院讯问,继又滥发新闻稿于各报,刊登其标题直称庸医杀人。此不仅破坏黄之个人名誉业务,抑且影响整个中医界,此其为滥用职权实为明显。至中医不能兼用西药之说,仅卫生署于开全国卫生行政会议时曾有此议,但是否已由执行机关颁布命令施行则尚未获闻知,且亦未遽奉署令令饬,而卫生院则几乎以此为中心工作,殊为骇异。又谓卫生院之于中医是否有管理指挥之权,非敝会所得而知,然该院因已实行此权矣。如黄弼卿犯罪尚未确定,则已行文至警察局吊销其开业执照,又行文至敝会饬令取消其会员资格。凡此种种,该卫生院有无法令上明文根据,敝会殊难逆料。兹为欲明了县卫生院之执掌范围,中医师应否受其管理,有无法令明文上之规定起见,谨特具文呈请。仰祈鉴赐,详加解释,藉免隔阂。

南通县中医师公会的申诉主要聚焦于两点:一是限制中医兼用西药引起了中医界的强烈反对,其原因在于中医界质疑相关法规的正式颁行和落地执行;
二是认为南通县卫生院的行政行为有超出管理权限的嫌疑。两项质疑分别指向法规依据的合法性和行政职权的有效边界,核心是政策法规的执行和落地问题。

面对来自中医师公会的质疑,南通县卫生院院长周剑霄向江苏省卫生处行文予以回应,表示中医师公会提及的“擅自派员会同警士将黄姓传至该院讯问”与事实不符,强调:“似此中医既不诊断何病又不能详知药理,昧然以译音‘可拉命’为可以拉命,而滥施注射于不应该注射之部位小腿之上,遗误病机,终至病人死亡,该中医虽不谓其过失杀人,然谓其庸医实未过当。”[17]3这一回应突出了一个“庸”字,认为其以音译理解药物功能,贻误病机,最终导致悲剧。同时,周剑霄还就“卫生院之职权是否能管理中医,似此中医应否加以取缔”[17]3,即卫生院的管辖权和对行医资格如何处断问题进行了请示。江苏省卫生处收到呈文后,以各项法规为依据,就南通县卫生院对该案的管辖权、卫生院对黄弼卿公会会员资格的处分是否恰当和在该案中黄弼卿治病致病人死亡责任的判定问题作出了初步的裁断,并呈送卫生署[17]2:

(一)县各级卫生组织大纲第四条规定“县设卫生院,隶属于县政府,受省卫生处之指导办理全县卫生行政”又第七条规定,卫生院执掌其中第十项“有管理全县医药事项”。中医不得使用西药施行注射早经钧署解释有案,该中医黄弼卿既有注射西药致人于死亡之嫌疑,县卫生院有调查询问之权。又医师法第二十四条规定“医师于业务上如有不正当行为……卫生主管官署得吊销其开业执照或予以停业处分”,该中医黄弼卿擅用西药,当属不正当行为,县卫生院似可依法予以处分,再医药管理既由卫生院主管,中医自亦应受该院指导。

(二)关于公会会员资格部份依照医师法第三十八条规定“医师公会会员有违反法令或章程者,公会得依理监事会或会员大会之决议将其事实证据报经卫生署核准予以除名,并应分报社会行政主管官署备查”,该院竟迳函中医公会吊销黄弼卿会员证核与规定似有未合。

(三)至本案该黄弼卿究竟有无致人于死亡之嫌,应由司法机关办理。

江苏省卫生处的裁断明确了“中医不得使用西药施行注射”的规定,肯定了南通县卫生院的调查询问之权以及对于中医师业务的管辖权,但对南通县卫生院吊销中医师公会会员证的行为不予认可。基于“未敢擅断”,江苏省卫生处按照行政流程,进一步向卫生署呈请处置办法。该案经过层层递转,卫生署最终明确了黄弼卿案的处置程序,对黄弼卿案作出了裁定[17]2:

(一)依《县各级卫生组织大纲》之规定,中医师在业务上应受县卫生院之监督指导;(二)中医师不得施行注射,迭经本署解释有案,该黄弼卿如违反上项命令,自得依行政执行法之规定酌予处分;(三)医师公会会员之除名,依《医师法》第三十八条之规定,应先由公会呈经本署核准,县卫生院不得径行办理;(四)该黄弼卿究竟有无致人于死亡之嫌,应由司法机关判定之。

以上为黄弼卿案的基本概况和各方呈文的详细内容。概而言之,中医黄弼卿在不知患者所患何病的情况下,在患者小腿上注射了四针“可拉命”、一针“痛必灵”后,患者死亡。南通县卫生院认为中医师使用西医医疗器械注射西药违反了相关中医师执业的法规,进而函请南通县中医师公会撤销黄弼卿的会员证书,并函请警察局取缔其营业,同时将事件见诸报端,在社会上产生了一定的影响。南通县卫生院的处置引起了南通县中医师公会的抗辩。江苏省卫生处和国民政府卫生署均介入该案的处理,并对中医师的行医边界、南通县卫生院的行政职权以及对该案处断的合理性进行依法裁定。详细剖析这一个案,法规冲突以及对已有法规的认识不同是案件发生的导火索,也是案件不断升级的重要原因。

(一)焦点:权力边界和执业边界

1.卫生院的权力边界争议

黄弼卿案的焦点之一为南通县卫生院的权力边界,即南通县卫生院是否越权管理,有无滥用职权。在具体相关的权力归属、权力边界和权力执行三个层面,双方理解均存在分歧。首先,南通县卫生院认为“中医不能兼营西医业务,政府早有命令,并经本院以《卫总字[第二十七号]公函》,通知本县中医师公会转知各会员遵照”,且中医黄弼卿使用西药注射致人死亡[17]3,所以在接到报案后就介入了对事件的调查,并根据调查结果,第二天分别向南通县中医师公会、南通县警察局发函要求撤销黄弼卿的会员证书和取缔营业。作为卫生行政机关的江苏省卫生处援引相关法条,认可南通县卫生院的调查权和处分权,但是不认可卫生院直接函告中医师公会撤销黄弼卿会员证书的权力,同时建议对黄弼卿事件的定性进一步交由司法审理。国民政府卫生署进一步明确南通县卫生院有基本的调查询问权和对中医行医行为的行政处分权,但是不具备对行医资格的处分权。

南通县中医师公会的认知则与南通县卫生院、江苏省卫生处和国民政府卫生署有异。南通县中医师公会声称卫生院是否对中医有管理指挥权“非敝会所得而知”,并认为“中医不能兼用西药之说,仅卫生署于开全国卫生行政会议时曾有此议,但是否已由执行机关颁布命令施行则尚未获闻知”[17]3,因此认为,请警察局吊销营业执照和要求中医师公会取消黄弼卿会员资格的行为均有越权管理、滥用职权的嫌疑。

2.中医的执业边界争议

中医的执业边界是黄弼卿案的另一个关键点。围绕中医是否可以用西医的方法进行治疗和是否可以注射西药,形成了明显对立的两种观点。南通县卫生院自然认为中医不可用西药注射,这一点获得了江苏省卫生处和国民政府卫生署的支持。与此相反,南通县中医师公会声称:“中医不能兼用西药之说,仅卫生署于开全国卫生行政会议时曾有此议,但是否已由执行机关颁布命令施行则尚不获闻知,且亦未遽奉署令令饬,而卫生院则几乎以此为中心工作,殊为骇异。”[17]3也就是说,中医师公会承认卫生署在1946年11月举办的卫生行政会议上“中医不能兼用西药”之说(2)1946年11月,卫生署举办的卫生行政会议通过了多项要案,其中一项为“严禁中医使用西药”。[18],但是否认后续相关命令的颁布和施行。

以上两个争议的产生主要基于对法规理解的差异,以及有意选择对自己有利的法规进行解释,这一点在中医一方表现得更为明显。而法规条文之间的冲突也确实提供了这样一个抗辩的空间。

(二)双方认知分歧的原因

在黄弼卿案中,虽然双方观点有对立,诉求有差异,但是双方均基于“法规”进行论争。问题在于双方运用同一法规,却得出了迥异的结论。除了自身的利益和南通当地中西医力量相当外,双方认知分歧是论争产生的重要原因。

1.中医界抗拒“中医禁用西药”法规

中医界对“中医禁用西药”是抗拒的。“南京国民政府”关于中医使用西法行医的禁令早已有之,报刊也曾登载。1937年,《中医世界》曾刊登上海市卫生局“禁止中医用西医疗器”的禁令,明言:“中医不得冒用西药及西医医疗器械曾于十八年九月由前卫生部通令查禁,本市卫生局又令各中医团体,切实遵照禁用,并随时派员查禁,以资取缔云。”[19]91940年,内政部公布《管理中医暂行规则》,规定“中医不得擅行使用科学医之器械药品或注射法。”[20]259科学医即为西医。1943年,卫生署公布的《医士暂行条例》第十七条也明确规定“医士不得擅行使用科学医之器械药品或注射法”[20]300。1946年11月,卫生署召开全国卫生行政会议又通过了“严禁中医使用西药案”[18],但是这些规定中医界似乎并不认同,更谈不上遵照执行。

相关规定屡次引起中医界质疑。在黄弼卿案前后,江苏南通的陈寿民曾就中医禁用西药提出质疑:“例以村人染疫,骤求医药,缓不及待,必至仓皇失措,西医之难普遍乡村,尽人皆知”[21]7,并表明其行医“一本中西,尝融世界医学于一炉,抱医以愈病为天职,使无所谓中西医之分”,但是“今者医事行政,操之洋医,竟挟其政治权柄,缪谓中医不得应用西药”[21]8。考虑到西医并不普及的现实,陈寿民认为,严格限制中医使用西药,在特殊情况下不利于中医的择药而医,难以承担救死扶伤的使命。

1946年南通县中医师公会成立大会上,南通名中医、南通县中医师公会发起人之一马鼎庵论及中医使用西药的问题,引用当地士绅观点,讲道:“中医师,不论病之大小,往往推荐西医疗治,不啻自坏教门,果若西药较中药特效,为病家谋速效计,中医师得饮用西药未为不可,所不解者,其有非中药所不能愈者,而亦委诸西医。”[22]8马鼎庵进而提出:“是以国医利用特效而引西药则可,若滥施推荐西药疗治则不可。”[22]8-9这段论述表明由于西医治疗更速效,中医也会选择使用西药,甚至有独到效果的中医疗法也会被弃之不用,中医使用西药具有普遍性。南通县中医师公会成立早于黄弼卿案的发生,可见当地中医注射西药绝非偶然。

2.法规冲突提供抗辩空间

关于南通县卫生院职权问题,相关纲要、法规条文的相互抵触造成了南通县卫生院职权的模糊性。1940年5月10日,行政院公布的《县各级卫生组织大纲》明确指出:“县设卫生院,隶属于县政府,兼受省卫生处之指导,办理全县卫生行政及技术事宜。”[20]244其执掌事项包括“承办全县卫生行政事务”“管理全县医药事项”[20]245,但并没有明确提到对开业医师和医药团体的管理。1941年9月12日,内政部公布的《各省市县地方卫生行政机关组织大纲》没有提及卫生院,而是在地方拟设卫生局,“隶属于各该县市政府,并受省卫生局之直接指挥监督”,“各县市如不能设局时,应设科或附于其他各科办理”[20]280,其执掌职权涉及公共卫生和卫生事业的多个事项,其中包括“关于开业医师、药师、助产士等之注册及取缔事项”“关于医药团体之监督管理事项”[20]280。总而言之,就以上各纲要、法规的表述而言,南通县卫生院的职权确实存在模糊性,南通县中医师公会质疑南通县卫生院的管辖权也是事出有因。

法规的矛盾之处,当时的相关人员有清醒的认识。私立湘雅医院三年级学生刘树焱曾描述卫生院处境的尴尬,他指出:“我国各地,另有一怪现象,即是各行所是,一个较大的城市中,有卫生院,同时也有警察局的卫生科”,“地方政府有时也出出卫生布告,如禁止猪肉灌水、当街洗衣等,又如霍乱流行时,除了宣传打预防针,检疫外,大药铺也贴出施送霍乱丸的告白,诸如此类的机构弄得一般人民无所适从,有时还返宾为主,倒把卫生院看做一个附庸。”[23]25政出多门,加之一些法规相互抵触,也就不免造成对行政机构职权理解的模糊性。

关于中医师禁用西药的相关规定,法规虽然很明确,但是否予以执行,双方却有分歧。事实上,通过的法案是否执行,在行政机构内部各方也不能达成一致意见。《现代医药杂志》曾披露,针对全国卫生行政会议决议通过的“限制中医师使用新药案”,卫生署中医委员会委员高德明认为:“该案之实施,在事实上困难甚多,且亦有失平允,现已由会商准署长,决对该案再做慎重考虑,故短期内自无实施之可能云云。”[24]93由此看来,在黄弼卿案中,南通县中医师公会指出的,“中医不能兼用西药之说,仅卫生署于开全国卫生行政会议时曾有此议,但是否已由执行机关颁布命令施行则尚不获闻知,且亦未遽奉署令令饬”[17]3也似并非无所凭据,虽然不排除南通县中医师公会选择有利于自己一方抗辩的可能,但是法规之间的相互冲突、行政机构内部意见的不统一,为中医师公会提供了抗辩的空间。

总之,各项法规关于对地方卫生行政机构界定的相互冲突,中医用西药的禁令是否已落实的可探讨余地,为中医师公会的抗辩提供了空间。当中医遭遇生死存亡的困境时,这些法规之间的彼此矛盾和冲突成为中医师抗辩进而赢得生机的机会。中医抗争的策略主要是在法律的框架下寻找自身存在和自身行为的合理性。在黄弼卿案中,南通县中医师公会就是利用这一法规之间的冲突,以“不知道”“不清楚”等意思表示来规避责任和质疑卫生行政行为的合理性。

3.南通中西医之间力量抗衡

南通中西医均有良好的发展基础。南通县中医发展颇具影响力,1923年南通县中医研究社成立,并发布宣言[25]3。1946年,南通中医专科学校聘北平《国医砥柱》总社社长杨医亚,江苏省国医分馆馆长王硕如、钱今阳等为校董,其中王硕如还兼任名誉校长。该校与武进国医专科学校齐名,被评价为“中医界维生命者”[26]6。西医在南通的发展也有深厚的基础。1911年,南通有医科学校,后在1927年8月改称医科大学,1928年“农医纺”三科合组为南通大学[27]137。此外,早在1919年,当地西医学术团体“医学研究会”创办了医报[28]1。可见,南通的中西医发展皆渊源深厚。

也正因此,当中西医之争再起时,南通的中西医矛盾也具备了表现得更为激烈的可能性。1947年初,黄弼卿案突发,针对南通县卫生院的处置措施,南通县中医师公会即认为“不仅破坏黄之个人名誉业务抑且影响整个中医界”[17]3。南通县中医师公会的抗辩不仅是基于黄弼卿的个人权益,更是站在中医整体发展的脉络中采取的措施。

总之,黄弼卿案的发生,根源在于中医群体不愿接受“中医不能兼用西药”等相关条款的限制,而法规之间的相互冲突以及提案通过但落实却存在不确定性的现实,为中医群体利用法规的冲突和漏洞提供了机会,而江苏南通中医发展的基础以及中西医之间的力量抗衡最终产生了中医师公会质疑卫生院的行政处置权和处置措施的后果。

以黄弼卿案为契机,中西医之争的核心从过去对中西医优劣的探讨、中医要不要存续以及中医教育要不要发展等问题,转变成为对中医各项行为以及卫生行政行为合法性的论争,行医边界、卫生行政权边界、中医教育权问题均是在相关法律法规的框架下进行讨论。江苏南通中西医势均力敌的场域、新的中医师公会成立试图有所作为的背景,以及黄弼卿案在特殊时间节点的发生,一起促成了一起中西医之争案在地方社会的上演。

中医不能用西药是卫生行政管理部门力图规范的内容之一,也是20世纪40年代后期中西医之争的重要议题。黄弼卿案发生的直接原因是中医使用了西药并致患者死亡,南通县卫生院对从业的黄弼卿进行了处罚。南通县中医师公会不服卫生院处罚,继而分别向南通县政府、江苏省卫生处和南京中医师总会提出控诉,议题具有代表性,使这一案件产生了较大的社会影响,成为当时中西医之争的重要事件。黄弼卿案聚焦于中医的行医边界和卫生院的职权边界,从表现形态上来看是中医群体与国家卫生行政机构之间的一种冲突:一个跨界行医,一个滥用职权。但是,如果考虑到当时各级卫生行政机构多为西医出身的人把持的事实,以及在这一时段发生的一系列对中医的打压事件,黄弼卿案的本质就是中西医之争在20世纪40年代的延续。当卫生行政由西医群体把控之后,中西医之间的较量表现为卫生行政对中医的压制以及中医群体的反抗。

抗战胜利后,中西医之争呈现出新的特点。中医西医双方的争斗表现出在法律框架内进行论争的新特点,在卫生法律法规的框架内以非法与合法来探究是非曲直。与此前中西医之争关注中西医的优劣以及中医有无存在的必要性等问题不同,这一时期双方关注的重点在“合法性”问题,这是一种新的论争形态。在这一形态下,卫生行政法律法规本身的规定以及实际执行情况对中西医之争具有特别重要的意义。当中医群体为了争取生存空间,对卫生法规的条文本身及其落地执行的细节进行认真探究时,法规之间的彼此冲突以及在落地过程中的瑕疵就被暴露,中医群体以此获得了一个抗辩的空间。而卫生行政机关因此陷入了一种两难境地,到底该给予中医怎样的地位,如何应对中医群体的诉求,彼此冲突的卫生法规成为卫生行政机关的自缚之茧。本文既有利于深化中西医之争的研究,也能为今天的中西医结合提供历史的启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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