林丽,马寄
(1.温州大学 图书馆,浙江 温州 325000;
2.温州医科大学 马克思主义学院,浙江 温州 325000)
阳明“心学”结穴为“致良知”。如何理解“良知”成为契入阳明“心学”机枢所在。时下学界多关注如何致“良知”以及致得后“良知”境界的展现。至于“良知”所以能知“是”知“非”的内在机理,由于阳明语焉不详,学界多未作出具体阐释。本文首先对学界从西方哲学范畴出发诠释阳明“良知”进行检讨。在此检讨的基础上,本文接着回到阳明“良知”原生语境。基于“好”“恶”,“良知”方能判断出“是”“非”。至于其中内在机理,笔者指出在于“好”“恶”源于本真之“情”。源于本真之“情”,故“好”“恶”能判断万事万变之“是”“非”。最后,本文还在本真之“情”的视域下对一己之“好”“恶”何以能达成普遍做了进一步的探讨。
众所周知,中国哲学这一学科是在“反向格义”模式下被建构起来的。西方哲学成为中国哲学建构的背景,以西方哲学范畴诠释中国传统哲学成为常见的研究范式。阳明“心学”诸概念亦莫能外,如时下学界常以“先验”“本体”等西方哲学范畴来诠释阳明的“良知”。
就话语来源而言,阳明“致良知”嫁接拼合于《大学》“致知”与《孟子》“良知”。《孟子》云:“人之所不学而能者,其良能也;
所不虑而知者,其良知也。”(《孟子·尽心上》)《孟子》此处所言说的“知”“能”,不待于“虑”、不待于“学”,故非常“知”、常“能”。孟子将此“知”称为“良知”,此“能”称为“良能”。基于二者超越于日常经验视域之外,“良知”“良能”常归为“先验”范畴。职是之故,阳明“致良知”自然常被时下学界解读为具有“先验”色彩。
“天”“天理”是中国哲学最高范畴之一,程颐、朱熹依此而构建起整个思想体系。在致得“良知”前,阳明沿用“天”“天理”范畴。在致得“良知”后,为了表彰“良知”,阳明仍不时回到“天”“天理”,在“天”“天理”的语境下言说“良知”:“(良知)是乃天命之性,吾心之本体,自然灵昭明觉者也。”[1]1070“盖良知只是一个天理自然明觉发见处,只是一个真诚恻怛,便是他本体。”[1]95“天”“天理”在西方哲学的视域下,属于本体范畴,于是“良知”理所当然被时下学人视为本体范畴①吴震将阳明“良知”问题定位为本体论层面的问题。参见吴震:《传习录精读》,复旦大学出版社,2010,第105 页。。
笔者认为上述两种叙述模式下的“良知”显然是经过西方哲学打造过的“良知”。这两种诠释范式均与阳明的本真“良知”存在着凿枘圆方之处。若回到阳明“良知”本身语境,便会发觉阳明“良知”总是贴着“孝悌”而言。
首先,阳明“良知”未必具有“先验”色彩。人们在理解孟子“良知”“良能”时往往忽略紧跟其后的话语:“孩提之童无不爱其亲者,及其长也,无不知敬其兄也。”(《孟子·尽心上》)这句话对于理解“良知”十分重要,其点明了“良知”特定的语境——孝悌。孝悌是传统宗法社会的道德基点。孝悌的根源何在?生民为何必须遵循孝悌之准则?应运于宗法性社会而生的儒家必须回应这一根本性课题。孝悌是对诸情之首——“亲情”的表达;
基于“亲情”,生民自能孝悌。因此“良知”之“知”其肯綮不是“先验”,而是孝悌。不容己的“亲情”流淌于日用伦常之中,而“先验”则超绝于日用伦常之外。因此以“先验”来概括《孟子》的“良知”,笔者认为并不恰当。“皮之不存,毛之焉附”,既然《孟子》的 “良知”不可以“先验”来概括,那么嫁接于《孟子》“良知”的阳明“致良知”自然亦未必具有“先验”色彩。
其次,阳明“良知”也不可用“本体”界说。虽距孟子近二千年,阳明仍然要面对孝悌这一宗法性社会的根本性课题。其时主流思想形态是程朱理学,程朱理学主张先体认到孝悌所当然之“理”,然后再循孝悌之“理”而践行,孝悌便行之于世。阳明与朱子学外向型“格物致知”为学方式格格不入,经由龙场悟道,阳明方寻觅到自己的内向型为学路径。这一内向型为学路径建基于对“理”的重新理解。程朱理学将“理”理解为物之“所以然”,于是“理”随物而外在于己。阳明龙场所悟之“道”(“理”)则是对程朱理学“天理”观的颠覆:“吾性自足,向之求理于事物者,误也。”[1]1354朱子将“理”置之外,阳明则将外在于己的“理”拉向于一己之“心”。于是为学非待于向外用功,只待于反躬向内,求之于一己之“心”。“心即理也。……且如事父,不成去父上求个孝的理?事君,不成去君上求个忠的理?交友治民,不成去友上、民上去求个信与仁的理?都只在此心,心即理也。此心无私欲之蔽,即是天理,不须外面添一分。以此纯乎天理之心,发之于事父便孝,发之事君便是忠,发之于交友治民便是信与仁。只在此心去人欲、存天理上用功便是。”[1]2-3阳明对于孝悌的这一诠释,得失参半。通过三个诘问,阳明指出孝悌非源于外在之“理”,而待于一己之本心。此乃阳明之得。不过,“去人欲、存天理”,仍是朱子工夫之话语。这表明此时阳明仍未摆脱程朱理学之窠臼。此乃阳明之失。阳明彻底摆脱程朱理学之窠臼,创建自己的理论体系有待于正德十四(1519年)、十五年间(1520 年)宸濠、忠泰之变中抉发出“致良知”这一独特的工夫法门,并将其作为自己的为学标志。
在“致良知”这一崭新工夫的视域下,如何孝其亲、悌其兄?阳明如是表述:“致此良知之真诚恻怛以事亲便是孝,致此良知之真诚恻怛以从兄便是弟,致此良知之真诚恻怛以事君便是忠。只是一个良知,一个真诚恻怛。”[1]95-96这句话的机枢是“真诚恻怛”。“良知之真诚恻怛”说明“真诚恻怛”内在于“良知”,进而言之“良知”之本然情态便是“真诚恻怛”。确立“良知”本然情态为“真诚恻怛”,“致良知”达于孝悌的图景便如是展开:“致”得“良知”,即抉发出“良知”之本然情态——“真诚恻怛”。“真诚恻怛”得以抉发后,便可达于孝悌。值得注意的是,阳明不仅指出“良知”之本然情态为“真诚恻怛”,还点出非循“真诚恻怛”便不能致得“良知”:“无诚爱恻怛之心,亦无良知可致矣。”[1]1091这就是说循“真诚恻怛”是致“良知”的不二法门。
孝悌乃诸“情”之首,孝其亲、悌其兄始终洋溢着“情”。在此意义上,笔者认为“良知”建基于“情”,洋溢着 “情”之色彩。阳明曾这样指点“良知”:“盖良知只是一个天理自然明觉发见处,只是一个真诚恻怛,便是他本体。”[1]95从“天理”“真诚恻怛”两个向度来言说“良知”,这是典型的阳明话语。如何理解这两个向度下的“良知”?学界多抓住“天理”这一向度,并进而将“良知”引向形而上领域。其实,与其将“天理”理解为程朱理学之形上“天理”,毋宁在阳明“心即理”视域下将“天理”理解为本然心体。本然心体之“明觉发见”自然便展现为“良知”。相对于“天理”向度,“良知”更倾向于“真诚恻怛”这一向度。基于此,阳明方将“良知”直接界说为“真诚恻怛”,并认为此便是“良知”之本来体段。值得留意的是,阳明此话语发生于嘉靖七年(1528 年)十月,距阳明去世仅一月。因此,该话语可谓阳明“良知”说之定见。陈立胜有见于“真诚恻怛”在“良知”中举足轻重的地位,曾如是评点:“‘真诚恻怛’是贞定往‘良知’的桥头堡。”[2]蒙培元亦曾断言:“(良知)“在骨子里是情感论的。”[3]有鉴于此,笔者认为“良知”乃植根于“情”之中,“情”乃“良知”内在基质。若离开“情”,便无法契近“良知”,更无法把握“良知”的内在基质。
揭示“良知”之基质乃“情”,笔者认为具有两重意义:一、相对于西方哲学视角下的“良知”,“情”之视域下的“良知”不再具有西方哲学诸范畴之印迹,从而呈现出阳明 “良知”的原生态。二、相对于“天理”视角下的“良知”,“情”之视域下的“良知”不再是固定、僵化的,而是灵动、活泼的;
由是“良知”褪去形上之不食人间烟火色彩,呈现出形下之人伦日用印迹。这更符合阳明原生态的“良知”。
“所不虑而知者,其良知也。”(《孟子·尽心上》)《孟子》之“良知”对应着《孟子》“恻隐”“羞恶”“辞让”“是非”四心之“是非”之心。职是之故,《孟子》之“良知”隐含着知“是”知“非”的功能。阳明“良知”乃承袭《孟子》“良知”而来,不过像孟子一样在强调“是非之心,不虑而知,不学而能,所谓良知也”[1]90的同时,阳明更为直接、显白地彰显“良知”具有知“是”知“非”的功能:“尔那一点良知,是尔自家底准则。尔意念着处,他是便知是,非便知非,更瞒他一些不得。尔只不要欺他,实实落落依着他做去,善便存,恶便去。他这里何等稳当快乐。”[1]105这可谓阳明对孟子“良知”说的深化和发展。
阳明对《孟子》“良知”的深化和发展不仅在于此,更在于阳明对“良知”何以知“是”知“非”进行了发挥。孟子对“良知”何以知“是”知“非”并未给予明晰的交代,只是简单地说“不虑而知”。不过在随后“孩提之童无不爱其亲者,及其长也,无不知敬其兄也”的话语中,还是可以推知“良知”知“是”知“非”在于孝悌所指涉的“情”。
阳明则对“良知”何以能知“是”知“非”作出明确的说明:“良知只是个是非之心,是非只是个好恶,只好恶便尽了是非,只是非便尽了万事万变。”①参见王守仁:《王阳明全集》,上海古籍出版社,2011,第126 页。如前所云,时下学人多沉浸在西方哲学语境中,多以“先验”处置之,“好”“恶”反而被时下学人有意识地忽略。“良知”知“是”知“非”基于“好”“恶”,依“好”“恶”便能判断“是”“非”。“好”“恶”,一己私情何以能判断“是”“非”?“人于寻常好恶,或亦有不真处,惟是好好色,恶恶臭,则皆是发于真心,自求快足,曾无纤假者。《大学》是就人人好恶其真切易见处,指示人以好善恶恶之诚当如是耳,亦只是形容一诚字。”[1]218阳明这里所说的“好”“恶”非一般情绪之“好”“恶”,而是“好好色”之“好”、“恶恶臭”之“恶”。“好好色,恶恶臭”,阳明直白地指出其源于“真心”。为了进一步阐释“好好色,恶恶臭”,阳明还回到《大学》,指出“诚”之发乃“好好色,恶恶臭”。“好好色,恶恶臭”指涉“情”而言。不论“真心”抑或“诚”,皆指向本真之“情”,这就意味着“好好色,恶恶臭”源于本真之“情”。当知悉“好”“恶”源于本真之“情”,上述之困惑便自然冰释。
为了更好地呈现“好好色,恶恶臭”源于本真之“情”,有必要对“好”“恶”作一简短的历史梳理。“好”“恶”作为一对“情”之范畴最早可追溯至《尚书·洪范》。殷周鼎革后,周武王向殷商耆老箕子请益为政之道。箕子如是教诲:“无偏无陂,遵王之义;
无有作好,遵王之道;
无有作恶,遵王之路。无偏无党,王道荡荡。”(《尚书·洪范》)箕子指出为政当“无偏无党”,不可放纵一己之“好”“恶”。此处“好”“恶”属情绪范畴。过滤情绪性而升华为本真之“情”则有待于儒家肇始者孔子。孔子一心孜孜于德,曾如是感喟:“吾未见好德如好色者也。”(《论语·子罕》)孔子为何以“好色”喻“好德”?“好色”的特别之处在于其不是出于外在思虑,而是出于不容己。在这一不容己过程中过滤掉情绪性,从而将“好”升华为本真之“情”。这就是说,孔子所言“好色”之“好”,与一己情绪性之“好”不可同日而语。在本真之“情”的向度下,孔子方以“好色”喻“好德”。孔子单提“好”(“好色”),《大学》则“好”“恶”并提。“诚意”是八纲之一《大学》以“毋自欺”释“诚意”。进而以“如恶恶臭,如好好色”阐释“毋自欺”。“毋自欺”指涉的是心体之诚然。“如恶恶臭,如好好色”,指涉的是本真之“情”。循着本真之“情”,自能趋于心体诚然之状态。职是之故,《大学》方以“如恶恶臭,如好好色”来诠释“毋自欺”。《性自命出》更是以“好恶”直接界说“性”:“好恶,性也。所好所恶,物也。”[4]后世儒者多以“性”源之于天所赋,将“性”归之于先天范畴;
《性自命出》则以“好”“恶”界说“性”。“好”“恶”乃本真之“情”之发用,这就是说《性自命出》中“性”的内涵就是本真之“情”。相对于后世儒学从先天理解“性”,《性自命出》可谓从后天理解“性”。后世儒者不乏从“好”“恶”言说本真之“情”者:“好好色,恶恶臭,诚也。好德如好色,斯诚好德矣,然而民鲜能之。”①程颢高足谢良佐语,转引于朱熹:《四书章句集注·论语集注》,中华书局,2011,第108 页。谢良佐以“好”(“好色”)“恶”(“恶臭”)界说 “诚”,“诚”指向本真之“情”。这就是说“好”“恶”亦指向本真之“情”。
本真之“情”的本真性就是“好”“恶”判断“是”“非”的内在机理。这里首先要确立的是,“是”“非”非认识论之“是”“非”,而是价值论之“是”“非”②参见牟宗三:《从陆象山到刘蕺山》,上海古籍出版社,2007,第153 页。。其次,人生在世,不得不应事接物。在阳明看来,人以“好”“恶”的方式“应接”世间万事万物。此“好”“恶”乃“如好好色,如恶恶臭”,具有本真性。在本真性的引领下,面对“应接”之事物,心若起“好”之情,便以之为“是”;
“心”若起“恶”之情,便以之为“非”。若本然性不在场,面对“应接”之事物,以后天计虑方式处置之,“心”之“好”“恶”则未能作出如其所“是”、如其所“非”的“是”“非”判断,那么其所“是”非本然之“是”,其所“非”亦非本然之“非”。为了更好地展示“好”“恶”判断“是”“非”这一操作过程,我们还是回到“良知”的基本语境——孝悌来加以阐述:“心自然会知:见父自然知孝,见兄自然知弟,见孺子入井自然知恻隐,此便是良知,不假外求。”[1]7见父而孝、见兄而悌,出于“心”之本真,自然会“好”之,“好”之自然以之为“是”。相应地若见父未能孝、见兄未能“悌”,出于“心”之本真,自然会“恶”之,“恶”之便以之为“非”。
“好”“恶”乃人一己之情。阳明以一己之情去判断道德“是”与“非”,此属于一种崭新的价值判断标准,石破天惊地对当时主流的社会道德准则进行了重新评估。其时社会意识形态是程朱理学,程朱理学以“所当然”之“理”作为社会道德准则。这一“天理”道德准则带有强制性,属道德他律。正如将“天理”从外拉回到内,阳明将道德准则从外拉回到内,以一己“好”“恶”之“情”作为社会道德准则。这一社会道德准则源于一己之“情”,属道德自律。社会道德准则从客观的“天理”转为主观的一己之“情”,这就意味着客观道德准则转变为主观道德准则,从而扯下了程朱理学僵化思想帷幕的一角,为个体人性的张扬寻觅到社会存在的空间。
以一己之“情”作为社会道德准则的殊胜处不仅在于确立了新道德评判标准,还在于为道德提供了新动力。程朱理学的道德动力来源于“天理”之不容己性。而阳明的道德动力则来源于“好”“恶”之不容己性。这可以从“好”“恶”践履之意向性来加以阐述。阳明曾在“好好色”的语境下言说知、行的关系:“见好色属知,好好色属行。只见那好色时,已自好了,不是见了后又立个心去好。”[1]4在阳明看来,若将“见好色”理解为“知”,“好好色”理解为“行”,在见“好色”即好“好色”的引领下,“知”即为“行”。在时间维度下,“见”“好色”与“好”“好色”具有当下相即性。由是这一视域下的“知”自然落实为“行”。若追问“好”“好色”视域下“知”何以会落实为“行”,这其中的机枢在于“好好色”的之不容己性。如前所云,“好”“恶”乃源于本真之“情”,本真之“情”具有不容己性,这就意味着“好”“好色”亦具有不容己性。在不容己的推动下,“好”“好色”视域下的“知”自然会落实为“行”。对此阳明亦有着自觉的意识:“凡学问之功,一则诚,二则伪……《大学》言:‘诚其意者,如恶恶臭,如好好色,此之谓自慊。’曾见有恶恶臭、好好色而须鼓舞支持者乎?”[1]82阳明将为学区分为“诚”“伪”两种样态。在“诚”的样态下,“好”自然趋于“好好色”,“恶”自然趋于“恶恶臭”。进而阳明指出“好好色”“恶恶臭”有着不容己性,不待于外在鼓舞支持。“知”“好色”之“好”,可云之为对所“好”进行“善”的价值性判断;
“好”“好色”之“好”可云之为行其所“好”之“善”。基于不容己性,在“知”“好色”之价值判断的同时,亦即行其“善”。对于阳明这里的“良知”究竟是能力之知还是动力之知,郁振华、黄勇两人曾进行了数次论辩①参见郁振华:《论道德—形上学的能力之知—基于赖尔与王阳明的探讨》,《中国社会科学》2014 年第12 期。黄勇、催雅琴:《论王阳明的良知概念:命题性知识、能力之知、抑或动力之知?》,《学术月刊》2016 年第1 期。郁振华:《再论道德的能力之知——评黄勇教授的良知诠释》,《学术月刊》2016 年第12 期。黄勇:《再论动力之知:回应郁振华教授》,《学术月刊》2016 年第12 期。。在笔者看来,不论是能力之知,抑或动力之知,二人均认可阳明“良知”不仅具有道德判断的能力,还具有将此道德判断推而行之于世的能力。这就是说,阳明的“良知”概念是广义的概念,不仅涵盖《孟子》“良知”,还包含《孟子》“良能”。
阳明重新抉发的“好”“恶”这一崭新的“好”“恶”道德准则打破了其时正统程朱理学道德规范体系,在两个方面冲击着程朱理学的道德规范体系:一是“好”“恶”这一“是”“非”观乃基于其自身之本然,好其所“好”,恶其所“恶”。这就是说“好”“恶”这一“是”“非”观非源于外在的道德律令,乃基于人心体之本然。这就在无形中颠覆了朱子“所然”之天理观,冲击着朱熹“实然”“所然”二重性的世界观,为“实然”现实世界自身合理性提供了有力的理论支撑。二是基于“好”“恶”自身本然的是非观的提出和倡导,促进了明中叶思想的解放,迎合了其时个性萌动的社会思潮。从此出发,阳明“心学”在明中后期风动一时就不难理解了。
以“好”“恶”作为“是”“非”判断的标准,可以说是确立了一套崭新的道德准则。道德准则是一套社会化的行为规范。职是之故,一个理论欲成为道德准则,必须具备一前提条件,即普遍。在普遍的引导下,一个理论方能升华为道德准则。作为崭新的道德准则,“好”“恶”如何能达成普遍,从而保证其能成为被大众普遍认可的道德准则?
时下学人对于阳明“ 良知”这一崭新的“好”“恶”道德准则还是心存疑虑。这一疑虑根源于在这些学人心目中,“好”“恶”乃人之一己“好”“恶”,具有私人性,无法进入社会公共空间,即无法达成道德准则所要求的普遍性。一方面阳明主张以“好”“恶”作为道德准则;
另一方面从常识审视,“好”“恶”并不具有普遍性,无法承担道德准则这一重责。如何消解这其中的扞格?学人们采取的策略是回避“好”“恶”,将“良知”与“理”连接在一起,因为在抽象、超验“理”之视域下,“良知”似乎便具有普遍性,由是就能承担道德准则这一重责。如杨国荣将“理”契入心体(“良知”),心体(“良知”)便具有先验性,由此心体(“良知”)便具有普遍性[5]。吴震处理的方式与其类似。他认为阳明试图以“良知即天理”“人心即是天渊”等命题来解决“良知”的普遍性问题[6]。上述策略似乎解决了“良知”的普遍性问题,然而仍遭遇两个问题:一是程朱理学的“天理”是阳明一生欲走出的藩篱。致得“良知”后,阳明以“天理”为碍②参见任文利《心学的形上学问题探本》上编第三章。任文利:《心学的形上学问题探本》,中州古籍出版社,2005。,一直在淡化之。杨、吴二人将“良知”与“天理”连接起来,显然有违于阳明之本愿。二是将“良知”与“天理”相连似乎解决了“良知”的普遍性问题,然而回避“好”“恶”这一“良知”判断“是”“非”的内在机理,实际上抽取了“良知”的实质性内容,很容易导致“良知”形式化。这显然有违于“良知”本身之鲜活灵动性。
笔者认为不必迂回地回到“理”,在“理”的视域下达成“良知”道德准则的普遍,其实“良知”本身就蕴含着普遍。当然“良知”所指涉的普遍并不是时下西方话语下的抽象普遍。西方话语下的抽象普遍是通过排斥具象而由纯形式达成。其实除了西方话语下的形式普遍外,还有源于本土的具体普遍。本土的具体普遍并不一定有待于对具象的排斥,而是于具象的事物间臻于同频共振、相互贯通,从而达成普遍。韦政通就指出阳明“良知”“不只是抽象的普遍,也是具体的普遍”[7]。令人惋惜的是韦先生并未就此进一步解析阳明“良知”在何种意义上是抽象的普遍,何种意义上又是具体的普遍。在笔者看来,与其说阳明“良知”“不只是抽象的普遍,也是具体的普遍”,毋宁直接说阳明“良知”并不是抽象的普遍,而是具体的普遍。既然“良知”是具体的普遍,那么这一具体的普遍如何达成?笔者认为“良知”具体的普遍乃基于“良知”之基质——本真之“情”,本真之“情”在保证着“良知”具体的普遍。
平定宸濠之乱归越后不久,阳明曾咏诗四首以教诲众生体知“良知”。其中首篇便云:“个个人心有仲尼,自将闻见苦遮迷。而今指与真头面,只是良知更莫疑。”[1]870这首诗表达了二重涵义:一、“良知”自我立法。在程朱理学的思想体系中,“天理”乃最高范畴,相应地程朱理学道德准则乃建基于外在“天理”之规约。在“天理”之“所当然”中,世人不得不遵从“天理”,道德准则便于其中达成。相对于程朱理学外在“天理”,阳明将“天理”置之于内。这就意味着阳明将道德准则从外拉回到内,从一己之“良知”确立道德准则。阳明这一从一己“良知”确立道德准则的方式可谓之为自我立法。二、当“良知”呈露出“真头面”时,“良知”之基质——本真之“情”亦澄然而显。阳明指出当信此浸染着本真之“情”的“良知”,更勿狐疑。这不无意味着本真之“情”的本真性担保着一己之“良知”能够成为道德准则。
若进而追问“良知”这一崭新的道德准则如何达成具体的普遍性?这就待于本真之“情”的发用——“好”“恶”。“好”“恶”若本于本真之“情”,从本真之“情”发用而出,世间众人同此本真之“情”,本真之“情”为众人所共,由是“好”“恶”便能超越一己,达成普遍,进入公共性,由是便达成道德准则所需的普遍。并且这一普遍非排斥具象的抽象普遍,而是基于鲜活、具体的本真之“情”。若能理解这一点,学界对于一己之“好”“恶”何以能够判断“是”“非”之困惑便可以迎刃而解。
约言之,在本真之“情”的保证下,“好”“恶”具有普遍性,由是一己之“好”“恶”便能够承担道德准则之重任。阳明对此有着清醒的认知:“良知之好,真吾之好也,天下之所同好也。”[1]279“良知”所展现之“好”,自然之真“好”;
同此真“好”,天下之人同此一“好”。不言而喻,普遍便于其中达成。在其哲学遗言——《答聂文蔚》中,阳明对“好”“恶”臻于“是”“非”更是有着明晰的表述:“世之君子惟务致其良知,则自能公是非,同好恶。”[1]90致得“良知”,使本真之“情”流行于世。顺此“情”之本真,自能公“是”“非”,同“好”“恶”。这里值得留意的是我们应如何理解“公是非”“同好恶”的先后关系。阳明将“公是非”置于先,“同好恶”置于后。然按阳明正常的逻辑,当先“同好恶”,然后“共是非”,于此阳明何以如此表述?笔者认为在致得“良知”后的化境中,“同好恶”“公是非”并无先后可言。不过在致“良知”的过程中,“同好恶”在先,“公是非”在后。
阳明跳出程朱理学“理”的窠臼,回到“情”之场域,以本真之“情”构建一套全新的思想体系——“致良知”。阳明这一套思想体系自然有其历史价值,即为其时个体的自由与思想的解放提供了有力的思想武器。然过犹不及,阳明后学过于张扬“情”,这亦不可避免地导致流弊。“阳明先生之学,有泰州、龙溪而风行天下,亦因泰州、龙溪而渐失其传。”[8]阳明学由王龙溪、王心斋而风行天下,亦因王龙溪、王心斋而牵累阳明学本身,使阳明学产生流弊。明儒殿军刘宗周就曾一针见血地指出二者为学之流弊:“今天下争言良知矣,及其弊也,猖狂者参之以情识,而一是皆良;
超洁者荡之以玄虚,而夷良于贼,亦用知者之过也。”[9]抛开王龙溪就王心斋为学流弊而言,王心斋一任“情”之放纵,这就导致认“欲”为“理”,形成王心斋狂狷的为学风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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