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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文科框架下监狱学学科的回顾、推进与展望*

来源:专题范文 时间:2024-01-31 18:00:03

章恩友 翟中东

(一)监狱学学科的产生与成就

中国监狱学是随着中国监狱现代化兴起而逐步确立起来的一门专业和学科。

清末,为维护王朝统治,慈禧太后在1901年正式宣布实行“新政”。时任两江总督刘坤一、湖广总督张之洞联名上奏了《江楚会奏变法三折》。随着奏折建议被采纳,以“监狱改良”为旗帜的中国监狱现代化拉开序幕。1904年1月颁布的《奏定学堂章程》以教育立法的方式首次提出了“警察监狱之学”,并要求“学务大臣咨行各省专设警察恤狱学堂,或于仕学馆、课吏馆增设警察恤狱课程”①璩鑫圭、唐良炎编:《中国近代教育史资料汇编 学制演变》,上海:上海教育出版社,2007年,第 513页。。1907年9月,清廷学部通令各省法政学堂增设“监狱学专科”。由此,监狱学作为一专门之学,随着现代法律教育产生而产生,并被纳入清末中国的法律教育制度中。①郭明:《中国监狱学史纲》,北京:中国方正出版社,2005年,第76-77页。

民国时期,监狱学得以继续发展,并涌现出一些著名监狱学家,如王元增、赵琛、孙雄等人。王元增在1924 年印行的《监狱学》中系统介绍了中国监狱沿革、万国监狱会议、犯罪、刑罚、执行自由刑之方法、犯罪预防、监狱构造法、监狱管理法、监狱监督、监狱会计、监狱统计、感化教育等内容,在中国监狱学理论建设中起到了重要的奠基作用。赵琛在 1931 年编著出版的《监狱学》中详尽地阐析了监狱与监狱学、监狱史与监狱学史、犯罪与刑罚、监狱的主体与客体、监狱制度、犯罪预防、监狱构造法等内容。②郭明:《中国监狱学史纲》,第113、132-133页。孙雄于1936 年《监狱学》一书中不仅讨论了监狱的性质、监狱沿革、行刑制度、出狱人保护事业、监狱改良问题等内容,而且提出了感化教育的主张。从历史的角度看,民国时期的监狱学界持续支持、推动了监狱改良运动。监狱改良运动不仅改变了王朝时代旧监狱的落后面貌,促进了感化主义行刑理念的传播,而且通过建构监狱管理体系、统整监狱内部规制、设置各类监狱官吏等措施,改建或新建了一批新式监狱,奏响了中国监狱迈向现代化进程的序曲。

中华人民共和国成立后,特别是进入20世纪80年代,随着监狱工作的正常化、国家与社会对监狱工作重要性的认识加深,监狱学迅速发展,已经成为一个独立的学科。具体表现在以下几个方面。

1.办学实体迅速发展

中华人民共和国成立后,随着现代化监狱制度的确立,培训监狱人民警察的任务迫在眉睫。为了加强监狱人民警察队伍建设,公安部在1955年 1 月出台的《关于成立公安学院分院的规定》中提出,把原在华东、中南、西北、西南的公安学校分别扩建为中央公安学院上海分院、武汉分院、西安分院、重庆分院,还专门要求西安分院将监狱人民警察培训纳入工作内容。1956年,公安部创建了劳改工作干部学校(现中央司法警官学院)。同期,一些普通高校开设了有关课程。一些高等学校,如中国人民大学的法律系、北京政法学院(现中国政法大学)等院系就开设了劳动改造法课程。1959年北京政法学院刑法教研室还编印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改造讲义》。③高文:《我国监狱学理论研究发展的三个阶段》,《犯罪与改造研究》2010年第6期。

改革开放后,面对监狱管理人才不足,不能满足监狱工作需要的现实问题,国家开始布局监狱学中、高层次的培训与教育,监狱学教育很快迎来春暖花开。一方面,国家布局监狱学职业教育,司法部于1985年将劳改工作干部学校改建为中央劳改劳教管理干部学院,并在各省陆续建立了劳改警校;
另一方面,在西南政法学院和西北政法学院设立劳改专门院系,培养本科及以上学历理论研究人才,支持北京大学、中国人民大学、中国政法大学等法学重镇招收监狱学方向的研究生。监狱学开始步入“辉煌”。①王平:《监狱学教学:寂寞与辉煌的变奏》,《犯罪与改造研究》2006年第4期。进入21世纪,虽然一些大学取消了监狱学专业,但是,为适应新形势的需要,又有一些学校开设了监狱学专业,如上海政法学院、山东政法学院、甘肃政法大学、辽宁警察学院、福建警察学院等。总体来看,监狱学专业在政法教育中始终占有一席之地。需要特别提到的是,中央司法警官学院于2002年正式挂牌,2013年开始招收监所管理与罪犯矫正方向的法律硕士,由此标志我国监狱学教育领域建立了一所专门的高层次人员培养基地。此外,一些省坚持发展司法警官职业教育,这些司法警官职业学院逐步发展,已经成为监狱学教育的有机组成部分。

2.教材建设突飞猛进

1982年9月,公安部召开专门会议,提出加强队伍的正规化培训。1983年1月,经过党组批准,公安部成立了教材编辑部,组织北京大学、中国人民大学、中国社会科学院、公安部劳改工作干部学校等院校的80多人编写了《劳改学基础理论》《中国监狱史》《中国劳改史》《改造教育学》《罪犯劳动改造学》《罪犯改造心理学》《狱政管理学》《劳改经济学》《犯罪学》等系列教材。②中国监狱工作协会编:《新中国监狱工作五十年1949.10—2000》,北京:法律出版社,2019年,第 421页。

部编教材的出现不仅实现了监狱学专业教材的从无到有,迅速完成监狱学专业教材的系列化,而且带动了监狱学专门的教材编写工作。不仅各院校开始编写教材,而且一些省的司法警官学校也开始编写教材,特别是1994年《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出台后,这些学校编写的教材更是如雨后春笋般出现,主要教材有:《监狱学基础理论》《中国监狱史》《外国监狱史》《监狱法学》《教育改造学》《劳动改造学》《罪犯改造心理学》《狱政管理学》《监狱人民警察管理学》《监狱经济管理学》等。

3.搭建了学术平台

为了促进监狱理论研讨与提升,1986年中央劳改劳教管理干部学院创办了《中国监狱学刊》杂志。同年,司法部预防犯罪研究所创办了《犯罪与改造研究》杂志。两大杂志不仅搭建了监狱学研讨的平台,而且发挥了理论与实践互相促进的作用。2021年,经国家新闻出版署批准,中央司法警官学院创办了《社区矫正理论与实践》杂志,这标志着我国建立了社区矫正领域第一个理论与实践研讨平台,其必将成为推动我国社区矫正理论与实践发展的重要阵地。

4.设立了群众团体

1985年7月,中国法学会劳改法学研究会成立,1995年更名为中国监狱学会,该学会由民政部注册登记,由司法部管理。中国监狱学会的成立为聚集监狱学学人、实务专家,开展监狱学理论与实践研讨开辟了园地,为促进学术共同体建设奠定了一定基础。由于中国监狱学会的主要功能是加强全国监狱实务工作者、监狱理论工作者和社会各界人士各方面的联系,所以该学会后来改称为中国监狱工作协会。

5.学科独立地位受到认可

20世纪80年代,监狱学被置于法学刑法学科之下,但是,进入90年代,随着监狱学的特殊性被认识,监狱学便成为法学一级学科下的特色学科。1993年7月,原国家教委确定的《普通高等学校本科专业目录》中,劳动改造学与法学、经济法学、国际法、国际经济法并列。2003年颁布的《普通高等学校本科专业目录》中将监狱学列为独立于法学之外的专业与学科,2012年修订的《普通高等学校本科专业目录》将监狱学列为法学门类中的特设专业。2020年版《普通高等学校本科专业目录》将监狱学、社区矫正学与司法警察学并列为法学一级学科下的特设专业。

(二)监狱学学科建设的不足

经过40多年的发展,监狱学从学科载体、学科内容、学术平台、学术力量到学科地位都有了很大的发展,但是,受限于发展时间相对短暂、研究力量不足,监狱学在内部建构、外部建构两个方面存在诸多问题,尤其从内部建构而言,学科知识生产渠道单一,未完成核心知识系统的建构与整合。

1.监狱学的学科内部建构问题

第一,学科内知识生产渠道单一。虽然监狱学学科内教材、专著出版数量可观,但是,其知识生产渠道单一,生产逻辑基本采用的是演绎方法、类比逻辑,而鲜少使用归纳逻辑,具体有两方面表现。一是将其他学科的知识应用于监狱领域。很多成果,特别是教材,通常将其他学科知识导入自己研究的领域中。有的教材甚至直接将其他学科的基本理论、基本知识搬入自己学科的课本。由于形式简单,业内人士将其定义为“移植”。如教育改造学的原则,即理论联系实际原则、因人施教原则、以理服人原则、循序渐进原则,与普通教育学的教育原则并无二致。①温明远:《关于加强监狱学学科建设的几点建议》,中央司法警官学院编:《期待与时俱进的中国监狱学》,北京:法律出版社,2005年,第183-186页。这种“移植”往往难避重复之嫌。二是重视注释法条、解读政策的方法。监狱学的基本性质是刑罚执行之学,所以,法学的教义学方法是具有重要价值的,但是,监狱法的法律规范是开放的,具体制度与方法需要建构并发展,法条注释与政策解读的方法远远不够。

第二,未完成核心知识系统的建构与整合。任何学科的存在与发展都离不开该学科知识的不断增长与知识结构的完善,监狱学也一样。只有一个学科的知识完成整合,形成自己的核心知识,这个学科才能具有真正的独立性,才具有可发展性,才能够立足于学科之林。虽然监狱学的知识量不断在增长,近年很多新知识被引入监狱学中,包括物联网、情感计算等,但是,监狱学的来源性知识与技术性知识尚未完全分开,如心理学知识与罪犯改造心理学知识;
不同来源的知识尚未实现整合,且知识交叉不够,如法学与心理学;
有的知识尚未完全进入监狱学领域,特别是社会学、社会统计学的相关知识。此外,监狱学内部的知识结构不清,尚未呈现出知识核心,导致监狱学缺乏支撑性的知识系统,缺乏主体, 也即缺乏能够全面支撑罪犯管控与矫正的知识生产的“母体”。正因为如此,在监狱学学科内,一些重要的知识领域仍然非常薄弱,甚至空白。例如,如何进行狱内田野调查、如何分析数据,需要用到的社会学、社会工作学知识尚未沉淀下来,当然谈不上将其与刑法学、心理学完成整合。

第三,学科应用内容不尽如人意,可操作性不强。监狱学具有突出的应用需要,需要满足实践需要,但是,目前该学科分支还没有充分满足实务的需要,甚至实践紧缺的知识,例如,如何有效与罪犯沟通等,理论界也没有供给。学科应用内容不尽如人意,可操作性不强,与研究者不重视实务有关,更与学科核心知识缺位有关。

第四,学术共同体建设有待加强。在现代社会,任何学科的发展都离不开学术共同体的建设。学术共同体不仅能够将不同地域、不同机构的学人联结起来,向学人提供学术舞台,而且通过相互交流,扩展信息量,可以促进学人思想创新。学术共同体对于学术发展非常重要。虽然经过40多年的发展,监狱学领域聚集了一批人才,但是,监狱学领域学术共同体建设仍有待加强。虽然监狱工作协会在团结监狱学人上发挥了一定作用,但是,监狱工作协会的功能决定了它毕竟不是监狱学学人的专业舞台。目前来看,我国监狱学领域不仅全国性的学术组织缺位,学术机构的层次也不够高。硕士研究生培养单位有限,尚无博士研究生培养单位,不能培育最高层次人才。由于没有培养高端人才的学术机构,学术共同体建设缺乏肱骨支撑。

2.监狱学的学科外部建构问题

任何一个学科的生存与发展都离不开良好的学术生态圈支持。良好的学术生态圈可以积极培育和促进该学科的产生、发展。尽管监狱学作为独立学科已被广泛认可,但是,监狱学的学科外部建构不尽如人意,甚至有些封闭。监狱学与相关学科、相关学术组织缺乏密切联系,与法学,特别是刑法学的联系不够紧密,而与社会学、社会工作学的关系尚待建立,与心理学的关系也需要发展。

如上所述,虽然监狱学学科建设有了很大成就,但是,问题也很明显,尤其表现在学科内部建构上。从核心知识体系建设看,监狱学学科的知识生产渠道单一,核心知识系统尚未形成。从知识应用状态看,学科应用内容不尽如人意,可操作性不强。就前者而言,在目前的监狱学学科结构中,社会学、社会工作学相关知识融入不到位,没有使其成为监狱学的工具,所以观察、田野调查、量化分析等方法没能成为监狱学知识的生产源头,而这些方法对于监狱学这类应用学科非常适用,而刑法学、心理学没有与社会学、社会工作学充分实现学科交叉。从后者看,监狱学的研究与实践联系不够紧密,监狱工作所需要的理论指导没有到位,监狱学所生产的“理论”与实践契合度低。

监狱学不是一门纯粹的法学,也不是一门纯粹的规范法学,而是一门以法学为主的综合性社会科学。①王平:《监狱学教学:寂寞与辉煌的变奏》,《犯罪与改造研究》2006年第4期。在教育部启动实施“六卓越一拔尖”计划2.0、全面提升中国高等教育质量的大背景下,新文科建设为监狱学大踏步、高质量发展指明了方向、凝聚了动力,更提供了发展契机。新文科的思维是学科交叉的思维,新文科的框架就是不同学科交叉的框架。监狱学的建设需要从学科交叉思维入手,需要着手推进学科交叉,并在学科交叉框架下展开。有鉴于此,“新监狱学”可以说是监狱学建设的旗帜。

(一)新监狱学的建设目标

“以学术为平台,以问题为取向”②章恩友、翟中东:《关于刑事执法学学科建设的思考:监狱学专业升级换代问题》,《大学》2020年第3期。是新监狱学知识的生产机制。“以学术为平台”的含义是,监狱学学科知识生产立足于法学、社会学等学科的基本理论,发展法学、社会学、社会工作学、心理学交叉学科,在此基础上生产出面向监狱问题的知识,如有关监狱的方针、政策,生产出可以管控罪犯、维护社会安全的知识,生产出促进罪犯分析、认识、沟通的新知识,生产出改造罪犯并减少重新犯罪的方法。监狱学学科知识系统包括核心理论知识系统与应用理论知识系统两部分。核心理论知识,是支撑监狱学品格的部分,其决定监狱学的功能,并生产监狱学应用理论知识。应用理论知识由核心理论知识发展而来,服务于监狱工作。“以问题为取向”的含义是,监狱学学科的知识以服务监狱工作为取向,以解决监狱问题为取向。

虽然传统监狱学知识的生产也依赖学术,但是,其知识生产渠道单一,没有自己的核心知识体系;
虽然传统监狱学也面向监狱工作,但是,尚不能面对具体问题,如罪犯个别教育是罪犯教育学的重要原则,但应如何具体开展个别教育,传统监狱学并没有解决这个问题。

如何解决传统监狱学知识生产渠道单一、缺乏核心知识体系,且贴近实务不足等问题?新监狱学对此提出的目标是:第一,打造以法学、社会学、社会工作学、心理学学科交叉知识为依托的监狱学跨学科知识系统,将其作为监狱学知识的本体与监狱学应用知识生产的“母机”,开创监狱学知识生产的多元道路,从而解决监狱学知识生产渠道单一的问题;
第二,以服务实践为导向,以监狱学跨学科知识系统为根据,发展监狱学应用知识系统,满足监狱工作对实务知识与操作技术的需要,解决监狱学贴近实务不足的问题;
第三,在监狱学跨学科理论知识系统与应用知识系统两个子系统的基础上构建新监狱学。

打造以法学、社会学、社会工作学、心理学等学科的交叉知识为依托的监狱学跨学科知识系统,使得监狱学具有了核心知识体系,解决了传统监狱学核心知识系统的建构与整合不到位的问题。

(二)新监狱学的建设原则

1.既要关注学科内部建构,也要关注学科外部建构

学科的内部建构指学科系统内的建构。学科内部建构是新监狱学建设的主体工作,只有内部有效建构,新监狱学建设才能真正发展。

传统监狱学限于线性思维,与监狱相关的学科都被纳入监狱学中,不仅将医学、建筑学纳入其中,而且将哲学、文化学纳入其中,试图建立诸如监狱哲学、监狱文化学等学科。在传统监狱学中,一方面,监狱学知识不能满足解决实务问题的需要,另一方面,大量与监狱工作有关但是关系不密切的学科知识被纳入其中,以致学科内部缺乏密切联系、杂乱无章,不能进行交叉,不能形成知识体系,特别是核心知识体系。新监狱学需要解决学科内部的知识建构问题,使监狱学形成拥有核心知识的系统。

任何学科的发展都离不开其学术生态环境的支持,监狱学也一样。不仅如此,由于监狱学是交叉学科,其存在与发展更离不开生态环境,离不开有关学科的支持。法学与监狱学的关系不同于“母子学科”。所谓“母子学科”,是指学缘单一的学科,如民法学与其分支合同法学。单独一个法学学科不足以支持监狱学,监狱学需要多学科支持,这是监狱学被列为特设学科的原因。实际上,2012年之前,教育部《普通高等学校本科专业目录》就将监狱学专业设为目录外专业(专业代码030120W)。①2012年颁布的《普通高等学校本科专业目录》将该专业改为法学大类下的特设专业(二级学科,专业代码030103T)。由于监狱学需要多学科支持,所以,监狱学发展必须关注其与外部学科的关系建构。

2.以打造跨学科知识系统为重点

任何学科的存在与发展都需要对学科知识核心体系进行打造。学科知识核心体系不仅决定学科的特殊性,而且奠定学科发展的基础。虽然,进入传统监狱学学科领域的知识类型很多,但是各类知识在监狱学学科中基本呈现并列状态,缺乏紧密的相互支持。宏观视域下,传统监狱学各方面知识单向发展而未聚集形成核心。在一定程度上说,传统监狱学的知识仅仅是其他学科在监狱学的应用,如智慧监狱学、监狱建筑学。如果要实现监狱学的独特学科价值,实现专业水平的提升,使监狱学能够面向监狱问题并提出解决方案,能够生产出可以管控罪犯与维护社会安全的知识,能够生产出改造罪犯并减少重新犯罪的方法,就需要对监狱学进行知识整合,打造跨学科知识系统。

3.重视培育学术共同体

任何学科都是伴随学术共同体的成长而发展的。学术共同体不仅可以提供知识的创造者,而且可以促进学科间的交流、交融,促进学术反思、学术创新与学术自觉。在现代社会,学术共同体的表现形式主要有两种。首先是研究生培养。通过研究生培养,促进讨论、激发创新、巩固知识新成果,从而实现知识的增长。其次是专门的学会。学会通过组织专业的研讨会,分享对事实性知识的发现、概念性知识的使用、程序性知识的操作,在提高每个参会人员的见识的同时,给个体以启发,促进培育新的学术增长点。

4.坚持开放

任何学科的发展,都需要坚持开放,以降低熵值,保持与提高学科发展的有序性。坚持开放对监狱学还有特殊的意义。一方面,监狱学容易走向封闭;
另一方面,在所有法学学科中,监狱学是与国际上同类学科共性比较突出的学科,我国监狱学与国际上同类学科不仅在罪犯管控与矫正目的上基本一致,而且在应用知识与操作技术上也有很多共同之处,容易实现“他山之石可以攻玉”的目的。

大国监狱学的研究需要具有高度,因此,新监狱学需要设置国外罪犯矫正制度、国外罪犯矫正研究前沿这样的课程,一方面,使我国监狱学研究不断汲取国外研究成果的精华;
另一方面,保持新监狱学的开放水平,避免监狱学的内卷和僵化,促进监狱学研究生机盎然,同时为展示我们的文化实力开辟道路。

(三)新监狱学内部建构

1.夯实基础,打造新监狱学的跨学科知识系统

所谓“监狱学”,是“领域之学”,是面向监狱工作的学问,面向的工作内容包括监狱工作目的、监狱工作人员、犯罪分子、监狱工作规范、改造罪犯方法等。由于监狱学是领域之学,监狱、犯罪分子、监狱工作人员等都是其研究对象,监狱学需要监狱外的知识为思维工具、认识方法开展研究,所以,监狱学需要依托包括基础学科在内的其他学科开展建设。首先,监狱学需要依托法学学科开展建设,特别是刑法学、刑事诉讼法学。从程序看,监狱工作就是监禁刑罚的执行,需要实现刑罚的目的。同时,监狱工作需要切实保障罪犯权利,防止可能的权力滥用,因此,监狱工作需要纳入监狱法框架下开展。其次,监狱学需要依托社会学开展建设。监狱,究其根本,是社会的一部分;
罪犯,究其根本,是社会成员的一部分。就此而言,监狱学是社会学的组成部分。社会学思维不仅能够帮助我们从社会建设的高度看待监狱问题、看待罪犯问题,社会学方法还向我们提供了分析问题的工具,如从抽样看总体。更重要的是,社会学方法帮助我们使用归纳思维分析监狱问题、分析罪犯问题,从而使得监狱学知识生产渠道从演绎方法迈入抽象世界,为监狱学知识生产渠道创新开辟了新的空间。再次,监狱学需要依托社会工作学开展建设。如何开展罪犯个别矫正、个别教育是监狱工作长期以来没有解决的问题,个别矫正、个别教育缺乏技术上的支持。社会工作学是面向弱势群体工作的学问。社区工作的基本方法是个案工作与小组工作,而个案工作与小组工作具有丰富的技术与知识内容。社会工作方法在监狱中的介入将有利促进罪犯个别矫正、个别教育工作的开展,社会工作学的融入将大大丰富监狱学的技术知识,填补技术知识生产空间。最后,监狱学需要依托心理学开展建设。心理学不仅向我们提供了系统认识、综合分析罪犯心理构成机制和心理活动的工具,而且向我们提供了从心理学的角度帮助罪犯解决心理问题的方法。

尽管法学、社会学、社会工作学、心理学是不同的学科,但是当他们进入监狱学领域后便不仅生产着自己特有的知识,支撑起监狱学的天空,而且相互结合、相互支持、相互制约,形成了独特的知识系统。法学是其他学科的框架,无论是社会学、社会工作学,还是心理学,在面对罪犯这类特殊人群时,都需要在法律所赋予的权利义务关系下适用本学科的知识,如罪犯亚文化、矫正项目的实施、罪犯在监禁下的心理等。法学的品格是定纷止争、裁决合法与非法行为,但是,在监狱学领域中,法学需要承担管控罪犯、维护监狱安全、维护社会安全的使命,需要实现转化罪犯,使他们不再犯罪的价值,而上述使命与价值的实现需要社会学、社会工作学与心理学的支持,社会学、社会工作学与心理学具有支持法学上述使命与价值实现的功能。没有社会学、社会工作学与心理学的支持,法学的使命与价值难以很好实现。

在新监狱学中,法学是框架学科,社会学、社会工作学、心理学是方法学科。这个跨学科系统,可以培养学习者深厚的理论基础与多维思维方式,以满足服务实务的需要。在这一个跨学科系统中,具体的课程设置应当有:法学类课程,包括法学基础理论、宪法、刑法、监狱法、社区矫正法、刑事诉讼法、民法、行政法、民事与行政诉讼法;
社会学类课程,包括社会学、社会政策、社会研究方法、社会统计学;
社会工作学类课程,包括社会工作、个案工作、小组工作、社会福利与保障、家庭社会工作;
心理学类课程,包括普通心理学、社会心理学、变态心理学、犯罪心理学。

新监狱学中的跨学科知识系统支撑起监狱学的知识空间,能够生产满足监狱工作所需要的知识,不仅能够帮助我们制定有关监狱工作的政策、完善法律,而且能够生产监狱工作所需要的技术。所以,跨学科知识系统是新监狱学的主体,也是新监狱学的基础。

虽然新监狱学中的跨学科知识系统实现了法学、社会学、社会工作学、心理学的交叉,但是,这个跨学科知识系统并不封闭,也不排斥如教育学、行政管理学、经济管理学、信息与数据化、历史学等其他学科在监狱领域中的价值。教育学、行政管理学、经济管理学等学科在监狱领域也有重要价值,其是本学科知识在监狱领域中的具体应用。

2.面向实践,重视培养解决监狱工作问题的能力

针对传统监狱学应用水平不理想的问题,新监狱学除了依赖跨学科知识系统不断提供有关知识,还需要面向实践,发展应用知识与操作技术。新监狱学的应用知识与操作技术直接体现新监狱学的价值。

新监狱学中的应用知识包括监狱基本制度、侦查学、监狱史、监狱罪犯管理、监狱企业管理等。新监狱学中的实务技术覆盖执法程序、罪犯管控技术、罪犯分类技术、罪犯矫正技术。这在监狱学专业教育中,表现为监狱学、监狱史、执法程序、罪犯管控方法与技术、罪犯矫正项目、狱内侦查等具体课程。新监狱学的实务课程是监管与矫正的入门课程,这些课程宜与实务联系,并由实务经验丰富且有一定理论水平的专业人员结合实践讲授。

新监狱学的应用知识与操作技术同跨学科知识系统密切相关。新监狱学的应用知识与操作技术直接体现了新监狱学跨学科知识系统的应用价值,跨学科知识系统则是应用知识与操作技术的发展根据。从表象看,前者为表,后者为里,但是本质上,跨学科知识系统是应用知识与操作技术的源头活水。当然,从理论角度说,跨学科知识系统本身具有独立的价值。

3.发展学术共同体,增强新监狱学的发展动力

学术共同体的存在与发展,不仅支持学科建设,而且激发学科创新。在传统监狱学建设中,监狱工作协会发挥了较大作用,其在传播监狱学知识、运用监狱学知识等方面发挥了很重要的作用,在维护、激活监狱学应用知识与操作技术研讨中也能发挥一定作用。但是,监狱工作协会的成员主要是监狱系统的工作人员,这使得该协会在促进知识生产、激活知识创新方面不尽如人意。毕竟监狱工作协会是监狱系统工作人员的联谊组织,从组织成员到运作机制,规定了监狱工作协会的功能。而监狱学要进行知识生产,需要面对实践,需要面对问题,需要学术创新,需要发展跨学科知识系统,跨学科知识系统是监狱学知识生产的源头活水,正因为如此,新监狱学内部建构在建设监狱工作协会的同时,需要考虑跨学科知识系统的学术共同体的建设。为此,我们建议国家考虑成立中国刑事执法学会,并以中国刑事执法学会为平台,组织全国各学术机构监狱学学人、实务界专家开展定期与不定期的学术活动,促进监狱学跨学科知识体系的形成、发展,促进监狱学知识的生产与创新。任何学术共同体的建设都离不开高层次学术机构引领。高层次学术机构不仅是学术共同体的旗帜,更是学术创新的引领者、学术思想的发源地、知识的传播者、学术活动的中心。这样的骨干学术机构,不仅需要有学者、有一定规模的学术机构、有宽阔的学术平台,而且应具有本科生、硕士研究生、博士研究生,甚至博士后流动站 。中国刑事执法学会的创建、活动离不开高层次学术机构的推动、组织与支撑。因此,从未来看,我国监狱学研究的重镇——中央司法警官学院需要升格办学层次,开展博士层次的教育。

(四)新监狱学的外部建构

传统监狱学是置于法学学科之下的特设学科。虽然其独立性受到肯定,但是,监狱学与社会学的学术关系、监狱学与社会工作学的学术关系、监狱学与心理学的学术关系未纳入学术殿堂之上,甚至监狱学与刑法学的学术关系也有些晦暗,因而,各行业对监狱学的评价、考核难免处于非专业状态,这样不利于监狱学的建设。在新文科建设框架下,新监狱学的学科交叉性受到肯定。由于监狱学是法学、社会学、社会工作学、心理学等学科的交叉,是上述学科的整合,所以,新监狱学的建设宜在与法学、社会学、社会工作学、心理学等学科密切联系的学术环境下建设,也就是说,新监狱学需要培育与法学、社会学、社会工作学、心理学等学科的“亲友”关系,从而使其获得生存、生长的养分,实现在友好学术生态中的发展。

新监狱学的外部建构宜从以下两方面着手。

(1)“引进来”。通过会议研讨、论文切磋、个案讨论、学术讲座等形式将法学专家、社会学家、社会工作学专家、心理学家引入监狱问题场域,激励法学、社会学、社会工作学、心理学在解决监狱问题上不断探索,促进法学、社会学、社会工作学、心理学的反复相互交叉、融合。

(2)“走出去”。从事监狱学教学与研究的学人不仅要面对监狱工作的问题,而且要面对法学、社会学、社会工作学、心理学等学科的知识。通过跟踪研究、参加学术活动,把握法学、社会学、社会工作学、心理学的最新动态,不断为监狱问题研究带来新知识、新方法、新思考。

(五)新监狱学建设的紧迫性

随着社会发展,中国刑罚执行不断面临新的挑战。中国社会不得不面对所谓“第三代”罪犯。从人口学上看,这些罪犯的共性特征包括极端自私、行动缺乏思考、极度虚荣、缺乏生计意识、意志力极端薄弱、好吃懒做、在相当程度上缺乏自我生活能力等。从社会发展看,这些罪犯的特征是:所受文化教育水平低,多数人未上高中,甚至有很大比例的罪犯没有完成初中教育;
犯罪前长期没有稳定的就业岗位,甚至长期无业。从罪犯家庭结构看,很多罪犯家庭关系复杂,原生家庭分裂。从社会结构看,这些罪犯需要关注的特征之一是家庭收入低。从罪犯融入社会角度看,罪犯疏离社会问题突出,有的罪犯走向反社会。当代中国社会的刑罚执行目的的实现,既需要新的人才,也需要新的知识,更需要新的监狱学。在新形势下,监狱工作不仅需要法学的支持,使得国家的刑罚执行与国家的文明发展同向而行;
而且需要社会学支持,使得国家对罪犯变化、刑罚执行资源的变化在量化上全面把握,促进政策制定、实施科学化;
还需要社会工作学的支持,使得罪犯管理工作按照个案工作、小组工作的要求展开;
也需要心理学的支持,使得心理学方法渗入罪犯矫正工作;
同时,更需要上述学科的合作、协同。

(一)走向独立的监狱学跨学科知识系统

新监狱学主要包括两个板块的知识领域:其一,跨学科知识系统;
其二,应用知识与操作技术系统。前者是后者的知识生产来源,是新监狱学的主体;
后者是前者服务监狱工作的表现,是监狱学应用的直接体现。监狱学的应用知识与操作技术具有变化快的特点,随着监狱工作需要而产生相应变化。新监狱学的跨学科知识系统具有相对稳定的特点,是监狱学应用知识与操作技术板块的基础。发展新监狱学需要特别重视跨学科知识系统的建设。

新监狱学中的跨学科知识系统与法学、社会学、社会工作学、心理学密切相关,但是,该系统由于学科交叉整合,使各个学科在监狱学的旗帜下发展为不完全同于法学、社会学、社会工作学、心理学的特殊知识领域。新监狱学中的跨学科知识系统与法学都以法律为重要研究对象与根据,都关注法律规范及其实现,但是,新监狱学的跨学科知识系统不同于法学的是,新监狱学的跨学科知识系统还关注刑事执法主体、行为、执法对象、执法效果等,因而新监狱学的跨学科知识系统需要在法律框架下使用社会学、社会工作学、心理学等学科方法来研究执法关系、执法环境、执法后果等。社会学是关于社会存在与运动之理论的学科。无论犯罪问题、吸毒问题,还是越轨问题,都是社会现象,监狱问题也是社会问题的一部分,所以,从一定意义讲,监狱学是社会学的分支。正因为如此,社会学的基本理论与方法是监狱学中的有机组成部分。但是,新监狱学的跨学科知识系统不同于以社会存在与运动为对象的社会学,而是以监狱工作为关注点,所以,新监狱学的跨学科视野更专注于刑罚执行、罪犯、罪犯融入社会问题,需要接受法律规范,也因此与法学相融合。社会工作学是关注社会弱势群体与个体,研究社会问题、个人问题,并寻求如个案方法与小组方法等解决方法的学科。个案方法与小组方法是有效地帮助困难人群的方法。监狱管理的对象,既是犯罪分子,也是社会弱势群体中的一员,所以,社会工作方法在监狱大有用武之地。这是建设新监狱学离不开社会工作学的原因。但是跨学科中的社会工作需要在法律规范中开展,所以在新监狱学中,社会工作中诸如保护案主“隐私”的原则需要被重新研究。无论是监狱对罪犯的管控,还是对罪犯的矫正,都要面对具体的人,都需要考虑不同人的心理特点以选择不同的对策。正因为如此,刑事执法人员需要懂心理学。但是,刑事执法中的心理学操作不同于普通心理学操作,其所面对的对象是罪犯,而执法活动所遵守的原则除了心理学原则,还有法律规定,正因为如此,监狱学既需要心理学理论与方法,又需要将心理学理论与方法嵌入法学框架。由于新监狱学中的跨学科知识系统融法学、社会学、社会工作学、心理学于一体,所以,新监狱学学科所培养的人才与法学专业所培养的人才相比更懂社会学、心理学,与社会学专业所培养的人才相比更懂法学,其知识结构具有综合性、独特性与专门性。

由于新监狱学的跨学科知识系统具有独特的发展需要,同时上述学科又具有密切联系与不断互动促进的属性,这个跨学科知识系统如同将要长大的孩子,注定走向独立发展的生命道路。

(二)在新监狱学基础上逐步发展刑事执法学

新监狱学以法学、社会学、社会工作学与心理学交叉的跨学科知识系统为基础,服务支持监狱工作,促进监狱应用知识与操作技术发展。但是,新监狱学的跨学科知识系统不仅能够服务支持监狱工作,而且能够服务支持社区矫正工作,是社区矫正应用知识与操作技术的“生产者”。社区矫正是对被适用缓刑的罪犯、裁定假释的罪犯、判决管制刑的罪犯、决定暂予监外执行的罪犯进行刑事执行的活动。社区矫正在我国最早出现在20世纪初,现在已经有了长足发展,成为我国控制犯罪与重新犯罪的重要法律应对措施。虽然社区矫正的法律性质不同于监禁刑执行,但是,在社区矫正工作中,应用知识与操作技术也是法学、社会学、社会工作学与心理学交叉的跨学科知识系统生产的果实,包括从入矫到解矫的执法程序,对罪犯的危险管控,对不同罪犯实施的不同矫正项目等。监狱学跨学科知识系统不仅是社区矫正工作应用知识与操作技术的“源学科”,而且是强制戒毒工作的“源学科”。强制戒毒工作需要依法开展,需要对矫治效果进行量化分析,需要对强制戒毒人员开展面对面的工作,无论发展强制戒毒的应用性知识,还是设计与检验强制戒毒的操作技术,如戒毒矫治项目,都需要法学、社会学、社会工作学、心理学的跨学科知识系统的支持。

法学、社会学、社会工作学、心理学的跨学科知识系统不仅能够服务支持上述司法行政工作,使其发展本行业应用知识与操作技术,而且能够服务支持治安管理、社区管理等公安工作,服务检察院法警工作与法院法警工作。上述行业的特点是都有执法的性质,但是,在执法中仅仅依靠法律还不够,毕竟具体工作的开展需要与执法对象进行沟通、交流。进而言之,法学、社会学、社会工作学、心理学的跨学科知识系统可以服务支持整个刑事执法工作。这是我们将其命名为“刑事执法学”①章恩友、翟中东:《关于刑事执法学学科建设的思考:监狱学专业升级换代问题》,《大学》2020年第3期。的原因。

学科交叉融合既是当前科学技术发展的重大特征,又是新学科产生的重要源泉,也是培养创新型人才的有效路径,更是经济社会发展的内在需求。而“交叉学科”在学科专业目录上的规定,为交叉学科提供了发展通道和平台。新监狱学涵盖法学、社会学等在内的跨学科知识系统具有鲜明的交叉学科特征,而且经过40多年的探索,具有学科交叉发展经验。该跨学科知识系统具有强大的功能,不仅能够服务支持监狱领域,而且能够服务支持社区矫正工作、强制戒毒工作,能够服务支持公安工作、检察院与法院的法警工作,覆盖整个刑事执法领域。目前我国刑事执法领域各学科发展各行其是,公安、检察、法院、司法行政四部门虽然在工作上互相配合、互相制约,但是,在有关学科建设上缺乏整合,这也导致学科布局出现建构不恰当的地方,如犯罪学被纳入公安学一级学科下,而犯罪学的外延远大于公安学的外延。

从发展角度看,我们建议国家整合刑事执法领域内的各学科,推进刑事执法学学科建设。即以刑事执法学统领刑事执法领域中的核心学科,将其放入交叉门类下,与国家安全学并列,站在学科地位建设的高度上,从政策上促进法学、社会学、社会工作学、心理学的充分交叉发展,从而使得法学、社会学、社会工作学与心理学交叉学科走向成熟。发展刑事执法学,不仅可以丰富交叉学科门类,促进刑事执法领域内的交叉学科发展,而且可以更好地促进刑事执法领域应用知识与操作技术知识的增长,更好解决刑事执法领域中的问题。同时,发展刑事执法学可以回馈“源学科”,回馈法学、社会学、社会工作学、心理学,丰富“源学科”,在促进“源学科”发展上发挥作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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