刘永林
(北京信息科技大学公共管理与传媒学院,100192,北京)
斯塔弗尔比姆认为,评价最重要的意图不是为了证明,而是为了改进。[1]2020年教育部颁布的《高等学校课程思政建设指导纲要》(以下简称《纲要》)指出,要建立健全多维度的课程思政建设成效考核评价体系和监督检查机制。当前,高校课程思政建设工作正在稳步实施,尽管当前自上而下高位推动在一定程度上强化了人们对课程思政的认识,但是进一步提升课程思政建设成效,落实立德树人的根本任务,还需通过科学的教学评价过程。毋庸讳言,进一步强化高校课程思政教学的科学评价与管理,是推动课程思政教学高质量发展的重要保障。当前,高校课程思政教学仍存在评价目标不明确、评价内容不清晰、评价方式不科学等问题,对于进一步深化高校课程思政教学评价管理改革的诉求也日益强烈。显然,如何在一般性课程教学评价与课程思政教学特点结合的基础上,进一步探索高校课程思政教学评价体系已成为当务之急。当前,加快高校课程思政教学评价体系建设,在高校课程思政正向的教学评价目标、内容和方式已有雏形的情况下,急需从正向的“应当或可以做什么”走向负向的“禁止做什么”“不能做什么”,也即在高校课程思政教学评价中引入“负面清单”制度,建立健全高校课程思政教学评价负面清单规范。本研究在对地方高校课程思政教师、教学管理人员初步访谈的基础上,结合有关“课程思政”研究成果发现,缺乏更具针对性的评价指标设计,且尚无高校课程思政正向教学评价之外的教学评价负面清单规范。本研究拟在第四代评价理论框架下,探索建构高校课程思政教学评价负面清单规范的基本原则与主要思路等等,进一步完善高校课程思政教学评价体系。
任何评价一般都不会是简单的客观白描,而是特定情境下一定价值观的反映,是“一种意义赋予,一种人的合目的性的主动建构”。[2]高校课程思政教学评价负面清单规范的意蕴与价值也不例外,其特定的意蕴与价值是利益相关主体在高校课程思政教学目标上的系统建构,是建立健全负面清单规范的逻辑起点。
如何理解“课程思政”“教学评价”“负面清单”等概念之意蕴,是本研究建构高校课程思政教学评价负面清单规范的重要基础。一般而言,“课程思政”是课程与思政的有机结合,是指高校教师以立德树人为根本任务,挖掘课程中具有思想政治教育作用的各类元素、资源等,以渗透的方式融入课程,从课程、教材、教法各方面全方位打造的思政教育网络,做到全员、全过程、全方位育人,达到“凡有所学、皆有所益”的目标。[3]对于教学评价,一般是指依据规定的教学评价标准,对教学过程中的实际效果进行检查与考核,为促进教学水平提升提供反馈信息的评价过程。[4]就负面清单而言,一般表现为一种“否定清单”“负面列表”,或“否定列表”,是一种与正面清单相对应而言的管理办法,[5]主要反映的是一种法治思维和法治方式,通过法治的限权和赋权思维实现。其核心机制即是通过列出禁止或限制实施的事项或行为的清单,实现清单之外不可为之事项或行为,是区别于“正面清单”可为事项或行为的一种透明与开放的管理方式。
就高校课程思政教学评价负面清单规范而言,主要是指高校课程思政教学评价负向的,关于不可为之事项或行为的清单,以及如何制定与实施的相关规范要求。在高校课程思政教学评价中引入负面清单制度,从正向的可为之事项或行为转向负向的不可为之事项或行为,从而建立健全高校课程思政教学评价负面清单规范,对切实推进高校课程思政建设具有重要的理论与实践意义。
高校课程思政教学评价负面清单规范,与其他负面清单制度一样,隐含着与之匹配的制度价值。高校课程思政建设在一定程度上提高了人们对课程思政的认识,其中建设成效如何,还取决于后续的系列评价。[6]一般而言,高校课程思政教学评价是在对非思政课程的基础性教学评价指标基础上,旨在突出“立德树人”的根本原则,通过叠加、嵌入和融合的方式进行的课程教学评价。当前,高校课程思政教学评价积累了较为丰富的研究成果,是高校课程思政教学评价负面清单规范建设的重要基础,也是高校课程思政教学评价负面清单规范的价值之一。当前已有一些关于高校课程思政教学评价的内涵、原则和内容的基础性探讨。例如,认为高校课程思政教学评价主要应当围绕目标、主体、内容、方法、过程进行,[7]在高校课堂教学评价中提出建立“六尚六忌”评价体系作为教学评价的正向标准与负面清单,[8]通过问卷调查设计包括教学态度与准备、方法与手段、内容与表达、管理与效果等维度的课程思政教学质量评价表,[9]构建以层次分析法为基础的包括课程设计、师资队伍、学生认知、发展评估和制度设计等内容的课程思政教学质量评价模型,[10]以及构建以MATLAB软件和模糊层次分析方法为基础的包括法制观念、道德水平、爱国情怀和心理素质等内容的课程思政评价指标体系。[11]
与高校课程思政正向教学评价相结合,突出基于高校课程思政教学评价负面清单制度的评价,可以成为推进高校课程思政教学评价建设和提升实践成效的关键着力点。高校课程思政教学评价负面清单以列举的方式明示高校课程思政教学评价中不能触碰的领域或不能超越的范围,凸显出独特而鲜明的简明性、底线性和逆向性特征。高校课程思政教学坚持“立德树人”的目标,应与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相悖的内容划清界限,此也是高校课程思政教学评价的重要内容。因而,高校课程思政教学评价与负面清单制度具有价值取向上的同一性。高校课程思政教学评价负面清单规范明确列出课程思政教学行为的禁区,划定失范行为界线,进行负面的警醒和规范,进而在教学管理实践层面指明了如何确保价值观要求落细落实。高校课程思政教学评价负面清单是对不可为之事项或行为的逻辑展开,是对正面清单的重要补充。
显然,高校课程思政教学评价的负面清单规范化的价值基础决定了其是否具备现实可行性和合理性。高校课程思政教学评价的负面清单以失范行为为切入点,为高校课程思政教学评价实施提供了新的规范管理模式。毫无疑问,高校课程思政教学评价负面清单与正向教学评价具有调控目标的一致性,两者相互影响、相互支撑,以及在功能上具有互补性,使得高校课程思政教学评价负面清单规范化尤为重要。
加快高校课程思政教学正向评价指标体系与负面清单规范的融合,进一步完善高校课程思政教学评价指标体系,是推动教学评价体系转变、提升教学评价效率的重要前提。在高校课程思政教学评价中探索引入“负面清单”模式,具有充分的现实诉求和较好的理论基础。
高校教师是课程思政建设的主力军,全面推进立德树人根本任务的落实,培养德智体美劳全面发展的社会主义建设者和接班人,需要高校教师与教学管理人员的共同努力。[12]在世界百年未有之大变局和中华民族伟大复兴的背景下,高校课程思政建设中教师育人作用的发挥仍面临不小的挑战。一是课程思政育人素养亟需进一步提高。高校成为意识形态斗争前沿阵地已是不争的事实,近年来不断出现部分高校教师在课堂、讲座等公开场所宣扬历史虚无主义或恶意传播不良不实信息,对学生培养造成了严重负面影响。在当今时代转换、国内外复杂形势和多元价值冲击的深刻影响下,一些高校教师政治信仰动摇,外加自身对马克思主义理论和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理论等知识积累有限,存在理解不深、信仰不定和落实不力的教学问题,严重影响学生确立正确的价值观和人生观,成为课程思政建设的主要挑战。二是课程思政育人意识亟需进一步强化。一些高校教师仍存在育人意识上的偏差,认为将专业课上好就行,学生的思政教育是思政教师的工作,理解上的偏差和认识上的缺位造成了课程思政育人实效不足;
还有一些教师思想懈怠,不愿增加备课量、搜集相关课程材料,怠于关注和分析时政;
也有一些高校教师虽认识到课程思政育人的重要性,但在形式主义驱使下仅将其当作一项附加的任务,教学实践中或是拿来主义或是随意增加,课程思政更多偏重“量”而非“质”。三是课程思政教学能力亟需进一步加强。一些课程思政教学方法难以与时俱进,以至于出现“低级红”“高级黑”的现象。[13]还有一些教师不能将课程特色与学生偏好相结合,从中华优秀传统文化、人文素养、科学素养、劳动精神、职业理想和职业道德、世情国情党情民情等方面提炼可融入课程思政育人元素,并不利于有效培养学生的家国情怀、文化自信、社会责任、法治意识等重要价值观与核心素养。显然,上述影响高校课程思政建设成效之不足,已经成为课程思政教学评价负面清单最直接的现实诉求。
当前,高校课程思政建设中,聚焦“隐性思政”存在原则理念不明确、与专业结合不紧密及育人主体思想素养欠缺等问题,以及教师课程思政建设的意识与能力、知识水平、教学能力、教学智慧以及思政经验等不足,亟需通过负面清单予以规范。高校课程思政教学评价负面清单规范可以理解为相对于正面清单而言的否定列表,采用负面清单管理模式,通过划定不符合课程思政教学的教学事项或行为范围。在高校课程思政教学评价的负面清单中明确列举失范行为及其规范措施,也即将违背高校课程思政教学的事项或行为表现列出,可以反映高校课程思政教学评价负面清单规范及其实现的较高的透明度,简明扼要、易记易行。从内容来看,更是包含着对教师行为的基本要求,成为教师行为的外在约束,总体上是教师行为的反向参照且不能触碰的正向规则。负面清单在内容与形式上列表的特性,反映到高校课程思政教学评价的相关规范时,既是最基本最简洁的列表,也是应当遵守的最低要求,理应成为高校课程思政教学的“红线”或“底线”。实践中,大连市教育局颁布实施的教师违反职业道德行为十条负面清单、海南省教育厅颁布实施的中小学教师职业行为负面清单,充分反映了这些特点。
基于第四代评价理论视角,对高校课程思政教学评价的本质是在满足多元价值诉求的基础上对教学活动进行价值判断的过程;
同样,高校课程思政教学评价涵盖于教育评价中,从第四代评价理论所倡导的理念来审视高校课程思政教学评价负面清单制度具有一定的参考价值。最早产生于1980年代美国评价专家古贝(Egon G.Guba)和林肯(Yvonna S. Lincoln)的第四代评价理论,在两位专家合著的《第四代评估》中阐述了第四代评价理论的基本内容,强调“价值多元性”,提出运用建构主义方法,在自然主义情境下,充分听取各方不同的意见与建议,使得评价成为各利益相关主体之间持续调和价值分歧与观点冲突,并最终达成共识的一个过程。其创新之处是提出评价,即是对被评价事项或行为赋予价值的过程,也是评价者与被评价者“协商”进行的“共同建构”过程。当前,课程思政教学评价并未完全聚焦服务育人的目的,而是一定程度上成为裹挟了技术主义、价值中立的判断活动,忽视了课程思政在育人语境中扮演的伦理角色,偏离了教育教学评价目的旨向。[14]课程思政教学评价工作中长期存在短期化、碎片化和行政化现象,在一定程度上影响了高校课程思政的建设成效。第四代评价理论的评价目的即为优化教学活动,增强教学活动的适应性以更好地育人。[15]这与负面清单评价目的十分契合,充分发挥负面清单评价的管理与服务功能,为教师教学切实提供底线要求与行为依据,使教师从教学判断与反思中获得改进与发展,从而将促进课程思政育人与教师发展统一于负面清单规范评价之中。第四代评价理论促进了课程思政教学评价的管理价值与教育价值的兼顾与平衡,将课程思政教学评价目的转变为促进教师提升和学生全面发展,评价形式从单向管理转向共同治理,评价主体更注重多元利益主体参与,评价过程从“自上而下”转向“上下结合”,从而更好地推动高校课程思政教学评价规范。
值得注意的是,教育教学活动的复杂性,决定了不能完全通过简单的量化指标进行评价,基于高校课程思政正向教学评价中倾向于简单的量化指标体系评价的情况,课程思政教学评价负面清单规范融合多元价值观,应当成为高校课程思政教学评价体系的重要组成部分。长期以来,我国课程教学评价考核基本上实行的是“正面清单”,要求做什么,而非禁止做什么,或不能做什么。当前,在高校课程思政稳步推进过程中,将第四代评价理论应用于高校课程思政教学评价实践,尽快制定高校课程思政教学评价负面清单规范有其必要性与重要性,这对于倾向于正向规范课程思政教学评价的指标体系具有极强的应用价值。显然,如果高校课程思政教学评价完成从正面清单到负面清单的规范转向,负面清单规范将使广大已为师者和将为师者,在明白为师者“应知应会应做”内容的基础上,更加清晰地掌握“规范禁止则不可为”的课程思政教学评价的负面清单内容。这将在已有课程思政教学评价正向规范和负面清单规范的基础上,全面激发教师自律、自省、自我提升教师立德树人育人的内在动力。负面清单的建构过程同时也是第四代评价理论应用的过程,充分回应是评价的出发点,共同建构是评价的本质,协商是共同建构的途径,也是重视高校教师教学评价的利益相关者的体现。相较于正面规范,负面清单规范具有前瞻性强、透明度高以及可复制和可推广等突出优势,也是从正面倡导到反向规制、从柔性要求到刚性约束和个人自律与社会他律的有机统一。
“制度是一系列被制定出来的规则、守法程序和行为的道德伦理规范。”[16]加快推进高校课程思政教学评价的负面清单编制及其实施,是进一步提升新时代高校课程思政教学评价水平和实效的重要举措。新阶段,进一步制定高校课程思政教学评价的负面清单,应当构建高校课程思政教学负面清单编制的基本准则与主要内容,宏观勾勒出负面清单规范的基本设计图景。
全面推行高校课程思政教学评价负面清单规范,是推进高校课程思政教学评价的重要举措与任务。当前,教育部应加快制定《高校课程思政教学评价负面清单编制指导意见》(以下简称《指导意见》),作为高校课程思政教学评价负面清单编制的主要依据。高校课程思政教学评价负面清单涉及学校、教师和学生等多方利益相关主体的切身利益,尤其对教师课程思政教学评价涉及教师考核、职级升等、职称评审以及其他专业发展,编制高校课程思政教学评价负面清单的“上位法”依据,应当包括符合思想政治理论、符合宪法法治和符合课程思政专业等要求的相关依据。第一,符合思想政治要求的依据。主要包括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习近平总书记关于教育的重要论述,特别是在学校思想政治理论课教师座谈会上的重要讲话精神,党和国家的教育方针,社会主义核心价值体系,《新时代爱国主义教育实施纲要》以及《新时代公民道德建设实施纲要》等等。第二,符合宪法法律等要求的依据。即以宪法法律法规规章以及党内法规等的一般性规范体系依据。《宪法》中有关教育的规定,以及教育法、高等教育法、教师法、未成年人保护法等法律,还有教师资格条例、事业单位人事管理条例、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处分暂行规定、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等行政法规、规章、党内法规。第三,符合课程思政专业要求的依据。主要包括国家层面的一般性政策规范体系依据和专门性政策规范体系依据。例如,《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全面深化新时代教师队伍建设改革的意见》《教育部关于全面深化课程改革落实立德树人根本任务的意见》等立德树人规范类;
《高等学校教师职业道德规范》《新时代高校教师职业行为十项准则》《教育部关于建立健全高校师德建设长效机制的意见》《教育部关于高校教师师德失范行为处理的指导意见》等师德建设规范类;
《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加强和改进大学生思想政治教育的意见》《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关于深化新时代学校思想政治理论课改革创新的若干意见》《高等学校课程思政建设指导纲要》《教育部关于全面落实研究生导师立德树人职责的意见》等直接的课程思政规范类。
在《指导意见》中,作为国家层面指导性的一般规范性文件,为高校制定负面清单规范提供框架性的思路与原则性的要求。总体上,《指导意见》应全面系统涵盖负面清单的编制标准、负面清单公布主体和形式、负面清单实施的流程和监督程序等方面的内容。编制负面清单的指导意见,应当坚持“突出重点、兼顾全面”的工作模式,围绕“一般框架”和“特殊具体”两个层面展开,明确负面清单编制目录一览表及填写说明,厘清工作思路,明确编制方法。具体而言:第一,以尊重与回应多元利益相关者诉求作为高校课程思政教学评价负面清单编制的基本立场。高校课程思政教学评价作为一种价值判断,其涉及的利益相关主体多元,每个利益主体均有自身特有的价值诉求,关系到党和国家的教育方针政策要求、社会对高校人才培养的价值诉求,学校管理与培养教师的价值诉求、教师教学与育人的个人价值诉求,学生学习与发展的个人价值诉求,等等。因而负面清单的编制需要综合多元主体的价值诉求,在起草、征求意见的过程中吸纳各个主体的意见与建议,切实尊重和反映多元价值。第二,以价值协商与共识为高校课程思政教学评价负面清单编制的指导原则与方法。从价值多元出发的共同建构是消解价值冲突的真正方法,并将共商作为建构的基本路径。根据第四代评价理论,高校课程思政教学评价负面清单编制应由以往管理者控制下的预设与确定调整为由多元价值主体共商制定,并在评价实施全过程中动态、开放和持续调整,确保负面清单的标准与准则是与时俱进且民主协商形成。第三,明确高校课程思政教学评价负面清单结构要素范围。负面清单的内容是推行清单规范的基础,应将负面清单事项或行为名称、类型、设定依据、评价等级、评价主体、评价程序、监督主体、救济方式等设定为负面清单的“规定动作”。在保证负面清单结构要素的“规定动作”的基础上,各高校可以根据学科、专业和课程的实际情况,设置“自选动作”。第四,坚持一般负面清单制度原理,制定统一的负面清单事项分类标准,建构一般高校课程思政教学评价负面清单的框架结构,推进分类分层具体设计。在对负面清单制定过程中应根据课程思政教学评价活动的特性和范围进行界定,按照同一标准对课程思政教学评价内容进行科学分类,结合各高校课程思政教学评价的实际情况,列举课程思政教学评价一票否决的事项或行为类型,突出高校课程思政教学评价的负面清单事项或行为的特殊性。
在《指导意见》中,高校课程思政教学评价涉及的事项或行为的类型是核心内容。总体上,以现有的国家专业教学质量标准、高校人才培养方案等思政教学体系为基础,综合人才培养规范、教师职业规范、教学专业规范和违规处理规范,提取关于课程思政教学评价事项或行为的底线或红线,精心析取、科学分类,从而形成分类多级的评价指标体系。一是聚焦“立德树人”核心内涵,与人才培养规范相衔接,划定人才培养的底线或红线。二是聚焦教师师德建设关键内容,与教师职业规范相衔接,划定教师思政的底线或红线。在以课程思政教学的基础上,结合师德负面清单、教师失职行为规范等行为类型,进行审慎分类与归总。例如,进一步细分为履行岗位职责、教学态度、教学方法、教学内容、教学效果和职业道德等类别。三是聚焦思政教学体系主要内容,与教学专业规范相衔接,划定教学活动的底线或红线。全面覆盖课程设置、教学大纲核准和教案评价的重要内容,涉及课程目标设计、教学大纲修订、教材编审选用、教案课件编写等事项,包括课堂授课、教学研讨、实验实训、作业论文等行为。四是聚焦教学违规违纪重要内容,与教师评价规范相衔接,划定教师评价的底线或红线。明确针对负面清单教学行为的评价标准,负面清单中不同行为的处理形式、处理方式与处理权限,以及高校课程思政教师出现负面清单中行为后处理机构、调查受理程序、审议听证程序等处理程序;
此外,还应当进一步具体规定调查期限、回避、审议期限、听证安排、当事教师陈述与申辩的权利及申诉救济途径等。
如何通过制度创新巩固高校“立德树人”的共同理想信念、价值理念、道德观念,从而使其成为高等教育治理现代化和推进教育法治的精神动力,才是高校教育教学评价制度建构的“硬道理”。因此,高校课程思政教学评价负面清单规范的设计应立足实际,兼顾长远,突出预见性和前瞻性,重在可执行,贵在可持续,核心在于融合性,切实将高校课程思政教学评价的内容、要求、目标等贯穿评价指标体系建构全过程,将其负面清单规范的优势转化为课程思政教学与人才培养质量“双升”的真正效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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