朱嘉亮,李 睿,乔 涵,刘 文,郗 昊,冯 磊,王 翀,朱 炯**
1 中国食品药品检定研究院,北京 102629;
2 江苏省食品药品监督检验研究院,南京210019
国家药品抽检(以下简称“国抽”)作为一个全国上下联动的协作项目,由国家药品监督管理部门统筹组织,采取“分散抽样、集中检验、探索研究、综合评价”的工作模式。32 个省级药品监管部门组成的组织管理和工作保障体系,负责组织各自行政区域内的抽样、报告书传递、风险排查、核查处置、数据报送等任务,在检验研究环节中,遵循依照标准检验和探索性研究并重的模式,由中检院等47 个检验机构组成的技术支撑体系,对抽检样品进行深度“体检”,涵盖了所有的省级药品检验机构、口岸药品检验机构以及军队药品检验机构。由于药品抽检具有链条长、环节多、周期性强以及参与单位和人员较多的特点,整个项目实施需要药监、药检通力合作,共同坚守上市后药品安全质量底线[1-3]。为了考察整个国抽政策的执行流程是否清晰明确,验证国抽检验机构内部运作是否合规有效,国家药品监督管理局每年组织调研和抽查工作,以提升国抽工作质量和效能。
通过对照药品检验机构质量管理体系等要求,梳理近年来在调研国抽工作中发现的问题,主要对抽检组织、样品管理、原始记录及报告书等问题进行分析,就如何在新的药品监管模式下做好抽检工作提出建议。
每年从32 个省级药品监管部门、47 个检验机构中随机抽取15 个单位开展调研工作。
依据《药品质量抽查检验管理办法》(以下简称《办法》)《药品抽样原则及程序》[4,5]《国家药监局关于进一步加强国家药品抽检管理工作的通知》(国药监药管〔2020〕18 号)、年度国家药品抽检工作计划和实施方案,借鉴检验检测机构资质认定和CNAS 实验室认可与专项监督经验,结合RB/T 214-2017《检验检测机构资质认定能力评价检验检测机构通用要求》、CNAS-CL01:2018 《检测和校准实验室能力认可准则》[6](ISO/IEC 17025:2017[7])及相关应用说明[8]、检验机构的质量管理体系文件、检验标准和标准操作规程等相关要求。
通过审核抽检程序文件、抽查检验报告书、实地考察实验室并查看记录文件、访谈工作人员等多种形式,对抽检组织、样品管理、检验报告及记录、不合格产品的复检/复试、质量风险评估、培训组织、体系文件、设施及环境等方面的全面核查,对承检机构的国抽任务完成情况和质量管理体系运行情况进行全面评估。
各检验机构均能制定较为全面的抽检工作实施方案或计划,科学部署任务及培训,按时完成法定检验,并能基于风险评估积极开展探索性研究。在检查中发现,部分检验机构在抽检组织或档案管理中存在一些问题:检验科室的业务培训缺乏针对性,或不能提供探索性研究方案的讨论和决策记录;
部分检验机构未能结合当年国家药品抽验政策和要求的变化修订并完善制度体系,存在部分质量管理体系文件与当年国抽文件不相适应的情况。
国抽样品的管理是影响检验结果的重要环节,样品出现混淆、污染、变更、替换等情况,将直接影响检验结果的准确性、可靠性、真实性[9]。各检验机构均制定收样、留样、退样等样品管理等相关程序文件,业务受理收样、样品运输与储存等环节均有交接记录。按照样品特性进行储存、流转、处置等管理,也均依照规定按时支付购样费用。设有专门的留样室,留样管理人员能定时检查环境温度、湿度并保证留样环境符合储存要求。现场核查留样库并抽查留样均账物相符。检查中发现部分检验机构在样品标识、储存、流转等方面存在不同程度的问题:
(1)样品标识问题。留样封签未保持完好以致影响复验;
留样缺少样品状态标识;
留样中不合格样品无明显标识等。
(2)样品流转问题。样品存放房间未控制人员出入,且无必要的安全措施;
检毕剩余样品应按程序文件要求进行处置,但有关科室不能提供相应记录等。
(3)样品储存问题。检验科室的待检、正检或检毕样品未分区放置;
检验人员办公室存放有药材、中成药,未监控存放环境条件;
留样室湿度不符合要求,未配备必要的除湿装置;
样品溶液放置在标识为标准品的冰箱内等。
药品检验报告作为实验室的最终“产品”,其数据来源于实验室大量准确的检验信息和数据,是具有法律效力的技术文件,也是药品监督管理部门的执法依据和司法部门的裁判依据。检验记录作为出具检验报告的重要基础和原始资料,是检验过程和检验结果的真实反映[10,11]。因此,检验记录应当做到科学严谨、原始真实、内容完整齐全、数据准确可重现、字迹清晰整洁。总体而言,上述要求基本满足,但也存在一些问题。
2.3.1 原始检验记录规范问题解析
(1)原始记录信息不完整
缺少设备溯源信息。有关物质、含量测定用的液相色谱法,未记录仪器设备型号、使用的色谱柱厂家和编号、试剂的纯度和厂家等信息;
装量检查记录、缺少使用标化量具的相应信息;
装量差异中缺少标准量器的编号等可溯源的信息;
在溶液的颜色检测中,未注明标准比色液的来源、依据等相关信息。
缺少检验过程信息。微生物检查缺少具体取样值信息;
在薄层鉴别、性状等检验记录中,只描述标准规定,缺少具体检验过程信息;
系统性适用性试验未描述操作过程,仅显示图谱;
干燥失重检查记录缺少空皿、皿+样品的恒重时间信息;
微生物检验仅记录微生物培养的起止日期,未记录具体时间,缺少阴性对照、阳性对照的详细制备信息等。
缺少关键检验数据。重量差异检查项的检验结果描述为“符合规定”,缺少检验结果的具体数据;
烘干法水分测定没有空瓶恒重数据;
微生物检验缺少实验室观察现象的信息等。
(2)不合格项目未按规定开展检验结果偏差(out of specitication,OOS)调查
检验机构发现检测结果不符合规定,多采取换人复测的方式对结果有效性进行确认;
有复测记录,但未在复测或复试前对初试过程进行全面的回顾性分析。例如,实验人员未对不合格项目干燥失重检验所用真空干燥箱的温度和真空度进行确认。也有机构对不合格项目进行了回顾性分析,实验室使用的检验超标结果调查表未设置人员签字,记录也未随检验记录归档。
(3)记录的修改不规范
部分检验报告书的底稿存在多处修改,但在修改处既无修改人签名,也未标识修改日期;
原始记录有涂改,未按规定杠改,或有杠改,但未标注杠改日期。
2.3.2 检验报告书规范问题解析
(1)检验标准与结果表述不规范
检验报告中化合物分子式没有下标,与《中国药典》表述不符;
报告中有多个含量测定,未在检验项目栏分别表述;
有关物质检验标准和检验结果分别为“应符合规定”和“符合规定”,未给出限度值和具体检测结果,不能充分反映检品的质量差异。
(2)检验报告缺少必要的信息
检验报告缺少样品编号信息;
检验机构有两个检测场所,但设计检验报告格式时缺少分场所的相关信息。
国抽调研工作不仅是评价国抽内部体系是否有效运行、验证检验机构是否合规运作的重要手段之一,也是检验机构完善自身质量管理体系的良好契机。从近年来调研情况分析,部分药品检验机构仍存在一些问题,表现在质量管理意识淡薄、检验原始记录缺陷、监管措施不到位等问题。检验机构应以自我内部核查为主,及时梳理问题清单,根据自身管理体系不断调整管理的重点和模式。
为贯彻新修订《药品管理法》和习近平总书记“四个最严”工作要求,检验机构应以更高的标准加强制度化建设,特别是重新制定的药品抽检管理制度,对抽检工作提出了更高的要求。通过调研发现,部分检验机构存在制度和文件更新不及时、凭证设计记录不完整等问题,说明在检验机构制度建设中仍存在缺陷,应以检查为着力点查找不足,并结合CNAS 相关管理规定,从顶层设计入手,强化制度体系建设。同时开展有针对性的培训,如加大法律法规、业务知识的培训力度,将检验合规性纳入绩效考核。
健全的质量管理体系是出具科学公正、准确可信检验检测结果的重要保证,也是保证原始记录及时准确、真实完整,实现检验检测结果可溯源的主要手段[12]。
检验机构应强化全面质量管理,确保检验结果准确可靠。根据本实验室运行情况对风险管理实施动态评估和管理的模式,切实发挥风险管理的效能。实验室应加强对运行过程中影响因素的有效控制,重视各项检测工作的关键控制点,进行有效的动态维护,不断发现问题和解决问题,特别是人、机、料、法、环、测等环节,即检验人员、仪器设备、实验物料、环境设施等方面的监督管理及质量监控,持续规范和完善检验过程的质量体系,确保各项质量活动处于受控状态。
以最严格的监管做好抽检质量保障工作,重视检验数据的可靠性,强化对检验报告及记录的管理,做到格式规范、内容真实、信息完整、数据准确、结果明确可追溯,保存期限不少于6 年。同时对相关质量管理、技术动作等记录应明确相关规定,统一记录格式,及时真实记录。以最严厉的处罚和最严肃的问责确保各项数据与行为的合规性与可追溯性,让检验结果经得起诉讼的考验,保证检验行为公平公正、合法合规。
样品管理应规范有序。收样涉及样品寄到检验机构后的登记、核对、分配等多项环节,对后续样品开检、检验时限、报告书传递等均有重要影响。要严格控制检验时限,及时收样,尽早分配流转,避免样品混淆;
认真核对样品信息,如样品名称、批号、规格、有效期、生产企业称谓等,应与国抽信息系统中的数据保持一致。留样作为检验报告最原始的实物档案,用于复验、仲裁和追溯等检验。对于检验不符合规定样品,应严加管理,按药品说明书要求保持封签完好,予以明确分区、标识警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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