黄兰松
2018年国家正式提出,“高等教育要努力发展新工科、新医科、新农科和新文科”。随后教育部决定实施,并于2021年3月2日发布了《教育部办公厅关于推荐新文科研究与改革实践项目的通知》与《新文科研究与改革实践项目指南》。习近平总书记在2021年考察清华大学时指出,“要用好学科交叉融合的‘催化剂’,加强基础学科培养能力,打破学科专业壁垒,对现有学科专业体系进行调整升级,瞄准科技前沿和关键领域,推进新工科、新医科、新农科、新文科建设,加快培养紧缺人才”。“新文科的提出为我国文科的人才培养和学科建设注入新的动力,迅速成为理论研究热点。”[1]新法科作为新文科的重要学科门类,同样应当把方向、新模式、新课程的建设作为重点内容[2],而法学案例教学法也是一种新型的法学实践性教育模式,具有开放性和互动性,正越来越广泛地被引入中国高等教育的课堂。面对国家对转变教育教学方式、革新人才培养模式的新需求,法学案例教学法在此过程中应当发挥什么样的作用值得深入探究。
数字化时代的到来与新法科道路的迈进,是当下法学案例教学法实施的背景。四川大学法学院左卫民教授,在2021级新生开学典礼的致辞中指出:“伴随着互联网、大数据、人工智能等新兴技术的高速发展,人类社会迈入了数字化时代。一方面,技术推动法律的发展;
另一方面,技术带来的社会问题也需要法律去回应。对此,传统法科难以充分回应,法学和其他学科需要交叉产生新理论、新知识,以适应和解决新时代的新问题。如何运用新知识、新方法研究法律相关实践中出现的新现象、新问题,形成新见解,是新时代法律人需要解决的问题,其解决之路就是走新法科的道路。”
法学案例教学法在法科教学中占有越来越重要的地位,是一种经验性的苏格拉底式教学法。这种教学法要求学生从司法审判的角度去阅读案例,学习如何通过案例进行推理,学会从特殊情况演绎出一般原理。苏格拉底式教学法能够教会学生对问题作出正确的反应,并设身处地地去思考问题。案例教学方法在英美法系国家广泛运用,我国的法学教学实践中也在不断探索案例教学的模式。怎样有效地运用案例教学法提高我国法学教学的效果,培养社会需要的法律人才,是一项值得研究的课题。
案例教学方法被认识,可以追溯到两千多年前的古代希腊。古希腊哲学家苏格拉底曾用“问答”的形式进行教学,后来,他的学生柏拉图又继承和发展了他的教育思想,把“问答”法编辑成书,寓教于一些有趣的故事中。现代的案例教学法的实施大约是20世纪20年代的事。最早将案例教学法运用到教学中是美国哈佛大学。哈佛大学医学院和法学院首先运用“病例”或“案例”进行教学。在医学教学中,教师把病例和治疗过程的有关材料整理成教案来指导学生进行学习,并用过去的实例来帮助诊断现实相似的病例,取得比较好的教学效果。在法学教学中,教师将某一个具体的案件及其审判过程所涉及的法律规范和法律程序等编成实例,通过对案例的分析、讨论、启发,引导学生开展学习与研究,这种教学形式让学生有“身临其境”的感觉。
案例教学方法在哈佛大学应用以后,得到很快的推广,时至今日,美国各大学法学教学中多采纳案例教学法。不仅如此,与美国具有相同法律传统的英国也吸收了这种教学方法。这种教学方法之所以能够得以迅速推广,其原因如庞德所说,“是根据英美法的形式而设的”[3]329。在英美国家,法规不是用立法方法加以制定的(较小的一部分法律是采用立法方法加以制定的),裁判的根据及方针,须从英美高级法院已宣示的判决里去寻找。英美法中的根本技术是用法律的理解能力,从判决里去找法律。“为欲训练学生能善于运用起见,美国的法律教育,不得不依此目标而定形式,而案例方法确实极为成功。”[3]329虽然案例教学方法发端于美国,但在我国的法学教学中也被尝试运用,从1985年开展第一个五年法制宣传教育规划以来,就很重视“案例”对普法教育的作用。1991年,司法部、教育部曾组织人员编写与《法律基础教程》相配套的《案例浅析》一书,作为《法律基础》课的教学参考用书。该书选取了100多个案例,分别运用刑法、民法、经济合同法、继承法、婚姻法、刑事诉讼法、民事诉讼法、行政诉讼法等法律的有关条款,对案例进行通俗易懂的分析。现在法学各主干课程都有了相关的案例辅助教材。
我们认为,在我国现阶段,为提高法学教学的质量,提高法学人才培养的质量,还应普遍采纳案例教学法。
第一,虽然我国不承认判例法,不采纳从案例当中寻找法律原则与规则(即归纳方法),但是怎样从“问题”当中寻找其法律解决方法,这与英美案例教学方法是异曲同工的。通过案例教学,学生能够从案例当中寻找分析问题的方法,以此培养学生能真正掌握解决问题的能力。传统的课堂讲授方法不能满足培养学生能力的需要。课堂讲授法是我国高校法学教育中运用最普遍的方法。它是教师通过口头语言向学生描绘情境、叙述实施、解释法律概念、论证法学原理原则的教学方法。运用讲授法,教师可以向学生传递知识信息,在此基础上促进学生认识能力的发展。讲授法有很多优点,如成本低、效率高,单位时间内传递信息量大,但同时也存在诸多缺陷,它容易使课堂教学演变为注入式教学。只注重系统知识的传授,而忽视启发学生的思维,容易造成学生思维和学习的被动。其根本不能满足现代社会对法学人才实践能力的培养。
第二,法学毕竟是一门实践性很强的学科,这一点从我国法学专业的人才培养目标可以看出,主要是培养能够从事法律职业的专门人才(诸如法官、检察官、律师等),而且近些年举办的律师资格考试(从2002年改名为司法资格考试,即将以前初任法官、初任检察官考试以及律师资格考试合而为一)也偏重于考察考生实际解决与分析问题的能力。为适应这种需要,教学中实施案例教学法不失为一种有益的尝试。
第三,实施案例教学方法是法学教学方法改革的一个基本趋向。教学方法改革是我国高等教育改革的一项重要内容。我国法学教育不能一律采取“灌输”的教学方法,因为其弊端是显而易见的,不利于课堂教学水平与效果的提高,不能调动学生学习的积极性等。在很大程度上,案例教学可以避免这些不利方面。当然,案例教学并不是最好的,只是在法学教学中采纳案例教学法,在某种程度上可以提高我国现阶段的教学水平与效果,也能提高学生的实际能力。
在教学活动中,教师应根据教育规律的要求自觉地按照教学的原则完成教学过程。所谓教学原则,是指总结教学经验、反映教学活动规律、体现一定教学目的、为提高教学成效而提出的教学基本要求。案例教学法主要遵守和贯彻了以下教学原则:
第一,联系实际原则。联系实际原则是指大学教育应紧密结合生产、科技和社会生活的实际,在学习理论知识的同时,加强各种教学与实际的联系,注重学以致用,使学生在理论与实际的联系中学习知识、认识社会,并提高他们运用理论分析解决问题的能力。法学教育的联系实际有一定的困难,法律专业的学生不能像学电脑的学生一样上机操作,也不能像理工专业的学生到工厂实际动手。而法学专业的实习也都是放在临近毕业时专门进行。因此,如何在日常授课中贯彻联系实际这一教学原则就成为一个问题。我认为最好的答案就是案例教学法。因为这一教学法在教学过程中,使学生既能学到理论知识,又能接触到社会实际。当然,法学系列案例教学法的联系实际有间接联系和直接联系两种。间接的联系就是列举案例、讲评案例、讨论案例。直接的联系是实习案例,旁听案例也有直接的成分。法学教学的系列案例教学法只是联系实际的一种方法。除此之外,还应在课程设置、教材的选用等方面做到联系实际。
第二,知能并重原则。知能并重原则要求大学教师在对学生传授知识的同时,注重培养学生多方面的能力,重点培养学生逻辑思维能力、创造性能力和操作能力,并使他们具有科学的思维方式和实际解决问题的能力。现代教育学认为,知识是个人后天获得的对客观事物的认识,能力是其完成某项活动所表现的个性心理特征。知识和能力是两个不同概念,但二者又有密切的联系。能力的发展必定以知识的积累为前提,在掌握和运用知识的过程中来加以实现,并影响知识掌握的速度和知识的运用效率。
案例教学法要求教师在传授法学理论知识的同时,注重培养学生的多种能力。通过列举案例、讲评案例,培养学生逻辑思维能力;
通过讨论案例,培养学生创造性思维的能力;
通过模拟法庭,培养学生实际操作能力;
通过以上几种案例教学,培养学生科学的思维方式和分析问题、解决问题的能力。另外,通过系列案例教学法,在提高学生智力因素的同时,也发展和提高了学生的动机、兴趣、情感和性格等非智力因素,而非智力因素的培养对学生的创造过程起着推动、引导、维持、强化、调节、补偿等重要作用,反过来又强化了学生的以上能力。
当然,要发展学生的以上能力,仅有系列案例教学法是不够的,还要求教师在教学过程中,应把发展、提高学生的各种能力确定为教学大纲的一个重要目标,并将其贯穿于教学的各个环节,把教、学、做事、做人有机地统一在教学过程之中。
第三,启发诱导原则。启发诱导原则是指教学活动应以启发为指导,并引导学生从事积极的智力活动,从质疑问题、答疑解惑中理解教学内容,融会贯通地掌握知识,并训练学生良好的思维和积极主动精神。学习是极为艰辛的脑力劳动,需要一系列复杂的智力活动。法科大学生的学习对象是比较深奥的法学专业理论知识,更需要通过积极的智力活动才能理解。这就要求教师应循循善诱,启发学生积极思维,开动脑筋,通过反复的比较、分析、概括和抽象,理解有关理论知识。系列案例教学法是教师采用启发式教学的良好载体。尤其是讨论案例法,要求教师在组织学生讨论案件时,不断启发、诱发学生开动脑筋、积极思考、勇于发言。教师对学生的发言要认真分析,指出其有误的地方,发现其可取之处,以达到理解知识、掌握理论、增强能力的教学目的。
案例教学的目的在于学习理论,训练思维,培养能力。这种教学方式还有三方面具体要求:一是全面准确理解法律规范的含义,运用多种教学方法,及时吸收与社会生活相联系的案例,有针对性的思考和解决实际问题。二是教师不仅要懂理论,会讲课,而且要关注社会现实,善于从社会现实中发现问题,并能够对这些问题进行分析、研究与解决。这是要求法学教师要接触法律实务,既懂理论,又懂实务。三是要充分发挥教师与学生两个方面的积极性和创造性。案例教学中既要靠教师本人的理解、经验、体会和心得,也需要运用学生的知识、阅历、情趣和能力。只有教师与学生共同努力,案例教学才能成功。
近些年来,随着社会对法律人才的需求,以及教育的发展,法律院系在大规模发展。不论从事法律教学的教师人数,还是学习法律的学生人数,都是前所未有的,但是教学方法还不能跟上形势的发展,还滞后于传统的“灌输”式教学方法,老师在讲台上讲,学生在下面记笔记。这种方法不利于教学效果的提高,也不利于培养社会所需要的法律人才。
案例教学法是一系列的实践性教学方法,它由多种具体方法共同组成。根据具体情况可以尝试以下案例教学的模式,可以根据需要任意选择使用,也可以任意组合使用,也可以全部使用。每一种方法的目的和具体操作各有其特点。
第一,列举案例法。列举案例法是指教师在授课中,为了说明法学理论、法律制度或某项法律条款的内容或某一实践问题而列举一个或一组案例。列举案例法的目的在于揭示现象、说明问题,比如,为了使学生明白犯罪构成理论中的犯罪客体对定罪的影响,教师可以列举两个相似的案例:甲盗窃工厂仓库中的电缆,构成盗窃罪;
乙盗窃铺在地下的正在使用中的电缆,构成破坏通讯设备罪。再比如,为了说明犯罪的社会危害性而举出王宝森贪污的案例等。列举案例中的案例可以是现实发生的真人真事,也可以是为教学需要对真人真事进行加工后的案例,也可以只讲案例的主要内容;
可以是十分严肃的案例,也可以有轻松自由的气氛。这要根据讲课的具体内容由教师自主灵活地掌握和使用。
第二,讲评案例法。讲评案例法是指教师为了帮助学生理解某一教学内容而对某一案例进行深入剖析,从中挖掘出比较深刻的东西,并通过讲评案例使学生掌握教学内容。比如,在讲民事诉讼法中普通程序的各个阶段时,教师可以讲“王XX诉李XX损害赔偿一案”,从王XX如何起诉,李XX如何应诉,到法庭如何审理等。这就可以使学生明确民事诉讼普通程序的起诉和受理、审理前的准备、开庭审理(法庭调查、法庭辩论)等各个阶段。当然,也可以进行电化教学,播放民事审判的录像片,边看边讲评,这样的效果更好。
第三,讨论案例法。这是对某一法学课程的某一主要章节进行讲授后,为了加强学习印象,巩固学习效果,检验学习水平而组织学生进行讨论案例。这一方法要求教师必须事先准备好有一定针对性和难度、有不同意见和结论的案例。这类案例必须具备主要情节和细节,教师在介绍案情后,提出有关问题,要求学生运用所学的法学理论和有关法律规定解决实际问题。可分小组讨论,也可以大班讨论;
可以先合后分,也可以先分后合。要让每一个学生都有表达自己见解的机会。最后教师还要对学生中出现的不同意见进行一一评析,给出标准答案并说明理由。培养学生分析问题、解决问题的能力是运用讨论案例法的关键和目的。
第四,旁听案例法。教师为配合讲课内容,有针对性地选择人民法院审理刑事、民事、行政等案件,组织学生进行旁听。这需要教学部门同司法实践部门相结合来进行教学,组织学生到法院旁听一些较为典型的案例,其目的是让学生全面了解各种诉讼程序、尤其是各种诉讼的庭审程序,提高学生的学习兴趣,同时使学生对各类诉讼有一个直观的、感性的认识。观察法官、检察官、律师等人员的办案技能、表达等能力,可以让学生了解庭审中各诉讼关系主体的地位差异及各角色的作用。旁听案例法作为一种现场教学方法,还能加强教学与现实生活的联系,培养学生的创造精神和独立思考能力。
第五,模拟法庭教学法。在法学教学中建立模拟法庭教学环节是有效提高教学质量与水平的关键措施,一些学校已建立比较规范的模拟法庭,实施的效果也比较好。当学生既学习了民事诉讼法(或刑事诉讼法、行政诉讼法)这一程序法,又学习了民法(或刑法、行政法),既具备实体法的知识,又熟悉程序法的内容后,教师就可以发动、组织学生进行实际操作,搞模拟法庭。由学生亲自当法官审理案件或参加庭审,全面掌握和理解程序法和实体法的法律规定解决实践问题,提高学习兴趣,树立学习自信心。实习案例法是一种具备综合内容的学习方法。它不但可以使学生掌握知识,更可以培养学生分析问题、思考问题、解决问题的能力,提高学生的思维能力、口头表达能力、书面语言的表达能力以及组织和创造能力,培养学生的非智力因素。由于实习案例需要具备多门法律知识和多种能力,一般在大二大三以后进行。
第六,多媒体案例教学法。在法学教学当中,涉及某一法条、原理及规则的理解时,可以运用多媒体设备进行即时的案例教学。这种形式在具备多媒体教学条件的情况下比较容易实施,教师可以根据课程教学的内容编写适合的案例,便于学生理解与消化法条、原理及规则。
第七,法律诊所教学法。法律诊所教育是20世纪60年代从美国兴起的,是美国民权运动的产物。这一运动促使律师和法学院的学生认识到,在实践中履行宪法中平权和正当程序原则时存在不足,从而重视法律规则在实践中的运用。民权运动使人们认识到将书本上的法律转化为实践的重要性。为达到这一目的,重要的是为涉及民事案件尤其是刑事案件中缺乏法律知识的人们提供法律咨询。由于认识到司法制度中存在的缺陷以及在提供法律服务上的不力,美国法律界和法律院校开始更多地思考法律教育在解决这方面的问题上应起的作用,认识到法律院校不仅应提供法律服务,而且应培养学生有意识地为处于不利地位的一方委托人提供帮助。正是基于以上考虑,法学院设立了法律诊所教育课程,在院校教师同时也是持证律师的监督下,为处于不利境地的委托人提供法律服务,并将其工作成绩计入学生的学分。中国从2000年秋季开始,在美国福特基金会的资助下,借鉴美国法学院的经验,首次在全国7所院校尝试运用诊所法律教育方式,开设“法律诊所学”课程[4]6。法律诊所教育也是一种案例教学方法,与前面不同的是,它所谓的案例是让学生自己解决问题与分析问题的现实案例,它直接培养学生的实际能力,为学生走向社会准备了“准入”的条件,不需要通过在工作岗位进行一段时间的实习才能从事适职的工作。
法学学科教师在采用案例教学法时,在实际运用过程中,为了取得比较好的预期教学效果,应当注意以下五方面问题:
第一,教师应当转变教育思想,树立现代教育观念,其关键是要转变千百年来形成的继承性的教育思想,树立创造性教育观念。要从传授已有知识为中心的传统教育转变为着重培养学生创新精神的现代教育。没有创新,就没有发展,人类就不能进步,一部人类社会发展史,就是不断创新的历史。人的创造能力从哪里来呢?心理学家斯坦等人研究表明,通过适当的教育就可以激发人们的创造性思维能力。所以,从本质上讲,学校教育当然地具有培养学生创造能力和创造精神的任务。然而,我国高等院校却向来只重视学生对已有知识的继承,而忽视对学生创新能力的培养。在法学教育中,只重视对现有法学理论、法律制度的吸收和消化,而忽视在法学理论、法律制度方面的创新。这是法学教育中的一个极大缺陷。在此种教育方式下培养出来的学生缺乏活力、缺乏创造力,也缺乏解决现实社会法律问题的能力。案例教学法以传授已有的知识为起点,注重培养学生的思维能力、分析问题和解决问题的能力,培养学生的创造力。在运用系列案例教学法时,教师应当首先给学生讲清楚利用系列案例教学法进行教学的预期目标,使学生明确学习方向,并自觉地向这一目标迈进。
第二,案例选择的适当性与典型性。案例选择只是说明问题或者便于课程的教学,有利于学生正确掌握法律原则、规则以及领会与掌握知识点。案例的选择要根据各法学专业课程讲授及设置内容的需要,体现本专业课的特色及专业深度,还要有一定的难度。“案例教学中的案例可能是法院的判决,也可能是根据教学需要设计的,案例可以是一个案件全部或组成部分,也可以是几个案例合成。因此,案例教学中是允许对案例进行取舍的。学生对案例的学习不是把案例作为法律来掌握,而是对成文法的理解和运用,初步体会法律对社会生活的调控作用。”[5]100比如,在刑法教学中,教师就应当尽可能选择和提炼司法实践中具有概括性、代表性,并且能够体现刑法重点、难点和疑点的应用性强、操作性价值大的典型案例,也就是要选择那些既有一定深度又有一定难度的案例。这种案例的内容应当具有较深的理论性和较强的实践性,同时应当使学生们把握教学中的难点、重点和疑点,促进学生们的刑法应用操作能力,具有重要的引导和启示作用。一般来讲,列举案例法对案例的细节没有过多要求。它可以是几句话就讲完的一个案例,也可以是在一节课内讲完的一个案例;
它可以是实际案例,也可以是教师根据有关材料加工而成的案例;
可以是当事人有名有姓的案例,也可以是用甲、乙、丙、丁来代替主人公的案例。总之,教师可以根据需要自行决定。讲评案例法中的案例一定要反映、揭示现实社会中的某些问题。这类案例可以是在改革开放情况下有关政治、经济、文化、教育、科技等方面的有重大影响的案例,通过教师的讲解给学生以启迪和思考。讨论案例法中的案例,一定要有确实根据或证据,并能说明法学课中某一具体问题或法律规定,使学生经过讨论能得出结论性的成果。旁听案例法,学生可以到法庭参加旁听,也可以采用请进来的办法,将法庭请到学校开庭审理。学生有了一定的法学理论和法律知识,并参观了法院如何审理案件后,就可以着手进行模拟法庭审判,并按实际审判的要求进行多次排练,做好充分准备。在模拟法庭的教学过程中,学生不仅是教育对象,而且是教学的主体。
第三,建立案例教学需要的一些基本设施。在前面所讲的几种案例教学形式中,多数需要建立一些满足案例教学所需要的基本设施。比如,多媒体案例教学方法的运用就需要建立多媒体教室及一些相应的设备,如各种视听资料、照片、录像设备等;
模拟法庭教学方法的运用就需要有一个比较适当的能够进行模拟审判的场所及设备。作为常规的法学教学来讲,多媒体教室以及模拟法庭是法学专业教学必不可少的基本设施。
第四,要与司法实践部门密切合作。案例教学法的运用要求法律院校必须加强同司法部门,尤其是法院、检察院、律师事务所的联系与合作,共同创办办学与实习基地,使司法部门遇到的典型案件能及时为法学院师生所知,使法学院师生更多地接触一线实务,使高校教师更多地参与一些典型案件的论证。在必要的时候,组织学生到法院观摩疑难案件的审判,同法官、检察官、律师等进行讨论,共同提高解决疑难案件的能力;
教师也可组织学生收集疑难案例,充实案例教学内容,从而提高案例教学的质量与效果。
第五,实行导师制。虽然我国的法学教育有多种层次,不同层次的教育有不同的要求。一般在硕士研究生这个层次实行导师制。在本科层次实行导师制有一定的难度。但是我国已有几所学校实行诊所式法律教育,取得了较为成功的经验。实践证明,在本科高年级可以实施小班制的导师指导的案例教学法。当然,这对教师也提出了更高的要求,教师不仅要具备深厚的理论功底,还需要有较强的实践能力。教师作为教学的主体,首先自己应当明确司法实践中的审判方式、方法和过程,这样才能灵活、熟练地运用系列案例教学法进行教学,并能获得较好的教学效果。如果教师本身对司法实践一知半解,案例的选择也是从书本上获取,其教学过程仍是从书本到书本,就无法达到系列案例教学法所能达到的效果。根据经验,“双师型”教师,既是教师又做过律师的教师更适合实施案例教学法。此外,司法部门具有较高理论素质的法官、检察官也比较适合实施案例教学法;
而仅有理论知识缺乏实践经验的青年教师往往不能胜任这一教学法。
新法科顺应了新时代的需要而产生,其人才培养目标是兼具创新创业能力和跨界整合能力的复合型人才,这就要求法科教学的过程中要做到传统法学与现代数字科技的良好衔接,打破学科壁垒。在教学过程中,除了运用传统案例以外,也要多结合数字时代和数字经济中的一些热点或典型案例,如对滴滴赴美上市、美团与骑手之间的纠纷、蚂蚁金服上市被叫停等案例进行深度剖析。“法律的生命在于经验,而非逻辑。”制定法是一个抽象规则体系,它在保持自身的体系化和普遍性的同时,却也在无形之中拉大了与现实的距离感。特别是在社会转型时期,人们的诉求会更加多元,社会价值冲突也会更加剧烈,在这种情况下,如何把握规范与事实的联系,如何保持法律知识的有效性,避免其滞后于社会现实,就成为法学教育不得不认真对待的问题。案例教学法在法学教育中的推广和应用不失为一个好的对策。从法律文化角度来讲,这也可以算是大陆法系与英美法系文化融合的一次有益尝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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